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车辆管理制度单位车辆管理制度大全(13篇)

单位车辆管理制度单位车辆管理制度大全(13篇)

ID:9479183

时间:2024-05-17 21:35:03

上传者:文轩

单位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整体,具有明确的组织结构和工作职责。现在就跟随小编的脚步,一起来读一读这些单位总结范文吧。

单位车辆管理制度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车辆保修申请单》。

《车辆使用申请审批表》。

3要求。

一切对于车辆的管理和控制的活动应按本标准规定。

3.1公司公务用车的证照保管,车辆年审、车辆保险及养路费支出等事项统一由销售部负责管理。公司车辆由销售部主管指派专人驾驶、保养、维修、检验、清洁等。

3.2本公司人员因公用车,须事前向销售部主管申请调派,销售部主管应事先得到董事长批准,销售主管或董事长依其重要性指定派车,不按规定申请,不得派车。

3.3车辆驾驶人必须具有合法的相应驾照。

3.4未经销售部主管或总经理批准,公司车辆不得借予本公司之外的人员使用。

3.5费用报销。

3.5.1公务车油料由销售部主管指定单位办理,外出购油及维修须经销售部主管批准后,凭发票实报实销。

3.6车辆维修应事先填写"车辆保修申请单",注明行驶里程,经销售部主管核准后方可送修;清洗、打腊等事先应向主管及时报告。

3.7公司一般公务用车应指定特约修理厂维修,否则维护费不准报销。如情况特殊,经销售部主管同意可据实报销。可自行修复的,报销购买材料零件费用。

3.8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复、更换零件时,可视实际需要进行修理,但无迫切需要或修理费超过200元时,应事先征得销售部主管批准。

3.9如因驾驶员使用不当或车管专人疏于保养,致使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其所需要修护费,应依情节轻重,由公司或责任人予以负担。

3.10在无照驾驶、非公驾驶外出、未经许可车辆驾驶员将车借予他人使用,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事故或造成车辆损坏等情况,由车辆驾驶员及其直接责任人承担一切后果。

3.11私闯红灯、乱停车、驾驶未佩带安全带、驾驶时车速超规定等驾驶车辆违反交通规则行为,其罚款和费用由驾驶人员自行负担。其余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责任。

3.12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向附近公安机关报案,并立即与销售部主管联络处理。突发性其它类临时事故或故障,也应遵守"先报告再处理"原则。

3.13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时,按实际损失,责任者应赔偿。

a.一般事故(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者):按经济损失的50%处罚;

b.严重事故(经济损失在1000~5000元者):按经济损失的40%处罚;

c.重大事故(经济损失在5000~10000元以上者):按经济损失的20%处罚;

d.特大事故(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者):按经济损失的10%处罚。

3.14因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其损失在扣除保险金额后,按3.13条执行。

3.1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按3.13条执行。

3.16公司领导自行出车,出现责任事故,按本制度规定处理。

3.17在销售部领导下,公司驾驶员要认真做好对公司领导和各部门的驾驶服务。

3.18凭"车辆使用申请审批表"出车,未经销售部主管批准,不得用公车办私事。

3.19工作积极主动,服从分配,同事之间搞好团结互助,有事提前请假,不得无故缺勤。

3.20公司职工不得用公车学习汽车驾驶,否则,一切后果及损失由车辆保管者负责。

3.21驾驶人应严守交通规则,交通违章按第十一条处理。

3.22对用车者服务。

b.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

c.司机应在乘车人(特别是公司客人和干部)上下车时,主动打招呼,开关车门;

d.当乘车人上车后,司机应向其确认目的地;

e.当乘车人下车办事时,司机一般不得离车;

f.乘车人带大件物品时,司机应予以帮助。

3.23离车注意。

a.司机因故需离开车辆时,必须锁死车门;

b.车中放有贵重物品或文件资料,司机必须在离开时,应将其放与后行李箱后加锁。

3.24出发前后工作。

a.清洁车内外卫生,确保整车干净整洁;

c.司机应根据目的地选择最佳的行车路线;

d.随车运送物品时,收车后需向管理责任者报告。

3.25个人形象。

a.司机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保持服装的整洁卫生;

b.注意头发、手足的清洁;

c.注意个人言行;

d.在驾驶过程中,努力保持正确的姿势。

3.26因公外出晚间23时以后返回公司的车辆及员工,可根据情况凭票报销一趟返回住所出租车费。

3.27司机与公司领导或客户同行时,应保守机密,不得随意向他人泄露任何相关信息及内容。

3.28属公司所有的其它各种车辆(包括货车、叉车、拖拉机等)参照本管理制度的有关条款执行。

3.29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30本制度经人事行政部起草,经总经理核定、批准后发布后施行,人事行政部对其负有解释权。

单位车辆管理制度

(一)坚持公车公用原则,首先保障局领导的工作用车。

(二)机关人员在城区内办事,除特殊情景外,原则上不派车。

(三)股室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由办公室派车。

(四)特殊情景下外单位调用本局小车,由办公室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方可派车。

严格派车制度。所有用车人均先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请示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填写派车单,再通知驾驶员出车。用车人要事先告知用车事由、行车路线、往返时间、运行里程,便于统一协调安排。严禁股室和个人私自直接向驾驶员要车。节假日期间,局机关小车一律归库,特殊情景下用车,可由局领导暂行安排后再由办公室补填派车单。

(一)驾驶员要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增强职责心,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二)驾驶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交通秩序,严禁在上班、行车时间饮酒。

(三)局机关小车无任务时一律停放在车库,不得私自驾车外出或将小车交他人驾驶,不得私自将车辆借与他人,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驾驶员本人负责。未经分管领导同意不得私自调用学校车辆。

(四)驾驶人员应按规定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随时坚持车况良好和车容整洁。

(五)汽车受损或出现驾驶员不能排除的故障时,应及时向办公室主任报告,经查验后送维修费用低和服务信誉好的定点修理厂。修理金额在100元以内的由驾驶员自定,500元以内的由办公室主任决定,500元以上的报局领导审批。出车途中临时需要维修的,凭单据交局长审核报销。

(六)局机关小车一律实行定点加油。驾驶员凭供油本加油。每月底,由办公室根据派车单和小车行驶里程核算用油量。到区外出车需临时加油的,凭单据交局长审核报销。

单位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1条:

为了加强我局机动车和驾驶员的管理,贯彻车辆使用、维修、安全管理责任制,提高车辆使用率,使全局的车辆能更好地服务于生产工作,满足生产第一线的需要,确保安全供电和行车安全,结合我局生产部门比较分散的实际情况,实行“集中领导,各部门分级管理”的管理办法。

