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申诉书(通用18篇)

劳动合同纠纷申诉书(通用18篇)

ID:9039380

时间:2024-01-12 17:02:11

上传者:雅蕊

劳动合同是雇佣关系的法律制度化重要表现,为劳动者提供了法律保护和权益维护的基础。小编精心整理了一些劳动合同范本,希望能对大家的合同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状

案情:

王某于3月22日向李某借款11万元,并于当日向李某书写借条,借款期限为一个月,逾期王某每日按1%偿付违约金。一个月后,李某催促王某还款,但王某自始拒不履行偿还义务。据此,李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偿还借款11万元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律师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结合本案,王某书写的借条上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所以,李某可以自204月23日要求王某偿还借款。

其次,李某询问律师是否可以向王某主张此笔借款的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李某不可以向王某主张债务利息。

最后,关于本案借条中约定的`“逾期王某每日按1%偿付违约金”是否可以实现的问题。李某起诉时王某已逾期偿还借款长达一年半之久,按照王某与李某借条中所约定的计算违约金方式,违约金的数额远远大于借款本金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所以结合本案,李某即使约定“逾期王某每日按1%偿付违约金”,但在诉讼过程中若王某以违约金过高抗辩,法院也不会对李某违约金的诉求全额支持。

律师点评:

劳动合同纠纷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

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3、仲裁

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除了上述一般特点之外,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二、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依据

处理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第24条、第26-28条、第32条、第79条、第82条、第83条、第9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15条、第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相关规定。

处理集体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第51-56条,及20xx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规定》。处理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57-67条。处理非全日制用工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68一72条,及20xx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经济补偿金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第85条、第87条,《违反和的经济补偿办法)。处理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24条。

三、劳动合同纠纷管辖地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劳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纠纷申诉状

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按照“三服务一加强”工作定位及“大科普、学科交叉、为举办地服务”的年会定位,以落实国家“”规划和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为契机,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科技工作者、社会公众、政府和企业为服务对象,搭建学术交流、科普活动、决策咨询三大平台,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年会主题。

创新驱动与转型发展。

三、活动安排。

(一)开幕式暨大会特邀报告会。

于5月25日上午举行。开幕式拟请致开幕词;领导同志讲话;贵州省主要领导致欢迎词;颁发求是奖、周光召基金会奖。开幕式后,拟请有关领导和国内外著名科学家围绕年会主题及前沿、热点科技问题等作特邀报告。

(二)学术交流。

共设27个分会场(其中国际及港澳台分会场6个,国际分会场会议语言为英语)。分会场主要邀请和组织在学科前沿领域的国内外一线专家出席,围绕学科发展中前沿交叉问题进行交流和研讨,促进学科交叉融合。由所属全国学会及有关单位承办,于5月25日下午至27日举行。分会场设置情况及联系方式见附件1,征文要求见附件2。

(三)科普活动。

围绕年会主题,结合贵州省公众、社会和科技需求,充分发挥全国学会和贵州省有关部门的特点和优势,开展形式多样、具有年会特色的系列科普活动。科普活动由与贵州省有关单位共同组织,于5月25日起举办。

(四)专题论坛和党政领导与院士专家座谈会。

围绕贯彻落实国发〔x2〕2号文件精神和贵州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设立系列专题论坛。论坛由贵州相关部门牵头,省直有关单位和部分省级学会组织实施,有关市州、企业和高校配合,协调全国学会组织专家参与。会前组织院士专家深入调研,紧密结合“院士专家援黔行动计划”等,为贵州省有关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基于前期调研和专题研讨成果,于5月26日举办贵州省党政领导与院士专家座谈会,为贵州省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

(五)卫星会议。

为进一步扩大年会为举办地服务实效,扩大年会影响,在贵州省相关市(州)设立卫星会议。卫星会议围绕年会主题及贵州省相应市、州的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难点问题开展活动,由贵州省相关市(州)承办,协调全国学会组织专家支持。

(六)专项活动。

根据和举办地需要,举办系列专项活动。

四、与会人员。

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人员的参会资格通过征文产生。请各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科协等采取多种形式,向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广大科技工作者发放年会通知,组织科技工作者报名参会。拟报名参加学术交流的科技工作者请于x3年3月15日前将报名表提交到相应分会场组织单位,并通过网第xx届x年会网络平台注册个人信息、提交论文。

年会科普活动、专题论坛及专项活动的参加单位、专家和人员,采取申报和邀请相结合的方式,由承办单位根据活动需要确定。

地方科协和特邀代表参会方式另行通知。

五、其他。

网为第xx届x年会官方网站,即时发布年会有关信息。第xx届x年会网络平台专用网址为:。

年会办公室联系方式: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cn。

附件:

技术协会。

x2年11月30日。

劳动合同纠纷

争议焦点:公司《职位聘用书》上薪酬承诺是否属于“书面工作失误”

案情简介:20xx年,申诉人原就职的公司被某知名跨国公司(即被诉人)收购,被诉人向申诉人寄发《职位聘用书》要约,申诉人接受要约,并与被诉人签署了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诉人认为《职位聘用书》中月薪1万多元属于工作失误,要求按照申诉人在原单位的薪金报酬每月6千多元支付工资。为此申诉人委托我所郭行飞律师、杨欣律师向浦东新区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双方主要观点:

