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专业16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专业16篇)

ID:7994227

时间:2023-12-27 13:08:07

上传者:笔舞

建设工程的质量关乎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需要高度重视和科学管理。接下来,我们将分享一些优秀的建设工程总结案例,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启示。

建设工程管理制度

1、人员组成:

2、职能分工:

建设单位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派驻的工程师,负责全面工作,对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工程师代表,负责工程施工进度、质量、材料设备采购验收、投资计划完成、安全等工作。

工程师代表,负责工程施工进度、质量、材料设备采购验收、投资计划完成、安全等工作,负责与工程有关的外部协调工作。

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土建施工质量管理工作,协助负责与工程有关的外部协调工作。

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工程施工中的水电暖施工质量管理工作。

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编工作,做好施工日志、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的起草工作。

1、建设单位实行每周一工作例会制度,总结上周工作,安排部署本周任务。同时,每周五下午派人参加监理周工作例会。

2、建设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职能分工开展工作;工作要积极主动,并要搞好协调配合。

3、日常工作中,工作人员要严格考勤制度,每天要亲自到施工现场,搞好巡查监督工作,并做好有关记录。在隐蔽等关键工程施工时,工作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值班期间,工作人员要做好记录,协助监理和承包人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4、对于工程管理、施工中的关键技术和关键问题,要集体商议处理方案,并向局里做好汇报工作。

(一)合同管理。

1、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人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三方要密切配合,全力搞好工程建设工作。

2、及时办理和协调处理与工程有关的外部事宜,为工程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3、及时安排和处理合同条款中的未尽事项,与监理单位和承包人协商,尽快定出处理意见或达成协议,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

4、杜绝肢解工程、转包工程等现象发生。

1、严把材料入场验收关。对承包人采购的钢筋、水泥、砂、石子、电器材料、装饰材料等,要抽检其供货严格守法、定货合同(或协议)、产品质量证明书、发货明晰表等证件是否一致齐全。对于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及设备,要责成承包人退货、调换或重新采购。

2、严把材料价格关。检查审定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价格,并具有最终否决权。

3、严把材料使用安装关。抽验钢筋、水泥等施工材料能否满足施工质量要求,督查承包人严格按施工技术规程、规范进行施工;对于电器、装饰等材料,督查承包人严格按照设计和有关规程、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安装。

4、监督承包人妥善管理好由其负责采购或接管的建筑材料和安装设备。

5、对于电梯、电器、通风等关键设备,要按照上级和我局有关规定成立局级采购工作组,进行政府采购。

(三)工程进度和投资计划管理。

1、依据合同、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有关规范要求,及时审查批准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方案。

2、认真核定工程量,并按合同约定日期,及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和工程进度款。

3、检查监督承包人是否按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若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要责令承包人提出改进措施,尽快赶回施工工期。

4、核定并签发施工中发生的临时计时工日。

5、如遇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或其它可能延误施工工期的情况,要及时通知承包人,以免延误工期。

1、审核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设备和人员能否满足施工要求。对监理单位和承包人质量体系不健全的,要责令其定期整改,直到满足施工要求为止。

2、在不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情况下,随时检查检验承包人是否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发出的指令进行施工。对于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要责成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3、监督检查施工质量的内容主要有:

(1)施工单位质量检测人员及设备是否到位,质量自检系统是否完备。

(2)监理单位旁站监理是否到位。

(3)各道工序的施工质量是否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

(4)施工过程中现场取样(建设单位必须在场)。

(5)及时处理质量缺陷,避免出现重大质量事故。

(6)进行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的中间质量检验。

(7)组织竣工验收。

4、监督承包人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检查承包人欢迎您)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5、随时检查承包人工地文明施工情况。

6、严格执行标准、规范,认真负责,公道、公平、公正开展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处理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中,对被监督方要一视同仁,不偏袒、不刁难,秉公办事。

1、在工程管理和施工过程中,对监理单位和承包人提交的报告要按约定时间做出书面答复。

2、随时抽查监理单位、承包人的施工原始资料和与工程有关的其它资料。

3、按合同要求,责成监理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责成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程进度和工程量报告以及其它有关方案或报告。

4、及时做好建设单位自身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编工作,要使整编资料真实准确的反映出施工进度和投资计划完成情况,以及施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关键问题和处理结果。

5、监督监理单位和承包人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真实准确地做好施工程记录和有关报告。决不允许有篡改事实真相、出具假报告等违规违法事情的发生。

建设工程管理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工作。

3在推广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时,应组织制订相应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组织培训。

4在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同时审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并组织各单位贯彻执行。

5负责现场总平面的规划、布置、管理。

6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安排好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

7参加对进场的施工机械、特种设备等进行安全技术状况检查,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施工机械、特种设备等严禁进场。

8负责组织各种应急预案实施后的生产恢复工作。

9参加安全工作会议和安全大检查。

10制定防止发生重大事故的反事故技术措施。

建设工程管理制度

1.要求建筑企业职工遵守法律、法规与规程。

2.对于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对广大建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和技能。

1.上级管理部门检查。

2.企业自身检查。

3.定期检查。

4.不定期检查。

1.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考试大%者和群众没受到教育不放过。

3.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1.追究的对象。

(1)建设单位。

(2)设计单位。

(3)施工单位。

(4)监理单位。

2.处理方式。

(1)情节严重,责令停业、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证书。

(2)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实记载,是考核监督员工作质量的依据。因此必须加强监督档案的管理,促进监督工作水平的提高,保证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做到查有实据。

二、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建立,应从工程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之日起,到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检查完成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止。在工程监督过程中,监督档案由项目责任监督工程师按工程施工进度同步收集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销毁和涂改。如项目责任监督工程师变动,应认真做好监督档案交接,并做好交接记录。

三、在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结束后,项目责任监督工程师应对照本站建设工程监督档案目录认真检查、收集所需要资料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高层档案资料经科长或责任监督工程师整理收集完毕后直接交站领导审核;多层档案资料经科长审核后提出的问题由责任监督工程师负责落实归档,确认符合要求后直接交综合科,由综合科交站分管领导审查并签发监督报告。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3、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审查表;

4、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审查表;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审查批准书;

6、质监登记有关资料审查表(表一);

7、质监登记有关人员审查表(表二);

14、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

15、工程局部暂停施工通知书;

16、广西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立案表;

17、南宁市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18、整改完成报告书;

19、工程复工意见书;

20、工程复工通知书;

22、桩基施工技术资料核查表;

24、桩基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25、地基处理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26、地基验槽记录;

27、地基与基础分部隐蔽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9、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30、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整改报告;

31、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通知书;

32、主体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整改报告;

33、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34、特殊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通知书;

35、特殊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36、特殊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整改报告。

40、工程竣工验收监督通知书;

41、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情况表;

42、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抽查情况记录表;

43、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46、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书;

47、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验收意见书;

51、单位工程监督档案审查意见。

五、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由项目责任监督员根据工程的进展及时填写、收集和整理,必须做到记录内容及时、真实、详细、准确,字迹清楚、书写端正、保管整洁,要求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

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定期检查制度,原则上每季度进行一次,由站长或分管站领导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监督员本人,以便及时纠正。

七、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按单位工程立卷,按施工单位、建筑物类型归类整理,每类按其形成的时间顺序排列。

八、竣工工程质量监督档案资料由档案室负责装订、入盒、贴标签并妥善保管。

九、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保存期限:一般工程,保存期十五年;重要及特殊工程,保存期为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保存期满后,经站长批准方可销毁。

十、需要借阅监督档案时,须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外单位人员需要借阅、复制监督档案的,须经站长批准后方可借阅、复制。借阅中不准涂改、抽取、拆散、撕毁。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制度

在现在社会,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切实落实“以质量求效益,以品牌求发展”的管理工作方针,建立质量管理网络,明确职责,使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活动做到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投资开发修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园林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等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司实行工程分管副总经理领导下的总工程师、工程技术部的三级质量管理组织体系,以保证质量管理工作协调有效地进行。

第四条,公司工程分管副总经理向总经理负责,对公司的工程质量、技术负直接的主管领导责任。

第五条,总工程师协助工程分管副总经理管理工程质量、技术,协调工程各专业之间技术矛盾,处理和解决重大技术问题和关键问题。

第六条,工程技术部在工程分管副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向工地派出甲方现场代表和各专业技术工程师在现场对质量进行控制,组织质量评价,研究和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控制方法,对工程质量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七条,甲方现场代表是工程质量管理的现场责任人,由土建结构工程师担任,在工程技术部领导下负责协调现场各专业技术工程师,监督参建单位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供应商的质量责任行为是否符合合同和规范要求,检查设计图纸质量、材料设备质量、隐蔽工程质量、工艺工序质量,办理现场设计、技术变更和工程量收方事项,建立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台帐,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工程质量管理实行“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九条,工程质量管理实行“计划、执行、检查、处理”(pdca)循环工作方法,不断改进过程控制。

第十条,工程质量管理标准

1、符合公司制定的工程项目质量目标和《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计划书》的要求。

2、符合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商签定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和要求。

3、符合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4、符合工程建设各项规范和技术标准及政府部门有关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

5、保证按项目任务书、设计图、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完成工程,顺利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实现使用功能。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管理按下列工作流程实施:

一、确定工程项目质量目标。

1、每个项目在可研阶段完成后,由工程技术部经理负责组织各工程技术人员参与,根据公司的项目任务书和投资收益计划,针对工程技术标准、材料设备的规格档次、使用年限、工程规模、达到的使用功能等质量标准,协调工期、成本、质量三者矛盾,在一周内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项目质量目标。

2、质量目标报经工程分管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主持的专门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定稿后报总经理批准下发给每个参与工程管理的人员,作为工程质量管理的标准。

二、编制项目质量管理计划。

1、在确定项目质量目标并经批准后,由工程技术部经理负责组织各工程技术人员参与,根据项目质量目标的要求在两周内编制出《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计划书》。

2、《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计划书》要体现从设计质量、材料设备质量、工艺工序质量、分项分部工程质量到单位工程质量的全程管理控制。其内容应包括: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编号:ljth-gh-017-(v1.0)。

一、目的为加强公司对工程质量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结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隆基泰和集团开发的所有项目。

三、工作职责。

(一)各区域/项目工程管理部工程副总和工程经理为落实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二)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监督落实本制度的执行。

