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作业票管理制度(通用23篇)

八大作业票管理制度(通用23篇)

ID:8097405

时间:2023-12-28 18:04:43

上传者:雁落霞

规章制度的修订和更新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随着时代的变迁进行适当的调整。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规章制度,我们收集了一些相关范文。

危作业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具有较高的感度,在烟火、摩擦、撞击、电火花、电流等作用下,极易引起爆炸。为防止外来作业的激发能量,对动火动焊、临时用电、库区维修施工等危险作业进行严格管制。

2、未经批准,仓库区域内严禁动火、动焊,严禁使用临时电气线路,严禁进行维修、施工作业等有危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的危险作业。

3、仓库因生产、储存设施损坏需动火、动焊的',必须办理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审批表。

4、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审批表由负责作业的单位提出申请,拟定采取防范措施,公司安全员对防范措施进行审查,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指定现场监护人。

5、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须经现场监护人检查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进行;工作完毕后,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经检查确认无危险后,现场监护人员方可离开。

6、火动焊作业必须由专业的电气焊工操作,需动焊的建筑物或与电焊网线相联的建筑物内,严禁储存任何危险品。

7、动火动焊作业5m范围内不得有可燃易燃物,动火动焊作业时应备好消防水。

8、临时用电铺设和拆除应由专业电工操作;用电结束后应及时拆除。

9、对库房维修、库区土建施工等作业人员必须进行登记,加强监控,严禁带入火源火种,严禁他们接触民用爆炸物品。

作业票管理制度

一、为了搞好脱硫工程防火安全工作,有效地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脱硫施工、特别是反腐作业期间的防火安全工作。

三、项目部专业专工、安监专工对动火作业票实施检查、监督、管理工作。

四、实施细则如下:

(一)一级动火区,是指在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动火;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三级动火是指一般动火。

(二)动火作业票为一式三份,第一份由动火人或监护人持有;第二份由施工单位持有;第三份留项目部安监专工备案。

(三)动火票有效期限:一级动火作业票1天有效,二级动火作业票3天有效,三级动火作业票10天内有效。

(四)动火作业票的申请: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逐栏填写,填写的内容必须与实际动火的地点、工作内容、动火人、监护人等的内容相符。

(五)动火票的签发: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票由大唐环境项目部项目经理或施工经理签发;

(七)动火票的确认:动火人必须清理动火部位及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认真检查设备状态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后并在动火前确认签字同意后方可有效。一级和二级动火票动火单位负责人、安监、消防负责人共同确认,三级动火由施工单位、作业班组确认。

(八)、动火作业的现场监护:

(1)一级和二级动火时,项目部安监专工、动火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

(2)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确认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作业。

(3)一级动火工作过程中,应每隔2~4h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九)动火后确认:动火结束后,一、二级动火负责人和监护人应仔细检查,确认无火种留下并在“动火后确认”签名后方可离开。

(十)未经批准私自动火及不履行职责者,项目部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业票管理制度

规定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办理范围、填报内容、审批程序、监护人职责及相关要求,保证安全施工作业票在施工中的正确性、可行性和指导性,确保安全施工。

2.适用范围。

3.职责。

3.1项目技术人员负责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填写。

3.2项目部技术管理、安监等部门专工负责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审核。

3.3项目部总工负责安全施工作业票的批准。

3.4项目安监部负责监督安全施工作业票的执行。

3.5重大施工项目,由项目总工程师及施工技术、安监等部门负责人在现场监督指导施工。

4.工作内容和要求。

4.1在已编制并经审批的安全施工措施的基础上,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在施工前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4.1.1各类起重机满负荷起吊或吊运物体积庞大、施工环境复杂、危险性较大的吊运作业。

4.1.2二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

4.1.3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及附近作业。

4.1.4大型起重机械(指起吊能力在30t及以上的)的组装、拆除作业。

4.1.5起重机械的试吊作业。

4.1.6超载、超宽、超高、超长物件和重大精密、价格昂贵设备(如主变、发电机定子、凝汽器、汽包、除氧器水箱)的装卸及运输。

4.1.7起吊危险品。

4.1.8变压器吊罩、吊芯,发电机穿转子。

4.1.9特殊高处脚手架及大型脚手架的搭拆。

4.1.10金属升降塔及施工电梯的装拆。

4.1.11在易燃、易爆区域作业(如氧气站、乙炔站、油库、油区、煤粉仓、制氢站等)。

4.1.12土石方爆破作业,导地线爆压作业。

4.1.13高压带电作业和临近高压带电作业。

4.1.14水上作业,沉井、沉箱、金属容器内及封闭管道内进行电、火焊、反腐、接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的作业。

4.1.15锅炉及其它压力容器的水压试验、酸洗,电气蓄电池室配酸作业,制氢、制氧设备投运作业。

4.1.16石棉瓦屋面作业。

4.1.17在发电、受电运行区作业。

4.1.18烟囱工程平台试压、扒杆试吊、外平台安装、操作平台及井架拆除作业。

4.1.19其它危险作业。

4.2安全施工作业票与安全施工措施不能互相代替。

4.3安全施工作业票填报内容及审批程序。

4.3.1安全施工作业票填报时,使用统一格式。

4.3.2安全施工作业票填报除执行已编制的安全施工措施外,应根据施工前的现场状况、天气变化等作必要的补充完善,要填写所使用的机具和防护用具的数量及完好状况、人员分工及其职责、施工起止时间、施工负责人、监护人,如夜间施工要标明灯具名称、数量及布置点等内容。

4.3.3一般项目的安全施工作业票由项目技术人员填写经专业工程师审查,送施工技术、安监部门审核,其中有关起重机械拆装及负荷试验的安全施工作业票应经施工机械管理部门审查,安全施工作业票由项目总工程师审批。重要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作业票由专业工程师报审,按同样程序经过审查和审批。

4.3.4分包工程项目中的特殊作业、危险作业以及本规定要求必须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的项目,相关单项工程技术人员应监督分包单位按本规定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施工时,分包单位安全施工作业票编制及审批人员应亲临现场监督指导,相关专业部门派员现场监督。

4.3.5安全施工作业票的项目必须经交底才能施工,安全施工作业票的交底,执行公司c*0603-07《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施工措施管理办法》。重要项目的安全施工作业票不论其是否涉及多个专业部门、多个作业班组均由专业工程师亲自进行交底。必要时,交底会可请安全施工作业票审查、审批人参加。

4.3.6对同类机组的同类项目再次施工时,须重新填报安全施工作业票,重新进行安全交底。

4.3.7经审批后的安全施工作业票,如填报项目发生变化,必须重新履行填报手续。

4.3.8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填报审批手续,一般在施工前三天办理,最迟应在施工前一天办理完毕。

4.3.9安全施工作业票填报时一式三份,填报人、施工班组(工程单项)、安监部门各一份,如多个班组施工,可视情况增加填报份数。

4.3.10凡《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办理的热力机械作业票,第一、第二种工作票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要求办理。

4.4安全监护。

4.4.1凡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的项目,施工时均须指派监护人员进行监护。

4.4.2安全监护的条件及职责。

4.4.2.1安全监护人员由施工负责人指派坚持原则、工作负责、有专业安全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安全监护人应佩有明显标志。

4.4.2.2安全监护人、施工负责人应和施工区域其他施工单位及有关部门联系,协助搞好安全监护工作。

4.4.2.3监护人首先督促做好施工前的交底工作。

4.4.2.4监护人协助施工负责人检查安全用具、安全设施、人员到岗和防护用具使用情况。

4.4.2.5坚守工作岗位,密切注意现场施工人员的活动状态,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并有权提出警告和批评,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通知施工负责人采取消除措施,如情况危及到施工人员安全和施工安全时有权先令其停止施工,并向上级报告,对违章人员有权提出处罚意见。

4.4.2.6安全监护人暂离现场时,必须临时委派有安全监护资格的人代理其工作,并向施工人员宣布后方可离开。

5.相关记录。

危作业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水平,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

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

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

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

第三条、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凡公司范围内发生职业卫生事件,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为了努力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持续改善生产作业环境,做好职业卫生工作,按照国家规定要求,成立神东煤炭集团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董事长。