申诉人: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被诉人《职位聘用书》中关于薪金报酬的要约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被诉人对该薪酬承诺属于“书面工作失误”的解释是根本站不住脚的。申诉人要求被诉人按照《职位聘用书》上薪酬承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被诉人:《职位聘用书》中关于岗位、月薪和年薪、相关福利与申诉人原就职公司的薪资待遇及福利有巨大差距,属于失误,非被诉人真实意愿的表达,且显示公平,被诉人有权对此做出调整。

仲裁结果: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后,被诉人主要要求和解,后经双方多次谈判,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1.双方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2.被诉人支付n+2.5经济补偿金

3.被诉人对工资差额进行补偿;

4.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撤诉。

合同纠纷申诉状

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父母均外出打工的“留守儿童”数量日趋增多,关爱“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已成为全社会广泛关注的一项重要工作。本次活动的设计就是为了关注我校的留守儿童,号召全体师生关心留守同学,帮助留守学生树立起乐观积极的学习态度和生活态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留守儿童心手相牵,使他们能快乐成长。

1、通过活动,使留守学生在活动中能理解父母外出打工的辛劳。

2、培养独立生活的意识,养成学习、生活自理的好习惯,

3、使大家明白,外出打工者以及他们的子女,需要我们特别的关注和关爱,懂得只要我们从身边小事做起,捧出一颗爱心,奉献一点爱,那么世界将到处充满爱。

六(2)班全体学生。

1、关于留守儿童的视频资料。

2、留守学生给父母的一封信。

3、留守儿童代表发言稿。

(主持人出场)。

ab:敬爱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

a:有这样一群孩子,当别的孩子依偎在父母怀中撒娇的时候,他们的父母却远离家乡到外地打工。

b:有这样一群孩子,每天在家期盼着父母的归来,就那么一个人看着照片里父母慈爱的笑容。

a:有这样一群孩子,生病时没有拥抱过父母的怀抱,就那么一个人躲在被窝里哭。

b:这些被留在家乡的孩子有一个共同的名字――。

ab:留守儿童。

ab:同学们,老师经常教育我们:我们虽来自不同的家庭,但我们都是兄弟姐妹。

ab:是啊,我们是——快乐的一家人。

六年二班“心手相牵快乐成长”――关爱留守儿童主题班会现在开始!

a:首先请大家观看一段留守儿童的父母离家时的情景。

b:看了这一段情景,是多么令人心酸啊!在我们这个大家庭里,父母长年在外打工的同学为数不少,他们一直与爷爷奶奶、姥姥姥爷或叔叔婶婶一起生活。

a:在我们班现在就有十名留守儿童。

b:这十位同学的爸爸或妈妈都在外面打工。让我们一起来听听其中一位留守同学的心声吧!有请冯天娇同学,大家欢迎!

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xx某中学。住所:xx大庆路。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被告李某,女,汉族,1976年11月6日生。住xx市金台区。

原告因不服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劳人仲字(xxx3)第79号裁决书,现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一、判决原告不应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600元。

二、原告不应支付被告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4300元。

三、原告不应支付被告失业保险待遇2504.25元。

事实理由: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论理及适用法律不当,裁决结果错误。

一、原告不应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600元。本项请求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在受聘担任一线班主任教学和管理工作时,是否具备《教师法》明文规定的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及中教一级资质证书,在从事教学管理工作中,是否按照学校规章制度履行了其应有职责。证据表明:xxx1年9月开学之后,被告利用其教务干事职务之便,虚构事实,谎称其具有教师资格,并被评审为中教一级职务资质,骗取了原告的信任,安排其为教学一线班主任职务。xxx2年秋季开学原告在大会上宣布,凡被聘任上岗的一线教师,应速将学历、教师资格、职务证书交原告查验、审验,以便备案,被告以其证书没在手边为由,在其他教师都交了相关证书后,被告继续瞒哄、推诿。xxx3年2月,原告继续查核被告人相关证书,在此情况下,被告承认没有教师资格证和中教一级职务资质证书,说她目前准备报考。

被告除不能胜任教学工作外,在班主任管理工作中,迟到早退,发生学生打架时,放任自流,不履行其应尽职责,严重违反原告规章制度。据此,原告在xxx3年3月15日作出决定,准备通知被告离校,解除事实劳动关系,而在此前的3月5日发生学生打架后,被告自知失职,责任重大,就告知原告负责人张校长、付校长,说她要离校去上海工作,并要原告找人尽快交接手续,因此被告在明知原告查清其无相关资格、资质证书,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而自动弃校离去。因此,被告在工作岗位上自动离校及原告此后所作的处理决定及调查情况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一款(一)、(二)、(五)项及第二十六条(一)项规定,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以欺诈……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所以,应判决支持原告该项请求。

二、原告不应支付被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4300元,首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是因被告一直未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件,无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过错责任在被告。其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一款明文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被告从xxx1年9月担任班主任工作至xxx3年3月弃校离去,已超过一年的法定期限,不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对此,应严格依法执行,不能作任何扩大和缩小解释。

