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大全(18篇)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大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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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1-07 14:41:24

上传者:念青松

规章制度的不断完善和修订,能够适应社会变革和需求的发展。规章制度是保障组织稳定运行和成员权益的重要工具,以下是一些典型的范例。

防火防爆安全的管理制度

1、经营单位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负责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经营法令、法规和制度,组织实施本单位有关安全管理、文明经营的决议。

2、关心爱护职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3、制定或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经营措施和计划。

4、组织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正确处理安全与经营之间的矛盾问题,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坚决落实整改。

5、制定烟花爆竹应急救援预案,熟悉和掌握烟花爆竹的危险特性及发生意外时的急救措施并定期演练。

2、精心操作,不违章作业,并劝阻以及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经营过程中异常情况,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等行为。

4、负责向供货方索取许可证件,不得从未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产品。

5、清楚购进、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及数量,严禁采购假、劣质烟花爆竹产品,并建立健全购销台帐。

6、不销售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7、销售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专业知识的教育培训,应向购买者提供所购买产品的危险告知、使用方法、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等。

8、保持经营场所的整洁卫生,爱护公共设施,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等。

烟花爆竹零售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生产安全

第八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章经营安全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十七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第四章运输安全

第二十二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第二十四条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第二十五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六条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二十七条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五章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三十一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二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三十五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第三十八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一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三条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式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焰火燃放许可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式样。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防火与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新进及在修设备必须经机电区设备防爆检查组严格按照电气防爆检查细则检查合格签发设备防爆合格证,并记入防爆设备技术档案。

2、设备组及使用单位凭煤安标志下发及领取设备,无煤安标志的设备严禁入井。

3、机电区负责对入井设备的防爆性能进行复查,并检验煤安标志,合格后签发入井证,机运队凭煤安标志入井证安排入井。

4、设备组对新购置及检修的设备质量负责,严格按照设备完好标准进行验收,不完好设备严禁入井。

5、完好电气设备包括:设备电气保护装置,内部接线、操作机构、防爆机构等按完好标准要求。

6、各生产区队领用设备时,应按完好标准进行严格复检,并在领用单上签字,入井后按质量完好标准使用,确保设备防爆性能。

二、防爆设备的检查。

1、防爆设备检查人员,必须持有集团公司有关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按照部颁“设备完好标准”和省厅颁发的“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检查细则”独立地进行防爆检查工作。检查中发现失爆现象与不安因素,有权立即停止生产,通知有关部门问题处理后,方可继续生产。

2、防爆设备检查工作。(管理小组)负责全矿使用在册的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防爆电器)的检查、登记建帐等管理工作。对需入井使用电气设备进行完好状态与防爆性能检查。防爆合格者发给“防爆合格证”并加盖“防爆合格”图章。

3、矿机运队每班固定一名责任心较强的井口工负责检查、核收“入井证”,并在月底交电管组。严禁无证下井。

4、防爆设备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文字形式通知有关单位限期解决。

5、采、掘、开、机运、机电各队应配一名防爆检查电工,负责本队日常防爆电器设备的检查监督工作。

三、处罚办法。

1、经机电区电管组定期检查每发现一处失爆,对该队罚款20xx元,队长、书记各罚款500元,当班电工罚款200元。

2、经上级检查团检查发现一处失爆,按集团公司规定罚责任单位5000元。

烟花爆竹零售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领药时要按照“少量、多次、勤运走”的原则限量领药。

(2)装、筑药应在单独工房操作。装、筑不含高感度烟火药时,每间工房定员2人;装、筑高感度烟火药时,每间工房定员1人,半成品、成品要及时转运,工作台应靠近出口窗口;装、筑药工具应采用木、铜、铝制品或不产生火花的材质制品,严禁使用铁质工具,工作台上等冲击部位必须垫上接地导电橡胶板。

(4)贴筒标和封口时,操作间主通道宽度不得少于l .2 m,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5m2,半成品停滞量的总药量,人均不得超过装筑药工序限量的2倍。

(5)手工生产硝酸盐引火线时,应在单独工房内进行,每间工房定员2人,人均使用工房面积不得少于3.5m2,每人每次限量领药1 kg;机器生产硝酸盐引火线时,每间工房不得超过2台机组,工房内药物停滞量不得超过2. 5kg;生产氯酸盐引火线时,无论手工或机器生产,都限于单独工房、单机、单人操作,药物限量0.5 kg。

(6)干燥烟花爆竹时,一般应采用日光、热风散热器、蒸气干燥、红外线或远红外线烘烤,严禁采用明火。

防火与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2、不应有非生产性明火存在,不应存放与粉尘性质不相容的物质或汽油、煤油、苯等易燃物。

1、根据不同的作业条件与环境,配备消防器材,灭火设施与灭火器应随时可用;

3、灭火人员应经过专门训练。企业应制定灭火及救灾预案并定期演习。

3、生产场所投入使用后,严禁乱拉私接临时电线、增加设备;

4、应尽量减少插座和照明灯具。必须安装时,插座和照明灯具应布置在爆炸性粉尘不易积聚的地点,照明灯具应是防爆灯具。

四、场所清洁制度。

2、应当采用不产生火花、静电、扬尘等方法清理生产场所。

五、安全检查检测和故障排查制度。

2、定期排查设备设施故障,并将排查情况登记建档;

3、明确排查故障的方式方法,例如,识别粉尘除、排尘系统吸排风机电机是否产生运行异响;水除尘系统供水是否正常,循环水清洁度是否正常。

防火防爆安全的管理制度

1、对所用易燃、易爆物料的过程及设备必须严格管理,采取有效的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以保障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

