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通用24篇)

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通用2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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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1-06 03:03:10

上传者:影墨

服务月是学校组织学生参与社区服务的一个月,旨在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服务月总结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和思考。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规模,建立并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协助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职责时,发现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受移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被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原料或者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成因属于其他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的,应当及时向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通报。

第二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一)餐饮服务许可情况;

(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

(四)餐饮加工制作、销售、服务过程的食品安全情况;

(七)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八)用水的卫生情况;

(九)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共同参加,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双方核实并签字。被监督检查者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事由和相关情况,同时记录在场人员的姓名、职务等。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餐饮服务环节的抽样检验工作,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支。

第三十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使用经认定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进行快速检测,及时发现和筛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使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发现和筛查的结果不得直接作为执法依据。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快速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抽样时必须按照抽样计划和抽样程序进行,并填写抽样记录。抽样检验应当购买产品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将样品送达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第三十二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检验目的和送检要求,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按时出具合法的检验报告。

第三十三条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异议人有权自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复检工作应当选择有关部门共同公布的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完成。

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复检费用的承担依《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及变更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重点监管。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形式和内容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在7日内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公布下列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一)餐饮服务行政许可情况;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抽检的结果;

(三)查处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的情况;

(四)餐饮服务专项检查工作情况;

(五)其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旅行社服务质量跟踪监督管理制度

旅行社服务质量跟踪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行社服务,保障旅游者、导游员及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经营活动及导游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导游员委派管理制度。

一、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导游员执行本旅行社的旅游接待任务时,由该旅行社执行委派。导游员被借调担任其它旅行社导游时,必须经所属旅行社批准,由用人旅行社执行委派。社会导游执行旅游接待任务时,由用人旅行社执行委派。

二、导游员委派管理。

(一)行程单的委派效力及存档。

行程单是认定导游员是否由旅行社委派的重要依据。

行程单一式三联,旅行社、导游员、游客各一联,其中,导游联应当在导游员执行旅游接待任务时携带备查。旅游接待任务完成后,导游员应向旅行社交还导游联,与旅行社联、该旅游接待任务的其它相关数据一并存盘备查。

第四条旅游合同行程管理制度。

一、行程安排是旅游合同的法定必备事项。旅行社应当把行程单作为旅游合同附件与合同一并提交旅游者。

二、旅游合同行程管理。

(一)生成行程单。

旅行社按照执行委派程序生成行程单。行程单编号应写入旅游合

同。

(二)行程单的合同效力。

行程单是旅游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行程单中游客联应在旅行社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时作为合同附件提供给游客,或于法律规定、旅游合同中约定的免责解除合同期限届满前提供给游客。

(三)导游员必须严格按照行程单安排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不得擅自变更行程安排。

(四)行程变更。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领队人员不得擅自改变旅游合同行程。 如在旅法律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者非旅行社责任造成的意外情形导致行程不得不进行变更时,旅行社应采用《旅法律程变更确认书》或其它能够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的书面文件与游客进行确认; 如遇游客自愿、主动提出变更行程(包括但不限于增减有偿服务项目、增减游览时间、增减购物次数等),旅行社也应与游客签订《旅法律程变更协议书》或其它能够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的书面文件后方可进行变更。

附:1、《旅法律程变更确认书示范文本》(用于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变更整体团队行程)。

2、《旅法律程变更协议书示范文本》(用于游客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变更本人行程)。

第五条游客意见反馈制度。

一、游客反馈意见是旅游服务质量监督的重要环节,也是认定旅游服务质量、划分游客与旅行社责任的重要依据。旅行社应主动收集游客反馈意见。

二、游客意见反馈流程。

(一)反馈载体。

江西省旅游局统一印制《江西省旅游团队服务质量调查表》供旅行社向游客发放并收集反馈意见,各旅行社在其所在地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领取。

旅行社也可以自行印制包含《江西省旅游团队服务质量调查表》中全部内容的书面文件供游客填写。

附:3、《江西省旅游团队服务质量调查表》。

(二)发放要求。

1、旅行社组织团队或散客旅游业务或接受其它旅行社委托的旅游业务,均应向游客发放《江西省旅游团队服务质量调查表》或包含该表全部内容的意见反馈表。

2、旅行社接待旅游团队时,10人以下团队全团发放,10人以上(含10人)按全团人数的50%发放。由该团导游员具体执行。

3、导游员在发放时应向游客准确说明该表各项内容,指导游客如实填写,并确保所有信息填写完整。

4、导游应收回全部已发放监督表,不得涂改或销毁,并存入团队档案。

第六条旅游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一、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法律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簿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检查主体。

各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依照各级旅游局的授权具体实施监督检查。

三、检查类别。

旅法律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的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个案检查和年度检查。

(一)日常检查是指各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对旅游市场秩序、旅行社、导游服务等相关检查内容进行的经常性、随机性的不定期检查。

(二)专项检查是指各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根据工作需要,集中一段时间和特定人员,对某一专题开展检查。

(三)个案检查是指根据重大投诉案例,针对某一类旅游质量问题,对被投诉对象开展检查。

(四)年终检查是指每年末各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对辖区内旅行社实行的全面业务检查,了解本年度内旅行社的规范经营情况、质量管理情况、人员管理情况等。

四、检查方式。

(一)现场检查:各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派执法人员前往景点、旅行社经营场所等工作现场,对旅行社经营情况、旅游市场秩序、导游服务质量及持证情况、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等相关内容开展实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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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料检查:旅行社应当按照《旅行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应旅法律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报表、文件和数据。

(三)随团暗访:由江西省旅游局指定的相关处室负责选聘业内人士、行风监督人员、外省旅游质监同行等作为暗访人员,以旅游者的身份参加本省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对旅行社经营行为及导游服务质量进行随团暗访。

五、检查内容。

(一)《江西省诚信旅游服务管理系统》使用情况;。

(二)《江西省旅行社导游委派及行程安排单》执行情况;。

(三)《江西省旅游团队服务质量调查表》发放、使用、回收情况以及旅行社自行印制的意见反馈文件是否已包含《江西省旅游团队服务质量调查表》中全部内容;。

(四)旅行社服务质量自我监督管理(售后服务)情况;。

(五)导游人员持证情况;。

(六)导游人员服务、讲解情况;。

(七)是否具备团队召集标识;。

(八)旅游市场秩序和旅行社日常经营情况;。

(九)旅游团队档案管理情况;。

(十)其它需要依法检查的内容。

六、检查要求。

(一)各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全年开展旅游市场现场监督检查不得少于50天,对所辖旅行社的经营管理情况应进行两次以上的现场检查。

(二)检查人员执行旅游质量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许可证》;对旅行社、旅游团队进行检查时,应认真填写《江西省旅行社检查登记表》或《江西省旅游团队市场检查登记表》。

《江西省旅行社检查登记表》或《江西省旅游团队市场检查登记表》均应有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许可证》的检查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被检查的旅行社或旅游团队导游员,要主动配合接受检查并在《江西省旅行社检查登记表》或《江西省旅游团队市场检查登记表》上签名。

附:4、《江西省旅行社检查登记表(表样)》。

5、《江西省旅游团队市场检查登记表(表样)》。

七、检查信息公示。

各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之前向江西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提交本季度市场检查情况综述,于检查当天向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提交本次检查中导游违规扣分、导游证暂扣待查等情况。

江西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负责将以上信息在江西省旅游信息网上公示。

第七条法律责任。

旅行社及导游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旅行社条例》、《导游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及《江西省旅游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1、旅行社未设专人妥善保管使用基本账户及密码,导致他人冒用

该旅行社名义办理旅游业务的,视为准许或默许其它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2、旅行社未按要求填报生成行程单且无法证明其旅游合同和附件中已具备全部法定必备内容的;。

3、导游员在执行导游任务时未携带《江西省旅行社导游委派及行程安排单》且事后无法证明其确系旅行社委派的;。

4、旅行社未按要求将《江西省旅行社导游委派及行程安排单》作为旅游合同附件提交给旅游者或未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行程安排的;。

