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申请书优秀

诉讼申请书优秀

ID:879067

时间:2023-07-04 21:45:05

上传者:曹c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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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申请书优秀篇一

1、请求判令被告三擅自以夫妻共有房产设定抵押行为无效;

2、诉讼费用由原、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本案被告三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年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9年共同购买位于县路的商品房一套,为家庭唯一住房。20xx年x月,竟然瞒着申请人擅自以该住房为有限公司向上融资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此前申请人对此事毫不知情,直至本案原告的民事诉状送达后,才向申请人告知真相,申请人本就身体健康状况欠佳,得知此事后更是心急如焚。

申请人认为:所抵押的房产系申请人与其共同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因此,以共有财产设定抵押的,显然需要共有权人的同意,除非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否则抵押无效。

而申请人此前并不知道,也绝不会同意将家庭唯一住房为他人的债务办理抵押。

而本案原告作为经营金融业务的专业公司理当在办理抵押登记过程中尽到充分审查义务,理应知道本地老的房产证往往将夫妻共有的房产只登记一方名下,不能仅凭房产证未记载共有权人,就想当然地认为是一方个人财产,而不去征询共有人是否同意办理抵押。

因此,本案原告作为抵押权人因其自身的疏忽或懈怠,未尽充分审查义务,其抵押权不应得到法律保护。

综上,恳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认定本案被告三擅自以夫妻共有房产设定抵押行为无效。

xx人民法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诉讼申请书优秀篇二

申请事项:申请人父亲因作为原告起诉_____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死亡,申请人依法申请加入诉讼,将原告由申请人的父亲变更为申请人本人。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申请人父亲____因人身损害侵权纠纷起诉到贵院,贵院于当日予以受理,并定于20__年11月13日开庭审理。但由于______因病情严重,于20__年10月2日不治身亡。申请人作为法定继承人,享有继续进行诉讼和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此,申请人依法申请加入诉讼,请求法院将原告____变更为申请人本人,继续进行诉讼。

此致

人民法院

诉讼申请书优秀篇三

申请事项:申请人父亲因交通事故作为原告起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死亡,申请人依法申请加入诉讼,将原告由申请人的父亲变更为申请人本人。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申请人父亲——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侵权纠纷起诉到贵院,贵院于当日予以受理,并定于20xx年11月13日开庭审理。但由于——因病情严重,于20xx年10月2日不治身亡。申请人作为法定继承人,享有继续进行诉讼和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此,申请人依法申请加入诉讼,请求法院将原告——变更为申请人本人,继续进行诉讼。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申请人:xxx,女,汉族,年月日,住江苏省xxxxxxxxxx

申请事项:申请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诉讼申请书优秀篇四

申请人×××,……(写明申请参加诉讼主体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请求事项:……(写明参加诉讼的请求,如请求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申请理由:

……(写明申请参加诉讼的理由及依据。如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

证据及其来源:

……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附:

1.申请书副本×份

2.证据×份

3.其他证明材料×份

诉讼申请书优秀篇五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继承纠纷一案,贵院以依法受理,申请人已年逾七十,无生活来源,并且申请人身患多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预交诉讼费确有困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请于批准申请人缓交诉讼费。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诉讼申请书优秀篇六

申请人: ,男,汉族,1939年xx月xx日生,住北流市清水口镇大塘边村合面组。 。

原告、诉被告排除妨碍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20xx)北民初字第2262号]),申请人认为该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现申请参加诉讼。

1、请求准许申请人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2.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申请人有兄弟姐妹8人:十一姐(嫁塘岸贡塘)、十二姐(嫁塘岸六和)、十四姐(嫁陆川珊罗)、大哥(终身未婚,83年去世)、本申请人排第二、三弟(原民安初中教师、退休)、四弟(20xx年7月11日去世)、五弟,父亲在1976年就已去世,母亲(1991年去世)。

1978年第一次分家,当时已经结婚的本申请人、三弟各立一户、大哥(时年41岁)和两个当时尚未结婚的弟弟(时年30岁)、(时年26岁)和母亲另立一户。

由于家居山区、贫穷,交通十分不便,分家时,五兄弟中只有本申请人和做教师的学辉两人结婚,其他三个兄弟均是光棍。

1984年、1985年前后,民安镇十字铺搞土地房产开发,当时在民安初中教书,知道了这个消息,他自己购买了一份屋地,另外叫在山区农村居住的我们三兄弟(那时大哥已经去世)也筹钱另外购买一份屋地,以搬出这个山窝,便于讨老婆。对于这一份屋地,共需要1895元价款(133平方米,每平方米14.25元,合计1895元),于是我们在农村的三兄弟(学才、学钦和学荣)约定:由申请人xx户出950元,占一半屋地份额(66.5平方米),目的是让申请人的子女长大后在城区有个落脚点,也好讨老婆;其余部分由、和母亲户出资945元,也占另外一半屋地份额(66.5平方米),钱款筹措好后,我们一起把总共1895元钱交给,由其带出交到民安土地所,现在的民安土地所仍保留有当年的《十字铺购房示意图》,其中新安街16号仍标注有“、”。

1986、87年申请人和、两家人又各自按上述比例出资、出人工在以上土地上建好了一层房屋(133平方)。

在1988年xx月7日《土地登记申请书》中记载:申请人,家庭人口7人(注:家5人+学钦+学荣)