第2条:局办公室为全局车辆及驾驶员管理部门。局汽车班的车辆及驾驶员由办公室直接管理调度,局属各站所、股室的车辆,驾驶由各单位负责管理调度。

第3条:车辆是为生产、工作、生活服务的交通工具。全局的机动车驾驶员必须自觉履行职责,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管理条令”、“交通安全法”和局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以及车辆管理制度,确保电力生产安全和行车安全。

第二章车辆调配、调度。

第4条:调配。

(一)根据我局生产单位比较分散的特点,局办公室平时根据全局生产工作需要,有权调动临时调配各单位的车辆。各单位应本着全局一盘棋的精神,无条件服从。

(二)局属各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临时互相调配使用车辆,须经双方单位的领导同意并报局办公室。

(三)局属各有车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车辆管理,并按车辆管理制度的要求对驾驶员进行经常教育,督促平时的车辆检查和维护保管。同时做好驾驶员的油料领发等考核工作。

(五)凡车辆转增、转调或报废处理应按局固定资产手续办理。

第5条:车辆调度。

(一)局属各有车单位(含局机关),编制有汽车班的'均应有专职或兼职汽车调度员。无汽车班车辆少的单位,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人负责车辆管理调度。

(二)局属各单位的车辆派出(包括单位领导属兼职驾驶员),一律通过调度凭《用车申请表》,无调度单出车视作私自驾车(特殊情况事故抢修外,但事后应补单)。不得随意改变行车路线。为确保安全行车,在无法保证行车安全的危险路段,驾驶员有权拒绝行驶,任何人不得强制驾驶员执行。调度员因公或休假不在时,由单位领导临时指定调度员。

(三)申请用车部门无特殊情况,应提前一天填写用车申请单,以便调度员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用车的车型、用途、任务缓急,合理调配车辆。调度员应科学灵活地调派车辆,遇车辆紧张,任务繁重时,除事故抢修用车外,一般性的任务可根据车辆装载情况,同方向路线2个或多个任务综合兼并利用,以提高车辆的利用率。

(四)驾驶员应服从调度员的安排,不断提高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

(五)驾驶员在上班(值班)时间应坚守工作岗位,做到随叫随到。每天资执行任务回场后,应按《用车申请表》填写行车日记,向调度员报告车辆技术状况及行车安全情况,按月累计行车里程和耗油量。

(六)车辆在外执行任务,除当天不能回库外,一律不得在外过夜停放。如特殊情况在外停放,须经单位(或部门)领导批准,并办理好保管手续。

(七)平时(或节假日)因私人私事用车须单位领导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单位车辆管理制度【】

(一)坚持公车公用原则,首先保障局领导的工作用车。

(二)机关人员在城区内办事,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派车。

(三)股室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由办公室派车。

(四)特殊情况下外单位调用本局小车,由办公室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方可派车。

二、用车手续。

严格派车制度。

所有用车人均先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请示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填写派车单,再通知驾驶员出车。

用车人要事先告知用车事由、行车路线、往返时间、运行里程,便于统一协调安排。

严禁股室和个人私自直接向驾驶员要车。

节假日期间,局机关小车一律归库,特殊情况下用车,可由局领导暂行安排后再由办公室补填派车单。

三、安全管理、车辆维修和保养。

(一)驾驶员要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增强责任心,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二)驾驶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遵守交通秩序,严禁在上班、行车时间饮酒。

(三)局机关小车无任务时一律停放在车库,不得私自驾车外出或将小车交他人驾驶,不得私自将车辆借与他人,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未经分管领导同意不得私自调用学校车辆。

(四)驾驶人员应按规定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随时保持车况良好和车容整洁。

(五)汽车受损或出现驾驶员不能排除的故障时,应及时向办公室主任报告,经查验后送维修费用低和服务信誉好的定点修理厂。

修理金额在100元以内的由驾驶员自定,500元以内的由办公室主任决定,500元以上的报局领导审批。

出车途中临时需要维修的,凭单据交局长审核报销。

(六)局机关小车一律实行定点加油。

驾驶员凭供油本加油。

每月底,由办公室根据派车单和小车行驶里程核算用油量。

到区外出车需临时加油的,凭单据交局长审核报销。

1、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推动节能减排,节约开支,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自治区有关法规,结合本乡实际,制订本管理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全乡党政、人大、工青妇团体和事业单位(包括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

3、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

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空驶,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4、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治耗、费用等信息。

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5、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准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6、各单位各部门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7、严禁公车私用,不准将公务用车对外出租出借。

凡违规公车私用者,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8、严禁公务人员擅自驾驶使用公车。

凡违反规定驾驶使用公车造成肇事、损坏、丢失的,一切损失费用由该驾驶使用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9、公务人员驾驶使用公车发生交通事故,所在单位要及时向乡党委、县纪委和县公安交警报告。

10、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把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纳入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节能减排和绩效检查考核内容。

单位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和《省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12〕2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俭型机关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市级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执勤、监管、稽查、办案等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市级机关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市政府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主任和市监察局、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级机关管理局。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研究确定车辆编制、新增购车、更新购车、车辆调剂等相关事项。市级机关管理局是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车上牌、保险、维修、加油和一般公务用车的编制、配置、更新、调剂等具体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执法执勤用车的编制、配置、更新、调剂和使用管理工作。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情景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团机关,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市级机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本办法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车辆编制及费用核定。

第五条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根据领导干部实有数、人员编制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市(厅)级领导干部用车按实际需要相对固定配备。现职县处级干部一般按每人0.6辆、其他人员一般按每20-30人1辆的标准确定车辆编制数。事企合一等单位按领导职数核定。处级以上兼职干部不重复核定车辆编制数。核定编制数是最高控制数而不是必达数。

车辆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核定调整一次,可根据领导干部实有数作适当增减。工作性质特殊的部门,经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增加车辆编制数。对新增副处级领导干部的部门(单位),不再所以增加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

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标准另行规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

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公务用车编制,由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所有类型和用途的车辆,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含suv车型)、旅行车(含大、中、小型客车)和接待用车、机关后勤服务用车、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服务用车等,必须纳入车辆编制。

第六条市级机关管理局每年在市级机关编制下年度经费预算前,对各部门(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的编制数进行复核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依据各部门(单位)车辆编制数和单车费用定额,对车辆运行费用进行核定,并按序时进度核拨,包干使用。

第七条市政府不安排各类协会购车资金。

第三章车辆配置、更新、报废标准。

第八条车辆配置标准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俭使用的原则,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能够实行政府优先采购。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不得配备各种类型进口汽车。

各部门(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可配备排气量在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1-2辆,其余轿车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5万元以内。商务车排气量3.0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以内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配备少量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的,须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