5、旅行社或导游员伪造、变造《江西省旅行社导游委派及行程安排单》及其它擅自更改伪造旅法律程的行为;。

6、导游员未经所属旅行社批准,为其它旅行社带团;。

7、导游员完成导游任务后,旅行社未按要求将《江西省旅行社导游委派及行程安排单》存档备查的。

8、旅行社接待团队时,未按规定如数发放《江西省旅游团队服务质量调查表》或其它符合要求的意见反馈表的。

9、旅行社自行印制的意见反馈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10、旅行社未收回或未按规定收回《江西省旅游团队服务质量调查表》或其它符合要求的意见反馈表的。

11、导游员授意他人不按实际情况填写《江西省旅游团队服务质量调查表》或其它符合要求的意见反馈表的。

12、旅行社未按规定将《江西省旅游团队服务质量调查表》或其它符合要求的意见反馈表存入团队档案的。

13、《旅行社条例》、《导游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及《江西省旅游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违法行为。

第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江西省海外旅游总公司。本制度发布之前,江西省海外旅游总公司发布的相关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制度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依本制度执行。

旅行社服務質量跟蹤監督管理制度。

第一條爲了規範旅行社服務,保障旅遊者、導遊員及旅行社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的健康發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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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制度适用于湖南省内旅行社經營活動及導遊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導遊員委派管理制度。

一、導遊員進行導遊活動必須經旅行社委派。

導遊員執行本旅行社的旅遊接待任務時,由該旅行社執行委派。導遊員被借調擔任其他旅行社導遊時,必須經所屬旅行社批準,由用人旅行社執行委派。社會導遊執行旅遊接待任務時,由用人旅行社執行委派。

旅行社委派導遊員應采用湖南省誠信旅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9000誠信系統),通過進入該系統填報指定項目,生成帶有各旅行社驗證條碼的《湖南省旅行社導遊委派及行程安排單》(以下簡稱行程單),以此作爲旅行社委派導遊員的重要依據。

旅行社組織團隊及散客旅遊業務或接受其他旅行社委托的旅遊業務,都應通過9000誠信系統填寫制作行程單。

二、旅行社應指定專人作爲本企業的9000誠信系統基本賬戶管理員。 基本賬戶管理員代表旅行社保管系統分配給本社的基本賬戶及密碼,不得轉讓、出租或出借他人。基本賬戶管理員負責進入9000誠信系統填報指定項目、生成行程單。

三、導遊員委派管理。

(一)執行委派。

旅行社執行委派的程序爲:基本賬戶管理員根據旅行社業務需要、代表旅行社通過基本賬戶進入系統,填報系統指定項目,生成行程單,經本社管理帳戶審核批準後打印生效。

(二)行程單的委派效力及存檔。

行程單是認定導遊員是否由旅行社委派的重要依據。

行程單一式三聯,旅行社、導遊員、遊客各一聯,其中,導遊聯應當在導遊員執行旅遊接待任務時攜帶備查。旅遊接待任務完成後,導遊員應向旅行社交還導遊聯,與旅行社聯、該旅遊接待任務的其他相關資料一并存檔備查。

第四條旅遊合同行程管理制度。

一、旅*程安排是旅遊合同的法定必備事項。旅行社應當通過9000誠信系統填報所有法定必備項目,生成行程單以妥善安排旅*程。行程單作爲旅遊合同附件與合同一并提交旅遊者。

二、旅遊合同行程管理。

(一)生成行程單。

旅行社按照執行委派程序生成行程單。行程單編号應寫入旅遊合同。

(二)行程單的合同效力。

行程單是旅遊合同的附件,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行程單中遊客聯應在旅行社與遊客簽訂旅遊合同時作爲合同附件提供給遊客,或于*規定、旅遊合同中約定的免責解除合同期限屆滿前提供給遊客。

(三)導遊員必須嚴格按照行程單安排旅遊者的旅遊活動,不得擅自變更行程安排。

(四)旅*程變更。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遊、領隊人員不得擅自改變旅遊合同行程。 如在旅*程中發生不可抗力或者非旅行社責任造成的意外情形導緻行程不得不進行變更時,旅行社應采用《旅*程變更确認書》或其他能夠明确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的書面文件與遊客進行确認;。

如遇遊客自願、主動提出變更行程(包括但不限于增減有償服務項目、增減遊覽時間、增減購物次數等),旅行社也應與遊客簽訂《旅*程變更協議書》或其他能夠明确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的書面文件後方可進行變更。

附:1、《旅*程變更确認書示範文本》(用于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變更整體團隊行程)。

2、《旅*程變更協議書示範文本》(用于遊客因個人原因主動提出變更本人行程)。

第五條遊客意見反饋制度。

一、遊客反饋意見是旅遊服務質量監督的重要環節,也是認定旅遊服務質量、劃分遊客與旅行社責任的重要依據。旅行社應主動收集遊客反饋意見。

二、遊客意見反饋流程。

(一)反饋載體。

湖南省旅遊局統一印制《湖南省旅遊團隊服務質量調查表》供旅行社向遊客發放并收集反饋意見,各旅行社在其所在地的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領取。

旅行社也可以自行印制包含《湖南省旅遊團隊服務質量調查表》中全部内容的書面文件供遊客填寫。

附:3、《湖南省旅遊團隊服務質量調查表》。

(二)發放要求。

1、旅行社組織團隊或散客旅遊業務或接受其他旅行社委托的`旅遊業務,均應向遊客發放《湖南省旅遊團隊服務質量調查表》或包含該表全部内容的意見反饋表。

2、旅行社接待旅遊團隊時,10人以下團隊全團發放,10人以上(含10人)按全團人數的50%發放。由該團導遊員具體執行。

3、導遊員在發放時應向遊客準确說明該表各項内容,指導遊客如實填寫,并确保所有信息填寫完整。

4、導遊應收回全部已發放監督表,不得塗改或銷毀,并存入團隊檔案。 第六條旅遊質量監督檢查制度。

一、旅行社及其分社應當接受旅*政管理部門對其旅遊合同、服務質量、旅遊安全、财務賬簿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檢查主體。

各級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依照各級旅遊局的授權具體實施監督檢查。

三、檢查類别。

旅*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的檢查包括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個案檢查和年度檢查。

(一)日常檢查是指各級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對旅遊市場秩序、旅行社、導遊服務等相關檢查内容進行的經常性、随機性的不定期檢查。

(二)專項檢查是指各級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根據工作需要,集中一段時間和特定人員,對某一專題開展檢查。

(三)個案檢查是指根據重大投訴案例,針對某一類旅遊質量問題,對被投訴對象開展檢查。

(四)年終檢查是指每年末各級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對轄區内旅行社實行的全面業務檢查,了解本年度内旅行社的規範經營情況、質量管理情況、人員管理情況等。

四、檢查方式。

(一)現場檢查:各級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派執法人員前往景點、旅行社經營場所等工作現場,對旅行社經營情況、旅遊市場秩序、導遊服務質量及持證情況、政策法規執行情況等相關内容開展實地檢查。

(二)資料檢查:旅行社應當按照《旅行社條例》等相關*法規的規定,應旅*政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有關報表、文件和資料。

(三)随團暗訪:由湖南省旅遊局指定的相關處室負責選聘業内人士、行風監督人員、外省旅遊質監同行等作爲暗訪人員,以旅遊者的身份參加本省旅行社組織的旅遊團隊,對旅行社經營行爲及導遊服務質量進行随團暗訪。

五、檢查内容。

(一)《湖南省誠信旅遊服務管理系統》使用情況;。

(二)《湖南省旅行社導遊委派及行程安排單》執行情況;。

(三)《湖南省旅遊團隊服務質量調查表》發放、使用、回收情況以及旅行社自行印制的意見反饋文件是否已包含《湖南省旅遊團隊服務質量調查表》中全部内容;。

(四)旅行社服務質量自我監督管理(售後服務)情況;。

(五)導遊人員持證情況;。

(六)導遊人員服務、講解情況;。

(七)是否具備團隊召集标識;。

(八)旅遊市場秩序和旅行社日常經營情況;。

(九)旅遊團隊檔案管理情況;。

(十)其他需要依法檢查的内容。

六、檢查要求。

(一)各級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全年開展旅遊市場現場監督檢查不得少于50天,對所轄旅行社的經營管理情況應進行兩次以上的現場檢查。

