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工作计划 合作医疗工作计划

医疗工作计划 合作医疗工作计划

ID:1712709

时间:2023-08-14 13:50:09

上传者:曹czj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面临着各种各样的任务和目标,如学习、工作、生活等。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些目标,我们需要制定计划。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计划很难写?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计划书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医疗工作计划 合作医疗工作计划篇一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的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省政府《关于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居民自愿参加。以基本医疗与大病救助相结合的居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一)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与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基金由政府补助、个人缴纳组成的原则;

(四)基金使用实行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三)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全区新型合作医疗工作;

(四)定期向监督委员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新型合作医疗工作情况。

(一)负责基金的管理;

(二)负责参合者医疗费的报销审核.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负责对街道合管办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定期向区合管会汇报新型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

(五)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认定、监督和管理;

(六)制定报销基本用药、诊疗与材料目录;

(七)拟定年度实施意见。

(一)负责辖区内参保群众的宣传、动员和筹资工作;

(二)协调街道财政及时按期上缴街道应补助资金;

(三)研究协调解决新型合作医疗工作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一)负责对参合者及时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监督;

(三)对参保人员就医情况监督、检查和审核工作;

(四)负责对社区新型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工作的指导、监督;

(六)定期向街道办事处、街道合管会和区合管办汇报工作。

第十条 区、街道合管办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工作经费按服务人口年人2元标准)全部足额按时到位。不得发生从新型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和占用基金的情况。

第十一条 参合对象

(一)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的所有户籍在本区的居民;

(二)上述参合对象必须以户为单位全员参合(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除外)

第十二条 参合者义务

(一)农村居民自愿参加新型合作医疗为抵御疾病风险履行的缴费义务。

(四)参合者缴纳新型合作医疗基金后。

(五)参合者应自觉遵守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和有关制度。

第十三条 参合者权利

(一)参合者享有因病在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或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和就诊医疗费补偿。

(二)参合者享有对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或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进行监督、举报和投诉的权利。

第十四条 基金筹集应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多方筹集基金,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第十五条 基金标准的确定应根据本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居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需要相适应的原则。

第十六条 基金筹集办法

(一)符合参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规定的其他材料按属地管理原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或街道合管办办理参合手续。

(三)区、街道补助资金分别由两级财政负责。

(五)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资助新型合作医疗。

第十七条 筹资时间:新型合作医疗实行按年缴费。规定缴费期内办理申报和参合手续并足额缴费的从缴费次年享受新型合作医疗待遇,新生儿自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需到所在地街道合管办办理参保手续,逾期不办理申报登记和缴费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不享受新型合作医疗待遇。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和区合管办应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新型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十九条 新型合作医疗基金纳入区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第二十条 区合管办和区财政局、街道合管办要加强对基金的管理。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 区、街道两级合管办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结余情况。

第二十二条 区合管办与街道合管办、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每月结算新型合作医疗补助费用。及时拨付。

第二十三条 新型合作医疗保障范围包括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疾病(简称门慢)病种由区合管会另行制定)门诊特殊疾病(以下简称门特)病种由区合管会另行制定)住院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四条 新型合作医疗的结算时间为每年。必须于次年前申请办理报销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五条 设立参合者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门诊、门慢、门特、住院医疗费用最高补助限额。

第二十六条 新型合作医疗的用药、诊疗和医用材料的补助范围按照区合管会制定的 新型合作医疗用药目录》 新型合作医疗诊疗目录》和《 医用材料目录》执行(具体目录由区合管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患有门慢、门特的病人办理申请手续时。由街道合管办初审合格后报区合管办,经区合管办审核确认后方可享受门慢、门特补助待遇。参合者可在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本人门特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八条 根据年度基金使用结余情况。对当年因患大病重病经报销补助后仍需支付高额医疗费用的参合者给予二次补偿(具体补助标准由区合管办制定)

第二十九条 根据年度基金使用情况对基金结余较多的年度给予参合者免费享受一次指定项目的健康体检(具体体检项目由区合管办制定)

第三十条 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补助:

(一)参合者本人违法违章所致伤害的医疗费用;

(二)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残、自杀等所致的医疗费用;

(三)车祸、工伤、医疗事故等所致的有第三方赔偿的医疗费用;