2、加强防火防毒检查和消防器材、个人防护用品管理。

3、除固定动火区外,未经批准,任何情况下禁止动火。

4、高处焊割作业要采取防止明火花飞溅措施,如有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对沾有易燃、可燃物料的材料或设备,焊割前应冲洗干净,置换分析合格。

6、生产或检修,需用的熬炼设备应设置在安全地带。熬锅装料不得超过容积的80%,以防止沸腾外溢,熬炼期间应有专人管理,并按规定佩戴防护用品。

7、搬运可燃、爆炸等危险物品,不得抛掷,拖拉和滚动,所用板手、锒头等工具应为铜、铝合金或镀铬的`钢铁材料。

8、禁止穿带钉子鞋进入易燃、易爆车间和危险场所。

9、高温设备、管道必须保温。不能在高温设备、管道上烘烤可燃物。

10、生产区内的照明,布线及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并保持清洁干燥和绝缘良好。

11、因临时需装设备电器线路,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临时线路要求安装,并限期拆除。

12、高大建筑,主配电设备,易燃液体罐及突出屋面的排放管、气框放空管都应设避雷保护装置,接地电阻值不大于5欧姆,并应每年进行定期检测。

13、建筑与工艺生产装置的平面布置必须符合防火间距标准要求。

14、对带压可燃气体的设备、管道,应设置安全阀或防爆板,对已有腐蚀损坏或有泄漏的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设备、管道应暂停使用,并尽快修复。

15、可燃气体放空管应高出设备或建筑物2米以上,并设阻火器。

16、输送易燃液体,可燃气体放空应根据管径及介质的电阻率选择适当安全流速,以防引起静电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17、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应有用隋性气、蒸气等置换的设施。

18、生产装置、设备及厂房的防雷装置和电气设备的防爆等级,应符合国家和部颁有关规定。

19、液氨贮罐应有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液氨贮罐应采用隔热措施或设有冷却喷淋设施。

20、装运液氨前,必须对槽车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以充装。

21、含有大量的易燃、可燃液体的污水未经处理,不得外排放。

22、企业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在企业防火负责人领导下进行消防工作。

23、义务消防队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进行消防教育,训练和演习。

25、厂区应设立若干消防水栓、水池,消防用水要有足够的压力。

26、厂区内主要通道严禁堆放物品,以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27、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工作的需要,在厂区内分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

28、固定动火区为允许从事焊割及使用喷灯和火炉作业的区域。动火区应符合下列条件:

(1)距离易燃易爆厂房、设备、管道等不应小于30米。

(2)定动火区应与危险源隔开,门窗要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3)固定动火区要有明显标志,不准堆放易燃杂物。

29、在禁火区动火的,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许可"手续后方能进行动火。

30、“动火证”按下列规定办理:

(1)“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申请并根据动火要求,认真填写和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安全措施。

(2)危险场所动火,必须在动火前30分钟进行动火分析,分析者在“动火证”上填写分析结果并签字。

(3)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首先向该车间当班班长(工段长)呈验“动火证”,经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分析合格并签字后方可动火。

(4)“动火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1)凡在贮存输送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管道、容器及设备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堵盲板,经清洗、置换后,分析合格。

(2)将动火现场的易燃或可燃物质清除干净。

(3)非特殊情况,严禁带料带压和开车动火。

(4)动火地点应设灭火器材和监护人,动火完毕,应待余火熄灭方可离开现场。

32、禁止在生产区内吸烟。

33、禁止厂区内用明火照明和取暖。

34、禁止在厂区内焚烧杂草和垃圾。

35、禁止带火、冒火和外部打火或无阻火器的车辆在生产区内行驶。

36、禁止使用汽油等易挥发的或可燃性蒸汽的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及衣物。

37、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当班人员应迅速判明原因,切断灾害源,必要时作局部停车或全部停车处理,及时扑灭初起之火。

38、认真贯彻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认真做好防尘、防中毒工作,避免中毒事故发生,以保护职工的健康。

39、编制防尘防毒规划,挖潜,革新,改造,逐步消除尘毒危害。

40、对职工进行工业卫生知识教育,讲授粉尘的危害性,氨、一氧化碳、硫化氢及其他经常接触的毒物的理化特性。对人体的危害、中毒的自救、互救方法及其预防中毒措施。

41、对产生和散发有毒物质的工艺设备,应加强维修。对有粉尘飞扬的设备要做好回收措施,减少职业危害。

42、有职业禁忌证人员,不得安排到有毒有害作业岗位。

43、根据各岗位存在不同毒物特点,应配备与毒物性质相适应的防护器材,要求人人会用。

44、禁止将灌装液氨、浓氨水及其他有毒,有危险性作业,承包给没有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44、本制度由安全环保科负责解释、考核。

防火防爆安全的管理制度

1.厂长是企业的安全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2.重视职工的劳动条件和企业的安全、工业卫生状况,重视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3.批准、发布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

4.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

5.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企业职工总数的1%的比例,配备、充实安全专业人员,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稳定安全专业队伍。

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审核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重要安全技术问题。

7.组织全厂性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8.坚持“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9.厂长不在时,由代理者负责。

10.副厂长在厂长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1.协助厂长领导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领导和支持安技部门开展工作。

2.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及有关文件,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3.协助厂长做好安全生产例会的准备工作,对例会决定的事项,负责组织贯彻落实。主持召开生产调度会,并同时部署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

