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热门18篇)

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热门18篇)

ID:8977701

时间:2024-01-11 22:44:22

上传者:BW笔侠

合同协议可以为各方提供合法权益保护的依据,降低合作风险。下面是一些成功案例中的合同协议范本,为大家提供实际运用的经验。

合同管理办法

xxx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文件编号:___________版本号:___________编制:___________批准: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年月日合同管理办法1、总则1.1凡属与外单位的经济往来,除即时清结者外,均应签订书面经济合同。

1.2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法律政策,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依法维护本企业的利益。

2、合同的起草2.1凡与外单位经济往来的合同,由承担该项业务的部门人员负责起草。

2.2合同中的关键性条款,必须按照总经理办公会决议或公司总经理的指令严格执行。

2.3合同起草过程中,负责起草合同的部门必须及时征求财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须附有技术方案、概算、预算等资料。

2.4合同稿未得到主管领导认可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合同稿通知或送交对方,否则以泄密论处。

3、合同的审核3.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

3.1.1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经济合同的权利和行为能力。

3.1.2合同内容和订约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

3.1.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

3.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

3.2.1合同条款是否齐全:

a)标的b)数量和质量c)价格或酬金d)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e)违约责任f)担保g)解决合同纠纷方式h)其他事宜3.2.2文字是否明确无误。

3.2.3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具体、确切。

3.2.4合同的有关手续是否完备。

3.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所具备的条件(生产设备能力,技术条件、资金支付能力、原材料和产品的供需状况等),预期取得的经济效益等。

4、合同的签订4.1合同的洽谈阶段,由负责该项业务的部门员工担任谈判者,如需其它部门配合,由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指定。谈判者必须与自己的主管领导充分沟通,明确合同谈判的原则,并将每轮谈判的结果及时反馈给主管领导。

并从合同的规范性、合法性及结算结汇方式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对合同负有全面责任。《合同审批表》须与合同正本一起存档。

4.3工程项目合同必须附有工程概算书,施工合同必须附有工程预算书,工程概况,预算书必须得到公司主管工程的副总经理及总工程师的认可。

4.4有关合同收付款方式的条款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4.1.1付的前提条件和日期、次数;

4.1.2每次支付的时间及金额数;

4.1.3甲、乙双方的开户银行的账号;

4.1.4结算方式;

4.1.5涉及外币的汇率换算。

4.5未经总经理授权委托或超权限所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4.6合同签订后,我方至少应留下合同正本一份,合同正本必须加盖骑缝章,合同内修改处需加盖有效印章。

5、合同的履行5.1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执行部门应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积极督促对方履行合同。

5.2执行合同需向对方支付款项时,应向财务部门提供:

5.2.1合同款项支付审批表。

5.2.2按合同规定需对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或其它形式的函件。

5.3合同规定范围内的款项划出,由公司财务部经理签署付款意见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5.4财务部门根据合同付款前,应先核定对方账号,再将款项划入合同指定的账户,如合同未明确账户,收款方应在划款账户的书面说明上加盖公司印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字,财务部门据此办理。

应由我方回收的款项,财务部门应监督和协助合同执行部门按合同的规定及时回收。

5.6财务部门有监督合同履行情况的权利和义务,但不能代替业务部门执行合同。

6、合同的变更6.1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6.2已订立的合同经双方协商,确有必要变更或撤消的,应按照原合同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6.3变更的合同生效后,变更合同者应立即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否则,因此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变更合同者的责任。

7、合同的检查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指定有关部门不定期进行检查,对有问题的合同,提出补救意见或补充协议,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合同执行部门必须立即予以办理,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7.1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违约的,我方应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并通知对方尽快履行合同,要求其承担因违约给我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通知应采用书面并可留作依据的方式。

7.2通过协商方式不能解决纠纷的合同,业务部门应及时与有关经济仲裁部门联系,听取法律意见,以便通过法律程序妥善处理。

8、合同的保管8.1业务部门签订合同后,须将合同正本交财务部统一保管,业务部门留一份合同复印件据此执行。

8.2与执行合同有密切关系的单据、传真、电报、票据、信件等,均应作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份与合同一起存档备查,存档时间为该笔业务结算完毕后二年以上。

8.3财务部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合同档案。标明序号、合同号、签订单位、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履行情况及备注等。

8.4财务部建立“经济合同统计报表”,向公司总经理每月上报一次合同签订、履行各种情况的统计。

8.5财务部保管的合同一般不得借出,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取出,并办理借阅手续,限期归还。

8.6与执行合同无关的人员不得查阅合同,任何人不得随意复印合同及相关材料。

8.7如合同丢失、损毁、泄漏,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9、非经法定代表人特别批准,不得发放已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的空白合同及信筏或便条。经法定代表人批准后发放的,由综合管理部将批准人、用途、使用人、有效日期等记录存档,并监督使用情况。

10、合同编号10.1合同编号模式说明:

蓝康lkxxxx——xx10.1.2分类号说明:

类别代表符号a、维保类:

wbb、涂料工程:

tgc、涂料供货:

thd、计算机网络工程及综合布线:

wle、安防类:

aff、安装工程:

azg、装修类:

zxh、其它:

qt10.1.3合同编号由公司综合管理部统一管理。

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合同管理,提高合同质量,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做到管理有规章,签约有约束,履行有检查,提高经济合同履约率,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集团公司范围内签订和履行的所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物资设备采购供应合同等。

第三条签订合同实行洽谈权、审查权、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任何合同均需执照合同评审程序评审批准后,方可订立。

第四条凡属于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式书面协议。杜绝合同履行在先,签订在后的现象发生。

第五条实行法人授权委托制度,推行委托代理许可证制度。签订经济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凭法人的委托授权书方可签订,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和权限内签订合同,不得超过代理权限,不得与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合同。无法人授权委托,任何人无权签订合同。

第六条责任部门在合同签订前应验证合同对方当事人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信状况,验明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审查合同对方的主办人是否有代理权、是否超越代理权限范围和有效期及其真实性,审查对方使用的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有效。在合同签订时,应保存有关资料。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集团公司合约部是全集团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2、负责制订全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集团公司总部参加重合同、守信用评比及年审工作;。

5、组织、协调两制建设,负责标价分离和工程项目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

7、负责修订和完善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指导各公司制订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9、负责组织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取证和持证上岗;。

10、参与合同纠纷的调查、咨询和处理;。

11、负责以集团公司名义承接工程的合同的台帐和归档工作;。

12、负责集团公司iso9000标准中关于合同评审程序文件的编写和修订工作;。

13、负责集团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工作;。

14、负责国家、省、市有关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使用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内有关示范文本的编制和推广使用工作。

第八条公司合约部在总经济师领导下开展工作,配备取得经济合同管理员证书的专职合同管理人员。公司合约部的职能除要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合约部对公司的职能要求外,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增加内容。在确定职责时特别要注意:

2、对各类经济合同都要制订严格的工作程序,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法制观念,运用法律,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项目经理部设合同副经理,负责合约履行的管理和办理合约相关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4、收集、整理索赔资料,提供索赔依据,书写索赔报告;。

6、负责项目预(结)算管理工作,指导项目预算员和兼职合约管理员的工作;。

7、工程峻工后,对合同管理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为企业改进合约管理积累资料。

第十条各分公司应有分管领导和分管部门,设专职人员负责合约管理工作。

第三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

第十一条合同洽谈前,合约部门必须对当事人的综合情况进行考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属投标中标的项目,要部分审查业主招标文件、我方投标书、中标书、纪要、往来函件等文书,召集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合同洽谈准备会,根据经营的策略和意图制订谈判原则和方案,与对方进行谈判。

