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中合同有效吗模板

招标文件中合同有效吗模板

ID:2641583

时间:2023-08-24 15:54:21

上传者:储xy 招标文件中合同有效吗模板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招标文件中合同有效吗篇一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按合同付款约定执行 。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按合同付款约定执行 。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合同付款约定执行。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按合同付款约定执行 。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按通用条款执行 。

最终结清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四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合同付款约定执行。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按合同付款约定执行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合同付款约定执行 。

招标文件中合同有效吗篇二

一、甲方责任与义务

甲方负责提供当地的投资环境,基本情况,优惠政策等有关文字,图片资料(中英文对照)给乙方,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有效性。

负责向乙方提供最新的招商引资项目资料供乙方有针对性的选择及向外商推荐项目。

承诺在与乙方介绍的外商谈判中,若涉及其他项目,也属本协议管辖范围,按本协议经济条款执行。

甲方必须保守乙方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秘密,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扩散。

甲方负责外方有关考察费用,并按协议要求支付乙方的代理费用。

二、乙方责任与义务

1.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应及时向外方推荐项目,或将符合当地产业特点的外商投资信息传递给甲方,并负责做好甲方与外商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2.应充分利用与外商交往多,接触直接的有利条件,积极介绍促成外商来当地考察项目,投资环境及项目洽谈。

3.承诺在协议期间,乙方每年有针对性的邀请2批以上的外商赴甲方考察,或达成至少不低于_________美元的投资项目合作意向。

4.向甲方提供有关国际惯例和投资法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协调甲方与外商谈判;协调甲方办理设立境外办事处机构及安排境外考察事宜。

5.如果外商与甲方的合作项目超过_________个以上,乙方可以组织外商在当地或_________举办对口项目洽谈及签约活动(费用另定)。

三、经济条款

1.代理费用:每年的代理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可冲抵佣金),自协议签定后一周内付50%,余款在至少与外商达成一个项目协议后即付清。

2.考察费:乙方安排经甲乙双方均认可的投资外商赴当地考察,由甲方承担外商在国内发生的考察差旅费用。

3.佣金:本协议约定的招商引资项目代理佣金为引进资金的(具体标准个案处理)。

4.佣金的支付方式及时间:本着“不成功不收费”的原则,佣金对支付以引进资金到位后30日内付给乙方(佣金数额和付款方式个案处理)。若资金分批到位,可按到位资金数额按比例分批付给乙方。

四、附则

1.自甲方提供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乙方必须将甲方的资料向外商推荐,并将外商的投资信息传给甲方。

2.甲方若需乙方提供本协议之外的服务项目,双方可另定补充协议。

3.在协议有效期内,若乙方尚未为甲方寻求合作意向的外商,则应退还50%的代理费给甲方。

4.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一年,期满双方无异议可续延。

5.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一经签订立即生效,若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6.本协议为甲,乙双方内部协议,对外不能作为授权委托书使用。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招标文件中合同有效吗篇三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供货方(出卖方):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按下列第__________种方式向买受人提供标的物:

1、出卖人按下表所列商标、规格型号、数量向买受人提供标的物,买受人应按下表中所列价格向出卖人支付货款。

标的物名称:___________

商标:___________

规格型号:___________

生产厂家:___________

计量单位: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

价款:___________

单价:___________

金额:___________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

随附物品名称:___________

规格型号:___________

生产厂家:___________

计量单位: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

2、出卖人按本合同附件所列规格型号、数量等向买受人提供标的物。

1、标的物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1、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为出卖人送货。交货地点为__________。出卖人应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将上述标的物送至上述交货地点,运费由出卖人承担。

2、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为买受人提货。交货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买受人应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前到上述交货地点提取标的物,运费由___________承担。

3、按通知分批供货。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为出卖人送货。交货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出卖人分____________批向买受人供货,按买受人通知的时间和数量将每批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运费由出卖人承担。

4、按计划分批供货。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为出卖人送货。交货地点为_____________。出卖人应按照下表约定分批供货。

交货计划表:___________

序号:___________

标的物名称:___________

规格型号: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

交货日期:___________

1、双方约定,标的物的装卸费由出卖人承担,包装方式为

2、交付方式为出卖人送货的,出卖人应负责对标的物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应适于运输方式,并有良好的保护作用,以确保标的物安全运抵交货地点。由于包装或防护措施不当而引起标的物锈蚀、损坏、灭失的一切责任均应由出卖人承担。

3、交付方式为买受人提货的,出卖人按国家有关标准对标的物进行包装,并应告知买受人标的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2、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3、买受人按照合同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4、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1、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后应在合理期限内对标的物进行检验。

2、如买受人经检验后发现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有权拒收、要求补齐或退换标的物,并要求出卖人按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标的物一次性全部交付的,买受人应于交付后_________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货款总额的_____________%;检验合格后_________个月内支付货款总额的__________%;剩余的________%作为质量保证金,于质量保证期届满后___________日内支付。

2、标的物一次性全部交付的,买受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_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货款总额的_____________%作为定金;于标的物交付后__________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货款总额的__________%;检验合格后_________个月内支付货款总额的_________%剩余的_________%作为质量保证金,于质量保证期届满后___________日内支付。