三、原告不应支付被告失业保险待遇2504.25元。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二)、(三)项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第十五条一款:“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为(一)“重新就业的”。因此,被告弃校校离去后已重新就业,且不能出示失业登记证明,故应支持原告该项请求。

综上,特具状贵院,请判决。

此致

金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oxxx年八月七日。

文档为doc格式。

劳动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纠纷

东方网4月16日消息:据《劳动报》报道,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2010年劳动争议审判***》显示,2010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依然保持在高位,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仍是比重最大和增幅最大的案件类型,可喜的是,随着“调解优先,判调结合”的进一步落实,调解、撤诉结案量同比再增8.99%。

《2010年劳动争议审判***》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继去年首推“***”之后发布的第二份***。

作为承上启下的重要法院层级,市二中院承担了本市劳动争议二审案件和重大疑难一审案件一半的审理任务,拥有较为广泛的审判覆盖面和接触面,以及大量丰富的第一手审判信息资源。发表“审判***”,对2010年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的基本情况进行分析,揭示频发多发的矛盾纠纷根源,提醒劳动争议案件中需引起重视的问题,并提出依法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对策与建议,有助于企业、职工增强法治意识,依法用工、依法维权。

2010年,市二中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606件,同比上升17.12%。审结劳动争议案件2473件,同比上升10.35%。全年劳动争议案件绝对数依然保持在高位。

申请撤销裁决案增幅回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一裁终局”做出了规定,对于终局裁决,劳动者不服,可向基层法院起诉,用人单位不服则只能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因此,近两年,申请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案增多。2010年,二中院共受理申请撤销劳动仲裁案件151件,同比增长17.05%,但增幅较去年67.53%有较大下降。在全年审结的申请撤销仲裁案件中,当事人撤回申请及双方达成调解结案的共计119件,占比高达78.81%。

二中院民三庭庭长张铮介绍,从我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审理情况看,用人单位经过法官的释法与调解后大多能够理解并接受仲裁机构的裁决结果。案件的调撤率和自动履行率都比较高,说明这一特殊程序设置的目的基本能够实现。

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增幅大

在市二中院2010年受理的.2455件劳动争议二审案件中,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占72.99%,为1792件,较2009年的1571件增长了10.88%,是比重最大和增幅最大的案件类型。这主要是因为当前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请求由单一走向复合,同一案件中往往包括支付加班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等多种诉讼请求,且大多围绕劳动合同的约定事项展开。同时,相对于人事争议纠纷、社会保险纠纷、养老金纠纷等,规制劳动合同订立、履行与解除的法律规范较多且较为复杂,因此,围绕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纠纷较多且处理难度较大。

调解撤诉结案量占三成

市二中院2010年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调解、撤诉686件,占结案总数的29.49%,同比提高10.7个百分点。

市二中院民三庭庭长张铮深有感触地说:“自从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经历了一个对新法由陌生到熟悉的过程,案件审理结果的期待逐步走向理性,法院的执法标准也趋于稳定统一,这为进一步提高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撤率创造了客观条件。同时,市二中院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坚持贯彻‘调解优先,判调结合’原则,积极开展案件调解工作,使大量矛盾激化案件得到化解。”

“三期”特殊保护需加强

一家日化公司与尹女士签订了自2008年3月3日起至2011年3月2日止的劳动合同。2008年10月31日,尹女士因怀孕持医院出具的“病情证单”向企业提交病假申请,企业以尹女士应聘时填写虚假信息隐瞒怀孕情况为由,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尹女士因此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仲裁委认定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单位不服,起诉至区人民法院,未获支持遂上诉至市二中院。经当庭调解,该公司同意支付一定补偿,当事双方都能接受,本案得以调解结案。

近年来,由于一些用人单位出于用工成本的考虑,想方设法规避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保护。比如有些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健康状况变化需要预先通知单位”,要求女职工得知自己怀孕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单位,否则以违反合同义务为由与该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还有些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必须遵守《员工手册》”,并将此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而《员工手册》中包含限制结婚、生育的规定。恰恰是这些不当的约定,造成了此类劳动争议的增加。

劳务派遣处理难度增加

2009年,一家派遣公司与陈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书,将其派遣至某保修服务公司工作。其后保修服务公司以陈某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聘用关系,并将其退回派遣公司。派遣公司也出具了退工单,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陈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派遣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陈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给予经济补偿。

随着劳务派遣用工的增多,劳务派遣责任划归问题成为劳动争议的焦点。这主要是劳务派遣法律关系包含“三方当事人”和“两种契约”。劳动者在打官司时,或不清楚该告谁,或弄错诉讼对象。对此,市二中院提醒,有关***门要加强对劳动者的释明法律工作。

外籍人士合同约定应规范

2008年10月,持加拿大国籍的韩某与某贸易公司签订了《聘用合同》。贸易公司、韩某在合同中约定:提前三个月通知即可以无条件解除合同。2010年1月13日,贸易公司向韩某发出解除聘用的书面通知,并根据《聘用合同》的约定,给付三个月的代通金。之后,当事双方引发争议,一直诉之市二中院。

