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优质17篇)

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优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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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1-08 06:55:52

上传者:灵魂曲

在一个组织或机构中,规章制度是保证组织正常运行和维护内部秩序所必不可少的工具。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规章制度的实施指南和执行细则,供大家参考使用。

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危险作业场所人员的生命安全,防止危险作业场所人员在工作中失误而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特制定该制度。

(一)本单位的危险作业人员为电工、叉车驾驶员、产品的装卸工,生产车间的生产人员。

(二)危险场所的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岗位电工、叉车驾驶员等岗位员工的文化程度要求高中以上文化和具备一定技术等级。

(三)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应对单位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四)在危险作业场所作业要办理相关的作业证件。如:压力容器操作上岗证、电工作业上岗证、临时用电证等,作业时并有专人负责现场看护。

(五)危险作业必须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按操作规程操作。

(六)作业时现场必须设置标有危险等级和注意事项的标志牌,对于存在的隐患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予以消除。

(七)危险作业场所内的各种安全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定期检验,保持完好的状态,做好记录。各种安全设施不能擅自接触或拆除。

作业场所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健康及生命安全,实现公司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的生产作业场所是指公司的cng门站、加气站以及各工程施工现场等生产作业场所的总称。

第三条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场站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柘城丽华燃气有限公司所属各部门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一节人员管理要求。

第五条生产作业场所具有易燃、易爆等高风险作业特性,各场站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第六条定期组织生产作业场所的岗位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丰富员工所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楚生产作业场所及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预案等。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具有有效资质的机构进行特种培训、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节设备、场所管理要求。

第八条生产作业场所的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按规定进行建设项目安全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环保设施的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九条生产作业场所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289。

4、《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16179及《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的有关要求。

第十条生产作业场所各种生产设施、设备、安全等的管理应符合公司《设备管理制度》要求,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并建立设备管理动态台账。

第十一条岗位操作员工应按规定对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作业场所的生产设施、设备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如实向班组长和上级领导报告。

在隐患未整改前要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划定安全警戒区,设置明显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重点进行监控。

第十二条生产作业场所必须设置可靠的避雷设施,生产装置应采用导除静电接地、静电消除器等有效的静电消除措施。

第十三条生产作业场所消防器材应按《消防法》和其他有关规定配备,放置的地点应取用方便,且不影响正常作业。

不准配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器材。

岗位员工能正确使用和保养,并建立消防器材管理台账。

第十四条生产作业场所应按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护、检测器具。

防护、检测器具部件应齐全、完整、安全有效,放置地点不影响正常施工作业且取用方便。

第十五条生产装置区的安全通道要时刻保持畅通,生产区与生活区应有明显的标志,严禁任何车辆驶入生产区。

第十六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岗位员工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作业场所开展识别和评价工作,做好危险源的风险评价和监控,并制定削减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生产安全部定期组织开展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不符合项,确定整改方案和相关责任人,并督促落实整改。

第三节作业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生产作业场所实行准入制度,进入生产场所的一切人员应出示相关证件,将手机和随身携带的火种等交由值班室保管,参加安全知识学习,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

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操作工艺设备。

第十九条凡在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带气作业、动火作业、密闭空间作业、高空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危险作业时,由施工单位编写作业方案,经安全质检部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由安全质检部出具相关作业许可证明。

施工单位在作业许可证明的有效期内,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二十条生产作业场所的技术改造、重大隐患整改等重点施工作业项目应编制施工作业计划书,报相关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施工前公司要对施工人员进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教育,并派出安全监督人员对施工作业过程进行现场安全监督。

施工作业区域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严禁与施工作业无关人员或设备等进入施工区域。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与工程施工承包商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必须与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在施工作业中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安全监督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安全质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设备、设施及人员的安全,规范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生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程序。

3.1技术安全处负责对公司范围内作业场所生产安全的监督检查。

3.2陕柴公安处负责对公司范围内作业场所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

3.3机械动力处负责对公司范围内设备安全的监督检查。

3.4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范围内作业场所安全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4.1为确保员工的职业健康和设备的安全操作及对环境的保护,在各单位的作业范围内各负其责。