4.主持编制、审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5.组织车间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发现重大隐患,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或向厂长及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告。在上报的同时,组织制订可靠的临时安全措施。

6.发生重伤及死亡事故,应迅速察看现场,及时准确地向上级报告。同时主持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7.具体领导有关部门做好女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工作、休息休假及工时管理工作和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计划经营系统的安全工作负责。

2.组织制订、修改和审批计划经营系统的规章制度,要体现“安全第一”的思想,并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3.贯彻“五同时”原则,保证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整改项目经费到位,并监督专款专用。

4.负责本系统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教育,提高职工的整体安全素质。

5.定期召开计划经营系统的安全工作会议,分析经营动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6.把安全管理纳入经营管理中,承包各项经营工作必须有明确的安全指标。

1.保证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落实并监督其合理使用。

2.审查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防暑降温饮料的经费支出及合理使用情况。

3.按照“三同时”原则审批新、改、扩建项目,落实劳动保护设施,不留隐患。

4.审查各项安全罚款的出处,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法规。

5.负责分管部门、科室的安全生产工作。

6.参与分管范围以外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1.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技术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2.定期主持召开有关部门会议,研究解决安全技术问题。

3.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时,同时研究和采取防护措施;设计、制造新的生产设备,要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卫生防护措施;新、改、扩建工程项目,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

4.重视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的使用、储存和运输,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管理。

5.主持或参与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重大隐患要审查制定整改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6.参加重大事故调查,并做出技术方面的鉴定。

防火防爆安全的管理制度

1、防火防爆工作必须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安全管理,健全消防组织,严格控制火源,妥善管理易燃物品,加强对压力容器设备的管理,防患于未然。

2、车辆和无关人员禁止进入油罐区及易燃易爆气体、液体装置区。夜间值班人员进入有易燃气体的装置区,其照明工具必须防爆。

3、有发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物品、设备、装置,必须定期检查,确保安全。

4、热管道必须保温,并在保温层外包上防雨材料,防止雨水冲坏和骤冷爆脱,打掉的保温层检修后补上,以防油品和易燃物接触而起火。

5、在生产贮存易燃气体和液体及其他易燃物品的区域,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

6、所有电器设备(包括避雷等静电保护和电器保护装置)和电气线路不准超使用,并应定期进行检测、修理和维护。

7、在易燃气体、液体装置区内施工,一律不得安装临时照明线路和临时动力线路,如确需要应事先征得安全部门的同意,开据《临时施工申请证》并按规定进行检测,修理和维护。

8、发现设备、容器和管线发生泄漏时,立即处理,防止事故的发生。

9、凡使用天然气作燃料的地点(如食堂、加热炉),火嘴之后的管线上必须加装防火器和水封罐,以免回火。

10、禁止没有安全装置或安全设施不齐全的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安全装置失灵或损坏应及时修复和调校。

11、禁止设备在超过设计的压力和温度下进行试验,必要时须经有关部门鉴定无问题后方可进行。

12、高压气瓶禁止抛、摔、撞击,不得沾染油污和乱存放。在储存和搬运时,应带好安全帽,没有安全帽和防护圈的气瓶禁止运输。氧气瓶禁止肩扛和脚蹬滚动,不允许抓着气阀手柄拖着走,运输时要特别防止跌落。

13、高压气瓶只准盛装同一种气体,并禁止放在日光直射或热源附近的地方,以免发生爆炸。

14、盛装各种危险气体的气瓶,严禁混合储存和运输,禁止放在容易引起火灾的用火房内和建筑物内及设备下边。

15、化学危险品应根据其化学性质及其危险程度注意保管,凡混合在一起能产生爆炸性混合物的物品,应分开储存和运输。

16、危险品的运输,除应按公司机关的规定执行外,并应按下列方法进行。

(1)专人负责监护。

(2)禁止性质不同的危险品混装。

(3)运输车辆行驶必须平稳,防止碰击和震动。

(4)运载量不得超过车辆定额运载量的三分之二。

(5)车内禁止吸烟和接近明火。

(6)必须配备定量的灭火器。

17、车辆符合安全条件,保证不发生交通事故。为防止静电集聚起火、引爆,下列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

(1)轻质油输送管线。

(2)轻质油储罐。

(3)汽车槽车。

(4)轻质油抽注设备。

(5)灌桶设备。

(6)原油槽车。

(7)汽油和原油储罐。

18、凡设置在各单位所在区域之内的消防设备,由各单位负责保管,并负责日常的检查,使之处于良好状态,连续生产的单位,应列为交班检查事项之一。各单位负责保管的消防设备、设施、器具,不得随便挪作他用、丢失和损坏,如有丢失和损坏需及时报告安全科。

19、消防设施设备如需要移动,拆除或作非消防使用,必须向安全科提出报告,取得同意后方可,否则,视其情况给予适当的处理。

20、发生火灾时,必须保证水、电、气的正常供应其他装置是否停水气要根据具体情况决定,防止因消防水用于生产而导致事故扩大和其他事故发生。

21、装置所设通风设备,不但是为了通风换气,降低有害气体的浓度和防暑降温,同时也是为了避免爆炸物的形成和驱散爆炸物的存在。操作人员应正确的充分利用。正常情况下,通排风设备非经安全科领导和专职安全员同意不得任意搬运,并应和工艺设备一样进行使用、维护、检查和交接。

22、通排风设备应作好预检修工作,保证经常处于正常完好状态。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2.建立辖区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3.实行片区责任到人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4.严格消防疏散通道、设备的`完好安全,确保师生畅通无阻。

