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半年公益诉讼总结 公益诉讼季度工作总结

上半年公益诉讼总结 公益诉讼季度工作总结

ID:1657315

时间:2023-08-07 16:10:34

上传者:曹czj

写总结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把每一个要点写清楚,写明白,实事求是。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总结吗?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总结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上半年公益诉讼总结 公益诉讼季度工作总结篇一

原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写明职务),联系方式:……。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写明原告具备提起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以及其他事实和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起诉状副本×份

起诉人(公章和签名)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v^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四条等制定,供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用。

2.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初步证明材料;(三)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章程、起诉前连续五年的年度工作报告书或者年检报告书,以及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无违法记录的声明。

3.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据;(三)消费者组织就涉诉事项已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的规定履行公益性职责的证明材料。

上半年公益诉讼总结 公益诉讼季度工作总结篇二

^v^最高人民法院 ^v^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4次会议、2018年2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8年3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4次会议、2018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3月2日起施行)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正确适用《^v^民事诉讼法》《^v^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结合审判、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规定,遵循诉讼制度的原则,遵循审判权、检察权运行规律。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提起公益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市(分、州)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应当配合;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公益诉讼案件,可以适用人民陪审制。

第八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向人民检察院送达出庭通知书。

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并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派员出庭通知书。派员出庭通知书应当写明出庭人员的姓名、法律职务以及出庭履行的具体职责。

(三)参加法庭调查,进行辩论并发表意见;(四)依法从事其他诉讼活动。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由提起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派员参加。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移送执行。

二、民事公益诉讼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

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二)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初步证明材料;(三)检察机关已经履行公告程序的证明材料。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及本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被告以反诉方式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人民检察院已履行诉前公告程序的,人民法院立案后不再进行公告。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释明变更或者增加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诉讼请求。

第十九条 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诉讼请求全部实现而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行政公益诉讼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三)检察机关已经履行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仍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及本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而使人民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全部实现,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变更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

(三)被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被诉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判决予以变更;(五)被诉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未超越职权,未滥用职权,无明显不当,或者人民检察院诉请被诉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可以将判决结果告知被诉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者其他相关的职能部门。

四、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解释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解释自2018年3月2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上半年公益诉讼总结 公益诉讼季度工作总结篇三

2021年3月下旬,老边区院邀请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参加“公益问需”座谈会上,群众代表提出了迫切希望有关部门对展望小区路口存在的交通安全问题予以尽快解决的建议,说明了展望小区外沿北环路所安装的隔音屏遮挡视线,致人民群众每次路经此处都提心吊胆,到了晚上出门,更是战战兢兢,生怕被车撞。为此,周边居民曾联名向社区提出治理该路口存在的交通安全问题,但这一“老大难”问题仍长期得不到彻底解决,致人民群众日常出行、生命财产安全持续受到威胁,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老边区院对本辖区内展望小区路口存在交通安全问题的线索进行评估后,立即联合市交警支队、区交通局、区生态环境局、边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展开调查取证,经调查发现,展望小区外的隔音屏于2019年5月设立, 3个月后,途经此路口的群众就有向相关部门反映,该隔音屏阻挡此丁字路口过往行人车辆的视线,经常发生大小交通事故。宁园社区联合区交通局进行了现场查看后认为:在展望小区外沿北环路设隔音屏的作用是缓解该路段过往大车噪声严重影响居民休息,不能拆除;该路段已多处设置了信号灯,再在此路口设置信号灯可能存在造成该路段车辆拥堵的不良后果,且设置信号灯的资金数额大,申请难度大。因此展望小区路口存在交通安全的“老大难”问题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致周围过往群众途径该路口时心惊胆战,出行安全得不到保障。

2021年6月11日,老边区院邀请了市人大代表、市交警支队设施大队大队长、区政协委员、区交通事务中心工程建设科科长、区生态环境局总工程师、区边城镇副镇长、区街道办事处宁园社区书记来到展望小区路口召开了公益诉讼现场办公会,区街道办事处宁园社区书记指出该小区外隔音屏阻挡过往行人、车辆视线的同时,还存在无信号灯、限速标志、警示标志及路灯等问题。对此,老边区院将本辖区北环路展望小区路口存在的交通安全威胁这一线索进行了证据补充,同时查阅了大量道路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规,并现场勘查了该路段,分析研判交警认定事故多发路段等因素来固定证据。

经层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批复后,2021年8月4日,老边区院对本辖区内展望小区路口存在交通安全问题的线索进行了立案。

交通事务中心工程建设科科长、区街道办事处宁园社区书记一一展示了所有证据,并就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解读和说明。市交警支队设施大队大队长、区交通事务中心工程建设科科长、区街道办事处宁园社区书记对老边区院办案的严谨性和切实为民解忧的公益诉讼理念予以肯定,并对下一步如何以“为民所办好事继续做好”的原则确定可行性整改方案进行研讨:一是缩短遮挡视线的隔音屏,区生态环境局代表建议与该小区外隔音屏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重新计算,在保证隔音屏作用的情况下改变弧度或者加高高度,这样既能让噪音不影响周边居民,也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二是安装信号灯,以提示过往行人和车辆经过该路口时减速慢行并注意瞭望。经多部门代表集思广益研讨后认为:展望小区外隔音屏设立的初衷是为民解忧,缓解该路段过往大型车辆过多,不分昼夜存在噪声过大,严重影响周边居民休息的情况,因此,为民解忧的实事必须继续办好,在保留隔音屏作用的同时去改变弧度或者加高高度的方案看似完美,但经深入剖析后发现该方案存在需再次请设计院进行重新设计,资金投入较大,施工时间过长,存在拆了再装的重复浪费人力、物力的情形,且虽保障了该路口视线不再受阻,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该路口交通事故频发的现状,即该路段车速过快,驾车司机疏于瞭望也是引起该路段多发交通事故的原因。对此,无论是从有效公益保护出发,还是从为群众办实事必须让群众感受到获得感考虑,对该路口安装信号灯的整改方案才是最佳选择,一方面为周围居民隔除噪音的隔音屏仍然存在并发挥作用,同时节约成本、缩短施工时间;另一方面安装信号灯能对该路段的过往车辆司机起到提示作用,使其经过该路口时能有意识地进行瞭望并减速慢行,从根本上解决该路口交通事故频发的现状。因此,与会代表一致同意老边区院的调查结果,应当向营口市老边区交通运输局发出检察建议,并要求其依法、合理落实好整改方案。

