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药品的演讲三分钟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演讲稿(优秀6篇)

最新药品的演讲三分钟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演讲稿(优秀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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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2 21:01:18

上传者:雅蕊 最新药品的演讲三分钟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演讲稿(优秀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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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的演讲三分钟篇一

了积极的努力。

一、主要工作成绩

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今年来,我们相继召开县(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会议,制订出台了《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落实方案》、《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部署安排了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任务,与相关部门和各乡镇签订了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牵头组织开展了学校食品、湿米粉、湿面条、熏腊制品、农产品质量等5项专项检查,与县教育、卫生部门联合对学校食堂、商店进行了全面检查,对3所学校食堂进行了整改,组织开展了《食品安全法》宣传周系列活动。

药品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今年来,我们对涉药涉械单位658家涉药机构进行了监督检查,对809个药品进行了快检,对17个批次药品进行了抽检,检出不合格药品4批次,立案查处一般程序案件21件,简易程序案件187件,没收假劣药品医疗器械28种次,罚没款到位万元,完成委托检验万元,上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3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95份,对21种次药品广告进行了监测。组织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药品违法广告、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挂靠经营、中药注射液、生物和血液制品、疫苗、医疗器械等七项专项整治工作。对有关生产厂家生产的人用狂犬疫苗、氯霉素滴眼液、双黄连注射剂、舒血宁注射液、妇炎胶囊、降脂排毒胶囊等不合格药品进行了重点清查。对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药品养护员200多人次进行了药品养护知识培训。新开设药品经营企业9家,变更9家,gsp认证17家。经人民政府批准,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办公大楼国债项目艰难起步。xx月我局成立至今,一直租房办公,为解决办公用房问题,省、市局将我局办公楼建设列入了“”规划,通过几年的努力,特别是通过今年艰苦细致的工作,我局终于在洲镇小荷堰村11组征地5.5亩,现已基本办结征地手续。

机关干部素质大幅提高。今年年初,我们又重新研究修订了机关各类规章制度18章156条,汇编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等行政执法规定27项,限时办结制度等行政监督制度xx项。组织全局人员对药品法律法规和《市规范涉企检查行为办法(试行)》进行了专题学习,请县法制办干部就《行政程序规定》进行了专题授课辅导。研究和探讨新形势下如何开展农村药品日常监管、组织涉药人员健康检查、药品委托检验等工作。圆满的完成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活动中,我们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学习9次,召开了专题会议2次,座谈会1次,走访了15家企业,开展了4个课题调研,撰写了4篇调研报告和1篇药监工作分析报告,学习实践活动在科学发展观总结大会上受到表彰。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职能,食品放心工程向纵深发展

一是形成合力,强化综合协调。我们充分利用县食安委办公室工作平台,组织召开食品安全协调联席会议,共同商讨工作、通报情况,进一步完善了协调工作机制。今年来,我们在牵头组织开展学校食品、湿米粉、湿面条、熏腊制品、农产品质量等5项专项检查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好了各个重大时期的食品安全整治活动。春节期间,组织相关部门出动执法人员43人次,对各大超市、宾馆、农贸市场以及食品加工点8家、卤味加工店2家、烤鸭店1家、鲜肉销售摊点1家进行了严格检查。高考期间,组织卫生监督所,采取蹲点的方式对考生的餐饮点进行监管,确保了考生的食品安全。国庆和中秋节前,我们又组织县工商、卫生、农业等部门进行了节日食品安全整治。仅工商部门出动执法人员165人次,出动执法车辆42台次。在开展清理工商户主体资格专项行动中,我们和工商的同志一道,共检查1185户,其中,取缔无照经营55户,对13户发了行政意见指导书。会同卫生部门对餐饮业进行了依法检查,并公示了检查内容和存在问题及整改时限,督促餐饮户依法经营。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实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的通告》。在开展对全县幼儿园的大检查中,规范165家民办幼儿园,关闭不合格幼儿园15家。

