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小学安全管理制度(优秀18篇)

农村小学安全管理制度(优秀18篇)

ID:9016314

时间:2024-01-12 11:41:09

上传者:灵魂曲

在工作环境中,规章制度起着调节人际关系、维护工作秩序的作用,它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团队合作精神。接下来是一些规章制度违反情况的调查和处理方法,希望对大家处理类似问题时提供一些启示。

农村建房安全管理制度

甲方:

乙方:xxx村村民委员会。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好农村农民建房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经双方协商,就安全生产的责权、义务签定责任书如下: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以及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和规定,把农村农民建房安全生产工作列为农村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

2.制定和健全本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3.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对乙方的农民建房安全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乙方认真整改,限期达到要求。

4.开展经常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1.严格落实和执行镇政府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行使监督管理职责。

2.将建房安全生产工作列入本村的重要议事日程,要召开一次以上建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就相关问题作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录,会议形成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执行。

3.将本村的建房安全生产工作,按照责任制的要求分解、落实到位,并定期检查、监督。

4.建立健全本村建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确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5.负责监督本村村民建房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安全生产措施是否齐备。

6.负责本村村民建房施工单位的外来人口管理工作。

7.监督建房户不得侵街占道,影响村庄的交通秩序,不得影响村里的环境卫生。

8.监督建房户与承包商签订正式的协议书。

9.监督按时发放工人工资,不得出现拖欠工资现象。

10.督促承包商严格遵守食品卫生的有关法律法规,杜绝食物中毒现象的发生。

11.负责本村村民翻建房屋申报审批后的各项管理工作。

12.实施安全奖惩考核,把安全生产实绩作为村干部年终考核的内容。

13.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时,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事故及其调查处理情况。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农村小学管理制度

为严明校纪,保证学校教学工作顺利进行,全面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学校要求全体教师力争出全勤,结合过去的考勤制度执行情况,经广泛征求意见,全体教师一致通过,决定将考勤制度修订如下:

一、学校实行全天坐班制,每天按七个课时考勤。

二、学校设立出勤奖,每学期每位职工50元,学期末根据实际出勤兑现。

三、教职工直属亲属病故办理丧事,本人享受丧假三天,职工结婚尽量将婚期定在假期举行,若在学期中,享受婚假5天,产假按国家计生政策规定,由教育局批假,教职工婚丧假不扣钱,不影响出勤,产假不扣钱。

四、教职工遇有特殊情况或生病须请事病假,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事先写请假条。

五、请假一周以内,由学区校长审批,一周以上由学校加注意见报教育局审批。

六、上课迟到、早退每次扣5元,迟到超过10分钟按误课对待,误课每节扣10元。

七、教师请事病假后,由教导处安排临时代课人,代课者由学校每课时发代课费5元,期末统计一次发给。

值周教师职责。

为了搞好学校值周工作,明确责任,发挥值周教师的作用,为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为师生的安全教育提供保障。特制定本职责。

一、负责督促值日生按时到岗到位。

二、负责管理好学校校纪、校风、校容、校貌及安全工作.

三、每天早晨、中午必须对学生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并记载。

四、负责教师的考勤并及时公布考勤情况。

五、负责每日两次组织学生站队放学,对整队情况进行记载。

六、每天早操放学、集合时间(或特殊情况学校偶尔集合)值周老师要按指定的楼道口负责学生上下楼梯的安全工作。平时上下课时也要维护好楼道口秩序。

七、值周教师课间活动时间要到室外巡视,负责安全、纪律、环卫等工作。

八、中午、晚上放学时间,值周教师督促学生关好门窗全部离校校后,方能离校。

班主任工作制度。

1、制定切实可行的班主任工作计划。计划的具体内容要细化到周、月、学期。做到班主任工作有方向、有目标;操作有方法、落实有举措。

2、树立班级整体形象,提出班级口号,预定班级学习目标,把班级打造成一个团结向上的集体。

3、强化“四种”教育。即:对学生进行爱国教育;学习教育;感恩教育;亲情教育。

4、强化班级组织管理机制,营造班级文化氛围。

5、班主任要记好班级大事记,填写好班级日志。设计好班会课教案,上好班会课。

6、组织开展好班级的两个“活动”。即:班级活动;团队活动。

7、学生、家长、班主任经常沟通,建立交流平台。通过家访、座谈、电话交流、短信沟通等形式,把班主任工作延伸到社会,让学生家长,社会各界人士和班主任一道关心学生成长,关心学校发展。

8、开展好课外阅读活动。

9、搜集整理学生全面发展成果展示材料。

10、撰写班主任工作经验材料。

11、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会计工作职责。

1、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会计法,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2、努力钻研本职业务,探索本职工作规律,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益。

3、负责学校全部经费的收支,按规定建立并保管会计帐目。

4、严格开支制度,审查开支凭证,抵制不合理开支。

5、帐目清楚准确,做到日清月结,并把月收支情况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6、按规定做好学期、月份决算,及时填写各种报表和有关统计资料。

7、做好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会议制度。

学校召开一定的会议,是统一认识、协调工作、推动学校工作的一种有效方法,也是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发挥领导集体作用的一种必要的形式。根据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订以下各种会议制度:

1、校委会。会议由校委会成员参加、校长主持,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主要内容:回顾工作情况,研究布置新的工作或讨论学校工作计划和以及其他重要问题。

2、政治、业务学习会议。政治、业务学习会议每周一次(周一下午第三节课后1小时),全体教师参加,会议由校长或教导主任主持。

3、教研会议。主要讨论教学工作的一些问题,可以在会议上听取各教研组长的汇报和布置工作。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一般由教导主任主持。

4、班主任工作会议。主要讨论和研究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班级工作。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一般由教导主任主持。

5、家长会议。家长会议可结合家长学校进行。

6、校会。校会每月召开一次,主要是针对全校同学,如对一个阶段的任务要求、学习情况的.总结和分析、思想品德教育、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健康教育,也可以针对学生中存在的问题作专题报告。校会一般由少先队辅导员或校长主持。

7、、节日活动。一年中,有许多教育意义的节日和纪念日。如:“六•一”儿童节、“七•一”建党节、“八•一”建军节、“九•十”教师节、“十•一”国庆节等,通过这些节日活动,可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和开展尊师重教活动。

一、班主任及科任老师必须向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严格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二、师生不准带水果刀等利器进入校园。同学之间不得玩尖利器具或有毒、有害的化学药品。

三、学生不准攀爬围墙、栏杆、阳台、建筑物顶层等有危险性的地方。

四、教室、走廊等教学场所严禁追跑打闹,不得向窗外抛扔杂物、防止砸伤他人和影响校园环境卫生。

五、上下楼梯靠右行,轻步上楼慢步下,不得拥挤,不准趴在扶手上往下滑。

六、在校生如有特殊病史,应向班主任报告,不得隐瞒。患有不宜进行剧烈体育活动疾病(如先天性心脏病)的学生,应告知班主任,教导处备案并书面通知有关任课教师,该生可免于参加剧烈体育活动。

七、在校期间,如有身体不适,应立即向老师报告并通知家长及时检查治疗,以防延误治疗时机。

八、学生如遇自伤,应及时告诉家长或班主任及学校领导,及时治疗;如遇他伤,首先应通知伤害他人者家长,及时治疗,再通知被伤害人家长。

九、走读生应按时到校、离校,不在路上玩耍、串门、逗留。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放学后自己回家者,应向班主任递交由家长签字同意该生放学后自己回家的条子。

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防止交通事故发生。

十一、提高食品卫生意识,不买“三无”(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和路边摊贩不洁食品。

十二、体育、实验等课,应严格遵守课堂纪律和操作规则,听从老师指挥,防止事故发生。

十三、不得站在高处或爬上窗台擦教室、楼道的窗户玻璃等。

十四、遵守用电、用火规则,注意用电、用火安全,不得触碰校内任何电气设备。学生不得抽烟、玩火。严禁学生携带打火机、火柴、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进校。

十五、当与他人发生矛盾,而自身又无法解决的时候,应及时告诉家长或老师,防止矛盾激化、酿成事端。学生家长来校要讲文明,不得大声喧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十八、在校期间不随便走出校门,遇有急事应向班主任请假,并报校长批准。不跟陌生人或似曾相识人离开学校。禁止带社会人员来校,造成不良后果,当事者要负全部责任。

十九、当发现危及人身安全隐患或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知情者应及时向老师或学校领导报告。当发生应急事故时不得造谣,夸大事实造成恐慌,要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保证校园正常秩序。

二十、加强思想教育,提高管理方法,严禁体罚辱骂、讽刺、挖苦学生,避免出现因体罚而使学生发生意外,否则后果由责任人自负。

教师师德考评制度。

以德立校是我校工作的中心。为提高我校教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对教师职业道德进行客观评价。根据教师“十要十不准”要求,特制定我校教师职业道德考评制度。

一、遵纪守法,依法执教。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积极参加政治学习,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宣传普及科学知识,自觉抵制封建迷信。

二、尊重学生,热爱学生。

1.面向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积极转变差生。

2.教书育人,管教管学,关心学生全面发展和能力培养。

3.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注重学生安全,无任何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现象。

4.增强学生主体意识。

三、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1.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校,职业信念不动摇。

2.认真履行教师职责,积极主动承担教学任务,认真落实教学各个环节。

3.按时作息,守时守岗,自觉遵守劳动纪律。

四、治学严谨,求真务实。

1.转变教育观念,更新教育知识,积极参加新课程培训。

2.积极推进素质教育,争做学者型、创新型教师。

3.治学严谨,精益求精,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

4.善于总结教学经验,积极参加教改实验并有教研成果。

五、关心集体,团结协作。

1.团结同志,乐于助人,谦虚谨慎,敢于批评与自我批评,师生关系融治,同事关系良好。

2.自觉维护集体利益和荣誉,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活动,不做损公利己之事。

3.服从领导,勇挑重担。

六、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1.遵守社会公德,语言规范,举止文明,穿着大方。

2.严于律己,作风朴实正派,以身作则。

3.遵守教学纪律,课前不饮酒,上课不做与教学无关的事。

4.自觉遵守各种考试纪律,认真履行监考教师职责,不徇私舞弊。

八、诚实守信,尊重家长。

1.主动与学生家长联系,积极宣传科学的教育思想,与家长共同探讨科学的教育方法;。

3.了解地区特点,充分利用社区教育资源,形成区校合力、齐抓共管学生教育工作。

一、学生必须自觉爱护公物,不得在墙壁、门窗、讲台、桌椅、地面上乱刻乱画,不得损坏门窗、玻璃、桌椅、电教电器设施等公物。

二、不准在公共场所或宣传栏、读报栏、告示牌和黑板上乱画和涂改。

三、节约用电,教室内开关日光灯应有专人负责,不需要时应立即关掉,有专人负责教室的电教设备,设备用过后应及时放好。

四、要爱护教室清洁卫生工具,用完后及时放回工具箱,不准把工具当玩具,随意损坏。

五、不浪费水电,借用的体育、器材、书籍等公物使用要爱护,用完后及时归还。

六、一切公物损坏都要赔偿,恶意损坏者,除照价赔偿外,还要给予适当纪律处分。

七、班级的财产保管员,专门负责教室的财产,有损坏及时与总务处联系、维修。

安全工作制度。

一、指导思想:

二、安全教育工作重点:

1、安全教育宣传力度,强化安全工作法律意识,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2、加强学生管理工作,规范学生行为,防止学生做出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行为。

三、安全教育具体措施:

1、加强领导,健全组织。

2、明确任务,责任到人,实行责任制;又齐抓共管,全体教职工均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和义务。

3、进一步加强安全宣传力度,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地持久地开展安全教育。

四、安全教育活动安排:

1、结合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日”活动,开展安全主题教育。

2、每学期至少安排2次“安全教育”活动。

3、每学期每班开展一次以“安全教育”为主题的主题班会。

4、每学期每班出三期以宣传“安全知识”为主要内容的黑板报。

农村小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要进一步强化学生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学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定期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每周不少于1次,增强师生安全意识,让学生详细了解交通规则。

2、严格落实学校路口安全值勤工制度。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并严格执行学校门口及主要交通路口值班制度,要明确职责,安排好人员,实行无缝隙管理,在学生上学和放学的集中时间,必须有师生佩戴袖章值勤,疏导交通的,监督学生按交通规则行走,并做好值班记录。

3、学校要建立并落实学生上学、放学主要路段巡查制度。成立学校道路巡查小组,由分管领导带队,定岗、定人、定责任段,在距学校门口50米路段内实行学校责任管理,安排专人在学生上学、放学高峰期,对学生在路上的交通规则遵守情况进行巡查,对违纪学生及时制止,尽心批评教育,做好相应记录。

4、学校要把路口值勤情况,路段巡查情况纳入学校全员管理,列入对学生、班级及教师的目标考核,实行一日一统计,一周一通报。

5、在学校门口和学生比较集中的交通路口设置醒目的警示牌,提醒机动车辆注意减速慢行,严禁机动车辆随意出入校园。

6、教职工、学生骑自行车要做到八不准:不准“飚车”、“飞车”;不准多车并行;不准勾肩搭背;不准撒把骑车;不准倒骑车;不准在公路上赛车;不准骑车带人;不准在公路上停车玩耍。

7、学校要加强对教职工、学生专用车辆的监督管理力度。督促车对学生专用车定期保养,按时季检,不准使用无照司机及车证不符司机。监督学生不乘坐不合格车辆和无合格手续车辆。校园内严禁打闹、追跑、严禁攀爬、围追车辆。

8、校外单位在学校举行的所有集体活动,主办单位要有专人维持秩序,学校负责监督检查。在活动无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学校有权责令活动中止;校内工程施工人员,要求到学校办理登记手续,并定期接受政教处的安全教育。

9、严格实行交通安全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中、小学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学校要根据实际,建立健全具有可操作性的安全工作责任制,任务分解到人,实现学生交通安全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达到预防为主的管理目标。

10、学生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应立即送医院及时抢救,并责任落实到人。

农村小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农村讣告范本

农村小学卫生管理制度

为严明校纪,保证学校教学工作顺利进行,全面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学校要求全体教师力争出全勤,结合过去的考勤制度执行情况,经广泛征求意见,全体教师一致通过,决定将考勤制度修订如下:

一、学校实行全天坐班制,每天按七个课时考勤。

二、学校设立出勤奖,每学期每位职工50元,学期末根据实际出勤兑现。

三、教职工直属亲属病故办理丧事,本人享受丧假三天,职工结婚尽量将婚期定在假期举行,若在学期中,享受婚假5天,产假按国家计生政策规定,由教育局批假,教职工婚丧假不扣钱,不影响出勤,产假不扣钱。

四、教职工遇有特殊情况或生病须请事病假,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事先写请假条。

五、请假一周以内,由学区校长审批,一周以上由学校加注意见报教育局审批。

六、上课迟到、早退每次扣5元,迟到超过10分钟按误课对待,误课每节扣10元。

七、教师请事病假后,由教导处安排临时代课人,代课者由学校每课时发代课费5元,期末统计一次发给。

值周教师职责。

为了搞好学校值周工作,明确责任,发挥值周教师的作用,为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为师生的安全教育提供保障。特制定本职责。

一、负责督促值日生按时到岗到位。

二、负责管理好学校校纪、校风、校容、校貌及安全工作。

三、每天早晨、中午必须对学生环境卫生进行检查,并记载。

四、负责教师的考勤并及时公布考勤情况。

五、负责每日两次组织学生站队放学,对整队情况进行记载。

六、每天早操放学、集合时间(或特殊情况学校偶尔集合)值周老师要按指定的楼道口负责学生上下楼梯的安全工作。平时上下课时也要维护好楼道口秩序。

农村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学生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学生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赣州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

第三条  各地应当加强中小学尤其是农村中小学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在对中小学校进行布局调整时,应充分考虑交通安全因素。

第四条  教育、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学校交通安全管理和学生出行的交通安全教育,以及学生春(秋)游和其他教育教学活动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接送车(船)

第五条  学校应当积极主动与交通部门联系,合理安排班车、渡船、线路。学校购买或者租用机动车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接送学生的车辆必须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

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粘贴省规定的统一标识。学校不得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

严格执行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准入制度,建立接送车辆和驾驶人员档案。接送学生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身体健康,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伤亡的交通责任事故。

有乘船学生的学校,应当按学生过渡航线编排小组,并指定组长负责过渡途中管理,有条件的学校还要指派教师护送学生上船。严禁未经港航管理部门批准的船舶运载学生。

第六条  为确保接送学生行车(船)安全,杜绝超载现象。学校可合理调整学生的上学放学时间,在确保完成规定教学活动时间的前提下,按错时制管理,轮回接送,减轻学生接送车(船)运载压力。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七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本着“教育在先,预防在前”的原则,坚持不懈地抓好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要督促中小学校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将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的情况纳入对学校考核的内容。

第八条  学校应当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课堂教学内容,结合中小学生的特点,落实交通安全教育进教材、进课堂的要求;充分利用《人·自然·社会》等地方通用教材,通过安全教育周、新生入学教育、安全知识讲座、周班会、活动课、演练等多种形式,和广播、电视、宣传橱窗、板报、校园网等载体,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强化学生交通安全意识,增长学生交通安全知识,培养学生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

第九条  学校应通过学校家长会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家长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家长的安全乘车意识和责任,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预防学生交通事故的联动机制。

第十条  学校教师应当在上学、放学高峰时,在学校附近主要交通干道要护送学生上下车和穿行公路。要教育学生不乘坐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非客运车辆,不乘“黑车”、“病车”和超载车。学校要按照乘车路线组织学生乘车,建立好路队制度,保障学生乘车途中和上下车安全。

第十一条  学校要继续实行路队制度,教育学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掌握横穿马路、铁道道口等交通常识,确保行路安全。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城镇中小学校的早操、跑步等体育活动应尽量安排在校园内进行,严禁学校组织学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进行集体跑步等体育活动。因体育场地欠缺,只能安排在校园外开展体育活动的农村中小学校,可以暂时组织学生在附近的安全场所内进行相关活动。教育部门应积极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尽快落实资金,按规定建设体育场地。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安全措施并加以落实。

第十四条  杜绝将中小学校校园出租用于停放社会车辆、从事其他非教学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活动。

第十五条  县(市、区)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能部门应当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加紧落实保障学生交通安全的各项措施,在校园周边创造秩序良好、有安全保障的交通环境。

第五章   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建立学生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教育部门与学校,学校与承运人应当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和义务。对措施落实、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要按《赣州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规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运载学生的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学生的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旗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使用的学校自有车辆(以下简称校车)和苏木乡镇、学校、家长及社会有关部门租用的车辆(以下简称租车)运载学生的,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  运载学生安全管理按照“教育局牵头、交通公安管控、苏木镇政府配合、安监部门监督”的原则,实行“以旗为主、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运载学生安全管理工作在旗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教育、交通、公安、安监部门,苏木镇政府等按各自职责共同负责监管。

第五条  教育局应全力推行学生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将运载学生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安全工作考核内容。

(一)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入理学生伤害事故,督促学校加强运载学生车辆的管理,落实安全责任。

(二)对运载学生的车辆及驾驶员资格进行初审。

(三)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工作会议。

(四)对车辆的违法违规、学生超员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学校应把运载学生车辆的管理统一纳入到学校安全工作管理中。

(一)完善学校运载车辆安全管理工作机制,设置专人负责学生运载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对运载学生的车辆、车辆所有人和驾驶人信息,运行时间、行驶路线运载方案及有关合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三)加强对学生乘车情况检查和监督,统一办理学生乘车卡,实行持卡上车制度。

(四)开设安全知识课,做到有课时、有课本、有教师。安全知识课应作为学生期末考试科目,考试成绩载入学校、相关教师和学生档案。

(五)及时与学生家长联系沟通,引导家长和学生共同拒绝无安全保障的交通方式。

(六)对自有校车及驾驶员进行管理。

(七)加强对学生上下学的组织管理,科学调整学生开学、放假时间和上下学时间。

(八)运载小学低年级和幼儿园学生的校车,应当安排随车照管人员。

第七条  交通行政部门应努力发展农村道路客运,统筹布局旗内、苏木乡镇安全便捷的交通运输网络。

(一)对参加运载学生的营运客车,须按“三关一监督”把关。

(二)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合理调整农村班线,以使客运班车在运载学生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校车、租车除运载学生外,不得从事其它经营活动。

(四)加强对非法营运学生车辆的整治和打击。

第八条  公安行政部门应加强学生运载车辆的管理力度。

(一)建立学生运载车辆及驾驶员档案。

(二)按客运车辆驾驶员标准对校车、租车和驾驶员进行审查,对运载学生的车辆进行年检。

(三)加强对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开展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强化学生运载车辆驾驶员的交通法规观念和安全行车意识。