第十二条合同洽谈过程中,对于涉及担保、预付款、各类保证金等费用较大的项目,按评审程序重新进行评审。合同谈判人员负责向合同执行单位书面交底。

第十三条合同主要条款商定后,由合约部门负责起草文本,法律事务人员进行审查,确保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合同文本按程序评审,由总经济师签字后,报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审批。

对于大型建设工程及有关影响的重点工程、特殊工程还应召开单位主要负责人、三总师、有关责任部门负责人会议,对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讨论和审查。

工程项目经理和营销项目经理必须参与合同签订全过程。

第十五条合同按照分级归口的原则签订、管理。

2、各单位以集团公司名义的各类施工合同,原则上按下列规定执行:

(2)合同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施工合同、总承包施工合同及有重大影响的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由集团公司合约部组织洽谈、评审、签约,合同副本留存合约部,正本由实施单位的合约部保存。

第十六条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则上应采用gf―1999―0201版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当地主管部门推荐使用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七条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印模需送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部门及集团公司合约部备案。

合同专用章由合约部专人保管,无领导书面授权同意,不得私自使用合同专用章。未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合同,结算部门、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结算、拨款手续。

第十八条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鉴证、公证手续的,由合约部门负责办理。

按规定须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签订的经济合同必须经批准后才能签订。

第四章劳务(专业)分包合同的签订。

第十九条劳务(专业)分包队伍的选定,按照集团公司《工程分包程序》和招标的程序进行。参与招(议)标的劳务(专业)分包队伍的营业执照范围、资质等级、管理能力和实际业绩就与所承担的工程相适应。

第二十条劳务(专业)分包队伍的招(议)标工作,由项目经理部负责实施。合约管理部门对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劳务(专业)分包队伍中标后,由项目经理部与其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劳务作业层施工合同》,地方主管部门有标准文本的采用地方政府颁布的文本,地方主管部门无标准文本的采用集团公司发()第x号文颁布的样本。

第二十二条在签订合同前,劳务分包队伍必须提供以下证件原件:

2、集团公司外部劳务队伍资格证书;。

3、中标通知书。

第五章物资采购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三条建筑材料、设备购销工作按集团公司总部《物资控制程序》和各单位采购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对物资采购工作的权限、招标方式、采购范围、采购频次、采购程序按集团公司工字()第x号文关于《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物资采购合同的签订工作由各单位物资部门按程序要求组织实施,合同副本报本单位合约部门留存。

第二十六条物资采购合同文本采用集团公司发字()第x号文颁布的样本。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七条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各单位、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严格执行,确保信誉。

第二十八条有关合同履行中的书面签证、来往信函、文书、电报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项目经理部在收到对方的信函、文书或电报后,应及时审阅并制定对策,项目合约副经理或经办人员应及时、积极地收集、整理、保存资料并上报合约管理部门做好备案工作,为索赔做好基础工作。

第二十九条合约管理部门要定期地进行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给予解释、解决,对经常出现的问题加以研究、剖析,以期在以后签订的合同中改进。

第三十条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情况或违反合同的干扰事件,合同履行单位、项目经理部应及时查明原因,通过取证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合理、准确地向对方提出索赔(含违约)报告;由于对方责任,我方权益受损时,签约单位经办人及合同管理部门均有责任认真收集证据并及时追究对方的责任。当我方接到对方的索赔(含违约)报告后应认真研究并及时处理、答疑、举证或反诉,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履行单位、项目经理部应教育督促全体人员严格按合同进行工作,应随时检查、记录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发生的问题,定期上报合约管理部门,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和对策,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第三十二条对合同本身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合同履行单位、项目经理部应及时分析查明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并报上级合约部门,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若协商解决不成可请上级主管部门调解。协商、调解均不成时,根据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时效内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情况应建立合同履行执行情况台帐,并及时报合约管理部门。

第七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三十三条合同依法订立后受法律约束,我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若确需变更或解除时,由合约签订人或经办人查明原因、提出意见,经批准签订的部门或单位领导核准后,再同对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依法签署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合同变更必须由原合同起草部门负责更改,按《合同评审程序》办理合同变更评审,并办理书面的合同变更手续。做好变更文件的整理、保存和归档工作。变更后的合同与原合同发放的范围相同。

第三十四条对于特殊情况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中止(包括停缓建),必须及时办理中止手续,收集因中止合同给我方带来的经济损失证据和资料,及时追究对方的责任。中止的合同又恢复继续履行时,依相同程序办理恢复手续。合同的中止与恢复都必须通知上级合约部门。

第三十五条对于合同的终止(合同未履行完,但确定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履行部门应做好终止记录,收集履行过程中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做好经济往来和工程结算工作,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资料则合约部移交档案室保存。

第三十六条各类合同统一归由合约部进行管理。合约部应收集、整理各类合同进行归档管理,定期检查考核。

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信函、电报、传真、电话记录、签证、索赔报告、合同台帐等资料均是企业经济活动的原始资料,应定期按项目、合同分类建立详细的台帐,及时归档保存。

第三十八条无论是我方准备,还是获知对方准备或已经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合同履行单位均要书面报告合约部门,会同经营、法律部门共同研究诉讼或应诉方案。

第三十九条签订合同正本、副本份数按需要确定,正副本应区分清楚。合同签订且交合约部留存,其余各职能部门或合同履行部门由合约部负责编号受控分发。除合约部外,其他部门复印合同必须事先征得合约部同意,由合约部统一编号受控,并加盖合同管理部门印章。所有合同发放均应做好发放记录。

第四十条对于合同履行和峻工结算均已完成的工程,合同执行单位应向合约部提交合同履行情况的工作报告。合约部审查后,连同合同、结算书以及一切往来文书、经济签证、变更记录、峻工验收证书等所有资料装订成册,送交档案室存档保存。

第四十一条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及时准确地将合同统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报送集团公司合约部。

第九章责任与奖惩。

第四十二条合同洽谈、签订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知识,遵纪守法,严禁借工作之便收受贿赂、假公济私,不准采取胁迫、欺诈、诱惑等不法手段洽谈或签订合同,严禁签订违法合同、无效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等和执行后不利于本企业的合同。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检举、揭发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行为。对检举揭发有功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四十四条在合同的签订、履行及合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有特殊贡献的,在重合同、守信誉企业评比中被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评选为优秀经济合同管理员的,各单位应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四十五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根据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经济直至法律责任。

1、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违反本管理办法,玩忽职守,给本企业造成损失的;。

4、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索贿受贿、循私舞弊,致使国家和本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害的。

第十章其他。

第四十六条各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子公司、设计院制订的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备案,直营区域公司制订的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审批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合约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合同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合同管理办法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三、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五、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六、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七、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开头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建设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期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产品合同应注明产品名称、技术标准和质量、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价格、违约责任等。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合同的有效期的生效日期不得早于双方的签署日期。

九、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辖。

十、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我们在总结近几年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推行经验及借鉴国际上一些通行的施工合同文本的基础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基本适用于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现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推行工作。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停止使用。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

编号档案号。

(gf—1999—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第一部分协议书。

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

承包范围: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竣工日期:_________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五、合同价款。

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合同订立时间:年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开户银行:账号: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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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劳务管理办法合同

