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内容(精选19篇)

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内容(精选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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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1-11 22:43:26

上传者:飞雪

规章制度的建立需要考虑组织的特点和目标,以及成员的需求和权益。规章制度的实施和执行是组织发展的关键,以下范文或能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民办幼儿园学籍管理制度

1、严格学籍管理,每学年在新生入学三周内各中心校必须到联校办理学籍手续,不得拒收适龄儿童,否则拒收一生罚班主任50元,罚校长20元。

2、所有在校生由联校统一编号,建立档案,任何班级和学校不得隐瞒幼儿,如有隐瞒,每生罚班主任20元,罚校长10元,考试时该生按零分计入本班成绩。

3、不经联校批准不得留级,对强行留级的教师,按隐瞒幼儿对待。

5、幼儿的转出转入,要严格掌握,跟踪调查,在一周内报联校办完手续,否则按隐瞒幼儿对待。

6、每学期期中、期末考试前两周不允许变动幼儿档案。

民办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县民办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民办学前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对民办学前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四条民办学前教育事业纳入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民办幼儿园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县教育局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全县民办学前教育工作发展规划的统筹协调,具体负责本区域内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与工作考核。具体包括:审核认定幼儿园办园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对幼儿园进行分等定级,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的教师资格。

第七条县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状况,指导幼儿园做好校园安全保卫工作,及时查处扰乱校园秩序、侵害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载运幼儿的车辆安全管理,取缔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及时制止和查处超载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县卫生部门要贯彻有关儿童卫生保健工作的法律法规,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规范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具体负责检查、指导幼儿园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及时处理幼儿园发生的传染病等影响幼儿安全的事件。

第九条县住建、质监部门要落实城镇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加强幼儿园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发现校舍、楼梯护栏及其他教学、生活设施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责令纠正。

第十条县消防大队要指导制定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安全业务培训,定期检查、指导各种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加大消防安全宣传力度,结合幼儿园工作实际,经常开展各种消防演练活动。

第十一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全县幼儿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审核认定,监督、检查幼儿园食堂、饮用水的卫生状况。文化、工商等部门应当对幼儿园周边的有关经营服务场所加强管理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者,营造有利于幼儿成长的良好环境。

第十二条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对全县民办幼儿园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对园舍设施进行安全鉴定,督促存在安全隐患的幼儿园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县民政局主要负责对已获县教育局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县财政、物价部门主要负责对全县幼儿园的收费进行管理和督查。

第十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城镇、新农村建设规划,负责本乡镇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和安全管理。

第三章审批程序和举办条件

第十五条民办幼儿园的审批依法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本县合作举办民办幼儿园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六条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幼儿园的设置符合本县教育发展规划。

(二)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有符合规范的园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合法的幼儿园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

(五)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源,无危险和安全(含消防)隐患;幼儿园的园舍、场地、设施、设备以及环境卫生、卫生保健安全(含消防)状况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六)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十七条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及审批申请表。

(二)规范的名称和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三)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拟聘任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

(五)拟办民办幼儿园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拟办民办幼儿园的章程草案和发展规划(包括办学宗旨、规划目标、教育教学原则、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课程计划、拟使用的教育教学指导用书等)。

(七)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住建、质监部门提供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质量安全鉴定书。

(八)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

(九)有资质的健康检查单位提供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

(十)有校车接送的幼儿园需公安交-警部门提供有效证照。

第十八条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申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拟办园所在的乡镇中学(城关中心小学)递交申办报告,乡镇中学(城关中心小学)审核同意后,再向县教育局申报。县教育局根据本县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布局要求以及申办者的条件进行审批。

对申请正式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审核合格者给予书面批复并颁发办园许可证。

对申请筹设的民办幼儿园,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下发书面批复及筹设批准书。筹设工作应在三年内完成,同时,提出正式设立申请;超过三年的应当重新申报筹设。

第十九条民办幼儿园持县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后,应当到县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县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证后方可招生。

第二十条停办民办幼儿园的,应在停办前两个月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停办手续,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变更举办者的,应进行财务清算并报审批机关核准。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的,应报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核准同意,不得停办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幼儿园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在法律允许和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内,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民办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

民办幼儿园不得将本园担负的教育教学任务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承办;不得进行和参与宗教或迷信活动。

第二十三条民办幼儿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严密各项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建立卫生保健制度,安全防护制度,加强对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园舍设施设备、消防安全、儿童接送等工作的管理,严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民办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应当与幼儿园审批机关备案的内容一致。不得发布与其招生、教育、管理等行为不相符合的广告信息。

第二十五条民办幼儿园的园名应规范,不得使用带有迷信和宗教色彩的字词,不得冠以“国际”、“中国”、“中华”等字样。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不得冠以“双语”、“艺术”等字样。

第二十六条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县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幼儿伙食费要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并主动接受价格、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家长监督。

第二十七条民办幼儿园应当按规定使用由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民办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遵守财经纪律,按照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规范会计核算,实行帐目公开。

第二十八条民办幼儿园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评估。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民办幼儿园教育教学、教研活动、评优评先、业务培训、园务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章园长和队伍建设

第二十九条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招用教职工,并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和湖南省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办理各种社会保险。

第三十条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实行聘任(用)制,民办幼儿园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切实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利。

第三十一条民办幼儿园实行园长任职资格和教师资格制度,其任职条件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民办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和工作人员,由举办者按国家规定的有关任职资格要求聘任(用),聘任(用)的园长应当报县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三十二条民办幼儿园的教师、受教育者与公办幼儿园的教师、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民办幼儿园教师在评优、表彰、职称评定、培训、考核、业务活动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教师同等对待。

第六章年检和督导评估

第三十三条民办幼儿园教育工作实行年检、督导评估制度。年检工作由县教育局于每年年底组织进行,全县民办幼儿园评估为四个等级(示范幼儿园、标准幼儿园、合格幼儿园、不合格幼儿园),年检合格者加盖年检合格章予以确认,年检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者吊销办园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督导评估由县政府教育督导室牵头,结合中小学督导评估进行,工作业绩纳入乡镇人民政府和乡镇中学的目标管理,乡镇中学应当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工作检查加强民办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县教育局每三年对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质量、管理水平进行一次全面督导、评估。年检、评估结果作为评定幼儿园等级的重要依据,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民办幼儿园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一)改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三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依照《幼儿园管理条例》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办园许可证,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或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三十七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民办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幼儿园的。

(二)擅自改变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园许可证的。

(六)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七)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八)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九)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第三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办幼儿园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依照《幼儿园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幼儿伙食费或挪用办学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第三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日常检查和监督,对其办学条件、办学行为、教育教学以及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坚决予以取缔。

本办法颁发前,已经开办但未履行申报审批手续的民办幼儿园,由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责令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不符合办园条件的,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止办学,由县民政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非法办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非法办学者承担,其招收的幼儿,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监督非法办学者妥善安置。

