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安全总结(通用17篇)

建筑消防安全总结(通用17篇)

ID:9155011

时间:2024-01-13 21:27:26

上传者:GZ才子

建筑是人类追求居住和工作环境的艺术和科学,对于城市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下是一些经典建筑风格的范例,让我们一起欣赏它们的美丽和独特。

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总结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消防工作作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样不可忽视,现将我公司xx年下半年度消防安全工作总结如下: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另一方面,以建筑施工现场监管为要务,全面落实各项规范的实施。对全区建筑施工消防工作实现了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管。

防安全意识,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浓厚气氛,

总结。

三、加大现场管理力度,确保防患于未然。

1、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留置临时消防车道,并保证其畅通。

2、要求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做到布局,选型合理。

3、要求施工现场保证足够的消防水源,能够保证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要求。

4、严格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要求安装电气设备和进行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5、加强现场材料管理,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6、要求施工单位建立健全临时用电管理制度,加强临时用电施工管理,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规范。

7、要求施工单位加强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日常管理、工棚内门窗管理、单人面积等应符合消防要求。

通过这一系列的措施,我区建筑施工消防工作总体处于可控状态,没有发生任何消防火灾事故。

建筑消防安全工作总结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消防工作作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样不容忽视。为扎实搞好建筑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119号令)文件精神和要求。本施工现场一方面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另一方面以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为首要,全面落实各项规范的实施。施工现场消防工作实现了全方位、多角度的检查,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消防安全情况汇报如下:

一、落实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生产制度。以建设安全文明工地为主线,贯彻落实消防安全工作,巩固消防安全整治成果,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制定了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并成立了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落实消防专职人员。项目部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重点加强各个班组、生产、生活环节的消防安全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组织项目部管理人员及班组长对施工现场开展全面、大规模的火险隐患排摸工作,对检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无论大小都必须定人、定时、定措施,坚决整改到位,决不留下任何隐患。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工程现场的消防安全。

二、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农民工安全教育。建筑业有其自身的特点:

1、一线操作人员大多来自各地农村,普遍文化程度低下、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下发各类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张挂各种挂图画册,并要求各施工班组在严格执行新《消防法》的.同时,充分利用民工夜校对施工管理人员、农民工进行分批培训,增强其消防安全意识。

2、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落实责任,制度上墙,编制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方案,拟定详细的消防安全教育计划;确保每一位施工人员都接受细致认真的消防安全教育,做到心中有数,并且将消防安全教育的扎实度作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整体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提高了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浓厚气氛。

三.加大现场管理力度,确保防患于未然。

1、在施工现场留置临时消防车道,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2、施工现场重点防火部位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做到布局、选型合理。每层配备不少于4具灭火器材,每单元按照消防要求每层配置干粉灭火器,要有明显的防火疏散标志,并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灭火器材灵敏有效。

3、施工现场保证足够的消防水源,3个10m的消防水池,消防水泵能够保证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要求。

4、是加强了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安装电工和进行电、气焊作业人员,都具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资格证书。进行电、气焊切割作业,设置了专人看护,并配备灭火器具。

5、是加强现场材料管理,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杜绝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易燃材料应做到专库专存,彻底消灭火灾源头。

6、建立健全临时用电管理制度,加强临时用电施工管理,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规范。临时用电施工均由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临时用电都已安装过载保护装置,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

7、加强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日常管理,宿舍内门窗、单人面积等应符合消防要求。严禁乱接电线和使用大功率电器。宿舍已按要求配备了灭火器,并放置在通道等醒目和便于使用的地方。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定期检查中也发现一些问题:

一是个工人安全意识还很淡薄,在施工现场木工作业区吸烟。 二是有部分工人违章用电,乱拉电线。

三是现场灭火器被工人拔掉保险拉环。以上问题经过项目部安全员批评教育,大有改观。

五、下一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生产工作思路

产管理建立施工消防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遏制消防事故。为此,我们将从以下方面做好此项工作。

1、是抓隐患治理。突出抓好消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常态化,做到日日检查,每周重点排查,真正把消防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2、是抓重点防范。突出抓好室外电焊作业、上下交叉施工、对排查出的消防安全隐患,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同时,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强化消防隐患排查,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确保安全。

3、是抓宣传教育。要做好施工班组的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做到“有记录,有签名”,从思想源头上提高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的意识。定期进行消防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出事件能力。项目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参加的消防应急演练。要让人员懂得应急救人及自救的技巧以及现场消防器材、灭火器的正确使用。各班组实际操作,通过演练增强了广大一线工人灭火、自救技能。

重庆渝中建筑工程公司

海宇学府江山2425#楼第六项目部

2015年4月13日

我公司根据三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黔东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由公司主管安全的一名副经理带领安全科、设备科、技术科等科室的主管人员,组成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对公司在建的工程进行了检查。

一、检查情况:

我公司安全检查领导小组,从2015年1月5至2015年1月7日,利用3天的时间对公司在建的工程进行了全面检查,共检查了xx-x县区域内的2个工程,下达隐患通知书2份,查出防火隐患5条,对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和项目部主管安全的负责人作了研究,制定了改正的措施,并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做到有布置、有检查,对制度不健全的要求补全,达到制度上墙,责任到人,各工地健全安全检查小组,对工地防火做到定时和不定时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解决,将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确保安全生产,保证正常安全施工。

二、存在的问题

1、工地防火检查存在问题

(1)防火组织机构,两个工地均未建立组织机构,制度未上墙,落实责任未到人,两个工地均工地编制防火应急救援预案,有的工地未编制防火应急救援预案,已编制的方案内容不全不具体未审批。

(2)防火配备设施,通过检查大部分工地未按要求在工地重点防火部位,木工棚仓库未配备防火锨、防火砂、防火水、防火器具,少部分工地配备不齐全,未在动火作业区配备专用灭水器具及灭火砂等灭火器械,消防用水未设置专用消防水管线,易燃、易爆材料未设置专用仓库储存,如安全网、外墙保温材料。配电箱未配备干粉灭火器。

三、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制定以下整改措施

1、公司要求各项目部主管安全人员,要与各班组长对公司在这次检查中提出的问题,逐条落实,认真组织重新检查一遍,并做好检查记录,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并填写整改报告报公司,公司安全领导小组进行复查,达到标准要求方可施工,否则继续整改。

2、各项目部要对工程的防火部位,动火区域以及重大危险源部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重要部位配备齐全的防火设施,确保安全施工。

四、我公司对今后的安全管理打算:

公司要继续坚持每月定期检查一次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牢固树立安全常抓不懈的观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在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的工地进行停工整改,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按照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罚款处理,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职工人身安全,保证安全施工。

黔东南州x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月8日

年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总结范文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消防工作作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样不容忽视。为扎实搞好建筑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工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119号令)文件精神和要求。本施工现场一方面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另一方面以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为首要,全面落实各项规范的实施。施工现场消防工作实现了全方位、多角度的检查,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消防安全情况汇报如下:

一、落实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生产制度。以建设安全文明工地为主线,贯彻落实消防安全工作,巩固消防安全整治成果,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制定了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并成立了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落实消防专职人员。项目部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重点加强各个班组、生产、生活环节的消防安全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组织项目部管理人员及班组长对施工现场开展全面、大规模的火险隐患排摸工作,对检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无论大小都必须定人、定时、定措施,坚决整改到位,决不留下任何隐患。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工程现场的消防安全。

二、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农民工安全教育。建筑业有其自身的特点:

1、一线操作人员大多来自各地农村,普遍文化程度低下、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下发各类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张挂各种挂图画册,并要求各施工班组在严格执行新《消防法》的同时,充分利用民工夜校对施工管理人员、农民工进行分批培训,增强其消防安全意识。

2、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落实责任,制度上墙,编制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方案,拟定详细的消防安全教育计划;确保每一位施工人员都接受细致认真的消防安全教育,做到心中有数,并且将消防安全教育的扎实度作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整体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提高了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浓厚气氛。

三.加大现场管理力度,确保防患于未然。

1、在施工现场留置临时消防车道,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2、施工现场重点防火部位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做到布局、选型合理。每层配备不少于4具灭火器材,每单元按照消防要求每层配置干粉灭火器,要有明显的防火疏散标志,并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灭火器材灵敏有效。

3、施工现场保证足够的消防水源,3个10m3的消防水池,消防水泵能够保证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要求。

4、是加强了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安装电工和进行电、气焊作业人员,都具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资格证书。进行电、气焊切割作业,设置了专人看护,并配备灭火器具。

5、是加强现场材料管理,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密目式安,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杜绝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易燃材料应做到专库专存,彻底消灭火灾源头。

6、建立健全临时用电管理制度,加强临时用电施工管理,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规范。临时用电施工均由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临时用电都已安装过载保护装置,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

7、加强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日常管理,宿舍内门窗、单人面积等应符合消防要求。严禁乱接电线和使用大功率电器。宿舍已按要求配备了灭火器,并放置在通道等醒目和便于使用的地方。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定期检查中也发现一些问题:

一是个工人安全意识还很淡薄,在施工现场木工作业区吸烟。二是有部分工人违章用电,乱拉电线。

三是现场灭火器被工人拔掉保险拉环。以上问题经过项目部安全员批评教育,大有改观。

产管理建立施工消防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遏制消防事故。为此,我们将从以下方面做好此项工作。

1、是抓隐患治理。突出抓好消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常态化,做到日日检查,每周重点排查,真正把消防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2、是抓重点防范。突出抓好室外电焊作业、上下交叉施工、对排查出的消防安全隐患,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同时,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强化消防隐患排查,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确保安全。