(二)檢查人員執行旅遊質量監督檢查任務時,應出示《行政執法許可證》;對旅行社、旅遊團隊進行檢查時,應認真填寫《湖南省旅行社檢查登記表》或《湖南省旅遊團隊市場檢查登記表》。

《湖南省旅行社檢查登記表》或《湖南省旅遊團隊市場檢查登記表》均應有兩名以上持有《行政執法許可證》的檢查人員簽名或蓋章。

(三)被檢查的旅行社或旅遊團隊導遊員,要主動配合接受檢查并在《湖南省旅行社檢查登記表》或《湖南省旅遊團隊市場檢查登記表》上簽名。

附:4、《湖南省旅行社檢查登記表(表樣)》。

5、《湖南省旅遊團隊市場檢查登記表(表樣)》。

七、檢查信息公示。

各級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應在每季度最後一個月的25日之前向湖南省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提交本季度市場檢查情況綜述,于檢查當天向省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提交本次檢查中導遊違規扣分、導遊證暫扣待查等情況。

湖南省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負責将以上信息在湖南旅遊信息網上公示。 第七條*責任。

旅行社及導遊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旅行社條例》、《導遊員管理條例》、《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及《湖南省旅遊條例》等相關*法規進行處罰。

1、旅行社未設專人妥善保管使用基本賬戶及密碼,導緻他人冒用該旅行社名義辦理旅遊業務的,視爲準許或默許其他企業、團體或者個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旅行社業務經營活動;。

2、旅行社未按要求填報生成行程單且無法證明其旅遊合同和附件中已具備全部法定必備内容的;。

3、導遊員在執行導遊任務時未攜帶《湖南省旅行社導遊委派及行程安排單》且事後無法證明其确系旅行社委派的;。

4、旅行社未按要求将《湖南省旅行社導遊委派及行程安排單》作爲旅遊合同附件提交給旅遊者或未提供符合*規定的行程安排的;。

5、旅行社或導遊員僞造、變造《湖南省旅行社導遊委派及行程安排單》及其他擅自更改僞造旅*程的行爲;。

6、導遊員未經所屬旅行社批準,爲其他旅行社帶團;。

7、導遊員完成導遊任務後,旅行社未按要求将《湖南省旅行社導遊委派及行程安排單》存檔備查的。

8、旅行社接待團隊時,未按規定如數發放《湖南省旅遊團隊服務質量調查表》或其他符合要求的意見反饋表的。

9、旅行社自行印制的意見反饋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

10、旅行社未收回或未按規定收回《湖南省旅遊團隊服務質量調查表》或其他符合要求的意見反饋表的。

11、導遊員授意他人不按實際情況填寫《湖南省旅遊團隊服務質量調查表》或其他符合要求的意見反饋表的。

12、旅行社未按規定将《湖南省旅遊團隊服務質量調查表》或其他符合要求的意見反饋表存入團隊檔案的。

13、《旅行社條例》、《導遊員管理條例》、《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及《湖南省旅遊條例》等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爲。

第八條本制度由湖南省旅遊局于2017年6月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條本制度的解釋權歸湖南省旅遊局。本制度發布之前,湖南省旅遊局發布的相關旅行社服務質量監督制度與本制度有沖突的,依本制度執行。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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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增强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鼓励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促进餐饮服务提供者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而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配备先进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行检查或者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送检。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举报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了解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聘用本条前款规定的禁止从业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第十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应当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2]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遵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的食品;。

(四)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台账。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五)操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七)制作凉菜应当达到专人负责、专室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的要求;。

(十)应当保持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备设施的清洁,必要时应当消毒。运输保温、冷藏(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且与提供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

第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样检验时,被抽样检验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抽样检验工作,如实提供被抽检样品的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相关票证等信息。

第三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预案实施细则,按照职能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核实情况,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相关部门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及时做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依法处置,并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有关餐饮服务提供者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并采取以下措施: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三)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四)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第二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第二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规模,建立并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职责时,发现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受移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被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原料或者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成因属于其他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的,应当及时向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通报。

第二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

(七)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八)用水的卫生情况;。

(九)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共同参加,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双方核实并签字。被监督检查者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事由和相关情况,同时记录在场人员的姓名、职务等。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餐饮服务环节的抽样检验工作,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支。

第三十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使用经认定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进行快速检测,及时发现和筛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使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发现和筛查的结果不得直接作为执法依据。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快速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抽样时必须按照抽样计划和抽样程序进行,并填写抽样记录。抽样检验应当购买产品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将样品送达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第三十二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检验目的和送检要求,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按时出具合法的检验报告。

第三十三条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异议人有权自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复检工作应当选择有关部门共同公布的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完成。

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复检费用的承担依《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及变更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重点监管。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形式和内容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在7日内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公布下列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一)餐饮服务行政许可情况;。

(三)查处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的情况;。

(四)餐饮服务专项检查工作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

(一)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

(三)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

第三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十)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改变经营条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三)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指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货值金额,指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的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其中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按进价计算,半成品按原料计算,成品按销售价格计算。

第四十六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中,涉及《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适用时,“情节严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二)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死亡病例等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八条在同一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四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停业、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或者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相关负责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国境口岸范围内的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水上运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其始发地、经停地或者到达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有权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2000年1月16日发布的《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特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下文是小编收集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增强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鼓励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促进餐饮服务提供者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而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配备先进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行检查或者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送检。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举报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了解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餐饮服务基本要求。

第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餐饮服务许可证》。

第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管理工作。

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聘用本条前款规定的禁止从业人员从事管理工作。

第十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应当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第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餐饮服务提供者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制度。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三条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企业各门店应当建立总部统一配送单据台账。门店自行采购的产品,应当遵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的食品;。

(四)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进口预包装食品。

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将食品添加剂存放于专用橱柜等设施中,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妥善保管,并建立使用台账。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五)操作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七)制作凉菜应当达到专人负责、专室制作、工具专用、消毒专用和冷藏专用的要求;。

(十)应当保持运输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备设施的清洁,必要时应当消毒。运输保温、冷藏(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且与提供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备设施。

第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抽样检验时,被抽样检验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抽样检验工作,如实提供被抽检样品的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相关票证等信息。

第三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

制定本部门的预案实施细则,按照职能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核实情况,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相关部门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及时做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依法处置,并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有关餐饮服务提供者了解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况,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并采取以下措施:

(二)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三)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监督销毁;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四)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第二十一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第二十二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在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

第二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餐饮服务经营规模,建立并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职责时,发现不属于本辖区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受移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被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发现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原料或者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成因属于其他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者或者食用农产品生产者的,应当及时向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通报。

第二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建立档案情况;。

(七)餐具、饮具、食品用工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的清洗、消毒和保洁情况;。

(八)用水的卫生情况;。

(九)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共同参加,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笔录经双方核实并签字。被监督检查者拒绝签字的,应当注明事由和相关情况,同时记录在场人员的姓名、职务等。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餐饮服务环节的抽样检验工作,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列支。

第三十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使用经认定的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技术进行快速检测,及时发现和筛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使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发现和筛查的结果不得直接作为执法依据。对初步筛查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快速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抽样时必须按照抽样计划和抽样程序进行,并填写抽样记录。抽样检验应当购买产品样品,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将样品送达有资质的检验机构。

第三十二条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检验目的和送检要求,按照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按时出具合法的检验报告。

第三十三条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异议人有权自收到检验结果告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组织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复检工作应当选择有关部门共同公布的承担复检工作的食品检验机构完成。

复检机构由复检申请人自行选择;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复检费用的承担依《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及变更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重点监管。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形式和内容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在7日内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公布下列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一)餐饮服务行政许可情况;。