副组长:分管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副总经理、工会主席。

成、员:工会副主席、安监局副局长和总工程师、人力资源部经理、生产管理部经理、机电管理部经理、工程管理部经理、通风处处长、神东总医院院长、各基层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安监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按照国家规定和管理序列要求,公司须在安监局设立专职管理机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处,负责全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日常工作。

公司所属各单位,对现有安全管理部门要增设一名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人员,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具体工作;如果现在没有安全管理部门,那么也要明确一名兼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业务范围内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公司各单位要成立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由安全管理办公室配备的专(兼)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安排部署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二)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危害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三)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

(四)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不宜从事本岗位的员工,要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五)组织职业病患者诊疗。

(六)定期、不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落实部门按期限解决。

(七)开展对各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八)履行《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第八条、董事长职责。

(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二)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健全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人员。

(三)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听取职工对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召开职业危害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五)根据“三同时”原则,公司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六)、组织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七)、是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公司分管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副总经理的职责:。

(一)在董事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二)、组织制定(修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三)、根据公司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与各单位专职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职责。

(四)、制定公司年度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五)、直接领导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台帐和档案。

(六)、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方面宣传教育与培训。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中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或奖励,对违规和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

(七)、经常检查全公司和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且要求部门或单位按期整改落实。

(八)、经常听取各部门、各单位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员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

(九)、对公司内发生的职业危害事件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十)、对本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第十条工会主席职责。

负责管理员工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诊断、治疗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其他部门的职责。

在公司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完成各项工作。

(一)人力资源部、教育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员工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工作,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人力资源部负责协调职业病伤残度等级鉴定、工伤保险、工伤赔偿、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二)公司生产管理部的职责。

一)、编制公司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

二)、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三)指导二级单位编制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制度和规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维护保养、检修工作,确保安全运行。

(三)机电管理部、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备的管理工作,指导二级单位编制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制度和规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工程管理部。

一)在组织工程项目设计审查过程中,严格审查职业危害防治预评价和职业危害防治专篇部分内容,达到设计科学合理,坚持以人为本,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

二)负责项目工程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工作,并取得验收批复文件,保证工程依法合规投入运行。

(五)通风处负责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工作。指导编制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制度和规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职工总医院负责开展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负责建立全员健康检查档案。

第十二条、各单位负责人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

(二)负责本单位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工作。

(三)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禁组织违章、冒险作业。

(四)定期对单位的设备、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五)发生职业危害事件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救治。

(六)负责管理职业危害年度申报工作。

(七)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章、职业危害防治管理。

第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在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六条、将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及时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七条、指定专职或兼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监测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

第十八条、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评价,并将其结果报告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第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单位要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坚决限制、逐步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

第二十条、各单位要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

第二十一条、公司要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501)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第二十二条、依法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要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严格执行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要及时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损害的从业人员,要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各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煤矿职业危害事故。

第五章、编制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二十六条、编制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上级主管部门、政府管理部门的指示、要求。

(二)、针对职业危害的主要原因及员工体检、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的改进措施。

(三)、生产工艺的改进。

(四)、员工的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七条、编制内容:计划项目、实施时间、实施部门和经费预算。其中计划项目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生产场所改造、生产工艺改进。

(二)、防护设施建设与维护、警示标识。

(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四)、工作场所卫生检测评价。

(五)、职业卫生宣传。

(六)、职业卫生培训。

(七)、员工健康监护。

(八)、职业病人诊疗。

(九)、其它。

第二十八条、检查考核:。

(一)公司安监局结合每季度组织的本安体系检查考核常态工作,同步安排专人进行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专项检查考核,同时出专项检查考核报告和奖罚通报。

(二)各基层单位每月由安全管理办公室或专(兼)职管理人员组织一次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专项检查考核,并及时上报检查考核报告。

第六章、职业危害告知。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要将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三十条、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一)、在员工岗前培训时,要告知员工本单位主要存在哪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如何预防。

(二)、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告知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并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三)、使用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时,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对于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

第三十一条、告知的责任部门为公司人力资源部、教育培训中心、各基层单位。

第三十二条、公司针对此项工作的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并进行奖罚通报。

第七章、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

第三十三条、公司各单位每年必须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方面的培训,并将培训安排纳入到每年的培训计划中。

第三十四条、培训内容主要有:。

(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二)、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四)、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五)、发生事故前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五条、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一)公司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要接受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

各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要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要经过监测工操作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

(三)区队、车间之间的员工调动上岗前要进行培训。

(四)区队、车间内部的员工调动上岗前要进行培训。

第三十六条、组织实施部门和经费保障。

(一)、人力资源部是公司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教育培训中心和各单位组织实施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

(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经费在公司年度培训费计划中列支。

第八章、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

第三十七条、为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三十八条、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第三十九条、公司通风处、机电管理部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单位负责所在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公司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人,保证职业防护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四十一条、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要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故购置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产品名称、型号;。

(二)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四)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

(五)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第四十二条、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第四十三条、防护设施效果检测。

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第四十四条、日常维护。

各单位要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第四十五条、知识培训和指导。

各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第九章、职业危害日常监测与评价管理。

第四十七条、公司通风处和各单位负责公司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各单位设专(兼)职监测专业人员,负责日常检测和管理工作。要求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以监测促防治。

第四十八条、通风处组织开展各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定期进行。各单位要建立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单位要明确监测的具体分布点。

(二)、各单位要明确监测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

(三)、各单位要明确分项目的监测周期。

(四)、各单位要执行监测结果的及时登记与报告工作。

第四十九条、公司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具体要求如下:。

(一)、检测与评价结果要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要向劳动者公布。

第五十条、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的要组织整改处理。

第五十一条、煤矿粉尘危害防治执行如下条款。

(五)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且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小时的用水量,并设有备用水池,其贮水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尘水池的一半。防尘管路应铺设到所有可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管道的规格应保证各用水点的水压能满足降尘需要,且必须安装水质过滤装置,保证水质清洁。

(六)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用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使用水炮泥,爆破过程中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压气喷雾降尘、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七)在煤、岩层中钻孔,应采取湿式作业。煤(岩)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其降尘效率不得低于95%,并确保捕尘、降尘装置能在瓦斯浓度高于1%的条件下安全运行。

(八)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钻眼法,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压气喷雾降尘,出煤时应当洒水降尘。

(九)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4mpa,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无水或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液压支架必须安装自动喷雾降尘装置,实现降柱、移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并加装喷雾装置或用除尘器抽尘净化。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高压喷雾装置(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掘进机掘进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构成的综合防尘系统,并对掘进头含尘气流进行有效控制。

(十)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至少2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十一)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以及地面带式输送机走廊,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其中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采用喷雾降尘时,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

(十二)预先湿润煤体。煤层注水过程中应当对注水流量、注水量及压力等参数进行监测和控制,单孔注水总量应使该钻孔预湿煤体的平均水分含量增量不得低于1、5%,封孔深度应保证注水过程中煤壁及钻孔不漏水或跑水。在厚煤层分层开采时,应采取在上一分层的采空区内灌水,对下一分层的煤体进行湿润。

(十三)锚喷支护防尘。打锚杆眼应实施湿式钻孔。锚喷支护作业时,沙石混合料颗粒的粒径不得超过15mm,且应在下井前洒水预湿。距离锚喷作业点下风流方向100m内,应设置2道以上风流净化水幕,且喷射混凝土时工作地点应采用除尘器抽尘净化。

(十四)转载及运输防尘。转载点落差应小于0、5m,若超过0、5m,必须安装溜槽或导向板。各转载点应实施喷雾降尘(喷雾压力应大于0、7mpa)或采用密闭尘源除尘器抽尘净化措施。在装煤点下风侧20m、内,必须设置一道风流净化水幕。运输巷道内应设置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十五)露天煤矿钻孔作业时,应采取湿式钻孔;破碎作业时应采取密闭、通风除尘措施;应加强对钻机、电铲、汽车等司机操作室的防护;电铲装车前,应对煤(岩)洒水,卸煤时应设喷雾装置;运输路面应经常洒水,加强维护,保持路面平整。

第五十二条、煤矿噪声危害防治执行如下条款。

(一)煤矿作业场所噪声危害判定标准:煤矿作业场所从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小时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小时的,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最高不得超过115、db(a)。

