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规的借款合同优质

正规的借款合同优质

ID:1175597

时间:2023-07-08 09:59:35

上传者:曹czj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正规的借款合同优质篇一

借款方:

保证方: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 作为保证人,经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贷款为借贷双方和保证人共同协商的民间贷款;

第二条:本贷款用于借款方的个人经营活动;

第三条: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为 利息,即月利率为 %,年利率 %;

第七条:保证条款

1、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2、借款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3、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4、保证人担保有向借贷双方追偿的权利,借贷双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 利息加收罚息。

2、贷款方中途不得收要本息,如违约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相同计算。

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

贷款方:(签字) 电话号码:

借款方:(签字) 电话号码:

保证方:(签字) 电话号码:

正规的借款合同优质篇二

债权人:

债务人:

合同签订地:

20xx年2月版

签约重要提示

五、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兴业银行咨询。

经债务人申请,债权人经审核同意给予债务人额度授信,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恪守信用,立约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除非立约双方另有书面约定,则本合同以下词汇作如下定义和解释:

一、“授信额度”指债权人在综合评价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及所提供担保的基础上,为债务人核定的在一定期限内综合融资额度最高本金限额。

本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分为“自助额度”和“非自助额度”,“自助额度”和“非自助额度”不能融通使用。“自助额度”除本合同另有说明外,适用本合同所有条款约定,“非自助额度”不适用本合同关于“自助额度”的条款约定。

二、“额度授信有效期”是指一个不中断的连续期间,在该期间内,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以在债权人处办理额度授信项下的业务。额度项下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授信有效期,且贷款到期日不得长于额度授信有效期到期日。额度授信有效期届满,额度授信即失效。

(一)“未到期余额”是指债权人依债务人申请在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内为债务人办理各类业务而债务人应向债权人作出清偿的责任期限尚未届满所形成的各项待清偿债务本金余额。

(二)“已到期未清偿余额”是指债权人依债务人申请在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内为债务人办理各类业务而债务人应向债权人作出清偿的责任期限届满但仍未清偿的各项债务本金余额。

四、“自助额度”是指债权人根据债务人申请,在额度授信项下核定一定的额度,同意债务人在该核定的额度内以本人借记卡作为贷款支用与偿还的结算工具,经密码验证,由债务人在债权人提供的业务平台(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上实施操作,循环使用贷款,自助完成借款与还款,无须逐笔出具书面借款申请,无须逐笔签订借款合同。个人自助额度项下的个人自助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个人自助额度期限到期日。

五、“总合同”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所签订的《个人授信额度借款合同》。

“分合同”指债务人根据《个人授信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在授信额度内经债权人审核同意后办理融资业务时双方签订的具体约定每笔主债务金额、主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本合同为各分合同的总合同,分合同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与分合同的约定如有不符,以分合同的约定为准。但对于分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期限及贷款到期日超过本合同“额度授信有效期”约定的,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

个人自助额度项下每笔借款及还款的金额、期限等以债权人形成的电子记录为准,该电子记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主债务”指债务人向债权人申请办理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各项业务时所产生的债务本金、利息以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申请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办案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变卖费、电讯费、差旅费、处置费等。

七、本合同中“工作日”均指银行的营业日。

八、债务人是指额度授信申请人。债务人如有配偶,则共同债务人为债务人配偶;债务人如无配偶,则共同债务人为自愿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其他人。债务人和共同债务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对全部借款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条 对立约方的说明

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一。

第三条 授信额度

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二。

本合同约定的授信额度包括自助额度和非自助额度,其中自助额度部分以本合同第六条约定为准,非自助额度为授信额度扣除自助额度的剩余额度,自助额度和非自助额度不得融通使用。

具体业务中借款金额涉及到外币的,按照借款发放当日兴业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基准价折合成人民币计入授信额度。

第四条 额度授信有效期及调整

一、本合同额度授信有效期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三。在额度授信有效期内,债务人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各分合同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授信有效期,且贷款到期日不得长于额度授信有效期到期日。除个人自助贷款外,债务人必须逐笔申请,经债权人逐笔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在债务人逐笔申请使用授信额度时,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个人资信、还款能力、财产状况、抵质押物价值、保证人担保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一)债务人产生重大或有负债;

(二)债务人发生重大经济困难和风险;

(三)债务人还款信用下降,还款风险增加;

(四)债务人在本合同中所作的相关声明与承诺不再真实有效;

(五)债务人所属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或所从事的行业发生重大变化;

(六)债权人认为有必要改变、调整或取消债务人授信情况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授信用途