四、管理要求。

(一)进场材料的报审、验收与封样管理。

1.建筑工程中所用各种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器具、设备进场后,建设单位项目工程部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材料报审,并要求监理单位进行现场验收,工程部相关专业人员必须参与验收,进场材料报验时必须附产品合格证及检验报告。并按《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材料封样管理制度》进行封样。

2.凡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试块、试件,需按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且进场材料需按进场批次进行复试,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审核、存档管理。

42.对于施工过程中的重要部位、分部、分项工程及季节性工程,项目工程部需要求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指导施工过程;施工单位编制技术交底,建设单位项目工程部需根据方案、技术交底内容监督施工单位执行。

3.项目工程部必须按《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批制度》严格要求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编制和审批。

(三)样板制管理。

项目工程部贯彻样板领路的方针,对于主要分项工程要先做分项样板、装修样板间和样板套,项目工程部验收合格后填写样板验收单,各方签字后报公司工程管理部,经公司工程管理部验收合格或同意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施工,施工质量不低于样板间标准。必须严格按《隆基泰和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样板施工管理制度》执行。

(四)工序三检管理。

建设单位项目工程部要求施工及监理单位严格执行三检制,即:自检、互检、交接检。

(五)隐蔽工程验收管理。

建设单位项目工程部监督执行对重要分部、分项工程的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如地基与基础、主体分部工程的验收,由建设单位项目工程部及监理工程师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认可,监理单位出据监理评估报告,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的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设计、勘察、监理单位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六)预检及各检验批检查管理。

建设单位项目工程部应对施工过程某重要工序预先进行抽检,如模板工程、钢筋绑扎工程、外保温施工、防水工程等,发现不合格项目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停工整顿。

(七)质量例会检查管理。

建设单位项目工程部应定期(每月不少于两次)组织项目联检,并召开现场质量及安全会议,评比排名施行奖优惩后制度。逐步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八)项目廉政管理。

1.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忠于职守,杜绝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背廉洁自律原则的行为。

2.树立公司良好的品牌形象,严禁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

3.在公务交往活动中,必须厉行节俭,不准违反规定公款吃喝;不准用公款接待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人员。

4.外出公务活动中,有明确的公务目的,一切从简,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用。

(九)对监理单位的管理。

1.建设单位项目工程部应审核监理单位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等,并要求监理每月上报监理月报,监督、参加监理例会,检查监理施工日志及监理旁站记录。对本期工程中监理在巡视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处理方案、处理结果进行检查、监督。材料进场检查、验收和见证取样是否按国家验收规范进行,材料构配件是否有检测报告。监理工作应加强预控和过程检查,每天应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2.现场监理工程师,要以守法、诚信、公正、科学为行动准则,工作认真,一丝不苟,坚持公正、廉明的立场,不接受施工单位宴请及任何礼品,严禁和施工单位串通一气,一旦发现监理单位人员有上述行为,建设单位项目工程部应向监理公司要求,更换现场监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监理单位责任。

3.项目工程部应按《工程监理管理制度》对监理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五、奖惩原则每月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对各区域项目工程部进行质量检查,如发现未按本制度执行的项目工程部,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不低于500元的经济处罚;并对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的项目工程部进行不低于500元的物质奖励。

六、附件。

七、相关文件。

2.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批制度。

八、解释权限及生效日期

(一)此制度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培训。

(二)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质量管理制度

1、项目建设坚决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种质量管理文件、规程、规范和标准,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宗旨是优质、安全、高效至上。

2、项目要保证工程质量,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检部组成的质量安全体系,专人负责施工质量、现场监督和检测及核验记录,并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整理完善各项施工技术资料,确保施工质量贴合国家规范要求。

3、进行经常性的工程质量知识教育,提高操作人员技术水平。实行施工、检验、监管现场三同时制度,到关键部位时,公司相关领导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以及职能部门到现场进行指挥和技术指导。

4、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要求层层落实,保证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贴合验收标准。坚持做到每个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自检自查,严格执行“三检”制度;不贴合要求的不处理好决不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

5、隐蔽工程施工前,经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公司查验,经监理工程师查验合格后及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签证,方可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6、严格把好材料进出质量关,所有材料、配件、设施使用前必须获得职能部门检测同意或标定,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不准进入施工现场。工程施工前及时做好工程所需的材料复试,材料没有检验证明,不得进入隐蔽工程的施工。

7、建立健全工程技术资料档案制度,专人负责整理工程技术资料,认真按照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要求,根据工程进度及时做好施工记录、自检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将自检资料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分类整理保管好,随时理解上级部门的检查。

8、对违反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人,将按不一样程度给予批评处理和罚款教育,并追究其职责。不达标不予签证、付款。对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和职责人,将按上级有关规定程序追究其职责并做来源理。

1、培训工作力求做到“三化三实”即“多样化、规范化、科学化”和“实际、实用、实效”。做到需要和常态化。

2、项目部应根据培训计划及职工的排班情景,有针对性的科学安排培训。职工应按时参加培训。

3、每次课程结束后,项目部将安排考试。考试的形式为书面答卷结合口头回答及岗位抽查。岗位抽查指项目部就所讲授的培训资料是否被学员运用到实际工作中进行随机考核。

4、凡每次考试不及格者,不得上岗。待重考合格后,重新上岗。考试优秀者将视情景予以奖励。

技术复核是保障,根据单位工程具体情景,下列必须复核:

1、放线、定位、基坑、标高、标深、消防间距、焊接、吹扫、探伤、回填、

试压、堡坎护坡、指示灯、压力表。管沟的标高、开挖、回填,管道焊接、阴极保护、断面尺寸,全部要达标贴合设计规范。

2、设备招标、合格证、安装、调试、说明、修正、使用规范、技术参数,都要贴合行业规范,有关附件必须齐全。

3、预制构件、预埋件、预留孔、保护套、地埋管、砂垫、混凝土、砂浆配合比要贴合标准。

4、关系到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项目。

技术复核后,施工员应立即填写复核记录和自复意见,关键部位要拍照,报监理(建设)单位复核认可,要经分管技术负责人核实。

1、坚持以技术提高来保证施工质量的原则,每个工况、每道工序、每个环节、每个结构施工前,项目部必须进行技术交底。

2、项目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对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及施工管理有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明确关键性的施工问题,主要工种工程的施工方法和控制要点,采取技术文件,检测要求以及安全技术要点。

3、施工员对班组长进行技术交底,明确图纸要求,采用作业指导书,施工方法要点。技术措施要点,质量标准要求,安全生产礼貌施工要点。

4、班组长对作业班组进行技术交底,结合具体操作部位,明确各部位的操作要点、技术要点、质量要求、安全礼貌施工要求以及岗位职责。

5、各级技术交底以口头进行,并有文字记录,参加交底人员履行签字手续,技术措施不当或交底不清而造成质量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1、工程完工后无法进行检查的那一部分工程,异常是重要结构部位及有关特殊要求的部位,工程部和技术负责人都要督促资料员现场管理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2、分项工程施工完毕后,应由技术负责人和工程部及施工员会同质检员进行自检,并签发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在制定日期内,由监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签具验收意见。

3、隐蔽工程在未进行验收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若有违反验收制度,造成返工损失时,应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1、材料进出必须有材料员、质检员、工程部门负责人到场进行验收,做好进货检验记录。

2、钢管、接头、表阀、材料等原材料进场应有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还应及时做材料标识和复试工作。不合格材料由材料员工程部门负责人与供货方交涉,办理退货、调货、索赔工作。

3、各种材料的领用、发放必须持有工程部签发的材料领用单后,技术负责人批字,仓库保管员方可发放有关材料。

4、各种材料进场后至使用前均要挂设过程标识,明确检验状态,证明该批材料是否为待检品、不合格品或合格品,以便使用。

5、仓库保管员应根据不一样材料分类堆放,并根据不一样性质做好防水、防火、防潮、防热等保护工作,易燃、易爆物品应有专门仓库、专人保管、登记和领用。

1、自检:

操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必须按相应的分项工程质量要求进行自检,并经班组长验收后,方可继续进行施工。

施工员应督促班组长自检,为班组创造自检条件(如供给有关表格、协助解决检测工具等),要对班组操作质量进行中间检查。

2、互检:

工种间的互检,上道工序完成后下道工序施工前,班组长应进行交接检查,填写交接检查表,经双方签字,方准进入下道工序。

上道工序出成品后应向下道工序办理成品保护手续,而后发生成品损坏、污染、丢失等问题时由下道工序的单位承担职责。

3、专检:

所有分项工程、隐检、预检项目,必须按程序,作为一道工序,邀请专检人员进行质量检验评定。

1、施工过程中必须对分项工程进行质量验收评定,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会同质检员、班组长参加验收评定,并做好记录签字。不合格者应予返工。

2、分部工程完工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会同施工员、质检员进行分部工程验收,检查分项工程验收资料,根据资料给予评定后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评定。

3、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经项目部验收评定后,经公司质量科验收签章后,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评定。

4、单位(子单位)工程到达竣工标准后,由项目部将全套工程技术文件上报公司质量科审核,核定工程质量自评等级,经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审定并签章后报监理(建设)单位核查。

质量管理制度

为规范质量记录的控制与管理,确保质量记录的完整、有效、清晰,以便为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提供客观证据。

3.1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质量记录的统一管理和控制。

3.2各部门负责相关质量记录的控制。

4.1.1管理体系实施方面的记录,包括有:

内部管理体系审核记录;合同评审的记录;材料、服务、工程等分包方档案;设备管理记录;测量器具的检定记录;纠正与预防措施记录;客户投诉处理记录;员工培训记录;质量策划记录等。

4.1.2管理服务质量验证方面的记录,包括有:

管理评审记录;进货物资验证记录;服务质量评价记录;服务的标识和可追溯性记录。

4.2程序:

1、使用钢笔或黑水笔填写;

2、填写工整、清晰;

3、按栏目填写,若某项不必填写,应划'-'号;

4、填写人签名,并标明填写日期,必要时标明填写时间;

5、质量记录存放地点的干燥、清洁、安全,防止质量记录被污损、遗失。

1、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本公司人员可以借阅存档的质量记录。

2、质量记录的借阅期一般以三天为限,文件保管人员办理借阅手续并监督借阅人员归还。文件归还时,确保完整无缺。

超过有效保存期的质量记录,由文件保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汇报过期情况,记录类别、名称、日期、数量并进行适当处理。。

编制:审核:批准:日期:

建设工程管理制度

为规范(下简称“公司”)在建项目的项目监理管理,明确在工程管理过程中与监理的职责和工作流程,进而提高质量、进度、安全、投资等方面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1.2依据。

本制度依据《监理合同范本》等相关管理制度编制。

1.3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

本制度与其他方面的管理制度、合同范本、操作指引等配套使用。

本制度的条款如与国家的规范、标准或地方法规有矛盾之处,应以国家规范、标准或地方规定为准。

2.1建设单位的职责。

(1)负责协调开、竣工政府手续的办理。

(2)负责选定施工单位及材料供应商。

(3)负责将施工图纸、设计变更下发到承包商,负责与设计单位的联系。

(4)负责对施工组织设计、深化图纸的最终审批。

(5)负责向施工单位发出开、完工指令、工程的暂停及复工通知。

(6)负责总体工期控制,包括对总体进度提前、延长的`审批及最终确认。

(7)负责对已完工程节点的形象进度、变更及签证的工程量的最终。

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别对审查结论、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干预建设工程活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倡导创立优质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和用户满意工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职责。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承担工程有关业务,并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职责。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并明确有关管理人员的质量职责。

依法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监理。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压缩勘察、设计和施工的合理周期。对重大和复杂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现场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称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建设单位能够自主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可是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或者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向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供给有关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建设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能够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将竣工验收方案和验收日期书面报告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于验收之日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职责单位整改或者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有关的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确需单独验收的,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书面竣工验收意见。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参加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及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工程验收意见,验收单位签章,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的监督意见等。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适当部位镶嵌标识牌,标明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以及工程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竣工备案号等资料。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材料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建设项目档案移交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存在难以弥补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交付使用时应当告知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获得其接收认可,并赔偿损失。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影响工程使用或者导致安全隐患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返工、改建,并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出具工程使用说明书和工程质量保证书,并供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供其查阅、复制。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质量职责。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市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等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设计文件应当贴合下列要求:。

(一)贴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贴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质量管理规定以及合同约定;

(三)供给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资料真实、准确;

(四)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贴合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配套齐全。

勘察、设计文件不贴合前款规定,需由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另行收取勘察、设计费用;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不得选用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不得指定生产或者供应单位。

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并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与勘察、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各阶段的验收。

第二十三条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下列资料进行审查:。

(一)是否贴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勘察、设计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作来源理:。

(一)审查合格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于审查合格书发放后5日内将审查情景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景,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五条对不贴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予以审查合格,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职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职责。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施工质量职责。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在施工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建筑制品进行检验。

施工单位能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承担检验工作。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见证取样检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

第二十九条经检验不贴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并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对建设单位要求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拒绝。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到场检查、验收,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拒绝。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在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返修,返修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职责方承担。当事人有异议的,能够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时限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应当贴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竣工条件,到达工程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要求。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和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并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和使用说明书。

第五章监理单位的质量职责。

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标准、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职责。

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重要的工程部位、重要工序和隐蔽工程,应当实行旁站监理。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人员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有异议的,有权进行抽查。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的,工程监理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六条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监理单位应当拒绝执行。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单位提出上述要求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工程检查、验收,出具真实、完整的监理报告。

建设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当如实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第六章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职责。

第三十八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称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依法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禁止检测机构以其他检测机构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禁止检测机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三十九条检测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理解委托,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或者鉴定。

委托检测机构检测的试样,应当在委托人和有关当事人的见证下,按照规定取样。

第四十条检测机构在检测或者鉴定过程中,发现涉及结构安全检测或者鉴定结果不合格的情景,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十一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或者鉴定工作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出具检测或者鉴定报告。

检测机构不得伪造检测或者鉴定数据,不得出具虚假的检测或者鉴定报告。

第四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检测或者鉴定合同、原始记录、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等应当分别按照年度统一编号,不得涂改、抽撤。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或者鉴定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并定期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和安全性鉴定。

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工程保修期限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可是最低不得少于2年。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法向建设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担保修职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能够经过采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险或者按照规定与工程所在地其他施工单位签订保修合同等方式承担保修职责。

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等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费用由职责方承担;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有过错的,依法承担连带职责。

因发生超过设计标准的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或者因使用不当造成建设工程损坏的,不属于质量保修范围。

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保修单位(以下统称保修单位)。保修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到达现场查看,提出维修方案,经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同意后进行维修;对有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保修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对维修方案有异议的,保修单位应当征得工程原设计单位或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保修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完成维修或者同一质量缺陷经维修3次仍影响使用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能够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职责单位承担。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因维修给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造成损失的,职责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职责。

第四十六条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职责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能够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七条建设工程在使用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

(一)因火灾、爆炸和自然灾害等影响工程安全的;

(二)房屋改变功能用作公共活动场所的;

(三)因装修拆改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造成房屋安全受损的;

(五)建设工程或者其涉及安全的某个部分超过设计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的。

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违反前款规定,拒不进行安全性鉴定,可能影响他人或者公众安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委托检测机构鉴定,鉴定费用由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担。

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在鉴定结论作出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四十八条建设工程被鉴定为不能满足安全使用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区别情景,作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处理决定。

第四十九条对建设工程质量有异议,或者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或者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当事人能够委托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对其检测或者鉴定报告仍有异议的,能够向当地设区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理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业务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记录和查询系统,记载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向社会供给查询服务。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讯地址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质量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在30日内依法处理。

第九章法律职责。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的审查资料进行审查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拒绝执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工程检查、验收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二)以其他检测机构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四)转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或者鉴定的;

(六)未按照规定报告检测或者鉴定不合格事项的;

(七)伪造检测或者鉴定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

(八)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第五十七条依照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违法干预建设工程活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的;

(三)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的;

(四)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和举报,未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的;

(五)索取、收受贿赂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章附则。

质量管理制度

为进行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特编制本程序。

2.1本程序规定了内部审核的流程和方法,以验证质量管理体系各项管理活动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2.2本程序适用于对质量管理体系范围内,各部门管理活动的审核。

3.1管理者代表负责审批《内部审核计划》,任命审核组长和审核员,组织内部审核,审批内审报告。

3.2审核组长负责做好审核员的工作分工和审核准备,组织、开展现场审核,编写《内部审核报告》,并负责审核后的跟踪管理工作。

3.3审核员负责编制《内部审核检查表》(以下简称'内审检查表'),实施现场审核,确定不合格项并编制《内部审核不合格项报告表》,负责纠正预防措施的跟踪验证。

3.4被审核部门负责配合审核员开展本部门的审核工作。

3.5不合格项责任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的不合格项制定纠正措施,按期实施整改,并对实施效果负责。

4.1审核时间。

4.1.1审核一年不少于一次,必要时,管理者代表可根据需要做出提前内审或增加内审次数的决定,如:。

4.1.1.1当体系发生变更、相关职能有较大变化时;。

4.1.1.2当相关方对涉及的特殊过程或项目提出要求时;。

4.1.1.3当服务过程中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设备事故时;。

4.1.1.4认证机构监督评审时。

4.1.2当提前内审或增加内审次数时,全面质量管理办公室应提前通知有关部门。

4.2审核前的准备。

4.2.1组成审核组。

4.2.1.1内审工作开展前,管理者代表应任命审核组长和组员,为审核工作提供组织保证,审核组长和组员应分别具备如下资格:。

a)组长:持有内审员或外审员资格证书,并具有较强独立工作能力和协调能力;。

b)组员:接受过gb/t19001标准的内审员或外审员培训,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

4.2.1.2审核组组长应按组员的专业特长进行分工,审核人员不能审核自己的工作。

4.2.1.3特殊情况下,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审核组可吸收专业技术人员或观察员参加。

4.2.2编制《内部审核计划》。

4.2.2.1审核组组长负责编制《内部审核计划》,《内部审核计划》的内容主要有:。

a)审核的目的、范围和依据;。

b)审核组成员;。

c)受审核部门、审核过程或要素;。

d)审核组内部交流的时间安排等;。

e)审核日期、日程的安排:

在审核前10天,由审核组长召开一次审核小组会议,对《内部审核计划》进行讨论并明确分工。

4.2.2.2《内部审核计划》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后,全面质量管理办公室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有关部门发出内部审核通知。

4.2.2.3受审核部门接到计划后应安排有关人员做好配合和准备工作,如果对审核项目和日期有异议,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审核组,经协商后修订《内部审核计划》。

4.2.3编制《内审检查表》。

4.2.3.1《内部审核计划》发布后,审核组组长应组织审核员对《内部审核计划》进行讨论,明确审核准则和审核深度,并编制《内审检查表》。

4.2.3.2《内审检查表》的编制应依据:。

a)gb/t19001标准;。

b)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c)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方针、目标(指标)、管理手册、程序文件、服务工作规范;。

d)必要时,从现场收集的相关信息。

4.2.3.3《内审检查表》应在审核实施前送审核组长确认。

4.3实施审核。

4.3.1首次会议。

4.3.1.1首次会议标志着现场审核的开始,首次会议由审核组长主持召开,与会者应在《内部审核会议签到表》中签到,参加的人员和部门主要有:。

a)最高领导层、管理者代表;。

b)受审核部门负责人;。

c)内审组全体成员。

4.3.1.2审核组组长在会议上应说明本次审核的目的、范围、准则、方法和时间安排,明确配合人员,对《内部审核计划》中的安排做进一步确认,(遇特殊情况时,应及时调整并再次确认)。

