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精选

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精选

ID:979579

时间:2023-07-06 06:03:37

上传者:曹c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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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精选篇一

乙方: 身份证号

第一条 、合作社成立的宗旨

合作社以带动当地村民致富为目的,坚持入股自愿、退股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民主管理、按股分红的原则成立。

第二条 、入股形式

乙方以户为单位,以入社申请表为依据,自愿加入鱼台县万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以股份制形式入股合作社,所拥有的股数金额自愿入股,共计 股,金额为 元。

第三条 、入股 期限和退股

第四条、损害合作社利益

如果有社员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社员,经成员大会批评教育无效,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合作社80%成员签字要求该社员退出,合作社办理该社员退社手续。(按照入社资金的股份返还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合作社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五条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即为合作社股东。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章(字)生效后各执一份共同遵守。

合作社(签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精选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由王政武、黄华、张玉龙、邢继礼、周凤贵发起,于2012年7月19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社定名为安达市丰谷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75万元。

本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政武。

本合作社地址:安达市羊草镇五撮房村蔡家屯,邮政编码:151403

第三条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 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 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 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本合作社主要业务活动内容:一般经营项目:组织 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种子、农膜、农药、化肥,组织收购、销 售成员的农作物;引进新的种植技术,进行技术培训、交流和指 导及信息咨询服务。

第五条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方式为: 王政武货币35万元

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精选篇三

洛南县志华生态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7月20日通过发起人召开成立大会,主要业务范围:中药材、连翘、天麻的种植、收购、销售。注册资金为90万元。

合作社药材基地园位于洛南县高耀镇会仙村,现拥有社员25人。现阶段合作社针对会仙村小南沟组现有的土地进行了科学的种植连翘,并对种植后的天麻进行统防管理。通过两至三年的努力,计划总投资200万元,在两至三年内对现有的土地进行补植补造,科学统一管理,实现200亩优质、连翘园。

本社的发展思路是“以现有土地为基础、以科学技术为支撑、以消除贫困重点、以社员致富为目标。打造农业产品高端品牌,致力于发展绿色农业、高效农业,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双丰收”。

本社的运作模式是将社员的土地以及现有的连翘树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由合作社统一管理、集中经营,经营所得的经济效益按章程依法分配。根据这个原则,合作社社在坚持以家庭分户为单位的基础上,实行统一经营,科学管理。

合作社组织机构合理,三会制度健全,社员(代表)大会是最高的权利机构,经营管理实行理事会下的经理负责制,合作社设理事长1人、监事会3人,监理团队2人,服务队3人。

本社以天麻、连翘、经营业务为主,多元产业经营为辅;坚持“惠民、利民、为民”的基本原则,遵循“高规格建设、高标准生产、高科技指导、高质量监督”的经营理念,实现社员增收、带动社员致富。

2017年6月15日

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精选篇四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政策和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本社名称:尉氏县锦绣种植专业合作社。由高 金铭及本村四户村民发起成立。本社住所:尉氏县大桥乡花村铺村。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二条本社额业务范围:农作物种植,农产品销售。

第三章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600万人民币。

第四章成员

第四条本社成员共5名。其中,农民成员5人,所占比例100%。

第五条本社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 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 措施;

(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第六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本社成员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 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同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基金份额 为限承担责任;

第八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的;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一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利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业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

案;

(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业务报

告;

(六)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

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做出决议;

(八)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九)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精选篇五

一、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3、树立典型,以点带面

旅费6 万元。

4、当好联系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桥梁

元。

5、搞活流通,解决农产品销售难

菜2350吨。

以上是我社在无公害蔬菜生产、专合社发展所作的一些工作,这些离上级主管部门、镇党委、政府领导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在2006年工作中,我们一定要总结经验,找出不足,知难而上,在上规模、上档次上下功夫,加大科学种菜力度,进一步提高我镇无公害蔬菜在市场占有率,增加入社社员的收入。

三、2006年专业社发展理思路和目标

(一)经营理念:科技兴农作能人,争当第一做强人,共同发展做富

人。

(二)主要目标:

1、建立15亩无公害蔬菜新品种示范基地,引进蔬菜新品种、新技术进行试验、示范、推广,并施用生物菌肥和使用频率杀虫灯。

2、继续加强与东海食品公司和齐宴居食品公司的合作,发展专业社

蔬菜基地500亩。

3、大力发展大棚蔬菜,并大力推广遮阳网生产技术,进行反季蔬菜

种植。

道。

5、加大对先进社员和科技示范户的奖励力度,同时争取上级主管部

门的支持。

应有贡献。办好合作社 架起致富桥 xx县xx生猪产销合作社

xx县xx生猪产销合作社成立于2003年,是由68户养殖户,募集股金1.8万元成立的。目前,已发展社员150户,吸纳股金5万元,建成良种猪示范养殖场2处,带动养殖户达1200多户,社员年直接增收200多万元。

一、适应形势,及时组建合作社

近几年来,xx镇生猪养殖业有了较大发展,已成为当地经济发展的一大主导产业。但随着与国际市场的接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立和同内大中城市食品准入制的实 施,生猪养殖越来越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出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如部分生猪养殖户盲目引种,饲养成本高,销售门路少,效益较差;疾病防治知识淡薄,生猪死亡率高,损失较大;标准化生产程度低,难以有效组织实施绿色食品生产,达不到国家城市准入制度的质量标准要求。针对这些问题,在县政府、县畜牧局和xx镇党委、政府的倡导和支持下,xx镇兽医站、镇经管站、xx种猪场和部分村委联合发起成立了xx县xx生猪养殖合作社。

二、建章立制,促进合作社规范运作

本着“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狠抓了合作社的规范运作。一是健全组织机构。设立了“三会、一专业服务队”。“三会”即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社员代表大会决定合作社的一切重大事项,理事会具体负责合作社的经营管理,监事会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一个专业服务队”,就是兽医站从业务骨干中抽调4人作为合作社专业服务人员,为社员提供饲养管理技术。同时,投资3万元筹建了合作社办公室、饲料仓库等基础设施,并聘请了秘书长、会计和出纳人员,配备了办公设施,为合作社的发展奠定了较好基础。二是明确职责目标。按照“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平等、互助、互利,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确定了四项职责:即对社员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举办科技培训班,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采购和供应社员所需要饲料、药品等生产资料;为社员开展疫病防治等服务。三是制定分配方式。合作社对募集的股金,主要用于维持合作社日常运转,为入社社员提供服务所需资金及生产经营;年底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将盈利的25%作为合作社公积金存入公共帐户;35%作为机动储备金,用于支付亏损社员的股金利息;其余40%按社员与合作社发生的业务交易量进行返还分配。

三、强化服务,切实提高运行水平

合作社坚持把搞好服务作为增强凝聚力、向心力的关键,狠抓了“五服务”。一是搞好诊疗服务。合作社专业服务队每7天到社员家中提供一次主动技术服务,其他时间随叫随到。一年来,共为社员养殖户提供服务600多次,解决社员养殖户技术难题800多项,治疗病猪2000多头次,治愈率达到95%以上。二是搞好良种服务。合作社以xx原种猪场作为母猪繁育基地,通过向社员提供“二元杂交”父母代母猪群,较好地提高了养殖收益。同时,联合青岛正大公司建立良种猪精液配送站,实行人工授精改良,进一步改良生猪品种。目前,已向社员提供二元杂交母猪2000多头,种公猪80多头,全镇的生猪品种有了明显的改善。三是搞好技术培训服务。聘请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徐州正大饲料公司、四川维尔康兽药公司、青岛正大饲料公司等高校和知名企业的专家授课,免费为社员举办培训班4次,参训人员800多人次,发放编写了《养猪技术手册》1000多份,进一步提高了养殖户的饲养技术水平。四是搞好防疫检疫服务。合作社专业服务队定期到社员饲养场开展防疫,注射猪瘟、猪丹毒、猪肺疫以及口蹄疫等疫苗,确保了无疫病发生。在社员出售生猪时,合作社及时安排检疫员进行现场检疫,千方百计为他们提供方便。五是搞好物资供应服务。合作社与社员养殖户签订了养猪《物资供应合同》,并明确承诺所供应物资价格一律比市场价格低1.5%,盈利部分向社员户返还40%。今年已先后向社员供应饲料和添加剂等100多吨,为社员节省开支2万多元,得到了生猪养殖户的一致好评。

