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心得体会(精选6篇)

新保险心得体会(精选6篇)

ID:2960652

时间:2023-09-17 19:14:56

上传者:FS文字使者 新保险心得体会(精选6篇)

心得体会是对一段经历、学习或思考的总结和感悟。通过记录心得体会,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自己,借鉴他人的经验,规划自己的未来,为社会的进步做出贡献。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新保险心得体会篇一

随着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保险管理技巧也在不断更新。作为一名保险从业人员,不仅要掌握基本的保险知识和技巧,更要不断学习和探索新的保险管理技巧,以适应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本文将谈谈我在工作中所学到的新保险管理技巧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保险产品设计与定价

保险产品设计和定价是保险公司获取利润的重要因素。为了提高产品的吸引力和市场竞争力,保险公司不断推陈出新,设计出更加符合市场需求的保险产品。同时,针对客户不断变化的需求和保险市场的变化,保险公司也对产品的定价进行了调整。作为保险从业人员,我们要及时了解市场信息和客户需求,及时向公司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在产品设计和定价上给予公司正确的引导。

第三段:风险管理

保险风险管理是保险从业人员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不仅要在保险产品投放前进行评估和分析,还需要在保险理赔时进行管理。对于普通客户来说,他们很难理解保险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因此我们需要在交流中向他们做好解释工作,增强他们对于保险理赔的认可度。对于高风险客户,我们要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注重风险评估和监管,以便更好地避免损失。

第四段:数字化技术的应用

保险市场不断变化,数字化技术的应用已经成为保险公司发展的大趋势。无论是传统的销售渠道还是线上渠道,数字化技术的应用都能为保险公司带来更多的机会和优势。保险从业人员要不断学习数字化技术,把握市场变化和客户的需求,在数字化渠道的拓展和应用上做出更多的努力。

第五段:服务质量

保险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如何提高服务质量也成为了保险公司关注的重要问题。对于保险从业人员来说,提高服务质量是我们的重要任务之一。我们要耐心地为客户解答问题,及时处理理赔申请,保证客户的权益得到依法保护。只有不断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才能更好地赢得客户的信赖和支持,进一步推动保险公司的发展。

结论

本文提到了新保险管理技巧的几个方面,包括保险产品设计与定价、风险管理、数字化技术的应用和服务质量等等。对于保险公司和保险从业人员来说,学习和应用这些新技巧是提高市场竞争力的关键之一,我们应该不断钻研,不断总结,以便在工作中更好地发挥自己的职业能力。

新保险心得体会篇二

;

保险法

目录

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经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经管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经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第二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第二十九条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第三十五条 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三十八条 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四十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十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第五十条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五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

(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第五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六十七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经管机构批准。

国务院保险监督经管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第六十八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经管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经管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经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九条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经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第七十四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经管机构批准。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一)设立申请书。

(二)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材料。

(三)拟任高级经管人员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经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保险公司高级经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经管机构规定。

第八十四条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经管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

(四)撤销分支机构。

(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

(六)修改公司章程。

(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经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聘用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经管机构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

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合规报告制度。

第八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经管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三)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四)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经管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九十三条保险公司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应当注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

第九十五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经管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经管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一)分出保险。

(二)分入保险。

第九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经管机构制定。

第九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

第一百条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经管,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

(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经管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一百零二条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经管机构的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方法和巨灾风险安排方案,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经管机构备案。

第一百零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经管机构的规定办理再保险,并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

第一百零六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经管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经管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保险资产经管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保险资产经管公司的经管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经管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经管机构的规定,建立对关联交易的经管和信息披露制度。

前款规定的保险销售人员的范围和经管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经管机构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本法规定,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经管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凭保险监督经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经管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凭保险监督经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经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新保险心得体会篇三

保险,是人们在面临风险的时候可以选择的一种保障方式,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保险的需求和期望不断提高。而随着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各家保险公司也在不断创新和改进产品,以满足消费者的不断需求。今天,我要分享的是自己对于新保险的一些新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保险定制化迎合个性需求

在过去的传统保险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是保险产品不能够满足每个人的个性化需求。但是,在新的保险时代,保险公司可以更好地了解客户的需求和风险偏好,能够提供更多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例如,寿险保险可以根据投保人的职业和健康状况等因素,量身定制一份最合适的保障计划。这样的保险可以更好地适应个人的需求,提供更细致的保障。

第三段:保险科技化创新提高效率

在过去,保险公司可能会因为保单管理、客户服务等工作量大而出现效率低下的情况。但是如今,随着不断发展的保险科技,保险公司可以实现自动理赔、智能客服、一键购买等功能帮助提高工作效率,尤其是自动理赔技术的应用,不仅能够缩短理赔时间,同时也降低了人工误判或偏差的风险,方便了客户的使用。这些技术的发展提高了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服务效率,更好地满足了客户的需求。

第四段:保险服务化打造完美服务

保险公司生产的商品是保险产品,但它提供的应该是一个完整、周到的服务。保险的核心是风险管理,但与此同时,服务质量和服务体验的提高也是保险公司不能忽视的方面。随着保险公司服务化拓展,客户可以享受到更高品质的服务,客服的专业化程度也会提高,为客户的特殊需求提供更加完美的解决方案。保险公司还会不定期举办不同主题的活动和保险讲座,为客户提供学习交流、求助咨询的平台。通过这些细致入微的服务,保险公司增强了顾客的忠诚度,良好的口碑也会有更好的推广作用。

第五段:结尾

综上所述,新保险时代的到来为我们提供了更多更好的选择,保险公司不断创新,不断改进服务体验和产品质量,能够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需求,并为客户提供更加细心周到的服务。因此,在选择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时,应考虑到多个方面所需求的和实际效果,选择更加符合自己需求和准备情况的保险方案。我相信,随着保险的不断发展,未来的保险市场会更加精彩!