5.更新、添置消防灭火器材,以达到预防火灾扑救的目的。

6.经常性地加强师生、家长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全面做到“以防为主,防消结合”。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1 .编制目的: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

2. 编制依据: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编制本制度。

3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各宾馆及全体员工。

第二条:各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 第一负责人是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各人员应当落实班组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班组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班组, 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2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各人员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执行宾馆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4.组织人员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应急疏散和实战灭火演练。

第六条: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或修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督促落实。

3.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4.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5.组织实施对公司所有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组织管理公司义务消-防-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将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重点部位 ,应根据上述情况确的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八条:动火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分别落实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动火人员应当尊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九条:保障防火责任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第十条: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运输或销毁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章 防火检查

第十一条:重点部位由保卫巡逻人员每小时一次巡查,重点部位由所在的部室、确定人员每日一次巡查,公司每周组织一次大检查,巡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1. 用火,2. 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3.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

4.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5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7.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第五章 火险隐患整改

第十二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责令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2.违章动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等违反禁令的;

3.遮挡,锁闭安全出口,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的;

4.消防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消防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第十三条: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险隐患,保卫科应及时下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定期复查。

第六章 消防档案

第十四条: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并能全面详实地反映宾馆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统一 保管,备查。

第十五条:消防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 宾馆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 消防管理组织体系和各级消防安全负责人。

3. 消防安全制度。

4. 消防设备、设施、器材的分布情况。

5. 灭火预案。

第七章 奖惩

第十六条: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月奖、风险金、年终考核的内容。对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根据消防安全分项制度条款予以罚款、警告、降职、撤职、直 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保卫科负责对本制度贯彻、实施、监督。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附消防安全分项制度:

1.防火安全检查制度。

2.消防安全值班巡逻制度。

3.用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4.火险隐患立案、销案制度。

5.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6.防火宣传教育制度。

7.消防工作奖惩制度。

8.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9.用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0.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了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司生产、建设的安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考核实施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

3活动程序

3.1考核规则

3.1.1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将其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如单位领导不重视消防安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所在单位工资总额100元~500元,同时考核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100元~300元。

3.1.1.1消防安全责任制未进行分解明确责任人的或管理不到位的。

3.1.1.2对员工没有进行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或消防工作活动无记录。

3.1.1.3重点防火单位及部位,不设置明显标志,未建防火档案,不制定灭火预案和防火制度。

3.1.1.4重点防火单位不按月开展安全防火检查或检查后无记录的。

3.1.1.5重点防火单位(部位)及禁火区发现烟头,或当场发现有人吸烟。

3.1.1.6不派员工参加消防培训或未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被检查单位领导,安全员不参加检查的。

3.1.1.7指使或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的。

3.1.2各单位必须加强对灭火器材的保养、维护和管理,凡新购、更换灭火器材,如有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扣单位工资总额100元~1000元,考核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100~500元。

3.1.2.1单位无消防器材管理制度、灭火器材未落实专人负责。

3.1.2.2灭火器材失效后,一周内不申报和更换的。

3.1.2.3未经批准、擅自购买,更换装灭火器材。

3.1.2.4应该配置灭火器材的部位,不及时配置的。

3.1.2.5埋压、圈占消防栓或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

3.1.2.6任意更换灭火器材使用期限的。

3.1.3单位领导不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导致火灾事故发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单位工资总额500元~5000元,考核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100元~1000元。

3.1.3.1因管理不善,导致火灾发生的。

3.1.3.2发生火灾时不及时报警或隐瞒火灾事故不报。

3.1.3.3为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

3.1.3.4不及时召开火灾事故分析会,找出火灾原因。

3.1.4扑救火灾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单位工资总额500~2000元,考核责任人100~500元,外单位人员按有关规定另行考核:

3.1.4.1不按时向指定地点供水的;

3.1.4.2未及时截断电力、可燃气体的;

3.1.4.3在划定的警戒区、交通管制区、机动车辆及行人强行通行;

3.1.4.4故意阻碍消防车行驶的;

3.1.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责任单位工资总额1000元~5000元,考核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100元~1000元。

3.1.5.1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有关单位、部门未申报消防设施计划的;未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建审的。

3.1.5.2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消防配套设施未达到三同时要求(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除给予相应处罚外,并责令限期整改。

3.1.5.3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未向消防部门申报的。

3.1.5.4火灾扑灭后,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擅自恢复供电、供气的。

3.1.6进入公司承包工程施工的单位,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3.1.7严禁在公司绿化区,护林区用火、吸烟、烧纸钱、燃放鞭炮,违者考核100~500元。导致森林火灾,考核责任人500元~5000元。如责任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3.1.8违反消防管理规定,造成火灾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由责任人承担扑救火灾的费用外,考核责任人100元~1000元。

3.1.8.1初起火灾发生后不及时扑救、逃离现场;

3.1.8.2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大的损失;

3.1.8.3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不按规定安装照明设施和禁火标志;

3.1.8.4在各公司辖区设置的室外消火栓周围15米距离内停放车辆;

3.1.8.5机动车驾乘人员在油库加油时,违反油库安全防火规定;

3.1.8.6在明令禁止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3.2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特大火灾的责任人,如其行为构成犯罪,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3参加扑救火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司给予奖励。

3.4消防安全工作由生产技术处安全环保科负责检查,督促各单位认真落实。对违反本考核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生产技术处安全环保科将进行考核;涉及对外单位及个人的处罚,由生产技术处安全环保科负责具体执行。