3、是抓宣传教育。要做好施工班组的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做到“有记录,有签名”,从思想源头上提高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的意识。定期进行消防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出事件能力。项目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参加的消防应急演练。要让人员懂得应急救人及自救的技巧以及现场消防器材、灭火器的正确使用。各班组实际操作,通过演练增强了广大一线工人灭火、自救技能。

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一、健全领导机制,加强防患意识。

学校成立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格日勒图任组长,安监办主任为副组长,其它班子成员及各班班主任为组员。所有行政人员都是责任人并责任到年级到班,落实责任状,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全校师生齐抓共管,共同营造安全、稳定、文明、健康、和谐的育人环境。我校教职员工清醒地认识到:校园内的各类安全隐患依然存在,旧的隐患消除后,新的安全隐患仍会随时出现,学校在加强安全管理的同时,突出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防范工作。

二、严格排查要求,认真排查隐患。

1、把学校消防安全问题放在突出位置。按照局、公安、消防部门的要求严格校园防火管理,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整治期间,学校全面开展了消防安全大检查,对各科室、计算机室、图书室、实验室、教室及各办公室等师生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对电器、电线、灭火器材、消防水源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迅速进行了整改。做到了排查不漏处室、不漏班级、不漏设施,排患务尽、不留死角。发现不安全苗头和现象迅速整改。

2、整改内容:及时更换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插座。增加灭火器数量。

三、加强安全管理,强化安全教育。

学校在组织活动时能充分考虑安全因素,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能根据本学科的特点,科学、合理、认真组织好教学活动,防止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特点,积极探索有效的.消防安全教育形式,努力增强学生的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组织力量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按有关要求加以整改。整改工作落实好整改的责任、措施、经费和时间。整改中做到一个环节一个环节落实,不留死角。同时,整改工作和预防工作很好地结合起来,以改促防。确立“一保安全、二保稳定、协调发展”的工作原则。对易于引发事故的环节给予定期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进行整改。

我们将把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加强管理和防范,充分认识消防安全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力戒形式主义,坚持下大力气、不懈努力,狠抓落实,认真总结经验,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初步建立起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

建筑施工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的总结

总结是在某一时期、某一项目或某些工作告一段落或者全部完成后进行回顾检查、分析评价,从而得出教训和一些规律性认识的一种书面材料,它可以帮助我们有寻找学习和工作中的规律,是时候写一份总结了。那么我们该怎么去写总结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筑施工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的总结,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我公司根据《寿光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由公司主管安全的一名副经理带领安全科、设备科、技术科等科室的主管人员,组成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对公司在建的工程进行了检查。

我公司安全检查领导小组,从20xx年11月1至20xx年11月5日,利用5天的时间对公司在建的工程进行了全面检查,共检查16个工程,下达隐患通知书5份,查出防火隐患5条,对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和项目部主管安全的负责人作了研究,制定了改正的措施,并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xx)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做到有布置、有检查,对制度不健全的要求补全,达到制度上墙,责任到人,各工地健全安全检查小组,对工地防火做到定时和不定时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解决,将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确保安全生产,保证正常安全施工。

1、工地防火检查存在问题

(1)防火组织机构,有的未建立组织机构,制度未上墙,落实责任未到人,有的工地编制防火应急救援预案,有的工地未编制防火应急救援预案,已编制的方案内容不全不具体未审批。

(2)防火配备设施,通过检查大部分工地未按要求在工地重点防火部位,木工棚仓库未配备防火锨、防火砂、防火水、防火器具,少部分工地配备不齐全,未在动火作业区配备专用灭水器具及灭火砂等灭火器械,消防用水未设置专用消防水管线,易燃、易爆材料未设置专用仓库储存,如安全网、外墙保温材料。配电箱未配备干粉灭火器。

1、公司要求各项目部主管安全人员,要与各班组长对公司在这次检查中提出的问题,逐条落实,认真组织重新检查一遍,并做好检查记录,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并填写整改报告报公司,公司安全领导小组进行复查,达到标准要求方可施工,否则继续整改。

2、各项目部要对工程的防火部位,动火区域以及重大危险源部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重要部位配备齐全的防火设施,确保安全施工。

公司要继续坚持每月定期检查一次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牢固树立安全常抓不懈的观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在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的工地进行停工整改,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按照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罚款处理,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职工人身安全,保证安全施工。

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3月3日,根据省局《关于开展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企〔20__〕54号)文件精神,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对超市、大饭店、招待所等经营单位实施检查,检查中发现超市二楼仓库疏散通道被堵,超市疏散通道标志不易引起注意,位于市场三楼的招待所疏散通道未开,超市普遍存在消防器材不足等,执法人员当即对两家超市提出了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对招待所则责令其停业整改。共组织检查组12个,出动检查人员76人次,检查单位51个,发现火灾隐患7处,整改火灾隐患3处,提出防范措施12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政办〔20__〕54号)下发后,我局组织五个检查小组,同时在全市范围内对可容纳50人以上或2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开展全面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126人次,车辆26台次,检查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56家。

通过检查,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存在的问题有:

(一)普遍存在消防安全意识淡薄,业主缺乏基本的消防常识,有的经营场所无任何消防设施。

(二)有的虽然投入大量的财力、物力安装了消防安全设施,但缺乏养护,造成双自动报警系统无法正常使用以及部分喷淋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如百姓超市。

(三)有的.吊顶使用易燃装修材料的扣板,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如微利超市。

(四)有的缺少消防设施,且设置不合理,无应急照明灯、灭火器和安全疏散标志等。

(五)有的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疏散通道被商品或杂物占用现象严重。

(六)有的电器线路布线不规范。

二、主要做法。

(一)局领导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成立了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为副组长,各分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及时召开相关分局负责人会议,传达国家、省及市政府文件精神,部署专项整治工作,明确各分局负责人为专项治理第一责任人,要求各分局指定专人负责专项治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和汇总上报工作。

(二)将专项治理工作作为当前重点工作,各分局抽调精干力量,严格按照通知精神贯彻落实,对辖区内的治理对象按照通知的标准、要求逐一进行检查对照,基本查清了经营单位在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不足和隐患,并责令业主限期整改。

(三)加强了与消防部门的密切配合,在消防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检查工作得以顺利开展,我局执法人员也在此次检查中拓宽了消防安全监管方面的知识,为下一阶段的督促整改积累了经验。

三、下阶段工作。

(一)消防安全监管工作是关系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应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我局作为执法部门将长期坚持不懈抓好这项工作,将可容纳50人以上或2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作为日常监管对象,特别是要将在检查中发现存在不足和安全隐患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及时督促其整改。

(二)各分局切实履行职责,将市场巡查与专项治理工作紧密结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记入巡查记录和录入内容监管系统,全程跟踪督促整改,并进一步健全汇报制度,将拒不整改的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提请相关部门处理。

(三)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配合,及时向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和整改情况,以取得支持,齐抓共管,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避免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

四、几点建议。

(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隐患,建议统一由消防部门收集后以书面形式发出责令整改通知,同时抄送有关部门,各部门严格按照通知内容督促其整改。在监管过程中对拒不整改的经营单位,由各部门及时反馈给消防部门,由消防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总结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消防工作作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样不容忽视。为扎实搞好建筑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119号令)文件精神和要求。本施工现场一方面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另一方面以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为首要,全面落实各项规范的实施。施工现场消防工作实现了全方位、多角度的检查,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消防安全情况汇报如下:

一、落实消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生产制度。以建设安全文明工地为主线,贯彻落实消防安全工作,巩固消防安全整治成果,完善消防安全制度,制定了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并成立了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落实消防专职人员。项目部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重点加强各个班组、生产、生活环节的消防安全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组织项目部管理人员及班组长对施工现场开展全面、大规模的火险隐患排摸工作,对检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无论大小都必须定人、定时、定措施,坚决整改到位,决不留下任何隐患。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工程现场的消防安全。

二、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农民工安全教育。建筑业有其自身的特点:

1、一线操作人员大多来自各地农村,普遍文化程度低下、消防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下发各类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张挂各种挂图画册,并要求各施工班组在严格执行新《消防法》的同时,充分利用民工夜校对施工管理人员、农民工进行分批培训,增强其消防安全意识。

2、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落实责任,制度上墙,编制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方案,拟定详细的消防安全教育计划;确保每一位施工人员都接受细致认真的消防安全教育,做到心中有数,并且将消防安全教育的扎实度作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整体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提高了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浓厚气氛。

三.加大现场管理力度,确保防患于未然。

1、在施工现场留置临时消防车道,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2、施工现场重点防火部位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做到布局、选型合理。每层配备不少于4具灭火器材,每单元按照消防要求每层配置干粉灭火器,要有明显的防火疏散标志,并经常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灭火器材灵敏有效。

3、施工现场保证足够的消防水源,3个10m的消防水池,消防水泵能够保证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要求。

4、是加强了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安装电工和进行电、气焊作业人员,都具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资格证书。进行电、气焊切割作业,设置了专人看护,并配备灭火器具。

5、是加强现场材料管理,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杜绝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易燃材料应做到专库专存,彻底消灭火灾源头。

6、建立健全临时用电管理制度,加强临时用电施工管理,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规范。临时用电施工均由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临时用电都已安装过载保护装置,严禁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

7、加强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日常管理,宿舍内门窗、单人面积等应符合消防要求。严禁乱接电线和使用大功率电器。宿舍已按要求配备了灭火器,并放置在通道等醒目和便于使用的地方。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定期检查中也发现一些问题:

一是个工人安全意识还很淡薄,在施工现场木工作业区吸烟。 二是有部分工人违章用电,乱拉电线。

三是现场灭火器被工人拔掉保险拉环。以上问题经过项目部安全员批评教育,大有改观。

五、下一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生产工作思路

产管理建立施工消防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遏制消防事故。为此,我们将从以下方面做好此项工作。

1、是抓隐患治理。突出抓好消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常态化,做到日日检查,每周重点排查,真正把消防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2、是抓重点防范。突出抓好室外电焊作业、上下交叉施工、对排查出的消防安全隐患,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同时,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强化消防隐患排查,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确保安全。

3、是抓宣传教育。要做好施工班组的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做到“有记录,有签名”,从思想源头上提高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的意识。定期进行消防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出事件能力。项目管理人员、施工作业人员参加的消防应急演练。要让人员懂得应急救人及自救的技巧以及现场消防器材、灭火器的正确使用。各班组实际操作,通过演练增强了广大一线工人灭火、自救技能。

重庆渝中建筑工程公司

海宇学府江山2425#楼第六项目部

2015年4月13日

我公司根据三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黔东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今冬明春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由公司主管安全的一名副经理带领安全科、设备科、技术科等科室的主管人员,组成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对公司在建的工程进行了检查。

一、检查情况:

我公司安全检查领导小组,从2015年1月5至2015年1月7日,利用3天的时间对公司在建的工程进行了全面检查,共检查了xx-x县区域内的2个工程,下达隐患通知书2份,查出防火隐患5条,对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和项目部主管安全的负责人作了研究,制定了改正的措施,并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做到有布置、有检查,对制度不健全的要求补全,达到制度上墙,责任到人,各工地健全安全检查小组,对工地防火做到定时和不定时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解决,将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确保安全生产,保证正常安全施工。

二、存在的问题

1、工地防火检查存在问题

(1)防火组织机构,两个工地均未建立组织机构,制度未上墙,落实责任未到人,两个工地均工地编制防火应急救援预案,有的工地未编制防火应急救援预案,已编制的方案内容不全不具体未审批。

(2)防火配备设施,通过检查大部分工地未按要求在工地重点防火部位,木工棚仓库未配备防火锨、防火砂、防火水、防火器具,少部分工地配备不齐全,未在动火作业区配备专用灭水器具及灭火砂等灭火器械,消防用水未设置专用消防水管线,易燃、易爆材料未设置专用仓库储存,如安全网、外墙保温材料。配电箱未配备干粉灭火器。

三、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制定以下整改措施

1、公司要求各项目部主管安全人员,要与各班组长对公司在这次检查中提出的问题,逐条落实,认真组织重新检查一遍,并做好检查记录,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并填写整改报告报公司,公司安全领导小组进行复查,达到标准要求方可施工,否则继续整改。

2、各项目部要对工程的防火部位,动火区域以及重大危险源部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重要部位配备齐全的防火设施,确保安全施工。

四、我公司对今后的安全管理打算:

公司要继续坚持每月定期检查一次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牢固树立安全常抓不懈的观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在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的工地进行停工整改,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按照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罚款处理,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职工人身安全,保证安全施工。

黔东南州x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月8日

建筑施工消防安全检查工作的总结

我公司根据《寿光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秋冬防火百日大会战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由公司主管安全的一名副经理带领安全科、设备科、技术科等科室的主管人员,组成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对公司在建的工程进行了检查。

一、检查情况:

我公司安全检查领导小组,从2015年11月1至2015年11月5日,利用5天的时间对公司在建的工程进行了全面检查,共检查16个工程,下达隐患通知书5份,查出防火隐患5条,对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和项目部主管安全的负责人作了研究,制定了改正的措施,并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做到有布置、有检查,对制度不健全的要求补全,达到制度上墙,责任到人,各工地健全安全检查小组,对工地防火做到定时和不定时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解决,将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确保安全生产,保证正常安全施工。

二、存在的问题

1、工地防火检查存在问题

(1)防火组织机构,有的未建立组织机构,制度未上墙,落实责任未到人,有的工地编制防火应急救援预案,有的工地未编制防火应急救援预案,已编制的方案内容不全不具体未审批。

分工地配备不齐全,未在动火作业区配备专用灭水器具及灭火砂等灭火器械,消防用水未设置专用消防水管线,易燃、易爆材料未设置专用仓库储存,如安全网、外墙保温材料。配电箱未配备干粉灭火器。

三、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制定以下整改措施

1、公司要求各项目部主管安全人员,要与各班组长对公司在这次检查中提出的问题,逐条落实,认真组织重新检查一遍,并做好检查记录,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并填写整改报告报公司,公司安全领导小组进行复查,达到标准要求方可施工,否则继续整改。

2、各项目部要对工程的防火部位,动火区域以及重大危险源部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重要部位配备齐全的防火设施,确保安全施工。

四、我公司对今后的安全管理打算:

公司要继续坚持每月定期检查一次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牢固树立安全常抓不懈的观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在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的工地进行停工整改,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按照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罚款处理,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职工人身安全,保证安全施工。

寿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4日

建筑消防安全总结

在过去的一年中,我们的团队在努力确保建筑消防安全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以下是我们的总结报告,旨在回顾我们的成就,找出需要改进的地方,并展望未来。

一、工作概述。

在过去的一年中,我们的团队致力于以下工作:

1.实施消防安全培训:我们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消防安全的认识,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

2.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我们对消防设施进行了定期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3.组织演练和演习:我们组织了多次消防演练和演习,提高了员工在紧急情况下的应对能力。

4.更新消防安全政策:我们更新了消防安全政策,以适应新的安全环境。

5.强化消防安全意识:我们通过举办消防安全活动,如消防知识竞赛、消防安全讲座等方式,提高了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二、成就与挑战。

在过去的一年中,我们取得了一些显著的成就,但同时也遇到了一些挑战:

1.培训方面:我们需要更有效地组织和实施消防安全培训,以提高员工的参与度和学习效果。

2.设施检查方面:虽然我们已经对消防设施进行了定期检查,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数量仍然过多,需要进一步改进。

3.演练和演习方面:我们需要更有效地组织和实施消防演练和演习,以提高员工的应对能力。

4.政策更新方面:我们需要更有效地更新消防安全政策,以适应新的安全环境。

5.意识强化方面:尽管我们已经举办了一些消防安全活动,但仍然有一些员工对消防安全不够重视,需要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意识。

三、展望未来。

在未来的一年中,我们的目标是进一步改善消防安全工作,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为此,我们计划:

1.改进消防安全培训:我们将开发新的培训材料,并定期更新培训内容,以提高培训效果。

2.深化设施检查:我们将增加设施检查的频率,并加强对设施的维护和保养,以减少设施问题。

3.优化演练和演习:我们将设计更具有实际意义的演练和演习,以提高员工的应对能力。

4.更新消防安全政策:我们将根据新的安全环境,更新消防安全政策,并加强政策的宣传和培训。

5.举办更多消防安全活动:我们将举办更多消防安全活动,如消防知识竞赛、消防安全讲座等,以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总之,我们将继续努力,以确保建筑消防安全,为创造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做出贡献。

年11月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总结

另一方面,以建筑施工现场监管为要务,全面落实各项规范的实施。对全区建筑施工消防工作实现了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管。

另一方面,切实将安全生产教育活动纳入常态监管,确保每一个施工人员都接受细致认真的消防安全教育,全面提高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浓厚气氛。

三、

加大现场管理力度,确保防患于未然。

1、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留置临时消防车道,并保证其畅通。

2、要求施工现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做到布局,选型合理。

3、要求施工现场保证足够的消防水源,能够保证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要求。

4、严格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管理,要求安装电气设备和进行电、气焊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5、加强现场材料管理,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得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6、要求施工单位建立健全临时用电管理制度,加强临时用电施工管理,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规范。

7、要求施工单位加强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日常管理、工棚内门窗管理、单人面积等应符合消防要求。

通过这一系列的措施,我区建筑施工消防工作总体处于可控状态,没有发生任何消防火灾事故。

范文仅供参考感谢浏览。

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接到上级文件后,校领导十分重视,立即召开校领导班子会,学习领会上级文件精神,研究部署我校专项治理工作。校领导充分认识到,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关系到全校师生的人身安全和物资设备的安全,责任重大。其它工作的好坏是质量问题,安全工作的好坏是成败问题。因此,对全校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了严密的组织和布置。成立了以校长任组长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全校消防安全现状进行分析,结合学校的财力物力,制定出了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并安排有关科室分步实施。

组长:校长。

副组长:副校长。

成员:学校领导班子及全体班主任。

二、认真开展自查,及时发现不安全隐患。

学校检查组对学校教室、教师宿舍、学生宿舍,学校师生食堂,实验室,走廊护栏等进行了认真的检查。通过两天的自查,发现一些问题:

1、学校校园面积狭窄,场地拥挤,一旦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疏散难度大。

2、学生宿舍内少数灯头开关,插头等外壳破损,有不安全隐患。

3、一些电线线路零乱,有不安全隐患。

4、学生宿舍个别床铺摆放不合理,不利于疏散。

三、高度重视,及时整改。

学校检查组在发现这些问题后,高度重视,及时安排整改。对零乱电线线路,灯头插头破损马上安排人员进行了整理、修理。对学生床铺的摆放进行了规范。

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教育。

学校充分利用校园网、宣传橱窗、黑板报、学校广播、校报、校刊等宣传阵地进行大力宣传,并利用全校集队、班会课对学生进行安全意识教育和自救自护的常识教育。并组织了师生开展消防疏散演练活动,教会学生火灾逃生自救的方法。