4.2.1陕柴公安处依据公司《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确定公司防火重点要害单位部位。

a)在公司重点单位部位动火,应填写一级动火证;。

b)在火灾危险性相对较大的场所动火,应填写二级动火证;。

4.2.2重点作业场所的动火管理,执行公司《防火防爆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审批后方可动火。

a)动火单位填写动火证,审请在重点要害单位动火作业;。

b)明确动火部位、时间、动火人、监护人、动火班组负责人;。

c)确定在动火场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d)动火单位主管安全的负责人审查后签名同意动火;。

e)陕柴公安处消防队接到动火审请后,对动火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f)符合安全动火条件后,签署同意动火的意见;。

g)公司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签名,同意在该重点要害部位实施动火作业。

4.2.3二级单位消防管理人员对本单位作业区域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作业场所消防设施器材的完整好用和清洁。

4.2.4因作业需要使用灭火器材及其它消防设施,使用后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联系及时更换和维护。

4.2.5非重点单位作业动火,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依据动火制度负责检查清理易燃易爆物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4.2.6作业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4.2.7重点作业场所的动火人员,必须达到“三懂、三会”的标准(即:懂得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得火灾预防措施、懂得火灾扑救的基本方法;会报警、会使用各种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

公司危险作业场所主要包括:易燃、易爆区域;人员密集场所、重要财务管理部、重要资料和信息管理部门、特种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资储存区域、高温高压管线和压力容器的运行场所、高空作业场所、高压电线、高速运转设备等。

4.3.2.1各危险作业场所所在单位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4.3.2.2明确本单位危险作业场所的数量和清单。

4.3.2.4危险作业场所的用电,应执行公司《危险作业审批办法》和《临时用能管理办法》。

4.3.2.5易燃易爆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资储存区域、高压管线和压力容器运行场所,执行《危点划分标准及管理办法》。

按《特种设备管理控制程序》、《设备管理考核办法》执行。

4.4.2为员工个人配备防护用品,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程序》。

4.4.3安全防护用品护具所需的材料的采购,执行《物资管理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合格产品。

《危险点标准及管理办法》。

《危险作业审批办法》。

《物资管理规定》。

《临时用能管理办法》。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程序》。

《动火证》。

《危险场所作业“安全工作任务书”》。

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1)厂区车行道、人行道和救护线路应当平坦畅通,夜间应当有足够的照明。在道路和轨道交叉处,必须有明显和统一的交通标志、信号装置或者落杆。

(1)生产所需的坑、井、壕、池必须设置固定盖板或围栏。在危险处必须设警示牌。夜间必须设置警告红灯。

(2)、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厂房结构应当无倾斜、裂纹、风化、下塌现象。

(3)、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平台、走桥必须加设栏杆(高度105cm)。进出口处,栏杆应当拆卸方便,使用后可以及时恢复。严禁从高处向下乱扔物品。

(4)、工业建筑物、构筑物和设备基础都应加强维护,并保持原设计要求,严禁增加额外负荷(包括拴、挂、吊装工具、起重锚点和支撑)以及任意开扎、拆除。

(5)、凡因特殊情况需要开孔、拆除、修改原设计,必须做出具体方案,经生产技术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6)、对原有的厂房,工业建筑物应定期进行普查鉴定,对防潮、防汛、防冻、防震、防雷击、防腐蚀方面存在的缺陷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7)、主要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均应设置标点,结合大修进行检查,做出记录,发现隐患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及时处理。

(8)、严格控制工艺条件,保证检修质量,杜绝跑、冒、滴、漏。地面不准有积水、积酸、积碱及其它侵蚀性物质,防止损坏楼板、地面、基础墙面等建筑物。凡有防腐隔离层的地面、基础、酸沟、墙壁等严禁乱开孔、敲击和与高温物或火焰接触,以免防腐隔离层受损坏。

(9)、设置排气筒(管)、排水管取样点等,应远离建筑物,以防止侵蚀下沉。

(10)、厂区内道路上,不准堆放或排放有侵蚀性的物料,不准随意破坏道路。如施工需要,需要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完毕由施工单位负责及时修复。

(11)、有破坏路面性的各种车辆及运输设备,必须有可靠的保护路面不受破坏的措施,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才可在厂区道路行走或拉运。