部门(单位)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确需配备的,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同意,且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部门(单位)原则上不配备大中型客车,工作需要可租赁使用,已经配备的在车辆报废后不再更新。

部门(单位)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的,必须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九条车辆更新标准市(厅)级领导公务用车使用6年以上或行程30万公里以上的能够更新,部门(单位)的公务用车,使用10年以上或行程40万公里以上的能够更新,原有旧车必须上缴。

贴合更新条件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第十条车辆报废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四部委《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的规定执行(十座及以上的使用不得少于10年,九座及以下的使用不得少于15年)。

第十一条车辆使用管理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景统计报告制度。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报或公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景。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景,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资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

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1.各部门(单位)的公务用车实行集中调度使用,一律不得指定到人。车辆不能满足公务需要的,可到机关汽车服务公司临时租车,还可推广在市区办理公务使用公务公交卡乘坐公交车或使用公务自行车等做法。

2.公务用车应在政府采购确定的保险公司、加油站、维修厂家进行保险、加油和维修。

3.公务用车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定期统计并公示,理解群众监督。严禁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夹带其他费用。

4.各部门(单位。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单位车辆管理制度【】

1、为规范公司车辆使用管理,提升公务车使用效率,确保使用人及车辆的交通安全,减少费用开支,特制定本制度。

3、严禁用公务车办私事,特殊情况由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

1、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可以直接向管理部申请用车。

2、其他人员使用公务用车时,由本部门负责人或公司领导批准后,由管理部统筹安排。

1、管理部统一负责公务车管理。

专人负责调度公务车辆,其他人员未经授权不得擅自调用公务车辆。负责人不在时,可由负责人指定人员负责调度。

所有公务车的使用、借用、日常管理以及车辆的钥匙管理等。车辆的日常保养,投保事宜及保险单的管理。公务车加油卡的日常监督管理。

2、财务部统一负责公务附属资料管理。

公务车车辆行驶证、保险卡及附属物品的保管(所有公务车的备用钥匙,备存一份于公司财务部保管)。公务车加油卡办理、冲值。

1、市内用车,用车人应提前半小时提出申请,填写《公务车用车申请单》(附件一)交管理部统筹安排。公司员工用车必须有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交于管理部领取车钥匙和填写《公务车出车登记表》(附件二),遇特殊情况可随时提出用车申请。

2、外出(除市区以外)用车,除履行上述手续外,必须提前一天报管理部和总经理批准。

3、为提高公务用车的使用效率,凡可合并或不必要的用车,管理部综合考虑用车的先后、人数、轻重缓急安排公务车的使用。

4、因公务紧急来不及填写《公务车用车申请单》的,获得总经理或管理部负责人同意可使用公务车,于事后一天内补办相关派车手续。

5、公务车使用人每次用车结束后,应自觉填写《公务车出车登记表》上的时间、里程等相关内容并及时将车钥匙交到管理部。

1、非工作时间用车(夜间、节假日等)须经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后方可使用。

2、外单位借用车辆,需经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

1、公务车使用者仅为取得有效汽车驾驶执照者。

2、驾驶员与使用者应爱惜车辆,公务车每次使用结束后,及时清理车上垃圾与物品,保持车辆的干净整齐。

3、驾驶员为公务车具体负责人,车辆有关证件及资料由驾驶员妥善保管。并负责公务车日常管理与维护,做到定期清洗,定期保养。

4、公务车驾驶员应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严格执行行车守则,出车前、行车中、返回后检查。车辆停放在公司指定地点,离开车辆时锁好门窗。

5、公务车驾驶员对公司公务车每半个月进行一次检修,定期维护与保养,提前一天填写《公务车维修保养申请表》(附件三)。自觉维护使车辆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如发现车况不佳或损坏及时向管理部报告车况,征求车辆处理意见。

6、公务车驾驶员每天及时向管理部汇报车辆使用情况,以便管理部对车辆进行有效调度。对不及时报告车辆情况影响车辆调度的驾驶员,公司将视情节严肃处理直至取消驾驶公司公务车辆资格。

7、未经公司领导同意私自使用公务车辆,一经发现处罚当事人100元罚款,如果造成车辆损坏的费用全部由当事人承担。

8、下列情况,违反交通或事故的经济损失及责任由驾驶员负担。

(1)无照驾驶。

(2)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3)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员负担。

(4)由于本身操作不当或违章操作发生交通事故。

9、对于领导特批的私人用车,对其期间产生的油费、过路费等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10、公司正式员工婚、丧(直系亲属)事件用车,可由公司派司机提供车辆一台并免费使用一天时间,如需车辆二台或二天时间按相关规定执行。

11、公务车在使用途中如发生不可抗拒的事故,应先抢救伤患人员,及时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立即向公司管理部或总经理报告。

1、财务部每月填写《公务车加油统计表》(附件四)与《公务车加油汇总明细表》(附件五),月度管理部与财务部核对车辆用油台账,严格按行车里程与百公里耗油标准核发油料,做到每月核对无误。

2、驾驶员应做到合理用车,节约用油,将油耗控制在制定标准以内,特殊情况下需要增补油料费用的须报公司批准。

3、车辆在外加油须经公司领导审批,否则不予报销。

4、公司公务车为公司财产,任何人无权损坏,驾驶员不得私自出卖油料和将油料赠送他人,如有发现,按论处。

附件一《公务车辆使用申请表》。

附件二《公务出车登记表》。

附件三《公务车维修保养申请表》。

附件四《公务车加油统计表》。

附件五《公务车加油汇总明细表》。

单位行政车辆管理制度

一、驾驶员及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二、车辆实行统一派车制度,司机接不到办公室的通知不得擅自出车(如遇特殊情况,可经领导批准直接出车,事后通知办公室)。局领导去省、市和其他县(市、区)开会、学习或下乡由办公室安排车辆。其他人员去省、市和其他县(市、区)开会、学习、下乡需要用车时,应提前一天向分管领导申请,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区内原则上不派车,特殊情况除外。司机不按指定路线行驶或执行非领导交派任务的,期间发生事故,一切费用和后果均有司机自负。

三、车辆实行定点加油。所有车辆一律凭所购买的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长途加油例外(300公里以上),否则,油款一律不予报销。

四、司机每天提前做好出车前的准备工作,迟到或领导安排出车而不能及时出发的扣发当天考勤费。下班后及节假日期间,要将车辆锁好入库,坚决杜绝私自将车辆开出。否则,期间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司机自负。