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鉴于乙方家庭目前的特殊情况,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乙方自愿签订本《劳动合同书》补充协议,共同遵守本补充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承担其岗位工作。

第二条乙方工作应达到甲方规定该岗位的要求和标准。

乙方应遵守同其工作岗位直接相关的甲方的规章、制度和规定。

第三条乙方每周工作时间由乙方自行安排,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以完成一定工作量为标准,以保证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和任务为前提。

第四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承担甲方工程项目中的工作及责任,在该项目未结束前,乙方不得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职。

否则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第五条。

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工作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甲方有权解除或终止与乙方的《劳动合同书》及《劳动合同书》补充协议,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内,根据需要协商调整乙方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范围,劳动报酬等事项也将做出相应调整。

第六条甲方在以下情况下有权扣除乙方相应额度的劳动报酬:1、因乙方提供劳动服务过程中的故意或过失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2、乙方未能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完成工作。

第七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补充协议终止:

(一)双方就解除本补充协议协商一致的;(二)乙方由于健康原因不能履行本补充协议义务的。

(三)乙方完全可以执行标准工时制。

第八条本补充协议做为《劳动合同书》的附件,与《劳动合同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_____月_____日  。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 年_____月_____日  。

建筑施工分包安全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发包方(甲方):承包方(乙方):

兹有乙方现承包甲方发包的工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承包范围:

4、承包方式:

6、工期要求:

二、施工项目:

二、甲方工作:

1、甲方指派()为驻工地代表,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相关事宜,全面、全权负责现场的管理工作,对乙方的工程质量、进度、用料、安全文明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负责向乙方提供施工现场临时用水用电。

三、乙方工作:

1、乙方()为驻工地代表,常驻现场,负责履行合同范围内的应尽职责,按照甲方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服从甲方工地代表的监督和管理。

2、做好承包范围内各相关工种间的交叉配合工作,竣工验收交钥匙前的成品保护工作由乙方负责。

3、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拆改原建筑结构或设备管线。

四、关于质量的约定:

1、乙方须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和施工图纸、作法说明及设计变更等进行施工,工程质量达到施工合同要求,相关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gb50303-2002、gb50242-2002、gb50327-2001等)作为本工程的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如因乙方责任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或不能通过验收,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3、如因甲供材料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4、乙方需在每日工程结束后把现场清理干净方可离开现场;工程结束时需清洁包括成品在内的现场卫生,待甲方代表检查合格后方可验收。

五、关于工期的约定:

1、如因甲方不能按约给付乙方工程进度款而影响工期,乙方可停工,工期顺延。

2、如因乙方责任造成中途无故停工、窝工而影响工期,工期不顺延。

3、因业主等不可抗力的因素而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合同的管理,提高合同质量,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控股公司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各类合同、协议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签订合同实行洽谈权、审核权、审计权、批准权相对独立、互相制约的原则。

任何合同均需按照合同评审程序评审批准后,方可签订。

第四条实行法人授权委托,签订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凭法人的委托授权书方可签订,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和权限内签订合同,不得超过代理权限,不得与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合同。

无法人授权委托,任何人无权签订合同。

第五条责任部门在合同签订前应验证合同对方当事人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信状况,验明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审查合同对方的主办人是否有代理权、是否超越代理权限范围和有效期及其真实性,审查对方使用的印鉴是否合法与真实有效。

在合同签订时,应保存有关资料。

第二章合同分类及责任部门。

第六条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合同作下列分类并确定责任部门。

销售合同:销售部门负责签订,执行;。

采购合同:需求部门负责签订,执行;。

委托合同:需求部门负责签订,执行;。

技术合同:技术部门负责签订,执行;。

质量合同:品质管理部门负责签订,执行;。

承包合同:负责签订,执行;。

其他类合同:行政管理部或指定的部门负责签订,执行;。

第三章合同的签订。

第七条与他方达成合约意向,经协商一致,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应订立书面合同,严禁口头协议和非正式书面协议。

杜绝履行在先,签订合同在后的情况发生。

第八条合同文本要求文字表达准确、简洁、不得有模棱两可,表达有歧义的语句出现。

第九条合同文本必须写明对方的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银行账号,签约人为被授权人时,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并填写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号码。

合同对争议解决方式和管辖的约定,原则以由我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条合同的签订严格按审批流程进行,各环节评审过程采用签批单进行。

记录,签批意见可批注在合同稿件上,签批人作出标记,注明签批处数并签字,由合同编制人负责对签批意见进行处理落实,签批过程的原稿随整理的正式稿件同时归档。

第十一条合同签订的审批流程及权限:(该条不太明确,各种合同编号、盖章由谁规定清楚)。

(1)销售合同、采购合同,经办单位起草经办人签字,单位主管审查,审计,分管领导审批,加盖合同专用章。

(2)其余合同经办单位起草、经办人签字、单位主管审核、相关单位会签、审计、分管领导审定、副总裁以上领导批准。

行政管理部对合同编号,由档案室负责人签名后加盖合同专用章。

(3)涉及到重大经济、法律责任,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应经总裁办公会讨论决定,提交总裁(法人委托)或者委托人审批。

需公证手续的,经办单位提出,行政管理部负责办理。

(4)技术合同、质量合同、采购合同经办单位签订、单位主管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5)分管领导:管理中心主任、制造中心主任、销售公司总经理、进出口公司总经理。

第十二条合同签订时,需要办理下列手续的,由具体业务部门负责办理:

(1)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办理批准手续的;。

(2)公证手续;。

(3)担保手续;。

(4)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及合同约定需要办理的手续。

第十三条签订各类合同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印模需送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合同专用章由财务部专人保管,凭合同审批单领导签批,加盖合同专用章,两页以上的合同必须加盖骑缝章,未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合同,结算部门、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结算、拨款手续。

第十五条严禁在对外签订的合同的空白文本上盖章。

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分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化,明确公司各部门及经办人的职责,防范公司经营管理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订立和履行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利益,维护公司声誉,促进合同的有效履行,避免合同纠纷。

第三条公司对合同的管理采取由合同经办部门和经办人负责、行政管理部法务专业人员审核、公司领导审批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合同是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出具的,涉及公司权利义务的所有协议,包括各类文函、承诺书、授权书等。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

第六条订立合同必须以维护公司利益为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七条合同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应恪尽职守,认真了解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对方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双方订立合同的基本目的。

第八条分公司各部门只能就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以公司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各分支机构可以在其营业范围之内、根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本机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包括保险代理合同、日常行政事务性合同、人事聘用劳动合同、资产买卖与租赁合同等。

第九条各分支机构确因经营管理需要,需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之外订立合同的,应先向分公司申请专项特别授权,在特别授权批准后,方可订立有关合同。

第十条分公司各部门以分公司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各分支机构根据总公司特别授权对外订立的合同,在正式签署盖章前应提交分公司行政管理部法务专业人员审核。

第十一条分公司各部门以分公司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各分支机构根据总公司特别授权对外订立的合同,在经行政管理部法务专业人员审核通过后,递交相关公司领导审批。各分支机构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该分支机构名义订立的合同,在正式签署前应交分支机构领导审批,有条件规模的分支机构也可设专门法务人员审核。