(12)、为确保厂区地下设施不受破坏,保证安全生产,因工程或生产需要动土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

(13)、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有生产技术部门的人员参加。

(14)厂房内井、孔、沟的盖板必须与地面齐平。确因安装检修需要在楼板打孔时,必须经有关技术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结束后,应当恢复原状。

(15)、电缆及管道不得设在经常有人通行的地板上。厂房内悬挂的溜槽、管道及电缆的高度不得低于2m。

(16)、厂房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5m,次要通道不得小于0.7m。凡跨越机器的部位,应当设置过桥或走台。行走路面应当防滑。

(17)、作业场所的光线应当充足,采光部位不得遮蔽。通道、走廊和作业场所的.照明必须符合操作要求。

(1)、冰冻期间,室外管道应当包扎。自卸车应当添加防冻剂。冰冻作业场所应当铺垫防滑材料。高层建筑的冰溜应当清除或在人行过道处设置遮掩防护。

(2)、机械设备上的运动部分应配备隔离防护装置,以保护人身安全。隔离防护装置有的装在机械设备上,如防护罩、隔离档板等,防止相关人员接触机械运动部分;有的置于机械设备周围一定距离,如防护屏、防护栅栏等,防止相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域;各种设备的传动部分必须安设可靠的防护装置。网状防护装置的网孔不得大于50mm×50mm。各种传动输送带选型必须符合技术要求,安装松紧适度。

(3)、设备在运转中发生故障,必须停机处理。检修设备或进入机内清理杂物时,必须严格执行停电挂牌制度,并设专人监护。

(4)、清扫作业场所时,不得用水冲洗电气设备、电缆、照明、信号线路以及设备传动部件。不得用水淋浇轴瓦降温。

(5)、严禁任何人跨越运行的设备、输送带、钢丝绳和链条。行人横过铁路应当设安全道或安全桥。确因工作需要穿越铁路时,必须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严禁爬车、钻车或从两车之间通过。

(6)、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保护用品。长发应当盘入帽内。禁止穿裙子、穿短裤、戴围巾、穿高跟鞋、穿拖鞋和赤脚在现场作业。

(7)、在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时,应按标准规定的“三同时”原则,配备必要的防护栏、防护网、防护罩、报警装置等设备安全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8)、生产技术部监督设备安全设施的配置、安装过程,确保设备安全设施符合相关验收准则的要求安装单位对设备安全设施安装、调试、正常运转后,应经生产技术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常运行。

(9)、各有关单位应在危险作业、设备维修等特殊情况下,临时配置安全防护设施。

(10)、设备安全设施所在部门应确保设备安全设施随主体生产设备同时开、关,确保设备安全设施发挥安全防护作用。

(14)、在各类电气设备设施中,为了保证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的安全应采用断电保护装置、电容器放电装置、接地保护、电气箱/柜/盒等防触电安全装置。

(1)、施工单位进厂要向厂安健环部提供其单位安全资质证书、安全管理人员资质证书、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与厂部签定劳务安全健康环保协议,明确双方安全健康环保责任,履行相应安全健康环保义务。

(2)、施工单位人员进厂由厂安健环部、作业车间、班组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每一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级安全教育。

(3)、建立外委队伍管理档案,尽可能保证施工单位管理人员、专业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和队伍的专业化。

(4)、对工程项目执行“一工程、一措施、一评估、一验收”制度,确保项目的安全和质量。

(5)、外来施工人员特种作业时必须要做到持证上岗。

(6)、对风险性大的基建项目,要由作业所在车间协助外委单位进行作业前危险源辨识,并在作业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安全措施执行。

作业场所管理制度

为了使某些无法在源头上得到有效控制和消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通过加强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与管理,促进作业场所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以保护员工的职业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于某工厂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与管理过程。

3.2某工厂安委会按照管理要求,指导各部门具体实施对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与管理,其中重点实施部门为生产部、技术部、设备部、酸奶部。

4.1.1某工厂安委会应按事业部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基础档案,内容包括本单位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流程图、车间有毒、有害因素分布图、职业病危害因素动态监测表,掌握危害因素的基本情况。

4.1.2按照专业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定期组织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完善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1.3建立健全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主要指氨制冷系统的技术保障,对氨气泄漏所采取的有效措施和通讯联络信息系统。