五、坚守工作岗位,有事要请假,严禁无事到其他办公室聊天。

六、司机在执行任务期间,杜绝饮酒,杜绝酒后驾车。违者一次罚款三十元,期间若发生不良后果,司机承担全部责任。

七、司机要坚持“保修并重”、“预防为主”和“保养重于维修”的.原则,要有计划地安排好自己车辆的保修工作,禁止该修不修和以修代保、只修不保的错误做法。因使用不当或不按制度规定保养车辆而支出维修、罚款等一切费用由司机本人承担。

单位车辆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单位车辆管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车辆的使用效率,压缩经费开支,确保公务用车的“规范、安全、节约”,根据单位工作的实际需要与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1、各种车辆归本单位所有,其资产及使用管理由单位机关办公室统一登记、统一管理、统一调派(定向配置车辆除外)。

2、单位车辆管理部门要本着“为单位服务、为业务服务”的宗旨,对申请派车的单位(部门)或个人要热情周到、妥善安排、明确答复、及时派车,若派车确有困难时,应如实说明原因或提出其他变动建议。

3、为保障单位领导随时开展工作和处理紧急事务,实行专车专用。

4、定向配置车辆相对固定,由用车单位(部门)责任人负责日常管理和调派,但必须按照此规定执行,指定符合车辆驾驶条件的人员驾驶,服从单位领导因需要临时派遣。

5、单位分管主任负责指导和协调有关车辆使用和管理的重大问题。

二、用车程序与要求。

凡动用单位车辆(除中心领导和特殊情况用车外),原则上必须先申报、登记,经机关办公室上报主任批准方可出车。必须按“四个保证”和“两项制度”的要求作出安排。

(一)“四个保证”

1、保证单位紧急公务或特殊情况用车。在本县范围内,如果情况(公务)紧急,直接电话告知车辆管理人员即可出车。如果临时无车,也可以先打出租车,相关费用待事后由机关办公室核实经主任签批后,到财务科报销。

2、保证单位领导工作用车。单位领导用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实行登记制度和派车单制度,确保随时随地工作用车。

3、保证市场检查工作用车。属本单位统一组织的安全检查、专项督查和工作会议等工作,由机关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其他会议、公差或同时多路出差,原则上乘坐火车、客车或公交车等交通工具。

4、保证单位机关在县内的公务和事务用车。

属上述“四个保证”范围之内的事项一般应当派车,在现有车辆不能同时做到“四个保证”时,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予以保证,顺序如下:紧急公务或特殊情况用车——单位领导工作用车——检查工作用车——市区内公务和事务用车。

(二)“两项制度”

1、用车登记制度(适用于本系统各单位、部门在市内短时用车)。需用车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应提前告知机关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经分管主任同意后在《用车登记簿》上进行登记,载明时间、事由和地点然后出车。如果公务或事务较紧急也可以先出车后登记。

2、派车单制度(适用于本系统各单位、部门县城内用车时间超过一天以上或者超出太和县辖区用车)。需用车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原则上须提前半天填写派车单,说明事由、出车时间、到达地点等,经单位主任审批后,由机关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凭单派车,无派车单原则上不派车。

单位车辆管理制度精选

为加强对车辆的管理,保证工作用车,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减少支出,特制定本制度。

车辆使用。

一、车辆公司统一管理,办公室具体安排分管人员负责。董事长、总经理及各位副总工作用车实行相对固定,特殊状况由办公室统一调配。

二、车辆务必由专业驾驶员驾驶,原则上定人定车,严禁非专业驾驶员驾车。本单位和外单位驾驶员之间不得私自交换车辆驾驶。严禁私自将车借给他人使用。

三、干部职工工作用车按下列程序办理:在市区内由办公室安排;出市境的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安排;出州境的董事长批准。

四、用车号),原则上由专人驾驶。主要用于通勤、调研、视察等重要公务活动,其它状况原则上不予动用。若因特殊状况需要用车的,市内或市外州境内务必经董事长批准。

五、除领导有明确要求外,下班后车辆原则上应停放在指定位置。驾驶员自行停放的,务必确保车辆安全,如有损失职责自负。

驾驶员职责。

六、驾驶员应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加强政治理论、交通法规及专业技术知识学习;

(二)自觉遵守派车制度,强化安全意识,不得违反乘车范围私自出车;

(三)自觉遵守作息制度,按时上下班;

(四)驾驶员要经常对车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运行。

(五)办公室务必加强对车队的管理,坚持并督促执行派车制度,切实掌握好出车去向。办公室会同财务部要每半年对各车里程及油料核实统计上报一次。要切实做好车辆维修费用结算工作,掌握车况,检查车辆停放状况,切实履行车队管理职责。

七、所有车辆务必持续整洁,洗车实行定点。

八、凡维修车辆和购置车内设施等务必先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车辆修理在确定的几家修理厂进行。修车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报告单”,将应修理的事项和所需经费分项载明,由办公室签署审核意见,最后按相关负责人签署的审批意见到有关厂家维修。在维修过程中如有需要超出报告及审批范围的维修,务必再次填写“车辆维修报告单”,并按程序得到审批后方可连续维修。

(二)修理过程中要有二人以上共同参与,办公室及分管负责人要加强对维修状况的检查和督办,最大限度缩短修理时间,降低修理成本。

(三)所有维修工作均应遵循采购程序。涉及上述能在本地维修的各类事项,一律在本地进行。车辆出差前要搞好检修工作,出差中途车辆务必修理的,应及时向办公室分管负责人报告,按照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可在特约维修站(厂)实行简单维修,维修务必附有清单,换件的务必交旧件。报销时随车领导务必在票据上签字。

(四)车辆维修原则上不得突破定额标准。

维修金额在500元以下的办公室分管人员审批;金额在元以下的由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审批;2000元至5000元的由办公室请示主管领导研究决定;金额在10000元以董事长审批。

(五)车辆不得超标准进行内部装饰。车辆设施购置应填写报告单,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车辆油耗。

九、车辆油耗按以下标准执行:

黑年平均l/100km。

十、办公室统一给车辆充卡加油,发票由各驾驶员及办公室分管人员共同签字。车辆加油务必是油卡与车辆相对应,严禁给非本单位车辆加油,违者处以2倍经济损失赔偿。

十一、驾驶员务必保证里程表正常运行,出现异常务必及时报告。办公室分管人员务必定时对里程表进行检测,做到车、卡、油、里程对应。

有关奖惩。

十二、违反本管理制度或车辆管理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一)经交警部门仲裁认定:负全部职责的,按理赔职责比例赔偿损失的5%;负主要职责的,赔偿损失的3%;负次要职责的,赔偿损失的1%。