新保险心得体会篇四

各位女士,各位先生,各位尊敬的来宾朋友们:

大家晚上好!

首先非常感谢各位来宾朋友们在百忙之中抽出宝贵的时间参加人寿分公司举办的“精英客户感恩年会”在我们的联谊会开始前请各位来宾朋友们配合一个动作(幻灯)

二、 游戏《音乐之旅》

来宾朋友不知道你们对于那些一直被人们传唱老歌是否还有些怀念呢?小时候经常听到一些非常好听的经典老歌曲,像《甜蜜蜜》、《小城故事》等。那些歌旋律优美。接下来让我们一起进入《音乐之旅》共同体验那些老歌带来的回忆。

三、 精英风彩

在一次次的业务竞赛中业务伙伴发扬勇往直前、顽强拼搏的精神,取得了骄人的成绩;用辛勤的汗水克服了一个又一个困难,创造了一个又一个的奇迹;此时此刻,我们有理由骄傲,有理由自豪,更有理由为自己的成功喝彩!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领略精英们的风采。(幻灯)

刚才我们共同领略了精英的风采他们个个都是光彩熠人,我们很清楚他们每一份收获的背后都孕育了一个个美丽的故事;每一次享受喜悦的同时都会对默默支持你们的客户报以由衷的感谢。在这里我代表所有的精英对你们说声谢谢了。

四、 领导致辞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来宾朋友们,今晚,在这充满着喜庆的殿堂里,我们一起来分享累累的硕果;今晚,在这洋溢着欢乐的气氛中,我们共同来回味成功的喜悦。员工的成功是领导最大的欣慰,因此,我公司领导非常重视本次会议,在繁忙的工作中抽出时间亲临会议现场。出席今晚答谢会,接下来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勺有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经理致欢迎词,掌声有请。

五、 专题

通过x经理激情的讲演,相信在做的来宾对中国人寿一定多有了进有步的了解。中国人寿也将秉成:成己为人,成人达己“的企业文化为我们的客户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接下来我将为大家结束一位讲师,他将给我们带来精彩的演讲。(讲师 包装)

六、 恳谈与交流

谢谢 讲师的精彩讲演。通过蔡琴讲师的讲演相信在做的所有的来宾朋友对人寿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接下来我们安排了交流与沟通的时间,有请各位精英。

七、 精英感言:

来宾朋友们,我们的公司能有今天的辉煌要感谢业务精英昨天辛勤的付出,我们业务精英能相聚在此共同庆祝成功的喜悦要感谢所有支持和关爱他们的客户.相信此时此此刻,我们的精英也一定有很多的话想和我们的客户朋友们。

新保险心得体会篇五

保证人(乙方):___

一、乙方提供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代理人在代理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甲方可以要求代理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代理人_________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保险代理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损害赔偿金及其利息和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

三、甲方与代理人变更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包括自动顺延保险代理合同的期限,乙方仍须承担保证责任。

四、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代理人追偿。

五、甲乙双方可协议解除本合同。

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和代理人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乙方(盖章):___

负责人(签字):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

新保险心得体会篇六

健康是美好人生的源泉。但是,没有人可以保证自己一生都会健康。

我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已公布,报销医疗费用时,须跨过最低赔付门槛,而社会医疗保险的平均支付以27328元为限,而根据现有的医疗收费标准,重大疾病的救治费用大约要100000元。因此,如果拒绝条件许可,应尽早规划投资理财。

投保越早,缴费越少,负担越轻,而兼具医疗保障及养老功能的险种较为适合您的家庭。合理地利用现有资金投资理财,除了股票、银行储蓄外,运用保险公司的投资理财计划储备养老,风险小、收益稳定,丰富您的投资渠道。

客户资料:男主人,30岁;女主人,23岁。 客户需求:医疗、意外、储蓄增值。

1、一直以来,××人寿保险公司在苦苦追寻一种极安全又能有效抵御通货膨胀的方法来帮助客户理财,以保护广大百姓的辛勤劳动果实。现在,××系列分红险终于问世了。在北美,分红险占市场份额的80%以上;在中国香港地区,这一数字更高达90%。

2、21世纪的股市是专家理财的时代,散户时代将一去不返。投资分红保险后,您就获得两大专业机构的理财服务:保险公司为您作宏观决策并作资产安全的监护人;基金公司作为具体的操作者帮您在一级市场认购新股,在二级市场坐庄操作。这样,您就可每年坐享专家理财带来的收益。

3、医疗改革后,对医疗健康的保证需求特别是重大疾病保证的需求加大,如果不行患病,对家庭是一个很大的负担。

1、 该保险险种能很好地补充新的医疗改革大病封顶的政策。通过参加上述补充医疗保险,避免了个人巨额医疗费用的支出。

2、 ××分红险作为养老储蓄品种,投入少,收益多,特别是采用××保险公司的分红保险,既能增加未来资金储备,又能利用分红保险长期稳健积累、增值、抵御通货膨胀的特点,成为家庭未来养老投资理财的合理手段之一。

3、 兼具保障、投资,资金增值安全的特点,风险很小。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