劳动合同纠纷案申诉状

申请人:杜毛,男,63岁,汉族,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内退职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东风巷9号付3号,电话:130863xxxxx。

被申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文,该公司总经理。

电话:15328988666。

申诉人诉被申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中法民再终字第19号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枉法裁制,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被申诉人故意违反国务院(国发【1993】111号令),并于内退的法定条件,一是距退休不到5年,二是“企业富余职工”,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和欺诈手段,对距退休年龄还有的七级工伤职工强迫内退,剥夺侵害职工的正当劳动权利,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以虚构,伪造“政府主导企业改制”为由,制作(2010)南中法民再终字第19号裁定,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的枉法裁判,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予以撒销。

2、被申诉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以及采取欺诈手段变相强迫工伤职工即本案申诉人签订《内退协议》无效。

被申诉人应予补发申诉人内退期间与在岗人员相应工种收入的差额部份补发应享受的工龄工资差(在岗职工30年工龄每月600元,内退人员60元),补发内退期间的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损失,并加付应得工资25%的赔偿。

3、被申请人与一审、二审、再审朽败法官串通一气,采取虚构伪造“政府主导企业改制”以及毁灭与本案有关的17份证据,实施枉法裁判,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由被申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一、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再审以虚构伪造“政府主导企业改制”的事实,实施枉判。

申诉人杜毛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中法民终字第1013号枉法裁定,于1月5日依法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日制作(2010)川民申字第316号民事裁定书,认定申诉人杜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号第一款第6项规定的再审事由,即认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并由此指定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三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以上司法解释表明对于政府主管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视为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因而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才能作出不予受理。

本案中,一审、二审、再审以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被申诉人中国电信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均未举出一份“由政府主管部门主导企业改制”的`证据。

由此说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再审虚构伪造“政府主管部门主导企业改制”的事实,驳回申诉人的起诉,系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的枉法裁判。

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内退协议》无效。

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即国发(1993)111号令规定了内退的法定条件,一是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二是“企业富余职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1994)259号令《关于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引用国务院对内退年龄的规定,并强调各地劳动部门对企业贯彻国发(1993)111号令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坚决制止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做法,坚决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

以上国务院规定表明“内退”的法定条件,一是“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二是“企业富余职工”。

被申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出于某种动机和原因,违法强迫职工39人“内退”,被迫内退职工当时只有42岁和49岁,距退休年龄还有10多年。

与此同时违法招收39名职工(内退的法定条件是企业富余职工,内退后又招收职工,难道是企业富余职工吗?)上述事实充分说明被申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违法实施“内退”,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法责任,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故意违反国务院111号令,对距退休年龄还有10年的七级工伤职工违法实施内退,损害申诉人的合法利益,一审、二审、再审法院以虚构伪造“政府主导企业改制”的事实为由,驳回申诉人的起诉,实属枉法裁判。

据此,特提出申诉,恳请上级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支持申请人的申诉请求,申诉人相信社会主义中国有青天。

特此申请。

申诉人:杜毛。

二0xx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劳动合同纠纷

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以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势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这是由于劳动过程是非常复杂的也是千变万化的,不同行业,不同单位合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各不相同,国家法律法规只能对共性问题做出规定,不可能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做出规定,这就要求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

劳动争议案例关键词: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经济赔偿金纠纷。

——王某与北京某地产公司劳动争议案评析。

劳动合同纠纷

年龄:_________________。

被诉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包括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等情况)。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附:

1.副本_________________份。

2.物证_________________份。

3.书证_____________份。

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状

申诉人:______市_______养鸡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场址: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乡。办公电话: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孟________,男,______年出生,系该场场长。

委托代理人:李________,男,______年出生,系该场饲料采购员。

对方当事人:_______市______鱼粉厂(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厂址: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街_____号。

法定代表人:刘________,男,系该厂厂长。办公电话:_____________。

因_______市_______鱼粉厂诉_______市养鸡场合同纠纷一案,申诉人不服_____市_____区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_)_____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和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的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字第_____号民事判决,现提出申诉。申诉的理由和请求如下: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被申诉人_______市_______鱼粉厂的厂长刘_________,来到申诉人_______市养鸡场,与该场场长孟________签订了一份购销鱼粉的合同。合同规定了4项内容,如鱼粉的数量、质量、价款和交接货时间、诉讼法等,没有“货到付款”的规定,更没有逾期付款必须为销方支付滞纳金的规定。所以,一、二审的.判决责令申诉人为被申诉人支付滞纳金是错误的。交接货之后,被申诉人确实多次到申诉人单位索要鱼粉款,但申诉人没有及时付款,一是当时确实无钱,没有能力支付,二是在合同中没有规定付款的具体时间,尽管没有及时付款,但不能称为违反合同规定,因为合同没有这方面的规定。现在,申诉人已经将全部货款付清,在此基础上,又让申诉人支付货款滞纳金,既无事实依据,也无合同根据。故此提出申诉。申诉的具体请求事项如下:

br一、请求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撤消本案的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判。

二、请求法院查清事实,判决被申诉人索要鱼粉滞纳金无理,不予支持。

此致

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劳动合同纠纷与雇佣合同纠纷区分

答辩人***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地址上海**路16**号4楼。法定代表人宋仕和,电话5866****×1xx,邮编20***1。

被答辩人黄xx(化名),女,xxx年5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路*40弄*7号202室,电话58***3xx,邮编200**7。

答辩人收到(xxxx)*民一(民)初字第346号案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供法庭参考采信。

答辩请求: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黄美芊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答辩人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

二、被答辩人应聘进入答辩人处在填写登记表和签订劳动合同时是否具有欺诈行为?