(二)不经交警和有关部门裁决,但又有车辆或其他损失而私了的,费用自理并不得在单位报修。

(三)酒后出车造成的损失,均由驾驶员本人承担一切职责。

(四)驾驶员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造成车辆损失,由驾驶员本人赔偿损失总额的50%,并作待岗处理。

(五)驾驶员擅自出车造成的损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执行,超出职责限额的部分,无论驾驶员有无过错均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六)驾驶员本人非违规驾驶造成人身和财物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执行。违规驾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赔偿后,余下部分由驾驶员负责。

(七)不经审批的维修、购置、整容装饰和换胎、补胎以及超审批范围的各类事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驾驶员自理。

十三、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小单位的车辆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车辆的管理,保证工作用车,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减少支出,特制定本制度。

1、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办公室具体安排分管人员负责。总经理工作用车实行相对固定,各部门公务用车需由部门负责人向办公室申请,说明用车事由并由办公室统一调配派车。各部门的专车由本部门负责管理和使用。

2、车辆必须由专业驾驶员驾驶,原则上定人定车。严禁私自将车借给他人使用。

3、非公司人员用车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安排。

4、车辆主要用于公司货物运送和人员接待等重要公务活动,其它情况原则上不予派用。公司员工个人用车或兄弟单位和个人借车必须报请总经理批准。

5、除领导有明确要求外,下班后车辆应停放在指定位置。驾驶员自行停放的,务必确保车辆安全,如有损失责任自负。

6、办公室必须加强对车辆的管理掌握好出车去向。办公室会同财务部要每季度对各车里程及油料核实统计上报一次。

1、所有车辆必须保持整洁,洗车实行定点。每辆车每周使用洗车卡清洗车辆一次。日常车辆清洁由司机负责。

2、维修车辆和购置车内设施必须先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3、车辆修理一般在定点修理厂进行。

4、所有维修工作均应遵循采购程序。车辆出差前要搞好检修工作,出差中途车辆必须修理的,应及时向办公室分管负责人报告,按照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可在特约维修站(厂)实行简单维修,维修必须附有清单,换件的必须交旧件。报销时随车领导必须在票据上签字。

5、车辆维修原则上不得突破定额标准。维修金额过大的由办公室请示主管领导审批。

6、车辆不得超标准进行内部装饰。车辆设施购置应填写报告单,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1、车辆油耗按以下标准执行:年平均l/100km。

2、车辆用油统一购买,凭票(卡)加油。车辆加油必须是油票(卡)与车辆相对应,严禁给非本单位车辆加油,违者处以2倍经济损失赔偿。

3、驾驶员必须保证里程表正常运行,出现异常必须及时报告。驾驶员每月1号将车辆上月行驶里程数填报给办公室备查,办公室分管人员必须每月定时对里程表进行检测,做到车、票(卡)、油、里程应基本相符。

1、下列情况下发生肇事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驾驶员自行负担:

(1)无证驾驶或酒后驾驶;

(2)未经批准私自出车或私自将车借予他人使用者;

(3)违反交通规则引起的交通肇事;

(4)违反交通规则或不按指定地点停车造成车内贵重物品和现金等被盗。

2、不经交警和有关部门裁决,但又有车辆或其他损失而私了的,费用自理并不得在单位报销。

3、驾驶员本人非违规驾驶造成人身和财物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执行。

4、意外事故或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车辆事故受损有公司酌情研究处理。

5、不经审批的维修、购置、整容装饰和换胎、补胎以及超审批范围的各类事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驾驶员自理。

6、在任职期间认真工作,无违纪违规行为,能积极完成好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表现出色,安全行车一年者,由公司在年终考核中予以奖励。

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确保公共交通安全运营,维护乘客乘车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x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是指以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统称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车站设施为载体的广告。

本规定所称的轨道交通车站,包括轨道交通站厅和站台、轨道交通出入口、轨道交通通道。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的设置,除执行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广告的登记管理、户外广告审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规定外,还应当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管理部门)。

本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交通车辆、轨道交通车站广告的设置规范、监督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相关行政处罚。

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发布的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及相关行政处罚。

本市市容环卫、规划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车站广告的审批、监督管理及相关行政处罚。

第四条(设置原则)。

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应当遵循合法、安全、规范、整齐、文明的原则。

第五条(广告审批)。

在公共交通车辆表面、车站发布广告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

车站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市容环卫、工商行政、规划等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城市道路的,还应当向市政管理部门办理占路审批手续。

第六条(内容要求)。

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的内容应当遵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做到内容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七条(公益性)。

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内容中,公益广告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广告总量的10%。

第八条(广告维护和撤除)。

经营者应当定期维护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保持美观、整洁和安全。广告严重污损、脱落,影响车辆、站点整洁和设施完好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

广告设置期满后,经营者应当及时撤除广告,恢复原状。

第二章公共汽电车车辆、站点广告设置规范。

第九条(车厢广告)。

公共汽电车车厢内除车载信息视频设施可以插播广告外,其他位置、空间和设施不得设置和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

利用车载信息视频设施发布广告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二)信息视频设施采用符合乘车安全的材质,不得影响驾驶员操作和乘客安全;

(三)信息视频设施不得播放有声广告,且具备开启、关闭以及调节音量、亮度功能;

(四)信息视频设施上发布的节目内容,必须经相关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条(车身广告)。

设置车身广告的车辆不得超过该条线路配车的50%。

除车身两侧和车尾的规定区域可以设置广告外,其他任何位置和空间不得设置和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

利用车身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广告不得遮挡车辆服务标识和车灯,不得遮挡经营者名称和监督电话;

(三)车尾广告应当设置在后车窗玻璃下沿以下,其左右边缘不得超出尾灯内侧。

第十一条(车站广告)。

利用公共汽电车站点建筑物或者候车信息亭设置广告的,应当遵守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规定。

公共汽电车站牌不得设置广告。

利用公共汽电车候车信息亭设置广告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候车信息亭除规定位置外,其他位置不得设置和发布广告;

(二)候车信息亭的广告单面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广告总体面积不得超过候车亭立面的40%。

第三章出租汽车车辆、扬招牌广告设置规范。

第十二条(车辆广告)。

出租汽车车辆除前车门玻璃下沿以下和后车窗底部可按规定设置广告外,车身其他任何位置和空间不得设置和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

出租汽车车厢内广告的设置规范,由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设置要求)。

出租汽车车辆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二)在车辆后车窗底部设置广告的,应当使用粘贴单向透视材料,广告条幅宽度不得超过15厘米。

第十四条(扬招牌)。

出租汽车扬招牌不得设置和发布广告。

第四章轨道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规范。

第十五条(安全服务设施)。

在轨道交通车辆和车站的安全设施、安全标志、服务设施、服务标志以及工作人员的工作区域,禁止设置和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