(四)出国、出境期间的医疗费用、非定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

(五)未经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或未经合管办登记备案的参合者自行前往区域外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除外)

(六)区新型合作医疗用药、诊疗项目、医用材料目录以外的医疗费用;

(八)新生儿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其他不符合新型合作医疗政策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一条 区合管办为每位参合者制作《 新型合作医疗卡》参合者应持卡到医疗服务机构就诊。

第三十二条 新型合作医疗实行以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为主的首诊和转诊负责制。急诊者应凭急诊证明补办备案手续。

第三十三条 发生以下情况时。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

合者办理转诊:

(一)经检查、会诊仍不能确诊的疑难病;

(二)不具备诊治、抢救条件的危重病症;

(三)缺少必要的检查、诊疗项目和设施的

第三十四条 参合者在区域内或区域外与区合管办计算机联网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诊时。否则街道合管办不予办理报销(急诊除外)

第三十五条 参合者办理医疗费报销手续必须持《 新型合作医疗卡》转诊证明、病历、处方、出院小结、发票原件、住院明细清单以及区合管办要求的其他材料方可报销。

第三十六条 街道合管办在工作日受理未实行即看即报的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公立医疗服务机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的结报。

第三十七条 参合者在未实行即看即报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或非定点公立医疗服务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

第三十八条 参合者在与区合管办计算机联网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九条 区、街道合管办应加强基金结算管理。其余10%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结算支付。

第四十条 参合者门特、住院医疗费用按单病种结算的由区、街道合管办按有关结算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具体结算办法由区合管办、财政、卫生、物价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新型合作医疗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发放定点医疗机构铜牌并向社会公布,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负责监督、检查协议的履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区合管办、卫生局等部门制定相应的配套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必须设立新型合作医疗挂号窗口。为参合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四十四条 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在收治参合者时应认真核对《 新型合作医疗卡》严格执行专人专卡专用制度。掌握住院标准,杜绝挂名住院与冒名住院的现象。

第四十五条 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认真执行有关政策的规定。严格执行处方限量与出院带药管理规定,保证基本医疗的前提下,坚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

第四十六条 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尊重患者或亲属的知情权和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第四十七条 区合管办、区财政局加强对新型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与监督。防止基金超支、失控。

第四十八条 区、街道合管办要加强对参合者、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和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检查;监督参合者应如实提供参合卡、处方、病历、发票、出院小结和住院医疗费用清单等相关资料;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如实提供病案资料、处方、医疗费用明细清单、财务帐册等与新型合作医疗有关的原始资料。

第四十九条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当明码标价。接受区合管办、财政、物价等部门的检查和参合者的监督。

(二)伪造、涂改处方、费用单据等凭证的

(三)虚报、冒领医疗费用的

(四)违反新型合作医疗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将他人的医疗费用和非报销范围内的费用列入报销范围的一)未认真查验参合卡。

擅自增加收费项目的二)不执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

(三)将参合者挂名住院或分解住院次数的

(四)违反新型合作医疗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第五十二条 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二)贪污、挪用新型合作医疗基金的

(三)违反新型合作医疗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三条 区合管会制定新型合作医疗考核办法。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医疗工作计划 合作医疗工作计划篇二

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提高医务人员对患者身份的识别准确性。让患者共同参与医疗安全管理,规范临床用药,提高临床用药安全性。开展医患沟通技巧培训,完善在特殊情况下医务人员的有效沟通。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严防临床用血事件的发生。鼓励医疗不良事件和重点病人的申报,积极处理医疗投诉,防止等级医疗事故的发生。

二、医疗安全工作重点

(一)强化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委员会作用,充分发挥管理职能。 进一步健全各级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完善落实委员会各项工作制度,深入科室搞好调查研究,对科室的安全控制指标、医疗投诉、医疗不良事件的汇总分析和整改措施进行检查、评价,对全院医疗、医技工作中的安全隐患提出指导性的改进要求,对新技术、新项目和医疗风险给予指导性意见。每季度召开一次委员会会议,确定各种医疗纠纷处理意见,分析研究不安全因素,督促各项安全制度落实及时提出整改措施。每季度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及时通报医疗安全信息,提出整改反馈意见。

(二)、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教育,增强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和安全意识。