第十二条合同订立的审批程序

1、合同经办人员准备好相关材料后,由合同经办部门负责人在合同审核表上签署意见,之后将合同审核材料提交行政管理部法务专业人员。

2、法务专业人员接到合同审核材料后对合同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应在合同审核表上签署同意意见。法务专业人员审核后不同意,或认为合同必须修改或补充的,应在提出明确的法律审核意见后,及时将合同退回合同经办部门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3、法务专业人员将审核通过后的合同文本及全部相关材料直接提交相关公司领导,由公司领导审查后签批。

第十三条合同经办部门在将合同提交审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完整填写的《合同审核表》。

2、待签署的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3、重大事项合同应附有项目简要说明和可行性说明材料,以及公司主管领导已经审批的签报。

4、其他必要的背景材料。

第十四条法务专业人员可要求经办人员补充相关事实材料,经办人员应予以配合。法务专业人员与合同经办部门意见不一致时,应共同协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应上报公司领导决定。

第十五条公司保险合同内容的拟订和后续管理由产品开发部和相关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格式合同内容经审批程序通过后,相关经办部门可在其职权范围内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订立,无须将合同送审,如人事聘用合同,保险代理合同等。如格式合同订立过程中,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则应按正常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合同经办部门对已经审核通过的合同,如需变更,需重新履行审核程序。

第十八条分公司各部门以公司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应由公司领导在合同文本上签字。必要时可由公司授权合同经办人员代签。各分支机构以其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应由分支机构负责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必要时可由授权合同经办人员代签。

第十九条按本办法规定以公司名义对外订立的合同,行政管理部应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公司公章。盖章时应在全部合同文本上加盖公司合同骑缝章。

第二十条未经正常审核程序通过的合同,一律不予盖章。

第二十一条合同经办人应认真审核与公司签约的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的真实性。对于重大合同,如合同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的不是其法定代表人,合同经办人应要求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合同经办人应要求合同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其合法有效的印章,即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同意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文本上使用业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印章。

第二十二条合同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合同经办人员应及时将合同正本一份送行政管理部归档保管。

分公司授权分支机构签定的合同,分支机构应将合同正本一份送行政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合同档案实行统一管理。行政管理部为分公司合同档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合同文本和合同审核所涉及的相关材料。

各分支机构应比照分公司的规定对合同档案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条合同签署生效后,公司合同经办部门负责履行公司的有关合同义务,同时督促合同对方当事人严格履行其合同义务,维护合同的严肃性,维护公司利益。

第二十五条合同经办部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完整保存公司与合同对方当事人之间的一切往来文件,建立专项的合同履行档案。

第二十六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我公司作为合同当事人没有或不愿或无力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时,或者如果出现合同约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事由时,合同经办部门应及时提出解决方案,并由法务专业人员对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后,报公司主管领导。

第二十七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经办人员如有证据表明合同对方当事人没有或不愿或无力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及时与对方进行协商,提出解决方案,并由法务专业人员对解决方案出具法律意见后,报公司主管领导。

第二十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我公司与其他合同当事人之间出现纠纷时,合同经办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合同纠纷。

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越权擅自订立合同的,或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自行订立合同的,公司对该部门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合同审核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尽责审查合同的,或公司公章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在合同文本上用章的,公司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合同经办人员和审核人员应严格保守在合同谈判、审核、订立和履行的过程中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行政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合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优化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档案管理,规范日常合同归档、查阅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中心、各子公司、事业部合同归档、查阅相关事宜。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在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对内、对外订立的不同性质的协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3.1 人事类:劳动合同、竞业禁止协议、保密协议、离职协议等。

3.2 经营类:招投标合同、合作协议、市场开发协议、投资协议、融资协议、保险合同、租赁协议等。

3.3 购销类:采购合同、供货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等。

3.4 工程类:项目建设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承揽合同、维护保养合同等。

3.5 技术类: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代理合同(资质申报)、代理报关协议等。

3.6 诉讼类: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起诉状、上诉状等。

3.7 其他具备合同性质的文件。

管理中心行政中心,各子公司、事业部印章审核员兼任合同档案管理员,负责日常合同档案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4.1 负责合同归档手续办理、更新《合同档案目录》。

4.2 负责合同查阅手续办理、维护《合同档案查阅审批表》。

4.3 负责合同档案存档、整理、核对、登记、接交等日常性工作。

4.4 工作变动时,应办妥移交手续,列出合同档案移交清单。

4.5对管理中心各中心、子公司、事业部的合同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4.6 其他合同档案管理事宜。

5.1 合同经我方加盖印章后,合同档案管理员应跟踪合同去向,监督业务经办人员提交存档已经各方盖章之终版合同。

5.2 经办人员提交存档合同,合同档案管理员于《合同档案目录》进行更新录入,经办人员于《合同档案目录》签字确认。合同档案管理员应于接收前对合同进行相应的核实工作,确认对方是否已盖章,是否漏页、缺页等。

5.3 合同档案管理员将合同档案存放于专用文件柜内,注意防火防潮。存放时,遵循合同的形成规律和特点,分门别类。

5.4 合同以原件或正本归档。特殊情况不能留存原件或正本的,应将复印件或副本归档,并于《合同档案目录》注明原件或正本所在。

6.1 需查阅合同档案的人员,应至合同档案管理员处领取《合同档案查阅审批表》,经所在部门主管签批后,方可进行查阅。查阅地点限于公司办公场所内。

6.2 合同档案不予外借、扫描,且查阅过程需由合同档案管理员陪同监督。如有复印必要,可进行合同文件的复印。

6.3 查阅或复印合同档案时,应确保合同档案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涂改、勾划、裁剪、拼接、抽取、拆页或损毁。

6.4 查阅涉及公司经营决策、发展规划、诉讼文书、重要合同等重要的或应予保密的或尚未依法定程序披露的合同须经总经理批准。

6.5查阅合同交还时,合同档案管理员查须当面核对,如发现遗失或损坏,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

常规性合同档案保管期限为三年,但涉及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和商业机密,对企业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有长远利用价值的合同,则为永久保存。

8.1 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公司合同档案的;

8.2 擅自抄录、复印、公布公司保密合同的;

8.3 擅自涂改、篡改、伪造、变造公司合同档案的;

8.4 违法违规出卖、倒卖公司合同档案的;

8.5 合同档案管理人员、经手人员其他玩忽职守情形的。

9.1 本办法由行政中心负责制订、解释、及修改。

9.2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1.《合同档案目录》

2.《合同档案查阅审批表》

行政中心

年 月 日

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和各地市分公司综合部为合同专用章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合同专用章的设计、刻制及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保管、用印等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为:凡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不得用其他印章代替(合同专用章刻制之前可用行政印章代替)。不得在其他文件上使用合同专用章。

第四条 合同专用章不得借用,不得携带外出。

第五条 公司合同专用章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分公司由综合部指定专人妥善保管,用印时应严格审查、合法使用,不得让他人代管。

第六条 合同经审查同意需加盖合同专用章的,合同经办人应持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合同经办人页签后的合同文本,向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或分公司综合部申请加盖合同专用章。加盖合同专用章应有用印记录。

第七条 未经审查和审查未通过的合同,以及没有本公司合同编号的合同,不得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八条 合同专用章出现丢失、损毁或被盗时,印章保管人要立即向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报告,综合部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和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少由此产生的各种可能损失。

第九条 合同专用章保管纳入员工离职、换岗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须办理合同专用章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换岗手续。

第十条 合同专用章不得代用、混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付款结算手续,由此引起的责任由有关责任人员承担,并可视情况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中心、分公司不得擅自刻制合同专用章,不得伪造公司合同专用章。否则,由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专用章保管使用的检查工作列入每年的合同检查范围之内。