四、答辩人同被答辩人的“6月24日”谈话沟通,是否具备名誉侵权的4个构成要件?

1、本案的基本事实。

被答辩人首次与答辩人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为xxxx年2月28日至xxxx年2月27日,月工资800元;期满后续签的劳动合同期限是xxxx年2月28日-2月27日,月工资940元,自xxxx年4月1日起月工资提高到960元。

xxxx年6月24日上午,答辩人管理主管在自己的宿舍同被答辩人进行日常谈话沟通,提醒她夏天地毯清洁要点,告知地毯清洁不到位可能产生的后果,希望她把工作做到位。没有想到她经过一个中午考虑,于当天下午到公司办公室提出公司要求太多,表示再做一个月就不做了,答辩人管理主管提议,既然你主动辞职,可否多付你一个月零六天工资,工作就做到当天结束,被答辨人高兴地表示同意,当即亲笔签名并亲自提交了“离职申请单”。

xxxx年6月26日上午,被答辩人带领其家属及不明身份人员多人前来答辩人办公处所吵闹,谩骂管理主管“比外面扫垃圾的还不如”,并威胁该主管“要闹到让你没工作”,故意挑起事端,干扰正常秩序,答辩人劝告无效后拨打110报警,在警察到场后,答辩人出示被答辩人的“离职申请单”,熟料被答辩人及其亲属当场抢夺“离职申请单”,被警官勒令归还,警方规劝被答辩人依法申请劳动仲裁,不应干扰生产、工作秩序。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承认这个基本事实。

在劳动仲裁预备庭开庭的前一天,即xxxx年8月7日晚上,答辩人无意中从12333获悉,被答辩人于20xx年5月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xxxx年1月5日再次查询,其已经领取到xxxx年1月份。由此证明被答辩人是已经退休,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33个月的人员。劳动仲裁裁决书也查明了这个事实。

被答辩人属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发[]24号)规定的特殊的劳动关系人员。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就是说,退休人员应聘,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只要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就不适用经济补偿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据此规定,符合法定退休条件,已经办妥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被答辩人,已经失去了劳动法意义上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即使答辩人终止这种特殊劳动关系,也就没有义务为其办理退工手续,不需要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所以劳动仲裁裁决驳回了其仲裁请求。

被答辩人引用《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作为通过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请求加付赔偿金的依据,是对法律条款的一个误解,混淆了行政执法与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的区别,该条规定也不适用这种特殊的劳动关系。退一步讲,即使合格的劳动者主体,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主张赔偿金之后也不应当再主张经济补偿金,这是被答辩人对法律条款的又一个误解。

3、被答辩人应聘进入答辩人处,在填写登记表和订立劳动合同时具有欺诈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被答辩人在应聘填写入职登记表和在订立劳动合同时,违反《劳动合同法》第8条关于“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基本情况的规定,故意隐瞒了已经领取社会保险金的事实,采取欺诈手法掩盖了事实真相,使答辩人产生了误解,未能识别出这个特殊的劳动关系,所签劳动合同不是答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了意思自治基本原则,使劳动合同失去了合法性。有鉴于此,答辩人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五)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退一步讲,即使完全适格的劳动者主体,只要他以欺诈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更何况本案不是答辩人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是由于被答辩人经过一个中午考虑后自己选择的离职。

如果答辩人知道其为退休人员,则因其已从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义务人转变为受益人,用人单位也就无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理由一,被答辩人能写会说,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身体和精神是健康的,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对自己签名并提交“离职申请单”的行为及其后果是清楚的,对于胁迫是能够识别的。被答辩人劳动仲裁申请书也承认是“申请人自己当场选择离职,并当场在被申请人已准备好的离职申请单上签名”。应当强调指出,是被答辩人“经过一个中午考虑后的下午主动到公司”选择的离职。

理由二,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被答辩人亲笔填写并亲自提交“离职申请单”,不是上午谈话的当场,而是经过一个中午考虑后,下午主动到公司提出辞职,答辩人没有以对其和她的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答辩人和被答辩人就工作问题进行沟通谈话,属于企业行使自主管理权,没有侮辱和诽谤的事实发生,也就不存在“胁迫”和“要挟”的事实。