4.3.2获取审核证据。

4.3.2.1审核员参照《内部审核检查表》中的具体内容,对受审核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对所涉及的过程和活动,收集、寻找符合或不符合审核准则的客观证据,获取审核证据的方法主要有:。

a)与被审核对象交谈;。

b)调阅文件;。

c)现场查验记录;。

d)观察操作;。

e)随即抽样等。

4.3.2.2现场审核时,审核员应:。

a)及时作好审核记录,记录必须清楚、完整,有可追溯性;。

b)发现问题时,审核员应进一步调查清楚,力求客观公正,并及时给予审核方口头反馈;。

c)当证据不足或不清楚时,审核员应一查到底,直到弄清楚为止;。

d)做好相应的检查审核记录,填写《内部审核检查表》,记录必须清楚完整。

4.3.3审核情况的总结、评价。

4.3.3.1审核组组长应按《内部审核计划》的安排,召集内部会议,。

对审核情况进行沟通和小结。

4.3.3.2召开末次会议之前,审核组长应:。

b)召开审核组全体会议,进一步评价审核结果;。

c)将《内部审核不合格项报告表》交受审核部门确认。

4.3.3.3审核组组长于内审后一周内负责编写本次《内部审核报告》。《内部审核报告》的内容主要有:。

a)审核的目的、范围和依据;。

b)审核组成员和受审核部门代表名单;。

c)审核日期及审核计划具体实施情况;

e)存在的主要问题;。

f)体系符合性、有效性结论;。

g)整改及纠正措施验证的要求等。

4.3.3.4《内部审核报告》由管理者代表审核后发放。

4.3.4末次会议。

4.3.4.1末次会议标志着现场审核的结束,末次会议由审核组长主持召开,参加人员原则上可以扩大参加首次会议的人员,与会者应签到。

4.3.4.2末次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a)重申审核的目的、范围、依据及方法;。

b)宣读主要的《内部审核不合格项报告表》;。

c)宣读《内部审核报告》,明确责任部门采取措施的要求及审核员进行检查验证的要求;。

d)发出《内部审核不合格项报告表》给受审部门。

4.4跟踪、验证。

4.4.1末次会议后,责任部门应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

4.4.3对不合格项整改过程中涉及多个部门或出现的新问题,审核员应及时向审核组长或管理者代表反映,及时协调解决。

6.记录表格。

6.1《内部审核计划》(8.2.2-j-01)。

6.2《内部审核检查表》(8.2.2-j-02)。

6.3《内部审核不合格项报告表》(8.2.2-j-03)。

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别对审查结论、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干预建设工程活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第六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倡导创立优质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和用户满意工程。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承担工程有关业务,并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职责。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并明确有关管理人员的质量职责。

依法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监理。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压缩勘察、设计和施工的合理周期。对重大和复杂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现场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称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建设单位能够自主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可是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或者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向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供给有关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建设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能够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将竣工验收方案和验收日期书面报告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于验收之日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职责单位整改或者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有关的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确需单独验收的,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书面竣工验收意见。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参加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及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工程验收意见,验收单位签章,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的监督意见等。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适当部位镶嵌标识牌,标明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以及工程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竣工备案号等资料。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材料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建设项目档案移交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存在难以弥补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交付使用时应当告知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获得其接收认可,并赔偿损失。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影响工程使用或者导致安全隐患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返工、改建,并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出具工程使用说明书和工程质量保证书,并供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供其查阅、复制。

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市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等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勘察、设计文件应当贴合下列要求:。

(一)贴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贴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质量管理规定以及合同约定;

(三)供给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资料真实、准确;

(四)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贴合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配套齐全。

勘察、设计文件不贴合前款规定,需由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另行收取勘察、设计费用;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不得选用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不得指定生产或者供应单位。

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并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与勘察、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各阶段的验收。

第二十三条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下列资料进行审查:。

(一)是否贴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勘察、设计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作来源理:。

(一)审查合格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于审查合格书发放后5日内将审查情景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景,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五条对不贴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予以审查合格,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施工质量职责。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在施工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建筑制品进行检验。

施工单位能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承担检验工作。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见证取样检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

第二十九条经检验不贴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并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对建设单位要求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拒绝。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到场检查、验收,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拒绝。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在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返修,返修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职责方承担。当事人有异议的,能够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时限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应当贴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竣工条件,到达工程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要求。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和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并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和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标准、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职责。

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重要的工程部位、重要工序和隐蔽工程,应当实行旁站监理。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人员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有异议的,有权进行抽查。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的,工程监理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六条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监理单位应当拒绝执行。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单位提出上述要求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工程检查、验收,出具真实、完整的监理报告。

建设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当如实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第三十八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称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依法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禁止检测机构以其他检测机构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禁止检测机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三十九条检测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理解委托,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或者鉴定。

委托检测机构检测的试样,应当在委托人和有关当事人的见证下,按照规定取样。

第四十条检测机构在检测或者鉴定过程中,发现涉及结构安全检测或者鉴定结果不合格的情景,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十一条检测机构完成检测或者鉴定工作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出具检测或者鉴定报告。

检测机构不得伪造检测或者鉴定数据,不得出具虚假的检测或者鉴定报告。

第四十二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检测或者鉴定合同、原始记录、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等应当分别按照年度统一编号,不得涂改、抽撤。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或者鉴定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并定期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工程保修期限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可是最低不得少于2年。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法向建设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担保修职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能够经过采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险或者按照规定与工程所在地其他施工单位签订保修合同等方式承担保修职责。

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等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费用由职责方承担;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有过错的,依法承担连带职责。

因发生超过设计标准的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或者因使用不当造成建设工程损坏的,不属于质量保修范围。

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保修单位(以下统称保修单位)。保修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到达现场查看,提出维修方案,经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同意后进行维修;对有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保修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对维修方案有异议的,保修单位应当征得工程原设计单位或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保修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完成维修或者同一质量缺陷经维修3次仍影响使用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能够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职责单位承担。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因维修给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造成损失的,职责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职责。

第四十六条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职责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能够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七条建设工程在使用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

(一)因火灾、爆炸和自然灾害等影响工程安全的;

(二)房屋改变功能用作公共活动场所的;

(三)因装修拆改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造成房屋安全受损的;

(五)建设工程或者其涉及安全的某个部分超过设计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的。

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违反前款规定,拒不进行安全性鉴定,可能影响他人或者公众安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委托检测机构鉴定,鉴定费用由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担。

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在鉴定结论作出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四十八条建设工程被鉴定为不能满足安全使用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区别情景,作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处理决定。

第四十九条对建设工程质量有异议,或者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或者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当事人能够委托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对其检测或者鉴定报告仍有异议的,能够向当地设区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理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业务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记录和查询系统,记载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向社会供给查询服务。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讯地址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质量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在30日内依法处理。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的审查资料进行审查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拒绝执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工程检查、验收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二)以其他检测机构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四)转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或者鉴定的;

(六)未按照规定报告检测或者鉴定不合格事项的;

(七)伪造检测或者鉴定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

(八)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第五十七条依照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违法干预建设工程活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的;

(三)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的;

(四)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和举报,未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的;

(五)索取、收受贿赂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质量管理制度

确保生产过程质量稳定,并求质量改善,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损耗,对生产和服务程序进行有效控制,满足客户的要求和期望。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产品从未加工到加工成成品之间过程的控制、产品损耗的防护等。

三、职责

1、技术部负责工艺文件及操作规程的制定。

2、生产部负责按生产任务单组织生产并实施生产过程的控制。

3、生产部负责生产设施的维护保养及检修(肉机、冻库等)。

4、品管负责对产品质量,包装及标示等检验、验收、放行、交货等的监控。

5、销售部负责产品交货和服务过程的控制。

四、程序

1、 获得规定产品特性的信息和文件

1.1 技术部负责产品工艺文件及操作规程的制定,主管批准后发放到生产部和品管处。

1.2 生产部根据批准的生产计划,进行生产。

2、生产过程控制

2.1 生产部根据相关的产品工艺文件及操作规程进行生产加工,确保产品质量。

2.2 关键技术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2.3 对生产运作实施监视。生产中要认真做好自检、互检、专检(品管),并做好相应记录。

2.4 品管对生产过程实施监督检查。

2.5 使用合适的生产服务设备,确保产品卫生安全。

产品质量检验

一、检验管理制度

(一)、产品进入公司的检验(查检疫票确保产品合格)

1、凡进入公司的产品,在入公司前必须由品管进行抽样检验,填写检验记录,合格后方可办理进入。

2、品管在抽样时,要注意具有代表性,并要注明产品的品名、数量等,并做好原始记录工作。

3、品管在检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检验方法和操作规程进行检验,不得随意改变。

(二)、过程检验

每道工序由品管在现场进行巡检,按规定填写记录。

1、每批产品须按客户要求为标准进行检验,必须经检验合格才可出货。

2、填写《检验报告单》,由品管保存。

3、品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检验标准和方法进行检验,检验产品是否变质、变色,不得随意改变。保留所有记录,归档存查。

(三)出货检验

1、成品出货检验制度

1.1目的

在成品出公司前,对成品进行适当的检验,以避免不合格成品出公司。

2、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类成品出公司前的检验活动。

2.1技术部负责确定成品的技术要求。

2.2品管负责编制产品技术标准,及成品出公司检验安排和组织落实。

2.3生产部或品管员负责配合成品出公司检验活动的实施。

3.管理办法

3.1成品出货检验活动的策划

3.2技术部须根据客户要求,确定成品的各项技术要求。

3.3品管部根据技术部确定的成品技术要求进行检验。

3.4品管部在编制《产品技术标准》时,须规定成品出公司检验的有关内容:

a.检验方式:入产前检验/出公司前检验;

b.检验项目:产品质量、分割要求等

c.检验要求:根据客户对产品要求进行检验。

d.检验时机、频次:随时防止出现质量事故。

e.检验数量:根据当日产量。

f.检验方法:

4、成品出公司检验的实施

4.1在生产过程中,品管须及时配制检验指导书、检验人员、检验设备等并组织检验活动的开展。

4.2检验人员须按照《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

5、出公司检验报告及反馈

5.1品管在检验过程中须将及时检验情况和检验结果记录。

5.2品管在检验过程中,发现异常或不合格情况时,须及时向品管负责人报告该不合格情况。

5.3品管部负责人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不合格情况进行处理。

6、相关记录

6.1《原始检验记录》

6.2《出货检验报告单》

(四)不合格品

不合格品的管理制度

1、目的

对不合格产品进行识别和控制,防止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或交货。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整猪、半成品、成品及交货的产品发生的不合格的控制。

3、职责

3.1 品控部负责不合格品的识别,并跟踪不合格品的处理结果。

3.2 各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不合格品进行处置。

3.3 生产部负责对本生产发生的不合格品采取纠正措施。

3.4 其他相关部门配合控制。

4、程序

4.1不合格品的分类及处理

a、严重不合格:经检验判定的批量的不合格,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不合格;按质量管理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b、一般不合格:个别或少量不影响整体产品质量的不合格。按质量管理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4.2进货不合格的识别和处理

a、对品管部确认的不合格品,品管员做出“不合格品”标识,并放置于不合格品区,品管员通知生产部,生产部负责处理事宜。

b、一般不合格品需客户同意让步接收时,由主管批准后,在原不合格标签上加注“让步接收”。对重要产品,不允许让步接收。

c、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经品管确认后,按上述条款执行。

4.3不合格半成品、成品的识别和处理

a、品管能判定立即返工的少量一般不合格品,可要求生产部立即返工。返工后的产品必须重新检验。须报废产品由主管决定执行,并填写相应的处置记录。

b、品管检验判定的严重不合格,需贴上“不合格品”标签放置于不合格品区,由品管负责人在相应的检验记录上签字确认,并填写《不合格品报告》交各相关部门处置决定。

4.4交货后发现的不合格品

对于已交货后发现的不合格品,应按的重大质量问题对待,应尽可能将产品召回。并由品管部组织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根据公司规定。销售部应及时与顾客协商,满足顾客的正当要求。