3.5各子公司的消防管理,按“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负责”的管理原则,参照本办法执行。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一、储罐区、生产区为禁火区,禁火区内生产车间、部门、外来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本制度。

二、需动火作业时,必须到安全部门申请,批准后,方可动火。

三、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及措施。

1、动火前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出现异常须立即停止并重新办证。

2、动火证应填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部位、工作内容、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审批人的签名。

3、动火作业时应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连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3)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5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一、防护与治理。

1、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2、对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3、有粉尘或毒物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

二、组织与抢救。

1、生产、使用、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应成立化学毒物急性中毒抢救领导小组,由安全副总担任组长。

2、在腐蚀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车间(岗位),除配备足够适用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还应设有洗眼、喷淋或清水池等冲洗设施。

3、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应严格按照《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中的具体要求执行。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2.每次操作前应检查灶具的完好情况。检查灶具是否有漏气情况,如发现漏气不准进行操作,不准开启电器开关,应及时报修。

3.员工进入厨房前应打开防爆排风扇,以便清除积沉于室内的液化气。

4.点火时,必须执行火等气的原则,千万不可气等火,即先点燃火柴,再打开点火棒供气开关,点燃点火棒后,将点棒靠近灶具燃烧器,最后打开燃烧器供气开关,点燃燃烧器。

5.各种液化气灶具开关,必须用手开闭,不准用其他器具敲击开闭。

6.灶具每次用气完毕后,要立即将供气开关关闭,每餐结束后,值班人员要认真检查每只供气开关是否关闭好,每天工作结束后要先关闭厨房总供气阀门,再关闭各灶具阀门,然后通知供气室关闭气源总阀门。

7.经常做好灶具的清洁保养工作及时清除烟罩内的'油污,以便确保安全使用液化气灶具。

8.无关人员不得动用液化气灶具,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和安全部门,并及时关闭供气总阀门。

9.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非该室工作人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

2.保持室内清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吸烟。

3.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勤巡视、勤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火险隐患,严禁脱岗、空岗。

4.定期对变压器开关柜进行清扫,防止因污物造成短路。清扫时,严禁用汽油、酒精等易燃液擦洗。

5.室内动用电、气焊或其它明火作业时,必须向保卫部申报并填写动火证后,方可操作。

6.维修电器设备时,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

7.室内严禁存放食物,避免因小动物进入造成电器设备短路,引起火灾。

8.灭火器材要定点存放,经常维护保养,保持良好状态。

9.发现异常气味,如烘烤塑料、焦糊等气味,立即报保卫部,并认真查找气味来源。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等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健康、公司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安环部是公司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泄漏安全管理归口部门,负责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监督生产车间各工序和部门的执行情况。

2.生产车间是公司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泄漏管理工作重要部门。应严格落实公司管理制度要求,以闪焙工序为重点做好防火防爆管理,以浸出净化工序为重点做好防毒管理,以浸出投料和产品包装环节为重点做好防尘管理,在日常生产中杜绝跑、冒、滴、漏发生。

1.公司各部门区域为本部门、工序防火责任区域,部门经理、工序班长为防火责任人,应严格按照公司《消防管理制度》要求做好区域内的防火、防爆安全管理。

2.公司厂区按照危险性程度划分为禁火区和防火区,设定动火作业等级,生产工序以及维修班应严格按照《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分级分类进行动火操作。

使用位置应设置安装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lel)的25%以下,并通过控制系统与排风换气设备联动。

6.闪焙煅烧系统、高低压配电室、天然气调压设施等区域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闪焙工序照明用灯应安装防爆灯具。

7.公司外来学习、参观、业务办理等非生产人员严禁进入设置的禁火区,却因需要进入时应经公司领导批准,安全管理人员陪同方可。

8.办公室、员工休息室、安全管理重点区域严禁放置易燃物品。车间检修严禁使用易燃油类擦洗设备等。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等易燃材料,安全存放,定期清除。

9.岗位操作工严格按照安全规范进行压力容器的操作、使用,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生产车间加强压力容器及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按规定时限组织对压力容器及附属设施进行检测检验。10.安环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配备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包括消防栓、水枪、水带、灭火器等)。11.各部门、工序配置的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统一编号、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用。

12.生产车间及工序定期组织岗位人员开展安全消防培训,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安全消防管理。公司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开展专题防火防爆知识培训。

1.公司防尘防毒安全管理主要工作是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采取有效的卫生和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定期监测和体检。

2.公司防尘防毒安全管理工作重点是做好浸出净化生产过程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安全防护,做好原料上料和闪焙包装环节的粉尘影响安全防护。3.公司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按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要求进行设计,严格执行国家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含防尘、防毒设施)“三同时”制度。

4.生技部以及生产车间对生产过程危害性大的作业岗位和工艺环节,要开展研究,进行攻关。实施必要的升级改造,降低岗位职业健康危害。5.对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及产生的作业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生产过程中,对散发出的有毒、有害物质,如废气、废水等,要回收处理合格后排放。

6.对存在粉尘的作业场所要及时清理现场,保持环境整洁。生产区域内设置警示标志,禁止饮食、饮水。对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场所,应加强通风置换。

7.公司安环部负责联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存在粉尘和有害物质的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检测结果在所在岗位职业危害因素告知牌中公示。

8.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对收尘器、净化塔、报警装置等安全设施,应定期检修,生产时应同步保持正常运行,未经同意批准,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9.新职工入职前,应进行健康检查;在岗时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全员健康监护档案。