(三)查处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的情况;。

(四)餐饮服务专项检查工作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

(一)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

(三)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

第三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十)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改变经营条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三)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指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货值金额,指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的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其中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按进价计算,半成品按原料计算,成品按销售价格计算。

第四十六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中,涉及《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适用时,“情节严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二)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死亡病例等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八条在同一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四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停业、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或者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相关负责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国境口岸范围内的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水上运营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其始发地、经停地或者到达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有权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20xx年1月16日发布的《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国境口岸范围内的餐饮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心得体会

自我管理是一种对自己进行有效组织和控制的能力,是每个人都应该具备的重要技能。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活的压力不断增加,自我管理变得尤为重要。在自我管理的同时,我们也需要提供自我服务,即满足自己的需求和愿望。以下是我对于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一些心得体会。

第一段:“认识自己,做好规划”

要做好自我管理,首先需要认识自己。我们需要了解自己的优势和劣势,明确自己的兴趣和目标。只有真正了解自己,我们才能找到最适合自己的发展方向。接下来,我们可以将自己的目标细化成具体的计划,并设定一些时间节点来监督自己的进展。这样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管理时间和资源,从而达到更高的效益。

第二段:“提高专注力,改善效率”

在现代社会,我们时常会受到各种干扰,容易分散注意力。为了提高自我管理的效果,我们需要提高自己的专注力。可以通过定期训练专注力,如冥想、集中注意力进行长时间阅读等方式来改善专注力。此外,我们还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如关闭手机通知、减少社交媒体使用时间等,以减少外界干扰,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段:“养成良好习惯,持续自我服务”

自我服务是自我管理的重要一环。我们应该有意识地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如规律的作息时间、健康的饮食习惯等,以保持良好的身心健康。同时,我们还可以通过自我教育,提高自己的素质水平,丰富自己的知识储备,以更好地满足自己的需求和愿望。不仅如此,我们还可以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他人提供帮助,从而实现自我服务的同时,也为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段:“合理分配时间,平衡事务”

时间是有限的资源,我们要学会合理分配时间,平衡各种事务。可以使用时间管理工具,如日程表、番茄钟等,制定合理的时间安排,合并处理类似的任务,提高效率。同时,我们还要学会合理安排休息时间,保持身心的健康与活力。只有在平衡好各个方面的事务后,我们才能更好地发展自己,实现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目标。

第五段:“不断学习,持续进步”

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我们应该保持持续进步的心态。要不断进行自我反思和总结,发现问题并及时调整。此外,我们还应该保持积极的学习态度,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和知识水平。通过学习,我们可以拓宽眼界,增强自信,并更好地应对各种挑战和困难。只有持续进步,我们才能更好地实现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总结起来,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是每个人都应该重视和努力培养的能力。通过认识自己,做好规划,提高专注力,养成良好习惯,合理分配时间以及不断学习进步,我们可以更好地管理自己,满足自己的需求和愿望。只有通过持续不断地学习和实践,我们才能不断进步,不断完善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能力。

自我管理服务队工作总结

每天服务队队长7:00准时到岗,7:05所有队员全部到位展开新一天管理工作。队长负责巡查,并记录队员反映的岗位情况。教会各队员在日常工作中遇到各种问题应该如何去处理;如学生家长违反了学校乱停车接、送纪律应如何应对?面对低年级同学狡辩违反纪律事实应如何处理?面对高年级左避右躲不配合检查又应该如何应对?例如遇到“狡猾分子”立刻上报老师、谭主任;和那些不配合检查同学展开游击战、或跟踪法等,队员们通过实践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队员为了更好管理好服务队和激发同学们工作积极性,本学年采用了岗位轮换、优秀队员优先换岗位的管理办法,通过各个岗位相互评比和老师、队长的综合评价对那些敬岗爱业的、,表现突出服务队队员给予表扬并进行岗位调整。反之给予点名批评教育及个人、班级扣分。这样有利于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同时也激发同学们工作的积极性,也能使同学们相互监督相互促进,进一步加强服务队的管理维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发挥服务队的应有作用。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深感我们的成绩是在政教处正确领导和广大同学的支持下取得的,更是服务队全体成员一年来团结一心、携手共进的结果。然而我们离广大师生心目中优秀服务队还有一段距离,为此我对现在服务队和下一届新服务队提两点建议:

1、加强服务队的教育,提高服务队自身素质。

2、通过各种渠道,加大服务队的宣传力度,提高服务队工作的透明度,让同学们了解和监督服务队的工作。

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心得体会

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是现代社会中非常重要的能力。作为一名大学生,我深深体会到了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重要性。在大学期间,我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总结出了一些心得体会,希望能给其他人提供一些参考。

首先,自我管理要有明确的目标和计划。在大学的学习生活中,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目标和计划。无论是学业上的目标,还是生活上的规划,都需要我们有明确的目标和周密的计划。比如,我们要明确自己每个学期的学习目标,制定适合自己的学习计划,定期检查和修正计划,不断进步和成长。只有有了明确的目标和计划,我们才能知道自己要去往何方,才能更好地规划自己的时间和资源。

其次,自我管理要保持良好的时间管理习惯。时间是最宝贵的资源,我们要学会合理利用时间。在大学期间,学习任务和课外活动都很繁忙,如果没有良好的时间管理习惯,很容易陷入忙而不出成果的状态。我发现,制定每天的时间表、优先处理重要的事项、合理安排复习和休息时间等都是提高时间管理的有效方式。合理安排时间,不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还可以保持精力充沛,更好地应对各种挑战。

第三,自我管理要注重健康管理。一个健康的身体是实现其他目标的基础。为了更好地管理自己的身体,我每天都会坚持锻炼身体、合理饮食和保持良好的作息习惯。锻炼身体可以提高身体素质和抵抗力,保持良好的饮食习惯可以提供充足的营养和能量,规律的作息习惯可以让身体得到充分的休息和恢复。只有保持身体健康,我们才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潜力,更好地投入到自己的学业和事业中。

第四,自我服务要提升个人能力。自我服务不仅仅是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更是为了为他人提供帮助和服务。为了更好地服务他人,我认为我们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个人能力。这包括提高专业能力、丰富社会经验、增强团队合作能力等。通过参加社团、实习、志愿者等活动,我们可以积累更多的实践经验,拓宽自己的眼界,发展自己的交往能力和合作能力。提升个人能力不仅能够给他人提供更好的服务,还能促使我们在成长中不断完善自己。

最后,自我服务要保持积极的心态。自我服务往往需要付出一定的努力和时间,但回报并不总是立竿见影的。因此,我们需要保持积极的心态,在遇到困难和挫折时保持坚持不懈的精神。同时,我们也要学会适度地调整自己的期望,不过分苛求自己和他人。保持积极的心态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面对各种挑战,坚持下去,取得更好的成绩。

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我们不断地调整和改进。通过自我总结和实践,我明白了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重要性,并且了解了一些方法和技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个人的不断成长,我相信自己在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方面会不断提升,更好地实现自己的目标和价值。

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心得体会

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是现代社会中必不可少的能力。通过自我管理,我们可以更好地掌握自己的生活和事业。通过自我服务,我们可以更好地为他人和社会做出贡献。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自己对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体会和心得。

首先,自我管理是一种自律的表现。自律是指我们在面对各种诱惑和困难时,能够约束自己的欲望和行为,按照既定的目标和计划进行行动。在我个人的经验中,自律是成功的关键。在大学期间,我常常面临着课业压力、社交活动和娱乐的选择。但是通过自我管理,我能够坚持按时完成作业和复习,并合理安排社交和娱乐时间。这种自律的习惯不仅帮助我在学业上取得好成绩,还让我更好地平衡了生活和学习。

其次,自我管理也需要我们具备一定的组织能力。组织能力是指我们能够合理安排和利用时间、资源和能力,达到最优的效果。通过组织能力,我们可以始终对自己的任务和目标有清晰的认识,并制定出详细的计划和步骤。在我的工作中,我常常面对着各种琐碎的任务和工作,如果没有组织能力,我可能会感到无所适从和被动应付。但是通过自我管理和组织能力的训练,我可以事先规划好每天的工作内容和时间安排,合理分配资源,提高工作效率。这种组织能力也帮助我更好地应对未来的挑战和变化。