(五)不合格品召回制度

1、目的

当生产部生产的产品对客户产生的危害发生时,引用本《产品召回管理程序》,尽早 回收,以减轻或杜绝对社会、客户、公众的不满,维护公司形象,减少公司损失,特制订本程序。

2、适用于适用范围:

本公司产品的回收控制。

3、职责:

3.1 总经理为本程序的最高决策者,指定品管负责本工作,并指定对外发言人,负责提供资源支持。

3.2 质量安全负责人(生产部负责人、品管)

c、与客户一起进行任一涉及回收的讨论,保持记录,包括已确定的决议和还在

讨论中的决议;

d、有权召集任一人员提供回收程序中任一方面的优先协助,包括质疑产品和生产过 程情况。

3.3 销售部门负责提供销售信息,确定不合格产品的回收方案处于销售部的控制之下。

3.4品管负责发现问题,对产品进行检验和分析,提供解决问题的建议。

3.5 生产部负责人、销售负责人与客户保持联系,做好沟通,同时与卫生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技术部门协作。及时与法律部门沟通,以确保决议与行为的合法性。

4、产品回收步骤:

4.1 发现问题

a、各部门在销售前发现的问题,立即停止销售产品,隔离存放,并对该产品进行检验。

b、顾客发现的问题,由销售负责人了解并记录问题发现的具体情况,及时向生产负责人报告,保持与顾客的持续联系。

4.2 投诉评估:

投诉汇总报告由发现问题的品管部门如实整理书面材料,品管如果发现产品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则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a、销售部及生产部调查研究以确定存在危害因素,必要时要相关卫生部门来协助;

b、立即通报品管负责人、总经理;

c、品管负责追溯产品的所有标签。立即停止销售;

d、品管部、销售部联合收集并反复研究有关质疑产品,生产前后的产品与质量记录。

4.3 回收的开始:

一旦确认问题产品具有危害性和质量问题而且已进入销售,立即启动回收程序,销售部立即通报生产负责人,对已出货产品进行调查。同时,指示各部门人员在回收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生产部应立即停止出货,对未出货产品进行贮存隔离工作。负责采购的人员和质检人员与经理确认问题的发生点。

确认方式主要有:

a、如与供应商有关,经理、品管部、生产部与供应商一道找出根源。必要时,提供详细

的问题产品资料,以免造成危害。

b、如发生在产品生产环节,按质量管理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六)退货品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特制订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公司所有产品。

3、措施

a、退回的产品由品管重新检验并做记录。

b、检验合格按合格品处理。

c、检验不合格按不合格品处理。

d、检验不合格但可以加工交生产部加工处理。 e、加工产品由品管检验合格才能出货并做记录。

4、做好相关记录

a、《退货处理记录》

建设工程管理制度

1.1管理公司建立全面的招标管理制度,以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评估选择业务分包单位,以确保各项分包业务满足规定的质量、进度和成本控制要求。

1.2凡单项合同额5万元以上分包(采购)业务,必须纳入招标系统进行控制,包括但不限于:。

材料设备采购;。

工程分包,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

服务分包,包括物业中介、宣传推广、模型制作、造价咨询等单位选择。

1.3为加强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力度,管理公司规定各类招标工作的操作流程和责任划分,项目所在公司招投标管理部门必须遵照执行,管理公司集中采购、第一类招标、第二类招标工作相关内容由管理公司审批,第三类招标工作相关内容项目所在公司存档备查。

2招标(采购)分类。

2.1根据分包工程、采购材料设备的种类和性质的不同,按《招标工作责任界定》的具体规定,招标(采购)工作按以下四类方式进行操作:。

管理公司集中采购;。

第一类招标(管理公司直接负责的招标);。

第二类招标(管理公司参与监督,项目所在公司具体承办的招标);。

第三类招标(项目所在公司独立负责的招标)。

2.2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规定公开招标的工程分包项目,在按主管部门要求申报,公开招标前应执行管理公司规定的招标流程,选择意向投标单位推荐参与招标。

2.3在上述四类招标(采购)外,符合直接委托条件的分包或采购业务,可按直接委托方式选择确定供方,但必须执行《业务分包直接委托控制指引》的规定,由业务经办部门办理相应申请、审批手续。

3招标采购计划。

3.1为防止肢解分包工程或回避公司招标管理规定,各项目所在公司应在项目开工前编制招标采购计划,经项目所在公司经营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报管理公司成本管理中心备案。

3.2招标采购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成本估算额、招标方式、发标时间、进场时间等。

3.3项目所在公司对招标采购计划进行的'调整和补充,应每月月初向管理公司成本管理中心集中报告一次。

4招标过程控制要点。

4.1招标小组的组成。

每个招标采购项目在招标前成立招标小组,负责整个招标工作。

4.1.1原则上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招标小组成员。

4.1.2招标小组人数必须为奇数,且不少于3人。

4.1.3除通用材料采购类外的所有招标采购项目,项目所在公司招标采购项目业务经办部门主管总监和成本控制部经理及相关必须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为招标小组成员,全过程参与招标工作。

4.1.4在整个招标过程中,每次评审,招标小组成员出席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2/3。

4.1.5管理公司集中采购,其中通用材料采购类由管理公司在招标前研究确定;其他采购类由成本管理中心和项目所在公司经营管理委员会在招标前研究拟定,报管理公司审批。

4.1.6第一类招标,由管理公司业务归口部门和项目所在公司经营管理委员会在招标前研究拟定,报管理公司审批。

4.1.7第二类招标,由项目所在公司经营管理委员会在招标前研究拟定,报管理公司成本管理中心审批。

4.1.8第三类招标,由项目所在公司经营管理委员会在招标前研究确定。

4.1.9针对项目的特殊情况,可外聘专家参加招标小组。

4.2招标文件。

4.2.1管理公司成本管理中心负责发布管理公司标准(示范)招标文件,各项目所在公司在招标文件拟订过程中应参照执行。管理公司暂未发布标准(示范)招标文件的,由各项目所在公司自行编制招标文件,并报成本管理中心审批或存档备查。

4.2.2各类招标过程中,招标文件在正式发布前,必须按管理公司规定的作业流程完成相应审批手续。

4.3信息发布。

4.3.1各项目所在公司所有招标采购业务信息原则上应有计划地提前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开发布,且不少于2次,成本控制部负责供方资料的收集整理。

4.3.2经招标小组批准,对公认有实力的供方,可以用书面形式邀请,并对其进行供方合格评定;已列入合格供方名录的,可直接邀请其参加投标。

4.3.3各项目所在公司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和招标小组成员,原则上不允许推荐投标单位;如因业务需要推荐投标单位的,推荐人填写内荐表,并承诺不作为招标小组成员,且不以任何方式影响评标、定标工作正常进行。

4.3.4自我推荐的供方,必须填写自荐表,明确获得信息的来源,并承诺其真实性。

4.3.5项目所在公司以外的人员或单位推荐供方,推荐人填写外荐函。

4.4投标单位预选。

4.4.1各类招标项目预选投标单位应不少于三家。

4.4.2投标单位应优先从合格供方名录选择,合格供方名录中没有或数量不够时,才可从其它推荐途径选择投标单位。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应遵循以下规定:。

投标单位已经列入合格供方名录的,直接具备投标资格;。

投标单位尚未列入合格供方名录的,应按下述'供方合格评定'的规定进行考察评估;。

已从合格供方名录取消的单位,两年内不得参与集团范围内的投标。

4.5发标。

4.5.1招标文件的发放、现场踏勘和答疑由招标经办部门负责组织,其他部门视实际需要指派人员配合,但至少应保证同时有来自不同部门的二人参加。

4.5.2现场踏勘、招标答疑要做好记录工作,该记录将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一并发给投标单位。

4.6开标。

4.6.1招标小组成员主持开标工作,现场拆封,该过程和内容需作好记录,参加开标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

4.6.2开标后,招标小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标书的分析,以便于进一步的评标定标工作。

4.7评标、定标、中标。

4.7.1招标小组组长主持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招标小组全体人员参与,人数不少于3人。

4.7.2各类专业的评标工作均必须遵循管理公司《评标定标指引》的规定,经招标小组评标,推荐中标候选单位、推荐中标单位或确定中标单位。

4.7.3项目所在公司或管理公司,从推荐中标候选单位内选定中标单位或批准推荐的中标单位,并于3日内,经办部门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投标单位。

4.7.4项目所在公司权限范围内的招标采购项目定标完成后,将招标小组的组成及定标结果(招标采购项目报备表)报管理公司成本管理中心备案。

5签订合同。

5.1成本控制部会同招标经办部门按照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件和中标单位的相关承诺,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5.2合同签订前,招标经办部门负责按管理制度'经济合同管理'的规定,在内部办理完毕相关审批手续。

6供方管理。

6.1供方合格评定。

6.1.1所有参与投标或接受直接委托的供方,包括管理公司定向供方,均必须经过规定程序的合格评定,并且评定结论应满足公司业务分包要求。

6.1.2成本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公司定向供方的合格评定,项目所在公司成本控制部、工程(配套)部、开发设计部、营销(策划)部等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供方的合格评定。