二是狠抓整治,强化工作实效。按照国家、省、市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我们及时成立了以分管县长为组长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出台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各乡镇、各部门严格按照“全县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原则,组织工商、质监、卫生等各职能部门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 工作,共出动行政执法人员240人次,质监、卫生部门分别对23家生产企业,200家餐馆和食堂进行了检查,对几家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食品生产、经营和消费过程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得到有效震慑和遏制。

传贯彻落实工作中,县里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分管法制的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全面加强宣传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组织领导,县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分管法制的负责人、法制工作人员进行了《食品安全法》的授课辅导,县广播电视开辟了专题宣传栏,各有关部门还开展了的集中培训,对照《食品安全法》,对以前制发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卫生、药监、工商、质监、计生、物价、工业等各有关部门和县级医疗机构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标语。

(二)整顿和规范药械市场秩序,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一是专项整治扎实。今年我们先后组织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药品违法广告、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挂靠经营、中药注射液、生物和血液制品、疫苗、医疗器械等七项专项整治工作。在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行动中,对48家药品经营企业进行了调查,整理上报资料87份。根据公布的非药品冒充药品产品目录,对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进行了检查,检查覆盖面达xx0%。历时三个月的药品医疗器械“百日整治”专项行动,共出动检查车辆49台次,行政检查人员147人次,检查涉械单位194家,抽查医疗器械产品1780余种次,纠正了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过程中存在的经营管理问题,对3起未经注册的避孕套、隐形眼镜进行了立案查处,较好地规范了经营、使用行为,保障了人民群众用械安全有效。

二是日常监管深入。一年来我们集中开展了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节假日期间的药品安全检查,全面对个体诊所、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药品零售企业等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先后发现和查处了假药案1起,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个人购进药品案5起,向无证户提供药品案3起,为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经营药品提供场所案3起,购进药品未按规定留存有关资料票据案1起。特别是在清理有关厂家生产的人用狂犬疫苗、氯霉素滴眼液、双黄连注射剂、舒血宁注射液、妇炎胶囊、降脂排毒胶囊等不合格药品中,都是举全局之力,有效的防止了药害事件发生。

三是行政许可规范。根据市局行政许可要求,认真审查药品零售企业的申报资料,重点是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是否兼职等敏感问题的核查,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坚决做到申报资料不符合的不受理,现场检查条件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不予许可。对于新开办的经营企业,我们组织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检查,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请gsp认证,对已取得gsp证书的经营企业按照《药品经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进行检查,重点监管药品购进验收、储存条件、分类管理、人员资质等,做到依法许可,不走过场。

四是应急预案完善。为了防止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局组织专门的领导班子,深入基层调研,并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先后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了五次修改。7月20日,经人民政府批准,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预案建立健全了应对突发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为人民的饮食用药安全增添了一道坚实的安全防线。

(三)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促进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增强

本着培养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清正、纪律严明、行动快捷、人民放心”的食品药品监管队伍的目标,按照创建学习型机关、争做学习型干部的要求,我们在抓班子、带队伍,强素质、树形象上狠下功夫。新年伊始,局里就组织全局人员对药品法律法规和《规范涉企检查行为办法(试行)》进行了专题学习,请县法制办干部就《行政程序规定》进行了专题授课辅导。组织机关干部研究和探讨新形势下如何开展农村药品日常监管、组织涉药人员健康检查、药品委托检验等工作。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后,我们又及时从网上下载印发至各股室学习。第二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在全县开展后,我们又迅速研究制定了活动实施方案、学习计划,召开学习动员大会,组织全局干职工完成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学习内容。学习活动转入第二阶段后,为找准问题,分析原因,制定好整改措施,我们及时召开了行政监督员会议,向人大、政协、食品安全相关部门、行政相对人以及局机关发放征求意见问卷调查函,广泛征求了意见和建议,6月8日和xx日,分别召开了机关党员生活会、党组民主生活会,会上,党员干部在查找自身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认真地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党组工作提出了6条意见和建议。生活会后,局党组进行了专题研究,形成了分析报告,制定了整改措施,通过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开展,提升了机关党员干部的思想素质,形成了机关党员干部谋事、想事、干事的良好风气。