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项工作是维护稳定大局的需要,是学校生存、发展的需要。我校消防安全工作,取得了一些可喜成绩,但我们仍会按照上级领导的要求,结合日益变化的客观形势继续努力做好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我们将加大工作力度,促使我校消防安全学校工作再上新的台阶。

工地建筑施工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总结

我公司根据《寿光市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秋冬防火百日大会战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由公司主管安全的一名副经理带领安全科、设备科、技术科等科室的主管人员,组成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对公司在建的工程进行了检查。

我公司安全检查领导小组,从2013年11月1至2013年11月5日,利用5天的时间对公司在建的工程进行了全面检查,共检查16个工程,下达隐患通知书5份,查出防火隐患5条,对消防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和项目部主管安全的负责人作了研究,制定了改正的措施,并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做到有布置、有检查,对制度不健全的要求补全,达到制度上墙,责任到人,各工地健全安全检查小组,对工地防火做到定时和不定时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解决,将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确保安全生产,保证正常安全施工。

1、工地防火检查存在问题

(1)防火组织机构,有的未建立组织机构,制度未上墙,落实责任未到人,有的工地编制防火应急救援预案,有的工地未编制防火应急救援预案,已编制的方案内容不全不具体未审批。

(2)防火配备设施,通过检查大部分工地未按要求在工地重点防火部位,木工棚仓库未配备防火锨、防火砂、防火水、防火器具,少部分工地配备不齐全,未在动火作业区配备专用灭水器具及灭火砂等灭火器械,消防用水未设置专用消防水管线,易燃、易爆材料未设置专用仓库储存,如安全网、外墙保温材料。配电箱未配备干粉灭火器。

1、公司要求各项目部主管安全人员,要与各班组长对公司在这次检查中提出的问题,逐条落实,认真组织重新检查一遍,并做好检查记录,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并填写整改报告报公司,公司安全领导小组进行复查,达到标准要求方可施工,否则继续整改。

2、各项目部要对工程的防火部位,动火区域以及重大危险源部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重要部位配备齐全的防火设施,确保安全施工。

公司要继续坚持每月定期检查一次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牢固树立安全常抓不懈的观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在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的工地进行停工整改,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按照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进行罚款处理,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职工人身安全,保证安全施工。

寿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4日

古建筑消防安全制度

第一条古建筑是国家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国家文明的重要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消防监督条例》的精神,为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古建筑免遭火灾危害,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及历史纪念建筑物、古墓葬中保留有地地面建筑的保护单位,均属本规则管理范围。

各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革命纪念建筑物、博物馆及各类文物保管陈列单位也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古建筑的消防工作,要贯彻从严管理、防患未然的原则。

第四条 爱护国家公共财产是我国公民的神圣义务。每个公民都要时刻提高警惕,防止古建筑发生火灾。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古建筑的消防工作,由各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具体负责。当地市、县文物管理部门负责领导。

地方公安机关予以监督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

第六条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要把预防火灾列为整个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切实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使防火工作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 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即为该单位的防火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其具体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当地政府发布的消防法规和有关指示;

(二)认真实行逐级防火负责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领导制订和督促实施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四)领导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五)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整改火险隐患;

(六)组织领导专、兼职消防人员和群众性义务消-防-队开展工作;

(七)负责规划配置消防器材设备和水源设施;

(八)领导制订灭火计划,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有效的扑救。参予火灾原因调查,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

第八条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应根据范围、任务大小,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管理干部,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定期教育训练,开展经常性的自防与联防活动。做到平时能防火,有灾能及时扑救。

第九条 凡在古建筑单位工作的职工和宗教职业者,均须具有基本的防火与灭火知识,积极参予消防活动,并作为工作考核的一个条件。

第十条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的消防设施和各项防火活动经费,在本单位管理费中开支。如需设置重大的消防安全设施,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拨款解决。

第三章 预防火灾

第十一条 凡古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必须严格对一切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禁止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堆存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品。严禁将煤气、液化石油气等引入古建筑物内。

第十二条 禁止利用古建筑当旅店、食堂、招待所或职工宿舍。

禁止在古建筑的主要殿屋进行生产、生活用火。

在厢房、走廊、庭院等处需设置生活用火时,必须有防火安全措施,并报请上级文物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否则一律取缔。

第十三条 在重点要害场所,应设置“禁止烟火”的明显标志。

指定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古建筑,如要点灯、烧纸、焚香时,必须在指定地点,具有防火设施,并有专人看管或采取值班巡查等措施。

第十四条 在古建筑物内安装电灯和其他电器设备,必须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技术规程。

已经引入电源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补办审批手续。凡违反消防安全要求的,必须限期拆除或另行安装。

第十五条 凡与古建筑毗连的其他房屋,应有防火分隔墙或开辟消防通道。

古建筑保护区的通道、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和侵占。

第十六条古建筑需要修缮时,应由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制订消防安全措施,严格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并报上级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才能开工。在修缮过程中,应有防火人员值班巡逻检查。遇有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为预防雷击引起火灾,在高大的古建筑物上,应视地形地物需要,安装避雷设施,并在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检测维修,保证完好有效。

第十八条 各古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应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消防安全管理的具体办法,明文公布执行。

第四章 灭 火

第十九条 古建筑保护区,必须设有相当数量的消防用水。

在城市有消防管道的地区,要参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设置消火栓。

在缺乏水源的地区,要增设消防水缸,修建蓄水池。

供古建筑消防用水的天然水源,要在适当地点修建可供消防车吸水的码头。

原有的天然水源,应妥善维护,保障消防用水。

第二十条古建筑管理与使用单位应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具与报警设施。在收藏、陈列珍贵文物的重点要害部位,要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安装自动报警与灭火装置,定期测试,保持完好。

第二十一条 公民在发现火警时,应迅速报警,并立即进行扑救。

起火单位的领导人,必须及时组织力量,迅速有效地进行扑救。邻近单位和群众均应积极支援。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认真执行本规则,在预防火灾中工作积极、成绩显著;在灭火战斗中英勇机智、表现突出,使国家财产免受重大损失者,主管部门应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则,对防火工作放任自流、玩忽职守;以及引起火灾,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者,应分别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或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文化部、公安部联合制订。各省、市、自治区文化、公安部门可结合当地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所明确的高层民用建筑。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业主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使用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高层居民住宅楼等高层建筑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层建筑消防相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投诉、举报。

第二章消防职责和义务

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有关部门和单位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责任制,协调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重大问题,为高层建筑灭火救援提供必要的人员、装备等保障,对高层建筑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根据高层建筑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为本行政区域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配备登高消防车等特种装备器材。

对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农民集中居住区、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区的高层建筑,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业主、使用人提供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机构。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层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责任,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按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抽查建筑外保温、外墙装饰材料的质量。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中审查高层建筑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监督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将其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能力建设和职责履行情况纳入行业管理、信用评价、先进评比等内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可以组织维修、更新或者改造。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高层建筑户外广告牌、店招店牌和相应景观照明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高层建筑内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不予发放相关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法应当事先取得而未取得消防批准文件的在高层建筑内设置娱乐场所等申请,不予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高层建筑共用部位消防安全由全体业主共同负责,高层建筑专有部分消防安全由相关业主各自负责。

高层建筑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时,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消防安全责任由业主、使用人共同承担。

高层建筑未依法经消防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或者经抽查不合格未停止使用,以及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因建设单位原因致使高层建筑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安全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同一高层建筑有2个或者2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业主、使用人应当确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统称统一管理机构)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统一管理机构确立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前期物业管理的内容。

对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的高层建筑,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规定,督促、协助业主、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业主、使用人应当与统一管理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责任书,对消防安全管理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费用落实方法和程序、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统一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业主、使用人办理消防档案资料移交以及消防设施、器材和共用部位消防安全查验等承接管理手续。

统一管理机构发生变更时,业主、使用人应当协助变更后的统一管理机构查验消防设施、器材和共用部位消防安全,办理相关承接管理手续。

第十八条统一管理机构在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三)定期组织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设施全面检测;

(六)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并妥善保管消防档案资料;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或者约定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统一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管理情况。业主、使用人应当明确其专有部分或者使用部分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配合统一管理机构做好消防工作。

第十九条业主、使用人有权对统一管理机构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责任书情况进行监督,查阅消防档案资料,了解掌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以及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等情况。对未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责任书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统一管理机构,有权依法予以更换,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从事高层建筑消防工作的有关消防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取得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资格,相关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价格、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二)严格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严禁擅自拆、改、装燃气设备和用具;

(五)保持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堆放物品、存放车辆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

(六)保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

(八)发现违章用火、用电或者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等行为的,及时报告统一管理机构;

(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或者约定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更新、改造和共用部位火灾隐患整改的费用,在建筑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除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等依法或者约定由物业服务费用支出的外,其他费用可以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由相关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担。费用支出情况应当向业主公示。

高层建筑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影响公共安全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整改费用,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三章消防管理和应急处置

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高层建筑(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建筑外保温系统改造)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还应当依法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营业。对依法应当办理消防备案手续的高层建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予以重点抽查。

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并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室内消火栓箱内应当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二)大型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控制室应当设置于建筑首层靠外墙部位;

(三)病房楼等人员不易疏散的高层建筑应当设置避难层(间);

(五)建筑高度超过100米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重要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者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第二十四条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应当采用不燃材料搭设,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应当采用阻燃型安全防护网。

高层建筑施工时,应当按照施工进度设置室内外临时消防给水设施。高层建筑依法投入使用前,临时消防给水设施不得拆除或者停用。

在建高层建筑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以及锅炉房、厨房操作间、可燃物品或者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库房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临时用房。