轨道交通车辆、车站发布的广告不得影响安全标志和服务标志的识别,不得影响安全设施和服务设施的使用。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的服务设施,包括售检票设施、问讯设施、自动扶梯、屏蔽门(安全门)、乘客服务中心等具有服务功能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区域。

第十六条(车厢广告)。

轨道交通车厢内除车门和车窗间的固定位置、车门玻璃下方二分之一处外,其他位置、空间和设施不得设置和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

在车门玻璃下方二分之一处设置广告的,应当使用粘贴单向透视材料。

在车门和车窗间的固定位置采用车载信息视频设施发布广告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信息视频设施安装在车门和车窗间的固定位置,其周围不得附加设置广告;

(二)信息视频设施不得播放有声广告,且具备开启、关闭以及调节音量、亮度功能;

(三)信息视频设施上发布的节目内容,必须经相关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四)信息视频设施应当采用符合乘车安全的材质。

第十七条(车身广告)。

轨道交通车身广告除设置在车身两侧车窗玻璃下沿以下部位外,其他任何位置和空间不得设置和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

利用车身设置广告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遮挡安全及运营的设施和标志,不得影响线路识别色带、车辆编号的使用;

(二)共线运营的列车车身广告确保广告色彩、画面等不影响各线列车的区分。

第十八条(悬挂和占地广告)。

除站台层运营信息显示设施外,轨道交通车站内不得设置悬挂式广告。

车站内除规划预留设置占地广告位置外,其他地方均不得设置占地广告。

第十九条(车站广告)。

广告设置在轨道交通车站墙面上的,其上下应当留出一定空间,大小应当统一、均匀分布,并不得采用喷涂方式。

轨道交通站厅立柱广告数量不得超过站厅独立立柱总量的50%,站台立柱广告数量不得超过站xx立立柱总量的30%,站厅、站台立柱广告的大小应当统一。

禁止在轨道交通车站的地面、顶部、台阶、候车椅上设置广告,禁止在轨道交通车站的站厅、站台、通道、出入口等处设置与乘客互动的广告。

在轨道交通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上设置广告,不得影响车站正常的采光和通风。

第二十条(有声广告)。

除站台层运营信息显示设施外,轨道交通车站内不得播放有声广告。

站台层运营信息显示设施的广告播放系统应当独立于轨道交通车站广播系统,播放广告的音量不得超过70分贝。

第二十一条(流动广告)。

不得在轨道交通车站的通道或者人流密集处、车厢内设摊宣传。

不得在轨道交通车站和车厢内设置流动广告,严禁在轨道交通车站和车厢内散发广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规定的处罚)。

公共交通车辆、车站广告设置、发布活动,违反本市交通港口、工商行政、市容环卫、规划、公安交通管理规定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小单位的车辆管理制度

第1条为加强公司行政车辆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提高办事效率,充分利用现有车辆资源,减少经费开支,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可调配公用车辆。

第3条行政部负责办理新车购进后交费、领牌、办证、保险等相关手续。

第4条公用车辆的有关证件及保险资料由行政部保管,并负责所有规定费用的缴纳。车辆资料应分类保管,保证资料齐全。

第5条行政部负责安排司机对车辆的日常保养、维修及年审。

第6条行政部负责安排处理交通事故及车险索赔。

第7条行政部负责组织司机安全教育、日常考勤、月度考评工作。

第8条公司所有可调配车辆均由行政经理统一调度,主管不在位时由公司管理层代理管理。

第9条总经理及常务副总专用车,未经总经理或常务副总批准,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10条生产用车优先。当生产用车与公务用车相冲突时,生产优先。

第11条合并使用。同部门不同线路用车时,应服从行政经理调派,合并使用。

第12条客货分开。轿车不得装载过重货物。

第13条严禁私人用车。

第14条用车部门人员填写用车申请单,经部门审核后交行政部。

第15条行政部负责安排调度,由行政经理根据需要和车辆调度情况做出用车安排。

第16条行政经理审批后,车辆驾驶员凭派用单出车,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行车路线和目的地行车。

第17条用车完毕,驾驶员应填写行车日志(里程、费用等),带车人应将签字确认后的派车单交行政部。

第18条驾驶员应保持服装、仪容整洁,讲卫生、懂礼节,以维护公司形象。

第19条出车前例行检查。

1.检查证照是否齐全。

2.车况,如车灯、水箱、刹车、轮胎、油等是否正常。

3.核对公里数。

4.每日收车前必须检查车辆用油情况,如果油量不足一格或者油量不足,必须在回程路上加满油。

第20条严禁无照驾车、酒后驾车、带病驾车。

第21条驾驶员对所驾车辆负保管的职责,经证明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造成所保管车辆有损害或丢失等后果,应负相应责任。

第22条驾驶员应做到文明、礼貌、安全、周到,时间观念要强。

第23条每天上午出车前必须清洗车辆。

第24条驾驶员必须随时掌握车况,做到及时申请维修及更换零配件。

第25条各种车辆应按规定位置停放。

第26条驾驶员实行夜间轮流值班制度。

第27条车辆加油应凭加油卡到中石化加油站加油。

第28条不得私自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否则视情况给予严肃处理,逐渐达到车辆管理到人,责任一对一。

第29条如实填写行车日志,每月30日前将行车日志上交行政部,作为车辆油料和出车补助的考核依据。

第31条车辆出勤,应将《派车单》一联由司机保管,另一联在车辆回公司后由用车人及时注明返回时间送达行政经理处。

第32条用车人员必须讲究礼貌,按级别先后上下乘坐。

第33条依车辆的限载为准,乘员、载物均不得超载。

第34条保持车内清洁。

第35条车内禁止吸烟。

第36条物料应放在行李厢或车厢内,不得在座椅上任意摆放物品。

第37条精密仪表、电器等确需放在座椅上,应事先加垫。

第38条开车前应向驾驶员讲述路线、停车点及预定停留时间等。任意改变行车路线的和不合理的要求,驾驶员有权拒绝。

第39条行驶途中不得同驾驶员进行交谈,以免发生意外。

第40条行驶途中如发生机件损坏或交通事故,乘车人员应协助处理,并向行政部报告。

第41条小车用油实行百公里油料考核,节奖超罚,考核指标见附件。

第42条外单位借用车辆,原则上一律不借,确需要借的,由主管副总批准,上报公司领导酌情给予安排。

第43条国产新车按使用说明书,在规定的里程内到指定的维修点进行维修保养;进口车或无规定维修点的国产新车,由行政部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

第44条车辆维修应在行政部指定的维修点进行。

第45条车辆维修前应由驾驶员填写维修申请单,注明修理范围、更换机件项目及大致预算等,由行政经理核准后送指定维修点维修。如果超出维修内容,发生的费用由该驾驶员承担。