自我服务是自我管理的延伸,它强调我们不仅要管理好自己的生活和事业,还要为他人和社会贡献。自我服务可以表现在各个方面,如家庭、工作、社区和公益事业等。在日常生活中,我常常参与企业的志愿者活动,为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通过这种自我服务,我既可以锻炼自己的能力和素质,又可以回馈社会,实现自己的价值。同时,自我服务也是一种学习和成长的机会,通过与他人合作和交流,我们可以学习到更多的知识和技能,提升自己的综合能力。

在自我服务中,与他人的沟通和合作是必不可少的。通过与他人的交流和合作,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他人的需求和问题,并找到解决之道。在我志愿者的经历中,我常常需要与团队成员协商和沟通,制定出最佳的方案。通过这种合作,不仅提高了团队的凝聚力和效率,也拓宽了自己的眼界和思维方式。

最后,我认为在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过程中,反思和改进是必不可少的环节。通过对自己的行为和决策进行反思和分析,我们可以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和水平。在我个人的实践中,我常常会审视自己的过去的行为和决策,找出其中的不足和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改进计划。这种反思和改进的习惯让我在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道路上不断迈步向前,取得更大的进步和成就。

综上所述,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是现代社会中必不可少的能力。通过自律、组织能力和反思改进等手段,我们可以更好地管理和服务自己、他人和社会。在不断实践和努力中,我们可以逐渐提升自己的能力和水平,实现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

监督管理局工作的自我总结

2019年,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局的正确领导下,我局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全面贯彻落实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会议和市委五届十一次全会精神,围绕我市“争先进位、率先崛起”的目标,把保障群众饮食用药安全作为中心任务,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继续强化药品市场监管,大力推进机关效能建设,确保了广大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有效。

半年来,我们继续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抓住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工作措施,务求实际效果,不断提高综合监管能力,提升组织协调水平,使我市的食品安全状况出现持续好转局面。

一是组织召开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会议。组织召开了两次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会议,总结回顾了xx年全市食品安全工作,并就xx年全市食品安全工作作了分析部署。

二是出台各项工作制度并扎实开展市场整治。我们先后制定了《##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管理办法》、《##市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制度》以及各重大节假日的整治通知等文件,市政府出台了《##市食品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

》。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部署,我们制定了《##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工作方案。

》,先后牵头组织农业、质监、工商、卫生等职能部门开展了元旦、春节、“五一”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和整治,尤其突出了对农村儿童食品的整治,根据##市长的批示精神,结合我局、工商、卫生、教育等九个单位专题调研结果,制定了《##市农村儿童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从6月1日开始,对农村儿童食品安全进行为期3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较好的成效。6月初,根据省局《关于组织开展劣质奶粉核查的紧急通知》的要求,我们高度重视,立即将《通知》精神下发各相关部门,并组织协调工商、卫生等部门,紧急核查“东方牌”劣质奶粉。

三是认真开展自评及迎评工作。为科学评价我市食品放心工程成果,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市食品放心工程量化考评实施细则》及量化考评标准,对各部门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情况进行了检查和综合评价,为迎评工作打下坚实基础。今年1月份,顺利通过省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组检查,我市的食品安全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四是对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进行考核。3月份,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会同目标办对全市21家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进行了考核,通过听汇报、看资料、查记录、查案卷、实地察看等形式,全面了解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并及时将考核结果反馈。各县区政府和各职能部门都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目标考核,极大地提升了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考核的效能。

药品监管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半年来,我们坚持以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为目的,始终保持打假治劣的高压态势,突出“四抓”,取得可喜成效。

一是抓整治。我们先后开展了药品包装。

说明书。

疫苗质量医疗机构用药用械“齐二药”鱼腥草注射剂a型肉毒素等多项专项检查。“齐二药”假药事件发生后,我们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核查工作,并坚决做到“三个不准”:一是对“齐二药”生产药品进行全面清查,不准有疏漏;二是对“齐二药”生产药品进行有效控制,不准再使用;三是对一旦确定是假药的,要进行彻底处理,不准出现伤害事故。在一个多月的核查中,共查封扣押9个品种共计13169支“齐二药”生产药品,未发现国家局公布的12个批次5个品种的“齐二药”假药。除此之外,我们对药品生产企业和医院制剂室开展了从原辅料到产成品的全面检查。进一步加强与公安联合打假的工作机制,制定了《联合开展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的若干工作规范》。2019年,共出动执法人员400余人次,车辆近100台次,检查涉药单位139家,立案94起,端掉4个地下药械窝点。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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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行为,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2017年9月5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1月6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长签署第36号令并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46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线上线下一致”原则。《办法》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通知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要求其立即停止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二是明确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义务。《办法》规定,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需要履行建立食品安全相关制度、设置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审查登记并公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信息、如实记录网络订餐的订单信息、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等义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需要履行公示信息、制定和实施原料控制、严格加工过程控制、定期维护设施设备等义务。

三是明确送餐人员和送餐过程要求。《办法》规定,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证配送过程食品不受污染。送餐单位要加强对送餐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要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四是明确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办法》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监测发现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通知有关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查处。

五是明确与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章的衔接。《办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小餐饮网络经营作出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办法》对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未作规定的,按照《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执行。

服务质量管理监督制度

下面是本站提供的优秀制度文章供您参考: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电信事业健康、有序、快速地发展,维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获得经营许可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本行政区域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信息产业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

第四条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机制。

第五条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的任务是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质量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监督电信服务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对侵犯用户合法利益的行为进行处罚;总结和推广先进、科学的电信服务质量管理经验。

第六条电信管理机构服务质量监督的职责是:(一)制定颁布电信服务质量有关标准、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找材料到cnfla--网上服务最好的文秘资料站点](二)组织用户对电信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实时掌握服务动态;(三)纠正和查处电信服务中的质量问题,并对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实施对违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处罚,对重大的质量事故进行调查、了解,并向社会公布重大服务质量事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四)表彰和鼓励电信服务工作中用户满意的先进典型;(五)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执行资费政策标准情况、格式条款内容进行监督;(六)负责组织对有关服务质量事件的调查和争议的调解。

第七条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服务质量和处理用户申诉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被检查的单位及相关人员,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二)有权进入被检查的工作场所,查询、复印有关单据、文件、记录和其他资料,暂时封存有关原始记录。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出示有效证件,并由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第八条电信管理机构不定期组织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服务质量进行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抽查结果。

第九条电信管理机构将用户满意度指数作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服务质量评价的核心指标,组织进行电信服务质量的用户满意度评价活动。鼓励电信业务经营者建立科学的用户满意度评价体系。

第十条电信管理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电信服务质量状况和用户满意度指数。

第十一条电信管理机构可以依靠全国电信用户委员会以及社会舆论等,沟通与广大用户的联系,听取用户的意见与建议,充分发挥用户的监督作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应当定期通报受理用户申诉和统计分析情况。

第十二条电信用户有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服务质量及保护用户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向电信业务经营者及电信管理机构提出改善电信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有权检举、控告损害用户权益的行为及有关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

第十三条电信管理机构有权要求并督促电信业务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提供的服务质量得以持续改进。

第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向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交纳服务质量保证金。

第十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制定和使用格式条款应当报电信管理机构备案。格式条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全面、准确地界定经营者与用户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用户注意免除或限制电信业务经营者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应及时规范和调整格式条款的有关内容。

第十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对外公布投诉电话,配备受理用户投诉的人员;对用户投诉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不得互相推诿;对电信管理机构督办的事宜,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处理结果或处理过程向其报告;对用户提出的改善电信服务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主动沟通。

第十七条用户要求查询通信费用时,在计费原始数据保存期限内,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提供查询方便,做好解释工作。在与用户发生争议、尚未解决的情况下,电信业务经营者应负责保存相关原始资料。计费原始数据保存期限为5个月。

