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音乐制作合同(汇总5篇)

最新音乐制作合同(汇总5篇)

ID:2843426

时间:2023-09-14 15:23:22

上传者:字海 最新音乐制作合同(汇总5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怎样写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合同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音乐制作合同通用篇一

音乐著作权是指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音乐版权合同范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______合作事宜等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1、合作内容

(1)双方将在互联网服务及增值电信服务领域进行合作。

(2)乙方向甲方提供拥有百分百版权或具有合法许可使用权的内容资源,供甲方制作成合作产品,具体的内容资源以附件约定为准。

2、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将利用乙方提供的内容资源制作合作产品。

(2)甲方负责互联网及无线信道的畅通,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与维护。

(3)甲方全面负责与电信运营商商谈接入电信运营商平台的商务事宜和技术接入事宜,因此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甲方将合作产品利用自己的下载平台、甲方合作伙伴的推广平台、合作电信运营商平台等供用户浏览、下载。

1)过互联网、wap、ivr等方式将合作产品提供予用户试听;

2)通过互联网为用户提供歌曲的在线卡拉ok应用;

4)通过flash、mv等形式进行推广;

6)使用乙方艺人的肖像图片及相关资料制作宣传页、体验卡等宣传品,以各种途径进行发放。

(6)乙方授权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授权内容通过改编等方式制作成个性手机铃声、个性彩铃等合作产品。

(7)甲方负责就合作产品所产生的信息费收益与电信运营商进行结算,并按本协议第4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收益分成。

(8)甲方负责就合作产品为用户提供客户服务,处理相应的客户咨询和投诉。

(1)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或甲方要求为甲方提供内容资源,并按甲方要求为甲方及其各关联公司就授权内容分别出具授权证明。

(2)本协议期间如乙方增加任何新签约艺人,或签约艺人有任何新专辑或新增内容/歌曲,乙方可将新签约艺人的歌曲/内容,新专辑及新增内容/歌曲授权予甲方使用,并出具相应的授权证明。

(3)乙方负责在其签约艺人发布新专辑的cd、dvd、卡带等载体中,以在专辑封底印刷或夹带宣传单页等方式宣传双方合作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合作产品代码、歌迷俱乐部专用代码和指令、ivr号码及其它相关合作业务)。

(4)乙方保证对向甲方提供的内容资源拥有全部版权或已获得权利人或权利人代理人的合法授权,并保证该内容资源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可以授权甲方用于本协议项下合作业务。如乙方所提供的内容资源导致任何法律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并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5)若乙方提供的内容资源的使用期与本协议有效期存在冲突,以内容资源的使用期为准。其到期前一个月内乙方将向甲方出具书面的《下线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如无异议,须按照《下线通知》约定的时间将内容资源下线。

(6)授权人、演唱者、词曲作者之间的纠纷,甲方不负责。

4、合作分成与结算方式

(1)甲乙双方将对本协议项下合作产品产生的纯收益进行分成,纯收益指用户使用合作产品产生的全部信息费收入扣除电信运营商呆坏账、代收手续费或信息费分成、通讯成本后乘以实际结算比例所得到的收益(各项成本费用及实际结算比例根据电信运营商每月实际执行政策进行调整)。

(2)结算:甲乙双方将按月结算,甲方每月____日将上月结算对账单提供乙方确认无误后,将乙方税后应得款项支付到乙方指定账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3)若由于电信运营商未按时与甲方结算而导致甲方与乙方的结算延误时,甲方出具相应证明文件后,其迟延支付行为将不被视为违约,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办法。

(4)如电信运营商有关资费标准变动,甲乙双方应按照电信运营商颁布的相应规定以书面形式重新确认上述甲乙双方的纯收益分成方式。

5、税务

(1)甲乙双方应按中国法律之规定,各自缴纳与自身经营有关之任何税款。

(2)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付款方需为收款方代扣代缴相关税款,付款方将在应向对方支付的款项中直接扣除相应税款。

6、声明与保证

(1)甲乙双方互相向对方声明、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

2)其有资质从事本协议项下之合作,而该合作符合其经营范围之规定;

3)其授权代表已获得充分授权可代表其签署本协议;