四、加强纪检和行政效能监察,确保行政执法清正廉洁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我党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首先是明确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局党组在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的前提下,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为全局的大事来抓,做到与全局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年初,局党组根据工作职位的调整,先后下发了《纪检监察工作规划》、《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责任分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市优化发展坏境“十不准”的实施方案》,制定了《局长接访制度》,向社会公示了《四项承诺》,党组书记同副科以上干部签订了《家庭助廉承诺书》,认真组织学习了《纪检监察工作规划》、《第xx届中纪委第四次全会公报》和腐败分子堕落的人生轨迹等xx篇案例剖析材料,从思想上绷紧反腐倡廉这根弦,确保责任制落实到位。同时,我们还开展了党风廉政文化建设活动,把“枕头风”吹到了廉政建设的话题上。局党组向各位干职工家属发了《温馨提示》公开信,号召家属常打“预防针”、注射“清醒剂”。下半年,我们又向社会各界开展了问卷调查,发出40份收回39份,比较全面地了解了社会各界对我局工作的看法和建议意见。为了防止行政执法上的偏差,我们认真开展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一般程序案件做到了三个到位,即:案件全过程的审核到位、案审会到位、收集行政相对人反馈意见到位。对人民来信我们都做到每件必查、每问必答、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结果。

三、几点工作体会

(一)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是食品药品监管事业的基础。药监事业要发展,就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我局成立9年来,之所以没有发生过一起行政纠纷,无一起行政复议、诉讼、赔偿案件,无一件因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引起的伤亡事故,无一宗因行政执法不当引起群体性上访事件,无一例因行政执法人员违法乱纪行为而被投诉事件发生,行政相对人对我局的行政执法、行政许可工作满意,就在于我们始终坚持依法行政,时时灌输执政为民理念,就在于我们始终坚持以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就在于我们把依法行政视为全局执法工作的生命线。今年来,我们积极开展了“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创建活动,建立和完善了工作责任制度和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在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知名人士聘请了执法监督员,坚持挂牌、盾牌上岗,加强案件跟踪调查,实施行政执法行政效能监察。由于我局依法行政成绩突出,前年被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评为“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今年,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对我局进行复查时,再次充分肯定了我局依法行政工作。

(二)和谐奋进是确保全面完成工作任务的保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任务重,机关工作人员少,五个股室都只有一名工作人员,今年,各项工作任务得以顺利完成,得益于全局干部团结协作,忘我工作。一是不分股室,在日常监管中,医疗器械股就配合过办公室、药品监督股、食品股和稽查股进行过日常监管和稽查办案;食品股配合过医疗器械股、办公室日常监管等。办公室工作人员对电脑知识比较熟悉,就帮其它股室上报药品不良反应,食品股、稽查股收集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大部分都是办公室帮助上报的。二是不分分内分外。食品综合监督股原本有2人,今年初退休1人,仍然漂亮地完成了食品安全综合监管任务,不但如此,还把要时间跑,要精力磨的基建办公室工作任务揽下来,今年11月上旬终于为局机关大楼建设办结了征地手续。三是不分工作任务轻重。药监股是应对市局最多科室的一个股室,工作任务十分繁重,该股原本有2人,今年6月后,因一名干部患癌症,留下股长一人,为了把工作往前赶,上半年就基本完成日常监管任务。有时市局要报表、搞调查,他一个人就只得没日没夜地赶,上班做不完的下班做,星期五做不完的双休日做,从无怨言。我局稽查股共有干部2人,今年3月,一名干部休产假后剩下股长1人,工作任务却大得惊人,查办案件,为了取得一个证据,他就拖上分管的副局长跑上四遍五遍是常有的事。四是工作不分粗细。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点多面广线长,任务十分繁重,工作中也有粗细之分,但我们的干部总是粗活细做,细活精做,医疗器械股的各类档案拿出来就像一本书一样,年中市局来检查的领导说,查看过局器械股的资料,其工作态度就可想而知了。今年来,该股还帮助其它股室把档案整理得漂漂亮亮。