2021年8月9日,老边区院向营口市老边区交通运输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依规全面履行职责,及时在展望小区路口增设交通标志和交通信号灯,并加强公路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的管理工作。

发出检察建议后,老边区交通运输局再次以检察建议为契机书面向区财政局申请整改资金,同时附有老边区院的检察建议,并向区政府汇报了整改方案及整改的紧迫性。对此,区政府、区财政局给予了高度重视,立即启动整改资金审批程序,于2021年8月11日向老边区交通运输局下发整改资金16万元,以保障老边区交通运输局及时落实整改方案,确保人民群众出行交通安全。2021年8月27日,老边区交通运输局整改完毕并书面回复本院。

2021年8月30日,老边区院对整改后的展望小区路口进行了实地勘察,同时走访周围群众得知自该路口安装信号灯后,途径行人车辆均井然有序,无一起剐蹭交通事故发生,2019年、2020年同期在该路口发生的交通事故分别为2件、4件。在为民办实事,破解老大难的同时,老边区院坚持后续跟进完善配套措施,杜绝案结事未了,留下堵车等后遗症的矛盾出现。对此,老边区院在不同时间段再次进行了实地勘察,根据该路段过往行人和车流量的大小,建议区交通运输局科学配置红绿灯时间,让车通过一个绿灯后不会被下一个路口的红灯截住,实现东西车流量多的主干道直行车辆一次性通过;同时,展望小区路口正对着的绿灯时间要根据行人的步行速度和道路的宽度进行合理设置,必须使行人有足够时间通过人行横道,确保为民所办实事办好、办出成效。

本案结合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社会问题,坚持“前期实地充分沟通、中期聚焦问题磋商达成共识、后期持续跟进实现最佳出行效果”的公益诉讼办案思想,采取了线索评估、召开现场办公会、召开磋商会议、调查取证、制发检察建议、实地勘察、后续跟进等环节,充分体现了各项检察职能协作和一体化推进办案的效果。人民群众脚下的安全得到了保障,获得感、幸福感油然而生,“有政府为我们破解身边老大难,我要稳稳地迈向更美好的生活啦!”走访中群众对我们说。对此,区交通运输局表示:联合公益保护,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能切实为民办实事,破解老大难,把我们的工作实实在在做到群众的心坎里,守住民心!

上半年公益诉讼总结 公益诉讼季度工作总结篇四

一是成立了以市长别必雄为主任的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原来的16个扩大为26个,同时从工作机制、目标考核、应急处置、财政保障等方面明确了各部门责任。食安办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是我局开始履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监管职能(原由^v^门承担)。

今年以来,以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为着力点,组织各部门开展食品市场联合检查、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考核、评价督察活动,推进食品安全无缝隙监管。

深入开展“建设诚信襄阳,保障食品安全”主题实践活动,广泛开展《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大力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创建,8月,省食安办授予xx县全省首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先进县,并推荐xx县创建全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先进县。

今年,开展各类食品安全专项整治8次、“四大家”领导参加的大型集中宣传活动4次、食品安全“六进”活动10次、接受市民咨询1000多人次、发布食品安全消费警示2次,食品安全公益广告宣传持续半年,发放宣传资料2万余份、媒体刊发食品安全宣传稿件200多条。

上半年公益诉讼总结 公益诉讼季度工作总结篇五

一、提高认识,宣传学习

在县委十二届九次全体(扩大)会议召开后,我办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了县委书记段春旭所作的题为《承前启后、继往开来,为加快凤庆科学发展而努力奋斗》的主题报告以及县委副书记、代理县长杨文章作的题为《围绕目标 狠抓落实 努力完成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的重要讲话。通过学习,干部职工明晰了凤庆县所取得的成绩和经验以及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进一步统一了思想,增强了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上半年工作完成情况

为贯彻和落实好会议安排的各项任务,史志办立足职能,结合实际拟定工作计划,制定强有力措施狠抓落实,各项工作得到了统筹推进。

(一)党史工作

1、根据12月召开的《^v^凤庆地方史》评审会上提出的意见建议,我办增加人力,特别邀请了原人大主任赵凡参与该书的修改、校对、审核工作。该书于3月份交付出版社出版印刷,原计划于建党90周年之前出版发行,但由于书号批准推迟,现在还未出版,有望在7月份出版发行。

3、根据市委党史研究室的安排,于2月份安排专人完成了5000多字“凤庆县整风反右”专题材料的撰写、报送工作。

4、为庆祝中国^v^成立90周年,积极做好党史的宣传工作,我办于6月17~18日,到郭大寨中学、雪山中学开展了“庆祝建党90周年地方党史知识”专题讲座,期间共有300多名师生参加了学习活动,给青少年学生们灌输了要“学党史、知党情、报党恩”的深刻情怀。

5、配合县委组织部、宣传部等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党在我心中”党史知识竞赛活动,我办全体干部职工也积极参加了竞赛活动。

成立大会遗址和郭大寨征粮剿匪遗址纪念基地。

(二)地方志工作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