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四。

第六条 自助额度

一、在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授信额度项下,债权人同意授予债务人自助额度,借款支用与偿还的结算工具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五(一),额度金额、额度期限及借款用途等具体情况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五(二)。其中,自助额度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可使用的授信余额,具体自助额度金额以兴业银行在业务办理渠道提示的信息为准;自助额度期限须在额度授信有效期内,且到期日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授信有效期到期日。

(一)借款基准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或兴业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同期指个人自助额度生效之日,同档次指自助额度期限对应的期限档次。

(二)借款利率在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动确定。其中:绝对值利率浮动是在基准利率上加或减浮动百分点确定借款利率,百分比利率浮动是在基准利率上乘以系数确定借款利率。

(三)日利率=年利率360(人民币按照360天计算,其他币种按市场惯例计算)。

(四)自助额度项下所有自助贷款执行本合同约定的自助额度借款利率,并在借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不分段计息。所有贷款以借款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利息。具体情况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五(三)。

三、贷款本息偿还方式具体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五(四)。

四、贷款罚息与复利

(一)如债务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债权人有权对被挪用的借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五(五)1,计收方式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计收方式执行。

(二)如债务人未按期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即构成借款逾期的,债权人有权对逾期的借款计收罚息,罚息利率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五(五)2,计收方式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息计收方式执行。

(三)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债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复利的计收方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计息方式计息。

五、本合同约定的额度有效期内自助额度期限届满,若债务人重新申请自助额度的,债务人应提交贷款用途等证明材料,债权人有权根据贷款具体情况,对自助额度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要素经审批同意后确定。重新申请的自助额度以债权人审批为准,但重新申请的自助额度到期日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有效期到期日。债权人与债务人就重新申请自助额度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自助额度(包括但不限于额度金额、期限、利率等)变更,债务人必须另行申请,经债权人另行审批,债权人有权对债务人个人资信、还款能力、财产状况、抵质押物价值、保证人担保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七、如因债权人停办相关业务,或因信贷规模调整或控制等原因致使债权人无法发放借款的,债权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或解除本合同关于自助额度的相关约定,债务人对此无任何异议。

第七条 担保措施

一、本合同及分合同的担保合同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六。授信额度(含自助额度)项下的所有债务均由上述担保人(即保证人或抵押人或出质人)提供最高额担保。

二、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签订完毕、担保手续办妥前,债权人有权不办理债务人对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的支用申请以及不履行本合同项下各分合同及自助额度的放款等各项义务。如本合同项下担保权不可能生效的,则债权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出质人违反最高额质押合同的约定,或质物价值已经或可能明显减少,或质押的权利必须提前兑现,或其他有损债权人质权的事件。

四、对于本合同既有物权担保又有保证担保的,债权人有权在行使担保权时进行选择,既可以先行使物权担保,也可以先行使保证担保,还可同时行使物权担保和保证担保以清偿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

五、债务人以自有的财产设定抵押或质押的,债权人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其他担保人同意并不因此在债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仍然提供合同约定的担保。

第八条 立约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

一、债务人办理个人额度授信业务时,应当符合债权人要求的各项具体条件,积极配合债权人所进行的资信调查,定期或不定期地提供债权人所需要的文件资料,为借款提供足额的担保,办理必要的各项手续,并保证向债权人所提交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二、涉及本合同项下的结算业务,债务人均须通过在债权人处开立的结算账户办理。

三、债务人应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借款挪作他用,债权人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借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债务人承诺如贷款资金的实际支付情况违反本合同协议约定的,将及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由此引起的责任由债务人承担。自助额度债务人不得在其指定作为贷款支用与偿还结算工具的借记卡上开通办理监管部门禁止贷款资金进入投资领域业务的相关功能,包括但不限于开通第三方存管、房市、基金、黄金、外汇买卖等。一旦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在其借记卡上开通上述业务功能或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债权人有权采取暂停放款、提前收贷乃至取消债务人额度等各项措施。

四、债务人在此声明,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基于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合同签署和执行未违反任何对债务人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条例或合同的约定。本合同是合法有效并可强制执行的,如因债务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时的权利瑕疵而致使本合同无效,债务人将立即无条件赔偿债权人的全部损失。

五、如债务人未按本合同和分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债务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债权人从债务人在债权人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上直接划收相应款项。