1、继续开展全院性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医疗核心

制度、诊疗规范等内容的培训,从而提高广大医务人员的质量意识、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推动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进一步防范医疗不良事件的发生。开展各科室的医疗质量、安全院科二级对话会,根据各科室实际情况提出整改措施,确保医疗安全。每季度召开医疗差错分析鉴定小组会议,指出医疗纠纷发生的本质原因,认真梳理总结,并由职能部门限期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2、各科室利用科室例会组织学习医院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规范;组织至少2次的全院性医疗安全管理教育,建立医务人员医疗安全积分档案,并及时反馈给当事人。对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的人员进行个别强化教育,必要时进行医疗质量重大缺陷诫勉谈话。 (三)加强医疗核心制度的落实,实施医疗质量全程管理,确保安全医疗。

1、各临床、医技科室要按照等级医院管理要求,加强关键性核心制度的落实,如首诊负责制、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危重疑难病例和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手术安全核查制度、手术前风险评估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及手术分级审批制度、医嘱制度、分级护理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制度及规范、临床用血审核制度、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等,并对执行落实情况实施每月一督查制度,确保核心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四)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医疗安全防范能力。

1、强化“三基”培训。积极开展医疗业务培训,通过现场指导和视频教学、集中培训、科室业务学习、自学等多样化手段,达到人人参与的目的,把好“考核关”,确保医务人员人人掌握徒手心、肺复苏、规范的体格检查、常用诊疗技术操作和急诊急救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要把“三基”、“三严”贯彻到各项医疗业务活动和质量管理的始终。

2、认真落实医患沟通制度,通过组织医务人员培训,学习医患沟通的法律论据,提高医患沟通技巧,规范医患沟通行为等措施,提高医患沟通的有效性,降低因医患沟通不良所导致的医疗纠纷发生率。

3、组织全院临床、医技人员进行临床诊疗规范和诊疗指南的培训,定期组织理论和操作的考核,注意考核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从而加强业务素养,减少医疗不良事件的发生。

4、利用每次业务培训的时间,反复宣传15条医疗安全禁令,强化广大医务人员的安全意识。 (五)加强对医疗不良事件、重点病人申报、医疗投诉和纠纷的管理,认真分析总结,吸取经验教训。

1、健全医疗不良事件非惩罚性报告制度,提高医务人员医疗不良事件报告意识,鼓励广大医务人员积极上报,对全院安全隐患通病的不良事件进行认真分析、总结,有效落实整改措施,减少医疗隐患。加强对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的程序性和时效性管理,严格落实《关于加强对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管理的通知》的文件精神。

提出整改措施,确保事件发生原因不清楚不放过,当事人认识不到位不放过。

3、加强对重点病人的管理,利用院周会、业务学习会议等渠道加强对重点病人报告范畴和奖励制度的宣传,提高医务人员对重点病人报告的自觉性。医务科在接获重点病人申报后,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联合查房,对医务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并认真做好医患沟通,使医疗纠纷苗头降低医疗不良事件的发生率。

(六)开展医疗安全隐患排查,将医疗安全防范的关卡前移。

定期组织全院性的安全医疗隐患自查,对自查结果以及存在原因进行认真分析,落实整改措施,要求当事科室或者个人限期整改,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三基、三严”、医疗核心制度和应知应会的考核。通过定期的医疗质量、安全隐患检查,掌握全院范围内的质量和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七)狠抓临床用药管理,保证临床用药安全。

1、继续深入开展阳光用药工程和抗菌药物专项整治工作,规范药品购置渠道,执行临床用药“三告知”制度,告知患者药品的作用、用法和注意事项。严格落实门诊全处方点评和医嘱点评,及时分析、反馈,落实奖罚措施。 加强临床用药业务知识的培训,要求临床医生熟悉药品说明书,掌握药物适应症和配伍禁忌。

2、加强对临床用药不良反应报告的管理,要求临床医师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记录不良反应的发生、发展和转归,主要包括不良反应的发生时间、症状、严重程度、因果判断和预后等。

3、强化日常检查的职责,严格禁止高危药品、普通药品、外用药品混放的现象,加强对当事科室的教育,应做好醒目标识。

(八)加强临床用血管理,保证临床用血安全。

1、强化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的监管职能,检查临床用血计划和季报、年报等统计报表,宏观掌握节约用血及合理、科学用血情况。每季度抽查各临床科室经输血治疗病例的病历,重点检查输血申请单、检查输血同意书的质量和用血评估制度的落实情况,了解输血指证的把握情况,并作好记录、分析和反馈工作。