(三)一线工作法是破解监管工作难题的关键。我局现有机关干部职工12人,平均年龄48岁,其中1人患舌癌休养,1人休产假,机关5个股室都只有1名工作人员。人员严重不足,为此,我们坚持实行党组成员一线工作法,党组的同志即做指挥员,又当战斗员。稽查股就2名办案人员,其中一人孕产,办案人员明显不够,分管领导就当办案员,一起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制作办案文书,有时,分管领导不在家,局长就顶着去,确保了稽查办案工作的顺利开展。分管食品、药品的领导,具体负责食品的工作方案、总结和各类文件的起草,同时,还要走乡串村,与股室一道对农村医药网点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还有一名副局长,还兼任着办公室主任,负责法制审核、行政许可、机关文秘、机关事务管理、机关计生和农村医疗机构监管等多项工作,成了局里最忙的人。今年八月,我局组织的200多人参加的药品养护员培训工作中,从方案的制定,授课人员的安排以及后勤保障,分管副局长都安排得仔仔细细,妥妥当当。

回顾今年的工作,我局各项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上级局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一是干部队伍建设有待加强;二是《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履新能力有待提高;三是创新监管工作的思路有待进一步拓展。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将认真分析,积极应对,努力探求解决的办法。

四、工作计划

(一)坚持求真务实,适应新一轮机构改革。以开拓创新的精神,以二次创业的魄力,以更加务实的作风,在新的体制下积极作为,恪尽职守,不辱使命,确保机构改革工作有序推进,确保职能调整平稳过渡,确保食品药品市场监管不断不乱。同时努力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给予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在人力、财力、物力方面的大力支持,确保工作顺利实开展。

(二)积极做好过渡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在机构改革完成前,继续履行好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能,确保监管职能交替过程中,食品安全监管不出现断档。

(三)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的日常监管工作,强化整治规范药械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做好“三查一评”工作,即:日常检查、专项检查、gsp跟踪检查和信用等级评定。

(四)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和队伍战斗力。针对食品药品监管体制的新要求,加强业务理论知识学习,强化业务技能培训,尤其是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服务指导的真本领、硬功夫。

(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为科学监管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不断创新党风廉政建设有效载体;坚决杜绝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不断增强全局党员干部的法治理念和纪律意识,严格依法行政,认真贯彻和落实好机关“四条禁令”、国家局提出的“八条禁令”和市局的“三必须、十不准”规定,筑牢思想道德和廉政防线,杜绝各类违纪案件的发生。

药品的演讲三分钟篇二

卖方: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总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币种:人民币)

1.下述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函(参见《采购文件》);药品需求一览表(参见《采购文件》);中标(议价)品种通知书(参见《中标(议价)品种通知书》);通用合同条款及前附表(参见《采购文件》);?阜阳市医疗机构20_________年第一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购销合同附表。

2.本合同仅为明确买方在本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有效采购期(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全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形成相应药品中标候选品种目录时自动中止)内的药品采购品牌、价格及服务。实际交易量以买卖双方签订的批次合同为准。

3.买方只能采购其选择确认的成交品种,卖方无违约行为,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以其他品种替代成交品种。

4.卖方应根据相关规定在与买方签订本合同时向招标代理服务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卖方未按照规定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的,买方有权拒绝其参加以后的招标采购活动。

5.本合同一式四份,买卖双方各一份,阜阳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标办”)一份,招标代理服务机构安徽xx公司一份。

6.本合同中涉及“参见”的内容,由招标代理机构保存备查。

7.本合同加盖买卖双方及招标办和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印章,方可生效。合同可从“招标办”领取,“招标办”保留对本合同的解释权。