四、面临的困难和建议 当前,合作社在运行中也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发展不够快,对市场的适应能力还不够强,缺乏强有力的组织引导;二是缺乏资金支持,致使生猪饲养标准化程度不高,离绿色食品的要求还有不少差距,养殖户的经济效益不够高;三是合作社成立时间较短,工作经验不足,经营收入较少,服务设施化程度较低,制约了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为更好地促进合作社运营和发展,建议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一是尽快出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方面的法律法规,使合作社运营“有法可依、有据可循”,逐步走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二是制定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建议采取“以奖代补”、提供贷款等方式,对合作社运营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帮助解决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同时,对合作社品牌注册、税收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尽快把品牌做大做强。三是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运营态势良好,带领社员致富效果明显的合作社负责人,应在政治和经济方面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进一步调动其办社积极性,更好地为“三农”工作服务。

五、下步打算

一是在发展新社员上狠下功夫。争取各村养殖户以团体社员的形式加入合作社,不断增强合作社的带动能力。二是在服务建设上狠下功夫。按照合作社章程要求,切实做好社员户的“七统一”服务,重点是提高社员的饲养技术水平,增加生猪养殖的经济效益。三是在培育品牌上狠下功夫。通过大力推行标准化生产技术,严格控制药残和病残,研究开发绿色无公害生猪产品,全力开拓大中城市市场,打响“xx”生猪品牌。

2005年10月

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精选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合作社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联合,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所组成,按照本合作社章程进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本合作社名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前醋葡萄种植专业合作社

本合作社住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家埠街道醋庄前村

第三条 本合作社业务范围:葡萄种植;葡萄种植所需的种苗及种苗提纯;组织采购、供应成员葡萄种植所需的肥料、地膜;组织收购销售成员葡萄种植生产的产品。

第二章 成员及出资

第四条本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 叁万 元人民币;

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部分或全部出资额可以自由转让。

成员的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所占比例、出资时间如下:

出资额为人民币叁万元,所占比例100%,其中以货币方式出资3万元,;出资时间:2008年11余额20日。

本合作社为每个成员设立独立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合作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独立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五条 经工商登记,并获得台州市级以上示范性(规范化)合作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成为本合作社的发起成员,发起成员必须有5家以上,其他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利用并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

第六条 本合作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合作社盈余;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本合作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四)按照章程规定向本合作社出资,承担本合作社的亏损;

(五)成员大会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组织破产、解散的;

(四)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九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结束的3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年度结束后办理退社手续。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3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合作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分配。

第十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合作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合作社设立成员大会。成员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 成员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修改章程和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四)审议和批准年度工作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需要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本合作社每年召开 3 次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15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20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议;

(二)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委派代表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委派代表应向本合作社提交委派书。

第十六条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一般决议,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七条 本合作社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理事 5 人组成,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 2 人。

理事长为本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合作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八)履行章程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由理事长主持召开理事会议。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应邀请监事长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条 理事长的职权:

(一)主持本合作社的日常工作,负责召开理事会议;

(三)组织拟订本合作社内部业务机构和各项制度;

(四)代表本合作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和契约;

(五)提请聘请或者解聘本合作社财务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

(六)组织落实本合作社的各项任务;

(七)履行本合作社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监事会由监事 3 人组成,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人。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议由监事长主持,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应在接到通知10日内作出响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通过,方能作出决议。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第二十五条 本合作社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会人员不得兼任本合作社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合作社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七条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财会人员。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合作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九条 成员与本合作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合作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合作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成员大会审核后施行。

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精选篇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行为,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为xx省xx市xx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xx省xx市xx县。

第三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本xx元,成员xx人。

第四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宗旨(原则)。(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额(量)按比例返还。

适应市场的需求和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使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发展,繁荣社会经济,构建和谐社会,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步入小康生活水平。

第六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谋求为长久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七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发起人为: a.b.c.d.e„„„„„„„„..第二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方针 第八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为。

1、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

2、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藏。

3、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立足于住所地、逐渐向省内外延伸发展,不断提高农民合作社信誉,树立农业专业合作社形象,增加农民合作社经济实力,积极参与国际农产品贸易,维护国家利益,提高农民经济收入,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第三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出资额、与交易额(量)

第十条、农民专业技术合作社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设立发起人(成员)自愿出资入股。

第十一条、设立发起人(成员),出资方式和出资额________,共出资________,其中货币________,实物作价________,专利技术作价________,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房屋作价等________。