第二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进行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筑使用功能,改动防火分区、消防设施等消防设计内容,降低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对高层建筑进行局部改造或者内部装修的,应当事先告知统一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机构应当与业主、使用人、装修施工单位书面约定装修过程中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明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对高层建筑进行局部改造或者内部装修不得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的使用,施工区域与其他区域之间应当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

第二十七条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消防车取水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等,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并加强日常管理。

划定、设置停车泊位、设施时,不得妨碍消防车通行。不得在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设置固定隔离桩等设施。不得在高层建筑周边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或者在高层建筑消防救援场地上空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作业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设备。

第二十八条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的醒目位置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明示使用、维护的方法和要求。

高层建筑的人员主要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位置应当设置明显标志或者警示标语,提示火灾危险性,标明安全逃生路线和安全出口方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分隔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不得占用避难层(间)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

第二十九条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闭门器、顺序器应当完好有效;常开式防火门应当保证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者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可靠措施。

第三十条倡导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自救呼吸器、逃生梯和逃生缓降器等灭火逃生器材,并放置在醒目、便于操作的部位。

高层建筑内的宾馆客房应当设置应急疏散路线图,配备手电筒、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其使用说明。

第三十一条消防设施发生故障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组织维修。因建筑改造、设备检修等情况需要临时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三十二条统一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消防设施检测、维修、停用登记制度,并将消防设施年度检测记录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三条统一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值班员职责、接处警操作规程等工作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

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方便巡查、确认火灾所需的通讯、视频和初起火灾扑救所需的个人防护、破拆等设备、器材,并采取措施确保值班人员能够及时操作消防泵、配电装置、排烟(送风)机等消防设备。

第三十四条消防控制室应当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掌握接处警操作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确工作状态。

第三十五条高层建筑应当根据火灾危险性划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严禁在高层建筑内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层建筑及其地下部分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高层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在高层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在高层建筑内使用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及设置使用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应当制定用火管理制度,明确明火作业事先办理手续的程序,落实作业现场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八条电器设备安装、线路敷设和维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管理规定。统一管理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用电情况进行检查,依法组织对电器设备和线路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擅自增加大功率用电设备。

第三十九条高层建筑内的厨房排油烟管道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清洗,宾馆、餐饮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厨房排油烟管道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检查、清洗和保养。

第四十条统一管理机构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每月至少开展1次防火检查,并填写巡查、检查记录。统一管理机构防火巡查和检查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重点对共用部位消防安全、消防控制室工作制度落实、高层建筑内的单位和场所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等进行检查、指导。

高层建筑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每2小时至少进行1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高层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和场所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防火检查。

第四十一条统一管理机构、业主、使用人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并及时整改,整改期间应当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整改的火灾隐患,统一管理机构、业主、使用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四十二条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自防自救。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高层居民住宅楼应当依托统一管理机构,建立由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安人员、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组成的消-防-队,承担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初起火灾扑救等任务。

第四十三条统一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高层建筑的特点和使用情况,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业主、使用人应当配合并积极参加。

高层建筑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本单位员工参加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四十四条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统一管理机构、业主、使用人应当立即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并协助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做好有关灭火救援工作。

高层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明确疏散引导员,负责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牵头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四十五条火灾扑灭后,统一管理机构、业主、使用人应当组织保护火灾现场。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清理火灾现场,移动火灾现场中的任何物品。

统一管理机构、业主、使用人应当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进行全面分析,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改进消防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应当责令改正;造成火灾事故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在建高层建筑内设置员工宿舍或者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临时用房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发现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暂时停止施工,或者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工作时,未依据本规定履行统一管理机构职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有关消防安全情况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临时停用消防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高层建筑内的宾馆客房未设置应急疏散路线图,或者未配备手电筒、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高层建筑内的宾馆、餐饮场所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厨房排油烟管道进行检查、清洗和保养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划定停车泊位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二)在高层建筑消防救援场地上空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作业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有关设施、设备的。

第五十三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规定给予处罚、予以强制:

(一)占用避难层(间)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妨碍安全疏散的;

(二)在高层建筑及其地下部分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三)在高层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的。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所有权人;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以承租或者承包、受委托经营等方式实际使用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单位及个人。

建筑安全总结

根据上级6月份关于安全月的要求,我项目组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及其生活区及办公区、现场施工区、大型机械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具体情况如下:

2、 活动板房楼梯是使用双向疏散,并且不超过规定的15米;

4、 生活区内照明一律采用36v安全电压,房间内没有设220v的插座;

5、 个别工人宿舍还有吸烟现象,要求设立一个水桶,专门仍放烟头;

7、 消防箱内的水龙带严禁挪用,一个消防箱内必须两卷消防水龙带和一个消防水枪,缺少的一律补齐。

2、对现场出现的一些可燃材料项目都进行集中堆放,并派专人进行管理;

3、施工现场采用环形消防水管,并按要求配备消防栓口及消防水龙带;

4、混凝土罐车不得使用、消防水龙带、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进行洗车;

5、各种木料严禁堆放在安全消防通道上,要保证消防安全通道的畅通;

8、施工现场存在高处作业的施工人员对于安全带的使用,还有施工现场在吊篮上进行作业的人员一定要系好安全带而且一个吊篮上不得少于2人也不得多余两人。

2、施工现场安装幕墙单位使用吊篮,要求该单位吊篮使用完毕后全部都降到底层并断电保证吊篮无人施工时不晃动,吊篮单位的人员在每天要对现场的吊篮进行检查(安全锁、安全绳、电缆线和保护罩等),并出具检查报告存档备查。

现场存在问题:

1、电线拖地,部分电线挂设在钢管上,未使用绝缘“s”钩进行挂设;

4、个别库房内灭火器配备数量不符合要求;

5、个别三级配电箱无门,要求立即进行更换三级配电箱。

针对现场检查出的问题,我项目对分包单位进行下发整改通知单和罚款通知单,并要求分包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知识

“消防”患即预防和解决人们在生活、工作、学习过程中遇到的人为与自然、偶然灾害的总称。下面是关于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知识的内容,欢迎阅读!

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凡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都属于高层建筑,建筑高度超过100m高度建筑通常称为超高层建筑。高层建筑如发生火灾,通常呈现出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火灾蔓延速度快

由于高层住宅建筑火灾蔓延途径多,影响火势蔓延的因素复杂,本身具有烟囱效应,加上各楼梯间、电梯井、管道井、风道、弱电井等竖向并道,如果防火分隔处理不好,火势可以通过门、窗、走廊等途径水平蔓延,也能竖向管井和孔洞、共享空间缝隙等途径蔓延。

2、人员疏散困难

高层住宅建筑楼层多,楼层高,垂直距离长,人员疏散到地面相对于低层建筑时间长;高层住宅建筑人员密集,疏散困难;高层住宅建筑发生火灾时由于各竖井空气流动畅通,火势和烟雾向上蔓延快,增加了疏散的难度。

3、火灾扑救难度大

目前的消防车供水能力和供水器材的耐压强度达不到所需的高度,发生火灾时从室外进行扑救相当困难。

高层住宅建筑普遍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

相对于高层建筑火灾的突出特点以及产生的严重后果,目前高层建筑存在的`消防安全现状不容乐观。

目前,一些老式高层住宅仍存在建筑下部用于办公、商业的公共部分与上部住宅部分共用楼梯间的现象,由于公共场所人员流动量大、出入频繁,防火门上的闭门器很容易失效,防火门无法完全闭合,造成火势及浓烟可能通过楼梯间向上蔓延,导致人员无法从住宅向下疏散。有些业主甚至随意改变住宅楼内建筑构件,大大降低了建筑的防火性能。

还有一些业主擅自改变住宅的使用性质,同样造成了火灾隐患,主要表现为:一是部分住宅小区的物业公司谋取私利或管理不严,将规划使用性质为汽车库、自行车库或物业管理用房的场所擅自出租,改为商铺、仓库等或作为物业公司服务人员的生活用房;二是部分小区业主将房屋出租给他人或公司作为仓库使用等。这些未经审批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建筑使用性质的行为,势必增加住宅楼的火灾危险性,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由于规划设计上存在缺陷、疏于管理以及部分业主的消防意识淡薄,高层住宅小区消防车通道被占用、消防登高面被破坏的情况普遍存在,严重阻碍了消防车通行。还有一些小区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物业公司或小区自行成立的管理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不够重视,消防设施没有定期维护保养,损坏严重。一旦高层住宅建筑发生火灾,将严重阻碍灭火救援工作的开展。

高层住宅建筑外立面装修或户内装修时,由于点火源、可燃物、助燃物同时存在,假如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严,安全防护措施未落实到位,工人违规操作,就容易引发火灾。同时,房屋内装修使用的大量易燃材料、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塑料和化纤制品等增加了住宅的火灾危险性,并在发生火灾时,产生大量浓烟和剧毒物质,影响人员疏散逃生。

有些住宅建筑采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燃烧快、释放有毒气体,还会滴融,引起垂直燃烧,更增加了建筑的潜在危险。除此之外,各种大功率电器成为家庭日常必需品,用电量急剧增加,电器、线路超负荷运转,也给高层建筑防火埋下了隐患。另外,有些高层住宅建筑用电线路隐蔽埋设,长期使用后老化的电线难以检查,不易进行维修或更换,容易造成漏电、短路,进而导致火灾。