10.对从事粉尘,有毒、有害影响较大的作业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岗位、短期脱离、缩短工时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患者,应妥善安排岗位。

11.对存在有腐蚀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有毒有害因素的生产区域,除配备足够适用的防护用具和急救药品外,应设置洗眼、喷淋或清水池等冲洗设施。

六、防泄漏的安全管理。

1.泄漏是指工艺介质的空间泄漏(外漏)或者一种介质通过连通的管道或设备进入另一种介质内(内漏)的异常状况。根据不同泄漏源可能导致的结果不同将泄漏分为易燃易爆介质泄漏和有毒有害介质泄漏两种。

故,提高安全运行的可靠性,保护公司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健康。

4.生产车间加强硫酸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操作要求进行硫酸的储存、转移、加入使用管理。定期仪器检查管道壁厚,人员频繁经过或操作的管线应加装套管防护。

5.生产工序做罐操作,严格按照安全要求控制液体体积,加热速度,搅拌强度等工艺条件,防止液体冒罐伤人、污染环境或者造成浪费。

6.定期检修生产设备、工艺管线,阀门、储备罐等,保持良好的状态,对出现的故障、泄露风险及时消除,输送不同介质的管线严禁串联,为保证生产便利需要串联时除开阀门隔断外必须在阀门一侧加装堵板防护。

7.公司采购各类辅料,对有泄漏可能的物质进行运输和进厂装卸时必须格外注意,将泄漏的潜在可能性降到最小,发生泄漏事故时要及时报告。8.可能发生泄漏的区域必须进行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危化品仓库、储存罐区以及硫酸、天然气管线必须按照安全检查管理制度要求进行定期检查。9.泄漏应急处置使用的各应急池应保持清空状态,不得随意占用;备用的应急设备保持可随时启用;各类应急救援物资和防护用品数量达到规定的要求。

10.定期开展培训教育,工序员工必须清楚泄漏处理的安全防护、预防措施及控制处理的应急储存位置。泄漏按照停止泄漏、围堵泄漏、清除泄漏的程序处理。

11.任何员工发现储存泄漏、工艺泄漏时,必须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逐级上报。对于大量泄漏,经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可请求外部援助。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由安环部提出修订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按文件修订程序公布实施,解释、修订、废止权归公司。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重点防火部位的管理,保证安全经营,结合烟花爆竹经营储存场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禁火区范围内的安全管理。

3.主要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xx)、《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

4.管理要求。

4.1经营储存场所的照明灯应为防爆型,禁止使用其他电器设备。

4.7烟花爆竹经营储存场所及周围100m范围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烟花爆竹仓库库区内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潮、防盗、消防、报警等设备要齐全有效。

5.本制度于1月修订。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县森林防火工作,有效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好现有森林资源,做到“群众广泛参与、社会积极支持、部门齐抓共管、政府全面负责”的森林防火工作机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亡事故,无发生山火烧毁民房的森林防火工作总体目标。

根据我县情况,森林防火期从当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止。其中:春节、清明节及高温干旱时段确定为森林防火戒严期。

1、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林业局职能负责制。各乡镇的乡镇长是本乡镇的第一防火责任人;国有林场的场长是本林场的第一防火责任人;铁路、公路、水利、农场、矿山等有林部门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其部门或单位的第一防火责任人;农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是集体林木的第一防火责任人;责任山、自留山及退耕还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者为该责任山、自留山、退耕还林地的第一防火责任人;风景旅游区的经营者是其风景旅游区的第一防火责任人。

2、防火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森林防火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

(2)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制定本辖区的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

(3)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森林扑火预案,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5)配合森林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

3、各乡镇对本辖区的机关单位、村委会负责;机关单位对所属干部职工负责;旅游公司对游客负责;学校对学生负责;村委会对村民负责;监护人对精神病、呆傻等人员负责;招工单位对招用人员负责;企业公司对员工、施工人员负责。

4、县林业局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及全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负责制定全县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森林扑火专业队伍和护林员的组织、管理和培训;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森林防火先进技术;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消除火灾隐患;保障森林火灾扑救工具和器材的供应调配;侦破和查处森林火灾案件。

四、强化森林火灾预防措施

施进行一次刷新,进入林区的主要路口要设置或补齐森林防火固定标志,刷写森林防火标语。新闻、宣传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开辟森林防火专题节目和栏目,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加大对火灾肇事者的处罚案例和典型火案的宣传报道力度,对重大火灾事故及时公开曝光。教育部门要加强中小学生、职业教育学校学生等防火安全教育,在防火期间每月至少要上一个课时的防火宣传课。

2、建立联防机制。在相邻的乡镇、村组、农户之间层层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加强毗邻交界处的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划定联防区域,明确联防责任,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一旦发生山火,不论是谁的区域,都要共同积极组织扑救。

3、加强队伍建设。组建护林护火网络和扑火网络队伍,县和各乡镇、国营林场、各防火重点村均要成立专(半)业扑火队,并将专(半)业队伍人员名单上报县森防办备案。县组建100人专业扑火队,下辖两个扑火分队(50人/队),各乡镇要组建30人半专业扑火队,每村组建15人义务扑火队,县专业扑火队由县林业局负责组建,各乡镇扑火队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各村扑火队由村委会负责组建。同时,要加大对扑火队伍的培训力度,组织扑火队员学习防火扑火知识和安全避险知识,提高防火队员的科学扑救能力。