第46条修理后应先试车,合格后方可签单。维修费由行政部按月结算,经行政经理签字后报销。

第47条凡更换的零配件,应将原件带回工厂交行政部验证后作报废处理。车辆在长途途中损坏,应尽可能就近修理并上报行政部。

第48条驾驶员因自身原因违反交通法规,罚款由驾驶员自行负担。

第49条因违规被扣驾照或交纳罚款外出的,按事假处理。

第50条交通事故的处理。

1.事故发生后,应先保护现场并急救伤员,及时拨打122报案,立即与行政部联络,通知保险公司,以利于车险索赔。

2.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坏、人身伤害、其他财产损失等,除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外,差额部分根据交警部门处理结果,由驾驶员与公司共同负担,驾驶员负担视责任性质而定。

第51条车辆被盗赔偿。发生车辆被盗的,除向保险公司索赔部分赔偿外,其余部分由当事人依据下列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因驾驶员个人原因,不能提供车辆证件,导致交警部门及保险公司拒绝受理,其经济损失由驾驶员承担。

2.驾驶员擅自将车借给他人使用或私自用车,赔偿车辆全部实际损失。

3.经批准的私事用车,赔偿车辆实际损失的80%。

第52条车辆损坏赔偿。各种情况发生车辆损坏,除向保险公司索要部分赔偿外,其余部分当事人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1.班后不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2.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或私自用车,由驾驶员全部承担。

3.车辆因公停放在指定停车场地或在工厂内停车场地,发生相互碰撞损坏,由当事人或肇事者赔偿10%。

第53条事故赔偿。

发生各类事故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除向保险公司索偿部分赔偿外,其余部分由当事人根据不同原因和责任承担。

1.因公发生交通责任事故,我方负次要、同等、主要、全部责任的,分别承担10%、20%、30%、40%的赔偿款。

2.经批准的私事用车,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3.驾驶员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或私自用车,由驾驶员全部承担。

单位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护企业、员工和他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避免交通车辆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三条 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

育;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第四条本规定所涉及的车辆是指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牌照并直接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所有专业运输车辆、服务于生产经营的各类公务用车及企业员工因工作而使用的个人交通工具。

第五条 车辆安全管理是指企业在法定条件下,对生产活动中所使用的运输工具及其驾驶人员的综合安全管控过程。

第六条 各单位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远集团陆产单位。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八条 各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车辆安全管理负有下列责任:

(一) 建立、健全本单位交通车辆安全管理责任制;

(二) 建立车辆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

(三) 组织制定本单位生产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流程;

(四) 组织制定本单位公务车使用管理规定和流程;

(六)保证本单位车辆运营和管理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七)对本单位车辆安全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八)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及时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

第九条 交通车辆安全管理部门负有下列责任:

(一) 建立健全车辆及驾驶员档案;

(三)制定并实施车辆更新、转让、报废、年审、保险、技术改

造和维修保养计划;

(四)对车辆的行驶里程、燃料消耗等进行跟踪、统计;

(五)负责驾驶员的聘用和技术考核;

(六)具体制定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七)组织事故救援、事故调查和事故上报工作。

第十条 车辆驾驶人员负有下列责任:

(一) 遵守国家及车辆所在地政府制定的交通法律和法规;

(二) 爱护车辆并保证车辆处于适用状态;

(三) 积极参与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和专业培训;

(四) 及时、如实上报事故情况;

(五) 承担因违反交通法规而导致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十一条 生产车辆总数在30辆(含)以上的单位应设置独立的车辆安全管理部门,不足30辆的应配备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生产车辆应实行集中采购制度,并由车辆安全管理部门统一负责。

第十三条 公务车辆应由经理办公室或车辆安全管理部门归口调度和管理。

第十四条因工作原因使用的私人车辆应实行备案制度,备案内容应包括:员工姓名、所在部门、岗位或职务、驾驶证类别、驾龄、所驾车辆的品牌及车型、购置时间、年审及保险情况、车辆维护情况、正常上下班路线、正常上下班时间、固定停车点等。

备案管理部门为公务车归口管理部门。

私人车辆备案内容应作为界定员工交通工伤事故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六条生产车辆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应包括:车辆品牌、型号、生产商、出厂或申领牌照日期、牌照号、颜色(漆号)、发动机号码、载质量、最小转弯半径、车辆原值、车辆净值、初始里程、燃料种类、整车质量、年审情况、折旧年限、预计报废日期、保险情况、维修保养记录,车辆产权登记证、行驶证、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购车发票、保险单、事故处理结果、停车场存车安全管理协议、车辆租借协议等应保留复印件,技术档案中还应包括厂家提供的其他技术规范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等。

重型牵引车和液压承载车辆在技术档案中还应记录载重、自重、轴荷、轴距、轮胎型号、货台尺寸、总功率、空载和重载限制车速等基础数据。

汽车吊和轮式起重设备应记录最大起重量。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超限运输车辆及特种运输车辆,须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有关运输的基本要求。

第十八条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第十九条 车辆保险应足额趸交并有效。

第二十条 车辆须使用生产厂商规定的标号燃油,尾气排放需满足国家或地方政府要求。

第二十一条 车辆租赁须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并界定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章 驾驶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对车辆驾驶员应实行归口管理。生产车辆驾驶员原则上由车辆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公务车辆驾驶员和因工作原因使用私人车辆的驾驶员原则上由公务车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第二十三条 车辆安全管理部门应制定生产车辆驾驶员录用及考核标准并对驾驶员招聘和日常考核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不得录用有重大交通肇事前科的人员驾驶本单位的生产车辆或公务车辆。

第二十五条驾驶员档案至少应包括:驾驶员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地、健康状况、居住地、驾龄、准驾车型、所驾车辆的基本情况、个人及家庭联系方式、工作履历和身份证复印件,驾驶员档案还应记录驾驶员在本企业的`工作表现、培训及考核结果和事故情况。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车辆、重型车辆、超限车辆及特种运输车辆驾驶员除具备准驾车型的驾驶资格外,须经培训并持有效证书上岗。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八条驾驶员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工程探路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第二十九条驾驶员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任何单位不得安排其驾驶本单位任何机动车。

第三十条车辆安全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驾驶员的健康状况、技术水平、遵章守法情况,定期对驾驶员的适岗能力进行系统评估,并建立相应的奖罚机制,对不适岗者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一条 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期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运输途中私自揽取并搭载货物;

(二)在运输途中搭载乘客;

(三)酒后或醉酒驾驶车辆;

(四)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五)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而强行驾驶机动车辆;