非货币作为出资额的作价程序,三分之二成员决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资产评估,以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的不得超过本社总出资额的20%。第十二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注册资本分为相等份额,并以出资证明形式表示,出资证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理事长共同盖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收出资为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为________。第十四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用人民币或外币作为出资额,用外币做出资额的,按收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买入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按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为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款规定返还后的剩余40%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以人民币为计算货币单位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十六条、设立发起人以外要求入社的成员,除以货币出资外必须用自产的农产品和本社交易。

第十七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均以记名的出资额证明作为成员出资凭据。第十八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记名出资额、各项权益平等、利益共享、亏损共担。

第十九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加成员、出资额、每次增加20%应经全体成员大会决定。

第二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额证明记名人为本社成员,成员按出资额证明享有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成员按其持有出资额证明享有如下权利。

1、出席或委托其他成员出席成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选举权、享有被选举权。

2、依法退社的权利。个人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终了的六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的,应当在财务终了的上一年前提出。本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终了时终止,成员资格终止前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成员资格终止的,依法享有在财务中了结算时,退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并可享受当年盈余分配,但经成员大会决议作出的长远投资,按决议以年比例返还,不计利息。

3、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记录、监事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薄。

4、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分享财务盈余。第二十二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依其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额;

(三)、按照约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约定承担亏损;

(五)、积极支持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改善经营管理,促进本社业务发展,维护本社权益,反对抵制有损本社利益的行为,谋求共同发展。

第二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亏损处理方案;

(四)、批准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

(五)、对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七)、听取理事长和理事会有关成员变动的报告。第二十四条、成员大会分为成员年例会、和成员临时大会。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每个财务终了后三个月内召开、由理事会或理事长负责召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或理事长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十以上成员提议;

(二)、执行理事或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长或理事会提议;

(四)、百分之三十员工提议;

(五)、其他召开临时成员大会的情形出现。

第二十五条、成员大会应有理事会召集,并于开会的20日以前但不超过30日通知成员,通知应当载明召集事由,禀告成员大会所预备决议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初人数应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第二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做出章程修改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对上述决议没有表决权),才能成为生效决议。

第二十八条、出席会议的成员达不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会议延期20日举行,并向未出席会议成员再次通知,延期20日召开的成员大会大成员仍达不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应视为以达到法定数额,成员百分之九十支持可以通过所有决议,并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是成员平均量一倍以上的,可以享有一票附加表决权,表决范围限定在具体经营项目上,并且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票数的百分之二十,超过百分之二十部分,重新分配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理事会负责在通知中告知本社成员,并置放于办公场所,以备查阅。

第三十条、成员大会应作记录、会议的内容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的记录及纪要应与出席会议的成员的签名薄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五章 成员

第三十一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包括中国人和外国人)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三资”企业、外国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包括外国社会团体、国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予以支持的,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第三十二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中国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超过成员总数百分之五。

第三十三条、不享有中国国籍的成员、不享有中国政府的财政直接补助的份额。

第六章 理事会和经理

第三十四条、理事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常设机构,在成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大决策、并向成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采用单数制,设理事长一名、理事若干名、若成员大会决议有必要可增设副理事长。

第三十六条、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应当由成员担任,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经成员大会决议可以罢免。

第三十七条、第一届理事候选人,由设立发起人题名并选举,第二届以后的理事候选人由原理事会提名,或由本社成员总数10%以上成员联名题名,也可以作为理事候选人。

(二)、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三)、编制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编制本农民专业合作社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拟定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分立、解散方案;

(六)、决定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理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议决定、必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条、理事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通知各理事时应书面载明理由,所议事项。

第四十一条、理事会开会时,理事应亲自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四十二条、理事会亦应作出记录,并由出席的理事和委托代表以及秘书签名。

理事有要求在记录上作出某些记载的权利,理事应依照理事会议记录承担决策责任,理事会的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和成员大会决议,造成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理事承担赔偿责任,表示反对意见书面有记载的,并说明反对理由的理事,可以免除责任;不出席会议,又无正当理由的理事,无论是否支持、反对,均不免除责任。

第四十三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和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二)、组织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拟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具体工作制度;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分支机构经理、副经理、及业务负责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的财产;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接受商业贿赂。

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个人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四十六条、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监督、审计机构、对理事会成员、经理的管理行为行使监督职责。

(三)、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临时紧急会议;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商讨的有关问题和决定提出质疑并要求解释答复。

第五十条、监事会会议表决应以书面形式,监事会作出决议时应有监事过半数以上通过,出席会议的监视应当签名,监事会决议记录应当公开。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五十一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状况说明表