第四十条县教育、税务、价格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财务行为的检查和监督。对收费不提供合法票据行为的民办幼儿园依法进行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我省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察。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国家相关的政策和规定,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性管理规章,对民办幼儿园实施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

第六条 民办幼儿园的日常管理,城市市区由幼儿园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县城及以下地区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辖区内乡镇中心校(园)负责。乡镇中心校(园)应当在县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乡镇民办幼儿园日常的管理、业务指导、检查、考核、师资培训工作。

第七条 民办幼儿园的管理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基教、人事、计划、财务、教研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其中,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发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配合基教部门对民办幼儿园实施管理;基教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人事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师资队伍的管理、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计划、财务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布局制定、财务监督及有关数据的统计工作;教研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和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第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民办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对民办园卫生保健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卫生保健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对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及常见病防治知识等方面的宣传、指导和咨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民办园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九条 根据政策规定,民办幼儿园及其职工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举办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幼儿园的设置符合本省和所在市、县(市、区)教育发展规划。

(二)幼儿园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源,无危险和安全隐患。

(三)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有符合规范的园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幼儿园的园舍、场地、设施、设备以及卫生、安全状况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六)有合法的幼儿园组织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

(七)有根据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方案以及教材选用意见制定的课程教学计划和教材选用计划。

(八)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班)申办报告及审批申请表;

(二)规范的幼儿园名称和首届幼儿园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三)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拟聘任的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

(五)拟办园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八)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

(十)健康检查单位提供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一)举办者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供的有关实证式材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布局要求以及申办者的条件进行审批。

(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举办者的申请,并牵头会同基教、人事、计划等有关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审合格后,由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基教部门对幼儿园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合格,经上述两个部门共同签署意见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发给筹设批准书。筹设工作应在3年内完成。筹设期间,幼儿园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的,须持筹设批准书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考核。幼儿园未经消防安全审核的,须持筹设批准书到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请消防安全审核。审核合格,由举办者向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提出正式设立申请,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基教部门对幼儿园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发给办学许可证,并告知同级民政、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筹设工作超过3年的,应当重新申报。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三)民办幼儿园的审批情况由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及时通告基教部门,以便基教部门及时对新批的民办园实行管理和指导。

(四)民办幼儿园凭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然后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招生。

第十四条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班)。已经开办但未履行登记注册和申报审批手续的,由教育部门责令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不符合办园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对拒不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处罚决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公安、卫生、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非法办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非法办学者承担,其招收的幼儿,由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督非法办学者妥善安置。

第十五条 停办民办幼儿园,应在停办前两个月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停办手续。变更举办者,应报审批机关核准。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应报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到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核准同意,不得随意停办幼儿园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为社会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幼儿园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在法律允许和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内,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管理。

第十七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规章,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和-谐发展。民办幼儿园不得进行和参与宗教或迷信活动。

第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不得发布与其招生、教育、管理等行为不相符合的虚假信息与广告。

第二十条 民办幼儿园的园名应规范,具有教育意义,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不得冠以“国际”、“中国”、“中华”、“全国”、“安徽”、“安徽省”等字样。未经市级或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不得冠以“双语”、“艺术”等字样。

第二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接受当地卫生机构的业务检查和指导,认真做好入园儿童和在岗员工的体检、卫生、消毒、防疫、儿童营养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以及当地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属地县级物价、税务、民政和教育部门备案并公示。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申请领购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和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民办幼儿园收费时,必须开具税务发票。民办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遵守财经纪律,要按照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规范会计核算,做到帐目公开,主动接受物价、税务、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领导和管理,将民办幼儿园纳入到当地基础教育的统一管理之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在日常的检查评估、教育教学、教研活动、评优选先、业务培训、评等定级等工作中,应当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对待。民办幼儿园应当主动接受教育部门的领导、管理和业务指导,并积极主动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学习、会议、培训、检查等活动。

第五章  园长与师资队伍

第二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实行聘任(用)制。民办幼儿园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同教职工签定聘任(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实行园长任职资格和教师资格制度,其任职条件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民办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和工作人员,由举办者按国家规定的有关任职资格要求聘任(用),但必须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中心校(园)备案。园长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岗位培训,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六章  表彰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一)改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其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或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三十条 民办幼儿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幼儿园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六)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七)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第三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四)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五)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第三十二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中心校(园)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日常检查和监督,对其办学条件、办学行为、教育教学以及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坚决予以取缔。

第三十三条 教育、税务、物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财务行为的检查和监督,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对幼儿实施收费的行为,或已取得收费许可证,但收费不提供合法票据的行为,应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民办幼儿园后勤管理制度

财产管理形式:

1、采用分级管理制度,事务组负责管理全园财产。

2、各组、室管理所属的财产。

3、教室财产由班主任老师和保育员负责保管。

各种物品领用制度:

1、园内各类财产统一由事务处管理,领用(借用)物品必须登记,如有各组调动要办理财产移交手续方能离园。

2、领用物品如有自然坏(质量问题)应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能修复再用的一律不予领新的,做到物尽其用。不能修的应以物调换。如遗失或人为损坏时,借用人负责修理或照加价赔偿。

3、克服随意挪用他室物品并养成用毕归还原处的好习惯。

4、由于财产保管人员还兼有其他多项工作,为了避免零星的领用物品造成其他各组的失误,如无特殊情况,每周二、四上午集中领物。

物品的请购、采购、验收的规定:

1、各部门请购教学用品,需事先提出,经领导批准后,由事务处外出采购。

2、财产保管人员必须凭发票及实物验收后入帐。

3、个人领用(借用)的物品必须在有关的领用卡及帐册上签收。

4、所有物品必须有计划节约使用,反对铺张浪费。

财产、物品外借的规定:

1、幼儿园的一切财产、物品的外借必须凭借用人的借条或单位不的介绍信,写明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归还日期,经园领导同意后向事务处借取,并开出门证,如有损坏或遗失,借用人员负责修理或照价赔偿。

2、幼儿园财产出门必须要有出门条,如无出门条,门卫人员有阻止的权力。

对贵重仪器、物品的.管理规定:

1、对贵重物品要指定专人保管。

2、使用时一定要按照其说明书上指定的使用方法使用,借用时交接清楚,办理手续。

赔偿制度:

1、故意损害公物,应负责修复或照价赔偿,并视情节轻重,处以通报批评或扣除奖金等处罚。

2、对失责或保管不当原因造成的损失,原则上按故意损坏论处。

3、对违反借用制度、擅自将财产借给他人或因超过借用期不归还而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4、借用物品用以私人用途而造成的损坏或损失,则应全额赔偿。

5、因使用不慎而造成损失或损坏的,按情节轻重酌情赔偿。

6、对在正常使用中造成的损失或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财产报损制度:

1、对由于年久失修,自然老化等原因,确实不能继续使用的物品,由使用者列出清单,写明理由,经总务处核实后,准予报废。贵重物品的报废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执行。