(二)煤矿作业场所噪声每年至少监测1次。

(三)煤矿作业场所噪声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露天煤矿的挖掘机、穿孔机、矿用汽车、带式输送机、排土机和爆破作业等地点;井工矿的.风动凿岩机、风镐、局部通风机、煤电钻、乳化液机、采煤机、掘进机、带式输送机、运输车等地点。在每个监测地点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

(四)井工矿在通风机房室内墙壁、屋面敷设吸声体;在压风机房设备进气口安装消声器,室内表面做吸声处理;对主井绞车房内表面进行吸声处理,局部设置隔声屏;在巷道掘进中应使用液动凿岩机或凿岩台车;在采煤工作面应使用双边链条刮板输送机等措施控制噪声。

(五)露天煤矿应及时对机械设备进行维护、检修,避免机械部件松动,并采取对驾驶室进行密闭隔音处理等措施,控制露天煤矿噪声。

第五十三条、煤矿高温危害防治执行如下条款。

(一)煤矿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二)进行高温监测时,作业场所无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存在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5个测点,取平均值。作业场所被隔离为不同热源环境或通风环境的,每个区域内设置2个测点,取平均值。

(三)常年从事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夏季最热月测量;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工期内最热月测量;作业环境热源稳定时,每天测3次,工作班开始后及结束前0、5h分别测1次,工作班中间测1次,取平均值。

(四)应当实行通风降温,采取减少风阻、防止漏风、增加风机能力、加强通风管理等措施保证风量,并采用分区式开拓方式缩短入风线路长度,降低到达工作面风流的温度。

(五)局部热害严重的工作面应采用移动式制冷机组进行局部降温;非空调措施无法达到作业环境标准温度的,应采用空调降温。

(六)露天煤矿应尽量采用机械化作业,减少高温和热辐射的影响;合理调整作业时间,避开日照最强烈的时段作业。

第五十四条、煤矿职业中毒防治执行如下条款。

(一)煤矿作业场所主要化学毒物浓度限值如下:。

(二)化学毒物监测时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地点,其中应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的作业地点。采样应在正常生产状态下进行。在不影响作业人员工作的情况下,采样点要尽可能靠近作业人员,空气收集器尽量接近作业人员工作时的呼吸带。

(三)氮氧化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1次、碳氧化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煤层有自燃倾向的,根据需要随时监测。

(四)加强矿井通风,采用通风的方法将各种有害气体浓度稀释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标准以下;加强个体防护,佩戴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

(五)工作面采空区应及时予以封闭,设立警示牌,需要进入时,必须首先进行有害气体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需要进入闲置时间较长的巷道进行作业的,必须先通风、后作业。盲道或废弃巷道应及时予以密闭或用栅栏隔断,并设立警示牌。

(六)煤矿井下实施爆破后,为防止氮氧化物中毒,局部通风机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5m,加强通风增加工作面的风量,及时排除炮烟。人员进入工作面进行作业前,必须把工作面的炮烟吹散稀释,并在工作面洒水。爆破时,人员必须撤到新鲜风流中,并在回风侧挂警戒牌。

第十章、职业危害申报。

第五十五条、各煤矿要及时、如实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危害,同时抄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按照卫生部印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五十七条、煤矿申报职业危害时应提交《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下列有关材料:。

(一)煤矿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情况;。

(三)煤矿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五十八条、煤矿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报表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纸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应加盖公章并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

第五十九条、职业危害申报以煤矿为单位,每年申报一次,煤矿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申报工作。

第六十条、煤矿发生以下重大变化的,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三)煤矿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第十一章、职工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管理。

第六十一条、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工会工作部要依法组织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公司工会工作部要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

第六十二条、神东总医院具体负责公司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依法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新录用、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的员工在上岗前,根据员工拟从事工种和岗位,评价员工是否适合从事该工种。

(二)、员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按国家规定进行,职工医院要记录员工健康变化,评价员工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判断员工是否适合继续从事该工种。

(三)、各单位要将员工健康检查结果及时告知员工。

(四)、健康检查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者,要调离原岗位。

第六十三条、在紧急情况下,职工医院要立即对职工、现场人员、周围居民实施应急检查和医学观察,防止职业病的蔓延。

第六十四条、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应当按照下表执行:。

第十二章、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

第六十五条职业危害监测与评价、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改造、设备购置等列入公司安技措计划中,执行《神东煤炭集团公司专项资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中的安技措管理部分。

第六十六条、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经费在公司年度培训费计划中列支。

第六十七条、个体劳动保护用品的费用、员工体检费用列入公司管理成本。

第六十八条、定期对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并及时更换超过有效期的用品、材料等,以保证其效能。

第六十九条、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使用必须经过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小组成员审核签字,由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资金,建立分类账目。

第十三章、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七十条、公司各单位、部门要建立健全所管辖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档案。做好档案的连续保管,并及时归入档案室。

第七十一条、职工医院负责建立和保管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劳务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员工离开本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医院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十四章、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检查考核与奖惩。

第七十二条、检查要求。

(一)由公司分管领导负责,职业危害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每季度检查一次。

(二)各单位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每月检查一次。

(三)科队、车间负责人对本区队、车间作业范围内,每周检查一次。

(四)各级检查部门在日常动态检查中,都要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七十三条、检查内容。

(一)、各职能部门、生产科队、车间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情况。

(二)、生产科队、车间现场检查:总体卫生状况,生产车间警示标识,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运行情况,工人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工人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第七十四条、检查结束后要落实隐患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按照公司《安全管理奖惩办法》实施奖罚。

第十五章、承包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

第七十五条、公司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承包商。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任何承包商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第七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各单位与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职业危害作业的管理责任,指出承包商施工作业区域职业危害因素的管理责任,明确承包商的职业病体检、个体劳动防护、安全健康监管等方面的义务。

第七十七条、公司各单位要监督承包商组织学习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措施等相关知识,提高员工职业健康自我保护意识。

第七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监督承包商在作业过程中职业危害预防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以确保《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第七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各单位要监督承包商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投入和使用到位,职业危害防护资金落实到位。

第十六章、煤矿职业危害事故认定与处理。

第八十条、煤矿职业危害事故按所造成危害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职业危害事故、较大职业危害事故、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和特别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四类。

(四)特别重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0人以上。

第八十一条、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防治工作,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20倍以上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较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十二条、煤矿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和权限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xx〕212号)、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规定》执行。

第十七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之处,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八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属神东煤炭集团公司。

第八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作业管理制度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同时也适用于进入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2.1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1)在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应在安环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2)在申请临时用电前,由生产部专门人员对其作业环境现场检查后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3)生产部对用电单位的作业条件进行确认,采取的有效控制措施,准确填到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上。

4)临时用电作业期间,用电单位和生产部安排专人现场监护。

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二联,第一联由生产部存档,第二联交临时用电执行人保存。

2)临时用电结束后,安环部及时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登记到临时用电作业台帐。

3)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

2.3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涉及的相关危险作业许可证手续。

2.4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有效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2.5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3)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4)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5)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6)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2.6电工工段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2.7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公司有权予以停止供电,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2.8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规范执行。

作业票管理制度

1.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1.1.2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1.1.3盲板抽堵作业必须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1.1.4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1.1.5吊装重量大于10吨的物体必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1.1.6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

1.1.7设备检修作业必须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1.2办证要求。

1.2.1各种作业必须按安全检修“五落实”(组织落实、教育落实、措施落实、物资落实、检查落实)要求执行。

1.2.2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安全作业票证,应逐项填写安全作业证,不得空项,并按规程要求编制可靠的安全措施。

1.2.3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教育,学习后在作业票证上签名。

1.2.4安全作业票证不得转让、涂改,不准超越票证上的作业地点、有效时间使用。

1.2.6当工程部、设备部到各片区作业都必须联系片区,由片区指派项目负责人负责办证。

1.2.7生产区域外的办公区、生活区作业,由片区第一负责人审核后,报安全、生产、设备等相关部门审批。

1.3安全措施落实、检查。

1.3.1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或指定专人负责落实作业前安全措施和物资。

1.3.2作业点所在岗位班组长或指定专人负责落实作业前的工艺条件、检查作业前工艺条件的落实情况,确认落实并签字后交出。

1.3.3由项目负责人或片区安全主管负责检查作业前安全措施和物资落实情况,确认落实后签字,发出开始作业指令。

1.3.4作业监护人负责作业过程中安全监护、检查,发现违章违纪应及时制止、纠正,并报告项目负责人。

1.3.5作业人员在接到安全作业证后,要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作业。

1.3.6由作业点所在岗位小组长、巡检人员负责检查作业中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发现违章违纪应及时制止、纠正,并报告项目负责人或安保部。