4.1.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及场所,要求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中应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修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4.2.1.1粉尘作业的工作场所、工序、产生原因,详见《某工厂职业危害因素识别与职业病辨别表》。

4.2.1.2定期检测。

定期检测作业点的含尘浓度,检查防尘设施及除尘设备的运行情况,为制定和改进防尘措施,正确选用除尘设备提供科学依据。

4.2.1.3个体防护。

作业现场防尘措施难以使粉尘浓度降至国家规定职业接触限值以下时,可采用个人防尘用具作为辅助防护措施,如配戴防尘口罩。

4.2.2.1本单位有毒物质作业的工作场所主要为制冷间和化验室,其工艺工序、产生原因,详见《某工厂职业危害因素识别与职业病辨别表》。

4.2.2.2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

4.2.2.3在具有酸、碱等腐蚀性物质或化学灼伤危险的作业场所应设置洗眼器装置,例如cip间,灌装间,化验室等。

4.2.2.4有害作业现场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健康防护设施,保证有充足的水源,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

4.2.2.5为接触有毒物质因素的员工配备适宜有效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防护急救器具专用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按照不同的危害因素发放不同的防护用品,车间内各作业场所张贴紧急疏散逃生路线图。

4.2.2.6在制冷岗位、有毒化验药品库、cip间等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4.2.3控制高温的管理措施。

4.2.3.1本单位高温作业工作场所主要为前处理岗位,其工艺工序、产生原因,详见《某工厂职业危害因素识别与职业病辨别表》。

4.2.3.2建立防暑降温和健康保健管理制度,相关部门(生产部、酸奶部)制定防暑降温和保健管理制度。

4.2.3.3暑天高温期间控制加班加点,合理调整作息时间;

4.2.3.4供应清凉饮料或提供充足的开水,保证现场作业人员身体水盐代谢;

4.2.3.5高温作业禁忌症患者应及时调离高温作业岗位,妥善安置。

4.2.4控制噪声的管理措施。

4.2.4.1本单位噪声作业工作场所主要为制冷岗位、前处理岗位和灌装岗位,其工艺工序、产生原因,详见《某工厂职业危害因素识别与职业病辨别表》。

4.2.4.1噪声检测,通过环境噪声检测,准确提供危害警示数据;

4.2.4.2个体防护,处于噪声危害的作业场所必须配戴防噪声耳塞;

4.2.4.3减少接触时间,合理安排工作与休息时间。

4.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技术措施。

作业场所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员工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员工职业危害个人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做到正确使用和佩戴,以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各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购置、使用与管理。

3.2各部门具体实施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员工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采购、安装、发放、使用与维护管理,某工厂安委会负责监督管理。

4.1名词: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对员工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防护用品(以下称“防护用品”),是指为保障员工在职业劳动中免受职业危害因素对其健康的影响,对机体暴露在有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的部位,采用相应的防护用品进行保护。

4.2本单位安委会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设施,以保障员工作业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低于国家职业健康安全限值标准。

4.3本单位安委会监督各部门(主要生产部、设备部、技术部、酸奶部)购置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各部门将申购单给予供应部采购专员,由供应部负责采购,购置个人防护用品时依据《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劳动防护用品分类与代码》(ldt75-1995)等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根据防护用品对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功能和作用,选用相对应的防护用品,其选购的产品应当具备且符合下列内容:

4.3.1产品名称、型号;

4.3.2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4.3.3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4.3.4为配料工、小料员等粉尘作业员工采购专业防尘口罩、为前处理操作工、灌装操作工、制冷工等噪声作业场所员工采购专业防护耳塞,为制冷工采购专业防毒面罩、为酸碱操作工采购专业耐酸碱手套及零星防护品,等等。

4.4各部门(主要生产部、设备部、技术部、酸奶部)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4.5由安委会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4.6本单位安委办应建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防护用品管理台账。监督指导各部门做好防尘、毒、高温、噪声以及防窒息等危害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4.6.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4.6.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4.6.3防护设施的安全操作技术规程和管理规定;

4.6.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4.6.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4.7各部门(主要生产部、设备部、技术部、酸奶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员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防护用品。