2、报废审核每3年进行一次。

3、未办理报废手续的物品不得随意处理。

门卫制度:

1、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开,早7:00―下午幼儿园全部离园,杜绝幼儿独自一人离开幼儿园。

2、教职工亲朋好友来访,以半小时为宜,其他人一律不准入园。

3、做好来人登记与通知工作,进入带好来园访客证,未经本人允许,不得将外来员放入。

4、关注教师上下班时间,每月底将统计结果报总务主任处。

5、做好园所场地的清洁卫生工作,教工车辆及外来车辆不得入内。

6、管理好园内的报纸、信件,做好收发工作,报纸不得外流。

7、供应好幼儿与教师的饮用水,夏季每天6点之前烧开并凉好幼儿饮用水,冬季每天7点半左右准备好各班饮用水。

8、教师饮用水由门卫准备,各办公室下班前将热水瓶交门卫,第二天各办公室人员自取,主任室、园长室开水由门卫取送。

9、拒绝与本园无关的人员来园提自来水、冲开水。

10、每天7点前打开所有教室的门窗,确保幼儿园财产安全,幼儿与教师离园后关好门窗。

11、每晚18:00开始打开紫外线消毒灯,一小时以后关闭,做好记录。开灯前进行校园巡视,确保无人后开启,严禁室内有人开紫外线灯。

12、认真做好幼儿园四周的巡查,保证幼儿园人身与财产安全。每晚十点打开报警系统。

食堂财务制度:

1、认真执行《幼儿园食堂会计核算规定》,建立食堂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加强食堂管理,完善“进库、出库、验收、盘点”4个环节的管理。

2、专款专用,教工伙食与幼儿伙食严格分开。

建立财务汇报制度:

1、每月10日前,食堂会计必须结算上月伙食账,并将结算报表上报园长。

2、按时向家长公布上月幼儿伙食费使用情况。

3、学期结束后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汇报一学期幼儿膳食费盈亏情况。

消防工作制度:

1、幼儿园每学期进行两次消防知识讲座,增强师生的消防意识及防范能力。

2、每半年对学校所有的消防器材检查一次,确保各类消防器材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3、每个灭火器落实到责任人,做到专人保管,急时即用。

4、经常检查幼儿园电路、电器,对于易诱发火灾的电路、电器要即时维修,防止因电器电路老化而引起的火灾。

5、不许任何人私自搭火接电,防止因超负荷用电而引起的火灾。

6、正确使用液化气,严禁在厕所倒液化气残液,严禁使用带有病灶的液化气器具。

民办幼儿园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园。

第三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

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幼儿园设置的布局方案。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

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

第一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二条。

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三条。

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的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四条。

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第五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六条。

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

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十四条。

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七条。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条。

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并向幼儿园的登记注册机关备案。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保育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可以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

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二十六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

民办幼儿园学籍管理制度

一、学籍档案是幼儿取得学籍的凭证,是幼儿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等情况的真实记录。因此,新生入学,首先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建立学籍档案。有关表册填写要认真、完整,不得缺项。学籍档案照片加盖乡级主管部门印章方能生效。

二、学籍档案按学年度统一编号后立卷归档。做到排列合理有序,装订整齐规范。

三、每学期结束,班主任要如实把幼儿在校的.思想表现,学习和奖惩情况及时填入学籍档案。

四、幼儿入学、休学、借读、转学时,要及时按规定办理好有关手续,做好登记和有关材料的归档工作。

五、幼儿升学、转出,需要提取档案时,由学校统一办理,幼儿个人和家长不得私自提取。

六、幼儿入学,需在学籍册上办理入学手续;幼儿转学,需持有关介绍信交由班主任老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办理转学手续;幼儿休学,需持有关证明,由班主任交给学籍管理员办理休学手续;幼儿借读,需持有关介绍信办理入班手续,班主任负责给借读生通过学籍管理员办理学籍登记。

民办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1、值班教师必须提前四十分钟到校开门,在教室门口迎接每个幼儿的`到来。上课之前,必须清点人数,对没崐到校的`幼儿做好详细记载。

2、放学时,值班教师必须亲自将每个幼儿交给其家长(或哥哥、姐姐),等到幼儿全部接走后,方能离校。(如果有家长让孩子自己回家必须有家长写的字据)。

3、无论是上课还是下课,值班教师都必须在幼儿中间,不得擅自离岗,并且时时都要把幼儿的安全放在首位,不断地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幼儿的安全意识,不得让幼儿乱扒乱上、乱打乱闹、乱扔乱甩,杜绝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4、上厕所时,值班教师必须组织幼儿整队有序地进行。

5、不得让幼儿在操场逗留,不得让幼儿去买零食,更不得让幼儿乘机跑出校外。

6、值班教师在自己值班的时间范围内,必须尽职尽崐责,出现事故,由值班教师自己承担全部责任。

民办幼儿园学籍管理制度

1、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既取得学历,由教导处负责登记造册和统一编号并按规定建立幼儿档案。

2、各班主任要认真填写幼儿的学籍卡片,交教导处保存。

3、幼儿因家庭住址迁移确须转学的,须家长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转出。

4、幼儿请假必须履行正式手续,否则做旷课论处。请假三天以内者,由班主任审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教导处审批,一周以上者由校长审批。

5、幼儿因病休学必须呈交请求休学报告及医院证明,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书。幼儿休学时间超过三个月,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历程度并征求本人同意后编入相应的班级。

6、因故在非户口所在地申请就学的幼儿,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准其借读,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借读费。

7、小幼儿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一律不准退学。

8、幼儿违反《小幼儿守则》、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学校要与家长配合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的幼儿可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

9、小学应从德、智、体等方面评价幼儿。要做好学习困难幼儿的辅导工作,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

民办幼儿园后勤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乡学前教育的管理,强化幼儿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我乡幼教质量的全面提高和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办学条件。

各幼儿园必须具有按标准配备的办学场地和设施设备。

教室要干燥、明亮、通风、安全,坚决不允许使用危房,否则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办。

桌椅要符合标准;每班必须配有消毒柜、保温桶、口杯架、毛巾、电视机、影碟机、钢(风)琴、录音机、黑板、图书、各式教玩具等。

教师要有专门的办公室;有专门的安全宽阔的室外活动场地,有攀登架、滑梯、跷跷板、皮球、跳绳、接力棒、沙包、垫子等体育器材。

有满足幼儿人数需求的、卫生设施齐全的厨房。

二、师生条件。

要求全体幼儿教师思想政治表现良好,身体健康,办学思想端正。

应具有教师资格证并参加每年举行的幼儿教师专业培训,具备弹、唱、跳、画等专业知识,普通话达二级乙等以上。

大班幼儿不能低于5周岁,大班幼儿不超过35人;小、中班幼儿年龄应在3—5周岁之间,中班幼儿不得超过30人,小班幼儿不得超过25人;每班需配备两教一保。

三、日常管理。

1、幼儿园入园时间一般在7∶00—8∶00之间,可根据幼儿园实际情况和家长特殊需要适当安排。

幼儿园不允许统一组织集体离园。

保证幼儿在园时间不低于10小时。

离园时间冬季不得早于5∶00,夏季不得早于5∶30,保证幼儿在,教师在。

2、幼儿入园必须首先接受晨检,保健人员和教师要严格按照一摸、二看、三问、四查、五记的要求,观察了解每一位幼儿的身体和情绪状况,发现异常要及时处理。

3、带班教师在幼儿入园、离园时要认真与家长做好交接,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做其它事情,防止发生幼儿走失等现象。