1、规范高层建筑物设施,高层建筑物都必须有火灾自动报警、灭火喷淋系统,消防设施要完好有效。

防火分区要严格控制面积大小,防火分区是用较高耐火极限的墙和楼板等构件划分出的,能在一定时间内阻止火势蔓延的防火区域,对于高层建筑物来说防火分区的最大面积要严格: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物的每层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面积为1000平方米,二类的高层建筑物为1500平方米,地下室为500平方米。控制最大面积是为了在允许时间内把火扑灭,确保人员疏散安全。设置避难层或避难间。

避难层或避难间是保障高层建筑物内人员在发生火灾时安全脱险的一项有效措施。设置消防电梯。在高层建筑物工作生活的人们最熟悉的交通工具是电梯,当发生火灾时人们会下意识地逃往电梯,若在火灾刚发生时,利用电梯或许可以成功的疏散人员。室内装修应当用不燃材料装修。

2、加强消防管理工作,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对高层建筑物内的工作人员要制定岗位防火职责,每一幢高层建筑物内至少有一个专职防火人员,每一层配备一名兼职防火人员,同时人员要经过严格的消防培训,要做到分工明、责任清、各负其责。制定灭火预案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高层建筑物火灾作为突发事件,应制定火灾突发事件的处置方案,并按照处置方案进行教育训练和模拟演练,做到发生火灾时按照预案规范处置,临危不乱,从而减少人员伤亡。定期检查、维修、测试固定消防设施,确保完好有效。

这些固定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是发现火灾以及扑灭火灾强有力的保障。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很多火灾都是由于隐患长期不整改或没有及时消除而引起来的,每日防火巡查制度的落实,也能有效地预防火灾的发生。

发生火灾时,最好能判断火源点,再判断先灭火还是逃生。打个比方,如果涉及电起火,先关闭电闸,千万别用水去灭,会触电,要用灭火器救。厨房起火,可用湿毛巾、围裙、抹布将火源盖住等。

如果你不会救火,那就要想办法第一时间选择逃生。怎么逃?这也有讲究。开门前先用手触摸门把锁,如果门锁温度很高,或有烟雾从门缝中往里钻,说明大火或浓烟已封锁房门出口,千万别贸然打开房门。离开房间时要把房门、疏散通道门关闭,防止烟气进入走道。切忌为了财物折回着火房间。

1、家庭常备灭火器。有条件的家庭一定要给家里配备一个灭火器,如果家里发生火灾时,家庭主力成员可以第一时间用灭火器灭火。其他人员,如老人、孩子等要快速离家下楼逃生,同时拨打119,清楚告诉消防员自家的具体位置。遇到火势无法控制的情况下,及时下楼,走时要把房门关上,防止烟气进入楼道。

2、疏散楼梯逃生。如果火或烟在所在楼层之上,尽量往下跑。如果火在当事人所处楼层下,最好尽量跑到便于消防登高车触及的窗口。在疏散逃生时,要熟悉了解所居住场所的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位置情况,一般高层建筑都有至少两部以上的楼梯可供疏散,着火时切勿使用电梯。

3、果断冷静。无论是自家、邻居或其他楼层起火,不要迟疑,第一时间疏散逃生,还应大声呼喊周围邻居一起疏散逃生。疏散逃生尽量靠右侧,扶好楼梯扶手或扶墙,切忌混乱,导致发生踩踏事故。

4、防毒措施。疏散逃生时,要有防烟气中毒措施,用湿毛巾或者打湿的口罩捂住口鼻。火灾时高层建筑死亡人数中被烟气熏死的人员比例达到80%以上,在高温和浓烟条件下,连戴着呼吸面罩都要被呛,更不要说湿毛巾。但在火灾发生的初级阶段,湿毛巾是必备的逃生装备,毛巾浸湿后叠三折(八层)有较好的滤烟效果。高楼火灾中大部分致死情况是吸入浓烟导致窒息,因此逃生时要弯下腰匍匐前进,同时用毛巾、手帕捂住鼻子。为了做到未雨绸缪,有备无患,平时可以自行备一套火灾逃生应急包(防毒面具、强光手电筒、逃生缓降器、救生锤等)。

5、勿盲目跳楼。不能及时离开火场时,可选择进入避难层(间)躲避,等待救援。当实在没有去路,可以躲进自己家里或邻居家里(远离着火点),且用多种明显方式发出求救信号,引起救援人员的注意。发现门锁温度很高,用毛巾、被子等塞住门缝,并泼水降温,延迟火焰蔓延的速度,等待救援。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高层建筑的火灾预防等日常消防安全管理。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和施工的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等居住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建筑。国家相关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应当全面落实业主和使用人的消防安全责任,健全消防安全防范统一服务体系,坚持以防为主,强化监督管理。

第四条业主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高层建筑(或者其部分)由使用人实际使用的,使用范围和期限内的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由使用人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依法订立的相关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享有高层建筑(或者其部分)所有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以承租、承包、受委托经营等方式实际使用高层建筑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相关制度,加强高层建筑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个人及其家庭应当了解所在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的基本情况,学习消防常识和必要的灭火逃生技能。倡导家庭配备手电筒、灭火器、防烟面具等应急逃生消防器材。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超负荷用电;

(二)违反规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四)制造、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

(五)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或者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

(七)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

(九)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违法使用爆炸性物质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违反第四项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违法制造、储存爆炸性物质的规定给予处罚。

(四)违反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单位、个人因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引起火灾或者造成火灾危害扩大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行为人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条同一高层建筑有2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业主、使用人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统一管理机构),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承担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作。

第八条统一管理机构(含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下同)应当在管理区域内做好下列消防安全工作:

(一)建立防火巡查制度,填写和张贴巡查记录表;

(三)按照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及器材标志,标示使用方法;

(四)对临时停车进行管理、疏导,根据需要标示禁停警告;

(五)根据业主、使用人的授权,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并加强管理;

(六)其他依法或者依照相关约定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巡查记录表及填写、张贴的具体要求,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制订。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统一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统一管理机构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劝阻、督促改正;发现消防设施损坏、无法正常运行等情况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应当支持、监督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作。

统一管理机构对不听劝阻、制止的行为和不能及时消除的消防隐患,除依法采取相关火灾预防措施外,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第十条高层建筑保修期满后,其消防设施的检测、维修、更新、改造等费用,依法或者依照业主的约定从物业服务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等经营性收益中支出;经费不足的,可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依法分摊。

第十一条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无法正常运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判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统一管理机构应当立即组织制订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资金支出方案,并向业主委员会提交;业主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征求业主意见,经符合规定人数的业主同意后及时组织实施。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标准和委托合同的规定,向委托人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完成相关服务后,应当向委托人提交维修保养报告书或者检测报告书,其内容应当包括单位名称、操作人员姓名、消防设施状况、维修保养或者检测的时间等事项。

对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应当自出具检测报告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书的副本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受委托人等指使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书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时对指使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从事高层建筑自动消防系统操作和消防设施检测等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或者委托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高层建筑自动消防系统操作和检测等业务。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鼓励建设和运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高层建筑按规定建成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当联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协调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整改重大火灾隐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的高层建筑,应当督促和指导有关业主、使用人确定统一管理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对相关工作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六条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

本规定实施前高层建筑经批准已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外墙保温材料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机构,组织采取下列措施:

(二)限期拆除外墙上已安装的广告灯箱等易产生高温的设施;

(三)按照现行规定对燃烧性能等级偏低、隐患较大的部位实施改造。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物业服务活动的管理和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执法活动予以协助、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层建筑内设立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审批管理,对未取得消防 批准文件的有关申请,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不予发放经营许可证,依法不予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订和实施高层建筑年度消防监督抽查计划,并由公安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年度抽查情况。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及时登记、核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高层建筑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业主、使用人、统一管理机构限期整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整改火灾隐患通知书应当抄送业主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还可以抄送村(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

对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予以通告或者公告;必要时,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管理需要,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有关处罚决定书,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处罚的,视情将处罚情况抄告物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结合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实际,加强对统一管理机构、有关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并通过本机构网站等途径向社会提供消防服务行业的有关信息。

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从事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机构,结合本省实际,按照严格管理、规范管理、科学管理的原则,制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地方标准。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对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 职责与义务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四)组织有关部门针对高层建筑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五)为高层建筑灭火救援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消防装备和经费保障;

(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在高层建筑消防工作中除应当履行前款第(一)、(二)、(六)项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参与高层建筑灭火救援工作;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未实行物业管理的高层建筑业主或者使用人进行自我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督促火灾隐患整改;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五)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安排开展相关消防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四)开展高层建筑消防监督检查,依法督促单位或者个人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五)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七)组织公安消-防-队和指导专职消-防-队实施专业技能训练;

(八)督促专职消-防-队配备并维护消防装备、器材;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从监管、列管单位中确定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二)依照规定对公众聚集场所实施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三)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四)按照职责范围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将涉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避难场所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管理,在对高层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

第十条 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高层建筑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的高层建筑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高层建筑使用的消防产品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对高层建筑内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生产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城-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其管理范围内占用消防车通道及消防扑救场地等行为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下列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

(一)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

(二)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四)经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后未被抽中的,因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造成建设项目未达到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上述高层建筑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进行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单位或者个人对高层建筑进行局部改建、扩建或者装修时,应当与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进行约定;没有约定的,消防安全由双方共同负责。

第十六条 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其业主是消防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遵守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规约;

(二)及时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按规定承担整改费用;

(三)不得违法设置经营性场所或者库房;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高层建筑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业主负责,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所有业主共同负责。

第十七条 高层建筑使用人在使用、管理范围内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高层建筑业主与使用人应当对消防安全进行约定;没有约定的,消防安全由双方共同负责。