其他条款:_____________

买方?(盖章)_______?卖方(盖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药品的演讲三分钟篇三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已经20xx年7月26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安徽省最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出口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是指列入麻醉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以下称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上市销售但尚未列入目录的药品和其他物质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发生滥用,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该药品和该物质列入目录或者将该第二类精神药品调整为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四条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行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

第五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对造成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国务院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可以依法参加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章种植、实验研究和生产

第七条国家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医疗、国家储备和企业生产所需原料的需要确定需求总量,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实行总量控制。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需求总量制定年度生产计划。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根据麻醉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制定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

第八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应当根据年度种植计划,种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应当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定期报告种植情况。

第九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

(一)以医疗、科学研究或者教学为目的;

(二)有保证实验所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的措施和管理制度;

(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单位申请相关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办理;需要转让研究成果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过程中,产生本条例规定的管制品种的,应当立即停止实验研究活动,并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情况,及时作出是否同意其继续实验研究的决定。

第十三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临床试验,不得以健康人为受试对象。

第十四条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生产制度。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需求总量,确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数量和布局,并根据年度需求总量对数量和布局进行调整、公布。

第十五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批准文件;

(五)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九)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数量和布局的要求。

第十六条从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生产以及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步审查,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医学、药学、社会学、伦理学和禁毒等方面的专家成立专家组,由专家组对申请首次上市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社会危害性和被滥用的可能性进行评价,并提出是否批准的建议。

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不得生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十八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定点生产企业无法正常生产或者不能保证供应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时,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生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重大突发事件结束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前款规定的企业停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

第十九条定点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并依照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

第二十条定点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销售给具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批准的其他单位。

第二十一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签应当印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志。

第三章经营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经营制度。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需求总量,确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定点批发企业布局,并应当根据年度需求总量对布局进行调整、公布。

药品经营企业不得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但是,供医疗、科学研究、教学使用的小包装的上述药品可以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批发企业经营。

(一)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储存条件;

(四)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定点批发企业布局。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定点批发企业,还应当具有保证供应责任区域内医疗机构所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能力,并具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经营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全国性批发企业),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区域性批发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

第二十五条全国性批发企业可以向区域性批发企业,或者经批准可以向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以及依照本条例规定批准的其他单位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全国性批发企业向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全国性批发企业时,应当明确其所承担供药责任的区域。

第二十六条区域性批发企业可以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由于特殊地理位置的原因,需要就近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区域性批发企业时,应当明确其所承担供药责任的区域。

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因医疗急需、运输困难等特殊情况需要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在调剂后2日内将调剂情况分别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全国性批发企业应当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区域性批发企业可以从全国性批发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也可以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二十八条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将药品送至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提货。

第二十九条第二类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可以向医疗机构、定点批发企业和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依照本条例规定批准的其他单位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三十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

禁止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第三十二条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将处方保存2年备查;禁止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第三十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在制定出厂和批发价格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全国统一零售价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使用

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需求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总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向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以第二类精神药品为原料生产普通药品的,应当将年度需求计划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第三十五条食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油漆等非药品生产企业需要使用咖啡因作为原料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科学研究、教学单位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定点批发企业或者定点生产企业购买。

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标准品、对照品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购买。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发给医疗机构印鉴卡时,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

(二)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三)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第三十九条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在医疗机构就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患者或者其亲属可以向执业医师提出申请。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理的,应当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四十条执业医师应当使用专用处方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单张处方的最大用量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的格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对临床需要而市场无供应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印鉴卡的医疗机构需要配制制剂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第四十四条因治疗疾病需要,个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本人身份证明,可以携带单张处方最大用量以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携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境的,由海关根据自用、合理的原则放行。

医务人员为了医疗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的,应当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海关凭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放行。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戒毒机构以开展戒毒治疗为目的,可以使用美沙酮或者国家确定的其他用于戒毒治疗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章储存

(一)安装专用防盗门,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二)具有相应的防火设施;

(三)具有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报警装置应当与公安机关报警系统联网。

全国性批发企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药品储存点应当符合前款的规定。

麻醉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将麻醉药品原料药和制剂分别存放。

第四十七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第四十八条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单位以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并建立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第四十九条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在药品库房中设立独立的专库或者专柜储存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建立专用账册,实行专人管理。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第六章运输