6.1.3供方合格评定必须按管理公司《供方合格评定与监督评估指引》的规定执行,经评定合格的供方由其经办部门负责建立合格供方名录,并汇总形成公司的合格供方名录。

6.2供方的监督评估。

6.2.1各业务经办部门必须对合格供方的履约表现进行持续的监督和评价,按管理公司《供方合格评定与监督评估指引》的规定做好供方的履约评估记录,并提出相应建议:。

继续成为合格供方;。

需根据改进结果决定能否继续成为合格供方;。

取消合格供方资格。

6.2.2管理公司分包业务的定向供方评估结果,由项目所在公司报管理公司进行确认。

6.2.3项目所在公司应每季度一次集中向管理公司成本管理中心报备合格供方名录、中标单位(及直接委托单位)的履约情况。

6.2.4管理公司成本管理中心根据各项目所在公司合格供方的履约情况,通过比较分析逐步建立管理公司的合格供方名录,以供各项目所在公司直接委托或选择招标时使用。

7相关作业流程与指引文件。

ppg001业务分包(采购)方式选择规定。

ppg002业务分包直接委托控制指引。

ppp100管理公司集中采购。

ppg101招标工作责任界定。

ppg102招标采购计划编制要求。

ppg103(t)标准招标文件(参考文本)。

ppg104评标定标指引。

ppg105评标报告。

ppp200第一类招标。

ppp300第二类招标。

ppp400第三类招标。

ppp500材料设备采购。

ppg501甲供材料设备采购操作要点。

ppg502乙方采购指定品牌及限价操作指引。

ppp610(管理公司)供方管理。

ppg601供方合格评定与监督评估指引。

质量管理制度

在戴明看来,现代管理方式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而在延伸的进程中造成的损失更是无法估量。要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就要全面认识现代管理方法中所存在的种种弊端,并彻底加以根治。戴明深刻地分析了现代企业管理中存在的种种问题。他将问题分为“严重”和“不严重”两种,针对前者,他归纳出“七项致命恶疾”,后者则仅仅是一些“障碍”。他认为,要改造现代企业的管理模式,必须根除这些恶疾,扫除这些障碍。这些“恶疾”虽然是针对美国式的企业提出的,可是无疑对陷人相似问题之中的许多企业而言,都有着极其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欠缺连贯性的目标。

欠缺连贯性的目标,即公司对于“如何在业界要屹立不倒”这一问题欠缺一套长远计划。戴明认为。这样的公司根本就无法带给管理阶层或员工安全感。并且,连贯性目标的缺乏,将会是企业灭亡的征兆。缺乏连贯性目标的公司,只会研究下一季股利,不会有一套如何才能在业界永久立足的长期规划,最终会迷失方向而走向衰落。

(二)目光短浅,只重短期利润。

许多公司为了使本季营业成绩被看好,在季末运出所有库存产品时,不注意品质如何,只求出厂即可,然后将其列为应收账款。

戴明说,投资人害怕公司遭受恶意接管,或与此同等严重的杠杆收购(leveragedbuyout),这种恐惧感使他们看重短期利润。在对这一点的认识上,戴明找到了一位和他同一阵线的盟友——哈佛大学的赖克教授。赖克教授在19983年3月号的《大西洋月刊》(theaatantic)上撰文指出:“‘纸上兴业’既是美国经济衰退的原因,也是其结果。而‘账面利润’(pa-pe-rprofits)则是高高在上的专业经理人惟一能够伸手拿到的利润。”这种只顾追求“账面利润”的冷酷心态,会使企业必善生产基础的艰巨工作得不到重视,很难获得必要资源。

戴明认为:“账面利润并没有使整块蛋糕变大,它只是给了你较多的分量,并且是从别人那里拿来的,对社会没有帮忙。”

应对这种不利的局面,现代企业必须洗心革面,注重品质管理。也就是说,管理者的当务之急,是“学习如何改变,理解重大变革”,领导企业转变为适应时代要求的经体。

(三)弊大于利的考绩制度。

戴明认为绩效考核实际是“恐惧管理”,这一制度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

(1)使人痛苦、沮丧、灰心、抑制,被考核者在明白结果之后,好几个星期无法正常工作,不明白自我为何这么差。这样做并不公平,因为它把可能完全来自于制度的因素,归因于个人差异。

(2)引发了员工之间的冲突,把他们的注意力转移到争夺职位、考绩,而不是工作本身。

(3)破坏了合作。它使公司内的个人、小组、部门,分别以利润中心方式运作,而不是以整个组织的目标为任务。公司各组成部分也因而丧失长期利润、工作乐趣及其他生活品质上的要素。

(4)导致缺乏沟通。员工已不再期望能了解自身工作与他人工作之间的关系,并且也根本不提及这方面的问题。

(5)绩效评鉴会促使员工牺牲长程规划,追求短期绩效。

(6)在考绩制度下,所有人的目标都是计好上司。结果将会导致士气低落,品质受损。所以,把员工评等分级、分门别类,对于改善工作一点帮忙都没有。

戴明认为,在这套制度下,员工不愿承风险、恐惧感日增、团队合作关系受损,并彼此对抗,以争取某一奖励。事实上团体里人们很难分清楚谁的贡献最大,结果人人皆以第一功臣自居,终日争斗不休。大家都为自我而工作,而不是为了公司。其实,除非是以长期为基础,否则个别员工的绩效本无法衡量。奖励绩效良好的人员,正如同因为天气好而奖励气象预报员一样。资金制度的效果只是数字,同时也模糊了管理最终目标。将员工排列等级,其实正显示了管理者的失职。

况且,绩效考核在实际操作中会带有很多个人偏见,因为记功评级很多是由主管的主观意志决定。一个人的成绩变化可能差异甚大,然而一切完全由主管喜好而定。有一套相当盛行的制度,要求主管经1-5的等级打成绩,每个等级设定若干名额——即使仅有5名员工,也必须有人第一,有人垫底。

戴明对这种绩效考核的方法深恶痛绝,他说,“人类最伟大的成就往往是在没有竞争的情景下完成的。”他举例说:摩西带以色列人离开埃及,并不是靠竞争得来的成就。巴-赫百年前写下传颂百世的协奏乐章,同样是他以工作为荣的结果。

戴明在给学生打分时,统统给了“a”,他认为极本就无法预测谁在未来会表现最优秀,他们随时都能够交出报告来。有些报告的水准相当高,甚至可称得上“优秀”,质量甚至可出版成书。戴明从不给学生时间限制,他们愿意什么时候交就什么时候交。他只要求学生事前阐明他们想做什么,并交一份大纲即可。这么做会有什么结果呢戴明已经收到许多优秀报告——迄今为止,仅有一份不甚梦想。该名学生碰到了因难,需要有人指点。但当明戴明不明白,还是照样给“a”,结果他根本交不出报告。这么多学生中,仅有一次失败已十分难得了。

对绩效考核给企业管理带来的伤害,戴明更是感慨良多。他在日本戴明奖的颁奖典礼上,异常提到,不要受美国企业管理的种种恶疾感染。戴明还说道,凭借数字系统来评鉴团体里的成员;无论基础是根据单一的衡量指标,还是综合而成的(或加标指数),也不管制范围外——坏的那一边;第二组人落在管制范围内——好的一边;第三组人则落在上下限之间。第一组人需要给予别的协助。第二组人(如果真的有人)需要个别的重视。至于介于管制上下限间的第三组人,则不该再分等级,因为这么做是错的。

基于同样的道理,如果人们想去探讨位于管制范围内的落点为什么有高有低,只是耗费金钱,徒然造成伤害。造成管制范围内程度差异的原因,不是个人而是来自系统本身。所以,第三组的每个人都应获同样的加薪或红利。他们之间并没有什么想当然的差别,差异来自制度本身,所以应当归咎于制度而非个人。所以,要改革现代管理模式,就必须废除考核制度。

(四)管理层流动频繁。

戴明曾引述晶本科技常务理事野口的话:“美国企业不能成功的原因,是因为管理阶层流动频繁。”管理者的流动频繁,究竟导致了多少重要的损失,并没有人明白。然而人们仍然必须学习如何控制这种损失。

管理层频繁流动,能够创造出速战速决的超级明星。可是企业最需要的团队精神是要求人们经过很长的时间才能学会的。戴明认为,经常跳槽的经理人,永远无法了解他所服务的公司。并且,对于改善的品质与生产所需的长远变革,也无法全程参与。许多工商学院都致力于让人们相信他们能够用最好的方法培训出最出色的经理人,然而,如果经理经常不断跳槽,就无法累积丰富的经验,那么他们也就不可能为公司长期的变革尽心竭力。假如他们在任何一家公司只待上两三年,如何能真正认识这家公司呢在日本,主管级人物都必须循序晋升,历时数十载才能出人头地,独当一面。戴明认为,日本的经理人培养方式或许才是真正值得借鉴的。

(五)数字化误导。

戴明在《转危为安》一书中,曾谈过一位工厂检验员虚报数字的例子。这名检验员这们做的出发点,是想保住300位工人的工作。因为据说工厂经理曾宣称,如果任何一天生产的不良品比率高于10%,的数据和管制图上的点,全都是凭空捏造而来。这些数字会误导管理层,同时也具体说明了“有恐惧就有错误数字”的道理。

数字化目标难免会导致扭曲和作假,尤其是当管理系统根本无力到达目标的时候,更有此时候,更有此可能。每个人都会设法达成被分配到的配额(目标),但却并不对由此所导致的失误和损失负责。西尔斯公司在1922年陷入衰退,起因就是把过高的目标指派给他们的汽车服务中心。这些代理商虽然设法达成了被派的目标,但代价地是伤害了顾客以及公司的信誉。戴明认为错误在于管理者设定的目标,而不是在于代理商。管理者其实应当专注于流程的改善,而不是设定数字化目标。

数字化目标是为了追求至高至善,可惜对于大多数人而言,实际上不可能做到这一点。对数字化目标的偏执追求反而导致了相反的效果。

例如,有一们杂货店的经理,只容许货品在店内发生1%的损耗。为了做到这一眯,当货品送来时,他叫收银员暂停,到店后清点送来的盒数、箱数和资料,以避免任何遗漏的情形,结果使结账的顾客在店内排队苦等。肥肉很便宜,他多买些肥肉掺进肉里,谁会明白有些顾客就明白。老板故意让那些销路不佳而容易腐坏的水果与属于紧俏货的青菜搭配着出售。他还有其他55种花招,能够达成1%的耗损率,而所有这一切花招,对于业务来说,都是有害无益的。

还有,某一座核能电厂设定每年跳机的意外不得超过11次的目标。如果快要要超过目标明,电厂的管理者就会推延维修或者包给外面的公司来维修,让意外记在别人而非自我的账上。

再如,一家货运公司为了降低成本,聘用廉价但不合格的职员计算运费。结果一位顾客发现许多不寻常错误,便雇了一位稽核员调查这家货运公司超收运费的金额。依据美国和加拿大政府的规定,货运公司必须退还任何超收的金额。这家货运公司所以必须聘用一位稽核员来调查档案,清查超收与短收的记录,并不得不将超收的部分全数退回。结果当初省下计算过费的钱,却因收费错误而损失了20倍,算起来损失十分惨重。