第十八条 高层建筑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消防安全进行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作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定期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制定预防火灾、灭火救援和应急疏散方案并开展演练;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七)妥善保管高层建筑消防档案资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新建、改建、扩建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安装用于扑救施工工地火灾的临时消防供水设施。

第二十条 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消防安全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火灾预防知识;

(三)灭火救援、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四)其他应当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内开展下列消防安全宣传工作:

(二)编印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利用广播、视频、公告栏等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第二十三条 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消防安全设计。

消防车道、消防扑救场地应当设置明显标志,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扑救的障碍物。广告牌、雨篷等外墙设施不得妨碍消防排烟和灭火救援。避难层、避难间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且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非法占用。

第二十四条 高层建筑管理人应当对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对出现故障或者损坏的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需要暂时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高层建筑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停用前二十四小时应当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五条 对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共有部分火灾隐患整改或者维修共用消防设施的费用,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业主与使用人、高层建筑管理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高层建筑的建筑构件、室内装修和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地方标准。

第二十七条 高层建筑业主将住宅改建为宾馆、餐饮等经营性场所或者作为库房使用的,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八条 高层建筑内用火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在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危险场所吸烟或者使用明火;

(二)不得在商店、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三)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明火照明或者取暖;

(四)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九条 高层建筑内宾馆、餐饮场所的炉火、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必须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宾馆、餐饮场所的经营者至少每季度对厨房烟道、燃气管道进行一次检查、清洗和保养。

第三十条 高层建筑管理人应当对所管理的高层建筑逐栋制定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应急疏散方案,其主要内容是:

(一)高层建筑的基本情况;

(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三)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

(四)防火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消防宣传教育;

(六)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七)应急疏散的程序和措施;

(八)扑救初期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九)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三十一条 高层建筑管理人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 高层建筑管理人应当开展防火巡查、检查。

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事业等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至少每月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重点单位或者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每日组织防火巡查。

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专人值班、专人负责制度。值班人员应当经过专门机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第三十四条 高层建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根据需要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入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

第三十五条 鼓励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四章 火灾救援

第三十六条 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发现火灾的人员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三十七条 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高层建筑管理人应当立即开启固定消防设施,组织人员疏散,开展初期灭火救援,协助做好火情侦查、人员救助、灭火救援、秩序维护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应当立即出警,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救援。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建立消防无线通信指挥网络,配备满足灭火救援的通信设备,必要时依照灭火救援预案以人工方式保持联络,确保火灾现场通信畅通。

电信部门应当做好火灾事故现场应急通信保障的协调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地传达火灾事故现场信息和调度指挥命令。

高层建筑管理人应当配备必要的通信工具,协助做好火场联络保障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四十二条 规划、住建、工商、质监、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高层建筑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2层及2层以上的公共建筑。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高层建筑房屋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管理人,是指高层建筑交付使用后,业主自行统一管理的组织、个人,或者接受业主委托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高层建筑,是指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

高层工业建筑和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的消防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高层建筑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负责高层居住建筑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消防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高层建筑消防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并协调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检查;

(三)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社会联动机制,组织指挥高层建筑的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高层建筑消防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实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二)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高层建筑消防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六)定期对高层建筑的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免费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高层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依法审查高层建筑周边的消防车通道,保障消防车通道的宽度、间距、转弯半径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高层建筑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高层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十条 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质量作为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保证高层建筑消防用水,定期维护市政公共消火栓、消防水池等消防供水设施。

单位自行投资建设给水管网的,应当同时建设公共消火栓、消防水池等消防供水设施并负责管理维护。

第十三条 高层建筑的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四)利用广播、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社区网络等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六)制定火灾预防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或者约定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高层建筑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规约,负责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工作;

(四)不得违法设置经营性场所或者库房危害公共消防安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第三章 消防管理和火灾预防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高层建筑的外墙保温材料,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使用可燃材料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六条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应当设置避难层(间)。建筑高度超过100米且标准层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时,应当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者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第十七条 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老年公寓不应设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当设在首层或者二、三层,并设置单独出入口。

高层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的,应当设置在首层或者二、三层,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必须设置在其他楼层时,还应当保证建筑面积、出口数量、防烟排烟设施、疏散指示标志等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高层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老年公寓、公共娱乐场所、宾馆客房和医院的高层病房楼应当设置应急疏散路线图,配备移动照明灯具、防烟面罩、逃生绳、缓降器等辅助逃生器材,并放置在醒目、便于操作的部位。

第十九条 高层建筑外墙装饰、装修及广告牌设置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要求,不得影响高层建筑防火防烟性能和火灾扑救行动。

第二十条 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应当采用不燃材料搭设,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应当采用阻燃型安全防护网。

高层建筑施工高度超过24米的,施工单位应当随施工进度保证消防水源。

在建高层建筑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以及锅炉房、厨房操作间、可燃物品或者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库房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临时用房。

第二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进行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 高层建筑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对高层建筑进行局部改造或者内部装修的,应当事先告知高层建筑的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对高层建筑进行局部改造或者内部装修不得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的使用,施工区域与其他区域之间应当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高层建筑使用功能,改动防火分区、消防设施等消防设计内容,降低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第二十三条 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消防车取水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等,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并加强日常管理。

高层建筑周边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或者在高层建筑消防救援场地上空设置妨碍举高消防车作业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设备。

第二十四条 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明示使用、维护的方法和要求。

高层建筑的主要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应当设置明显标志或者警示标语,提示火灾危险性,标明安全逃生路线和安全出口方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分隔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不得占用避难层(间)或者改变其使用功能。

第二十五条 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落实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掌握接警处警操作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及时处理火警信号。

第二十六条 高层建筑应当根据火灾危险性划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在高层建筑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层建筑内及其地下部分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高层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用管道供气方式。禁止在高层建筑地下部分使用液化石油气。在高层建筑内使用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及设置使用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高层建筑的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制度,对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新上岗的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九条 高层建筑的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应当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每2小时至少进行1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第三十条 高层建筑的共用消防设施发生故障或者损坏的,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应当及时组织维修。因建筑改造、设备检修等情况需要临时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高层建筑的共用消防设施需要维修、更新和改造的,可以依法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章 火灾救援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建立消防应急救援调度指挥中心;当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统一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掌握执勤辖区内每栋高层建筑的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制订火灾扑救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火灾扑救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高层建筑的基本情况;

(二)固定消防设施设备的状况;

(三)外部消防水源的分布和使用方案;

(四)重点部位消防力量部署;

(五)火灾扑救技术战术措施;

(六)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七)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八)火灾扑救注意事项。

第三十三条 高层建筑发生火灾后,发现火灾的人员应当立即拨打119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火警后应当立即出警,迅速、准确、安全地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三十四条 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高层建筑的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应当立即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并协助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做好有关火灾扑救工作。

高层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宾馆、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明确疏散引导员,负责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第三十五条 火灾扑灭后,高层建筑的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应当组织保护火灾现场。在火灾调查结束前,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清理火灾现场,移动火灾现场中的任何物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安全工作,或者未及时组织整改重大火灾隐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致使本地高层建筑发生重特大火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高层建筑消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高层建筑的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安全管理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安全,或者未及时组织整改火灾隐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高层建筑施工高度超过24米时,施工单位没有随施工进度保证消防水源的;

(三)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外脚手架、支模架、安全防护网等不符合规定标准的;

(四)在建高层建筑内设置员工宿舍或者其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临时用房的;

(五)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影响消防安全的严重问题但未履行报告义务的;

(六)擅自改动高层建筑防火分区、消防设施等消防设计内容的;

(七)擅自改变避难层(间)的使用性质的;

(八)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未按照规定落实专人值班制度的;

(九)未按照规定对消防设施进行年度全面检测的;

(十)临时停用消防设施时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2层及2层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三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科学的管理。

第四条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应明确高层建筑的统一管理人对高层建筑实施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统一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多产权、多使用权的高层建筑统一管理人对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负责,使用人对各自使用部分消防安全负责。

第六条 业主委托统一管理人实施管理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将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统一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并对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统一管理人接受委托时,应当与业主办理消防资料、消防设施的检测、验收等移交手续。

第七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时,业主应当向使用人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消防安全责任由业主和使用人共同承担。

第八条 高层建筑整改共有部分火灾隐患或者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共用消防设施的费用,在保修期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业主与使用人、统一管理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从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没有约定且没有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支付。

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高层建筑扩建及改建(含室内外装修,用途变更)时,其消防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

第十条 高层建筑内的宾馆、饭店、医院、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应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营业。

第十一条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规定配备缓降器、软梯、救生袋和防毒面具等逃生避难设施。逃生避难设施应设置在明显醒目便于操作的部位。

第十二条 统一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建筑的特点,建立健全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消防安全例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检查、巡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消防档案管理和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内容。

第二节 建筑防火管理

第十三条 高层建筑四周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不得设置影响消防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消防车取水口等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 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消防安全设计。使用人在实施建筑内部装修前,应事先告知统一管理人。统一管理人应当将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使用人。建筑内部装修不得擅自改变内部结构、改动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第三节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确保疏散通道、楼梯、出口等安全疏散设施通畅。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安装栅栏门、卷帘门。

第十七条 常闭式防火门的.闭门器、顺序器应完好有效,并应保持常闭状态;常开式防火门应能在火灾发生时自行关闭并反馈信号。

第十八条 消防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及时维修、更换。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避难层(间),并应确保避难层(间)防排烟、应急照明等设施完好有效。高层病房楼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避难层(间),保证火灾情况下不易疏散人员的避难要求。