理由三,被答辩人自己经过考虑主动提出离职,答辩人额外支付了一个月零6天的工资作为道义补偿,即被答辩人6月24日下午离职停止上班,答辩人却发了全月工资,还另外多支付了一个月工资960元,两月合计发了1920元,被答辩人没有否认这个事实,请问世上有这样的自愿破财和温馨儒雅的“要挟”和“胁迫”吗?劳动仲裁裁决否定了“胁迫”的说法。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竟然在要求支付补偿金的同时,还要求支付月工资8倍的赔偿金7520元,这显然是对法律的又一个误解。退一步讲,即使被答辩人属于适格的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因属于自己申请离职,无论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还是《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都没有应当支付补偿金、赔偿金的.规定,当事人也没有这样的约定,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依据我国企业法律法规规定,企业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独立经济实体,拥有自主经营权,包括经营决策权、人事管理权等,即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自主行使人事管理权,劳动者应当服从企业管理。答辩人同被答辩人进行谈话沟通,提醒她好好工作,属于企业行使自主管理权,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斜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答辩人同被答辩人的“6.24”谈话沟通,不存在用下流、肮脏语言辱骂、嘲讽,公然损害被答辩人人格、名誉的行为;不存在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被答辩人名誉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主观上没有过错。总之,答辩人不具备侵犯名誉权的4个构成要件,也就不存在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的问题,请求依法驳回其请求。

7、被答辩人主张因诉讼造成的损失4000元,既没有事实根据,又没有法律依据,亦请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已经退休,并已经领取养老金33个月,失去了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属于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既没有法律规定,双方也没有约定;被答辩人亲自签名并亲自提交“离职申请单”而辞职不存在答辩人要挟和胁迫,依据法律规定就没有经济赔偿和赔偿金,而且答辩人已经额外支付了一个月零六天的道义补偿。答辩人同被答辩人的“6.24”谈话沟通,不具备侵犯名誉权的4个构成要件,没有给被答辩人造成精神损害。所谓因诉讼造成的损失,既没有事实根据,又没有法律依据。据此,答辩人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x年1月31日。

劳动合同纠纷与雇佣合同纠纷区分

原告诉称:我在受雇为被告赖xx看管运沙车期间,被汽车摔下夹断左腿,经鉴定为五级伤残。请求判令被告给我赔偿因工致伤的医疗费3944.20元、住院费2800元、住院生活补助费900元、护理费元、一次性伤残抚恤金7056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96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费7840元、残疾人轮椅费12800元以及律师费、差旅费2000元,合计111760.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本案是劳动争议,依法应先进行劳动争议仲裁。此次损害的发生,是因原告严重违反操作程序所致,过错在原告方。况且被告已对原告进行了及时救助,双方还对善后处理达成协议,由被告给原告一次性补偿1000元后,不再承担其他责任。该协议履行后,原告又由于自己的原因加重了伤情,不应由被告承担责任。广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陈xx从8月起受雇为被告赖xx工作,主要工作是跟随赖xx经营的运沙车,为汽车换轮胎、在倒车时给主车连接拖车的转动三角架上插插销固定方向、提醒驾驶员注意安全等。双方口头约定,赖xx每月付给陈xx工资300元,负责吃、住。同年10月7日晚,运沙车在成都某地卸沙需要倒车,此时上下插销孔错位,必须等车辆在运动中将插销孔正位后才能完成插插销的动作,陈xx便跳上主、拖车之间的三角架,准备在车辆运行中插插销。主车倒车时,陈xx在三角上未站稳,左脚滑进三角架内,被正在转正的三角架将左腿夹断。

原告陈xx当日被送华西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陈xx之父因生活所迫,与被告赖xx达成由赖负担此次住院期间的一切开支,并再支付1000元继续治疗费用,今后不再承担其他责任的善后处理协议。据此协议,陈xx于1910月21日出院,出院的诊断结论为:左胫骨开放性骨折,左小腿及皮肤撕脱伤;患者及家属要求出院;出院后注意加强营养、及时换药,回当地医院继续治疗。赖xx支付了此次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

原告陈xx回家后,在中江县龙台中心卫生院继续住院治疗,后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治疗而出院,共用去医疗费2643.20元。出院后,陈xx多次请求广汉市连山镇法律服务所协助解决要求被告赖xx赔偿损失一事未果,遂在四川省德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法律援助下提起诉讼。7月23日,陈xx的伤情经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临床法医学鉴定,为五级伤残。

另查明:1995年1月13日,被告赖xx同广汉市连山运输社达成协议,约定由赖xx自己购车加入运输社,车辆由赖xx自己经营,运输社负责管理及协调各种关系并收取一定费用。涉案汽车(车牌号为川f30491)就是赖xx根据这项协议购置的,车辆行驶证和其他相关手续均登记为广汉市连山运输社。

广汉市人民法院认为:

原告陈xx和被告赖xx达成口头协议,由陈xx为赖xx提供劳务,赖xx给付陈xx报酬,属雇佣合同。该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有效的全部要件,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10月14日《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的规定,陈xx在受雇佣期间,依法应得到劳动保护。其在工作期间因职务行为而受伤,应当由雇主赖xx承担民事责任。赖xx无证据证实此次事故的发生与陈xx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有关,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标准,参照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四川省劳动厅的规范性文件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十条的规定,赖xx还应承担法律援助中心援助人员在为陈xx办案中的`必要开支。故陈xx请求赖xx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解释:“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被告赖xx没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是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故不能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本案不是劳动法律关系,而是雇佣法律关系,属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劳动仲裁不是本案的必经程序。赖xx以本案应属劳动法律关系为由,主张本案应先进行劳动仲裁,人民法院无权受理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告陈xx受伤住院后,其父同被告赖xx达成的善后处理协议,非陈xx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无效。赖xx辩称在雇佣关系终止后,陈xx由于自己的原因加重了伤情,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据此,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决:

一、被告赖xx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给原告陈xx医疗费2634.20元,伤残抚恤金71442元,医疗补助费7938元,合计82023.20元。

二、被告赖xx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给法律援助人员在援助原告陈xx中开支的办案必要费用2000元。

三、驳回原告陈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均由被告赖xx负。

赖xx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是事实上的个体工商户,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的是劳动用工关系,应当受劳动法调整。上诉人在被上诉人住院期间与被上诉人之父达成的善后处理协议,其中的事故处理费1000元已由被上诉人之父领取,并承诺以后费用由陈家自负。该协议已经履行应为有效,被上诉人无权再提起诉讼。请求二审改判。

被上诉人陈xx服从一审判决。

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赖xx雇佣被上诉人陈xx干活并给付其劳动报酬,双方形成的是雇佣合同关系。陈xx在受雇佣期间,为了赖xx的利益而受伤,赖xx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赖xx无证据证实陈xx的受伤是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为此一审判决赖xx承担全部责任,是正确的。赖xx未经工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故不具有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更不属法律规定的个体经济组织。赖xx上诉称“本案应适用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调整”的理由,与法律规定相悖,不予支持。赖xx上诉称“陈xx之父已收其对事故处理费1000元,并承诺以后费用由陈家自负,故上诉人不应再赔”,因陈xx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民事权利的处分应由其本人或经其委托人行使,故这一上诉理由也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于3月15日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均由上诉人赖xx负担。

劳动合同纠纷与雇佣合同纠纷区分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除填写申请表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2.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与本案有关并且有事实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证据材料:

2)动合同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书、工作证、用人单位出入证等);。

3)劳动者被开除、除名、辞退有关书面凭证;。

4)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5)工资收入凭证;。

6)欠薪证据;。

7)购买社保凭证等;。

8)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1.法律规定劳动纠纷案件实行仲裁前置程序,所以你直接上法院起诉,法院不受理;。

2.社会保险一事,看你是农民还是居民,如是居民你直接向社保稽核举报就可以了。

3.如是农民,现行法律规定你只能要保险损失,可和双倍工资一起向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

4.你要求的社会保险和双倍工资和是否你提出辞职没有任何关系,单位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5.在仲裁委立上案件没有,如立上的话,超过60日你可以让劳动局出具证明(无法审结的证明),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了。

6.如果没有时间可以委托家属、亲戚或律师都可以。

编辑。

劳动合同纠纷与雇佣合同纠纷区分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这是《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定义。

这一规定,被我国的劳动法理论界和司法机关认为是劳动合同的定义。

但作为劳动合同的定义,上述规定是非常简陋的。

其主要问题在于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定义,没有讲清楚劳动关系的特征。

它对合同的主体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对客体和内容没有明确描述。

劳动合同的概念,应该体现出劳动关系的内容。

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概念应该是: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合同。

雇佣合同,我国法律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

但是,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明确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另外,英美法系国家中的英国也有成文法对雇佣合同进行规定。

我国制定统一的《合同法》时,试图做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各种原因没能通过。

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损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在这个司法解释中规定了雇主责任,我们可以将雇用合同定义为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劳动合同有其明显不同于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

这主要是指:企业、个体组织,同时也包括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主体的另一方须是劳动者本人,即必须是16周岁以上,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职责上的从属关系。

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者即被招收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产生人身从属关系,对内享受本单位职工的权利并承担本单位职工的义务,对外以单位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的管理活动。

3、劳动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

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支付报酬,故为双务有偿合同。

4、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具有法定性。

为了稳定社会秩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国对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劳动时间、劳动保护条件、最低工资、休假都做出了规定,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

5、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

这一特征是由劳动力本身再生产的特点决定。

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仅限于当事人权利义务规定,而且还要涉及劳动者亲属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的物质帮助权:如子女就业、住房、生育及工伤、死亡时的物质帮助等。

雇佣合同的法律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

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一般不作为特殊限定,具有广泛性。

同时,双方完全遵循市场规则,地位平等。

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进行。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活劳动,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

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只不过每一具体的劳务合同的标的对劳务行为的侧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即劳务行为的过程,如雇佣合同;或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即提供劳务所完成的劳动成果,如承揽合同。

3、内容的任意性。

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决定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就劳务的提供与使用、受益双方意定,内容既可以属于生产、工作中某项专业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属于家庭生活。

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进行。

4、合同是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

在劳务合同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故为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大部分劳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别规定者外。

1、主体资格的不同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合同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然人)。

主要指:(1)国内的各种类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聘的工勤人员、衽企业楷管理的事业组织的工作人员。