4、幼儿入园时,教师要站在活动室门口热情接待幼儿及家长,离园时,要与家长进行简短的幼儿情况交流,让家长了解幼儿在园情况。

5、对幼儿的健康情况用红、绿健康卡表示,做到人卡相符,对服药的红卡幼儿应要求家长认真填写服药记录本并签字。

离园时,教师对红卡幼儿的病情变化和一日活动中有异常情况的幼儿向家长做详细交待。

6、离园时,当班教师首先要清点人数,进行离园谈话,并进行交通安全和文明礼貌教育;然后进行晚检,检查幼儿穿戴是否整齐,手、脸是否干净,提醒应带物品;最后等待家长来接。

7、幼儿全部接走后,教师应将活动室整理好,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关闭水龙头。

锁门前须到厕所、寝室、活动室、办公室等地方全面检查一遍,确无异常情况方可锁门离开。

(二)、教育活动管理。

1、根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制订切实可行的学期计划、周计划(主题活动计划)、日计划(备课),并认真落实。

2、科学合理地安排和组织好幼儿的一日活动,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尊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严禁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

3、教师要有正确的教育观、儿童观和发展观,以幼儿为主体,充分调动幼儿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发幼儿的求知欲望和探索精神,促进幼儿情感、态度、能力、知识、技能全面和谐发展。

4、认真履行保教人员职责,尊重幼儿人格,严禁体罚、变相体罚幼儿,严禁推搡、拉扯、辱骂、恐吓幼儿,坚持以正面教育和表扬为主的教育方法,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5、教师要有组织、有计划、有秩序地组织教育活动,避免因混乱和嘈杂发生意外,活动中面向全体幼儿,不忽略或歧视任何一个孩子,使每一个幼儿都能在原有基础上有所提高。

6、教育活动中教师要使用普通话进行教学,语言亲切自然,感情充沛,富有感染力和启发性,举止得当,体态优美大方。

7、教育活动中教师要教育幼儿保护嗓音,避免大喊大叫。

纠正幼儿不正确的读书和书写姿势及抠鼻子、挖耳朵、吮手指等不良习惯,教育幼儿养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卫生习惯。

8、根据教育活动需要,科学合理的安排幼儿座位、教师站位、黑板或大屏幕位置。

活动室中幼儿的座位要经常前后、左右调换,光线充足,保护幼儿视力。

经常检查桌椅是否有损坏,及时维修,以免刮伤幼儿。

9、重视教育活动中的安全与卫生,为幼儿配备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桌椅;提供无毒、无污染、无尖角的操作材料,避免年龄小的幼儿吞入口中或放入袋中玩耍,导致出现安全隐患;手工活动中,指导幼儿正确使用剪刀等操作用具,用完妥善收藏。

10、根据幼儿生理和心理特点安排适宜的教育活动内容,体育活动及户外活动的活动量和活动密度要适当,并做好充分的准备活动和整理运动。

不玩电、不玩火、不随便离开成人和集体,掌握常用的急救电话,遇到紧急情况知道想办法求助等。

13、要注意保护幼儿视力,看电视的时间每周以一、二次为宜,每次约20分钟左右,幼儿距电视不少于2米,电视高度适当。

14、每班设有家园联系栏,向家长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定期更换内容,做好日常的家园联系工作,保证家园教育的一致性。

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指导家长提高科学育儿水平。

15、每学期教师按要求上好公开课或研讨课,坚持参加培训和自学相结合,进行专业基本功训练。

每学期期中、期末,管理人员对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情况测查,对幼儿进行素质教育评估,全面总结,及时反馈,并要求教师写出阶段反思小结。

16、要有专门的.财务管理账目和健全的财会制度;办有收费许可证。

四、卫生健康、消毒及安全。

(一)、每学年必须会同卫生部门对幼儿组织体检;配合防疫部门做好幼儿的预防接种工作并查验登记好接种单。

有必备的卫生用品、医药箱和常用药品。

幼儿的生活、学习场所要干净卫生。

教师和幼儿衣着整洁大方。

(二)、构建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实行园长负责制,各公、民办幼儿园园长为安全第一责任人。

在学校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要设立醒目的警示牌或采取防护措施,保证安全出口和道路畅通,注意用水、用电安全,特别注意交通安全,幼儿园严禁使用校车接送幼儿。

各幼儿园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幼儿进行全方位的安全教育,并备好安全课教案备查。

(三)、卫生消毒,保持室内外清洁和定期清扫的制度。

每天1小扫,

每周1大扫。

分片包干、定人、定点、定期检查。

要消灭苍蝇、蚊子、老鼠、臭虫、蟑螂等害虫。

室外无杂草、碎砖、污物和污水,下水道要通畅,无蚊、蝇孳生地。

玩具柜及玩具要每月1次清洗消毒,保持整洁。

厕所要整洁通风,定时打扫并消毒。

保证无污迹及臭味。

幼儿被子、床单、枕套等要定期洗换,保持清洁,叠放整齐。

固定地点设垃圾箱,定期消毒清扫。

婴幼儿每人一碗一巾,日常生活用品要专人专用,做好消毒工作。

洗脸巾、洗脚巾专用,每日消毒,饭碗、盘、勺、筷每餐消毒,消毒后注意不污染。

餐桌使用前要用肥皂水进行擦洗,用餐后消毒,擦桌布要专用,用后消毒。

水果洗后削皮或剥皮食用。

餐具应用专门的洗涤液洗后在用清水冲洗最后再消毒。

发生传染病,检疫期要求进行严格的消毒工作。

注射器严格消毒达到灭菌效果,做到一人一针一筒。

五、考勤方面。

教师上下班严禁迟到、早退,要按作息时间上好每一堂课;幼儿的室外活动必须都有教师陪同并忠于职守;教师的婚丧病产假和事假要求与正式教师一视同仁;各幼儿园应有规范的考勤制度,对教师的请假情况要作好登记。