(四)查处学生运载车的超速、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取缔无牌无证车辆。

(五)会同教育部门按国家统一要求,结合实际,在校车和学生运载车身上喷涂“学生接送车”、“准载xx人”、“严禁超速超员”等字样,为学生运载车发放全市统一的“学生接送车”标志牌。

(六)通过gps指挥中心加强对校车、租车运行的监控力度。

第九条  安监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全旗学生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监督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之中。

第十条 苏木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运载学生车辆的初选,以保证学生坐上合格的车辆。

第三章隐患排查

第十一条 对辖区内运载学生车辆安全隐患的排查由旗政府主要负责人亲自挂帅,政府分管领导为排查整治第一责任人,须对辖区内所有运载学生车辆的`数量、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运行路线及时间时行排查。应依据学生的分布情况和数量,确定所需车辆,制定工作方案。

第十二条  公安等部门要依法取缔存在隐患的各类运载学生车辆,打击非法运载学生的车辆。

第十三条  各级有关部门应健全运行路线上的各种标志标识,排除道路隐患(尤其是三级以下公路)。不合格的,应及时进行整改,验收合格后,方能允许通车。

第四章程序及标准

第十四条  根据排查初步确定运载车辆及学生人数,苏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联络并初步确定本辖区运载学生的车辆;对车辆和驾驶员初步审验合格后,与学校、车主、驾驶员及家长签订合同;合同中约定运营路线、起始地点、时间、人数、安全要求等。

(一)学校协助苏木镇政府推荐具备条件的车辆。

(二)教育局初审

(三)交通行政部门对营运车辆的营运路线进行审批,并根据教育部门的运行方案审核把关,签署意见。

(四)公安行政部门对车主、车辆、驾驶员及乘车险情况等进行审核,对车辆时行技术检验。

(五)教育局根据交通、公安部门审核合格后报市教育局,领取《运载学生车辆通行证》,同时报交通、公安部门备案。

(六)《运载学生车辆通行证》和标志全市统一样式、统一编号。

第十五条 《运载学生车辆通行证》由市人民政府发放,有效期一年。一车一证,不得涂改、伪造、转让,不得挪用于其他车辆。运载学生车辆须持有《运载学生车辆通行证》。

第十六条  运载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以上客车,车辆外观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二)各学校应配备专职安全员在每次出车之前,对乘车人数、重点隐患时行排查检验。

(三)必须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司乘人员保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四)校车和租车的车辆经营者,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公安、交通部门规定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检测。

(五)运载学生的车辆每季度定期维护一次,建立车辆维护档案。

(六)学生运载车辆驾驶室副座不得乘坐学生。不得使用货运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拖拉机、人力三轮货车等非客运车辆运载学生。

第十七条  驾驶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龄3年以上,身体健康并具有3年以上相应的准驾车型的安全驾驶经历。

(二)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不满12分,未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

(三)具有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四)接受公安、交通、教育、安监和学校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学校使用校车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校车用于运载学生的,应当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并符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

(二)学校法人代表是校车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三)每年与本校运载车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书。

(四)建立运载车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安全工作档案,落实安全责任、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安全培训、车辆技术性能检查维修等情况。安全档案是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客运企业或车主、驾驶员应在每次出发前对运载车辆的安全状况、技术性能进行排查。

第二十条  运载学生车辆在恶劣天气下(雪、雨、雾、雷电等)停止运载学生。学校须及时调整放假时间,及时通知家长。发现事故隐患的路段不得运载学生。

第五章保障及要求

第二十一条  旗人民政府对运载学生的车辆进行补贴。根据学生人数、里程、实际状况核定总款项,在学校学期开学之前一次性发放到位,专款专用,确保运载学生车辆的正常安全运营。

第二十二条  运载学生车辆的按交通规则掉头、转弯或者停泊时,其它车辆应当避让,其它车辆与运载学生的车辆会车时,应当减速行驶或停让。学校门口必须设置交通标志标识及交通安全设施。车辆进入学校区域时,按照规定的线路和低于每小时5公里的速度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停放地点应设有明显标识。

第二十三条  成立旗校两级运载学生车辆管理机构(设在教育局学校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运载学生车辆的日常监督管理。配备专人及专门检查车辆等必要的设施设备。交通、公安、安监等部门应抽调人员,联合办公,按本办法中规定的职责分工实行一条龙服务。

第二十四条  各校应根据本细则制定学校实施细则。学校依据运载学生车辆管理部门提供的实施细则和合同范本同车主签定合同,报旗运载学生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章违章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安监等部门在检查有运载车辆超员行为或发现有黑车运载学生的,必须制止,并及时报告公安、交通部门。

第二十六条  对未达到技术要求的车辆或营运手续不全的学生运载车辆,由公安、交通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发现和处理违法运载学生事件,交通、公安或安监部门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给教育局。

对一年之内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违法行为校车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须全市通报、追究责任并在学校年度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十八条  发现学生运载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学生所属校应及时向乡镇政府和教育局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和处理。对瞒报、迟报、漏报的,由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凡在运载学生交通安全工作中,有未发行职责、玩忽职守、循私舞弊行为的,一经发现,依据有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旗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的监管,预防和减少因自办宴席引起的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和其他食源性疾患发生,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农村自办宴席,是指在农村居民因婚丧嫁娶、乔迁、做寿、升学、节日庆典等场合为保证和满足集体50人以上聚餐需要而自办的非营利性宴请用餐活动。

第三条 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实行区域监管责任制,乡镇卫生院积极与当地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汇报,在取得政府支持的同时,要对本辖区群众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工作负责,各村指定村主任或村卫生室负责人为本辖区域内自办宴席食品安全信息员,举办宴席的事主和承办厨师是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乡镇卫生院是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监管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对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知识进行宣传指导,增强群众食品安全意识和健康意识;对农村自办宴席实行申报登记和现场工作进行督查。乡镇卫生监督员负责辖区内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的监督指导工作,并及时传递和报告各类食品安全信息。

第五条 农村自办宴席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凡举办50人以上的安排卫生监督人员到现场对宴席场地、卫生条件、菜肴原料、厨师健康状况等进行检查。

第六条 农村自办宴席职业厨师,由乡镇卫生院负责进行登记,并按照食品从业人员的相关管理要求,必须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和协助农村宴席厨房工作。厨房工作人员有发热、腹泻、手外伤、皮肤湿疹、长痱子、呕吐、流眼泪、流口水、咽喉痛、皮肤伤口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卫生的病症的应立即调离厨房。

第八条 农村自办宴席使用食品及原料检查、留样制度。负责对自办宴席进行现场检查的单位和人员要按照自身的职责对宴席使用的食品材料进行严格检查,把好原料关,严禁使用过期变质和“三无”食品及原料;对采购的食品及原料要进行登记,上桌菜肴实行48小时留样备检;严禁野生菌、凉拌皮蛋、药膳、带芽的土豆和未熟透的四季豆上桌。

第九条 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加工场所和用具清洁消毒制度。事主要做好自办宴席场所的清洁卫生工作,周围不得有粉尘、化粪池、垃圾堆、厕所和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场所,不得在露天举办农村宴席。要做好刀、砧板、桶、筐、抹布、锅碗瓢盆等食品加工用具和食品容器的清洗、消毒、保洁工作。规范菜肴加工容器、刀具,防止交叉感染;食品加工场所要有防蝇、防鼠、防尘和冷藏等相关设施,防止原料与成品交叉混杂,食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或者其他不洁食品。

第十条 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应急制度。结合农村自办宴席的特点,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应急处置机制,落实责任,对发现的疑似食物中毒事件,要迅速向上级部门报告,并及时有效地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 农村自办宴席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自办宴席造成食物中毒事件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缓报、瞒报、谎报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按规定进行申报,厨师拒不进行健康检查和未接受食品安全检查指导擅自操办宴席,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对事主和厨师从重、从严处理。

为了切实加强农村有固定场所大集或市场的管理,保障农民群众饮食安全,依据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农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1、农村大集市场开办者是市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承担市场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建立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对食品进场经营业户进行登记备案。

2、市场内从事食品(包括食品原料)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保证所生产、加工或经营的食品安全,其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须符合相关规定。

3、乡镇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农村集市贸易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规范指导。

4、乡镇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对农村集市开办者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常识等内容的培训。

5、乡镇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办公室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在农村集市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常识等内容的宣传活动,提高农村食品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

农村小学管理制度

一、坐班:行政人员、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一律实行坐班制,上班时间必须在校。

二、考勤公布:全校教职工考勤由当天值日校级领导执行,坚持一周一汇总,每周一公布。汇总由政教室执行。

请假:

1、请假必须写请假条,课务、事务安排妥当后向管线领导请假,课务调整单报教导室,请假条报政教室。

2、突发事情请假须自行或委托人(本学科教师)安排课务、事务后电话请假,委托人填好课务调整单、写好请假条。病假须附医生证明。

3、请假一天经处室主任批准,三天内经管线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经校长批准。

四、婚假、产假、及法定假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婚假:婚假3天。女性年满23周岁,男性年满25周岁为晚婚,晚婚假为18天(节假日应计算在内)。

产假:暂定为半年(一学期)。在假期内只享受个人账户和70%的绩效工资,不得享受学校任何福利。

丧假(直系亲属):城区3天,城区外4天。

五、有关规定。

1、每天上午下午上班前找值日领导签到,严禁代签、漏签、错签,代签一次按迟到处理,迟到一次扣全勤奖5元。

2、病假3天、事假1天扣5元,旷工1天扣15元。

3、凡抽查不在岗者,视早退,早退一次扣全勤奖5元。

农村公路建设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新建和改建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中,乡道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依据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分阶段建设重点,按照简便适用、切合实际的原则和国家规定的程序组织建设。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国家鼓励农村公路建设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七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的行业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 标准与设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

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第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路面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十二条 二级以上的公路或中型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

第十三条 四级以上农村公路工程和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 建设资金与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

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征得农民同意。

第十八条 中央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补助资金可以采用以奖代补的办法支付或者先预拨一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

地方政府安排的建设资金应当按时到位,并按照工程进度分期支付。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第二十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审计检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公路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四章 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用地依法应当列入农用地范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需要拆迁的,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利用扶贫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编制符合农村公路建设实际的招标文件范本。

第二十六条 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大桥、特大桥和隧道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并招标。

第二十七条 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也可以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招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 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选择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参加施工。