2、加强临床用血知识的业务培训,指导临床血液、血液成分和血液制品的合理使用,鼓励成分输血和自体血回输,促使规范用血,提高医务人员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自觉性,严格把握临床用血适应症,增强临床用血的风险防范意识,医务科要严格把握一次性用血20__ml以上的审批关,防止滥用血液。

医疗工作计划 合作医疗工作计划篇三

(1)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湖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范》、本规定及上级有关规定,规范全院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医疗废物工作计划。

(2)明确各有关部门、人员在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3)审核院务部制定的医疗废物管理计划、管理制度及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理措施。

(4)建立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和解决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5)对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1)承担全院医疗废物处置全过程技术和管理工作,拟定医疗废物管理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价。

(2)组织医疗废物处置人员的知识培训。

(3)履行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合同的签署。

(4)负责全院医疗废物处置日常工作的监督与检查。

(6)负责医疗废物包装袋及容器的质量检查,确保产品符合要求,工作计划《医疗废物工作计划》。

(7)制定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意外事故和高危感染性医疗废物实行消毒处置操作等的应急处理措施。

(8)管理环卫站、污水处理站的日常工作。

(1)加强门卫管理,不得发生医疗废物的流失。

(2)加强对运送车辆的管理,给指定回收单位的专用车辆办理有明显标志的通行证,其它车辆不许运送医疗废物。

(3)禁止废品回收人员私收医疗废物,门卫应对出院废品进行严格检查,严禁医疗废物外流。

(1)制定全院医务人员、医疗废物专管人员、保洁员、新上岗人员医疗废物管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2)对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中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消毒措施的落实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3)对各科室、护保中心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存放、运送、暂时贮存和转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

(4)对环卫站生活垃圾的处置、污水处理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

(5)对医疗废物的伤害和暴露事件进行调查,将调查结果、处理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备案。

(1)专职管理人员由护保中心主管人员担任,应熟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贮存方法与要求,指导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正确运行。

(2)了解各科室医疗废物的产生情况,包括医疗废物的种类与数量等,督促专职保洁员及时清运,做到日产日清。

(3)掌握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等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措施。

(4)检查科室、护保中心的医疗废物资料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返回的《医疗废物转移联单》等资料的登记与保存。

(5)负责专职保洁员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用品的保障工作。

(1)参加医院组织的医疗废物处置管理知识培训,掌握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贮存、转交工作的要求。

(2)负责医疗废物日常处置工作,按时到各科室分类收集,使用专用运送工具运送至医疗废物暂存点,分类放置于医疗废物周转箱及病理性废物专用冰柜内,定期转交给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医疗工作计划 合作医疗工作计划篇四

我们要做好我们的工作,要提高工作效率,必须要有一个合理的工作计划,而且计划得注重联系实际,过分夸大的计划相当于是一个空想,根本没有任何意义,工作计划必须切实可行,这样工作计划才能帮助提高工作业绩。下面是本站小编整理的20xx医疗年度工作计划,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加快医院发展的步伐。

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党的会议精神,与本院的实际情况相结合起来,主动寻求、探索医院发展的新的思路、新的途经。深入挖掘潜力,主动创造机遇。要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优良传统,树立朴实勤俭办院的思想意识。

2、进一步强化管理、理顺机制,深化医院改革。

我们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制度的建设,加大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完善激励机制。要建立现代营销理念,不断扩大市场占有额,不断畅通服务流程,搞好医疗服务,最终实现让病人满意这一根本。

3、进一步加强重点专科建设,拓展业务范围,打造特色专科。

医院要生存、要发展,要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医疗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不断拓展医疗业务范围。医疗业务范围的拓展,离不开特色专科和重点专科建设。我们下一步的重点项目依然放在专科建设和专科特色建设上面,用特色专科去拓宽市场,用特色专科去服务患者。加大特色专科规模建设,力争使其成为襄樊乃至鄂西北的品牌。