六、其它方面。

1、强化制度建设,各园要建立规范齐全的各项管理制度;。

2、要积极参加县、乡、中心幼儿园组织的各种活动;。

4、民办幼儿园自觉接受中心幼儿园的指导和督查;。

5、不得违背家长意愿强行拉扯幼儿入园;。

6、报送幼儿花名册和填写幼儿表册必须按照规定详细填写,不得瞒报、漏报幼儿人数;。

7、未到开学或放假时间不得提前开学或放假,平时未得上级通知不得私自放假;。

8、民办幼儿园在进行自主管理的同时要服从中心幼儿园、乡、县有关部门的统一管理,否则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办学资格。

民办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保护祖国的花朵不受到伤害,使广大家长放心,我院做为××*市的正规幼儿园,按照市××部门颁发的《××做好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特制定××市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如下,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1)推进安保工作。聘用正规保安人员或选用年富力强、责任心强、防范能力强的``男同志担任门卫,同时安排教职员工在上学、放学学生集中出入时,到校门口维持秩序。

(2)完善安保设备。在校门口、学生宿舍等重点区域安装视频监控探头,安排人员在后台值守,及时处置异常情况。为值守保安和门卫配备橡皮警棍、防割手套等必要的防护器械,有效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3)落实管理措施。健全门卫制度,严格落实外来人员准入制度。寄宿制学校要加强晚间校园管理,加大校园巡查力度,要配备教师或管理人员专门负责管理、保卫学生宿舍,坚持晚点名、查铺登记、值守等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安全。

1、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要求,与其它学校密切配合安全保卫工作,并学习其它兄弟学校优秀的安保经验。

2、主动邀请公安派出所干警协助,认真查找学校安全保卫方面存在的问题与隐患,堵疏补漏,防患未然。

3、做好校园管制刀具的排查收缴、校内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周边不稳定因素排查工作。同时,认真对学校防范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进行排查,做好查漏补缺工作。

4、对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在上学、放学等时段,主动邀请交警部门派员维护校园门口道路交通秩序,引导安全通行。

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内容

1、 及时传达和学习上级领导有关安全文件,提高老师的安全教育及管理意识,定期检查园(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2、 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要经常化。

3、 组织幼儿外出活动要经常化。

4、 消毒药品(如“84消毒液、消毒粉、来苏水”等)统一存入二楼仓库,不得在其他室内逗留存放。

二、药品安全管理规定:(由班主任负责)

1、 幼儿的内服药和外敷药分开管理,勿混浊使用。

2、 幼儿家长带药,写清幼儿姓名、药品名称、服用量、服用时间,交到本班班主任老师手中,家长必须签字,签字后方可服用。

3、 带班老师不准接纳由家长递送的药品,并提示家长统一由班主任登记药品。

4、 由班主任统一按时分发药品。

5、 班主任在幼儿所带药品上也要贴好标签,做好记录。

三、电器安全规定

1、 教室的电源开关、插座要装在幼儿接触不到的地方。

2、 严禁工作人员在电线上乱拉、乱扯、乱挂。

3、 离岗前所有的电扇、空调、录音机、电钢琴等的开关必须拔掉。

4、 在擦拭开关时要用干抹布。

5、 禁止使用蜡烛、热得快=裸露的电炉等易引燃的照明取暖用具。

6、 离园后应有人检查门窗、水管、电灯、风扇、录音机、空调等,防止意外发生。

7、 保证幼儿园房屋、场地、煤气、电器、电线线路、字具、玩具、生活用品以及体育器械的使用安全。定期由专人检修,避免摔伤、砸伤、烫伤、走失、触电、失火、溺水、中毒等事故发生。

四、用具安全管理规定

1、 班级所使用的壁纸刀、剪刀、体温计等尖锐物品,统一存放在幼儿拿不到的地方。

2、 加强幼儿早、午、晚检查,幼儿所携带的尖锐物品一律没收,尤其加强对幼儿睡前的检查(尖锐品、小纽扣、棉花、橡皮、卡子、线团等)。

3、 严禁在幼儿活动范围内寻访烧水器、暖水瓶、打火机、蚊香、电炉等不安全物品。

各班老师在打热水时不准直接使用暖水瓶或电壶提水,要使用水桶打温度适宜的水,切记不能直接打滚烫的热水,并且各班保温桶必须上锁扣。

4、 幼儿睡前,老师在给幼儿搬床时,不准把床随便摆放,以免摔伤幼儿。幼儿午睡,做到不提前搬床,幼儿秩序良好,屋乱跑幼儿。教育幼儿部在床上打闹,安静入睡。

5、 灭火器放在显眼地方,教职工掌握使用方法,灭火器要定期检查、更换、确保使用。

五、接送管理规章制度

1、 为保障幼儿安全,幼儿园实行家长专人接送制度。

2、 当家长因事须委托他人代接时,待机人须执家长委托书及代价人有效证件,经幼儿园与家长电话沟通证实后,方可允许代接。

3、 接幼儿离园时,家长及代接人必须符合:年满18岁的公民,精神无异常,接幼儿时不得酗酒。否则幼儿园有权拒接,如不服从,园方有义务向当地派出所举报。

幼儿园幼儿膳食管理制度内容

一、炊事员上岗前必须坚持穿戴工作服、帽,操作前应洗手,入厕脱工作服, 便后肥皂洗手,注意个人卫生,勤洗头,勤剪指甲,勤换衣,炒菜及分菜、饭要戴 口罩,不得随地吐痰,操作时不能吸烟,不能用嘴直接尝炒勺内的饭菜,注意个人 和食品卫生。

二、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每天做好对炊具、食品的消毒和防蝇、防腐工作, 做到:食具一餐一消毒,厨房内应保持清洁、整齐、通风、干燥,每天小扫除,周 六大扫除,灶台、工作台、桌子等经常洗刷,应备双刀、双板,生熟食品严格分开, 洗碗、洗菜池不能混用,并用流水作业,确保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

三、切实做好食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和进出仓的登记使用手续,杜绝贪污、 浪费现象,分清教工和幼儿的伙食帐,定期公布帐目,严禁任何人私自吃拿幼儿食 品,违者重罚,做到:有计划采购,并保证价廉物美,不给幼儿吃腐败变质或隔天 饭菜,水果洗净消毒或削皮后再吃,取熟食应用筷子或夹子,预防食物中毒及肠道 传染病的发生。

四、冰箱应保持清洁,除食物外,不存放私人的其它食品,冰箱内应分类存放 食物,并有保鲜措施,防止污染和变质。

五、每周五上午由保健医生和伙委会成员共同制订下周食谱,并向家长公布, 每天必须按时供应饭菜,并做到冬季有防冷设施,保证幼儿吃到热饭、热菜、热汤、 热点心,夏季供给温凉饭菜和凉开水,严格执行食谱,如有特殊原因,改变食谱需 经医生同意,同时应做到:每周主副食不重样,式样不重复,不断变化花色品种, 并注意甜咸搭配,荤素搭配,色、香、味俱全,保证幼儿既吃好又吃饱。