作业票管理制度

1、为了规范安全票证的管理,减少事故隐患,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临猗分公司。

2、凡在生产区域从事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动土作业、设备检修作业、吊装作业、用电作业(含停送电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都必须依照《化学品生产单位八大作业规程》和电气等有关规程办理票证方可作业。

3、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高处作业、厂区断路作业等作业的安全票证由安全部门负责管理;吊装作业、动土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电气作业等作业的安全票证由设备部门负责管理;盲板抽堵作业由生产部门负责管理。

4、各类票证的办理应该按公司的票证标准,由上而下、由左而右,逐项填写,各安全负责人、安全监护人要认真检查现场、填写各项内容并签名,其中票证安全作业的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其他相关人员应负其相关的安全责任。

5、各类票证在办理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认真阅读注意事项,对现场作业存在的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安全监护人严格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待安全措施可靠后方可作业。

6、各类票证必须在有效的时间和票证规定的场所及部位作业,不可超越其作业使用范围。

7、各类作业应严格执行票证安全注意事项中的安全规程。

8、票证填写要规范认真,不得涂改。票证在作业完成后要妥善保管,以备检查。

9、各单位要建立票证使用发放台帐,并检查考核。

10、各种票证按审批权限分类进行保存。

作业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焦桐高速平顶山段安全文明施工,本着“以人为本、服务社会”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法律法规,保证道路安全畅通,保证安全、快速施工,结合省厅《关于印发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十条规定的通知》的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厅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文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对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做出决策,负责管理焦桐高速公路平顶山段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交通厅负责。

分析、掌握省高速公路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确定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和指导意见,协调安全工作与其他部门的关系。

(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完善安全生产运行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协调安全工作中与其他部门的关系。

(四)建立安全生产分析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做好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加强信息反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五)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各单位整改隐患,检查整改效果,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检查工作,加大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六)发生重、特大事故,主要领导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尽快疏导车辆,保障畅通。

并主持和协调处理善后工作,按规定上报,充分发挥协调作用,确保道路设施处于良好通行状况。

(七)组织开展安全活动,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总结、交流和推广高速公路系统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八)完成省交通厅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一)从事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必须切实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全面、认真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做好安全生产和现场管理。

(二)进行养护作业前,养护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专职养护生产安全管理员,制定严密的养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保障方案、施工保通方案,并报项目公司养护部门、监理单位批准,进行养护作业前,养护从业单位必须做好全体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

(三)进行养护作业前,养护施工单位(包括施工、运输、劳务合作等单位)必须签订养护生产安全合同或协议,必须办理养护从业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其他所需险种,各类手续、保险不齐的车辆、机械禁止上路作业。

养护保通器材必须按照保通方案要求全部进场并经监理工程师现场验收后,方可开工。

严禁在行车道上逆向行驶;。

严禁各类施工人员横向穿越高速公路;。

严禁任何施工人员擅自、违规拦截过往车辆。

养护施工单位租赁设备和中修(专项)工程施工设备必须悬挂车尾反光施工标志。

(七)养护工程作业区设置。

1、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区要以保障安全和最大限度提高通行能力的原则设置。

2、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区要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和有关要求设置,各种警告、禁令、施工标志、标牌必须齐全、清洁、醒目、整齐,不得出现倾斜、倒伏、缺损和严重污染现象,否则,保通人员必须及时予以清理、更换或重新固定,作业区标志、标牌应建立日清制度。

同侧中修(专项)工程施工作业区原则上应保证10公里以上间距,每个作业区原则上不超过2公里(含渐变段)。

4、大修工程施工作业区和改变交通流向的中修(专项)工程施工作业区,应根据工程开工前审批的养护工程保通方案设置作业区。

(八)养护工程现场管理。

1、养护工程施工必须根据养护工程需要,科学合理地配备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保通人员和施工设备,每一个施工作业区要根据工程量大小和工期长短,合理安排一个或多个保通人员,且手持明显标志(手牌或红旗)疏导交通、维护施工标志和观察车辆行驶状况,及时提醒施工人员避让危险车辆。

养护施工人员的各类运动,必须限制在作业区内;。

非施工必须的设备、人员、材料,严禁进入作业区或其附近;。

严禁在施工作业区内外停放设备和堆放材料。

3、养护设备使用及转场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严禁污染路面。

4、养护工程施工过程中及施工结束后,监理工程师要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将现场废料、垃圾全部清除出施工现场,路面有污染的应尽快清洗至无污染、无杂物后开放交通。

严禁将废料、垃圾弃至路面、中间带、路肩边坡、边沟或征地界以内的任何地方。

(九)除突发抢险任务外,高速公路养护施工确需封闭半幅车道的,必须提前一周上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确需封闭双幅车道进行施工的,必须按交通部、公安部有关规定上报审批并发布信息。

作业票管理制度

施工作业票是针对某一施工单元的施工力量组织、危险点分析和预控、施工责任落实而编制的现场施工作业许可文件,是安全施工的基础和保证,是施工前的最后一道技术保证措施,是施工作业指导书有关要求和措施的具体体现,也是班组建设的重要内容。为强化输变电工程施工班组作业工作基础,严格作业票的编制执行与考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1、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4、涉及已交运行单位管理的变电站、线路和设备的有关施工作业,必需执行运行单位规定,按运行单位对作业票的要求进行。

7、作业票必须用黑色钢笔或水笔逐项填写,票面应清楚整洁,不得任意涂改、字迹潦草;。

8、作业票编号方式:作业票填写日期+施工队+流水号。

7、作业过程中需对安全措施进行变更,必须经队长和项目部同意,及时补充和修改;。

9、实际参加工作人员名单及人数必须与作业票上保持一致;。

10、禁止施工人员无票作业或任意扩大施工作业范围。无措施和未交底严禁施工;。

11、工作终结后的作业票由施工队集中交项目部统一回收、保管,做到有据可查,便于进行检查。

1、项目部定期对各施工队的'安全施工作业票进行考核;。

月合格率=×100%。

4、作业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票:。

(1)工作任务、内容填写不明确或遗漏;。

(5)签发人员不具备资格,代签名、没有签名或未签全名;。

(7)工作负责人变更,未经原作业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办理变更手续;。

(8)作业票中所填工作班人员与现场工作人员不符;。

6、作业票覆盖率:作业票覆盖率为100%,每缺一项扣5%;无票作业扣100%;。

8、作业票回收上交率:作业票回收上交率为100%,每缺1票扣5%;。

2、安全施工的建立和安全施工作业票的执行情况,将作为班组建设考核评比和今后各级各类安全检查的重点。

作业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危险卒业的安全管理,认真执行好各类工作业票,确保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实用于工程施工必须填写施工作业票的危险作业项目。

3.编制依据。

3.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原能源部发布1992-09-01实施)(变电所部分)(原电力工业部发布1998-04-01实施)(架空电力线路部分)(原电力工业部发布1995-04-01实施)。

4.必须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的危险作业项目:

4.2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件和重大、精密、价格昂贵设备的装卸及运输;

4.4特殊高处脚手架、金属升降架、大型起重机械、组装作业;

4.5其他危险作业。

5.安全施工作业票分类、适用范围。

5.吊装作业工作票适用范围;

5.1.1起重机满负荷起吊,移动式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业,起吊危险品,起吊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吊装作业。

5.1.2超载、超高、超长物体和重大、精密、价格昂贵设备的装卸几运输。

5.1.3大型起重机械拆除、组装作业。

5.2多机抬吊工作票适用范围:

5.2.1两台及以上起重抬吊作业;

5.3起重机械移位工作票适用范围:

5.3.1起重机械移位。

5.4倒闸操作票适用范围:

5.4.1倒闸操作。

危作业管理制度

1、凡从事危险作业范围内工作,需做好安全防护、检测等安全措施并确认后,开具相应作业许可票,方可作业。

2、营业所安全员应及时对危险作业点进行现场调查,作业时应派人或布置安全值班人员做重点检查。

4、服务站应认真遵守执行此制度,未执行者按违章作业处理。

1、高处作业(无固定栏杆、平台且高于基准坠落面2m);