生产配额也是数字化目标的一个表现。美国旧金山的一家大银行,规定某位职员必须达成必须配额,每个月贷出8300万美元。该职员做到了,但银行也陷人呆账的困扰。应当责备这位职员吗他的生计完全要依靠每月在生产配额制度下是否能够达规定的配额。有的人能够在6个小时之内完成他的配额,另外两个小时用来看电影、玩牌、阅读。这些人喜欢这种方式,因为游戏规则是数字,而不是品质。在过去竞争不多、品质不重要的时候,这种问题不大。然而,如今,生产配额却成了管理者的一块鸡肋。“弃之不得,食之无味”。要想远离数字配额。还必须从改变追求数字化的理念上下功夫,树立一种新的管理哲学。

看得见的数字固然很重要,例如公司必须支付员工薪资,贷款,缴纳税金,还要提取退休金、临时基金等。但正如戴明所说:“不明白”并且“无法明白”的数字,更加重要。如果依靠数字经营公司,则整个公司可能会被数字所体现的价值取向所导引,如果这个价值取向是定额的、有效的,当然没什么问题;但关键在于数字不可能完全代表整个企业的价值取向,即使能代表,异常庞大的数字也会使企业茫然不知所措,最终迷失其价值方向。

(六)沉重的医疗支出。

对某些企业而言,企业巨额的医疗开支是它们最大的一笔开支。医疗费用急剧上升,对企业构成了沉重压力,即使企业为员工购买了相关的健康医疗保险,相关的支出还是使企业不堪重负。

(七)产生巨额的法律费用。

法律费用过高,这一点在美国尤其明显。美国是全世界诉讼最为频繁的国家,一般的企业都长期聘用律师,如果碰到诉讼案件,单是律师费就是一笔巨大的支出。

1、不重视长远规划与转型。

即使已经制定长期计划,它们也常常以“急事先办”为由,搁置在一旁。高层管理人员的时间,往往被一些琐事所占。开会和处理急事,就能够占掉经理人一大半的时间。而要正做好管理工作,这些不该是重点。

2、误以为硬件设备齐全就能够解决问题,使企业成功转型。

很多企业都喜欢应用最新的科技成果,尤其是美国企业。可是,在戴明看来,这些东西并不能替代“品质”与“生产力”所造成的问题。技术是硬件,管理是软件,所以技术上的改善必须与管理的改善一齐进行,否则,企业就不可能得到实质性的发展。

3、盲目模仿成功范例。

一些公司热衷于收集其他公司成功解决问题的范例,试图将其他的方法也运用到自我的操作中来。戴明强调,这种做法有相当大的风险,例子本身学不到东西,必须深入了解其成败原因,才能对企业有所帮忙。

4、自认为本公司的问题与众不一样。

这种说法经常被拿来当作逃避指责的借口。

质量要靠管理阶层监工、采购经理、生产线员工的共努力,这些人对质量改善贡献很大。至于质量管制部门掌握的数字只能代表“过去”,他们无法预测“未来”。而有些经理人仍然被数字所迷惑,继续把提升质量的重任交到质量管制部门手里。

6、把职责推到员工头上。

戴明认为,员工只能对15%的问题负责,另外85%应归咎于制度,也就是管理阶层的职责。

7、经过检验求取品质。

凡依靠很多检验保证品质的公司,永远都无法改善品质。经过检验发现问题,不仅仅为时已晚、不可靠,效果也不显著。

8、虚假行动。

仅仅是草率地灌输统计方法,却没有相应地修正公司的经哲学,这就是戴明所指是虚假行动之一、另一个近来十分盛行的虚假行动则是“品管圈”。其构想十分吸引人,可是戴明认为,仅有在管理高层愿意根据品管圈所提的采取行动时,这个品管理圈才可能继续发展。如果管理阶层没有参与的兴趣,品管圈就不可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在许多企业中,建立品管圈以及“员工参与团体”这类组织,只是由于某位高层人员以之作为一种实现一已目的的手段而已,但事实是品管圈根本无法解决管理阶层的问题。

可是,虚假行动能够带来短暂的心安,让人觉得事情有改善的期望。戴明称之为“速食布侗。

9、电脑设备无人使用。

戴明说,虽然电脑有其重要性,但它也可能成为堆满“永远用不上的资料”的储藏所。很多企业购买电脑有时只是因为似乎“理应如此”,而未真正计划如何使用。结果,电脑令员工困惑,也对员工构成威胁,这都是公司没有实施适当的庆练所致。

质量管理制度

卷则。

第一条目的。

产品的质量决定了产品的生命力,一个公司的质量管理水平决定了公司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为保证本公司质量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并能及时发现问题,迅速处理,以确保及提高产品质量,使之符合管理及市场的需要,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范围。

1.组织机能与工作职责;

2.各项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3.仪糟管理;

5.生产前后质量复查;

8.质量异常反应及处理;

9.产成品出厂前的质量检验;

10.产品质量确认;

11.质量异常分析改善。

第三条组织机与工作职责。

本公司质量管理组织机能与工作职责见《组织机能与工作职责规定》。

02。

各项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第四条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范围。

规范包括:

1.原材料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2.在制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3.产成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第五条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制订。

总经理办公室生产管理组会同质量管理部、生产部、营业部、研发部及有关人员依据“操作规范”,并参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外标准、客户需求、本身生产能力以及原材料供应商水准,分原材料、在制品、产成品填制“质量标准检验及规范制(修)订表”一式两份,报总经理批准后,质量管理部一份,研发部一份,并交有关单位凭此执行。

2.质量检验规范。

总经理办公室生产管理组合同质量管理部、生产部、营业部、研发部及有关人员,分原材料、在制品、产成品将检查项目规格、质量标准、检验频率、检验方法及使用仪器设备等填注于“质量标准检验及规范制(修)订表”,内,交有关部门主管核签并且经总经理核准后分发有关部门凭此执行。

第六条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修订。

1.各项质量标准、检验规范若因机械设备更新、技术改进、生产过程改善、市场需要以及加工条件变更等因素变化时,可予以修订。

2.总经理办公室生产管理组每年年底前至少重新校正一次,并参照以往质量实绩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各规格的标准及规范的合理性,予以修订。

批示后,方可凭此执行。

03。

第七条仪器校正、维护计划。

1.周期设定。

仪器使用部门应依仪器购入时的设备资料、操作说明书等资料,填制“仪器校正、维护基准表”设定定期校正维护周期,作为仪器年度校正、维护计划的拟订及执行的依据。

2.年度校正计划及维护计划。

仪器使用部门应于每年年底依据所设订的校正、维护周期,填制“仪器校正计划实施表”、“仪器维护计划实施表”作为年度校正及维护计划实施的依据。

第八条校正计划的实施。

1.仪器校正人员应依据“年度校正计划”进行日常校正、精度校正工作,并将校正结果记录于“仪器校正卡”内,一式一份存于使用部门。

2.仪器外部协作校正:有关精密仪器每年应定期由使用单位通过质量管理部或研发部申请委托校正,并填写“外部协作请校单”以确保仪器的精确度。

第九条仪器使用与保养。

1.仪器使用。

(1)仪器使用人进行各项检验时,应依“检验规范”内的操作步骤操作检验后应妥善保管与保养。

(2)特殊精密仪器,使用部门主管应指定专人操作与负责管理,非指定操作人员不得任意使用(经主管核准者例外)。

(3)使用部门主管应负责检核各使用者的操作正确性,日常保养与维护如有不当使用与操作应予以纠正。

(4)各生产单位使用的仪器设备(如量规)由使用部门自行校正与保养由质量管理组不定期抽检。

2.仪器保养。

(1)仪器保养人员应依据“年度维护计划”进行保养工作井将结果记录于“仪器维护卡”内。

(2)仪器外部协作修理:仪器故障,保养人员基于设备、技术能力不足时保养人员应填立“外协请修申请单”并呈主管核准后办理外部协作修理。

04。

第十条原材料质量检验。

1.原材料购入时,仓库管理部门应依据《原材料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收料,对需用仪器检验的原材料,开立“材料验收单”,通知质量管理工程人员检验,质量管理工程人员应于接到单据三日内,依原材料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规定完成检验。

2.‘材料验收单',各一式四联。检验完成后:

第一联送采购部门,核对无误后送会计部门整理付款。

第二联会计部门存。

第三联仓库留存,

每次把检验结果记录于“供应厂商质量记录卡”上,并每月将原材料品名、规格、类别的统计结果送采购部门,作为选择供应厂商的参考资料。

05。

生产前质量条件复查。

第十一条生产通知单的审核。

质量管理部主管收到“生产通知单”后,应于一日内完成审核。

1.“生产通知单’,的审核。

(1)订制规格类别的是否符合公司生产规范。

(2)质量要求是否明确,是否符合本公司的质量规范,如有特殊质量要求是否可接受是否需要先确认再确定产量。

(3)包装方式是否符合本公司的包装规范,客户要求特殊包装方式可否接受,外销订单的运货标志及侧面标志是否明确表示。

(4)是否使用特殊的原材料。

2.生产通知单审核后的处理。

(1)新开发产品、”试制通知单“及特殊物理、化学性质或尺寸外观要求的通知单应转交研发部,并告知现有生产条件,研发部若确认其质量要求超出生产能力时,应述明原因后将”生产通知单“送回生产部办理退单,由营业部向客户说明。

(2)新开发产品若质量标准尚未制定时,应将”生产通知单“交研发部拟定加工条件及暂行质量标准,由研发部记录于”生产规范“上,作为生产部门生产及质量管理依据。

第十二条生产前生产及质量标准复核。

1.生产部门接到研发部送来的”生产规范“后,须由主任或组长先核查确认下列事项后方可进行生产:

(1)该制品是否订有”产成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作为质量标准判定的依据。

(2)是否订有”标准操作规范“及”加工方法“。

2.生产部门确认无误后于”生产规范“上签认,作为生产的依据。

06。

第十三条生产过程质量检验。

1.质检部门对生产过程的在制品均应依”在制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规定实施质量检验,以提早发现问题,迅速处理,确保在制品质量。