3、标的物分批交付的,买受人应于本合同签订后_________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货款总额的__________%作为定金;其余按交货计划或买受人通知供货数量分批交付后据实结算,出卖人凭经出卖人和买受人共同签认的结算单向买受人申请支付。买受人应于出卖人正式申请支付后__________日内支付已结算货款。买受人预先交付的定金应先行抵付货款。买受人可在最后结算款中扣留货款总额的___________%作为质量保证金,于质量保证期届满后________日内支付。

1、经买受人签认的验收单。

2、经双方共同签认的结算单。

1、双方约定,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为__________年,自__________起算。

2、出卖人保证其提供的标的物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并能够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使用期限。

3、标的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出卖人应负责修理或更换。对于因标的物质量问题导致买受人遭受的损失,出卖人应当负责赔偿。

1、出卖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________%/日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买受人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2、标的物的质量、规格、型号、品种、花色不符本合同约定要求的,如买受人同意使用,双方可通过协商就标的物价款重新达成协议;如买受人不同意使用,可以要求出卖人退换或解除合同。由于上述原因致延误交货时间,出卖人应按本条第1款向买受人逾期交货违约金。

3、出卖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数量交货时,若少交标的物,就少交的部分,买受人如果需要,可要求出卖人补齐,出卖人应照数补交,买受人如不需要,可以要求出卖人就少交部分退货;若多交标的物,就多交的部分,买受人如果需要,可自行留用,双方按实际交货量结算,买受人如不需要,出卖人应将多交部分自行取走,买受人对多交部分不承担任何保管、付款等义务。由于上述原因致延误交货时间,出卖人应按本条第1款向买受人逾期交货违约金。

4、采取送货方式的,标的物错送交货地点或收货人的,出卖人除应负责将标的物送交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或收货人外,还应承担买受人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违约金。

5、买受人在合同履行期间要求退货或终止合同的,应提前通知出卖人。

1)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买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由此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__份。

招标文件中合同有效吗篇四

项 目 名 称:__________工程

签 订 时 间:20__年_月_日

招 标 代 理 委 托 协 议 书

委托方:__市体育局(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__市__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一、总则

甲方自愿将委托乙方招标代理。委托招标范围及代理费用等均在本协议书中明确。

二、委托招标范围

(一)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 (二)招标类型: 工程类 (三)概况:

一组织报名、审核投标单位资质

二编制发放资格审查及招标文件、答疑会及整理答疑资料 三收投标书、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四编写评标报告、协助甲方发中标通知书 四、委托代理期限:至工程开工之日止(不能违反有关政策法规的时间要求)

五、委托代理事项及职责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委派一名项目负责人,负责与乙方的联系与沟通;

2、甲方应自觉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不得进行违章建设,不得指使投标人串标、围标。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负责,乙方不承担连带责任。

6、甲方审核乙方编制的评标文件及招标工作日安排;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委派一名项目联络员,负责与甲方的联系与沟通;

6、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评委比例模式;

4、因乙方造成的二次招标,由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甲方不支付二次招标发生的费用。非乙方原因,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以法律途径解决。

九、其它

2、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3、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委托人: 受托方:__市__工程招 标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_______

签约时间:20_年_月_日

招标文件中合同有效吗篇五

1、从合同订立的过程来看,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为要约邀请,投标人投标为要约,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即视为承诺。

2、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一般载明双方应在一定期限内签订施工合同,且《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亦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从该角度上看,中标通知书应视为要约邀请,招投标文件成立预约合同,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成立本约合同。

当前主流观点为上述第1种观点,笔者亦表示认同。按照该观点,招标人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则视为接受投标人投标要约中的相关内容,对投标文件作出承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双方合同成立,此时则应以投标文件作为招投标文件不一致引发争议的依据。但是,该将招标文件作为要约邀请完全排除在生效合同之外的做法,显然有悖于招投标项目中将招标文件视为双方合同有效组成部分的一致认识,即不能以《民法典》中的要约承诺理论排除招标文件的合同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该条是从《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修改而来。根本变化在于不再认为订立合同只有采取要约、承诺一种方式,必须套用要约和承诺规则,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订立,而招标投标就是其他方式之一。

在原来《合同法》要约和承诺方式的语境下,多数认为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虽然《合同法》第十五仅明确规定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既然认为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那就不是合同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中就没有把招标文件归入合同文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条规定:“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其理由是在工程招投标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过程中,招标文件应视为要约邀请,投标文件为要约,中标通知书为承诺。因此,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若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而在《民法典》实施后,则不必一律套用要约和承诺规则,把招标文件机械划入要约邀请。实际上招标文件也不应划入邀约邀请,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要约邀请自然没有这样的法律效力。

此外,新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招标文件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这些实质性内容属于合同文件,在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均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前提下,也就不能以此判定中标文件的解释效力优于招标文件。

此视角下,笔者认为,若投标人在熟读招标文件的情况下,仍然未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存在主观过错,如是投标人故意篡改投标文件,又存在提供虚假情况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嫌疑,基于公平原则的考量,采用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招标文件作为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据更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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