2、有限空间作业等有中毒或窒息危险的`作业;

3、危险的起重运输作业;

4、其它有较大危险可能导致重伤以上事故的作业。

作业票管理制度

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是安全施工管理的一项主要措施,也是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教育以保障安全生产,避免事故发生的最后一道安全管理防线,是现场班组基础的安全管理。为使安全票能有效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使作业人员进行标准化操作,特制定本制度。

2凡进行松变电施工作业以及其他危险、重要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制度。

3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的编审执行程序:

3.1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必须经同级安全审核,并由本级第一安全员签发。

3.2填写好的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必须经同级安全员审核,并由本级第一安全员签发。

3.3每日工作前,必须由现场负责人向参加本项工作的全体人员逐条、逐项宣读。

3.4现场施工时,必须按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的分工、注意事项、安全措施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必须通知现场工作负责人,经批准后方可变更安全工作票内容。现场工作负责人要对其施工现场施工人员正确执行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的行为负全部责任,安全措施执行人对所执行的安全措施负主要责任。

3.5更换工作内容必须重新填写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如果工作内容等不变,每票最长使用时间也不得超过五天。

4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的编写内容。

3.1工作内容。

4.1.1工作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工作项目、工作地点等三部分,填写工作项目以附录中规定的工作项目名称为准。

4.1.2工作内容的填写必须详细、具体、标准。

4.1.3每张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仅限定一种工作内容。

4.2每张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上必须填写工作负责人和安全监护人。

4.3工作负责人要针对工作项目、现场的具体情况,参照附录中的安全注意事项,认真填写工作的安全注意事项。

4.4审核与签发人若有何安全注意事项请填写于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的补充措施上。

4.5人员分工:

每张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中必须有明确的人员分工。

4.6每张安全施工作业中(工作)票中必须要有填写人、审核人、签发人的签字,否则视为废票。

5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填写后由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检查,工作任务完成后由项目部回收。工作票必须妥善保存,工程竣工后交公司存档。

6在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使用中,若发现下列行为时,属于违章行为,要对工作负责人进行处罚;凡因违章使用安全票发生事故时,追究工作负责人的责任。

6.1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填写、审核、签发未按规定由有关人员填写;

6.2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未经审核或签发而使用;

6.3工作内容不变,一张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使用超过五日者;

6.5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中的项目未按规定填写的;

6.6工作负责人在每天工作前未向全体工作人员宣读或未带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的;

6.7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上所写的项目(如人员分工、工作内容、现场布置)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

6.8现场工作人员对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安全注意事项不清。

7各级领导、工作负责人及作业人员要提高对安全施工作业(工作)票的正确认识,认真执行安全工作票制度。

作业管理制度

1.1凡在电厂和收储站区域内的任何部位需动火作业的必须办理动火申请手续。

1.2承担施工动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动火作业前填报《动火作业申请表》。

1.3大型动火作业要经公安局消防支队防火科同意,领取动火许可证后,方可动火。

1.4动火作业现场,施工单位需指定专人负责现场安全。

1.5用电焊机作业的焊机地线不得接在易燃易爆的设备或管道上。

1.6在动火作业的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必须马上采取措施处理,并及时报告监控中心。

2.1动火前必须通知保安人员,做到“八不、四要、一清”。

2.2动火前“八不”:。

1)防火、灭火设施不落实不动火;。

2)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设备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的容器、管道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留的油质不动火;。

5)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6)在储存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物的不动火;。

7)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的不动火;。

8)未有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2.3动火中“四要”:。

1)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3)引发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

4)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2.4动火后的“一清”:动火作业人员和现场负责人在动火作业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方能离开现场。

2.5保安员每小时到现场检查一次,制止不安全行为,将情况记录在巡检记录本上。

作业管理制度

受限空间: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

1、受限空间内作业安全要求。

(1)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2)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3)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4)清洗和置换。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a氧气含量18%----21%。

b有毒气体浓度应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c可燃气体浓度应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5)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a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

b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c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d不准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6)照明和防护措施。

a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紧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b设备内作业过程中,有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

c设备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

(7)监护。

a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b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共同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c险情重大的设备内作业,应增设监察人员,并随时与设备内取得联系。

d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

e设备内事故抢救时,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才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2、在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按hg23014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3、在设备内进行动火作业按hg23011办理《动火安全放可证》。

4、《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应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由车间值班长或主任再次确认无误后,方准许进入设备内作业。

5、设备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应重新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方准许继续作业。

6、设备内作业结束后,应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设备。

作业管理制度

(一)要建立作业监管统筹协调机制。

各中小学校要切实履行作业管理主体责任,制定作业管理细则,实施作业布置班内公示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统筹协调,加强过程监管,及时删减过量作业。

(二)要加强作业布置质量研究。

各中小学校要将作业设计工作纳入校本教研体系,倡导情境化命题,培育学生创新思维。教师要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根据学情精心选择和科学设计作业。教师要试做作业,遴选优质作业,创新作业形式,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分层布置作业。

(三)要注重作业总量的学科平衡。

各中小学校要加强学科组和年级组的统筹,将作业布置列入学科组集体备课内容,根据每周每天的课程安排以及学科特点进行学科作业的平衡,确保作业总量合适。

(四)要控制作业完成总时长。

小学一二年级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三至六年级家庭作业不超过60分钟,初中家庭作业不超过90分钟。

(五)要建立作业管理家校社会协同机制。

各中小学校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家长学校建设,引导家长树立科学的人才观与质量观,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协调作用,密切关注学生课外辅导作业情况,切实监管中小学生课外辅导作业负担,避免出现“课内减负、课外增负”的现象。

(六)要加强教师作业管理工作考核。

各中小学校要将教师作业布置与及时批改作业情况纳入教学常规工作考核,每月定期开展教学常规工作检查,调查并分析学生对教师作业布置的满意度情况。推行年级教学捆绑评价,引导学科教师协商精选,合理确定各学科作业结构比例,实现作业总量审核监管。

(一)不得布置超过课程标准要求的作业。

(二)不得布置简单重复性和惩罚性的作业。

(三)不得布置超过时长要求的作业。

(四)不得布置要求家长检查或代为评改的作业。

(五)不得布置统一的网络作业或通过网络下载的作业。

(六)不得布置要求学生利用手机完成的作业。

作业管理制度

为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增强领导和职工的安全意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所属各单位。

3.1安技部负责制度的制定、检查、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

3.2各单位负责本制度的贯彻执行等工作。

4.1带班安排。

4.1.1厂级领导带班安排。

厂级领导按厂长、书记、工会主席、生产副厂长、总工程师、人事厂长、销售厂长的顺序轮流带班,如工作忙或出差等,按顺序由下一人带班。厂级领导带班具体名单由厂部办公室统一安排并报安技部门。

4.1.2车间级领导带班安排。

车间级领导按书记、主任、副主任的顺序每人轮流带班。各单位应在每月28日前将下月带班领导名单安排报安技部门。

4.2带班职责。

4.2.1厂级领导带班职责。

4.2.1.5对当日发生的事故要组织对伤员的抢救,保护好现场并向上级部门报告,要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原因,并提出安全措施及处理意见。

4.2车间领导带班职责。

4.2.5当日发生的事故,必须组织对伤员的抢救,保护好现场并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协助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原因,并提出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4.3带班要求。

4.3.2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把当天的安全工作遗留问题,负责向一下班的带班领导交待清楚。

4.3.3当日安全值班领导必须佩安全带班标志。

5.1对下列带班领导实行奖励:

5.1.2领导在带班过程中及时发现或报告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者;

5.1.3防止事故扩大,抢险有功者;

5.1.4对本单位“三违”人员能大胆管理,严格执行处罚规定,成绩显著者。

5.2对下列带班领导实行处罚:

5.2.1不按时上报领导安全带班名单,每一次罚10元;

5.2.3安全带班领导不检查、不履行职责,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应承担安全责任,接受上级部门的追查和处罚。

5.2.4对本单位“三违”人员不制止不按规定处罚,每发现一次,罚50元。

6.1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作业管理制度

规范柴油发电机运行管理工作,确保柴油发电机良好运行。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物业管理公司辖区内柴油发电机的运行管理。