第十三条 本办法作为《合同管理办法》的配套制度,由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避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风险,维护公司利益,根据国家有关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第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发放合同专用章:

(一)对外联系购销、加工任务较多的部门;

(二)取得授权委托具独立经营资格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或部室对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责人授权合同专用章专责人,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企业建立《合同专用章管理表》,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在表上予以记录。被授权人员工作变动的应办理用章的交接手续。

第五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负责对企业合同专用章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情况。企业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记录和材料。

第六条 合同专用章的用章申请审批权由企业依据合同的审批权限授权相关负责人员。超越授权范围的,将追究负责人和使用人的责任。申请人依据已获审批的《用章审批登记表》到用章管理员处办理用章。

第七条《用章审批登记表》包括用章日期、用章单位、用章内容、批准用章人、经手人、盖章人等内容,必须逐项登记字迹要清楚。

合同专用章的管理人应对《用章审批登记表》上记载内容予以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盖章,并将用章记录在《用章登记簿》上登记。

第八条 对须经过多部门会签的合同,凭会签表并在《用章登记簿》登记,可使用合同专用章,会签表复印件应保存备案。

第九条 禁止在空白文本或空白合同书上预盖合同专用章。

第十条 所有用印申请审批流程必须按以上流程严格执行,特殊紧急事项需要用章的,如单位领导均外出,用章人可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向有用印审批权限的领导口头请示核准后,用章管理人方可用章,事后用章人应补齐用章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合同专用章管理人不在岗时,印章保管部室负责人应指定一名临时用章管理人,临时用章管理人除按照用章程序在合同上用章外,应于《用章审批登记表》的盖章经手人处签名备查。

第十二条 盖章完毕后,印章保管人应将《用章审批登记表》、《用章登记簿》或相关文件审批表复印件等资料存档以备检查。

第十三条 一般情况下,不得将印章携带出单位外使用。如确需在单位外用印时,必须经企业负责人批准,办理印章出借手续,并由印章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指定的专人到场监印。

第十四条 用章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合同专用章,不得擅自出借、携带外出。

所有人员都必须严格依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不得越权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违反本管理规定造成损失的,企业有权给予处分,并要求责任人员赔偿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合同专用章发生遗失、损毁、被盗等情况时,用章管理人应即日向办公室书面报告,若外出或下班的,应先口头报告,事后提交书面报告,办公室收到报告后应即时向企业负责人汇报,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依法公告作废,用章管理人有过错的,企业有权给予处分,并要求其承担造成企业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负责解释,从20xx年 月 日起施行。

合同管理办法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

综合部根据公司常见业务类型,负责起草合同,经总经理审批通过后,订立为公司标准合同。

凡已订立标准合同的,销售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并使用标准合同。

格杜绝随意修改标准合同条款。

所有的非标准合同,在正式签订前都要经过综合部审核、总经理批准才能与客户最终签约。

1. 合同审核的原则:杜绝或者尽量减少公司的风险,争取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2. 产品销售合同由营销副总审核销售政策和销售价格条款,由营销副总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其他的商务条款由综合部经理审核,审核合格后综合部在合同上签盖合同章。

3. 定向研发合同由技术副总审核技术条款,由技术副总代表公司签订合同。其他商务条款由综合部经理审核,审核合格后综合部在合同上签盖合同章。

4. 所有合同要让相关审批人审核签字盖章后,再发给客户。(避免出现客户签字盖章后再审合同,无任何意义)

5. 以下几种情况在预收货款以及客户认可的前提下允许不签订合同:

a) 直单用户的销售。

b) 普通代理用户的销售。

c) 其他对公司没有任何风险的销售模式。

6. 下面的情况下必须签订合同:

a) 签约地区独家总代理。必须按照公司的销售政策明确任务量并对任务进行考核。

b) 签约行业独家总代理。必须对客户进行工作内容以及工作结果方面的考核。 c) 其他对公司存在市场风险或者法律风险的合同。

7. 普通合同允许传真合同,对于具有一定风险的独家代理合同等,一定要求提供合同原件。

8. 对于急需发货的用户,经过销售人员的申请以及总经理的同意,可以先发传真合同,过后索取合同原件。相关销售人员必须承担索取合同原件的责任。

1. 综合部负责保管合同章,确保合同章的安全管理。

2. 综合部负责做好合同章使用登记。

3. 如因业务需要,带合同章外出使用,使用人须填写合同章领用单,并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到综合部领用合同章。

1. 公司所有合同签订一式最低一式两份,客户、公司各留存1份。

2. 销售人员签订合同后一周内必须将原件交综合部备案,复印件一份交财务部备案。

3. 销售人员自己留存电子版或复印件,以备日常查询,业务人平时查询合同查询自己的电子版或传真件合同,如自己留有的传真件或电子版合同丢失,可经总经理批准后,到综合部查询合同。

1. 对于违反规定拒不采用标准合同的,对相关销售人员取消该合同所产生销售奖金的兑现。

2. 对于合同4.1、4.2、4.3条款中由于综合部监督不力的,一旦发现,每次对综合部经理处以50元的罚款。

3. 对于合同4.1、4.2、4.3条款中,营销副总和技术副总审核监督不力签字的,处以每次50元罚款。

4. 对于合同中6.2、6.3条款,如出现合同原件丢失的,对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复印件丢失的,每次20元罚款。

5. 对于合同4.4条款中,如让客户先签字,合同审核过程出现问题的,对于销售人员处于每次100元罚款并取消该合同所产生的奖金兑现。

6. 对于6.2条款中,销售人员迟交一天罚款10元,迟交一周以上,将取消该合同的奖金兑现。

八、 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批准签名:

目录

1 总则

批准签名:

1.1为了加强对合同的内部控制,避免或减少因合同管理不当造成经济损失,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昆山科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或“母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

1.2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本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与其他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1.3公司在建立并实施合同内部控制制度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1.3.1权责分配和职责分工应当明确,合同应当实行分级和分部门管理;

1.3.5合同履行应有监控,合同变更或解除应当履行必要的程序,合同违约与纠纷审批程序和处理流程应有明确规定。

2 岗位分工与授权审批

2.1公司应当建立合同管理岗位责任制。 不相容岗位(或职责)应包括: 2.1.1合同的谈判与审批; 2.2.2合同的审批与执行。

2.2公司建立合同授权委托代理制度,明确公司内部各单位、各部门授权范围、授权期间和被授权人条件等。

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当由董事长签章或者授权委托他人代理签章。授权代理签章的,公司董事长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人应当在授权委托的范围内签订合同,不得转委托。

2.3公司根据自身经济业务性质、组织机构设置和管理层级安排,建立合同分级管理制度。 控股子公司所有对外签订合同均须在母公司备案,以下重要合同必须经母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签订:

同;

2.3.2所有对外担保、借款合同;

批准签名:

2.3.4其他标的金额伍万元以上(含伍万元)的合同; 2.3.5母公司董事长认为应当由母公司审批的合同。

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专门的合同管理负责人,向母公司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合同审批或备案文件,母公司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合同文件在母公司的内部流转,并将合同审批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子公司指定的合同管理负责人。 2.4公司实行合同分部门管理制度。

公司根据合同管理需要,对各种合同实行分部门管理:

2.4.1管理部负责对母公司所有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对外合同的管理,并负责下属子公司的合同管理。