第二十九条 二级以上公路或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其他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即视同批准开工建设。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路面和桥梁、隧道工程应当主要采用机械化施工。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依据职责,明确质量责任,落实质量保证措施,加强质量与技术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十三条 铺筑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的公路、大桥、特大桥及隧道工程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质量保证金一般为施工合同额的5%。

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交付,由建设单位设立专户保管。质量缺陷责任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应当返还施工单位。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未设置质量监督机构的,可以成立专门小组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聘请技术专家或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

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告示牌,以便社会监督和质量问题举报。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以县为单位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进行监理。有条件的,可通过招标方式,委托社会监理机构监理。

农村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质量抽检,确保质量,避免返工。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县道、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完工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其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

县道一般按项目验收;乡道和村道可以乡(镇)为单位,分批组织验收。

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并按规定要求开通客运班车。

第四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落实养护责任和养护资金,加强养护管理,确保安全畅通。

第四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与程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过程中,强制向单位和个人集资,强迫农民出工、备料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按时到位或者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资金拨付,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降低征地补偿标准,拖欠工程款、征地拆迁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验收或者质量鉴定不合格即开放交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依法招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发生质量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十一五”期间我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国家下达我省2015年一2015年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建设任务,依据《公路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部《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本办法适用“十一五”期间国家发改委和交通部共同投入我省,对通乡(镇)公路、通建制村公路进行路面硬化改造,铺筑沥青、水泥等路面补助的项目。

通乡(镇)公路是指县城通达乡(镇)或干线公路连接乡(镇)以及连接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

通建制村公路是指由乡(镇)通建制村或干线公路连接建制村以及由一个或经多个建制村连接国、省、县、乡公路的公路。

第二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履行符合我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特点的建设程序。

第三条  实施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计划,联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交通厅。应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协调和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其主要职责是:指导全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各项工作,制定全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技术政策,监督工程实施,总结交流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各设区市要落实相应的管理机构,履行本地区与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相应的职责。

第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前期工作、协调、督促配套资金落实等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交通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组织实施、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

第七条  项目业主由各地视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其中,乡道一般可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为业主,村道一般可由所在村委会为业主。项目业主单位的主管领导为项目责任人。

第三章  计划及前期工作管理

第八条  各设区市交通局与发展改革委应根据设区市的实际情况,共同研究、编制本地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联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交通厅。

第九条  省交通厅与省发展改革委共同审核全省各设区市上报的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计划,制定全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五年计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联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部。

第十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项目业主编制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县(市、区)交通局提出县级行业审查意见、县发改委审定后联合上报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和交通局;各设区市交通局提出市级行业审查意见、由各设区市发改委审定后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交通厅;省交通厅提出省行业审查意见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抄送全国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施工图设计(或初步设计)按现行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项目资金由中央资金(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专项基金),省级配套资金,设区市级和县级配套资金,以及乡(镇)、村和受益农民群众共同筹集。

中央资金补助标准:10万元/公里。

省级配套资金补助标准:1万元/公里,新建30米一100米桥隧补助3000元/米,新建100米(含)以上桥隧补助4000元/米。

设区市级政府和县级政府必须安排配套资金。市、县两级配套资金应不低于4万元/公里,具体标准由设区市政府和县(市、区)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  各地要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按照交通部令2015年第3号《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本地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技术标准。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具体可按照《江西省农村公路建设技术要求(暂行)》执行。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严禁多头、重复申报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上报的要求列入国家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已纳入国家五年建设计划;

——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

——建设单位和配套资金基本落实。

第四章  工程组织与管理

第十五条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质量监督和施工管理,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  全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已下达的改造工程项目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或减少建设规模、降低建设标准等。确需调整的,由各设区市交通局和发改委共同提出并联合上报给省交通厅和省发改委,经省交通厅和省发改委共同审批同意后,再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各项手续。

第十八条  全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要按照招投标法,并根据农村公路特点进行招投标,规模较大的通乡镇公路改造实行“打捆招投标”。

各级交通质监部门和有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以上。

工程监理可由县级交通局组建一个或几个监理组进行监理,监理组应当对项目业主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充分发挥项目业主的现场质量把关作用。

各地应降低对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的设计、监理等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确定,尽量减轻配套资金压力。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完工后,各设区市应根据农村公路特点,分批次及时组织一阶段交工和竣工验收。

第五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债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车购税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工程直接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取工程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等费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改造工程要按项目分级设立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专项基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单独建帐,单独核算。对资金的划拨和使用要实行规范化管理,严格各项制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加强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车购税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二条  省级配套资金只能用于工程直接费。省级配套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管理方式给予补助。在项目完工通过验收后,依据验收的工程量,由设区市交通局汇总统一向省交通厅申报,经省交通厅审核认定后,由省交通厅在次年度下拨“以奖代补”资金。

第二十三条  设区市级和县级配套资金应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具体拨付办法由各设区市和县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设区市应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报省发改委、省交通厅、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未涉及到的有关方面,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办理。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小学食堂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防止“病从口入”,保障就餐者的身体健康。学校食堂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经营,食品从业人员每年必须体检一次,持有效的健康证方可上岗。

二、进入食堂的各种原料,确保食品质量。认真执行卫生“五四”制:由原料到成品实行“四不”制度,即采购员不买腐烂变质原料;不收腐烂变质原料;加工不用腐烂变质原料。

1、成品存放实行“四隔离”;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品与杂品、药品隔离;食物与天然冰隔离。

2、用具实行“四过关”: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

3、环境卫生采取“四定”办法: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

4、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勤换工作服。

5、定时做好餐具消毒工作,防止交叉污染;食品实行“五隔离”,即主食与副食、生与熟、成品与半成品,食品与杂食,食品与鼠药、农药隔离,不得混放;生、熟食刀案及冷荤配餐用具必须分开专用,并有明显标志。

三、置食品的橱柜、货架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仓库应当通风良好。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食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四、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应当与肉类、水产品类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

五、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六、冲洗操作间灶具和地面,认真擦拭餐厅地面和桌椅,每星期集中大扫除一次,重点为操作间墙壁、天花板、灶台、案板、饭台、厨柜、餐具、容器清洁,用具摆放有序,防尘、防蝇、防鼠设施齐全,食堂内无鼠、无蝇,无污染、无杂物及餐厅地面、门窗、玻璃以及周边环境卫生。

七、对食品从业人员的教育,经常进行营养、卫生、职业道德和法治纪律教育,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树立爱岗敬业精神。

八、学校相关领导要经常检查饭菜质量,抓好卫生制度落实,保证学生就餐。严禁闲杂、生人进入食堂。

九、学校每天都要对食堂管理、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后勤服务等工作进行全面督导检查,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改进工作。

十、如发现食物中毒事故,及时上报采取积极措施。并保护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和处理。

大村小学

2015年9月1日

一、食堂(餐厅)是满足师生生活需要、事关师生饮食卫生和身体健康的重要场所,必须依照国家《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严格规范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确保食品清洁卫生,杜绝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二、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无健康许可证者不准上岗。从业人员出现各种传染性病症和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必须立即离开工作岗位。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要经常洗澡、理发、剪指甲,工作服、工作帽要保持清洁。

三、食堂要有布局合理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四、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消毒,保持清洁。厨房设置和设施做到“三分开、一方便”,即生熟分开、副食品与调味品分开储藏、烹饪间与烧火间分开,炊事员流水操作比较方便。

五、食堂操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六、食堂储藏间要做到防潮、防蛀、防霉,物品分类、分架、隔

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七、餐厅内要做到纱门、纱窗齐备,餐桌、餐凳摆放整齐,每天定时清洗打扫,确保通风透光,空气新鲜无异味。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八、食堂要严把食品采购关,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索要证明,主副食品要有质量安全标志,严禁采购过期、变质食品。

九、食堂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严禁向学生出售污染、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和可能影响师生健康的食物。食品要24小时留样,以便查验。

十、食堂要按周制定食谱、菜谱,力求做到营养搭配合理,饭菜品种齐全,确保饭菜质优价宜,味道鲜美可口。

十一、食堂要严格财务管理,采购食品要验收登记,师生购买饭菜票要出具票据,要每天公布菜单和价格,每月公布一次伙食收支账目,自觉接受师生监督。

十二、学生用餐要自觉遵守纪律,购买饭菜有序排队。爱惜粮食,爱护环境卫生。

十三、学校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

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立即采取措施。

者腊小学食堂管理机构

为提高学校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增强食堂工作的管理力度,推动食堂食品卫生工作的开展,把学校食堂办成让师生满意的部门。根据上级要求,经学校研究决定,成立学校食堂工作领导小组和管理小组。

领导小组有校领导、工会、总务处和主管部门领导组成。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王金理

领导小组的职责:成立食堂食品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旨在希望全校广大师生参与食堂的民主管理,创造齐抓共管的氛围,加强食堂与师生之间的信息沟通,督促食堂工作人员不断改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

故的发生;经常听取和收集师生对食堂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召集食堂卫生安全管理小组会议进行专题性研究,定期对食堂工作进行评价,监督食堂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不断改善服务态度,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

一、食堂(餐厅)是满足师生生活需要、事关师生饮食卫生和身体健康的重要场所,必须依照国家《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严格规范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确保食品清洁卫生,杜绝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二、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无健康许可证者不准上岗。从业人员出现各种传染性病症和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必须立即离开工作岗位。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要经常洗澡、理发、剪指甲,工作服、工作帽要保持清洁。

三、食堂要有布局合理、相对独立的更-衣室、操作间、售菜间、储藏室、清洗池和餐厅,并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四、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消毒,保持清洁。厨房设置和设施做到“三分开、一方便”,即生熟分开、副食品与调味品分开储藏、烹饪间与烧火间分开,炊事员流水操作比较方便。

五、食堂操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六、食堂储藏间要做到防潮、防蛀、防霉,物品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七、餐厅内要做到纱门、纱窗齐备,餐桌、餐凳摆放整齐,每天定时清洗打扫,确保通风透光,空气新鲜无异味。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八、食堂要严把食品采购关,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

并索要证明,主副食品要有质量安全标志,严禁采购过期、变质食品。

九、食堂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严禁向学生出售污染、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和可能影响师生健康的食物。食品要48小时留样,以便查验。