4.8本单位安委会应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转,定期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制冷间、配料间、小料房等排风设施,负责人为相应部门兼职安全员,一旦出现问题,由设备部进行负责维修。

4.9本单位安委会应组织并指导各部门,对员工进行防护设施安全操作技术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教育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4.10作业人员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采取临时防护措施,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造已消除了职业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经所在地同级监管部门确认,并在职业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4.11各部门(主要生产部、设备部、技术部、酸奶部)在使用防护用品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4.11.1选用的防护用品应能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员工健康的损害;

4.11.2向员工配发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品;

4.11.3防护用品发放要求以旧换新(初次发放除外)原则。

4.11.4各部门(主要生产部、设备部、技术部、酸奶部)应组织对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员工进行培训和指导,了解防护用品的功能和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

5、工作记录。

5.1《液态奶事业部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档案》。

5.1.1《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及防护用品管理台帐》。

5.1.1.1职业健康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台帐;

5.1.1.2安全防护用品管理台帐。

6、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6.2《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

6.3《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国经贸安全[20xx]189号)。

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区严禁一切烟火,贮存场所要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和要求。

2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品种繁多,性质各异要按照分类、分间、分堆稳妥存放。

3化学性能相互抵触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品或使用不同灭火方法的物品不准同库贮存。

4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准存放在露天或潮湿和容易积水的地点,闪点在45℃以下的桶装液体,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的物品(或包装上标明不准在阳光照射存放警告的)不准在露天存放。

5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进入库前,保管人员要对其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校对物品的品名、生产厂、规格、数量等是否与送货单据相符;检查物品包装是否完好、锈蚀、渗漏、封口不严、危险标志等。

6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对性质不明,包装损坏的物品一律不准入库。

7对租用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钢瓶,应要求供应商提供按规定进行校验使用期限有效的气体钢瓶。

8仓库进出易燃易爆物品后,对遗留或散落在现场地面的物品,要及时清扫和处理。

9易燃易爆物品堆放要符合要求,不得超高、超宽,要做到稳固、整齐、且要“三留距”即留墙距、柱距、堆距,以便清点检查,确保物品的安全。

10允许露天存放的物品,要根据不同的包装和物品需要,要有遮盖物,火灾危险性较大以又允许露天堆放的物品不得用芦席、油毡等遮盖。

11凡易燃易爆液体罐开盖取料后,应及时将盖拧(盖)紧,防止液体蒸发,引起火灾。

12定期做好灭火器材的检查保养,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13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及时清除,保持场地清洁。

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2)工作场所应悬挂安全警示标识,张贴应不得低于1.5米;。

(3)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

(4)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不得在露天存放;。

(5)加强对危化品的管理,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

(7)废油漆、油料、纸箱、泡沫等定期处理;油漆等易燃品应统一存放在仓库内;。

(8)消防设施执行“三定”管理。即定人管理、定位管理、定期更换管理;。

(1)施工现场周围应当设置遮挡围栏,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3)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施工标志;。

(5)气瓶禁止敲击、碰撞,夏季不得放在日光下曝晒,且气瓶上严禁放置电焊地线;。

(8)电焊作业现场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必要时进行强制通风,配备相应的防毒面具;。

(10)电动工具必须装设机械防护装置(如防护罩、保护盖等),且不得任意拆除;。

(13)临时线装在户外的开关、熔断器等电器设备应有防雨雪设施;。

(3)公司区域内交通道路两侧路灯必须保持完好,有足够照明;。

(4)利用通道一边停置车辆的应有划线(白色)标志,但不得超过通道中心线;。

(5)道路土建施工应有警示牌或护栏,夜间要有红灯警示;。

(1)不得在转弯处及公司主干道上停放车辆;。

(2)自行车、摩托车按规定存放在车棚内或指定位置,禁止在厂区内骑车;。

(6)运燃料车辆进入料场必须听从料场管理人员的调度,切实注意行车安全,缓慢行驶。

(1)路面应平整、无沟、无坑、无积水、无油脂、无绊脚物等;。

(2)在生产区域内所设置的坑、池应加盖板或有护栏;。

(3)及时清除工业垃圾、废溶媒、废水及废物等;。

生产现场管理是体现企业管理的亮点,对促进安全生产,防止事故的发生,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树立企业外在形象,推动安全工作起到重要作用。