4)其有能力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并且该等履行义务的行为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适用法律的限制,也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之合法权益。

(2)任何一方违反了上述声明、陈述和保证即被视为违反了本协议的约定,应按本协议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7、保密条款

(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问、授权雇员除外)泄露本协议的条款的任何内容以及本协议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以及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对方及对方关联公司的任何信息。

(2)本协议有效期内及终止后2年内,本保密条款仍具有法律效力。

8、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不承担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协议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纠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若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关于其违约行为的上述通知后10日内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单方提前终止本协议,并追究违约方之违约责任。

(2)在违约事实发生以后,经守约方的合理及客观的判断,该等违约事实已造成守约方履行本协议项下其相应的义务已不可能或不公平,则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提前终止本协议,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

9、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灾害、战争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2)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知情方应及时、充分地向对方以书面形式发通知,并告知对方该类事件对本协议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

(3)由于以上所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则甲乙双方于彼此间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0、协议期限与终止

(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签字盖章日期不一致的,按后签字盖章日期为生效日期。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年,协议期满前三十日内,甲乙双方将就本协议续签或变更事宜进行协商。

(2)本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应影响甲乙双方于本协议提前终止日之前根据本协议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11、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1)如甲乙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其它条款

(1)本协议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2)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但本协议的其余条款在不影响协议目的的情况下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3)本协议正本一式_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

授权代表签字: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乙方:

授权代表签字: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甲方:

乙方:

第一条委托咨询服务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就甲方软件著作权登记事宜提供相关咨询和服务,帮助甲方取得相应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第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书面建议和意见。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甲方从乙方获取证书之后需及时将应付款支付给乙方。

第四条委托咨询服务费用

3、结算方式:经双方商定采用转账方式付款,乙方提供本咨询服为应收款项除官费以外剩余部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官费部门为版权局出具的官票)。

第五条协议的解除与终止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2、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规定义务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3、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4、乙方完成委托咨询和服务事项后,本协议终止。

第六条违约责任

3、因不可抗力或者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动,导致业务延误的,双方同意业务继续进行,并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上述原因导致业务无法继续办理的或者甲方不符合相关条件原因导致没有继续办理必要的,双方任何一方均有权利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协议条款的变更

如一方要求变更协议条款,需经对方同意,并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方生效,否则相对方将不予承认变更后的协议。

第九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签订盖章之日起,到甲方拿到证书并支付合同金额给乙方为止。在正常情况下,乙方在甲方提供所有相关资料之日起2个月内办结代理事项。如遇特殊情况,乙方应提前告知甲方,并协商顺延期限。

第十条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代表人:

签订时间:

甲方:

乙方:

第一条为了确定甲、乙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履行。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半导体厂水处理控制系统软件/v1.0等8项著作权登记事宜(详见附件申请表)。

第三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乙方应认真负责地做好代理事务,积极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乙方对其在代理业务中所了解的版权创造内容,除软件登记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不得随意向任何第三方泄漏甲方的版权事宜。

第五条甲方应充分、如实地向代理人说明委托代理事项的内容,及时向代理人提供办案所需要的有关资料,积极配合代理人工作。

第六条甲方保证所申请登记的作品(制品)的权利归本人(单位)所有,保证提交的文件真实、合法。如有不实,甲方必须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七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联系人姓名及详实的通讯地址,权利归属合同,甲方如变更联系人或通讯地址的,应及时将变更结果书面通知乙方:如因甲方未及时将变更结果书面通知乙方,造成乙方发出的信函被退回,甲方将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

第八条甲方在办理委托手续时或签约后5日内应向乙方支付代理费4000元/件以及由乙方代缴的官方登记费300元/件,共8件,合计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元(大写),甲方如不及时付费,乙方将终止代理。

第九条乙方如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及其他违法或违反本合同的情节,有权辞去委托终止代理,所收费用不予退还。如果非因甲方原因登记不成功的,乙方应予退款。

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至出现终止事宜或完成委托事务时终结。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著作权登记申请表》是本合同的必备附件。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年月日签署日期:年月日