第十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定期对照电信服务标准进行自查。跨省经营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将自查情况每半年向信息产业部报告,其分支经营单位及取得省内经营电信业务许可证的经营者将自查情况每半年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报告。对《电信服务标准(试行)》中规定的重大通信障碍阻断,电信业务经营者应立即向电信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代办电信业务单位(或个人)的服务质量,由委托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并负责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必须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检查或调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干扰检查或调查活动。

第二十一条对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电信服务标准,并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由电信管理机构发出限期整改书;对逾期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妨碍电信管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工作或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不能按期、如实向电信管理机构报告服务质量自查情况的,给予警告。

第二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调查所得资料中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事项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包庇电信业务经营者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九条2011年12月31日前,已经依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换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变;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资质延续。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不包括医疗机构的放射性危害。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并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简化手续,方便服务对象,并采取措施保证服务质量。

第三十二条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和规定的区域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技术服务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应当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工作报告表,报送服务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工作报告表式样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

第三十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没有行业自律标准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第三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伪造、变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

(三)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技术服务活动;

(四)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

(五)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

(六)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七)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专职技术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从业。

第三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过程控制记录、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全过程管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为专职技术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餐饮服务监督管理,保障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工作,增强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意识,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鼓励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促进餐饮服务提供者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餐饮服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提供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而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规范,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配备先进的食品安全检测设备,对食品进行自行检查或者向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送检。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社会监督,举报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了解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管理办法及考核方案

第一条 为完善我县公共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加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管理职责,提高全县卫生监督管理水平和效能,根据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若干规定》、《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等相关规定,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监督协管员是指:北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终兴镇等共22个镇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对食品卫生、职业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市场、饮用水卫生等进行监督检查、报告,协助执法与应急处理的人员。

第三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接受所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的双重管理。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负责全县卫生监督协管员的业务培训、指导、考核。

第四条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辖区域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纳入县卫生局对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管理范畴,列入公共卫生考核范围。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五条 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区域人口比例配备1-2名专(兼)职卫生监督协管员,较大或卫生单位相对集中的镇可增设人数。

第六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的聘任程序为:由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报,卫生监督所登记、培训,县卫生局审查、考核、聘任。

第七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

(三)经过卫生监督岗位培训,并考试合格;

(四)年龄男性50周岁以内,女性45周岁以内。身体健康。

第八条 建立卫生监督协管人员定期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卫生监督协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政治思想素质。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的工作职责有:

(二)对在卫生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法律宣传并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三)协助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查处违法案件;

(五)认真完成县卫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卫生监督所按照监督科室执法人员每人分片包干责任制和工作日驻片蹲点工作制度,落实片区监督管理职责。卫生监督协管员在卫生监督所片区责任监督员的带领下,共同做好辖区卫生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十一条 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全县卫生监督协管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县卫生局。

第十二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的综合考核评定为每年1次,绩效考核为每季度1次。考核内容主要有:

(一)监督检查质量及频次,卫生市场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二)信息收集、报送情况;

(三)参加会议及培训情况;

(四)协助行政执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五)本办法规定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的考核结果与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公共卫生经费拨付及年度工作考核挂钩。

第十四条 县卫生局将结合年度工作及考核情况对成绩显著的卫生监督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发生卫生监督协管员失职、渎职而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扩大、蔓延的,将追究卫生监督协管员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单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总体目标

镇卫生监督协管站和协管员为实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和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和通报的责任部门,负责对我镇及各村卫生所的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工作的'进展情况和日常医疗卫生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与工资绩效考核相挂钩。

三、村卫生所和卫生协管信息员的职责

(一)、收集和报送各种卫生监督工作信息。

1、收集和报送本村食品生产、经营摊点从业人员信息。及时上门对群众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宣教和指导,积极防范群体性食物中毒发生。

2、收集和报送本村生活饮用水卫生信息。

3、收集和报送本村学校卫生信息。

4、收集和报送本村理发店、浴池等公共场所卫生信息。

5、收集和报送本村医疗机构有关信息。

6、收集和报送本村办厂矿、建材等企业职业卫生信息。

7、收集和报送本村各种医疗、卫生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二)、协助配合上级卫生监督机构查处本村各种卫生违法违规行为。

(三)、协助配合上级部门处置传染病暴发流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向本村村民宣传各种卫生法律法规知识。

(五)、完成上级卫生监督机构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四、村卫生所卫生监督协管信息员各种报表的要求

(一)村卫生所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二)村卫生所工作的动态管理;

(三)村卫生所医疗文书书写质量;

(四)村卫生所传染病防治工作;

(五)村卫生所药品使用质量与处方调配管理;

(六)村卫生所医疗废物处理;

(七)村卫生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情况;

(八)居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工作和医疗卫生工作的满意程度;

六、监督检查方式

1、采取每月一次的日常不定期检查;

3、设立举报箱,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的广泛监督;

七.监督考核结果的应用

严格村卫生所卫生监督工作目标责任考核,每半年县卫生监督所对卫生院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卫生院考核全乡村卫生所,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90分以上的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7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对考核不合格者,由卫生院按照《村卫生所综合目标责任书》规定,扣除其本年度应享受公共卫生补助经费的卫生监督部分。对无特殊原因,不按时参加卫生院或市、县卫生监督所组织的业务培训,不配合上级对本村卫生违法行为查处的村卫生所,予以通报批评。

为完善卫生监督网络体系建设,加强卫生监督队伍,规范卫生监督行为,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卫生监督服务,更好地履行卫生监督职责,落实卫生监督工作任务,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和卫生部《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寒亭区卫生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是指经寒亭区卫生局培训、聘任,协助寒亭区卫生局履行卫生监督服务职责的人员。

第二条 寒亭区疾控防疫卫生监督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持有统一的卫生监督证件,方可从事卫生监督服务活动。卫生监督协管员不得从事卫生监督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实行在职培训、定期聘用、工作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五条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依托现有的基层卫生服务机 构,可由现有负责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员兼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要保证聘任2-5名卫生监督协管员,每个村卫生室要聘任不少于1名卫生监督协管信息员。

第六条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卫生监督协管员,由寒亭区卫生局培训和聘任。卫生监督协管员取得《卫生监督协管上岗证》后,方可从事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第七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四)具有卫生监督相关的专业和法律知识。

第八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执行寒亭区卫生局和寒亭区疾控防疫卫监中心交付的任务,包括: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咨询指导、公共场所、餐饮卫生、保健品、消毒产品和健康相关产品、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第九条 寒亭区卫生局根据卫生监督协管员职责要求和提高素质的需要,对卫生监督协管员进行培训。

第十条 寒亭区卫生局每年对卫生监督协管员的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卫生监督服务和遵纪守法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 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三)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十二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寒亭 区卫生局予以解聘。

(一)符合退休条件的;

(二)调离公共卫生工作岗位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胜任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寒亭区卫生局负责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寒亭区卫生局负责解释。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设立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职业卫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专家库专家承担相应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从事技术评审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二)具有连续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技术评审工作。

专家库专家任期5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二条专家库专家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专家库专家进行定期复审,并根据资质认可工作的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700万元以上;。

(三)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70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有不少于25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

(七)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

(三)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有不少于20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

(七)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

(三)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有不少于10名经培训合格的专职技术人员;。

(七)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注册资金和固定资产的验资证明;。

(四)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申请甲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组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等要求作出资质认可决定。决定认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认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申请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组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和区域经济结构、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等要求作出资质认可决定。决定认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认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申请丙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三)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组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和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等要求作出资质认可决定。决定认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认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发证机关)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3至7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请人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包括申请文件、资料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现场技术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查现场有关设备、设施、仪器、仪表等;。

(二)考核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及有关专职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能力;。

(三)抽查原始工作记录、影像资料、报告、总结、档案等资料;。

(四)进行必要的盲样检测。

第二十二条技术评审工作应当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提交技术评审报告。技术评审报告是发证机关作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决定的重要依据。

专家组技术评审和申请人整改问题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三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取得资质1年以上,需要增加业务范围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认可。