而雇佣合同的双方签约主体一般为自然人,还有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所招用的劳工等。

主体资格的不同是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主要区别。

2、主体地位的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从而实现劳动的社会化,而且劳动者已经成为该经济组织中的一员,他与用人单位具有身份上的从属性和依附性,两者之间为强弱主体,这也是其与雇佣合同最大区别之所在。

在雇佣合同中,雇佣合同的主体为平等主体,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独立,不具有身份上的隶属和依附性。

3、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

雇佣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仅仅根据法律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劳动合同的双方的权利义务除由法律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外,还根据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集体合同确定。

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与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也就是说,在集体合同生效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如果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按集体合同的标准执行,高与集体合同标准的,按劳动合同的标准执行,在集体合同生效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标准。

在集体合同失效后,按照集体合同的标准已经修改劳动合同的相应条款,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集体合同的失效只对将来发生效力。

另外,在劳动合同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存在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到社会保险的义务;而在雇佣合同中,其稳定性较差,雇主也没有为受雇人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状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职务:______。

电话: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_____元及利息____元;。

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于____年__月__日以经营__为由,向原告__信用社借款_____元,月利率为__‰,约定借款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止。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归还借款本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__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xx银行。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一:a公司。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b公司。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贷款本金30,000,000元,截至2007年5月12日的利息共计100,000元(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

2、判令被告二对以上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1年5月12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见证据一),双方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3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六年。同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见证据二),双方约定被告二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但没有明确保证方式。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1年5月13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3000万元打入了被告一的账户。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还,但被告一以各种理由进行拖延和推搪,至今未清偿其所欠原告的借款。同时原告也致函被告二,请求其代被告一偿还借款,但被告二却拒绝偿还。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已按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一支付了借款,但借款到期后,被告一却未能清偿,被告二也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二被告的行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二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希依法公判。

此致

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银行。

法定代表人:

2008年1月10日。

附:1、本状副本1份;。

2、书证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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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与雇佣合同纠纷区分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这是《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定义。

这一规定,被我国的劳动法理论界和司法机关认为是劳动合同的定义。

但作为劳动合同的定义,上述规定是非常简陋的。

其主要问题在于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定义,没有讲清楚劳动关系的特征。

它对合同的主体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对客体和内容没有明确描述。

劳动合同的概念,应该体现出劳动关系的内容。

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概念应该是:劳动合同是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合同。

雇佣合同,我国法律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

但是,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明确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另外,英美法系国家中的英国也有成文法对雇佣合同进行规定。

我国制定统一的《合同法》时,试图做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各种原因没能通过。

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损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在这个司法解释中规定了雇主责任,我们可以将雇用合同定义为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劳动合同有其明显不同于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

这主要是指:企业、个体组织,同时也包括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主体的另一方须是劳动者本人,即必须是16周岁以上,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职责上的从属关系。

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者即被招收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产生人身从属关系,对内享受本单位职工的权利并承担本单位职工的义务,对外以单位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的管理活动。

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支付报酬,故为双务有偿合同。

4、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具有法定性。

为了稳定社会秩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国对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劳动时间、劳动保护条件、最低工资、休假都做出了规定,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

5、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

这一特征是由劳动力本身再生产的特点决定。

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仅限于当事人权利义务规定,而且还要涉及劳动者亲属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的物质帮助权:如子女就业、住房、生育及工伤、死亡时的物质帮助等。

雇佣合同的法律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

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一般不作为特殊限定,具有广泛性。

同时,双方完全遵循市场规则,地位平等。

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进行。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

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活劳动,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

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只不过每一具体的劳务合同的标的对劳务行为的侧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即劳务行为的过程,如雇佣合同;或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即提供劳务所完成的劳动成果,如承揽合同。

3、内容的任意性。

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决定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就劳务的提供与使用、受益双方意定,内容既可以属于生产、工作中某项专业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属于家庭生活。

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进行。

4、合同是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

在劳务合同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故为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大部分劳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别规定者外。

1、主体资格的不同。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合同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自然人)。

主要指:(1)国内的各种类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聘的工勤人员、衽企业楷管理的事业组织的工作人员。

而雇佣合同的双方签约主体一般为自然人,还有不属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及其所招用的劳工等。

2、主体地位的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从而实现劳动的社会化,而且劳动者已经成为该经济组织中的一员,他与用人单位具有身份上的从属性和依附性,两者之间为强弱主体,这也是其与雇佣合同最大区别之所在。

在雇佣合同中,雇佣合同的主体为平等主体,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相互独立,不具有身份上的隶属和依附性。

3、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

雇佣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仅仅根据法律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劳动合同的双方的权利义务除由法律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外,还根据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集体合同确定。

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与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也就是说,在集体合同生效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如果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按集体合同的标准执行,高与集体合同标准的,按劳动合同的标准执行,在集体合同生效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标准。

在集体合同失效后,按照集体合同的标准已经修改劳动合同的相应条款,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集体合同的失效只对将来发生效力。

另外,在劳动合同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存在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到社会保险的义务;而在雇佣合同中,其稳定性较差,雇主也没有为受雇人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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