5、盈余、亏损分配表

第五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法律、法规申报纳税义务,享受税收优惠,缴纳税款。

第九章 盈余分配

第五十五条、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缴纳税款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精选篇八

章 程

【2012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xxx等人发起,于2012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河北省x县xx种植生产专业合作社。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xxx

本社住所:xx县xx路x号。

邮政编码:xxxxx

第三条:组建本社的目的是:以组织社员利用河边、湖边滩涂地及荒山、荒坡闲置地大量种植引进的美国竹柳新树种、营造用材经济林。增加绿化面积、增加木材积蓄量、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美化生态环境、再造秀丽山川,建设美丽中国。同时,创造巨额财富、增加社员收入,利国利民。

第四条:本社以服务社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负盈亏、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让土地通过种植竹柳、创造出巨额财富。盈余按社员拥有的股份进行分配。

第五条:本社本着有地出地、有钱出钱、有力出力、集合、整合各种资源,将适合种植竹柳的河边、湖边滩涂地、有水源的荒坡、荒山,等空闲地种上竹柳,让其成林成材。

1、有土地的农户,用土地入股。一亩地的使用权,按一年折价壹仟元人民币为一股。

2、有资金者,用资金入股。按投入人民币壹仟元为一股。

3、筹建阶段,参与筹建工作的人,享有筹建的原始股。每人为10股。筹建阶段,筹建人投入的时间与精力按劳取酬。每一天,按人民币100元计酬。

4、筹建阶段,x村xx投入人民币 万元,作为合作社流动资金。此款作为入社的股份入账。5、2013年元旦前后,(北京)xx生物研究院投入人民币xx万元扩大合作社规模。

6、xx县xx高科技农业开发公司法人代表xx以价值人民币x万元的竹柳树苗作为投入入股;占有叁拾股。

第六条:本社的业务范围:

1、组织土地使用权流转。将x县x镇x村位于xx水库旁除入社社员以外分散于农户手上的土地使用权,有偿的转让到xx省xx县xx种植生产专业合作社的名下。以便规模化、集约化种植竹柳用材经济林。

2、以xx省xx县xx种植生产专业合作社竹柳造林项目,招募有资金者入股。加入群力竹柳种植生产专业合作社,以增加合作社的经济实力。

3、集中采购优良的、生长快、材质好的乔木新树种竹柳。自繁育苗、移栽、集中管护、使其生长迅速,尽快成林成材。同时,将自繁苗提供给广大农户种植竹柳。

4、在竹柳种下后,办理林权证,以便得到国家有关部门支持或进行产权交易、融资、贷款、利用外来资金扩大生产规模,增加造林面积。

5、竹柳成材后,联系木材销路,或自办纸浆生产厂,木材加工厂。形成完善的产业化生产链。

6、利用第一、二年树苗幼小时,在林间种植大豆、花生、红薯等农作物。第三、四、五、六年在林下养鸡,发展林下经济,增加收入。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 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竹柳种植、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或者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五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决算后1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也可以依照退社时与本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一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四)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业务报告;

(九)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一)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十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条:本社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十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三)制定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三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本社设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三年后方能当选监事。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一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四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第三月二十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五条: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六条:会计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七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八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九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一个月内缴清。第四十条: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一条: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二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三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四十四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四十五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五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七条: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八条: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理事会的决定本社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五十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五十二条: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五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五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五条: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书面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登报方式发布。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精选篇九

(2011年12月05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梁作松、孙继芬、王江叶、张庆玉、王振叶5人发起,于2011年12月05日召开设立大会。本社名称: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5000万 元。本社法定代表人:梁作松。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一)有机蔬菜、水果、中药、花卉的种植加工、运输、储藏及销售

(二)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 第五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农业生产技术,信息的服务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 等事项【注: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票的附加表决权【注: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依法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决算后 3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业务报告;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 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职权。成员代表任期1 年,可以连选连任。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理事会提议;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1 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三)制定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会计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第二十六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七条 本社设监事会,由5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人,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任期 1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 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一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五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等;

第三十八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九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1 个月内缴清。第四十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第四十一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二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第四十三条 本社根据当年的发展情况从盈余中提取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第四十四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 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第四十五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七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盈余弥补。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或理事会的决定,本社委托 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九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五十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五十二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 5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10 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五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 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 方式发布。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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