3.0职责。

3.1机电维修部主管负责检查柴油发电机运行管理工作的实施。

3.2机电维修部组长负责柴油发电机运行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3.3当值管理员具体负责柴油发电机的运行管理。

4.0程序要点。

4.1巡视监控。

4.1.1当值管理员应密切监视柴油发电机的运行并每隔1小时进行一次记录。巡视部位包括:柴油发电机、冷却水箱、排烟系统、回风系统、控制柜(箱)、储油箱、蓄电池、消音系统。

4.1.2巡视监控内容如下:。

a)有无异常声响或大的振动;。

b)有无异常气味;。

c)排烟颜色是否正常,是否有漏油(机油、柴油)、漏水现象;。

d)机油压力冷却水温是否正常;。

e)频率偏差是否较大;。

f)三相、单相电压是否正常,三相电流是否有过载现象;。

g)各信号灯指示是否正常;。

h)检查蓄电池状况(温度不能超过45℃,用半导体湿度计);。

i)回风是否顺畅;。

j)紧固件是否有松动现象;。

k)柴油箱油位;。

l)消音效果是否理想;。

m)每半个月应使备用柴油发电机试运行半小时。

4.1.3对于巡视中发现的不正常情况,当值管理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处理不了的问题,应及时详细地汇报给机电维修部组长或主管,请求支援解决。整改时应遵守《柴油发电机保养标准作业规程》。

4.2柴油发电机异常情况的处置。

4.2.1柴油发电机“飞车“的处置:柴油发电机发生”飞车“现象时,当值管理员需沉着、冷静、迅速果断得采取措施:。

c)绝对禁止减少或去掉负载;。

d)柴油机停机后,应立即查找原因。排除故障后,试机运行,一切正常后方可正式使用。

4.2.2柴油发电机房发生火灾时按《火警、火灾应急处理标准作业规程》处置。

4.2.3柴油发电机房发生水浸时的处置:。

a)视进水情况关掉机房内运行的柴油发电机;。

b)堵住漏水源;。

c)如果漏水较大,应立即通知机电维修部主管,同时尽力阻滞进水;。

d)漏水源堵住后,应立即排水;。

f)确认湿水已消除、各绝缘电阻符合要求后,开机试运行;如无异常情况出现则可以投入正常运行。

4.3当值管理员应按时开关柴油发电机。对于手动操作的柴油发电机,在停“市电“时,应在15分钟内启动柴油发电机并开始供电;在来”市电“时,应在20分钟内关停柴油发电机。

4.4对于柴油发电机,当值管理员应根据其负荷的变化,适当调整其油门的大小。使其功率得到充分的利用。

4.5柴油发电机机房管理。

4.5.1非值班人员不准进入机房,如需要进入,需经机电维修部主管同意,并在值班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机房。

4.5.2机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机房内应备齐消防器材,并放置在方便、显眼处。机房内严禁吸烟。

4.5.3每周打扫一次机房卫生,做到地面、墙壁、天花、门窗、设备设施表面无积尘、无锈蚀、无油渍、无污物,油漆完好、整洁光亮。

4.5.4机房应当通风良好、光线足够、门窗开启灵活。

4.5.5机房都应当做到随时上锁,钥匙由当值管理员保管,管理员不得私自自配钥匙。

4.6交接班要求。

4.6.1交接人员应准时接班。

4.6.2接班人员应认真听取交班人员交代,并查看《__________柴油发电机运行日记》,检查工具、物品是否齐全,确认无误后在《___________柴油发电机运行日记》表上签名。

4.6.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交接班:。

a)上一班运行情况未交代清楚;。

b)记录不规范、不完整、不清晰;。

c)机房不干净;。

d)接班人未到岗;。

e)事故正在处理中或交班时发生故障,此时应由交班人负责继续处理,接班人协助进行。

4.7当值管理员应将柴油发电机的运行情况规范、详细、清晰的记录在《______柴油发电机运行日记》内,并于每月的3号之前由柴油发电机管理员将上一个月的记录整理成册交由机电维修部存档,保存期为两年。

5.0记录。

《__________柴油发电机运行日记》。

6.0相关支持文件。

6.1《柴油发电机维修保养标准作业规程》。

6.2《火警、火灾应急处理标准作业规程》。

作业管理制度

1、制订《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监察处负责管理。

2、《动火安全作业证》由检修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联系,由设备所在单位工艺技术人员办理,按要求填写有关项目,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交动火项目负责人,不得空项。

3、动火项目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将作业证交给动火人。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有效期为24h,二级动火作业的有效期为120h,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

5、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安全监察处复检签字后,报总厂分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一级、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6、监火人: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生产工艺、掌握防火、防爆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危险性较大的动火检修项目,检修单位也要指派专人监护。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一次性交出的检修设备第一次动火仍按正常动火对待,以后的动火,则由施工单位指派监护人,并负责全面工作。

7、动火安全措施审批人:由设备所在单位主管工程师或分管厂长担任。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做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8、凡分厂、工段或系统全部停车,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9、对于险情重大的动火工程,应指派多人进行看火,并要求消防和医务部门派人员驻防共同做好防护工作。

10、《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一份由动火人持有,另一份由设备所在单位统一保存,特殊动火应上交安全监察处存查。

作业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进网作业电工的管理,提高其技术素质,以维护供用电的公共安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特殊需要,制定本制度.

1.进网作业电工须经国家电力监管会派出机构进行考试、审查、注册许可的并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在许可作业范围内从事进网作业。

2.进网作业持证电工必须按规定办理续期注册,未续期注册视为无效证。

3.进网作业电工不可伪造、变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4.进网作业电工须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电工作业的病症和生理缺陷,。

(3)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应具有最基本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忠于职守;有主人翁意识,团结协作,顾全大局,集体主义思想;有遵守劳动纪律,维护生产秩序和高度的组织观念;有质量第一,信誉第一,对人民负责的责任感;有勤俭节约,爱厂如家,艰苦奋斗的精神;有学习知识,钻研技术,奋发进取的精神风貌。

5.定期对进网电工进行电气作业规程,电气安全及作业技能的培训。

6.对从事电气作业工作徒工应在有进网作业许可证人员的监护下作业。

7.配电室值班电工必须熟悉并执行《配电室安全操作规程》、《突然停电应急预案》等现场规程和制度。

8..维修电工必须熟悉掌握并执行《临时用电作业规程》,《电气事故应急预案》等。

9.严格按规定时间,线路作好巡回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汇报。

10.安装维修时,严格执行安全规定,严禁违章作业。

11.夜班人员要保障生产安全运行,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汇报生产调度室,并作好值班记录。

作业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危险作业的安全顺利进行,杜绝中毒、触电、坠落、物体打击等四大灾害事故的发生,物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作业证分管领导和部门

(一)、安全作业证的分管领导由分管设备动力部的副总经理负责。

(二)、公司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由设备动力部部负责。

第三条安全作业证的种类范围和资格要求

(一)、安全作业证种类

1、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2、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3、吊装安全作业证;

4、动土安全作业证;

5、断路安全作业证;

6、高处作业安全作业证;

7、设备内安全作业;

8、动火安全作业;

(二)、安全作业的范围

1、带煤气作业,如抽堵盲板或折换阀门、盖板、堵板等。

2、进入有毒气超过允许浓度的化工设备、容器槽罐内进行作业。

3、进入温度超过60℃的`设备,容器等内部作业。

4、进入煤仓、煤塔、焦仓内作业。

5、带电作业。

(三)、安全作业资质要求

1、所有安全作业中的特种作业,必须由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操作人员进行,其它人不得从事此项作业。

2、其它作业人员,须取得企业内部培训合格后发放的安全作业证人员进行,新进厂员工、见习期员工不得从事主要操作事项。

第四条 凡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在作业前一天办理'安全作业证',事先制定安全措施,由车间主任签字,经有关部门检查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 危险作业前,负责人应向作业人员讲解《作业证》中规定的各项安全措施,交待作业安全注意事项,并督促全体人员认真遵守,同时必须查明所规定的安全措施已落实后,方准开始作业。

第六条 危险作业,都应在白天进行(除临时抢修外)。

第七条 严禁单人作业,必须有监护人。

第八条 危险作业受各级安全员和有关人员的检查、监督、发现不符合安全措施或冒险蛮干现象有权停止作业。

第九条 安全作业证由作业所在车间至至设备动力部进行填写审批备案,然后由作业车间主任签字后至安全部门进行审批,在所指定安全监护人负责完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在作业完成后由监护人签字后交回设备动力部存档保存。