音乐制作合同通用篇二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为,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v^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和材料采购提供招标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章 执业准入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合伙、合作经营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第六条 两个以上不同资格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联合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同一招标代理业务的,按照资格等级较低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各方招标代理机构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就招标代理活动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地区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一)招标人是对该项目具有行政监督职能的主管部门的;

(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招标项目中担任主要负责人的;

(三)招标人最近3年内在实施项目招标活动中有过违法行为的。

第九条 招标代理专职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招标代理机构。未受聘于招标代理机构的,不得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的业务机构应当具有3名以上注册于本代理机构的专职技术人员。招标代理机构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的业务机构从事的招标代理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下列行为予以禁止:

(一)转让、转包招标代理业务;

(二)转让、出借、倒卖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三)假借他人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执业规范

(二)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三)具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招标专职技术人员。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三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等级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有权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出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原件。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承担下列全部或部分工作:

(一)代拟招标公告;

(二)代拟投标邀请书;

(三)代拟资格预审文件;

(四)协助招标人评审投标资格预审文件;

(五)编制和发出招标文件;

(六)编制工程量清单;

(七)编制标底;

(八)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草拟答疑纪要;

(九)协助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十)协助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十一)编制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二)办理招标的备案手续和有关事项的公示手续;

(十三)代拟合同;

(十四)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书面合同应载明:

(一)招标人名称和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二)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等级及其证书编号;

(三)委托代理内容;

(五)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

(六)履约期限;

(七)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八)签订时间、地点;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安排具有相应招标代理业务能力的专职技术人员从事该项招标代理工作。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并对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一)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以违法压价、操纵招标投标为条件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人和投标人收取的费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低于国家规定的取费标准承揽业务,不得以收费低为由降低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不得向投标人或者中标人附加任何条件或者收取任何额外费用,不得收取报名费、会议费,不得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招标代理机构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只能收取工本费;招标投标使用的图纸资料只能收取押金,未中标单位退回图纸资料时退回押金。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对招标人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应予拒绝。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代理机构在受委托范围内的招标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代理机构对自己在招标代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超越招标人委托范围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歧视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委托或者两名以上投标人的委托从事同一招标投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的权益。

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招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有股东、合作经营和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对在招标代理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不得泄露,不得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第三者串通损害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代理业务档案,妥善保存招标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委托代理范围内的文件和资料应当抄送业主并按国家规定的档案保存期限保存,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阅时应予提供。

第二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应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库,记录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专职技术人员、经营状况、不良记录、资格认定及复审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颁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格证书,给予警告并在1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

招标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由颁证机关处以3万元罚款,撤消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收回其资格证书并在3年内不受理其资格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其招标代理行为无效,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

(五)对招标人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不予拒绝的。

第三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对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3年内禁止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第三十三条 因招标代理机构的原因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委托不具有相应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造成损失的,向其追偿部分或者全部损失。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撤消、暂停、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由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决定。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将处罚结果抄告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记入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库不良记录档案。属于甲级资格代理机构的,由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机关抄报^v^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非法干预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

(四)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

第三十八条 招标代理活动中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年5月1日起施行。

音乐制作合同通用篇三

委托人:(甲方)词曲著作权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电话: 邮编:

手机:e—mail:

报酬支付银行及账号:

受托人:(乙方)上海市文化艺术知识产权服务中心

地址:

电话:

传真:

鉴于甲方作品为自创歌曲或拥有其版权及相关邻接权(作品具体名称见附件《作品登记表》)。

鉴于乙方具有版权保护职能,接受委托后具有版权认证,版权保护,版权代理等相关权限。

1。甲方权利及义务

音乐制作合同通用篇四

乙方(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指定联系人: 电话:

乙方开户行:工行紫竹院分行

乙方指定收款帐号:0200007619047582819

一、甲方权利义务

1、享有成品歌曲作品《xxxx》的版权及全部著作财产权。

2、有权对成品歌曲作品《xxxx》(包含歌词、音乐、演唱)光盘进行复制或传播。

3、甲方享有乙方创作《xxxx》音乐的全部著作财产权,有权利在其本身经营的工作场所、盈利场所以及由甲方主办的活动中无偿使用音乐版权。

4、甲方向乙方提供歌词。

5、甲方有权对乙方制作的歌曲、音乐小样提出修改建议。乙方为此支出的修改费用,由甲方另行向乙方支付。

6、甲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制作费用。

二、乙方权利义务

1、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提供成品歌曲作品《xxxx》,并以标准cd音乐光盘的形式(5份)提供给甲方。