4、确保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费落实。县、乡两级财政要把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及各乡镇要加大对森林防火工作的资金、物资和劳力投入,配备好防火器材,力所能及地改善防火条件,确保防火工作实际需要。

5、进入森林防火期内,各乡镇、成员责任单位要落实专人设卡和巡查,严防火种上山,特别是重点林区。

6、各乡镇主要领导、县林业局及成员单位要加大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

7、县乡两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1、各级防火指挥部均要制定防火扑火预案。内容包括:本辖区的基本情况、指挥部成员名单及分工、护林员的分布情况及职责、扑火队人员组成及发生山火后的扑救指挥程序、通讯状况及联络方式等。

2、乡镇、有林单位的防火扑火预案于下一个防火年度前上报县森防办。

3、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严格按照防扑火预案落实各项防火工作。县森防办将对防扑火预案的制定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与防火年度的考核评比挂钩。

1、进入森林防火期,各乡镇、各有林单位、县林业局及县森防办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成员单位及帮扶单位领导应保证24小时开机,保证信息畅通。

2、公示带班值班人员、时间、责任,将值班表报县森防办备案。

3、值班人员应熟悉本地区的防火情况,能够熟练使用通讯设施,保证信息上传下达畅通。

4、值班期间不准脱岗、不准饮酒、不准搞娱乐活动,按规定做好值班记录。同时,要对本辖区域内的值班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避免脱岗、漏岗现象发生。

5、遇有火情要及时向县森防办报告。

6、备有防火专用值班车,随时准备应付突发火情。

1、建立县、乡、村三级护林防护网络,加强对全县森林资源的管护工作。

2、乡镇在森林防火期按每行政村不低于1名的标准,配备专职护林员。

3、村级按照村民小组的分布情况每组不低于1名的标准,配备兼职护林员。

4、护林员的职责是:巡护山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制止火种上山和报告火情,协助

森林公安机关查处山村火灾案件;负责责任区内的防火隔离带清理,承包山地防火隔离带由业主负责,护林员督查,并向乡镇政府、村级组织汇报,各乡镇政府负责落实。

5、县林业局负责对全县防火隔离带的清理进行检查验收。

6、防火戒严期内,各乡镇和有林单位应设卡并派专人在岗检查,根据森林防火的实际需要,配足护林员。

1、在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区及林区边缘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2、各乡镇要对林中空地及林区边缘田、土进行登记造册,做好动员工作,签定责任书,严禁烧灰积肥、烧田土坎。

3、在防火戒严期内及高火险天气,各乡镇、有林单位森林消防巡逻队及护林员要加强巡逻检查,及时发现事故苗头,消除火灾隐患,做到见烟就查,见火就罚,违法就抓。在火灾多发区、重点林区路口、主要交通道路两旁的林区设置防火检查站,检查站人员有权对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检查,有权扣留不准携带的火种和易燃物品。

4、各乡镇、村组要做好智障等特殊人员的管理,并登记造册,逐人落实监护人和监控措施,防止发生意外。

5、防火期内确需生产性用火,必须经过林业部门批准,经批准后,要有专人负责,远离林区边缘,开好防火隔离带,准备好扑火工具,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的天气用火,严防失火。

1、火情监测报告主体是县、乡、村和有林单位三级护林员及其主管单位。其它单位和个人也有报告火情的责任。

2、发生火情要立刻将火情发生或发现的时间、地点、地被物状况、火势大小、蔓延方向及扑救情况报告县森防办。

3、乡镇和有林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扑火队迅速开展扑救。

4、保护好起火点,发现可疑人,应予以截留,并主动协助森林公安机关破案。

5、对故意瞒报、迟报、误报火情或扑救不及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6、对重、特大森林火灾及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森林火灾事故的火情发展趋势、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等信息,由县森防办核实后交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以上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上报及发布。

7、各乡镇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及县森防办,不得越级上报。每月25日前各乡镇必须向县森防办统计上报该乡镇发生的森林火灾,县森防办统计汇总后上报给州森防办。

8、县森防办、防火值班室电话:5227119。

9、对于及时报告火情,挽回重大损失的,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表彰和奖励。

1、乡镇区域内的林区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成立前线扑火指挥部,火场指挥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负责人或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担任(国营林场由所属单位负责人担任)。

2、发生在各乡镇交界处的森林火灾,任何一方发现火情的,应及时通知毗邻乡镇,成立联合前线指挥部,县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内必须亲临现场进行指挥。

积10公顷以上或可能酿成重大火灾及人民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火灾,副指挥长必须靠前亲自指挥扑救,超过12小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必须靠前指挥,也可指定专人担任火场指挥。需要县级专业队援助时,由现场最高指挥长统一调度指挥。

4、火场指挥根据火场地形、森林类别、风向、风力、温度等因素,正确判断扑火人员到岗、物资到位情况,不得因指挥不当引起人员伤亡事故。火场指挥做出的增派人员,交通运输和物资调运的决定,有关单位必须执行,不得有误。

5、指挥长在指挥扑火的同时,及时安排追截火灾肇事者或嫌疑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6、县专业扑火队应服从县政府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调度,接到火情报告后,立即开赴火场参加扑救工作,服从前线指挥部指挥。