(六)不按照规定驾驶准驾车型。

第五章 行车管理

第三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移动电话、观看视频节目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七)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不得在下列情况下随意停车: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第三十六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第四十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五)试车。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二)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三)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第四十二条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超限车辆上路行驶应经过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三条运输货物单件超过100吨且长度超过20米或整车高度超过5米、宽度超过4米时,运输单位应制定书面运输方案或质保方案。

第四十四条与道路运输有关的单件重800吨及以上货物滚装、单件重500吨及以上货物绞拖、单件重500吨及以上货物吊装作业项目和单件重量超过1000吨的货物需要进行道路运输时,运输单位制定的技术方案须经有关专家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四十五条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第四十六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危险化学品运输、核乏料或核燃料运输需制定书面质量保证方案。

第四十七条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八条 运输单程超过600公里时,应安排2名驾驶员执行运输任务。

第四十九条 前往温度低于摄氏零下20度的地区执行运输任务应安排2名驾驶员。

第五十条 车辆必须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消防用品配备应符合规范要求。

第五十一条 车辆应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通讯工具或定位系统,以满足调度需要。

第五十二条 车辆的电子防盗系统或机械锁具应保持有效使用。

第六章 车辆维护

第五十三条 车辆维护应遵循“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的原则。

第五十四条 车辆出行前、行驶过程中及收车后应实行“三检”制度。

第五十五条 车辆安全管理部门应确定本单位机动车定点维修机构,并对维修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原则上应按照规定到指定的维修机构进行维修保养。

第五十七条机动车应从注册登记之日起,货运车辆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第五十八条机动车维修记录应进入机动车安全技术档案。

第七章 安全培训

第五十九条各单位应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及培训制度,定期组织驾驶员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道路交通规则、车辆维护修理基本知识及驾驶操作技术进行培训,并对有关事故情况进行通报,吸取事故教训。

第六十条 车辆驾驶员安全培训及考核结果应如实记录。

第八章 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

第六十一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六十二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第六十三条对于第六十一、六十二条规定以外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迅速报警,做好现场保护和伤员抢救工作并及时向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和所在单位报告。

第六十四条 有关事故单位接到事故报警后,应及时启动有关道路运输应急救援预案,迅速采取营救措施,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六十五条 事故调查和处理依据当地交管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和《中远集团陆产单位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中远集团(总公司)安全技术监督部。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为方便工作,达到经济用车,车辆进行统一管理,特制定车辆管理制度如下,凡使用办公用车的个人及部门均执行本暂行办法。

本规定所指车辆系实业公司派发给波鸿汽贸使用的所有车辆。

包括:北斗星(银灰色)川b67845,北斗星(深蓝色,临时牌照),爱迪尔(临时牌照),福莱尔川bb7581,爱迪尔2(临时牌照),浪迪mpv。

一、车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规定

1、爱迪尔(临时牌照)规定为铃木波鸿4s专营店公务专用车,该车的责任人为波鸿4s专营店办公室主任。

2、北斗星(深蓝色,临时牌照)为铃木波鸿4s专营店公务用车,该车的责任人为波鸿4s专营店办公室主任。

3、北斗星(银灰色)川b67845为铃木波鸿4s专营店常务副总经理自驾公务用车,该车的责任人为铃木波鸿4s专营店常务副总经理。

4、福莱尔川bb7581规定为铃木波鸿万向专营店公务专用车,该车的责任人为铃木波鸿万向专营店的销售主管。

5、浪迪mpv为铃木波鸿万向专营店客户试乘试驾专用车,该车的责任人为铃木波鸿万向专营店的销售主管。

6、爱迪尔2(临时牌照)规定为马自达波鸿万向专营店公务专用车,该车的责任人为马自达波鸿万向专营店的销售主管。

二、车辆管理办法

1、公司所有公务专用车辆统一由车辆责任人管理和调动,各部门用车都必须提前填写《用车单》,经部门负责人和车辆责任人审核同意后方能出车。未经同意,私自出车,造成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用车人与车辆责任人承担。

2、所有用车人员必须在领用钥匙前填写《用车单》,根据里程领取油票,用车完毕后填写《行车记录表》,并将车钥匙及时交回车辆责任人处。

3、严格执行实业公司规定的用油管理制度,厉行节约。

4、各用车人员要认真填写用《行车记录表》,漏填罚款50元/次。

5、用车人出车,途中遇特殊情况,申请事由发生变化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设法通知部门责任人和车辆责任人,并说明原因,否则产生的费用自负。

6、用车单格式由铃木波鸿4s专营店办公室制定,统一发放,由部门及个人填写。所有用车人员及部门必须提前填写派车单,填写要求:填表时间、用车时间、目的地、事由不得空项,用车完毕填写归还时间,字迹清晰,简洁明确。

7、车辆责任人依重要性顺序派车,不按规定办理申请者,不得派车。

8、任何人不得将公司的车辆随便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

9、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车辆学开车。

10、用车人员必须按交通部办法《交通安全管理条理》规范驾驶,严格遵守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11、任何人不得违章驾驶,严禁酒后驾驶,不开疲劳车,若因此产生发生交通事故须按照交通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出现人为的交通事故或车辆损坏或因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的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公司不予承担。

12、各种车辆如在公务中遇到不可抗拒的事故发生,除向所在地事故科报案外,应立即报车辆责任单位前往处理,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13、所有用车人员不得为私事用车,要严格按照公司用车要求。私自出车者,罚款50元/次,出现事故,后果自负。

14、下班后除公司管理人员自驾公务用车外,公司所属所有公务用车应停放在公司指定地点存放,并将车门锁妥,不准私自将车开回家中或停放在家中过夜,如发生丢失、损坏、事故,一切责任由当事者自负。特殊情况应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15、公司所有试乘试驾专用车,除客户试乘试驾外,任何人不得用作他用,车辆责任人要严格填写《试乘试驾客户登记表》。

16、公司员工在公务或试乘试驾时,必须按以上要求使用本规定中的车辆,任何人在任何时候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展厅销售车辆或库存商品车用做它用,违反者罚款200元/次。

17、公司商品车送车及移车时须安排指定人员,无驾照、新驾驶员及技术不好的员工不得驾驶公司商品车,违反处罚其主管人员100元/次。

18、用车人员要保持车辆的干净卫生,车内无垃圾杂物。

三、公车私用管理规定

1、职工因重病急诊、重病住院和女职工生育住院必须用车的,经车辆责任人请示总经理批准同意后,可以免费使用。

2、职工或家属因去世及婚事使用车辆时,必须经车辆责任人请示总经理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

3、其他特殊情况的酌情处理。

以上规定经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