十、食堂要按周制定食谱、菜谱,力求做到营养搭配合理,饭菜品种齐全,确保饭菜质优价宜,味道鲜美可口。

十一、食堂要严格财务管理,采购食品要验收登记,师生购买饭菜票要出具票据,要每天公布菜单和价格,每月公布一次伙食收支账目,自觉接受师生监督。

十二、学生用餐要自觉遵守纪律,购买饭菜有序排队。爱惜粮食,爱护环境卫生。

十三、学校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立即采取措施。

一、食堂(餐厅)是满足师生生活需要、事关师生饮食卫生和身体健康的重要场所,必须依照国家《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严格规范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确保食品清洁卫生,杜绝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二、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无健康许可证者不准上岗。从业人员出现各种传染性病症和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必须立即离开工作岗位。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要经常洗澡、理发、剪指甲,工作服、工作帽要保持清洁。

三、食堂要有布局合理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四、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消毒,保持清洁。厨房设置和设施做到“三分开、一方便”,即生熟分开、副食品与调味品分开储藏、烹饪间与烧火间分开,炊事员流水操作比较方便。

五、食堂操作间要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有符合卫生要求的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六、食堂储藏间要做到防潮、防蛀、防霉,物品分类、分架、隔

墙、离地存放,并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七、餐厅内要做到纱门、纱窗齐备,餐桌、餐凳摆放整齐,每天定时清洗打扫,确保通风透光,空气新鲜无异味。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八、食堂要严把食品采购关,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索要证明,主副食品要有质量安全标志,严禁采购过期、变质食品。

九、食堂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严禁向学生出售污染、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和可能影响师生健康的食物。食品要24小时留样,以便查验。

十、食堂要按周制定食谱、菜谱,力求做到营养搭配合理,饭菜品种齐全,确保饭菜质优价宜,味道鲜美可口。

十一、食堂要严格财务管理,采购食品要验收登记,师生购买饭菜票要出具票据,要每天公布菜单和价格,每月公布一次伙食收支账目,自觉接受师生监督。

十二、学生用餐要自觉遵守纪律,购买饭菜有序排队。爱惜粮食,爱护环境卫生。

十三、学校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工作人员随

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立即采取措施。

者腊小学食堂管理机构

为提高学校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增强食堂工作的管理力度,推动食堂食品卫生工作的开展,把学校食堂办成让师生满意的部门。根据上级要求,经学校研究决定,成立学校食堂工作领导小组和管理小组。

领导小组有校领导、工会、总务处和主管部门领导组成。其组成人员如下:

领导小组的职责:成立食堂食品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旨在希望全校广大师生参与食堂的民主管理,创造齐抓共管的氛围,加强食堂与师生之间的信息沟通,督促食堂工作人员不断改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

故的发生;经常听取和收集师生对食堂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召集食堂卫生安全管理小组会议进行专题性研究,定期对食堂工作进行评价,监督食堂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不断改善服务态度,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

农村小学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学校有一个优美、清洁、卫生的环境,师生有一个文明,舒适的工作学习氛围,特制定本制度。

1、公共卫生。

(1)各年级各班轮流安排值日生,每天早晨提前到校,打扫楼道楼梯卫生,每天下午放学后打扫教室卫生,楼道楼梯卫生。

(2)清洁卫生员每天提前到校对校园环境卫生进行一次彻底清扫,并经常监督,保持全天净化。

(3)教室桌凳排放整齐,室内外地面无果皮、纸屑、杂物,墙壁无乱写乱画,无灰网,教室的各种布置内容要文明、向上,排列合理有序。

(4)“上班十分钟,人人搞卫生”各处室要经常打扫办公室,使办公室物品排放有序,地面,墙面干净,窗明几净,干净、整洁。

(5)教工要讲究公德,团结友善,互相帮助。要按时清扫楼梯,保护室内外干净卫生,要把垃圾准确放到垃圾坑内,禁止将垃圾乱放,严禁校园内养家禽。

(6)要爱护公物,讲究公德,自觉保护自来水管,茶炉周围的卫生,菜叶,菜根不许在水池内外乱抛扔。

(7)专人管理花坛,花木,草坪,按时浇水。

(8)不准随地吐痰,乱泼脏水,乱扔纸屑,乱倒垃圾。

(9)厕所专人管理,坚持用水冲洗,做到手纸入篓,小便入池,大便入坑,经常喷药,保持厕所无蝇,无蛆,无异味。

(1)贯彻执行“两个条例”,小学生每日学习时间不超过6小时,睡眠时间不小于10小时,体育锻炼,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坚持两操,两课一活动。

(2)编排课程,严格执行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开全,开足所有课程,体育课、艺术课,要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兴趣,爱好等特点,合理安排,适时训练,器材,设施要经常检查,维修,调查,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3)读写时要求做到读书姿势端正,做到一尺,一寸,一拳头,教师要做到按时下课不拖堂,要督促学生到室外远眺和活动,要坚持给学生轮换座位,宣传卫生保健知识。

(4)严禁在规定时间外随意给学生加班补课,也不得进行频繁考试,各科作业要均衡布置,一年级不留家庭书面作业,二年级家庭作业不得超过半小时,三、四年级不超过40分钟,五、六年级不超过1小时。

(5)班主任要经常家访,了解和督促学生在校外的学习,睡眠,营养,活动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个人卫生。

(1)做到六勤(勤剪指甲、勤理发、勤洗澡、勤洗头、勤换衣服、勤洗脚)。

(2)做到天天洗脸,早晚刷牙,饭后漱口,不吃零食,预防牙病。

(3)不喝生水,饭前便后洗手,生吃瓜果要洗净,不随地大小便。预防蛔虫病发生。

(4)保护好眼睛,每天最少做两次眼保健操,严格遵守用眼卫生,做到一人一巾一盆,积极预防沙眼。

农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全力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立即向上级政府和安监部门报告,任何单位不得瞒报、谎报或故意拖延不报。

2、村接到辖区有关企业死亡、重伤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上报镇政府、乡安委办,并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处理。

3、村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要按国家规定,统计好辖区内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工作,并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台账的登记。工伤死亡事故在1小时内,重大事故在2小时内迅速上报镇政府、镇安委办。轻伤事故要求在2天内报出。

4、事故发生后,村应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并做好事故处理中的有关协调工作。事故调查与处理程序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有关规定执行。

5、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村要协同镇安委办对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防范措施进行监督落实。

农村小学卫生管理制度

一、个人卫生:

1、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努力做到“四勤”、“四不”。“四勤”为:勤刷牙、勤剪指甲、勤理发、勤换衣。“四不”是指:不喝生水,不吃不洁变质食物,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杂物。

2、保护视力,做到养成良好的`用眼习惯,认真正确地做眼保健操;教室座位每周调换一次。不要躺着看书;不要在光线暗弱或强光下看书写字;不要在行进途中或坐在动荡的车船里看书;不要把字写得太小、过密;不要边吃饭边看书或电视。不要用指沾唾液翻课本,不把笔衔在嘴里。

二、环境卫生:

班主任要把检查该年级段,该班级的卫生工作排在每天的第一件事处理,用自己积极的思想意识影响学生形成良好的卫生意识和习惯。实行每周两大扫,每天小扫(教室、卫生区)的卫生打扫制度,并做好保洁工作。各班级卫生区的安排已经十分明确,每天打扫二次要落实(早读前,下午放学后),周三、周五进行全校性卫生大扫除(或放学后,或利用课余时间,一般情况下不挤占课表中的课程),各班主任老师要落实检查。做到学校环境整洁,地面无果皮壳、纸屑、烟蒂、痰迹、杂草、碎砖垃圾,泡泡糖渣等。室内门窗玻璃齐全,窗明几净,墙壁无污迹灰尘,地面无纸屑杂物,桌凳整齐,各类物件安置有序。.教室内扫帚等清洁卫生器具放入教室后角。.严禁学生随地乱扔废弃物。做到垃圾入桶、袋,经常清倒垃圾,做好保洁工作。.学校将卫生评比成绩纳入班级常规管理量化项目之中,每周公布于公告栏内。值周教师要巡视检查各班的卫生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反馈并给予解决。.全体学生要树立卫生保洁的意识,养成发现脏物就主动清理的良好习惯,蔚然成风。

三、教学卫生:

教室内课桌凳、黑板、讲台、灯光照明要符合卫生学要求,课程安排要有利于学生健康,符合学生用眼要求,严格控制学生的学习负担,严格控制课时、课外作业和考试次数。教师要文明执教,衣着整洁,仪表端庄,公共场合不准穿拖鞋、短裤、背心,不拖留课堂。批改作业要细致,批注字迹要清楚,板书要工整,讲课声音要适中,上课时不对着学生咳嗽、打喷嚏,不抽烟。学生上课坐姿要端正、自然,书写时,头要正背要直,眼睛距纸面一尺左右,定期调整座位,防止学生变成斜视。

四、体育卫生:

1、按时作息。积极参加早操、体育锻炼活动。

2、锻炼时先做好准备活动,有病的学生要及时告知班主任、体育老师并停止锻炼,根据学生性别、年龄特点和体育活动能力分组进行不同要求的锻炼。生理负担能力差的学生进行保健性锻炼。

五、饮食卫生:

注意饮食卫生,养成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要求学生在学校统一规定下回家用餐。教育学生不暴饮暴食,不要边吃饭边谈笑,饭前饭后不做剧烈运动,饮前便后要洗手,不吃或少吃零食,不喝生水。珍惜粮食,远离浪费。要牢记“饮水要思源,吃饭要节俭。粒粒盘中餐,皆是辛苦换”的古训,倡议“节约光荣,人见人赞;浪费可耻,谁闻谁恶”,珍惜粮食,不随意浪费粮食,用餐时不多盛饭,不乱倒饭菜。协助学校,共同管理好食堂工作每位学生要以主人翁的精神,监督学校的卫生工作,公正地做好班级卫生评比工作,共同创造卫生健康的校园环境。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人民群众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减少交通违法行为高发的势头,消除交通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根据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辖区逢场日,交管办交通管-理-员应参与赶场。

二、赶场日交管办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通过摆放交通安全宣传展板、播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光盘、散发交通安全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街头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2、查纠三轮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等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查纠摩托车、载客车载人超员;查纠无证驾车、酒后驾车、无牌无证车、报废车、拼装车上路行驶和车辆乱停放。

3、配合公安交-警(派出所)部门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三、赶场时间为逢场日8:00—13:00。

四、赶场过程中要敢于管事,善于管事,发现交通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收集违法证据,纠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后方可放行。

五、遇到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故意阻挠管理的行为、处置难度大的交通违法行为、安全隐患突出的情况,要及时与辖区派出所和县公安交-警部门联系,并协助公安交-警查处交通违法行为。

为深入推进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长效机制,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