六、无论本合同签署之后的任何交易阶段,如债务人将有关具体交易的任何文件提交给债权人审核,债务人保证全部文件的真实性,债权人将只对交易文件的表面真实性作出决定,债权人对债务人从事的具体交易实质既不参与也不知晓,更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在符合本合同约定开办个人授信额度借款的各项条件后,债务人可享有债权人已开办的个人授信额度借款项下的各项贷款业务,循环申请使用额度内贷款,债权人应当及时满足债务人的借款需求,但业务平台产生设备或通讯等故障的除外。债务人在债权人提供的业务平台办理个人自助贷款的,贷款办理的时间以债权人在办理渠道提示的工作时间为准。

债务人在工作时间因业务平台设备或通讯等故障无法办理业务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及债务人在非工作时间申请办理业务而发生的任何损失由债务人自行承担。

八、凡与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五(一)约定的借记卡卡号相符并通过密码验证的借款均视为债务人实施的操作,债务人应当按期足额还本付息。

九、债务人使用自助贷款的,债务人有权打印、要求债权人打印或传真借款以及还款的电子记录,债权人应积极配合。

十、债权人应当恪守对债务人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但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债务人和共同债务人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任一债务人均应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对全部借款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一债务人清偿未偿还的借款本息和应付而未付的其他费用。

十二、债务人(含配偶)同意债权人就授信额度使用情况、其收入、财产和就业状况、担保实力等情况进行必要调查。根据政府部门、银行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关于建设个人征信工作的需要,债务人(含配偶)应允许债权人向上述部门、机构所建立或认可的信用征信系统报送信用信息,并允许相关信息被合法查询。

十三、如债权人要求对本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的,债务人应配合办理。在办理公证手续后,债务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婚姻状况发生变化;

(二)个人收入明显减少,财务状况不佳;

(三)因疾病等原因可能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取得出国(境)资格后计划出国(境);

(五)涉入、即将涉入或可能涉入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

(六)其他可能影响借款收回的事件。

十五、如本合同项下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抵、质押物发生被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情形或发生所有权、使用权纠纷,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在上述情形未消除前或未另行提供债权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担保措施前,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申请办理包括“自助额度”在内的本合同项下各类融资业务。

由第三人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在额度授信有效期内,债务人应负责跟踪、调查第三人提供的抵、质押物是否发生前款约定的情形并及时通知债权人。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下列情形视为债务人违约:

(一)债务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

(二)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三)债务人未按本合同及各分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

(四)债务人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事件或缺乏偿债诚意;

(五)债务人与他人签订有损债权人权益的合同、协议等;

(六)债务人拒绝或阻挠债权人对其收支情况或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八)债务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九)债务人违反本合同项下分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十)债权人认为危及借款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十一)债务人或担保人出现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交叉违约情形的。

二、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几项措施:

(一)暂停债务人的贷款额度;

(二)减少或取消债务人的贷款额度;

(三)宣布债务人额度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提前届满;

(五)要求债务人承担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并赔偿其他损失。

三、债务人虽未违约,但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第十三款、第八条第十四款的约定,债权人亦有权采取上述措施。

第十条 交叉违约

(一)任何借款、融资或债务出现或可能出现违约或被宣布提前到期;

(二)任何担保或类似义务未履行,或存在未履行的可能性;

(四)出现或即将出现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或到期借款/融资的情况;

(五)危及本合同项下融资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通知

一、本合同项下的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一中记载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送达对方。

二、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发生变化,应立即通知对方。合同当事人的名称、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债权人的,债权人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发送的所有通知或文书,视同送达。

(一)如果是信函,则为挂号发出后5个工作日;

(二)如果是电传,则为收到对方确认回号之日;

(三)如果派人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争议的解决方式见本合同第十四条特别约定条款七。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以及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自立约各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债权人要求对本合同进行公证,则本合同在依法办理公证后生效,至债务人还清或担保人代为还清全部债务时止。

二、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或权利的,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债权人依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也不应视为债权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不影响债务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任何义务。

四、因债务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引起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的,则债权人所支付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在诉讼或仲裁期间,债务人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义务,本合同项下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五、因订立和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各项合法费用,其中包括因提供融资而实际发生的中介机构的必要费用等均由债务人承担。

第十四条 特别约定条款

一、对立约方的说明

(一)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二)债务人

1、债务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2、共同债务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二、授信额度

本合同项下额度授信最高本金限额为(币种) (大写) 元整。

三、额度授信有效期

本合同授信有效期为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授信用途

本合同用于 (综合消费/经营/其他用途)贷款额度授信。

五、自助额度

(一)债务人以本人借记卡(卡号为: )作为贷款支用与偿还的结算工具。

日止;贷款用途为 。

1、借款基准利率选择下列第 项:

(壹)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贰)兴业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

2、借款利率按下列第 种约定定价方式确定,借款利率为 %。

(壹)百分比浮动定价,借款利率等于基准利率乘以系数 ;

(贰)绝对值浮动定价,借款利率等于基准利率加 %或减 %。

(四)自助贷款的贷款本息偿还按下列第 种约定执行:

(壹)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借款到期日为还款日。

日及借款到期日为结息日,到期结清贷款本息;

(叁)其他偿还方式: 。

(五)自助贷款的罚息率为:

1、债务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 %。

2、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 %。

六、担保合同

下列合同为本合同及分合同的担保合同:

(一)编号 的《 》(合同名称),担保人为 ,担保方式为 ;

(二)编号 的《 》(合同名称),担保人为 ,担保方式为 ;

(三)编号 的《 》(合同名称),担保人为 ,担保方式为 。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壹式 份,债权人、债务人和 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补充条款

甲方:

乙方:

日期:

正规的借款合同优质篇三

乙方(借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自己的.现金万元借给乙方使用。

一、借款金额(元)大写:

二、借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借款利息每元月息分厘(每万元每月元利息)。借款利息按季结算,足________年不结算,利息并入本金合计,按本金结算利息,借款利率不变。

四、借款到期,还款优先还息。由乙方一次性将本息一次性偿还甲方,如到期不能偿还,可提前壹个月与甲方协商,得到甲方同意后延续借款日期,否则,即视为违约。

五、到期未履约,利息加本金总额从到期日始,利息按(

第三条)利率另附加为季递增利息(即每元季息)叁厘计算。即原利率每三个月再加叁厘计算。

六、愿将各自房产作抵押担保,房价为万元,并附房产手续各份。

七、附身份证复印件,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八、在抵押期内,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出售、转移、转让、赠予、联营、再抵押、入股或其它任何方式处理处分。

九、房产产权若有共有人,共有人应签字,若随后说有共有人为无效。

十、待本息超过房价,乙方不能履行约定,该房产权即归甲方所有,乙方若继续居住,房租金每月伍仟元,超出房价部分款项继续履行本借贷协议。

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第二,续签的合同注明是

第一次借款合同后,重新达成的补充合同;

第三,注明还款期限,以及利息的约定;

第四,双方签字确认合同效力,并签署日期

正规的借款合同优质篇四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依照《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借款金额及利息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利息:年利率5%,利随本清。

二、借款期限及还款日期借款期限:____个月,即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甲方应于借款期限起始日前____日向乙方提供借款,乙方保证于借款期限到期日的次日按期主动还本付息。

三、担保条款甲方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的房产一套抵押给乙方,若到期不能按期主动还本付息,乙方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抵押物。

四、解决争议的方法若发生争议,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双方应起诉至_________人民法院。

五、其他条款

1、合同签订地:__________。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____

日期:____日期:___

正规的借款合同优质篇五

一、由于乙方资金紧张,周转困难,致使本身生产停泄,已签订合同项目不能按期完工,如不及时解决将严重影响到合同的`履行。为保证履约,维护对外信誉,乙方向甲方商议借款人民币 元以便购入材料进行生产。甲方应乙方申请,同意借给乙方资金人民币 元。

二、上述借款用于:

(1)、订购原材料:

(2)、订购辅料:

(3)、其他如:购买工具等。

四、为保证甲方的资金安全及时收回借款,乙方郑重承诺如下:

1、严格履行合同,保证借款专款专用,不挪作他用。如发现乙方将资金挪作他用,甲方有权提前收回资金,同时乙方应支付借款额30%的违约金。

2、对于上述借款,甲方有权从双方业务结算款或其他往来款中扣还;甲方也有权委托其他与乙方有业务往来的企业代扣。乙方对此不持异议。

3、本借款协议书一经成立,乙方不管任何原因都必须按约定时间归还借款,否则按每日1‰比例收取滞纳金。

4、本借款乙方最迟于借款支付日起天内归还给甲方。

5、如乙方到期拒不归还借款,甲方可以随时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方应承担甲方追讨该款发生的误工费、律师代理费等。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正规的借款合同优质篇六

甲方(借款人):(按身份证上的`顺序填写)

身份证号码:

乙方(贷款人):(按身份证上的顺序填写)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借款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贷给甲方人民币(大写) ,于 前交付甲方。

三、借款期限:

四、还款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1,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同意提交 区人民法院(选择性条款不得违反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可以选择原告、被告、标的物、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六、本合同自 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