第五十条托运、承运和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在运输过程中被盗、被抢、丢失。

第五十一条通过铁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使用集装箱或者铁路行李车运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

没有铁路需要通过公路或者水路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由专人负责押运。

第五十二条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

运输证明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

第五十三条托运人办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手续,应当将运输证明副本交付承运人。承运人应当查验、收存运输证明副本,并检查货物包装。没有运输证明或者货物包装不符合规定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携带运输证明副本,以备查验。

第五十四条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寄件人应当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准予邮寄证明。邮政营业机构应当查验、收存准予邮寄证明;没有准予邮寄证明的,邮政营业机构不得收寄。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主管部门指定符合安全保障条件的邮政营业机构负责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政营业机构收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依法对收寄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予以查验。

邮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定点生产企业、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运输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货人在发货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本次运输的相关信息。属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收到信息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收货人所在地的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属于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收到信息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收货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七章审批程序和监督管理

第五十六条申请人提出本条例规定的审批事项申请,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相关资料。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发给许可证明文件或者在相关许可证明文件上加注许可事项;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确定定点生产企业和定点批发企业,审批部门应当在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企业中,根据布局的要求,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初步确定定点生产企业和定点批发企业,并予公布。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审批部门提出异议。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对异议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调整的决定。

第五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监控信息网络,对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进货、销售、库存、使用的数量以及流向实行实时监控,并与同级公安机关做到信息共享。

第五十九条尚未连接监控信息网络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每月通过电子信息、传真、书面等方式,将本单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进货、销售、库存、使用的数量以及流向,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医疗机构还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3个月向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地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相关情况。

第六十条对已经发生滥用,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在一定期限内中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限定其使用范围和用途等措施。对不再作为药品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药品批准文号和药品标准,并予以公布。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定点批发企业中止向该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六十一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到场监督销毁。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对依法收缴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除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用于科学研究外,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互相通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名单以及其他管理信息。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在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各环节的管理中的审批、撤销等事项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报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备案事项,应当同时报送同级公安机关。

第六十四条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的,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机构发生上述情形的,还应当报告其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举报,或者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时,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可以对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

第八章法律责任

(二)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一)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的;

(二)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的;

(三)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

(一)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

(二)未依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

(四)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第六十八条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一)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二)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的;

(三)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

(六)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七)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

第七十条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购买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或者停止相关活动,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三)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的;

(四)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

(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邮政营业机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邮寄手续的,由邮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件丢失的,依照邮政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由原审批部门撤销其已取得的资格,5年内不得提出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申请;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明文件。

第七十六条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本条例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药品;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实验研究和研制活动。

第七十七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受试对象造成损害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依法承担治疗和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定点批发资格或者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并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九条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交易的药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第八十一条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审批部门吊销相应许可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造成危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许可证明文件。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通报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案件以及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第八十三条本章规定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实验研究是指以医疗、科学研究或者教学为目的的临床前药物研究。

经批准可以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麻醉药品目录中的罂粟壳只能用于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的生产以及医疗配方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十六条生产含麻醉药品的复方制剂,需要购进、储存、使用麻醉药品原料药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麻醉药品管理的规定。

第八十七条军队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供应、使用,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依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八十八条对动物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八十九条本条例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11月28日国务院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药品的演讲三分钟篇四

大家好!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食品药品安全》

一、注重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正确履行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

“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组织重大事故查处”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食品监管方面的职能。要按照现有的职责,作好充分准备,有建设、创造性地做好各项工作。要始终坚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能,不越位、不错位、不失位,妥善处理与工商、质监、卫生等相关部门的关系,主动协助政府搞好协调,抓好落实,把分散的监管力量集中起来,形成食品安全监管的整体合力,维护全市食品安全。

二、突出三大监管重点,打造全面完善的食药监管体系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应做到统筹兼顾。