2、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歌曲《xxxx》的歌词(以附件1 为底稿),根据歌曲风格负责制作的全部流程,具体包括:创作、进行配器、作曲、编曲、演唱、录音、录制、整体合成、后期制作,制成标准cd格式光碟(5份)。

3、双方确认张海涛(身份证号码: )为该曲演唱者,费用由乙方负担。本歌曲制作过程中,如张海涛因其他原因不演唱歌曲《不图回报》的责任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替换演唱者,须征得甲方的同意和对演唱者的认可。

4、甲方确认,演唱者张海涛可以在其本身涉及的工作场所和张海涛有关的活动中演唱此歌曲。

5、若乙方以盈利为目的发行歌曲《xxxx》唱片、mtv等音乐产品,须经过甲方同意。

6、在乙方制作的歌曲达不到甲方要求的情况下,依据甲方的建议和意愿进行修改。乙方为此支出的修改费用,由甲方另行向乙方支付,数额由双方另行签订合同确定。

三、制作费用及付款方式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确认,本合同项下所有委托创作、委托制作事务的全部制作费用为人民币伍万元。

2、乙方负责接受甲方委托制作歌曲《xxxx》中涉及的创作、配器、作曲、编曲、演唱、录音、录制、整体合成、后期制作等费用包含在制作费用五万元之内。

3、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本合同制作费用人民币伍万元。甲方非因乙方原因单方解除合同的,已经支付乙方的费用不予退还。

4、乙方收到甲方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发票。

四、 制作程序

1、第一阶段:旋律创作、编曲、配器。

2、第二阶段:演唱录制、审听、定稿。

3、第三阶段:混音合成、制作母版cd。

五、 制作日期及期限

1、旋律创作、编曲配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完成,如乙方不能在前述约定期限内完成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但非必须)单方解除合同,基于此原因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费用。

2、演唱录制: 年 月 日左右(根据演员等情况)完成,最晚在 年 月 日前完成。

3、终审听: 年 月 日前。

4、乙方在收到制作费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歌曲的全部制作并向甲方交付成品cd母盘。如乙方不能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时间期限内完成制作的视为乙方违约,超过20个工作日的,每延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制作费用总金额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

六、验收与标准界定

1、甲、乙双方应遵循歌曲创作的艺术规律和技术规范要求,同时投入最大的热诚、信任、理解和互相尊重。共同努力合作,力求创作出较好表现甲方企业精风貌,符合歌词所表达的情感的优秀作品。

2、歌曲旋律及演唱、配器等,应符合歌词所表达的情感表现要求。

3、乙方应热诚倾听和尽力满足甲方的合理要求和意见,同时,甲方应尊重和理解乙方的艺术创作和相关音乐技术范畴的处理意见,给乙方创作以较大的空间和自由度。

4、最后验收:乙方提供标准cd格式母版光盘。

七、知识产权问题

1、乙方保证其为甲方创作、制作的歌曲、音乐、及《xxxx》完整作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乙方保证甲方在使用《xxxx》完整作品或其中任何一部分作品时,不受其他任何第三人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版权、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或诉讼干扰。如发生此类纠纷,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乙方及演唱者享有该协议所及歌曲(音乐)作品的署名权,经甲方许可后享有合理使用权。

3、甲方享有该协议所及歌曲(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使用权。

4、该协议提供的作品乙方不得私自提供给第三方商业使用,但可以作为乙方非盈利性质的作品介绍、展示、交流以及参加各类艺术评审活动之公益使用。

音乐制作合同通用篇五

一、广告形式:________

二、广告位置:__市__区__路__号

三、广告规格:________

五、广告价格:

1、广告费:含发布费、占地费、维修费、保险费、基础架制作费,单价:____万元/块,____块。年合计__万元。

2、广告费的支付:第一期款:签定合同后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广告费,计__万元。

六、双方责任:

1、甲方负责户外广告报批手续,广告稿样审批,验收及发布期的保修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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