2.在制品质量检验依生产过程区分,由质量管理部pqc负责检验。

3.质量管理工程室在生产过程中配合在制品的加工程序、负责加工条件的测试4.各部门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异常时,组长应立即追查原因,处理后就异常原因、处理过程及改善对策等开立”异常处理单,呈(副)经理指示后送质量管理部,责任判定后送有关部门会签再送总经理办公室复核。

5.质检人员于抽验中发现异常时,应报部门主管处理并开立“异常处理单”呈(副)经理核签后送有关部门处理。

6.各生产部门自主检查及顺次点检发生质量异常时,如属其他部门所发生者应以“异常处理单”反应处理。

7.生产过程中间半成品移转,如发现异常时以“异常处理单”反应处理。

第十四条生产过程自主检查。

1.生产过程中每一位作业人员均应对所生产的制品实施自主检查,遇质量异常时应予挑出,如系重大或特殊异常应立即报告主任或组长,并开立“异常处理单”填列异常说明、原因分析及处理对策、送质量管理部门判定异常原因及责任发生部门后,依实际需要交有关部门会签,再送总经理办公室拟定责任归属及奖惩,如果有跨部门或责任不明确时送总经理批示。

2.现场各级主管均有督促部属实施自主检查的责任,随时抽验所属各生产过程的质量,一旦发现质量异常时应立即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以确保产品质量,降低异常重复发生。

3.生产过程自主检查的规定依《生产过程自主检查施行办法》实施。

07。

第十五条产成品质量检验。

产成品检验人员应依“产成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规定实施质量检验以提早发现,迅速处理以确保产成品质量。

第十六条出货检验。

每批产品出货前,质检部门应依出货检验标示的规定进行检验,并将质量与包装检验结果填报“出货检验记录表”报主管批示是否出货。

08。

质量异常反应及处理。

第十七条原材料质量异常及反应。

1.原材料进厂检验,在各项检验项目中,只要有一项以上异常时,无论其检验结果被判定为“合格”或“不合格”,检验部门的主管均须在说明栏内加以说明目开并依据“材料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2.对于检验异常的原材料经核决主管核决使用时,质量管理部应依异常项立“异常处理单”送生产部经理办公室,生产管理人员安排生产时通知现场注意使用,并由现场主管填报使用状况、成本影响及意见,经经理核签报总经理批示后送采购部门与供应厂商交涉。

第十八条在制品与产成品质量异常反应及处理。

1.在制品与产成品在各项质量检验的执行过程中或生产过程中有异常时应提报“异常处理单”,并应立即向有关人员反应质量异常情况,以便迅速采取措施,处理解决,以确保质量。

2.生产部门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不良品时,除应依正常程序追查原因外,不良品当即剔除,以杜绝不良品流入下一生产过程。

第十九条生产过程质量异常反应。

收料部门组长在生产过程自主检查中发现供料部门供应在制品质量不合格时,应填写“异常处理单”,详述异常原因,连同样品,经报告主任后送经理室绩效组登记(列入追踪)后,送经理室质保组,由质保组人员召集收料部门及供料部门人员共同检查料品异常项目、数量并拟定处理对策及追查责任归属部门(或个人)并报经理批示后,第一联送总经理办公室催办及督促料品处理及异常改善结果,第二联送生产管理组(质量管理部)做生产安排及调度,第三联送收料部门(会签部门)依批示办理,第四联送回供料部门。

09产成品出厂前的质量检查。

第二十条产成品缴库管理。

1.质量管理部门主管对预定缴库的批号,应逐项依“生产流程卡”、“qai进料抽验报告”及有关资料审核确认后始可进行缴库工作。

2.质量管理部门人员对于缴库前的产成品应抽检,若有质量不合格的批号超过管理范围时,应填立“异常处理单”详述异常情况并附样和拟定料品处理方式,报经理批示后,交有关部门处理及改善。

3.质量管理人员对复检不合格的批号,如经理无法裁决时,将“异常处理单”报总经理批示。

第二十一条检验报告申请工作。

1.客户要求提供产品检验报告者,营业人员应填报“检验报告申请单”一式一联说明理由、检验项目及质量要求后送总经理室产销组。

2.总经理办公室产销组人员收到“检验报告申请单”时,应转送经理室生产管理人员(质量要求超出公司产成品质量标准者,须交研发部)研究判断是否出具“检验报告”,呈经理核签后将“检验报告申请单”送总经理办公室产销组转送质量管理部。

3.质量管理部收到“检验报告申请单”后,于生产后取样做产成品物理性质实验,并依检验项目要求检验后将检验结果填入“检验报告表”一式二联,经主管核签后,第一联连同“检验报告申请单”送总经理室产销组,第二联自存凭。

4.特殊物理、化学性质的检验,质量管理部接获“检验报告申请单”后,会同研发部于生产后取样检验,质量管理部人员将检验结果转填于“检验报告表”一式二联,经主管核签,第一联连同“检验报告申请表”送产销组,第二联自存。

5.产销组人员在收到质量管理部人员送来的“检验报告表”第一联及“检验报告申请单”后,应依“检验报告表”资料及参考“检验报告申请单”的客户要求,复印一份呈主管核签,并盖上产品检验专用章后送营业部门转交客户。

010。

第二十二条质量确认时机。

经理室生产管理人员在安排“生产进度表”或“制作规范”生产中遇有下列情况时,应将“制作规范”或经理批示送质量管理部门,由质量管理部人员取样确认并将供确认项目及内容填立于“质量确认表”。

1.批量生产前的质量确认。

2.客户要求的质量确认。

3.客户附样与制品材质不同者。

4.客户附样的'印刷线路与公司要求不同者。

5.生产或质量异常致使产品发生规格、物理性质或其他差异者。

第二十三条确认样品的生产、取样与制作。

1.确认样品的生产。

(1)若客户要求确认底片者由研发部制作供确认。

(2)若客户要求确认印刷线路、传送效果者,经理室生产管理组应同意少量制作以供确认。

2.确认样品的取样质量管理部人员应取样二份,一份存质量管理部,另一份连同“质量确认表”交由业务部门送客户确认。

第二十四条质量确认书的开立作业。

1.质量确认书的开立质量管理部人员在取样后应立即填写“质量确认表”一式两份,编号后连同样品呈经理核签并于“质量确认表”上加盖“质量确认专用章”转交研发部及生产管理人员,且在“生产进度表”上注明确认日期然后转交业务部门。

2.客户进厂确认的作业方式客户进厂确认须开立“质量确认表”,质量管理部人员应要求客户于确认书上签认,并呈经理核签后通知生产管理人员安排生产,客户确认不合格拒收时由质量管理部人员填报“异常处理单”呈经理批示,并依批示办理。

第二十五条质量确认处理期限及追踪。

1.处理期限营业部门收到质量管理部或研发部送来确认的样品,应于二日内转送客户质量确认时间规定:国内客户五日,国外客户十日,但客户如须装配试验始可确认者,其确认日数为五至十日,设定时间以出厂日为基准。

2.质量确认追踪质量管理部人员对于未如期完成确认,且已逾2天以上者时,应以便函反映到营业部门,以掌握确认动态及订单生产。

3.质量确认的结案质量管理部人员收到营业部门送回经客户确认的“质量确认表”后,应立即会同经理室生产管理人员于“生产进度表”上注明确认完成并安排生产,如客户确认不合格时应检查是否补(试)制。

011。

第二十六条生产过程质量异常改善。

“异常处理单”经经理批示列入改善者,由经理室质保组登记交由改善执行部门依“异常处理单”所拟的改善对策切实执行,并定期提出报告,会同有关部门检查改善结果。

第二十七条质量异常统计分析。

1.质量管理部每日依pqc抽查记录统计异常规格、项目及数量汇总、编制“不良分析日报表‘’送经理核准后,送生产部以使了解每日质量异常情况,拟订改善措施。

2.质量管理部每周依据每日抽检编制的”不良分析日报表‘’将异常项目汇总、编制“抽检异常周报”送总经理室、生产质保组并由生产室召集各班组针对主要异常项目进行检查,查明发生原因,拟订改善措施。

3.生产中发生异常的产品,应填报“产成品报废单”会同质量管理部确认后始可报废,且每月五日前由质量管理部汇总填报“生产过程报废原因统计表”送有关部门检查改善。

为培养基层管理人员的领导能力以促进自我管理,提高员工的工作士气及质量意识,以团队精神促使产品质量的改善,公司各部门应组成质量管理小组。

一、宗旨。

为健全和完善激励机制,实现责、权、利相统一,发挥绩效考核的导向作用,进一步调动和发挥各岗位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完成公司下达的质量检验、生产监控、质量管理等各项指标任务,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特制订本方案。

二、适用范围。

本绩效考核细则适用于质量管理部全体人员。

三、机构与职责。

组长:

成员:

2、职责:

绩效考核小组负责绩效考核细则制定和考核工作,解释和修订有关考核事项,对考核结果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负责考核的日常管理,指导、审查各岗位制订的考核指标和考核细则,检查、督促各岗位考核的执行情况;对各岗位的检查、考核工作并给予指导、协调;按月组织绩效考评会。考核细则附后。

四、考核依据。

1、公司下达的质量管理有关的工作了玉务;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2、公司各类考核办法等。

3、质量管理部有关管理标准(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工作标准和有关文件。

五、考核计奖办法。

1、考核原则。

1)按月考核、年底修正的原则;所有指标、专业(基础)管理按月考核。

2)权责相符、利益有别的原则;在考核上做到责、权、利相结合,以岗定责,按劳取酬,拉开分配差距。

3)有功嘉奖、有错追究的原则。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嘉奖。对质量管理工作造成影响的人员,由归口管理的人员行使责任追究。

六、考核程序。

1、根据职责,各指标考核归口管理人员在当月28日以前,按照各类考核有关规定,将考核清况汇总。

2、考核小组根据考核办法进行审核、汇总后,组织召开绩效考核小组会讨论决定。

七、其它事项。

1)考核指标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予调整;但遇外界重大因素影响,在考核实施过程中对一个时期考核结果连续出现较大偏差的指标或事项,可按照规定的程序适时调整和修订。

2)上级检查评审或外部检查评审发现的问题,均对责任单位按本办法加重处罚力度。

3)考核小组领导要担负起严考核、硬兑现的责任,奖优罚劣、奖勤罚懒,激发和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职工尽职尽责,保质保量完成岗位目标任务。

4)不在本职责范围内的考核和奖励见有关标准、规定和文件。

5)未尽事宜由质量管理部绩效考核小组决定。

6)本责任制自xxxx年xx月xx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考核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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