2.4.2财务部负责借贷合同的管理。 2.4.3采购部负责采购合同的管理。 2.4.4销售部负责销售合同的管理。 2.5条公司实行合同档案管理制度。

每个合同有关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的原件由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归档保管。各部门自行做好合同档案的管理工作。

3 合同草案编制控制

3.1.3所有对外提供的抵押、保证、定金等担保合同;

3.1.4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的其他情形。

3.2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合同正式订立前的谈判、资格审查与草拟等流程,确保合同的签订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和公司自身利益,防范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舞弊、欺诈等风险。

3.3公司应当加强对合同谈判的管理,确保双方权利义务公平对等。重大合同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指定法律、技术、财会、审计等专业人员参加谈判,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参与。对于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应当予以记录。

批准签名:

力、市场信誉、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对合同的履约能力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查证对方签约人的合法身份和法律资格。

3.5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草拟合同。合同原则上由承办部门起草,重大合同或特殊合同可以由公司聘请外部专家起草。如由对方起草合同,公司应当认真审查并提出意见。

4 合同审核控制

4.1公司应当建立合同审核制度。合同承办部门在正式订立合同前,应当将合同草案送主管领导审核。

4.2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合同中涉及资金收付、资产转移等与财务会计密切相关的内容进行审核,重点应关注以下事项:

4.2.1经济性:符合公司的经济活动范畴;符合公司的经济利益。

4.2.2可行性:资信可靠,资金充裕;具有在额定权限内订立合同的能力;担保方式切实、可靠。

4.2.3严密性:数量、价款、金额等标示准确;结算方式明确;财务等有关附件齐备。 4.2.3合法性:资金来源合法;资金使用合法;结算方式合法。

4.3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合同中涉及资金、资产的来源和使用程序进行抽查审核,重点应关注以下事项:

4.3.4价款、酬金的确定正确、合理、合法,资金结算、酬金的`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4.4 公司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整体进行审核,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4.4.1合法性:包括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和形式合法。主体合法是指签约各方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内容合法是指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政策,无显失公平的内容。

4.4.2严密性:条款齐备、完整;文字表述准确;权利、义务具体明确;手续完备;附加条件适当、合法。

4.4.3可行性:资信可靠,有履约能力;担保方式切实、可靠。

4.4.4程序性:符合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相关合同审核部门审核意见齐全。

4.5合同审核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核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由审核人和审核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意见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使用模糊性语言。

批准签名:

当予以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合同承办人修改之后,应当重新提交审核。

5 合同订立控制

5.1经审核同意签订的合同,应当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进行编号并报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同时加盖单位印章或合同专用章。

5.2公司应当建立合同专用章专人保管和收回制度。印章管理部门(或岗位)不得对未经编号或缺少合同审核、报签文件以及代签而缺少授权委托书的合同用印。合同用印后,应当及时收回合同专用章并妥善保管。

5.3公司对于重要合同,原则上应当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当面签订。对于确需公司先行签字并盖章,然后寄送对方签字并盖章的,应当采用在合同各页码之间加盖骑缝章等方法对合同文书加以控制,防止对方当事人任意增减、修改合同条款和内容。

5.4正式订立的合同,除即时清结外,一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等。

因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等原因未能及时签订书面形式合同的,应当在事后采取相关补签手续。

5.5合同订立后,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将合同及相关审核资料返还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5.6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会同承办部门按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

5.7公司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涉及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5.8下级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归集,并编制合同月报表,报上级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由上级对下级合同订立情况进行检查。合同月报表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更新,每月5日前将合同月报表提交公司有关主管领导。

6 合同履行控制

6.1合同承办部门须监控合同的履行情况,一经发现对方有不履约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向公司有关负责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汇报;对其中的重大合同,应当向董事长和总经理汇报。

6.2对合同已订立,但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严重受损,合同承办部门有责任及时向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报告。并由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报经董事长批准后,采取合法有效的应对措施,制止危害行为的发生或扩大。

6.3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由合同双方达成书面协议。

理注销手续。

批准签名:

据合同内容制作验收清单,确保合同所有内容得以实现。

6.5公司财务部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审核执行结算业务。对于金额伍 万元以上的合同,凡履约未达到结算标准的,或未按合同条款履约的,或符合签订合同条件而未签订合同的,或验收未通过的,财会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业务部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财务部门提交结算数据及有关附件,由财务部门制作结算清单并统一寄发,结算清单及寄发凭证同时交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归档。结算清单经开发商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后,再次按公司规定及时归档。 6.6公司应当建立合同档案调阅制度。

6.6.1因工作需要调阅公司相关合同复印件,必须办理合同档案调阅手续,经所述部门负责人批准、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调阅。合同调阅一律采用采用复印件形式。

6.6.2确因工作需要借用,需要外借合同原件的,必须办理合同档案外借手续,经所述部门负责人批准、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借用。每次借用不得超过5日,确因工作需要延长的借用期限的,必须重新按照审批流程报批。阅档人对所借阅合同档案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复制、调换、涂改、污损、划线等。

6.6.3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做好审批流转工作并记录存档,督促合同在调阅期限内归还,并检查归还合同档案是否完整。 未经审批,一律不得调阅合同。 6.7公司应当建立合同违约处理制度。

6.7.1对方违约的情形,应当按合同条款约定收取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公司损失时,应当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凡未经批准擅自放弃追索权者,公司应当追究其责任。

6.7.2公司自身违约的情形,应当由合同承办部门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有关负责人,经批准后履行相应赔偿责任。

6.8公司应当建立合同纠纷处理制度。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合同承办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在规定时效内,及时与对方协商谈判并向公司有关负责人报告。

6.8.1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纠纷解决方法,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由合同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6.8.2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可以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承办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研究仲裁或诉讼方案,报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或诉讼的须经董事长授权。

7 考核与奖罚

批准签名:

意,不得向合同另一方作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7.1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积极采取补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经济损失以及在经济纠纷处理过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将公开表彰并给予奖励。

7.2公司对以下情况依据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致公司利益受损者,由有关责任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2.1违法或违反公司规定签订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

7.2.5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丧失后签订合同的;

7.2.13为他人提供合同专用章或盖章的空白合同、授权委托书; 7.2.14其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

7.3公司职工均应检举、揭发违反本管理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对于检举、揭发属实的,公司除给予该职工一定奖励外并予以保密。

7.4具体奖罚形式参照公司员工奖罚规定中的相关内容。 8 附则

8.1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8.2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合同管理办法

附:合同纠纷处理流程图 批准签名:

合同管理制度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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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管理办法

1.对准备生产加工的任务,生产部要填写生产任务报批单,上报中心主管主任。

2.由中心指定人员发放生产任务号并填写生产任务批准单,返回生产部。

3.生产部根据生产任务批准单编写工艺文件和下达生产任务。

4.生产人员根据工艺规程和图纸加工生产,加工后将工件和工艺文件及图纸一并交回,由生产部负责产品检验和入库,工艺文件和图纸存档备查。

5.生产人员接到任务后,必须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任务。

6、生产过程中,有关技术问题及时找技术人员解决。

7、生产人员的`工作量按工时定额计算,按月结算。

8、若出现加工没有生产任务号的情况,按干私活处理,按照中心相关制度进行处罚。

1、中心以外人员或客户需要加工制作,中心办公室负责接待联系,上报中心主管主任。

2.经中心主管主任批准,由中心指定人员进行成本核算后客户可办理有关手续。

3.由中心指定人员发放生产任务号并填写生产任务批准单,送生产部安排加工制作。

4、生产部接到任务单后,准备相关技术文件,下达生产任务。

5、生产人员接到任务后,必须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任务。

6、完成任务后,生产部报中心主管主任。

7、客户必须先交费后取活。对于特殊情况必须上报中心主管领导批准。

8、对金额较大(3000元以上)的未带料生产加工任务,要收取定金,定金额度不得低于材料费。

9、各种费用的收取,由中心财务人员负责。

10、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合同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理顺、完善陆宅小学内部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水平,依据、有关规定精神,对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合同、材料或有关设备采购合同、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及其它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实行集中管理、同意存档。制定本办法。