作业管理制度

为加强安全管理,从严管控临时性危险性作业,规范临时作业的审批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涉及到的临时危险性作业管理。

公司各部门。

4.1高危险性作业:指对人们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具有较高危险性的活动。

4.2高危险性作业的分类。

4.2.1动火作业:指除固定动火区、固定用火作业外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从事电气焊(割)、使用电钻、砂轮、喷灯等临时性动火作业。

4.2.2有限空间作业:指一种相对狭窄或有限制的空间,诸如箱体、锅炉、容器、舱室等,有限空间意味着由于结构、尺寸、形状而导致恶劣的通风条件。

4.2.3高处作业:指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4.2.4临时用电作业:指临时搭建的较大用电作业。

4.2.5拆除(工程)作业:指大型设备设施、物品物件等在拆除过程中存在较大危险性的作业。

4.2.6起重吊装作业:指利用起重机吊运设备、大型物件等转移过程的作业。

4.3高危险性作业的要求。

4.3.1公司对高危险性作业实施审批许可制度,凡需进行高危险性作业的部门都必须经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ehs部负责高危险性作业的审批许可管理。

4.3.2动火作业管理要求。

4.3.2.1凡在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临时性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

4.3.2.2动火作业分三级执行:一级动火指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库区、储罐区等重要部位;二级动火指在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临时性动火作业;三级动火指除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临时性动火作业。

4.3.2.3.1动火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动火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3.2.3.2一二级动火作业最终审批权限到总经理室;三级动火作业最终审批权限到ehs部门。

4.3.2.3.3申请人持合格的动火许可证到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许可证交动火人持证上岗。

4.3.2.3.4动火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动火人各一份(见附件一)。

4.3.2.3.5一级动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天;二级动火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天;三级动火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天。

4.3.2.4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规定。

4.3.2.4.1凡在有易燃易爆介质的设备、管道、容器、阴井等部位动火时,必须清除易燃易爆介质及沉淀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准动火。

4.3.2.4.2凡可能与易燃易爆介质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动火时,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除一段管线。

4.3.2.4.3设备内动火时,连接在设备上的所有物料、蒸汽等管线都要加堵盲板,打开人孔、排气管,切断电源,分析合格后,方准进入设备动火。

4.3.2.4.4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区域内,在动火任务完成之前,不准再存放易燃易爆物质。

4.3.2.4.5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可燃物质,设专人看火,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

4.3.2.4.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严禁露天动火作业。

4.3.2.4.7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好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3.2.4.8使用气焊(割)动火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5米,二者距明火点均不应小于10米。

4.3.2.5动火作业各级人员职责要求。

4.3.2.5.1动火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3.2.5.2从事电、气焊(割)等动火作业的执行人必须经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特种作业证者,方可独立承担动火作业,动火人应在动火证上签字。

4.3.2.5.3动火人接到动火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ehs部门报告。

4.3.2.5.4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

4.3.2.5.5动火监护人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负责准备灭火用具。

4.3.2.5.6班组长负责本管理区域内的临时动火作业监管,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本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4.3.2.5.7各级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在确认保证安全动火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4.3.3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要求和办理程序。

4.3.3.1指凡进入罐、锅、槽、池、井、炉或其它闭塞场所内的临时性作业,都必须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4.3.3.2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由申请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3.3.3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申请人各一份(见附件一)。

4.3.3.4申请人持合格的许可证到作业现场,认真检查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作业人员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许可证交作业人持证上岗。

4.3.3.5有限空间作业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必须在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4.3.3.6有限空间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

4.3.3.7有限空间作业前,要有专人负责对罐、锅、槽、池、井、炉或其它闭塞场所内的空气进行抽样检测,分析人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分析的执行人,对分析结果负责。在许可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本人需在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上签字认可。

4.3.3.8有限空间作业人接到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条件时,有权拒绝进入作业,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4.3.3.9班组长负责本管理区域内的临时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管,负责监护进入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有限空间内氧气含量19.5%以上,空气良好,严禁用纯氧气作为通风的风源。

4.3.3.10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的安全规定。

4.3.3.10.1当从事具有缺氧危险的所有作业时,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在作业开始前,必须对检修的设备、设施、管线、场所进行清洗、置换、隔离。

4.3.3.10.2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须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确保维护、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4.3.3.10.3进入运转设备检修前,必须将电源开关断开,挂上“有人检修,禁止合闸”的标示牌,非工作人员严禁取牌合闸。

4.3.3.10.4对于防爆、防氧化不能采用通风措施或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

4.3.3.10.5在每次作业前,必须仔细检查呼吸器具和安全带,发现异常应立即修补或更换,严禁勉强使用。

4.3.3.10.6在封闭式容器或坑井内工作时,工作人员应系安全绳,绳的一端交由容器外的人拉住。

4.3.3.10.7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事先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要密切监护作业人员的状态并与他们保持联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4.3.3.10.8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缺氧作业场所,并应在醒目处做好标志。罐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准大于12伏。

4.3.3.10.9作业结束,须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方可封闭罐体。

4.3.3.10.10罐内事故抢救,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入罐抢救,否则不准进入。

4.3.4高处作业管理要求和办理程序。

4.3.4.1凡在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登高作业,必须办理登高作业许可证,登高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登高作业人各一份(见附件一)。

4.3.4.2登高作业许可证由申请登高作业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登高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3.4.3申请人持合格的登高作业许可证到登高作业现场,认真检查登高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登高作业人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登高作业许可证交登高作业人持证上岗。

4.3.4.4登高作业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登高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登高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登高作业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登高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登高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4.3.4.5登高作业人接到登高作业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登高作业条件时,有权拒绝登高作业,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4.3.4.6登高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登高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

4.3.4.7高处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带应挂在作业者垂直上方,且无尖锐、锋利棱角的构件上,不能低挂高用。监护人员必须严格履行监护职责。

4.3.4.8高处作业的危险区,应设置围栏,并悬挂“严禁靠近!”的警示标志,严禁人员逗留或通行。

4.3.4.9高处作业人员应衣着灵便,衣袖、裤角应扎紧,穿软底鞋。

4.3.4.10凡患有高处作业禁忌症、酒后人员、年老体弱、视力不佳等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4.3.4.11高处作业,脚手架必须符合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4.3.4.12高处作业人员应配带工具袋,所用工具、零件、小件物品要放在工具袋内,较大的工具应系保险绳。材料、边角余料应用绳系牢上、下吊送。严禁上、下抛掷物品或工具。

4.3.4.13高处作业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不得骑坐在栏杆上,不得站在栏杆外工作或凭借栏杆起吊物件。

4.3.4.14高处作业时,点焊的物件不得移动;切割的工件、边角余料应放置在牢靠的地方或用铁丝扣牢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

4.3.4.15高处作业时应避开电气线路,无法避开时,必须停电后进行作业。

4.3.4.16遇有6级及6级以上强风或暴雨、雷电、大雪等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

4.3.4.17在石棉瓦、油毡等轻型或简易结构的屋面上进行工作时,必须有防止坠落的可靠措施。

4.3.4.18高处作业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检查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状况,并做好记录。

4.3.5临时用电作业管理要求和办理程序。

4.3.5.1凡在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临时用电作业,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临时用电作业人各一份(见附件一)。

4.3.5.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由申请临时用电作业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3.5.3申请人持合格的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到临时用电作业现场,认真检查临时用电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临时用电作业人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交临时用电作业人持证上岗。

4.3.5.4临时用电作业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临时用电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临时用电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临时用电作业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临时用电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临时用电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4.3.5.5临时用电作业人接到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临时用电作业条件时,有权拒绝临时用电作业,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4.3.5.6临时用电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

4.3.5.7作业人员必须佩带相应劳动保护用品。禁止无证电工安装、修理电气设施。

4.3.5.8施工场地架设的电线应绝缘良好,悬挂高度及线间距离必须符合电业部门的安全规定。

4.3.5.9现场架设的临时线路必须用绝缘物支持,不得将电线缠绕在钢筋、树木或脚手架上。

4.3.5.10各种电器设备应配有专用开关,室外使用的开关、插座应外装防水箱并加锁,在操作处加设绝缘垫层。

4.3.5.11移动式电气机具设备应用橡胶电缆供电,并经常注意理顺,跨越道路时应埋入地下或做穿管保护。

4.3.6拆除(工程)作业管理要求和办理程序。

4.3.6.1凡在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拆除(工程)作业,必须办理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拆除(工程)作业人各一份(见附件一)。