第二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有关电视、报刊等媒体上予以声明,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乙级、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均为3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复审合格后予以办理延续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分立、合并的,应当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或者重新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不予批准延续的;。

(二)被依法终止的;。

(三)自行申请注销的。

《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9月1号起开始实施,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新增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网络餐饮服务(网络订餐)是近年来兴起的“互联网+”新业态,在提供消费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为保障网络订餐食品安全,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办法》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办法》调整的范围,既包括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自行在互联网设立订餐网站或者在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网上店铺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经营者),也包括在本市从事网络餐饮服务的第三方平台。

(一)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应当履行主体责任,依法从事网络餐饮服务,保证食品安全。鼓励引入社会第三方机构,协助其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办法》对法律规定的入网食品经营者实名登记、资质审查、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以及网上公示证照、第三方平台停止提供平台交易服务、送餐环节食品安全要求等作了进一步细化,以便于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更好地遵守法律规定。

(三)《办法》从实施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信用管理、开展网络餐饮服务监测和检查、严重违法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移送等方面,进一步强化网络餐饮服务的监管工作机制。

(四)《办法》鼓励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以各种形式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一)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的实际经营地址、经营项目等应当与其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一致。

(二)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件的相关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当完整、真实、清晰。

(三)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即食食品现制现售卫生规范》等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制作食品。

(四)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自行送餐的,应当加强对送餐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送餐过程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送餐环节具有一定的食品安全风险,《办法》根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提出了送餐环节食品安全要求。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自行送餐的,应该遵守相关要求;委托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第三方物流送餐的,应当对其是否具备规定的条件进行核实。

(一)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并执行送餐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取得健康证明。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依法不得从事送餐活动。

(二)用于盛放食品的容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送餐时应当采取能够防止灰尘、雨水等污染的有效措施,确保送餐过程食品不受污染。使用的送餐箱或者送餐包应当定期清洁、消毒。

(三)有冷藏等特殊温度要求的食品(如冷菜、生食、冷加工糕点、预拌色拉),其配送条件应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配送。

(四)鼓励在食品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示食品制作烹饪时间和安全食用时限,并提醒消费者收到后尽快食用。

(一)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入网标准,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入网审查、实名登记、平台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报告和处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第三方平台应当对申请加入平台的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资质进行审查(可参照我局《入网餐饮单位许可资质审查工作指南》开展资质审查工作)。如有需要,应到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进行现场核实。鼓励将平台内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许可信息与政府监管部门的许可数据进行比对,提高资质审查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三)第三方平台应当对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记录其社会信用代码、食品经营许可证件编号、许可证有效期、核准名称、地址、经营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四)第三方平台通过与平台内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入网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应当遵守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权利和义务。

(五)第三方平台检查发现平台内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发现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无许可证经营、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一)鼓励在平台上公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实施的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等信息。

(二)鼓励建立平台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并在网上公示信用评价情况。

(三)鼓励通过对平台内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的上传信息、消费者点评等数据分析,获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线索,并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四)鼓励对平台内的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五)鼓励建立消费预赔金制度。

(六)鼓励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

(一)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第三方平台实施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责任约谈及整改等情况,并根据信用记录,调整监督检查频次。

(二)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餐饮服务活动的监测,并对其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第三方平台报告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线索开展重点监督检查。

(三)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和第三方平台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四)第三方平台存在违法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吊销许可证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函告市通信管理局,由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吊销许可证。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或者第三方平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查处:。

(一)擅自改变餐饮服务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的;。

(二)《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的;。

(三)使用经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的《餐饮服务许可证》,或者使用以其他形式非法取得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

第三十八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八)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十)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改变经营条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经营或者使用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三)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三)、(四)、(八)、(九)项的有关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指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货值金额,指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的食品的市场价格总金额。其中原料及食品添加剂按进价计算,半成品按原料计算,成品按销售价格计算。

第四十六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中,涉及《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适用时,"情节严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二)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有死亡病例等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七条餐饮服务提供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八条在同一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四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停业、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或者其工作人员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相关负责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总结

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要求,贯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切实提高餐饮服务企业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和业务水平,提高餐饮企业自查自纠能力,有效保障大学生食品安全,沈航龙源公司积极响应贯彻,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沈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评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作出以下工作总结。

一、 积极参加沈阳市食药监局开展的“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今年4月份,我们参加沈北新区药监所召开的:“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动员大会,听取了这项工作的目的、重要性及必要性。会后,在沈北药监所的具体指导下,公司成立专项领导小组,积极开展工作。公司领导指出: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是我们践行科学管理理念,强化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大学生食堂饮食安全的有力措施和保障。实施这项工作,要人给人,要物给物,申请专项资金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二、 积极参加《沈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评定标准》学习培训。

识到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并准确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评定标准和要求。为我们开展下一步工作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工作骨干。

为了开展好这项工作,公司召开多次专题会议讨论工作程序与步骤,并逐级培训食堂各班组领导及员工。反复宣讲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讲清评定标准、工作要领、细化具体要求。

三、 积极自查,对照标准逐条整改,为创建a级食堂努力工作。 自查工作围绕《餐饮服务单位监督量化检查表》逐项展开。为了将此项工作做到无盲点,将《餐饮服务单位监督量化检查表》逐条分解分工落实到人。查找管理工作内容:文字材料准备;vi标识管理;各项管理制度补充及培训;硬件设施增补,计:需完善管理制度5项;完善vi标识20块;完善操作器皿功能区分;完善生产原材料区分;保洁设施增设;员工培训项目3项;专兼职岗位2个。

四、 认真配合药监部门审定工作。

为了使整改工作顺利进行,两次请沈北药监部门来食堂指导工作。在上级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快速完成增添管理制度和检查制度5项;vi制作30项;操作器皿功能区分二百多件;完善生产原材料区分20多处;增添售卖区洗手设施3处;专职岗位2处。

品安全工作切实做到实处,为提高沈阳市餐饮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我们也深知这项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我们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例如:

1、在洗消工作方面:

食堂还存在少量的密胺瓷餐具,有待逐步淘汰。

二次保洁设施完善。

2、加工区域:

二次洗手设施增设;

加工区保洁清洁池的完善;

以上完善项目,我们限定于月前全部完成。

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落实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根据国家总局和省局关于全面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相关精神要求,我市自去年5月以来,按要求标准,分批分期从城区到乡村在全市全面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现将今年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全市共有餐饮服务单位8721家。其中特大型29家、大型餐馆186家,中型餐馆1469家,小型餐馆3423家,快餐店966家,小吃店1037家,饮品店204家,学校、托幼机构食堂1007家,企事业单位食堂400家。其中,a级单位372家,b级单位2868家,c级单位3952家。

二、主要做法

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的要求,严格审批验收程序,做好现场检查评价工作,针对餐饮行业不重视流程布局设计的问题,将餐饮服务单位的布局流程列入到餐饮服务许可条件之一,凡新开办或改扩建的餐饮单位,必须符合许可量化分级的要求,否则,一律不予许可。

2、组织培训。制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培训计划,分区域对协管员、信息员及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进行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专业知识的培训学习。通过培训,提高了监管人员的食品安全工作管理水平和餐饮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保障了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顺利推进。今年5月以来,平江县已进行六场次共862人的培训学习,并在高中学考、人大政协会议等重大活动前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地点。

三、工作成效

1、提高认识转变了观念,进一步增强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必要性。通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将经常性监督管理与餐饮服务许可有机结合起来,发现了我市餐饮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找到了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便于在今后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分清类别和监督频率。通过量化加强监督管理,提高了餐饮业的行业自律性,调动了餐饮单位经营者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自觉争取达到量化分级优秀水平。在行业内,比、学、赶、帮、超的氛围逐渐形成。由于向社会公布评定结果,提高了餐饮服务单位的知名度,各餐饮服务单位和学校食堂主动申请争取a级餐饮服务单位,在加强内部管理的同时,加大了对厨房建设,改造的投入,从而提高了餐饮服务行业整体水平。