六、想方设法,千方百计,降低成本,节约水、电和燃料,提高伙食质量,全 心全意为幼儿、教职工服务,建立饮食意见簿,由食堂人员每周到各班征求意见一 次并有记录,以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

七、厨房工作人员必须团结协作,每天根据大、中、小班幼儿的年龄特点,足 够供应饭菜,避免浪费和不足,餐具及其它用品应分配准确,尽量避免差错。

八、厨房工作人员应不断钻研烹调技术,熟悉幼儿口味,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 配制食品,做到菜要先洗后切,细切细作,并严禁做有刺激性的食品和放浓烈调味 品,确保幼儿有足够的营养。

幼儿园财产管理制度幼儿园财产管理的内容

为有效保护国家财产安全,规范内部管理,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产登记。

1、办公室负责全局财产物资购、领、用、存的登记,实行统一调度、统一管理。

2、办公室设立财产物资明细帐,发生的各项财产变动情况要及时、完整入帐,做到帐实。

不错的相符,不得出现帐外财产。单位价值在2009元以上的财产应与会计的固定资产帐相符;低值易耗品要分大类,分领用部门进行登记;各种贵重物品应单独立帐管理。

二)财产购置。

1、凡需添置办公用品或其他财产的,应由使用单位填写《财产购置申报单》,交办公室审查,报经局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负责购买、保管,并按规定程序发放。

2、特殊情况,未经办公室统一购置的,购置部门须在发票上签明经办人、证明人、用途等情况,由办公室对所购财产进行验收、登记、造册并签字后,方能报局领导审批报销。

1、办公用品等物资领发时,必须由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损坏报废时要有原残件,否则由股室负责人承担赔偿责任。

2、坚持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财产物资的领发数量,规范领发程序,不多发,不滥发,不造成浪费。

3、各领用单位和个人对领用财产应节约使用,妥善保管,不得公物私用。

4、办公用品、设备需维修的,且维修费用在500元以下的,由股室负责人报办公室检查后进行;维修费用在500元以上的,由办公室检查,报经局领导审批后进行。

5、办公室和办公室要定期组织财产清查,一年组织一次全面清查,对贵重财产物资每月进行一次盘点,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做到帐实、帐帐相符。

6、个人使用的公物,如办公桌椅、电话机、文件柜等财产,使用人应爱惜保管,调离时应将所领物品移交办公室,财产关系未澄清、未移交清楚的,办公室不开出调令。

幼儿园的安全保障管理制度内容

一、幼儿园要注意房屋、场地、玩具、用具及运动器械的使用安全,定期检查,及时维修,避免触电、砸伤、摔伤、烫伤及火灾等重大事故。

二、定期向幼儿及家长宣传安全知识,在幼儿园在危险的地方张贴醒目的安全警戒标志,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三、加强教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对幼儿坚持正面教育,严禁态度粗暴,动作生硬,体罚或变相体罚。

四、认真贯彻卫生防疫部门下达的有关食品卫生的规定,严把食品的进园关和食品入口关,严防食品中毒事件的发生。

五、幼儿园组织的各项活动都应以幼儿的安全第一要素,进行认真细致的事先准备,考虑周详,严禁带幼儿到危险的地方开展活动。

幼儿园安全管理制度

一、幼儿园要注意房屋、场地、玩具、用具及运动器械的使用安全,定期检查,及时维修,避免触电、砸伤、摔伤、烫伤及火灾等重大事故的发生。

二、保健医生必须妥善保管幼儿的药品,病儿服药时,必须仔细核对药名、药量、幼儿姓名,按时给幼儿服药。药物必须妥善保管,放在幼儿摸不到的地方。药物一定要专箱专人负责。

三、定期向幼儿及家长宣传安全知识,在幼儿园在危险的地方张贴醒目的安全警戒标志,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四、加强教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严禁态度粗暴,动作生硬,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民办幼儿园人事管理制度

1、凡本校教职工必须热爱教育事业,不提倡留职停薪,未经学校许可,不准从事第二职业,幼儿园人事管理制度。

2、全校教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分配。

3、凡要求调入本校工作的教职工经学校考核,行政会研究同意方可办理调入手续。调入后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期满考评合格,方可成为本校正式教职工。

4、学校决定调整工作岗位的教职工,应服从分配,按时上岗,否则从通知之日起以旷工论处。

5、凡本校教职工连续矿工一周或累计半个月以上者,以待岗处理。

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内容

1、 学校领导、幼儿园负责人和幼儿教师都必须有安全意识,把幼儿安全教育工作摆在首位,制定幼儿安全教育的制度与措施,严格执行安全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度。

2、 建立安全防范措施,定期对幼儿园房、设备、环境、教玩具等进行安全检查,严禁使用危房,教育幼儿不到危险的场所玩耍。

3、 建立幼儿花名册、家长花名册,做好家园联系及幼儿入园、离园交接工作,每日做好幼儿点名工作,对缺課的幼儿要马上跟踪、查询、查明缺課原因,并做好记录。

4、 严格执行幼儿在园期间的安全保教责任制度,做好路队护导、护送工作,防止幼儿跌伤、走失、溺水、车祸。特别是强台风、地震 、大暴雨等恶劣天气,要做好一切安全保护工作。

5、 经常向幼儿进行安全教育,防止发生火灾、触电、烫伤以及将异物放入眼、耳、鼻、口内等,教育幼儿不单独到河塘、厕所边玩,不登高、爬树,不戏耍猫、狗。

6、 教育幼儿不打架,不互掷砖块、泥沙,不长时间在日光下玩耍。

7、 要求幼儿教师尽职尽责,做好幼儿安全教育工作。夏季要做好幼儿的防暑降温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

8、 幼儿园必须做好 食品饮食卫生安全工作,严禁使用三无食品和过期变质食品。注意用电、用火安全,保持门道畅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9、 与家长签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协议,定期检查安全工作,排除一切隐患,搞好幼儿卫生保健工作,保证幼儿身心健康发展,努力提高幼儿保育和教育质量。

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内容

1、幼儿园周边环境治理涵盖师生人身、食品卫生、文化活动等方面,系综合性治理,应取得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与通力配合。幼儿园对周边环境应密切关注与监控。

2、幼儿园在做好内保工作的同时,应重视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应主动联系辖区的派出所、街道、工商管理、文化监管等部门共同抓好治理工作。

3、值日人员除做好园内的巡视工作,还应注意对园外附近环境的巡查,发现可疑人员或可疑情况,要针对不同情况及时报告幼儿园行政、“110”、“120”、“122”或附近派出所,以保护幼儿、家长和教职工安全。

4、开学前后,教师要组织家长会,提请家长、幼儿注意交通等各项安全。

5、建立幼儿园突发事件职工救护队,高度警觉周边环境安全工作。

6、幼儿园多功能室、游戏场等均为公共活动场所,实行谁组织活动,谁负责安全工作的原则。

7、开展活动时应认真检查电路安全和场地安全,没有电工在场不要私拉乱接电源。幼儿园应组织电工定期检查电源开关、插座是否完好,有损坏的应及时修复。组织安全员定期检查场地安全和游乐设施安全。

