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十优质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十优质

ID:893073

时间:2023-07-05 07:13:41

上传者:曹c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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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十优质篇一

1、农村大集市场开办者是市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承担市场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建立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对食品进场经营业户进行登记备案。

2、市场内从事食品(包括食品原料)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保证所生产、加工或经营的食品安全,其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须符合相关规定。

3、乡镇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农村集市贸易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规范指导。

4、乡镇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对农村集市开办者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常识等内容的培训。

5、乡镇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办公室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在农村集市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常识等内容的宣传活动,提高农村食品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十优质篇二

为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胜浦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特制定农贸市场日常经营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资料包括:经营管理规范,商品质量管理规范,市场卫生管理规范,市场车辆管理规范,监督考核管理规范。

一、经营户应当持续所经营的店面、摊位卫生状况良好,定期做好清洁工作。店面、摊位及其附近务必做到无积水、无垃圾。

二、经营户应当做好防虫、防蝇、防蚊、防鼠工作。

三、经营户所经营的商品应当摆放整齐,不得超过陈列台面,不得店外设摊,摊外设摊。

四、经营户应当对门前实行三包,不得随意将垃圾扔到过道等市场公共场所。

五、经营户应当用心配合市场管理人员的卫生检查,并服从管理。

一、经营户应当确保入市的商品贴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价格、环保、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二、进入市场销售的商品应当具有厂名、厂址、合格证等标识以及有关质量标准的证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食品类商品标注生产日期,有效期和保质期。

三、经营户务必理解市场管理部门对其商品进行的抽检检测,经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应当用心配合市场管理部门进行妥善处置。

四、经营户应当严格执行入市商品的进货索证索票和查验制度,以确保进货渠道明确,商品质量合格。并用心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经营户应当经常对自身商品质量进行检查,对变质、损坏商品应立即撤柜、撤摊,并做好商品退市的台帐记录。

六、经营户应当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店外、摊外经营。

七、经营户务必保证计量设备完好、准确,应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查,严禁短斤缺两。

八、经营户对经营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不得高于市场管理部门公示的商品最高指导价。

一、需入市交易的经营户应当根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的类别,取得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入市经营。

二、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需凭本人有效的健康证到市场管理部门领取经营服务证。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内务必佩戴经营服务证,以便于消费者的监督。

三、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应当着装整齐、举止端正、用语礼貌、诚实经营。

四、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如有变化,应当到市场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上岗证后,方可入场营业。未经登记的从业人员及闲杂人员不得私自进入营业区域。

五、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农贸市场规定的作息时间。本农贸市场的作息时间根据季节随时变动。

六、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在店、摊位内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煤气及其他非经营性电器设备。

一、经营户及消费者应当服从市场管理人员管理,根据市场管理人员的安排,在规定的场所有序停放车辆。

二、经营户及消费者的车辆在营业时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市场,如有特殊状况需事先征得市场管理人员的许可,并听从指挥。

三、经营户每一天用于进出货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时间、透过规定的进出货通道进入市场,不得拥挤、抢道,以确保进出货有序进行。

一、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根据考核标准对经营户从证照、商品质量、卫生状况、诚实守信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如实记录。建立经营户信用档案。

二、市场管理部门应当聘请义务监督员对经营户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三、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示考核结果和处罚的经营户。

四、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日常经营考核标准,根据考核结果对经营户予以奖励、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淘汰。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十优质篇三

一、进场经营户除须具备《营业执照》外,还需办妥《卫生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等证件,对进来的食品必须索证,并记好台帐。严格禁止不具备证件的经营户进入市场销售产品。

二、充分利用黑板报、广播、报纸的宣传媒介作用,积极广泛宣传《食品卫生法》。提高经营户的经营素质,自觉遵守食品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做好食品追溯制度。

三、加强计量、防疫、卫生、工商等职能工作的监督作用,维护市场秩序,防止假冒伪劣和不清洁的食品进入市场。

四、经营户要遵纪守法,合法经营。严格禁止经营腐烂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食品;严格禁止经营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

五、副食品经营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产品;销售的产品标识应具有产品名称、厂名、厂址、净会含量、标准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主要配料等八个要素;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六、市场配备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负责对市场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销售假冒伪劣或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经营者按市场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恶劣的停业赖顿,并清除出市场。

七、认真做好消费者投诉的接待和处理工作;根据群众举报,组织力量查处违反《食品卫生法》有关案件。

八、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积极查处假冒伪劣商品,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对违反者作出教育,停业整顿,经济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清退出场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每日一次食品安全巡查制度。

2、每月一次检查过期产品和“三无”产品。

3、突出检查有质量问题或被新闻媒体暴光的商品。

4、检查中有违规行为者,记入市场不良行为台帐。

十、建立;奖惩机制:

1、执行食品准入制度,列入文明经营户评比条件之一。

2、对不重视食品准入制,不执行进货台帐制的摊位,要采取批评和曝光的方法进行教育。

3、对严重违规者,提交工商、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处理。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十优质篇四

商品购进销售是商业经营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贯彻经营方针和经营指导思想,统一思想,建立一套严密规范、方便可行的进、销货管理制度。

一、供货商或生产企业的商品进入本市场时,首先进行台账登记,对“三无”商品、进货清单不规范商品,拒绝入场。

二、登记进销货台账,必须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表格严格登记、禁止出现虚登记、错登记,禁止假冒伪劣商品流入本市场。

三、登记台账过程中,对三证不齐全的供货商或生产企业,责令追缴剩余的证件。

四、登记台账时,不仅要检查有无:“三证”,还要检查商品本身的质量,对生产日期、保质期、标识不清或没有标识的拒绝入场。

五、商品出售前将商品标识、商品标准、要求介绍给消费者,必要时,要对商品进行检测。

六、商品销售执行标准:

1、不销售失效、变质商品。

2、不销售危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商品。

3、不销售质量不符合标准的商品。

4、不销售过期商品。

5、不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

七、在销售过程中,消费者应收取购物凭证,并保存好,以便投诉。

八、商品的销售数量,根据销售台账进行检查。

九、进、销货台账工作,必须常抓不懈。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十优质篇五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管理,维护农贸市场秩序,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中心城区以及县(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和相应设施,以食用农产品现货零售为主的集市型交易市场。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为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和管理活动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并设立以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构,具体负责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指导、协调等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经营管理责任。

第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科学布局,为农贸市场建设预留空间。

市、县(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扶持、促进农贸市场的建设和提升改造。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促进农贸市场发展、管理农贸市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经营规范

第九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与承租其摊位、商铺的场内经营者订立合同,就经营、管理等事项作出约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第十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置适当的经营区域,用于本地农民临时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贸市场外的公共场地摆设食用农产品临时摊点。

第十一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一)建立并落实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五)定期对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七)定期检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公共安全责任:

(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做好农贸市场建筑物、构筑物、特种设备等安全管理工作;

(六)按照规定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视频安防监控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四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市场经营秩序管理责任:

(一)按照规定实行分区销售;

(三)督促场内经营者按照规定亮照、亮证经营、实行明码标价;

(七)配合消费者协会和相关部门对消费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经营秩序管理责任。

(一)在指定的地点或者区域从事经营活动;

(三)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食用农产品;

(七)使用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弄虚作假、短秤缺量;

(九)不得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在农贸市场内临时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应当服从农贸市场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遵守市场经营秩序。

第十七条消费者应当在指定区域停放车辆,并自觉遵守农贸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负有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形成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依法进行登记注册,对市场经营秩序、食品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并实施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制度,及时查处质量违法行为,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抽样检验结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建立信用档案,将有关食品安全等违法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应当增加监督检查的频次。

第二十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农贸市场及其周边市容和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将农贸市场及其周边纳入数字化城管监督范围,实行实时动态监管,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农贸市场及其周边治安秩序、农贸市场周边道路停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农贸市场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督促,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农贸市场遵守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农贸市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农贸市场动物防疫条件、防疫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制定农贸市场联合监督检查制度,确定年度联合监督检查计划、检查重点、方式和频次。

对在联合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有关部门对受理的与农贸市场有关的投诉或者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和督查通报制度,对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督查,并通报考核督查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

(一)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三)未查验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

(四)未经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允许无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的。

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经营动物、动物产品不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的,依照前项规定处罚。

(三)未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或者未落实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设置方便消费者使用的公平秤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乱泼污水、乱倒垃圾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负有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主要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市中心城区、县(市)中心城区之外的农贸市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__年8月1日起施行。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十优质篇六

一、设立公平校秤处。

二、经常对市场内各种货物进行检查,防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假使假、克斤扣两、腐烂变质等违法行为,以保证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严格查处欺行霸市、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违法行为;确保市场物价稳定,买卖公平,市场繁荣。

四、严格按照各级政府部门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对进入市场交易的商品必须按规定划行归市,不准乱摆乱放,实行规范化管理。对有一定设施的固定摊位实行公开招标、公平竞争,中标的经营者必须缴纳摊位费,市场主办方必须出示统一自制的统一收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另立名目,收费和罚款。

五、凡需检疫的商品需有检疫部门负责检疫,特别是对市场内的家禽和畜产品经营户,要求坚决杜绝无合法票证的家禽和畜产品进入市场经营,同时做好对市场内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

六、根据各级政府部门的要求,搞好市场场容场貌和环境卫生,争创卫生文明诚信市场。一是加强市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防止吵嘴打架斗殴,一经发现要及时处理;二是要搞好市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清除消防隐患,保护广大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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