第四节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

第二十条 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应执行ga 587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统一管理人应当定期实施建筑消防设施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第二十二条 统一管理人应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对故障或者损坏的自动消防设施应当及时组织维修。

第二十三条 需要暂时停用消防设施的,统一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停用消防设施超过24小时的应当报告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四条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三)灭火器配置选型正确、数量充足、位置合理、取用方便;

(五)相关档案台账齐全、完整。

第五节 消防控制室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统一管理人应当制定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消防控制室日常管理。

消防控制室应有消防泵、配电装置、排烟(送风)机等重要消防设备安装房间的钥匙,并确保火灾时能及时、顺利开启,应配备方便巡查、确认火灾所需的通讯、视频以及初起火灾扑救所需的个人防护、破拆等设备器材。

第二十六条 消防控制室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二)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四)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以最快方式确认;

(六)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必须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应同时报告统一管理人、使用人。

第六节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统一管理人应当对高层建筑内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单位用火管理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划定禁火区,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严禁在建筑内部、附近燃放烟花爆竹,禁烟场所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吸烟区。

(二)需进行焊接、切割等明火作业时,应办理动火许可证,按照定人、定点、定措施的要求,确保:动火操作人员具备动火资格;动火监护人到位;动火地点具备动火作业条件;焊、割器具及电、气源等符合安全要求;灭火器材等防护措施到位;动火作业结束后,认真检查清理作业现场,不留火种,关闭电、气源,并加强巡查。

(三)电气线路、开关、插座、配电箱、灯具等敷设安装符合要求,大功率用电设备使用符合要求,无私拉乱接及违规使用电器设备等现象。

(四)使用燃气管道供气,应当符合gb 50028的相关要求,燃油、燃气管道阀门及用具完好,无泄漏。

第七节 防火检查、巡查、自查

第二十九条 统一管理人应当至少每月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存档备查。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至少每月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管理措施及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四)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道是否畅通;

(五)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水源是否完好;

(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与演练情况;

(八)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九)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十)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三十条 统一管理人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填写巡查记录,存档备查。高层建筑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进行防火巡查。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的防火巡查应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应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高层建筑内的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还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四)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五)重点部位员工在岗在位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三十一条 高层建筑内的单位员工应每日进行岗位自查,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三)消防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四)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八节 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二条 高层建筑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隐患应当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向使用人或统一管理人报告,由使用人或统一管理人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并落实整改资金。整改期间应采取临时防范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责任人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使用人或统一管理人,由使用人或统一管理人组织验收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四条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使用人或统一管理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九节 消防宣传教育

第三十五条 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六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五)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六)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三十七条 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经营者和统一管理人应当开展下列消防宣传工作:

(二)编印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利用广播、视频、公告栏等宣传消防安全知识。

第三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八条 统一管理人应根据高层建筑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二)报警、接警处置、通讯联络程序和措施;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三十九条 统一管理人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演练后及时修订、完善方案。

第四十条 统一管理人应在每个楼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明确疏散引导员,负责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第四十一条 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第四章 火灾事故处理

第四十二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在1分钟内形成第一灭火应急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二)靠近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使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三)现场员工迅速引导人员疏散。

第四十三条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3分钟内形成第二灭火应急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一)消防控制室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同时,报告统一管理人;

(二)统一管理人迅速展开指挥,召集各行动小组按程序实施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书

甲方:

乙方:

根据《消防条例》、《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均有责任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为明确责任,做好施工期间的治安、消防工作,特签订本消防安全责任书,具体内容如下:

1、甲方为施工消防安全监管方,乙方为施工执行方,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治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执法和主管部门的检查。

2、乙方应在进场施工前到甲方办理施工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场施工。

3、乙方负责其所承包区域内的治安、消防安全工作。

4、乙方需要加强施工期间的防火工作。

4.1 乙方需于施工前明确指定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并通知甲方其具体职务及联系方式等。

4.2 乙方负责对其进场人员进行经常性的防火知识教育,包括火灾报警程序、消防器材使用方法、施工动火程序及现场禁烟规定等。

4.3 施工现场明火。

5、乙方需加强施工用电的管理工作。

5.1 乙方于施工中使用电气焊或其它动火工具,其操作人员必须执有电气焊操作证和甲方审核批准后开据的动火证。

5.2 乙方因施工需要,拉接临时电线或使用电热工具必须经甲方批准。

5.3 乙方必须坚持每天检查施工用电情况,并于每日施工结束后关闭电源。

6、乙方需加强对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工作。

专人保管。当天施工使用剩余易燃易爆品不得在大厦内存放。

6.2 乙方应严格施工现场的管理,所有的装修材料须符合消防规范的要求,材料应码放整齐,刨花等易燃易爆垃圾应及时清除。

7、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提出的不安全隐患立即整改。

8、经甲方确认,乙方在施工期间无违反本责任书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且验收合格,甲方可如数退还乙方施工押金;如乙方在施工期间,违反本责任书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施工,并酌情扣留部分或全部押金作为违约金;因乙方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乙方需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

9、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0、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负责人签字(盖章):

乙方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为了贯彻落实消防政策、法规、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确保公司财产、生产及人员达到平安就是效益的目的,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甲方)与项目部经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内容如下:

一、甲方主要责任

1. 负责全公司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政策、法令及有关指示,监督检查项目部项目经理工作执行情况。

2. 听取项目部项目经理消防安全工作汇报,确定重大问题的解决方案。

3. 负责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玩忽职守的员工作出处理决定。

4. 审批一切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新、改、扩工程方案。

二、乙方主要责任

向企业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汇报消防工作,要对本项目部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责。

2. 组织本项目部的员工认真学习消防安全的法规、法令,学习企业制订有关消防安全制度,组织新员工学习有消防知识。

3. 定期组织检查消防设施情况,对不合格的消防器材要及时更换、对不符合消防要求的隐患要及时整改,经常组织员工进行消防演练,使每个员工都能熟练操作灭火器。

4. 要求本项目部的员工严格按照作业流程规范操作,对不遵守安全规章制度、违章操作、玩忽职守者要严肃处理,对造成重大事故的,要追究刑事责任,项目部负责人要负直接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总经理: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管理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饰、装修和房屋修缮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工作,配备或者指定防火工作人员,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除铁路铺轨、桥涵施工、输电线路架设、地下管线铺设、较小规模的房屋修缮工程和乡村建设工程外,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和保卫方案(以下简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七条下列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施工单位报送市级公安消防机构:

(一)国家重点工程;

(二)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

(三)建筑总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工程;

(四)基建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

上述范围以外和市级公安消防机构指定监督管理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由施工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级公安消防机构。

第八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进行审查,并在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明确告知,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九条施工暂设和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围网和保温材料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范,不得使用易燃或者可燃材料。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存放、保管施工材料。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对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当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

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时,应当制订防火安全措施;不得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不得在建设工程内使用液化石油气;使用后的废弃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料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火管理制度。施工作业用火时,应当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审查批准,领取用火证后,方可在指定的地点、时间内作业。施工现场内禁止吸烟。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电管理制度,并采取防火措施。安装电气设备和进行电焊、气焊作业等,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

在建设工程外设置宿舍的,禁止使用可燃材料做分隔和使用电热器具。设置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当符合有关消防安全的要求。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并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者挤占临时消防车道。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置消防器材,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对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建设工程,应当安装临时消防竖管,在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临时消防竖管。

第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改正。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对施工单位处警告或者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期限向公安消防机构报送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的;

(三)违反本规定存放、保管施工材料的;

(四)设置宿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五)未设置临时消防车道,或者影响临时消防车道畅通的;

(六)未按本规定配置消防器材或者设置、使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属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不予答复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指出并督促有关单位改正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1、日常消防检查可结合安全生产检查进行。

2、项目部防火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由项目部防火责任人组织执行。

3、岗位防火检查由操作工结合清洁卫生、文明生产对本岗位的防火安全随时进行检查。

4、对查出的火险隐患要定时整改,本部门难以解决的要及时按级上报。

5、安全部门要把每次安全检查的情况进行记录,把火险隐患的整改措施备案并存于防火档案。

消防安全管理和其它安全管理一样,应从源头抓起,即从新建、改建、扩建与装饰装修抓起,源头不抓、事后难管,作为监管部门对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着从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1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参加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召开的新建、改建、扩建与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的会审。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会审意见和消防技术规范,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图纸不得交付建设单位。

2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将新建、改建、扩建与装饰装修的工程设计图纸,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建筑防火设计审核。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筑施工执照,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施工。

个人住宅内装修的建筑防火设计审核办法另行规定。

3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对重点工程应在15日内、一般工程应在10日内提出建筑防火设计审核意见。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4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收到建筑防火设计审核意见书后,应将审核意见通知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按审核意见对工程设计图纸进行修改。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动工之前将办理审核意见情况报原审核机关备案;未备案的,其工程建筑防火设计视为未审核。

建设单位和个人对建筑防火设计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核意见书之日起5日内向原审核机构申请复核。

5消防工程和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必须由具备设计、施工资质和《建筑防火装饰装修许可证》的单位承担。

6施工单位必须按工程设计图纸和建筑防火设计审核意见书施工;施工中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核机构重新核准。

7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监督。对不按工程设计图纸和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施工的,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

8工程竣工后,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可公告示警,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暂缓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9建筑物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准,不得擅自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需要改变建筑物原设计使用功能的,由房屋产权人或物业管理部门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10新建小区的规划建设总平面布置须经市、县(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新建小区内的公共消防安全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设计、同步施工。

11住宅安装防盗设施,应当符合消防要求,留有安全救生出口。除安装公用防盗设施外,禁止住户在公用楼道设置铁栅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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