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1.油漆工人必须经过防火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从事油漆作业生产。

2.油漆车间、小组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安全制定,并随时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3.油漆场所应建立和落实班(组)日检查制度,班前、班后勤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油漆作业场所,禁止吸烟,禁止穿带有铁钉的鞋和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工作地点。

5.油漆车间确需动火检修焊接时,必须经车间消防责任人和消防安全员到现场检查合格,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才能进行。并应办理动火批准手续,动火时应停止油漆作业,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6.油漆车间应设置强力通风和抽风设备,自然通风条件要好,在遇火灾险情时应立即关闭通风和抽风设备。

7.油漆作业场所禁止电加热设备,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8.油漆车间不准积存大量易燃、可燃材料。出入口不能堆积货物,保持通道畅通。

9.油漆作业场地和调漆房必须经常打扫,随时清除漆垢、干残渣和可燃物。

10.油漆小组的调漆房只准存放一天的油漆和稀释剂用量,油漆和稀释剂应选择安全地方妥善摆放,油桶应盖好,防止挥发或遇火燃烧。

11.油漆车间、调漆房、烘房的门应一律向外开启。

12.油漆作业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由专职电工进行安装、维护。

13.油漆车间的电气设备和照明装置必须符合防爆要求,线路应穿管敷设。

14.油漆车间调漆房的闸刀、配电盘、断路器应安在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

15.凡是喷漆设备均应安装静电接地装置,以防静电聚集。

16.油漆和溶剂应储存在干燥、阴凉、通风、隔热、无阳光直射的库房内。

17.库房三十米内不许动用明火,不许吸烟,应有“严禁烟火”的标志。

18.油漆库人工堆码不宜超过1.8米,防止“倒垛”事故发生。

19.油漆车间、调漆房、油漆仓库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和干沙。灭火器应经常检查。

20.油漆车间发生火灾后,首先应立即拨打119报警,并把各种电气设备的电源开关切断,立即进行扑救。

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适用于在建工程项目密闭场所、长期无通风或通风不畅通的场所。

3.1项目技术副经理负责制定密闭场所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3.2项目部安全员、施工员负责人员的培训,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3.3项目部提供通风设备和自救设备以及通讯联络工具。

4.1项目技术副经理制定密闭场所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措施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b)施工材料是否有毒;。

c)通风及通讯联络措施;。

d)应急抢救措施。

4.2施工前,项目部安全员、施工员负责对作业人员、监护人员进行的安全培训,人员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b)自救方法;。

c)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4.3项目部应根据施工场所的通风状况提供通风设备和自救设备以及通讯联络工具。

4.4建筑工程密闭作业场所施工安全预防措施主要有:。

a)在人员进入前,应先对作业场所进行通风,稀释有毒有害气体或窒息性气体的浓度。作业期间应继续保持通风,通风时不得使用纯氧。通风过程中不得中断,如突然停电或通风机停止工作,必须立即退出。

b)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不能单独作业,空间外要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要配备对讲机,随时保持联络。

c)作业人员必须使用正压式呼吸器,使用有毒材料时,必须配备防毒面具和氧气袋。

d)作业人员分组轮流作业,在施工过程中如感不适,必须立即停止,退出吸取新鲜空气,如情况严重必须送医院治疗。

e)必须准备麻绳、氧气袋、担架、医护人员等应急措施。

f)使用防水涂料时,施工现场必须使用低压防爆照明,禁止明火、撞击火花、电气火花、静电等以免引起燃烧、爆炸。

g)作业要有值班领导、安全员,并配有电工、维修工,随时解决施工出现的问题,确保施工安全。

4.5应急抢救措施。

4.5.1一旦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组织救助。救助人员进行救助时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其余施工人员亦应同时退出,待查明原因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后方可再次进入。

4.5.2抢救措施及方法见《医疗急救管理规定》。

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施工现场的风险控制,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项目经理为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工程现场场地平整,道路畅通,便于运输、施工作业及紧急情况下应急逃生;施工现场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性能可靠,按要求保管和摆放;现场设备、工具、材料摆放符合设计和安全要求。