4、进一步加强内涵建设,重视人才培养,提高核心竞争力。

“人是生产力中最有决定意义的力量”。医院通过近几年的引进和培养,已经拥有一批专业人才队伍,但是,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人才竞争更为突出。我们的人才队伍还不够强大。未来的时间里,我们将把培养重点从个别学科带头人,转移到优秀中青年骨干;对内增加凝聚力,对外增强吸引力,加大人才培养力度。院内培训班的内容要更加丰富更加具有实践操作性,多方位多途径促进技术人员专业水平的提高。

5、进一步抓好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完善医疗服务体系。

“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体系”是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的系统工程。20xx年,我们将把强调“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完善“服务体系”作为医院头等大事来抓,通过制度建设、人员素质建设等措施,着力抓好此项系统工程,使医院成为襄城区名副其实的“医疗质量高、社会评价好”的“龙头医院”。

6、进一步加强整体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医院要发展,队伍是关键。以强化医德提高技能为着力点,医院将继续突出“以人为本”的原则,大力加强整体队伍建设,通过培训、学习、考试、考核,以及激励机制等方法,全面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从细小处下功夫,在细微处见精神,为病人提供全程全方位的优质服务。打造一支精神面貌好、工作能力强、能够适应时代发展的员工队伍。

7、进一步加快信息化建设进程,实现管理科学化、现代化。

采用信息化的方式进行全局管理并使其成为医院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是医院的必然选择。是医院参与竞争和经营管理战略的重要工具和手段。因此,加快信息化建设时不我待。信息化建设要以满足需要为标准,构建医院信息化系统,使之成为管理科学化、现代化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成为患者与社会沟通的交流平台。

我们将以改革创新的意识、求真务实的精神、脚踏实地的作风,为提高医疗质量、推动医院创新发展做出积极的努力!以“更好、更快、更强”的发展为襄樊市的市民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为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一、工作目标

1、实现20xx年农牧民参合率达到95%以上;

2、加强监督管理,及时将参合人员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情况进行公示;

3、加强对本乡内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和收费情况的监督;

二、工作重点

为实现上述目标20xx年,着重抓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1、开展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结合县合管办的要求,认真抓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能力建设项目,确保项目任务顺利完成。

一是制定项目实施方案,规划项目实施计划,制定监督和考核办法。

二是组织完成各类培训任务。配合县合管办逐期分类组织各村分管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干部,合管办工作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人员培训。

2、进一步抓好机构建设,逐步建立健全合作医疗管理体系。案照县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管理体系,落实各类工作人员。

3、规范乡合管办的运行,在县合管办的指导下,搞好参合农牧民原始资料整理归档,参合人员登记表的核实汇总录人,家庭台帐建立和合作医疗证的发放等工作,健全办事规则,管理制度和各类人员岗位职责

(二)加大规范进行监管力度

1、严格执行合作医疗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合作医疗工作流程,加强对补助核算、审核、审批、登记、兑付程序的监管力度。切实加强基金财政专户和支出户管理,严格实行基金封闭进行。督促落实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确保基金。

2、进一步健全基金运行检测制度。继续完善基金运行统计情况月报制,详细掌握各乡详细掌握乡村街道月基金的支出情况,参合对象住院人数和总住院费用,次均住院费用,受益面,补偿率等基本情况,及时评估基金运行的效益和安全性。

3、建立对各村的监督和约机制。对各村的合作医疗工作开展经常性监督,了解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政策的执行情况,规范落实公示和举报制度。

为全面加强全县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净化医疗市场秩序,根据《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20xx年全县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工作计划。

一、建立和完善医疗机构分户档案

二、继续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

全面开展执业资格的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到期未换、未年审的严厉查处,屡教不改的坚决予以取缔;严查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及异地执业行为;对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未执业又没有在县卫生局办理歇业登记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收回或注销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业人员资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是否在执业医师(护师)的带领下从事一切医疗工作,各种医疗、护理记录单上是否有带领的执业医师(护师)的亲笔签名。

三、继续加强对各医疗机构各项医疗收费、药品价格执行,进药渠道、主要收费项目公示、国家基药执行情况、诊疗规范等的监督检查。

四、重点加强对个体诊所从业范围和个体医生资格的监督检查。

坚决打击非法行医、巫医、游医、坐堂行医行为,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五、继续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活动整治,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等违法行为。加强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技术和助产技术等执业资格的监督检查。

六、继续开展临床用血的监督检查,坚决打击医疗机构自采自供血液的违法犯罪活动,规范医疗机构应急用血行为。

七、继续开展违法虚假医疗广告的监管,净化医疗广告市场。

八、加大医疗卫生监督宣传力度,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医疗工作计划 合作医疗工作计划篇五