8、开展活动要保持所有通道畅通无阻,开关灵活,便于随时打开。

9、开展活动要适当控制人员,不要过分拥挤,要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出得去。

10、大型活动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突发事件有专人负责指挥疏散撤离。

11、班级教育活动实行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

12、班级保教人员必须按照“幼儿园一日工作规范”要求来操作,长期、经常性地对幼儿进行常规安全教育,文明说话、文明做事、文明交往,每个活动前提出活动要求,活动后有小结,活动前后清点人数,以防幼儿走失。

13、教师不得指导幼儿开展有危险性的活动,幼儿要听从教师指导,学会正确的运动技术和自我保护。

15、凡出现受伤情况,应及时送往医院,并及时向园长汇报。

幼儿园后勤保障管理制度内容

一、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幼儿入园、离园、应有家长接送,不得随便将幼儿交给不相识的人带走,以免发生意外。

二、值班人员精神集中,认真组织幼儿活动,值班时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三、带领幼儿户外活动时随时消查人数,不得把幼儿单独留在室内,在室内活动时防止幼儿单独外出,特别要防止新入园的幼儿离班出园。

四、教育幼儿团结友爱,不打人、推人、不抓人,不爬高,不猛跑,不攀窗台,以免跌伤、碰伤。

五、不让幼儿单独到食堂、水房、茶炉房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去。

六、随时检查班上的玩具、用具、损坏及时修好。

七、随时检查幼儿口袋有无危险物(尤其是星期一入园时),如小刀、小钉、小球、小瓶等并注意不把这些东西带到床上。

八、要仔细照顾好幼儿的衣、食、住、行,注意观察幼儿情绪,鼓励幼儿有不舒服的地方及时告诉老师。发现病情报告医务人员,不得擅自私自处理。

九、户外活动时检查幼儿鞋带是否松开,松开时及时系好。

十、对违犯安全制度的员工,视情节轻重扣发奖金。

十一、各班剪刀、针、温度计、消毒物品应严格保管,口服药严禁幼儿自己服用。

十二、各班应加强安全教育和幼儿自我保护教育。

十三、每周一和周五下午,教师应严格检查门窗、水龙头、电闸是否关闭,如发生异常应立即报告。

十四、每月初对园内所有大型玩具进行检查维修,及早发现隐患,杜绝因玩玩具器械引起碰撞。

一、严格执行安全岗位责任制,值班时不许擅自离岗,幼儿一切活动必须在老师视线下进行。

二、坚持八小时工作制、上班时间不许串岗,不许会客,不许脱离工作岗位,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向领导请假。

三、幼儿服用药品必须把外用及口服药分开放,并核对姓名和剂量,以免误服中毒。

四、如发现活动场地不平,大型玩具有松散等现象,应及时修理,防止意外发生。

五、幼儿离园时一定要把幼儿交到家长手中,待幼儿全部接走之后,仔细检查班内门窗是否关好,然后方可下班。

六、幼儿园车辆必须按国家颁发的车辆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及要求使用,严禁违章。

七、加强安全教育,严格遵照安全制度、规定、若有违犯者严肃处理。

一、加强治安管理,提高警惕,消除隐患,防火防盗。

二、建立治安领导小组,由园长,后勤人员,部分青年教师组成。

三、定期检查不安全因素,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建立值班制度,加强保卫工作,平时、节假日要安排好值班。节假日值班名单要报有关部门备案。值班要填写记录。

五、门卫不随便放人进入校园,有事要登记,幼儿家长来访要经过同意后方可入园。

六、对放贵重物品的储藏室要经常检查防盗,防火装置。

七、后勤(门卫)每天放学后要巡视全园,检查门窗,灯是否关闭。

八、财务室除配备保险柜外,不准大量现金过夜。

九、超过万元现金的领款要有两人一起领取,领款后中途不得随便停留他处。

一、树立安全第一思想,提高认识,责任到人。

二、出现安全事故,应及时上报分管领导,并做紧急处理。

三、认真如实填写安全事故登记表。

四、如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应及时上报上级领导。

外来人员登记制度

一、严格外来人员登记制度,消除不安全隐患。

二、外来人员来园办事,必须出示身份证,填写外来人员登记表,方可入内。

一、伙食帐必须日清、月清、帐物相符。坚持购物审查制度。采购的东西,必须有购货凭证,并经验收员签字方可报销;特殊情况必须有报告经领导签字方可报销。

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搞好伙食管理,入园幼儿要登记清楚,防止漏交。

三、节余、亏损原因清楚,幼儿伙食盈亏不能超过2%。

四、不准用伙食费购买其它与伙食无关的物品。

五、定时公开帐目,接受家长和职工的监督。

一、坚持勤俭办园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财会工作的规定,做好财会管理工作。

二、认真做好记帐、清帐、报帐工作,经常清点库存现金,做到帐款相符。

三、每月按时发放职工的工资以及各项津贴等。

四、准确核算幼儿的伙食费,掌握伙食标准,经常和炊事员、采购员取得联系,坚持月底盘点,基本上做到收支平衡。

五、一切开支需领导同意签字,方可给予报销,否则无效。对不认真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六、及时和银行对帐,保持帐目相符。

七、全心全意为孩子服务,各项开支随交随收,做到收费工作及时无差错。

八、及时向领导汇报和建议各项费用和收支情况以便采取更好的实施工作。

九、做好安全工作,严防事故的发生。

一、幼儿出勤由主班教师上午负责划考勤表,月底及时报财务室。

二、幼儿连续1个月不出勤,必须到中心医院化验肝功,方可来园。

一、严格按照作息时间上下班,若迟到早退,记录考勤。

二、当班时间认真工作,临时有急事须本人去办理的等领导批准并登记在册后方可离园。

三、无故矿职给以纪律处分。

四、上班时看病须经领导批准同意,看后立即回园,及时填写临时看病登记卡。

五、病假延长须有医生手续。

六、事假须经园领导批准,事后补假无效。请事假必须是直系亲属有病,需要本人护理,料理,方可请假,非直系酌情。

七、到园外学习、开会、办事回园后立即报到并及时通知本班安排值班时间。

八、本人因病请假须返回工作的前一天向领导报道,消假,否则到岗也算旷工。

九、若有急事不能准时到岗,个人应与本班保教人员进行协调,然后向园领导汇报。原则上当天请晚班假不安排顶班人员。

一、凡是工作需要领导安排的工作属加班范畴,本职工作范围内未完成的工作量不属加班范畴。

二、每学期初的环境创设视为前勤统一加班,予以一定津贴。

三、园内大活动另有奖励制度。

一、所有微机专人负责,使用时需经保管人同意方可打开使用。

二、保管人不在不得开机。

三、若操作中出现疑难问题,不能擅自处理。

四、档案室的微机,教师不得擅自使用。

五、使用复印机,需有负责人亲自操作,其他人不得擅自使用。

六、复印张数超过10张需领导签字方能复印,复印时间需按规定,没有特殊情况不得违反规定。

七、保管人有责任及时联系维修人员处理出现的问题。

一、园产园具管理是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应由后勤部门落实专人负责。

二、园产园具保管实行责任制。幼儿园应确定专职保管员负责该项工作,并建立园产园具分门别类登记入册。凡购进或上级下拨的固定财产(包括教学仪器,课桌椅,办公用具,生活用品,电化教具等),都属园产园具,按类别登记入帐。落实每一物的使用地点和保管人员,责任到位。