第四条、施工作业坑按要求进行开挖,作业坑周边清理出宽于一米的人行通道,安全通道设置不少于两个,作好通道台阶,方便上下,通道上不得有任何设备,设施和其他物品。作业坑旁平整出设备摆放区和操作区。必要时作业坑采取排水、防滑和防塌方措施,配备必要的通风设施。

第五条、施工场地设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流动施工现场设指示牌。

第六条、开工前按照场地布置图在作业带以外规划界定安全停车区,人员进入作业带必须按规定佩带劳动保护用品,非作业人员、车辆严禁在作业带内滞留,待命施工车辆停在预定地点。

第七条、施工现场按设计要求设置、配备消防器材,实行“三定”管理,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方。

第八条、各类气瓶现场存放要距离明火10m以上,挪动时不能碰撞。氧气瓶不能和其他可燃气瓶同放一处。

第九条、对于于易燃易爆和有毒施工介质,要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措施计划,预先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进行必要的演练。

第十条、在施工中要根据施工外界条件采取遮阳防晒、防雨措施,随时进行气体浓度的监测。

第十一条、有毒介质作业场所应设置黄色警示线,在明显位置帖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说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措施等内容。

第十二条、密闭空间作业和有毒介质作业应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

第十三条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防护劳保用品,并要求工作人员正确使用。

第十四条、现场设置专职安全监督和安全员,进行巡回检查。

第十五条、夜间施工场地要设置足够的照明,作业带以内使用的照明灯具要符合防爆要求。

第十六条、在靠近道路作业时,要在路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行人和车辆注意过往安全,天黑要设置信号灯、配备值班人员,防止人员或车俩误入作业坑。

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市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宗教领域和谐稳定,根据山东省宗教事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宗教活动场所必须成立安全管理小组,负责本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职责,责任到岗、到人。

二、场所宗教活动必须建立安全防范机制,制定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范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反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发生,以保证宗教活动安全、有序开展。若发生事故,场所必须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场所必须遵守国家治安、消防、卫生防疫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制度,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建立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保证经常有人值班巡逻,对因麻痹大意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消防技术规范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设施,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检查、维修记录存档备查。

六、建立以消防管理或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为队长的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熟练掌握消火栓、消防泵、灭火器等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八、坚持“及时排查、各负其责、工作在前、预防为主”原则,对场所的电、水、气及房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各种安全隐患问题,杜绝使用危房进行宗教活动或其它活动,汛期及特殊时期,加强安全工作措施,严加防范,确保场所人员及财产安全。

九、要保证场所内食品及用具干净、卫生,积极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防止因食品及用具不洁引发食物中毒,同时积极做好流行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十、宗教活动场所举行大型活动(参加人数超过千人),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审批,并配合做好活动前的消防等安全检查工作。

十一、建立场所安全工作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场所安全工作会议,总结、安排、部署本场所的安全工作。

十二、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已登记及筹备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

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各项预防火灾的工作措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奖惩分明。

二、单位负责消防安全的领导要经常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进行检查,明确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能正常使用。

三、单位具体负责防火的工作人员要坚持每日进行防火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

四、单位全体员工不得在办公区内动用明火,特殊情况需请示防火工作的领导,违者重罚。严禁在禁烟处吸烟。

五、电工要经常做好电源电线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修复,对陈旧线路要及时更换,杜绝安全隐患。

六、不得私自动用一切消防器材,安全通道不得占用,以确保安全出口通道畅通。

七、更夫和值宿人员夜间必须加强对本单位重点部位的巡视,发现有异声、异味、异色时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严防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八、如遇火情,应立即起用灭火器进行扑救,同时迅速拨打“119”电话,报清起火地点,火势及被燃物,以便消防人员准确到达现场。

九、单位员工必须严格执行防火安全制度,积极参加防火活动,做好宣传教育。

十、做好班前、班后安全教育,使每个员工都能做到“一熟悉、三会”(一熟悉:消防器材,三会: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

十一、熟悉自己的岗位环境、操作的设备及物品情况,知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消防器材摆放位置,懂得使用方法并做好保管。

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1、要害场所外来人员进入变电所要登记,外地参观人员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2、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3、做好防火、防事故、防水工作,峒室内备有足够灭火器材,安全设施定期检修。