建好房屋后,学钦、学荣两兄弟于1987年左右搬到十字铺新屋居住,继续作为一个家庭共同生活,由于两间房子不够申请人全家人居住,申请人一家和老母亲仍留在乡下,暂时没有搬出十字铺新屋居住。

1988年在36岁时终于讨上了老婆;

1990年学谭钦在42岁时也和刘月珍结婚了;

1991年,老母亲去世。

1、 首先按大份分屋,即学才一份,学钦学荣共同一份,

2、 学钦、荣现住落的房不变,谁住谁要,但现在未住人的两间空房应为学才所有。

3、 两个铺面,学才要梁祝兴边介一间,学钦、学荣要学辉边介一间。

4、 分居楼面的建设,楼梯入两间为学才所有,楼梯间出俩间为学钦学荣各建一间。

此分家析产约定各方二十年来均无异议。

1990年与刘月珍结婚后,1992年11月,因农村计划生育抓得很紧,刘月珍的一个亲戚为了逃避超生的处罚,把其中一个超生的女儿化名“” 寄养在十字铺夫妻住处,由其代为抚养,1998年xx月夫妻才凭第一胎《准生证》生育第一个女儿。

因此,是唯一继承人。

对于,由于仅仅是其亲戚的委托代养关系,不是继承人!

申请人查阅《户口薄》第44页记载:

大塘边大队合面生产队,在户主xx户中记载有:母亲、弟(92.4分户),弟,婶黄芳、婶刘月珍(92.4分户)。

查阅北流市公安局制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记载:

编号20,户主 ,男,48年5月5日生,民族,汉,初中,农;

妻,,女,60年2月4日生,民族,汉,高小,农,备注,亡;

女:,女,98年xx月3日生。

在《户口薄》和《常住人口登记表》的户口栏中,没有人口信息记载。

生前的户籍是北流市清水口镇大塘边村合面组9号,一直到死前,xx户虽然在民安镇十字铺新安街16号居住生活,但是户口仍保留在原籍,从没有家庭成员迁往别处,更没有人迁往民安镇。

而户口信息为“北流市民安镇新华街3号”

从以上户口本信息可知,只在1998年xx月3日凭《准生证》生育过一个孩子,此前没曾生过、抱养、收养过,也从来就没有办理过收养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但是目前,第一,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是女儿;第二、原告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夫妇办过收养手续,提供的户口登记也没有反映与系父女关系或养父女关系;第三、原告更没有提供生前曾经立过遗嘱,因此,根本就不是遗产继承人。

从以上情况看,首先,与没有血缘关系,其次,与不具有拟制血亲法律关系,由于不是死者法定继承人,所以,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

讼争房产的土地使用证虽然只登记在一个人的名下,但土地使用证作为一个单一证据,并不能最终确定系争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真实内容,物权发生争议时,其内容的确认最终必须综合购买房屋土地的出资情况及当事人当初如何约定,本案申请人虽然没有及时申请土地和房屋权属(变更)登记,但谁都无法否认申请人是讼争房屋的出资人、购买人、建造人,因此,申请人是讼争房产的合法所有权人!

在xx20xx年7月去世后,等人见《土地使用证》只有一个人的名字,认为有机可乘,见利忘义,不顾此房子的其中一半原是申请人出资购买建造的事实、也不顾学钦、学荣两兄弟原来是一家人,1992年才分家的历史事实,错误地认为《土地使用证》是权属的唯一凭证,企图把申请人和等人扫地出门,侵占我们合法的房屋所有权。

综上,申请人认为,主张讼争楼房归属于她和所有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尤其是根本就不是法定继承人,根本就没有资格向我们主张权利!为使本案申请人及被告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现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请贵院批准申请人参加诉讼并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一x年九月二日

诉讼申请书优秀篇七

被申请人:成都__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高新区 电话:

法定代表人:___电话:

企业负责人:___ 电话:

请求事项:

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81156元(3381元/月_12月_2倍)

2、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81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足工资共计7125元(20_年5月1日-20_年8月24)。

4、被申请人出具社保局要求格式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申请人未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损失共计252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_年 1 月 1 日与被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担任被申请人仓储 一职,工作地点在 成都。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在成都市高新区被申请人的配送中心上班,20_年6月30日后,被申请人的配送中心关闭,并没有正式通知申请人新的上班地址,申请人到被申请人注册地址报道才发现,被申请的办公场所并不在该地址。被申请人于20_年7月20日通过快递向被申请人发出工作调动函,违法劳动合同约定调动被申请人到四川__医药贸易有限公司担任司机一职。被申请人于20_年8月24日通过快递单方面向申请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被申请人从20_年5月-7月没有足额发给申请人工资,20_年8月未发工资。被申请人拒绝开具社保局要求格式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

申请人认为: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发出的工作调动函违法。申请人是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为被申请人尽职工作,但该调动函调动申请人去四川__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从事司机岗位,工资、社保及福利待遇按照四川科盟医药贸易邮箱公司执行,这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派遣。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做出劳务派遣的必须是具有劳务派遣资质的单位,被申请人没有相关资质,并且工作地点也由成都变更到新都,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且没有取得申请人的同意。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的解除劳动通知没有经过申请人同意,也没有提前一个月告知被申请人,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从1997年进入被申请人公司工作,至今工龄已经19年,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工龄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双倍赔偿金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

4、被申请人所依据公司员工守则属于重大公司制度,并没有依法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进行讨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并不能作为处罚员工的依据。

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被申请人拒绝开具社保局要求格式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违法。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诉讼贵处,请求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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