三、建立园产园具的定期清查和赔偿制度。每学期结束,园产园具保管员要根据登记册对园产园具使用情况进行清点,对丢失或损坏的,要查明原因,如是使用者失职,根据情节确定赔偿金额;对确实需要报废的,应经园领导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

四、提高园产园具使用效率。园产园具使用时要讲究科学,发现损伤及时维修,以延长使用期限,幼儿园有限的园产园具要合理安排,协调使用,管活管好,以提高周转率,真正做到物尽其用。

五、对教职工要加强爱护公共财务的教育,平时各班各室要有专人做好门窗,电灯,桌椅教具等各种园产的管理工作。节假日要安排好值班护园人员;幼儿园门卫要忠于职守,认真做好保卫工作。幼儿园应把爱护园产园具工作作为评定先进班级和集体的内容之一。

一、园所的一切公共设施,都是公共财产,全体职工都要自觉爱护,并协助园所管好、用好,使园所成为精神文明的教育阵地。

二、教室、办公室、食堂及各部门的一切公物,都做到责任到班组、到人。

三、要节约用电用水,爱护园所的照明、取暖、供水设备,做到人走灯灭,锁门关窗。

四、园所成立公物管理小组,对园所的公物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每学期末统一检查,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一、园内活动使用服装道具由班长向管理人员借用并

进行详细登记,用完后及时交还,检查核对无误后方可销帐,对损坏丢失等现象追究其原因,并酌情处理。

二、外单位借用服装、道具须经园领导批准并登记,持批条到会计室交押金,方可向管理人员借用,并作详细登记。归还时核对验收签字后,前往会计室交纳租金,再到园领导处销帐。对损坏丢失等现象,照价赔偿。

三、服装、道具及乐器等不经园领导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外借或私用。

一、美化幼儿园环境人人有责。

二、建立定点、包干责任到人的环境管理制度。

三、建立班级卫生包干区,每天打扫,保持包干区的清洁卫生。

四、后勤人员建立包干制度,定人、定时、定点打扫。

五、爱护幼儿园中的一草一木,不损坏公物,如有损坏应自觉照价赔偿。

六、建立后勤人员天天巡视幼儿园环境的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进入幼儿园必须做到八不:不骑车、不吸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吃零食、不在墙上乱涂写、不破坏花木、不高声喊叫。

一、基建立项需经集体讨论确定。

二、图纸设计必须是经领导批准的。

三、项目的施工要有图纸、有施工执照、有质量检验方可进行。

四、工程项目如单包则对工程中的材料进出应有验收制度,如双包则对工程的质量及材料进行验收。

五、秉公办事,以质量第一为原则。

六、发现施工中的具体问题要集体研究、行家论证加以解决。

七、工程完工需经质监部门验收方可使用。

八、基建经费预决算长时期要十分慎重,少花钱多办事。

民办幼儿园人事管理制度

1、对教职工的奖励和处罚,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经过一定评议、审议手续,并公之于众。

2、校级先进工作者,每学年评定一次,由校长授予荣誉称号。单项奖励随时进行。先进工作者评定比例一般为15%——20%左右,表彰先进,坚持德、勤、能、绩综合评定。须由群众评议推荐,组室申报,校长审批。

3、凡符下列条件之一的教职工,可给予奖励:

(1)师德高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成绩显著者。

(2)遵纪守法,兢兢业业,出满勤,事事处处为集体,对不良行为敢于斗争,事迹突出者。

(3)热爱学生,循循善诱,诲人不倦,教育教学质量名列前茅者。

(4)勇于开拓、创新,在教育教学改革上有较大贡献者。

(5)面向全体幼儿,对个体差异的孩子加倍爱护,使他们取的明显的进步。

(6)参加竞赛获奖幼儿的辅导教师。

(7)积极组织,指导学校大型活动,并做出显著贡献者。

4、对照上述条件,视情况可授予先进工作(或其它荣誉)称号,或给予单项奖励。

5、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处罚,采取一票否决制。

(1)目无法纪,自由散漫,擅离职守,造成恶劣影响者。

(2)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使幼儿心理和生理受到摧残和伤害者。

幼儿园的安全保障管理制度内容

1.保证园内房屋、场地、家具、玩具、游乐设施、生活用品以及体育器械的使用安全,定期由专人检修,避免摔伤、烫伤、走失、触电、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2.园室内外场地、设施及用品等仍存在安全隐患,如水泥地面、

墙角、金属管、螺钉、水龙头、桌凳、围栏等,易使幼儿撞伤、檫伤、摔伤,一方面园方要尽快完善,另一方面工作人员要做到随时随身细心看护。

3.严禁私自带幼儿或让幼儿走出园外,到河边、马路、商店、高地等危险处玩耍。

4.幼儿玩耍游乐设施时,必须要有老师的随身看护。5.使用电器设备、取暖、热水、热汤时,一律由老师经手,严防触电和烫伤。

6.在使用完毕设施、用具用品后,老师必须放置到固定的安全处。

1.严防“三无”、过期、变质等有损幼儿身心健康的食品入园。

2.园内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并定期进行体检。

3.幼儿所用餐具、茶杯等必须经过消毒。

4.教室、宿舍等幼儿活动和生活场所要定期消毒。

5.厨房、餐厅要做好防鼠、防蝇、防毒措施。

6.关注天气变化,要做好幼儿的防寒、防暑。

7.要做好流行性疾病的防疫措施和上报。

8.园内要备有幼儿常用药品。按要求存放、保管、使用。

9.及时发现幼儿身体不适或生病情况,及时就医并通知家长。

10.工作人员要负责作好卫生清扫工作,保证园内的清洁、整洁。

1.严格做好消防工作。园内要配备灭火器。工作人员要懂得使用。

2.做好防溺水、防雷电工作。

3.严禁让幼儿搭乘无牌、无证及不安全车辆。

4.建立和健全幼儿接送制度。严防幼儿错领、冒领和丢失。

5.严禁对幼儿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以免伤害幼儿的身心健康。

6.严禁闲杂人员进入园内。

定期向家长及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定期检查园(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要经常化,要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育活动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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