1、严格执行。

2、遵守国家、市、区、局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3、甲乙双方平等互利、协商一致。

1、标的(项目内容、范围等)

2、数量和质量及验收标准。

3、价款或酬金及付款方式

4、履约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5、合同的效力、履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赔偿方式。

6、甲乙双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人签字及盖章。

7、特殊合同需经相关部门备案或见证有效。

1、设计、勘察等项目前期合同,由前期配套室经办、预决算财务室协办、主任签定。

2、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由项目负责人经办,预决算财务室协办、主任签订。

3、施工总包合同、监理合同由项目负责人经办、预决算财务室协办、主任签定。

根据工作需要,由经办人发放到相关部门和人员

1、正式合同签订后,合同经办人必须将正式合同送交资料管理员并办理签收手续,管理员按规定存放归档妥善保管。

2、合同在实施中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工程项目负责人、预决算人员应认真检查工程是否按合同规定实施,并定期或不定期向主任室报告合同履行情况。由于经办人未按规定范围及时发送合同或有关人员未严格执行合同,而在工程中产生纠纷或产生质量事故、影响工期,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泄露合同机密。由于泄密而造成损失,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签订合同的目的主要是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合同的及时有效履行,以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

第二条 通过合同履行监督可以知晓公司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发现影响履行的原因,以便随时向各部门反馈,排除阻碍,防止对方或我方违约的发生。

第三条 从法律角度监督合同的履行,更有利于促进合同依法正常履行,更注重合同履行中证据的收集,在发生纠纷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履行的监督和检查工作由合约部负责。公司各部门应当配合合约部开展合同履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合同签订后,合约部有关人员应当向相关部门(如技术部门等)的相关人员(如技术人员等)进行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交底,说明工期、质量、工程范围、技术标准、总分包关系等问题,以便沟通配合。在对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交底时,应当附有简明的书面材料。

第六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约部负责跟踪合同中相应条款的具体履行情况。合约部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一般采取重点检查和抽查的方式。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看各方是否按合同约定进度全面履行合同,督促各方严格履约;二是看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合同数量、工期、设计等方面变更情况,如有变更,应履行变更签约手续,以合同形式明确变更情况;三看是否存在违约情况,这是监督检查的主要工作。

第七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各部门应当及时配合调查违约原因,同时承办部门尽早采取补救措施,并尽快与对方协商确定处理办法,为防止他方过分追究违约责任,应特别注意保存相应有利的证据材料。

第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各方的往来函件、通知等文书都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发生纠纷,也是区分责任的重要证据,合约部负责对合同履行每一环节形成的书面材料完整保存。如上述材料发至其它部门,应及时转交合约部存档。

第九条 合约主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有权向合约部或者执行部门询问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并有权召集相关部门进行研究和分析。上述部门应当就合同的签订、履行中的问题如实反映和汇报。

第十条 合约部应当建立合同台账制度和合同管理报表制度。及时、准确地记载公司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每两个月将公司此期间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以书面报表的形式报主管副总经理,经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报总经理。

总之,应对企业合同履行监督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实践证明,由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律师来处理,既可以防范法律纠纷,也可以更好地解决法律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经济损失,有效地保障您的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帮您解决企业合同履行监督问题,防止陷入法律误区,您可以通过委托当地有经验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行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以及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的制定、修订和发布,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以及指导性计价依据的制定、修订和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相关经费投入,督促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造价管理的具体事务工作。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造价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专业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职责,负责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监察、审计、工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机关)和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或者监督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独立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指导性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和市场调研机制,适时调整指导性计价依据和相关管理措施,科学引导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第八条、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并充分听取工程建设各方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

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反映建筑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第九条、工程定额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与修订,报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

工程定额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必要时,提请颁布部门予以解释。

第十条、为处理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需要对工程定额予以补充的,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发布补充定额,并报有关审定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因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的特殊性,已编制的工程定额缺少对应内容的,施工企业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一次性补充定额仅适用于本建设工程。

国有投资建设工程的一次性补充定额,建设单位应当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涉及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以及相应的工程合同价调整的,应当按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基础数据库,定期采集、测算、发布建设工程价格要素市场信息价和指数、指标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鼓励开发和应用建设工程造价软件和辅助管理系统。

软件开发单位开发和销售的建设工程造价软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造价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的原则,实施全过程管理。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指导性计价依据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建设工程造价。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其造价的约定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六条、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应当根据施工图编制,不得作假。

非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提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实行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报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作为建设工程结算的依据。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报送备案的同时,应当一并将有关建设工程中标价的材料报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

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实行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控制价是建设工程招标中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提、支付及使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第十九条、工程价款结算,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能够实行分段即时结算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实行分段即时结算。

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进行审核,并予以答复。对工程结算答复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具体期限按28个工作日确定;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双方也可以另行约定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和施工企业签署工程价款结算书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结算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工程价款结算需要由财政部门批准或者认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批准或者认定之日起30日内报送结算信息。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拒绝、逃避或者拖延支付到期工程价款的,施工企业可以暂停施工,并可以依据建设单位授权代表确认的工程量或者工程价款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结算价款有争议的,可以向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咨询活动。未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咨询活动的,其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无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等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指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本系统、本行业的工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二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所承接业务的书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和标准规范、操作规程、执业准则的要求,客观、公正地提供服务,对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负责。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当加盖企业执业印章,具体承担咨询业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应当签字并加盖执(从)业印章。

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承接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建设工程的造价咨询业务;

(四)使用本企业以外人员的执(从)业印章或者专用章;

(五)转让其所承接的造价咨询业务;

(六)故意抬高或者压低工程造价;

(七)伪造造价数据或者出具虚假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八)泄露在咨询服务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九)以给予回扣、贿赂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者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执(从)业活动。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签署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的造价成果文件;

(二)在非实际执(从)业单位注册;

(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从)业;

(六)泄露在执(从)业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控制、操作流程、档案管理等管理制度,加强执(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息交流,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监督检查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结算价等信息在本单位的门户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应当保密的建设工程除外。

第三十二条、国有投资建设工程超过国家、省规定的投资额度及标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以及不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发展和改革、监察、财政、审计和建设工程造价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依据各自职责,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建设工程中标价的材料未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的;

(三)招标控制价的材料未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报送工程结算价款信息的,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八)、(九)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建设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而发生的全部费用。

本办法所称指导性计价依据,是指建设工程各方在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中所采用的工程定额、补充定额、价格信息等。

本办法所称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是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包括国家融资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者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际拥有控股权的建设工程。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20xx年4月2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我省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文化教育工程项目必须全部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按照上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招标工程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非招标工程以批准立项文件中的规模和投资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的立项批准手续;。