2、增强了餐饮服务单位的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在明确餐饮单位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作用。实行等级评定和监督信息公示,促使餐饮服务单位不断加强管理、改善经营条件,在接受行政监督的同时,接受广大消费者的社会监督,企业的责任意识、诚信意识、自律意识都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餐饮服务单位的主体责任得到了进一步落实。

3、消费者理性消费逐步得到加强。通过报刊、电视和社区

专栏的广泛宣传和引导,消费者寻找“笑脸”就餐的意识逐渐增加,到食品安全等级高、诚信守法意识强的餐饮服务单位就餐的观念正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的氛围正在形成。

四、存在问题

1、无专项工作经费。开展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所需的各项费用不在行政许可收费范围,不得向经营户收取;政府目前没有划拨专项经费,财力有限,制约了此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大力推进。

2、部分小餐馆、小吃店规模小,起点低,硬件设施差,业主群体特殊,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意识差,监管难度大,无法达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要求。

3、部分餐饮服务单位对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认识不足,不愿通过投入资金提质改造来提升量化等级。

五、下一步措施

1、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培训、发放宣传资料以及主流媒体宣传等手段,宣传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意义和重要性,提高餐饮服务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引导消费者寻找笑脸就餐消费,增强公众健康消费意识。

2、将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与文明餐桌、示范店、示范食堂创建结合起来,以点带面促提高。

3、对达不到评定要求的小餐饮店和小吃店加大监管力度,促其改善经营条件或转行。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七条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专职技术人员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能力;

(二)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

(三)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标准;

(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

(五)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是否健全;

(六)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违规现象;

(七)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发证机关应当对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评估检查。进行年度评估检查时,应当征求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用人单位接受指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二)以备案为由,变相设立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行政许可;

(四)干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正常活动;

(五)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六)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摊派财物、推销产品;

(七)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报销任何费用。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专家库专家违反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依法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总结

为确保元旦、春节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根据《关于加强元旦、春节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我所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大对辖区内餐饮服务单位监管,保障了两节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具体情况如下:

为确保元旦、春节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我所组织召开会议,成立领导小组,由所领导担任组长;会议认真分析当前餐饮服务单位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组织监督员学习《通知》精神,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培训,做好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准备工作;要求每位监督员忠于职守,并严格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通知》精神的要求,针对两节期间餐饮服务单位等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问题及食品安全监管薄弱环节,研究制定我市的行动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加大对承办5桌以上宴席餐饮单位、集体食堂、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力度,重点检查餐饮服务单位鲜肉及肉制品、食品原料、调味品、食品添加剂和白酒、葡萄酒采购的管理,以及食品贮存、加工制作、餐饮具消毒、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经营行为。督促餐饮经营者认真执行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以及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规范,杜绝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

1、宣传动员和自查自纠阶段。

为了两节期间的餐饮食品安全,监督员提前对餐饮业、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以及。的餐饮服务单位等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强化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要求各单位强化自身管理,层层落实责任,从源头把好食品安全关;同时要求餐饮单位不得超接待能力承办年夜饭,并督促餐饮单位一次性承办5桌以上年夜饭的及时申报。针对两节期间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向餐饮单位下达食品安全指导性意见书。

2、执法检查阶段。

两节前及期间,监督员对管辖范围内的`餐饮单位、集体食堂等,开展食品安全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大中型餐饮单位、集体食堂、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以及。餐饮单位等,采取深入库房、操作场所等,检查鲜肉及肉制品、食品原料、调味品、食品添加剂等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情况,以及食品贮存、加工制作、餐饮具消毒、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特别加强年夜饭承办餐饮单位食品安全检查,要求各单位做到环境整洁,食品原料新鲜,凉菜间必须做到“专人、专间、专用工具、专用冰箱(柜)、专用消毒设备”,烹煮食品必须烧熟烧透,加强各类餐饮具、刀具的清洗消毒和保洁,严禁无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食品的工作。严格审查年夜饭菜谱,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凉菜等及时进行调整;同时要求所有承办年夜饭单位烹制菜肴烧熟煮透,凉菜开餐前两小时内制作,并每菜留样100克、密闭冷藏保存48小时。一旦发现疑似食物中毒事件,所涉餐饮单位必须立即向我所报告。

检查中发现主要存在问题:少数餐饮服务单位台账记录不全,荤素水产水池及餐具洗消水池混用,餐具保洁柜不密闭,凉菜间放有杂物,操作台存在超保质期食品、及无标签预包装食品,库房食品落地存放、食品与杂物混放等。针对上述问题,监督员及时提出改正意见,要求限期整改到位;对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单位进行立案查处。

事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值班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保持24小时应急状态,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迅速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处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总结

我局自开展药品“两打两建”专项行动以来,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关于药品“两打两建”专项行动工作要求,在阶段性工作中紧紧围绕打击药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目标任务,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总结,在全县药品经营企业范围内开展了该项行动。现将开展全面检查阶段主要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局领导高度重视“两打两建”专项工作,经常召集相关股(室)的工作人员召开会议,及时总结和了解“两打两建”工作的进度和所取得的成绩,并对下一步工作进行部署,以确保“两打两建”专项行动取得更大的实效:一是及早成立机构,制订方案。

成立“两打两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部署和具体指导全县药品强化组织领导。

在行动前,对具体操作进行演练,并在工作中不断加以完善。

目的明确,精心实施。

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两打两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方案明确了整治目标、突出了重点内容,细化了工作措施。

本次主要任务是针对我县目前药品生产流通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在对全县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全面检查的基础上,突出两个重点,一是把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作为重点,二是把建立和完善制度机制作为重点。

通过这次专项行动,进一步整治规范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在药品购进、存储、养护及票据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1.在打击药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行为方面情况。

执法人员共出动执法人员215人次,对辖区内1家药品生产企业,2家药品批发经营企业,30家乡镇卫生院,73家村卫生室进行了监督检查,在药品生产未发现有从非法渠道购用提取物、使用假冒伪劣中药材、药材的非药用部位和被污染或提取过的中药材生产药品、中药饮片生产中增重染色和掺杂掺假、外购非法加工的中药饮片或半成品改换包装标签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药品生产企业在执行gmp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在2家药品批发经营企业未发现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挂靠”、“走票”、销售假劣药品等违法行为,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检查发现存在使用过期失效药品、未按规定存储药品等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给与警告,立案处理。

3.互联网和广告网站的监管情况。

我县无取得互联网交易药品资格的'企业,尚未发现提供药品交易的互联网信息和广告,未发现我县其他有提供药品交易信息、广告的网站。

(一)乡镇医院及卫生室对药品规范管理的意识薄弱,票据管理混乱,药品存储,养护制度不够健全,仓储设施无法达到要求,养护不及时。

药品拆包装存放和使用过期药,一次性医疗器械使用后不按规定消毒,毁形的情况较为突出。

按照药品“两打两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针对现场检查阶段发现的问题,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落实。

1、加强药品生产经营规范建设。

一是督促药品生产企业对所生产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负完全责任,建立完善全过程质量管理制度,责任到人,严把原材料购进关、生产质量关、产品检验关。

二是加强日常监管。

以药品分类管理、药师在岗在位、药械进销存台帐、经营场所管理等为重点,组织开展日常监管活动,不断规范药品经营行为。

积极开展日常监管,提高监管效果,确保按要求完成检查频次、覆盖率达到100%。

2、探索药品监管机制建设。

立足,积极探索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企业分级分类监管、药品安全风险防控等机制。

逐步建立完善药品监管制度:

一建立企业分类分级管理制度;

二是建立药品安全风险防控制度;

五是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制度,发挥媒体监督的积极作用,规范信息发布,科学、准确、及时、有序的发布有关信息。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国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等技术服务。

甲级资质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及颁发证书。

乙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丙级资质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及颁发证书,并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进行登记。

第六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

第七条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全国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取得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下列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必须由取得乙级以上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一)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跨设区的市的建设项目;。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取得丙级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根据认可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设区的市或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范围从事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建设项目以外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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