(一)各区县、乡镇政府要建立本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机)、安监、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宣传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处理本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原则上各区县每季度召开1次,乡镇每月召开1次,必要时适时召开;落实相关法律政策,处理辖区重要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

二、定点联系制度

(一)建立各区、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定点联系乡、镇交管办,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定点联系村、社区制度,参与、督促、指导、协调联系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二)联系部门分别确定1名单位负责人和联络员,具体负责定点联系工作,定点联系工作至少每月开展1次。

(三)定点联系单位和相关人员督促、协调、指导联系点工作不力,造成道路交通安全漏管失控、秩序混乱,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

三、宣传教育制度

(一)各区县、乡镇负责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乡镇交管办具体抓,并确定1名以上宣传员,具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工作,经常性深入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学校、村组、社区和货运源头、场站等重点场所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区县安监、公安交-警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加强业务指导。

(二)乡、镇交管办要完善交通安全学习制度,健全学习台账,每季度集中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政策和安全知识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中小学生每学期不少于2个课时。

(三)要以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综合整治工作等为主要内容,通过广播、电视,发放宣传资料,设置宣传栏,专项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四)乡、镇交管办要组织开展辖区村(社区)、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村(社区)、交通安全学校创建活动。

四、劝导管理制度

(一)各区县国省道、重点县道及旅游线路沿线乡、镇要根据辖区实际,确定不少于2个重点村,其余乡、镇确定不少于1个重点村。各重点村要根据车辆、行人等交通情况,选择重要路口或点位设立劝导点,每个劝导点要设立醒目标志标牌。

(二)重点村每个劝导点配备道路交通安全劝导员1-2人。劝导员实行聘用制,聘用合同存档备查。

(三)要为道路交通安全劝导员落实必要的办公室,配备必要的办公用具和反光背心、口哨、臂章、记录本等物品。

(四)劝导员要针对乡镇逢场天和节假日人流、车流量大的情况,重点突出农村客运超员,面包车非法营运,三轮车非法载人,电动车、摩托车无牌无证、不戴安全头盔、超载,运输型拖拉机超载、人货混装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劝导、纠正,并做好工作记录。

(五)劝导员在道路上设点劝导、纠正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坚持合法、公正、文明、规范、理性原则,着统一服装和反光背心,佩戴规定的执勤装备和统一制作的工作证,并选择安全可靠、道路宽阔、视线良好且不妨碍交通的.合适地点,摆放必要的锥形筒和劝导标牌。

(六)辖区出现交通堵塞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劝导员要及时妥善处置,第一时间报告辖区公安交-警部门,并协助交通民-警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善后赔偿调解工作。

(七)乡、镇政府要强化劝导员管理,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法律法规培训学习,不断增强劝导员的法律意识和劝导、纠正交通违法行为能力,严格规范执勤行为。

(八)劝导员要严守法律法规要求,严禁收取罚没款。一经发现,从严惩处,构成违法犯罪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问责制度

(一)各区县、乡镇及相关部门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履职不到位,工作不力,辖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管理混乱、漏管失控,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将按照《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川府发〔2015〕20号)等相关规定由相关部门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发生较大以上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同时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向市政府述职,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农村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一、会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掌握本行业业务的有关知识;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

二、持证上岗(会计证、电算化合格证),定期参加财政部门规定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技能。

三、按照《会计法》和上级要求设立会计核算科目,建立帐册,设立总帐和明细帐、银行日记帐和现金日记帐。

四、做好会计核算工作,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五、对本单位的收入、支出进行全面的预测,按照收支情况,编制年度预算计划,并严格按照预算计划执行。

六、正确分清各类收支,按月向董事会和校长汇报学校财务执行情况,协助校长做好学校财务管理工作。

七、学校所有的收费项目按物价局规定办理,亮证收费,所有收费全部入帐,不设帐外帐。

八、对往来款项设立明细帐,及时清理;对应上缴的款项,不拖欠挪用,及时上缴。

九、加强对学校资产的管理,确保学校资产不流失,按规定进行核算,固定资产的购入、使用、报废清理手续完整,做到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十、做好年终决算工作,全部报表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口径一致,帐帐、帐表相符,编报及时说明详实。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十一、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妥善保管好会计凭证、帐册、报表等资料,定期立卷归档。

十二、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全部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并编制移交清册。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农村水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水电站管理水平,加强水电站安全监督和管理,保障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投入运行的单站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第二章 分类与评审管理

第四条 水电站安全管理水平确定为a、b、c、d四类。a类电站是安全可靠,管理优秀,实现了“无人值班,少人值守”,具有示范作用的水电站,冠名金牌水电站;b类电站是管理较好,能安全生产的水电站;c类电站是管理差,存在重要安全隐患,需限期整改的水电站;d类电站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必须停产整改的水电站。

第五条 水电站分类实行全国统一标准(见附录1)。

第六条 确定水电站类别实行首次申报与年度检验制度。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电站类别管理和年度检验工作。

第三章 首次申报程序

第八条首次申报的基本条件是:

(一)非违规建设的水电站;

(二)有完整的水电站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质检资料和运行监测资料;

(三)已经通过竣工初验或竣工验收,并有水电站大坝工程安全鉴定报告;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职责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符合岗位要求的运行人员。

第九条 首次申报的水电站,要如实填报水电站安全管理首次分类申报表(见附录2),并按分级管理要求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和分类标准确定有关水电站类别,并逐级上报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年度检验程序

第十一条 水电站安全管理类别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第十二条 经首次分类确定的水电站应于次年3月1日前将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年度检验申报表(附录3) 上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年度检验申报表进行检验,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现场检验或抽查。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电站进行年度检验时,应当严格按照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标准,对已确定类别的电站进行定级、晋级或降级。

第五章 确定和冠名公布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省、地、县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电站安全管理分类及年度检验管理权限。

第十六条 金牌由水利部统一规格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水行政主管部门制作。

第十七条 首次冠名和年度检验结果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文并在有关媒体公布。

第六章 奖惩和整改

第十八条 对冠名金牌的水电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并向当地政府推荐参加相关表彰评比,向金融部门推荐提高贷款信誉等级。

第十九条 被确定为c类的水电站,必须在限期内进行整改。整改后报原审核单位验收并重新确定类别。

第二十条 被确定为d类的水电站,必须立即停产整改。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接受整改或年检的水电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使用证,并通知电网企业不准其并网,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照相关法律,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电站生产运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和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凡是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首次申报和年度检验申报的电站,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各级水利部门直属的水电站,水利部门管理的变电站,地方组织建设和管理的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的安全管理分类及年度检验比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开始施行。

(一)开头语

1.农村水电是农村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

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将农村水电列为覆盖千家万户,促进农民增收效果更显著的农村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和“六小工程”,要求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增加投资规模,充实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范围。

2.对于农村水电工作,应该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因为农村水电是农村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和“六小工程”,因此对于农村水电工作应该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履行政府职责和行使行业管理职能。

落实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农村水电管理单位----

一是代表主管部门,依法行政;

二是代表主管部门,实施水能资源统一管理和开发利用许可制度;

三是代表主管部门配合经济综合部门,实施职责范围内的普遍监督管理和安全许可制度;

五是通过法规政策、规划计划、指导协调服务实施行业管理;

六是通过建立和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改革、改造与管理相结合,组织指导企业管理。

3.加强农村水电行业管理的指导思想

加强农村水电行业管理的指导思想应是: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方向,统筹农村水电与经济建设、江河治理、扶贫开发、生态建设等四个方面的结合,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以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改革与科技进步为动力,以农村水电电源、电网和管理现代化为龙头,以水能资源统一管理为基础,以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为目标,强化和有效实施行业管理,为贫困山区和老少边穷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电能支撑和保障,为这些地区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不断作出新贡献。

4.开发经营农村水电要发挥国有资本的主导作用

根椐农村水电的属性和特点,在充分调动和发挥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开发经营农村水电中,要依据西、中、东部的实际,有效发挥国有资本在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东部山区的主导作用。

充分调动和发挥民营资本开发经营农村水电的积极性,对于促进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发展,推动农村和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但同时也必须看到:

----有大量民营资本投入农村水电,不等于发展农村水电不缺国有资本,不需国家投资。

实际目前全国特别是贫困山区和老少边穷地区大量缺少的是直接扶持“三农”的国有资本,大量需要的是体实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国家投资。

国有资本应主要投入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命脉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以及民营资本无力或无利进入的领域。国家对上述领域应给予必须的投入支持。

在农村水电改革发展中,应提供农民参与开发经营农村水电的公平机会和公正待遇。可考虑将国有资本的使用权(含国有农村水能资源使用权),量化一部分给农民,行使产权权益。在国有资本的主导或引导下,推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混合所有制,建设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立和完善“政府扶持,部门指导,行业监管,业主实施,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服务‘三农’”与“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社会和-谐”的管理体制和长效经营机制。

5.农村水电应为践行科学发展观、服务“三农”而不懈奋斗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发展不等于单纯经济增长,而是在经济增长的基础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以人民获得实惠,提高人的生活质量和增强人的能力为目标。政府要把消除贫困、充分就业、良好教育、身心健康、机会均等、社会公正、生态环保等全社会关心的事情,放到重要地位。要看到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一边是gdp持续增长,一边是资源受破坏,环境在恶化;一边是新建的城市高接大厦、豪华别墅,一边是新增的贫困人口,一些“利益集团”公然侵占、剥夺“三农”权益。我们要面对现实,认真思考、清醒认识我国农村水电的重要性、服务“三农”的宗旨和改革发展的内在规律,锲而不舍地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加快发展,为践行科学发展观、服务“三农”而不懈奋斗。

(二)农村水电管理职能机构体制

1.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对水利部门管电职能机构的规定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民经济刚刚恢复,党和政府就重视农村水电的发展。1952年在水利部设置了农村水电的专管机构。此后水利、电力几分几合,但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始终由水利部门实施管理,这既是历史史实,也是水利事业改革发展的内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国家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国发[1983]190号文件规定:“小水电供电的县,建立县一级‘发、供、用’统一管理实体,全面负责电气化工作。”“以小水电为主的县小电网和供电区由县统一管理。”

国务院国阅[1988]72号文件规定:“以防洪、灌溉、供水为主的水电站由水利部负责建设和管理。农村水电站及其供电区由水利部实行归口管理。”

国务院国发[1991]17号文件规定:“小水电要有自己的供电区,建立发、供、用统一的管理体制。”