(二)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的用地批准手续;。

(三)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项目报建手续齐备;。

(五)施工现场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块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市(州)城区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县(市)城镇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全或者失效的,建设单位应在30日内补全。审批时限可以自证明文件补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施工许可证的编号程。

施工许可证编号的方法是:前6位为发证机关所在地区的编码,此编码与居民身份证的编码相同;第7—14位为工程报建(登记)的日期,15—16位为同日报建(登记)的序号;17—18位为专业分类代码。

同一工程的施工许可证编号与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的编号一致。由发证机关填写。

专业分类代码:01.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02.冶金有色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3.煤炭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4.石油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5.化学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6.电力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7.建筑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8.森林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9.轻纺工业建筑安装工程;10.水利建筑工程;11.铁路建筑工程;12.公路建筑工程;13.港口建筑主程;14.航空航天建筑安装工程;15.邮电通信电子设备安装工程;16.热力及燃气建筑安装工程;17.给水排水工程;18.市政桥梁工程;19.其他工程。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十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延期满半年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八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一年以内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中止施工一年以上的工程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必须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按程序补办施工许可证,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给予行政、经济处罚。

第十条负责颁发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责成本单位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凡违反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建设部制定的格式,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不得仿制或翻印。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每项工程的施工许可证为正本一份,由建设单位持有,副本若干份,分别由建设、施工等与工程有经济责任的相应单位持有。

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第十三条本实话细则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本实话细则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

第十四条本实话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维护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国家于1999年12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的建筑工程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该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无效。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1999年12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此前,全国各地方政府也有类似管理制度,但名称及管理方式缺乏统一指导,如开工报告、开工证等。

目的。

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维护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

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健康有序发展,集聚创新资源,引导和服务产业技术进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健全厦门科技创新体系,依据《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93〕国科发计字060号)和《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全面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xx]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依托在行业或技术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和研发实力的骨干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实体组建的财务独立核算(专账管理)的研发机构。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工程中心的确认和管理等工作。

鼓励、引导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组建工程中心,经确认后给予相应的优惠和扶持政策。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针对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问题,组织攻关,带动原始创新;积极转化有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组织技术集成和关联配套,开发成熟配套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技术装备和新产品;协助企业引进急需的国外技术,充分发挥产学研合作优势,开展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活动;自主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装备。

(二)积极为行业培训急需的各类技术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结合国内外智力引进工作,积极开展各种技术和管理培训、行业或领域的新技术讲座、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等,特别是开展海峡两岸产业与科技合作交流活动。

(三)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地方政府、行业或部门以及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委托的研究开发和检测任务,创造条件争取各种认证资格,积极为企业提供研发、检测和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

第五条申请确认市级工程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具有领先的研发能力、技术水平和设备条件,能引领本行业的技术进步。

(二)企业必须是已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生产性企业年销售收入在80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高校必须依托专业院系,在编教师规模在50人以上;科研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在编人员规模在100人以上。

(三)工程中心的建设期一般不超过5年。生产性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的工程中心建设投入800万元以上,拥有固定的场所,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拥有专门的仪器设备,研发设备总价值5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的工程中心建设投入300万元以上;拥有固定的场所,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拥有专门的仪器设备,研发设备总价值200万元以上。工程中心具备工程技术开展所必需的检测、分析等科研条件,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确保工程中心每年持续投入100万元以上。

(四)企业持续进行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年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组织体系完善,所从事技术创新和产业化活动符合国家和我省的技术政策及产业政策。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和内容、未来发展目标和规划、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必须提供培训、咨询、测试、分析等对外开放服务。

(六)近两年内曾经承担至少1项国家项目,至少4项省市科技项目,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奖励,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已经获得成功转化并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积极制订或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创新绩效显著。

(七)负责人重视工程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公共服务意识和科学化管理能力,能为工程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已成立技术委员会,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依托单位的成员不应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技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工程中心的建设,监督检查项目进展情况等。

(八)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应有3名以上技术带头人,具有硕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中心总人数的比例达40%以上,且研发人员数量超过30人;拥有3名以上技术水平较高、工程化实践和项目管理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15名以上较高水平的工艺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和分析检测技术人员。

第六条申请工程中心确认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书面确认申请,申报材料包括:

1、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确认申请表;。

2、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情况报告;。

3、相关证明材料。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年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二)市科学技术局根据申请材料对申请单位进行调研核实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择优在厦门市科技信息网上公示10天,接受社会监督。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工程中心,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批准,颁发统一制作的牌匾、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和财政科技经费资助。

第七条对于多个同类企业申请确认同类工程中心通过专家评审后择优认定。

第八条对已确认的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评估一次。评估程序如下:

(一)工程中心根据要求报送以下评估材料:

1、近两年的工作报告;。

2、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的企业近两年的研究开发费用情况;。

3、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报送的评估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按照《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分析评估,评估结果在厦门市科技信息网上公示。

第九条工程中心评估结果分为以下等级:

(一)评估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估得分75~84分为良好;。

(三)评估得分70~74分为合格;。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为不合格:

1、评估得分低于70分;。

2、逾期不报送评价材料且未有正当理由的;。

3、提供虚假评价材料。

第十条通过评估的工程中心,可享受以下相关扶持政策:

通过绩效评估的工程中心,优先获得市科技计划项目的支持并推荐申报国家项目;评估优秀的工程中心,参照科技计划项目的形式申请滚动资助,经专家评审后,市科学技术局将根据项目的创新性、前瞻性和行业带动性,以无偿资助的形式择优给予50~100万元的滚动经费资助;评估优秀且符合国家、省工程中心的申报条件,推荐其申报国家、省工程中心,并按有关规定给予配套支持。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一)不参与评估或者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

(二)所依托单位自行要求取消;。

(三)所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

(四)所依托单位有偷、漏税或骗取出口退税、侵害知识产权等严重违法行为,或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所依托单位提供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十二条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鼓励、支持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工程中心。工程中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管理规范。

第十三条工程中心次年2月向市科学技术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工程中心在国家和地方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的'指导下,发挥市场机制,面向全市相关行业、企业和科研单位,承接技术开发和工程化设计任务,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实现科研—开发—产品—市场-再开发的良性循环,取得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其自身的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工程中心要采取开放、流动和竞争的机制,不断吐故纳新,保持精干力量,逐步形成一支年龄梯次、专业结构合理的优秀工程技术人员队伍。

如属国家、省认定工程中心的,需同时将有关变更情况向国家、省主管部门报告。对市级工程中心,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原确认的工程中心资格是否保留。

第十七条工程中心建设经费主要由依托单位自筹解决。对通过市科学技术局推荐或评审,批准建设的工程中心,市财政按厦委发〔20xx〕5号文件规定,参照科技计划项目的形式给予无偿资助,着重提高平台能力建设。经认定的市级工程中心,给予80万元科技经费资助;评估优秀的工程中心滚动资助经费另计。同一家单位建设的研发机构不重复资助。

第十八条市科学技术局将根据资助资金年度预算安排,通知工程中心依托单位报送科技计划项目,经专家评审论证后,择优予以立项,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项目完成后,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申请资助项目的自筹资金与专项资金比例不少于1:1,其中仪器设备总投入占项目总投入的50%以上。项目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且专项资金中70%以上用于购置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和必要的技术及软件,不得用于基建支出。

第二十条新添置的有关仪器、设备和高价值软件等,按照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经费使用情况由依托单位编报年度决算表,报送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备案,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有效期五年。《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厦科联〔20xx〕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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