7、火场明火扑灭后,要安排足够人员看护火场,防止死灰复燃。

8、严禁老人,不满16周年以下儿童、残疾人、孕妇等进入火场。

1、各级防火指挥部应建立不少于15平方米的防火物资仓库,明确管理物资责任人。

2、防火设施设备进行分类造册登记,一个防火年度清理一次,掌握增减情况,并及时进行补充更新。

3、森林防火车必须做到专车专用,加强维修保养,确保防火用车。

4、每个乡镇应当配备100把以上二号扑火工具。乡镇长、分管乡镇长、林业站站长及专职护林员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都要配备手持对讲机(有林单位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5、防火物资必须保证性能良好,随时能用,并做好防潮、防虫、防雨工作。

6、遇有重大火情,全县防火物资统一调动使用。

县林业部门要组织保障扑火所需机具物资的需要。县经贸、民政、粮食、供销、农业等部门要做好粮食、食品、衣物、帐篷等救灾物资的调配和供应;交通部门要为运送扑火人员、救援物资和灾民等优先提供运输工具,确保交通畅通;卫生部门要做好医疗队伍组织、医疗物资储备、调度等工作,组织医疗队赶赴火场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每年不少于一次有计划地组织扑火指挥员、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进行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普及避火安全常识。

1、建立县级领导、森林防火成员单位联系帮扶乡镇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县级领导督促检查所联系的乡镇森林防火防范措施,并督促联系乡镇的部门帮助解决森林防火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抓好森林防火工作落实。

2、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按照《贵定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职责》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每年春季和冬季森林防火期内要在责任区内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和戒严期内设卡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并督促落实整改,消除火险隐患。

3、成员单位和帮扶单位在森林防火期内,须经常深入责任区督促检查,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在防火戒严期和高火险天气,各单位须派人到责任区参加巡逻设卡,不能派人巡查的单位,可出资聘请当地人员巡查。

4、联系乡镇发生森林火灾后,各单位在接到命令后,立即奔赴现场参加扑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若单位不能及时派人参加扑救,可出资给各乡镇作为请人扑火及扑火人员生活补助费用。

1、森林火灾发生后,所在乡镇、林业站及护林员应当及时查明起火原因。

2、发生火情后,当地公安派出所及林业派出所应立即赶赴火场,查明起火原因、起火地点、查清肇事者,及时调查取证立案查处。

3、县林业部门成立火灾损失专业调查组,主要调查火灾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林木损失等。每次火灾发生后,专业调查组应到实地调查,写出书面报告,报县森防办。

4、发生重大火灾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应迅速组织县公安、检察、林业等部门成立联合调查组对案件进行调查。

5、加大打击力度,森林火灾案件应从快、从严处理,并及时爆光,起到警示教育目的,减少火灾发生。

1、严格执行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负责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第一责任人行政责任:

(1)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未落实各项责任制及防火扑火措施,在本辖区内每月连续发生2起以上火情的或森林火灾受害率超过责任状指标的。

(2)在森林防火期内,未设卡、隐瞒火情、值班不到岗或贻误扑火战机,造成森林受害面积15亩以上灾害的。

(3)发生森林火情,组织指挥不得力、不到位,造成森林受害面积15亩以上或有人员受伤,给国家、集体、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失的。

(4)各帮扶部门帮扶不到位,在该责任区内发生一般森林受害面积15亩以上灾害的。

(5)各单位、各部门在接到县政府或县森防指挥部电话后,不及时组织单位应急专业队到达指定地点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的。

3、其他情况的追究:按《国家公务员法》、《贵定县行政首长问责制》及《贵定县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规定执行。

4、因玩忽职守,在扑救森林火灾中造成森林资源严重损失,发生重大火灾或人员死亡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安全防火工作在公寓管理中心主任直接领导下,做好各楼消防器材管理,组织培训及职工学习消防安全知识,健全安全消防组织机构。

1、公寓全体工作人员(门卫、管理员)掌握熟悉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掌握一般火灾常识,掌握火警、匪警、学校防火科及公寓中心电话。

2、定期开展消防工作自查并做好详细记录(设专人负责)。

3、每楼门卫在应急时能够迅速打开防火通道门并做好疏散学生的工作。

4、学工部要配合公寓中心做好学生寝室用电管理。

5、严禁在走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防火通道存放物品。

6、严禁使用电炉子、电热管、酒精炉,并做到人走灯灭。

7、电工、管理人员、安全防火人员要经常巡视,了解学生用电情况,随时检查违章用电并没收电器,通报批评并给予处罚。

8、发现隐患及时报告中心并提出整改措施。

9、学生寝室不得私接乱接电源电线。

10、更夫要坚持关门后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中心,和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妥善处理。

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公司《防火安全制度》,保证员工人身和设备安全,使生产顺利进行,针对生产车间环境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车间内要保持环境清洁,各种物料码放整齐并远离热源,注意室内通风。

第三条 保证车间内防火通道的畅通,出口、走道处严禁摆放任何物品。

第四条 车间内不得私接乱拉电源、电线,如确实需要,需报生产部经理批准,由动力设备室办理。用后及时拆除。

第五条 使用各种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第六条 燃油锅炉运行期间,要加强巡视,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第七条 避免各种电气设备、线路受潮和过载运行,防止发生短路,酿成事故。

第八条 车间内不禁使用明火,如确实需要须征得安保部同意,在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后,方可使用。使用期间须由专人负责,使用后保证处理妥当无隐患。

第九条 车间消防员按时对本部门内各部位进行检查,出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十条 车间内,消防器材及设施必须由专人负责,定点放置,定期检查,保证完好不效,随时可用。

第十一条 当日工作结束前,应检查车间内所有阀门、开关、电源是否断开,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开。

第十二条 发现火灾险情要积极扑救,并立即报警同时向安保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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