“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这五个“统筹”,是新时期党中央对经济发展的新要求,是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对发展内涵、发展要义、发展本质的深化和创新,它蕴含着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均衡发展、可持续性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做到“五个统筹”。统筹兼顾,要求我们增强大局观念和全局意识,在工作中坚持辨证法,善于运用系统论的观点和普遍联系的观点,站在全局的高度,通盘考虑上下左右各个方面的关系,保证相关的各单元、各环节、各要素、各项工作整体推进,实现共同发展。五个“统筹”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指导方针,也是对食品药品监管工作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每一个统筹都具有丰富内涵和深刻含义,都赋予了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崭新的内容。

四、用科学的发展观来指导我们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

科学是一种最逼近真理的尽可能不包含自相矛盾的知识体系,其本质就是求真;理念就是符合逻辑思维概念,就是对大部分事件的最合理的解释。根据这两个定义,我认为,食品药品的科学监管理念就是要在监管活动中运用唯物主义的辩证法,采取行之有效措施,从实际出法,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法,提高监管效率,树立良好形象。要树立科学监管理念,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就是要提高监管工作的技术含量,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我的演讲到此结束,谢谢!

药品的演讲三分钟篇五

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_____________(招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招标人”)为一方和_________(投标人名称)(以下简称“投标人”)为另一方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

1、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相同。

2、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

(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函和网上投标报价。

(2)药品需求一览表。

(3)合同条款。

(4)招标代理机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3、投标人将获得以下药品在招标周期内的独家供货资格,并委托_______________为配送单位。

4、投标人在此保证将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供药品和服务,并修补缺陷。

5、合同所涉及的药品名称为……

6、招标人在此保证,将在收到投标人配送的药品________日后,向投标人支付货款。

药品的演讲三分钟篇六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医疗机构)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 销 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8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确保药品网上交易的顺利进行,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药品购销合同样本。

第一条 甲方须根据乙方在广东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所提供的药品信息,以网上采购的形式采购以下药品(见附表,略),甲方通过药品网上交易系统向乙方发送订单通知,乙方据此供货;双方确认后的订单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乙方对甲方通过平台发出的订单通知,自甲方发出订单通知起一个工作日内必须确认。

第二条 乙方须按购销合同采购药品一览表向甲方供应药品(见附表,略)。

第三条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药品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有关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等方面的权利的要求。

第四条 乙方所供应药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药品相关标准,药品包装、质量及价格须与入围品种的挂网信息一致,不得更改,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的药检报告书,并将药品送到甲方指定地点。

第五条 供货期限

乙方应自确认甲方订单通知起一个工作日内交货,最长不超过两个工作日;急救药品乙方应在4小时内送到。

第六条 供货价格与货款结算

(一)供货价格:按平台所公布的采购价格执行,该价格包含成本、运输、包装、伴随服务、税费及其他一切附加费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政策性调价,按平台更新后的价格执行,包括尚未售出的药品。

(二)货款结算:甲方在收到配送药品之日起最迟不得超过60日进行货款结算。

甲方对不符合质量、有效期、包装和订单数量要求的药品,有权拒绝接收,乙方应对不符合要求的药品及时进行更换,不得影响甲方的临床应用。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自身原因造成产品失效或质量下降的,后果自负。

第八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以上两种情形,乙方有权向当地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合同范本《药品购销合同样本》。

第九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一)乙方确认甲方发出的订单通知后拒绝供货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所供药品因药品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而造成后果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以上两种情形,甲方有权向当地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第十条 合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合同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合同某一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合同双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除另行要求外,合同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及解除 由于药品生产企业关、停、并、转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并提供省级以上药监部门证明,双方可以解除就该药品订立的合同,合同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按《2008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和《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仍然无法确定的,经双方共同协商,可根据以上两个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正式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因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合同期内发生的有关网上交易的各项事宜,均受本合同的约束。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起,至2009年8月31日止。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代理方代章):

授权代表(签名):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名):

签章日期: 年 月 日 签章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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