4.3.6.2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由申请拆除(工程)作业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3.6.3申请人持合格的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到拆除(工程)作业现场,认真检查拆除(工程)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拆除(工程)作业人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交拆除(工程)作业人持证上岗。

4.3.6.4拆除(工程)作业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拆除(工程)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拆除(工程)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拆除(工程)作业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制定拆除方案,参与拆除(工程)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拆除(工程)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4.3.6.5拆除(工程)作业人接到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拆除(工程)作业条件时,有权拒绝拆除(工程)作业,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4.3.6.6拆除(工程)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拆除(工程)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

4.3.6.7重要的生产设备、设施拆除(工程)作业必须在技术负责人指导下进行。

4.3.6.8拆除区域周围应设围栏,悬挂警告牌,并派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通过或逗留。

4.3.6.9拆除工作应自上而下对称顺序进行,先外后内,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后再拆除承重的部分,当拆除某一部分时,应防止其他部分发生倒塌。

4.3.6.10拆除时,设备上或楼板上严禁多人聚集或集中堆放拆除下来的材料,拆除物应及时清理。

4.3.6.11拆除作业要设置溜放槽,将拆下的散碎材料顺槽溜下,较大的承重材料,应用绳或起重设备吊下或运走,严禁向下抛掷。

4.3.6.12遇有6级强风、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应暂停高处拆除作业,在高压线路附近的拆除工作,应在停电后进行。

4.3.6.13不稳固的部件必须先行加固后,再进行拆除。

4.3.6.14在生产运行区域内进行拆除作业,还应遵守生产车间的有关特别规定。

4.3.7起重吊装作业管理要求和办理程序。

4.3.7.1凡在公司所属范围内从事起重吊装作业,必须办理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许可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方及起重吊装作业人各一份(见附件一)。

4.3.7.2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由申请起重吊装作业单位或部门指定专人办理,应按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认真填写,不得漏项,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4.3.7.3申请人持合格的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到起重吊装作业现场,认真检查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措施可靠,并向起重吊装作业人和监护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后,将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交起重吊装作业人持证上岗。

4.3.7.4起重吊装作业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对执行起重吊装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起重吊装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起重吊装作业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制定起重吊装方案,参与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起重吊装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4.3.7.5起重吊装作业人接到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后,要详细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起重吊装作业条件时,有权拒绝起重吊装作业,并向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4.3.7.6起重吊装作业人必须随身携带起重吊装作业许可证,严禁无证作业及违章作业。

4.3.7.7指挥人员应正确按照信号要求与操作人员进行联系,发出的指挥信号必须清晰、准确。

4.3.7.8指挥人员应站在使操作人员能看清指挥信号的安全位置上,不能同时看清操作人员和负载时,必须设中间指挥人员逐级传递信号。

4.3.7.10起重工作区域内无关人员不得停留或通过,在伸臂及吊物的下方严禁任何人员通过或逗留。

4.3.7.11起重机吊运重物时,严禁从人头上方越过,吊起的重物不得在空中长时间停留。

4.3.7.12起重机在工作中,如遇机械发生故障或有不正常现象时,应放下重物,停止运转后进行排除,严禁在运转中进行调整或检修。

4.3.7.13不明重量、重心位置不清、埋在地下或冻结在地面上物件不得起吊。爆炸品、危险品不得起吊。当工作地点的风力达到5级时,不得进行起吊作业。遇有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气候,或夜间照明不足,使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工作。

4.3.7.14当多人吊挂同一吊物时,应由一专人负责指挥,在确认吊挂完备,所有人员都离开站在安全位置以后,才能发出起钩信号;起钩时,地面人员不应站在吊物侧翻、坠落可波及的地方。

4.3.7.15摘钩时应等所有吊索完全松驰再进行,确认所有绳索从钩上卸下再起钩,不得抖绳摘索,严禁利用起重机抽索。

4.4高危险性作业事故应急救援。

4.4.1发生高危险性作业应急事故,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区域班组长应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并及时组织有效措施进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5附件。

4.5.1附件一《高危险性作业许可证》。

5.1本制度由上海万代制药有限公司ehs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5.2本制度自20xx年8月1日起实施。

作业管理制度

1、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的所有员工和外来施工人员。

2、由职业健康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毒物作业防护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

3、企业应采取综合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4、生产车间应保持良好的通风,限制有毒气体,可燃气体聚集,对可能有毒气体挥发的地方,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5、对各种可能产生毒物的过程,实行自动化、连续化、密闭化控制。以无毒、低毒工艺与物料代替有毒、高毒工艺和物料。

6、有毒物产生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清洁。

7、企业配备必须的急救器材和药品,编制好《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8、企业应安排接触毒物的从业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0、职业病的管理和诊断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对疑似或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作业管理制度

1、配电带电作业人员应身体健康,无妨碍作业的生理和心理障碍,应具有电工原理和电力线路的基本知识,掌握配电、带作业的基本原理和操作方法熟悉作业工具的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通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并且有上岗证。

2、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配电线路带电作业技术导则》,会紧急救护法,触电解救法和心肺复苏法。

3、工作负责人,(包括工作监护人)应具有3年以上的配电带电作业实际工作经验,熟悉设备状况,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事故处理能力,经领导批准后,负责现场的安全监护。

4、气象条件的要求。

5、作业应在良好的天气下进行如遇雷、雨、雪雾天气不得进行带电作业,风力大于5级以上,一般不宜进行作业。

6、在特殊情况下,若必须在恶劣气修下带电抢修,工作负责人应针对现场气象和工作条件,组织全体人员充分讨论,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经领导审核后方可进行。

7、夜间抢修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

8、带电作业过程中若遇天气突然变化,有可能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时,应立即停止工作,尽快恢复设备正常状况,或争取设置临时安全措施。

9、配电带电作业的新项目,新工具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合格通过在模拟制备上实际操作后,确认切实可行,并制订出相应的操作程序和安全技术措施,经本单位工程师或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在运行设备上进行作业。

10、凡是有较重大或较复杂的作业项目,必须组织有关技术人员,作业人员研究讨论后制定出相应的操作程序和安全技术措施,经本部门技术负责人审核,本单位总工程师或主管领导批准方可执行。

(1)配电带电作业时应按《两票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填写电带作业第二种工人票,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员审核可行性签字后生效。

(2)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检修时限,工作终结后,工作负责人应签署“已执行”章子,并存档1年备查。

(3)工作票签发人应由有丰富的带电作业经验,熟悉人员,设备,配电网络,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本细则,经考试合格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的人员担任。

(4)每次作业前全体作业人员应在现场列队,由工负责人宣读工作票,布置工作任务并进行人员分工,交代安全技术措施,现场施工,作业及配合等,并认真检查有关有工具、材料,齐全、合格后方可开始工作。

(1)配电带电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在工作现场行使监护职责,对作业人员的作业方式,步骤进行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动作,监护人不得擅离岗位或兼任其他工作。

(2)工作负责人因故必须离开岗位时,可交给有资格担任监护的人员负责,但必须将现场情况、安全措施和工作任务交代清楚。

(1)配电带电作业过程中,可能因故需临时间断,在间断期间工作现场的带电工具和器材应可靠固定,并保持安全距离,派专人看守。

(2)间断工作恢复以前,必须检查一切工具,器材和设备,经查明确定安全可靠才能重新工作。

(3)每项作业结束后,应仔细清理工作现场,工作负责人应严格检查设备上有无工具和材料遗留,设备是否可以恢复工作状态。

1、绝缘杆作业法。

绝缘杆作业法是指作业人员与带电体保持《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以下简称《安规》),规定的安全距离,通过绝缘工具进行作业的方式,在作业范围窄小或线路多回架设,作业人员有可能触及不同电位的电力设施时,作业人员应穿戴绝缘防护用具,对带电体应进行绝缘遮蔽,绝缘杆作业法即可在登杆作业中采用,也可在斗臂车的工作斗或其他绝缘平台上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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