中编办字[1999]73号文件批复水利部成立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发展局,行使“指导水利行业的水电管理,组织协调农村水电电气化工作,组织实施水利行业农电体制改革、农网建设改造和城乡同网同价等工作”的职能,和“承办水利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等等。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2003]15号文件规定,关于启动小水电代燃料试点,由水利部牵头,会同国家发改委、西部开发办提出意见并抓紧组织实施。

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水利部颁发的《地方中小水电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印发的《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达标县管理若干规定》指出:“地方中小水电及其电网是水利事业的一部分,由各级水利(水电)部门的农电机构归口实行行业管理。”“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建设达标县应继续坚持农村水电站(含配套火电)及其电网归口水利部门管理的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sl30-2003《水电农村电气化标准》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水电行业管理部门,要做好农村水电法规政策、资源开发、工程建设、资产监管、市场监督、安全生产、科技进步、教育宣传、现代化建设等行业管理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农村水电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工作到位。”“应完成农村水能资源规划,建立水能资源开发许可、有偿使用和市场交易制度。”“农村水电设计市场、设备市场、建设市场应规范、透明、公开,监督管理有力。”

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从中央到县均建立了各级政府领导下的水利职能部门和负责水电建设与管理的机构,并拥有相应的专业科技、管理力量,形成了完整的水利系统水电管理体系。1998年机构改革后,全国水利系统水电管理机构多样、职能配置参差不齐。2003年水利部对全国省、地、县级水电管理机构、职能、人员进行了一次调查,建立了详细的数据库,掌握了各地的农村水电管理实际状况,对重点地区的机构职能建设进行了分类指导。各地普遍重视和加强了农村水电的能力建设,落实了机构和平台。

2.机构、职能和能力建设

机构要健全,职能要明确,人员要精干,工作要到位。在加强行业管理职能上,要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着力加强关系“公共安全”、“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生态环境保护”、“生命财产安全”和“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的国有资产”等方面的行业管理职能。在加强能力建设上,管理者特别是领导者,要努力认识握和把握事物发展的内在规律,坚持和发扬“负责、求实、献身”的水利行业精神,以不畏艰险的创新意识与勇气去克服困难,以开拓进取的创新眼光与态度去奋发工作,以坚轫不拔的创新意志与信念去探索追求。有为才有位,有位更有为,事在人为。

3.农村水电体制形式和管理体制

农村水电主要是发供一体的体制形式。上个世纪50年代,农村水电是指500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和送电线路;60年代,是指单机500千瓦、总容量3000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和送电线路;70年代,是指单机6000千瓦、总容量1.2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和相应的送变电工程;进入80年代,是指单站容量在2.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和配套小电网;进入90年代,是指单站容量在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和配套电网,同时一些地方开始举办经营总装机5万、10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和配套电网。

几十年来,农村水电资源丰富的省(区、市),普遍形成了结构比较合理的农村水电自发自供电网,供需直接见面,并与国家大电网联网,进行电力电量交换,建立了独立企业法人,按照独立配电公司的体制形式运营。这是被长期实践所证明的科学合理的体制形式,是农村水电管理体制的核心和基础。这种体制形式代表了电力工业体制配电端改革的方向。

4.“三自”方针,是农村水电体制形式和管理体制的实践总结和进一步巩固完善的指针

1982年邓-小-平同志在四川听了允许地方自建、自管、自用小水电,可以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并在丰水季节实行下浮电价,让农民群众用电煮饭烧水的汇报后,对发展小水电实行自建、自管、自用,给予了充分肯定,发表了“中央、国务院给个政策,群众、国家都得利。这就是搞活,就是解放思想”的著名讲话。在小平同志的倡导下,经过中央领导对水能资源丰富的四川、福建等省的广大老、少、山、边、穷地区的深入考察,于1982年11月提出了大力发展小水电,实行自建、自管、自用方针,建中国特色农电气化试点县的战略部署和要求。1982年12月原水利电力部与四川省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小平同志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发展小水电的指示精神,联合发出了《关于积极发展四川省小水电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明确提出:“必须坚持大中小并举和国家办电与地方办电相结合的方针,小水电要贯彻执行‘自建、自管、自用’的方针和‘以电养电’的.政策,调动各级办电的积极性。”

从现在看,小平同志充分肯定的“三自方针”,其精神实质就是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就是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防止、反对上划、平调,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调动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发展农村水电的积极性;就是坚持农村水电电源与电网同步建设,电力建设与负荷建设协调发展,直接面向农村电力市场,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供需直接见面,既有电源,又有电网,并与大电网进行电力电量交换,余电上大电网,不足从大电网购入。“三自”方针中的“自建”,还包含农村水电国有产权获得的利润不纳入地方财政收入,实行“以电养电”。实行“以电养电”政策,就是实行股份制办电,按股分红,国家、地方国有股份分得的红利作为“以电养电”资金,继续用于农村水电及电气化建设,建立投入产出良性循环、滚动发展的机制。事实表明,自建、自管、自用的“三自”方针,既是农村水电体制形式和管理体制的实践总结,又是指引农村水电巩固完善体制形式和管理体制的指针。

(三)关于加强行业管理

1.履行政府职责,依法行政

主要如:

(1)坚持执行新时期促进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组织贯彻实施。

组织贯彻实施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电价改革方案。

支持和促进国家与相关部门在投入、税收、贷款、价格和绿色能源配额制、污染减排交易等方面,出台优惠扶持政策,并形成法律法规。

组织参与《电力法》修改和《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等制订修订。

水利部组织制订国家相关法律的配套法规---《农村水电条例》,并采用《通则》、《规定》、《意见》、《通知》等形式制订相应方针政策。

支持和促进地方政府出台促进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发展和水能资源统一管理的法规、政策、规定。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采用规范化文件形式出台相应的政策规定和实施意见。

(2)研究制订农村水电及电气化事业发展战略。

(3)编制农村水电规划。包括电源开发建设、电网建设改造以及电气化工程建设、代燃料工程建设、致富工程建设、光明工程建设、现代化工程建设、人才开发工程建设等发展规划。

农村水电发展规划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同级政府审批,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依法协调上下游左右岸权益,处理权属纠纷。

(5)依法检查、清除“四无”水电站,防止和杜绝产生新的“四无”水电站。

(6)依法负责水库、大坝安全运行和农村水电企业发供电生产、供应、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协调处理重大安全事故。

(7)依法检查农村水电行业、企业和相关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执行情况,受理职责范围内群众对农村水电行业、企业和相关人员违规行为的投诉。

(8)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省级及以下农村水电国有资产的重组、转让、出售,并合理确定水电站和水库之间的关系,确保水库大坝安全运行和防洪安全。

2.实施水能资源统一管理和开发利用许可制度

主要如:

(1)水能资源管理是以水资源配置、节约、保护、可持续利用为目标,对江河水能资源进行普查、勘测、评估、规划,从综合发挥防洪、抗旱、灌溉、供水、通航、生态、发电效益出发,对水能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进行选点和开发许可管理,促进水能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节约保护。

按照《水法》规定精神,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水能资源统一管理的职能。

(2)水利部负责组织全国农村水能资源普查工作,制订全国农村水能资源战略规划,包括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

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水能资源普查工作,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水能资源规划,包括流域专业规划、区域专业规划。

(3)开发、利用农村水能资源必须进行开发-论证。开发-论证工作,必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4)农村水能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农村水能资源依法实行开发许可制度。开发利用农村水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开发许可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申请领取开发许可证,取得开发权。

(5)开发利用农村水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6)国有农村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可以入股、出售、转让。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的市场交易管理,并推进国有农村水能资源使用权的多种有效形式的实现,包括可将若干千瓦及以下农村水能资源使用权量化给贫困地区农民,开发经营农村水电,增加农民收入。

(7)农村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规划,可考虑按若干万千瓦以上、若干万至若干万千瓦、若干万至若干万千瓦、若干万千瓦以下四个等级,分别由水利部和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从规划、开发-论证、开发许可、取水许可等方面进行核准。涉及跨地区用水权益的,地区之间要达成用水协议,并报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出让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

(8)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有偿出让金是国家资源所有权的体现,应作为专项资金,用于水资源保护、管理、生态补偿、环境修复、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等,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9)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出让水能资源开发使用权的实施细则,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3.实施普遍监督管理和安全许可制度

主要如:

(1)水利部和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全国和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水电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包括:负责水能资源的统一管理,负责水库、大坝、水电站安全与农村水电企业发供电生产、供应、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农村水电设计市场、设备市场、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水电电源电网工程、电气化工程、代燃料工程、致富工程、光明工程建设。

(2)依据西、中、东部实际,发挥国有资本的主导作用,保护和调动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规范有序开发、经营农村水电的积极性。实行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

(3)以上农村水电建设项目凡涉及防洪、抗旱、灌溉、供水、通航、生态和水库、大坝安全的,均实行安全许可制度。项目前期工作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方能进入开工建设。涉及防洪、抗旱、灌溉、供水、通航、生态和水库、大坝安全的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上,或水库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或省界河流上的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委初核,报水利部和国家发改委核准。

(4)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防洪、抗旱、灌溉、供水、通航、生态和水库、大坝安全的农村水电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5)农村水电建设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6)发挥国有资本主导作用,推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混合所有制办电,鼓励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开发农村水电。具备条件的农村水电企业可申请股票上市或发行建设债券,筹措农村水电建设资金。

(7)取得政策性银行支持以及利用世行贷款,开辟新的信贷资金渠道。

(8)农村水电建设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农村水电建设行使质量监督权。

(9)农村水电建设项目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方可使用。验收工作包括阶段(中间)验收、机组启动验收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工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中央参与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会同水利部主持。

4.实施农村水电国有资产监管

主要有:

(1)国资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管资、管人、管事相结合。农村水电资产包括实物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两个方面等,国资部门须管资(实物性)、管人、管事(保值增值等),水行政主管部门也须管资(资源性)、管人、管事(安全完整等),两者相结合是客观实际的需要。一般讲来,相关国有独资、控股农村水电企业高层经管人员,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国资部门任命或审批推荐。

(2)经政府依法授权,省、市级国有独资农村水电企业可以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农村水电资产出资人职责。

(3)深化农村水电国有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推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小型水电站(厂),可依法拍卖或转让,属国家投资的拍卖、转让所得应按国家投资比例上缴。

(4)农村水电国有产权制度改革方案(包括转让、出售)应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转让、出售收入应当专户存储,主要用于农村水电电源电网建设改造、滚动发展。

(5)鼓励和引导农村水电国有资产战略重组,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走股份制、集团化道路。