第一条为及时、有效处置我市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切实维护全市各级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和工作秩序,保护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的突发医疗纠纷事件是指患者一方实施的严重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纠纷事件。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分为一般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和重大突发医疗纠纷事件。

1、写恐吓信或者多次发送侮辱、恐吓等其他信息,公然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医务人员,干扰医务人员及其家属正常工作和生活。

2、在公共场所以散发传单、散布谣言等形式传播虚假信息造成恶劣影响。

3、抢夺患者或他人医疗文书,以及与医疗纠纷相关的医疗证物,经劝说无效。

2、侮辱、威胁、恐吓、围攻、殴打医务人员或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患者或其家属有自杀、自残倾向,或危害他人人身安全。

3、在医疗机构内或周边,身着孝服、x、下跪、设灵堂、烧纸钱、摆花圈、拉横幅标语、张贴x、围堵大门、堵塞交通等行为,不听劝阻,拒不按法律程序处置。

、堵塞交通,或将尸体从殡仪馆移到医疗机构或其它场所陈尸的;

5、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医疗资料或医疗器械、医疗设施,占据办公、诊疗场所,影响正常工作。

6、有职业医闹及社会黑恶势力等参与,发生严重围堵、冲击医疗机构以及伤害医务人员的'行为。

7、其他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及严重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或即将发生的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危害医院财产和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及破坏医疗秩序、社会稳定的行为,重大的医院治安事件。

第四条组织机构。成立由分管卫生工作市领导为组长,市*局、市卫生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x局、市文广新局等单位和部门为成员的市医疗纠纷引起突发事件协调处置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实施全市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按预案指挥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全市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

第五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认真落实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诊疗护理常规制度,切实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行优质服务,不断提高医患沟通技巧和能力。

2、成立医疗纠纷协调处理领导小组,并明确各成员责任。

3、积极配合患方做好相关证据保存工作,如复印、封存病历资料及可疑药物,做好输液、输血、注射、手术等器具器械的现场实物封存等工作。

4、对医疗纠纷迅速展开内部调查,了解诊治经过、事件原因、责任有无以及患者诉求等,及时与患方进行沟通。

5、与*部门配合,建好驻医疗机构警务室,健全医疗机构内部保卫组织,依据x部门有关规定制定医疗机构内部治安应急预案,不断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6、制定并落实重大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责任处罚规定。

1、重点抓好医疗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从医疗管理上最大限度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

2、协助开展纠纷协调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依规处理。收集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对纠纷发展态势及时进行评估,并迅速向领导小组报告。

3、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1、负责指导医院做好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医疗机构驻点警务室建设,将纠纷事件尽可能控制在萌芽状态。

的医疗工作秩序,保护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协助进行调解工作。

3、对突发医疗纠纷事件中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要快侦快办快结,依法予以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1、参与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

2、对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督促双方当事人及时、认真履行调解协议;对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通过诉讼等法律程序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及时掌握信息动态,根据《*条例》引导诉求人通过正常法律渠道解决医疗纠纷,协调处置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

按照殡葬管理法规,为遗体运输、冷藏、冷冻、火化提供及时便捷服务。

做好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受理并委托牡丹江市有关机构开展药品和器械鉴定检验工作。

协调市内外新闻媒体,积极宣传处理医疗纠纷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客观、公正、准确报道医疗纠纷,对医疗纠纷进行正确舆论引导。对影响较大、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审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不得在结案前进行带有倾向性的报道;协助做好省内外其它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工作,避免事态扩大。

第六条按医疗纠纷性质分类实施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处置。

1、接到一般性医疗纠纷报告后,医院分管领导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展开调查,了解纠纷的原因、性质、责任,并组织力量维护院内秩序,封存有关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经调查分析评估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院方应耐心向患方解释,做好沟通工作,争取患方理解。若双方意见难以达成一致的,应引导患方遵循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或司法程序解决纠纷。

2、接到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的报警、报告后,x部门应立即安排民警到现场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同时协助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工作。

3、对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的突发医疗纠纷事件,在维持好正常医疗工作秩序的同时,x部门、x门应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医疗机构应将纠纷经过以书面材料报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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