4、发现峒室有问题,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

5、领导上岗,抓好设备运行情况,标准化工作。

6、当设备大修和重要供电方式改变时,干部有权指挥。

7、对要害机地场所,领导应按年季、月季进行检查。

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充装粗苯、焦油罐的安全管理,特制定如下规定:

l、罐车遇到雷雨天气时,严禁充装。

2、罐车周围有易燃有毒气体介质泄漏时,严禁充装。

3、罐车周围有明火时,严禁充装。

4、罐车充装时,安监人员、保卫人员要到现场检查防火防爆措施是否齐全。

5、罐车从充装开始到罐车离厂前,应对罐车负责监护,保卫人员应对环境进行巡查。

6、罐车充装完后应清理站台和轨道上的焦油和苯。

7、罐车充装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才能进入工作岗位,区域内所有设施的更改需要生产技术部按程序审核同意方可实施,外来人员要有专人陪同方可入内。

8、外来参观者进入要害岗位,必须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并注明进出时间。

9、运输物资需采用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单位承运,进入本厂重大危险源区域的`运输车辆必须戴上阻火器方可入内。

10、及时对防护器具进行校验和更新,保证岗位所配备的防护器具的有效性。

11、充装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佩戴齐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符合防爆要求的工具,严守岗位,防止跑油、溢油、混油等事故。

12、油罐汽车接地线的连接,应在油罐开盖以前进行,接地线的拆除应在充装完毕,封闭罐盖以后进行。

13、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充装前后均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取样、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14、汽车罐车充装应有防静电溢油的联锁措施。静电接地线应接在罐车的专用接地端子板上,严禁接在装卸油口处。

15、严禁喷溅式装卸油作业。装车鹤管应插到距罐底部不大于0、2m处。装车初速度不宜大于1m/s,装车速度不应大于4、5m/s。

16、装卸油作业场所应设置监护人员,加强监督检查,制止“三违”作业。

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1、各办公室工作人员都必须提高警惕,防止不法分子撞入室内。重要的文件、资料要及时送学校档案室保存,个人存放文件、资料要妥善保管,不要乱放在办公桌上,严防泄密。

2、办公室的钥匙不得转交本室以外的人员使用,严禁将外人或学生单独留在办公室内看书、学习或玩耍。

3、个人办公桌上的钥匙要随身携带,人离时注意关锁门窗。有报警器装置的要接通电源,并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4、个人的现金、贵重物品不得放在办公室桌抽屉、橱柜,以防被盗。

5、进办公室随带的小包、脱卸的衣服内应取掉个人手机、现金等,防止被外来人员顺手牵羊造成损失。

6、不准在办公室内焚烧杂物、纸张,不准乱接电源、烧电煮水,人离时注意关闭电源,认真做好防火工作。

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一)凡举办文艺活动、集会和各种文体比赛等校级大型活动,必须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安全责任人,实行安全责任制。

(二)主管人员根据大型活动安全要求,建立相应的管理组织和规章制度,并根据举办活动的地点、场所、人数、环境、气候等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举办大型活动,除保证活动的正常进行外,要严防发生各类事件的发生,严防发生刑事案件、治安案件、治安灾害性事故和各类安全事故。

(一)对经常举办大型活动的场所,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二)举办活动前,主管和承办的负责人到现场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开展事故预想活动,采取相应措施。

(三)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增强其安全防范意识,明确安全防范任务、责任、要求。

(四)加强对活动场所火源、电源、气源、水源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加强对活动用设施、设备、用具、用品管理,严防各类案件、事件、事故的发生。

(五)主管、主办单位、派出维持秩序人员,禁止无关人员入内,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内,禁止打架斗殴、起哄闹事等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创造一个文明祥和、秩序井然、有安全感的环境。

(六)妥善处置各类情况并及时请示、报告。

(七)学校安全主管领导和安全员要严格实施检查、监督。

(八)对因违反大型活动管理制度、规定而造成的各类事故,举办大型活动的主管、承办人员负全部责任,视情节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处理。

举办大型活动必须在举办活动前两天提出书面申请(举办时间、地点、场所、人数、内容、负责人等),分别向分管领导申报和学校行政会议讨论,经批准并在学校备案后方可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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