建立和完善以产权为纽带的体制、机制和管理方式,增强农村水电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6)配合国资部门实施农村水电国有资产监管,制止和防止农村水电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农村水电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5.统筹协调 指导服务实施行业管理

主要有:

(1)通过政策引导、规划计划、统筹协调、督导检查,实施行业管理。

(2)以电源、电网和管理现代化为龙头、以水能资源统一管理为基础,实施行业管理。

(3)通过制订农村水电设计、建设、制造、安装、运行、调度、安全和电气化、代燃料等各种《标准》、《规程》,并组织指导实施,实施行业管理。

(4)通过建立和完善农村水能资源交易市场和农村水电设计、设备、建设市场,并制订相应的市场监管办法和组织指导实施,实施行业管理。

(5)配合相关部门调查研究制订与上网电价联动的发、输、配、售四类电价,建立和完善新的电价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实施行业管理。

(6)通过农村水电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和战略性重组,形成产权联接关系,实施行业管理。

(7)通过涉水事务、量值传递、调整试验和技能鉴定,实施行业管理。

(8)通过宣传、信息、培训、统计工作,实施行业管理。

(9)通过协会中介咨询服务,加强行业管理。

(10)通过与国际小水电中心合作,开展对外合作交流,加强行业管理。

6.组织与指导企业搞好经营管理

主要有:

(1)组织与指导农村水电企业按照电力体制配电端改革的要求,坚持独立配电公司的方向,建立和完善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以产权为纽带,搞好股份制、集团化改革。

(2)组织与指导农村水电企业建立和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产权结构与法人治理结构,推动企业经营机制转换,以人为本,以市场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以效益为中心,以安全为基础,以优质服务为宗旨,搞好经营管理。

(3)组织与指导农村水电企业推进思想、组织、手段、方法、队伍现代化建设。

(4)组织与指导农村水电企业执行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规程规范和修编自身的规程规范,搞好生产运营管理。积极开展职工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提高行业规范化管理水平。加强发供电的科学管理和安全文明生产,狠抓“两票三制”的贯彻落实,突出解决生产现场脏乱差和不安全不文明的局面。积极推进农村水电企业减人增效,实行创业再就业,转岗不下岗,分流不失业。

(5)组织与指导农村水电企业以服务“三农”为主旨,以“三公开、四到户、五统一”为主要内容,开展文明窗口建设活动,搞好“两改一同价”和农村供用电管理工作,开拓农村电力市场,提供安全、可靠、质优、价廉电能,为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推进农业农村产业化、工业化、城镇化和可持续发展服务。

(四)结尾语

1.六类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农村水电属于这六类事项范畴

已于2004年7月1日施行的行政许可法对行政审批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界定,规定有六类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农村水电属于这六类事项范畴。这六类事项分别是: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2.农村水电应努力争取国家投入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农村水电。农村水电工作距离党和国家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在通过发展农村水电增加农民收入、解决“三农”问题上,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距离很大。没有国家扶持,农民很难参与农村水电的开发利用,要努力争取国家增加投入。

3.电力垄断体制改革不能停步,更不能半途而废

彻底打破输配一体的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的体制,转换产生于垄断体制基础上的权益机制和习惯思维,清除两个垄断的根源和根深蒂固的影响,解决电力发展的深层次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电力供应紧张的问题,促进电力工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满足全社会不断增长的电力需求。

4.加快输配分开改革是打破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的关键

加快输配分开改革是打破行业垄断和区域垄断的关键,是实行竞价上网的必要条件,是广大县镇农村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贫困山区、老少边穷地区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是在配电端和用户端推进“分步式能源”和“分散化电网”新技术以提高资源利用率和保障电网安全的要求。不打破输配一体的电网垄断体制,公平竞争、开放有序的发电与配电市场,前者难以形成,后者不可能建立,最终有可能使电力体制改革夭折。现在,打破输配一体电网垄断体制的时机已经成熟,要紧紧抓住而不容错失。

农村水电产权管理包括实物性产权管理和资源性产权管理两个方面,须重视发挥价值与使用价值相统一的作用,即不仅要求保值、增值而且要求安全、完整,还要求积极探索国有资本使用权(包括实物性、资源性资本使用权)的有效实现形式。通过所有权、经营权、使用三权分离和出售、转让、参股以及量化一部分使用权给贫困地区农民等多种方式,在国有资本的主导下,支持各类资本以及实行混合所有制经济,投资开发经营农村水电,促进农村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6.国资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资、管人、管事相结合

从农村水电是农村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农村水电产权管理包括实物性产权管理和资源性产权管理两个方面等特点出发,国资部门须管资(实物性)、管人、管事(保值增值…),水行政主管部门也须管资(资源性)、管人、管事(安全完整…),两者相结合是农村水电改革发展的内在要求。一般讲来,相关国有独资、控股企业高层经管人员,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国资部门任命或审批推荐。

7.一引导、二回归、三平衡、四创新、五战咯、六实现

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加快发展,当前要做到:一个政策引导,两个回归(职能回归、资产产权回归),三个之间动态平衡(目标、部条件、外部环境之间平衡),四个创新(体制、科技、管理、政策创新),五个战略(农村水电基地战略、水电农村电气化战略、小水电代燃料生态战略、农村水电电网建设改造战略、农村水电现代化战略),六个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与生产发展、生活富俗、文明可持续发展)。

农村小学考勤管理制度

一、执行考勤制度是建立学校良好秩序的必要措施,通过考勤全面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等各方面情况,及时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纪律性教育,培养学生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纪律的良好习惯。

二、学生必须积极参加教育计划的一切学习活动,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学生早读、上课、晚自习、实验、实习、升旗、课间操及学校规定的一切集体活动都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过请假者均以旷课论处,由各班按管理条例进行处理,具体执罚。

三、因病或特殊事情不能参加学习及活动者,必须事前填好请假单,办理请假手续。病假需要医生证明,请假一天以内由班主任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年级主任批准,三天以上报政教处请主管校长批准。

四、放假回家应按规定时间离校和返校,无故提前离校或不按时回校者,作旷课论处。放假没有按时返校者,又没有家长的`电话请假,班主任在当天晚上要与家长取得联系,核实学生的真正去向,按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五、学生请假必须凭家长签名的请假条,或电话请假。班主任将学生及家长签名的请假条统一收藏保管,然后要求学生填写政教处下发的请假条,班主任签名同意后,门卫才给予放行。

六、自习、上课的考勤由当节任课老师负责,各年级部自行制定学生考勤登记表,任课老师按学生到岗情况在登记表上填写:“全到”或“缺几人”,并签名,若有缺勤的,课后务必通知班主任,同时值日班干应在班务日志计载具体情况。其它情况考勤由值日班干负责。

七、发现无故旷课的学生由班长及时向班主任报告,班主任应在第一时间通报家长,同时报告年级部主任,并调查了解学生去向,情况严重者报告政教处或校长室。查实情况后,按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八、每天晚二班主任要检查班务日志,及时了解当天的考勤情况,对于未请假旷到的学生及时进行处理,查明原因,减少安全隐患,并告知家长。

九、每学期结束时,班主任须将学生全学期出勤情况抄入学生档案或成绩报告单并告知学生家长,且与评优相结合。

农村小学卫生管理制度

1、地面干净无灰尘、无纸屑和杂物,有一处不干净扣1分。

2、电视橱、教室前后门、窗、窗槽、开关无灰尘,玻璃明亮干净,有一处不干净扣1分。

3、教师内桌凳摆放合理、整齐,抽屉内无杂物,有一处不干净扣1分。

4、黑板及时擦干净,粉笔槽内定期清理,粉笔入盒,有序摆放,有粉笔头乱丢乱放扣2分。

5、垃圾箱及时清倒,有垃圾不入箱的扣2分。

6、教室门口走廊地面不得有纸屑、果壳,雨天及时清理积水,有一杂物扣1分。

7、楼梯、踢角线、墙壁、橱窗无纸屑、无灰尘、无鞋印、无痰迹,有一处扣2分。

8、图书角无灰尘,图书须摆放整齐,不合格扣1分。

9、走廊顶、教室屋顶无蜘蛛网,有一处扣2分。

10、打扫工具排放在教室指定角落,摆放整齐,保持干净,不合格扣1分。

11、花圃、草坪不得有纸屑、塑料袋等杂物,落叶定期清理,不合格扣2分。

12、痰盂定期清理,不得有纸屑、塑料袋、烟头等杂物,有一个扣1分。

1、每天早晨、中午各集中打扫一次,有特殊情况及时处理。

2、每周举行一次大扫除(周五下午),需要调整的提前通知。

3、日常值日由班主任安排学生负责。集中大扫除时,班主任负责包干区的打扫,科任教师负责本班教室的打扫,各功能教室由使用教师负责。

农村小学卫生管理制度

1、尊敬国旗、国徽;升国旗、奏国歌时要肃立,脱帽,行注目礼,少先队员行队礼。

2、尊老爱幼,友爱同学,平等待人。主动帮助有困难的人和残疾人。要尊重他人的民族习惯。

3、尊敬师长,见面行礼,主动问好,要用尊称,不直呼姓名。

4、孝敬父母,听从父母和长辈的正确教导,不任性。外出或回到家要打招呼。

5、待人有礼貌,会使用礼貌用语;不打架、不骂人;到他人房间要先敲门,经允许再进入;不打扰别人的工作和休息。

6、遇见外宾要有礼貌,热情大方,不围观尾随。

7、诚实,不说谎话,有错就改;答应别人的事要努力做到;不随便拿别人的东西,借东西要还;损坏公物要赔偿,拾到东西要归还失主或交公。

8、不挑吃穿,不乱花钱;爱惜粮食和学习、生活用品,要节约用水电。

9、穿戴整洁;经常洗澡,勤剪指甲勤洗头,早晚刷牙漱口,饭前便后洗手;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

10、按时上学,不迟到、不早退、不逃学,有病有事要请假。

11、课前准备好学习用品;上课专心听讲,大胆发言,不懂就问,发言先举手,回答问题声音响亮;课间做正当游戏。

12、课后认真复习,按时作业,书写工整,卷面洁净独立完成;考试不作弊。

13、坚持参加课内外体育活动,认真做广播操和眼保健操;读写姿势要端正。

14、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劳动,认真做值日,不怕脏,不怕累。

15、自己能做的.事情自己做,自己的衣物用品要摆放整齐,学会收拾房间、洗刷餐具、做简单饭菜等家务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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