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保险心得体会 新保险心得体会(精选5篇)

最新保险心得体会 新保险心得体会(精选5篇)

ID:3742339

时间:2023-09-28 02:02:45

上传者:梦幻泡 最新保险心得体会 新保险心得体会(精选5篇)

心得体会是我们在成长和进步的过程中所获得的宝贵财富。我们应该重视心得体会,将其作为一种宝贵的财富,不断积累和分享。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保险心得体会篇一

第一段-引言(150字)

过去的保险市场往往让人感到繁琐复杂,价格昂贵,难以理解和透明度不高等问题,这让很多人对保险产生抵触情绪。然而,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人们对保险认知的提升,保险行业正悄然发生着大变革。这其中便涌现出了“新保险”,它从用户需求出发,为人们提供了更加贴近生活、简单易懂的产品,强化了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让人们的购买保险变得更为简单和可靠。

第二段-了解新保险(250字)

那么,什么是新保险呢?新保险是指从用户体验出发,基于互联网及科技手段的保险创新,目的是让保险更加透明、更加亲民化,为用户提供个性化、便捷、合理的保险方案。新保险最大的特点是产品更加贴近生活实际,保险费用相对较低,销售环节更加简单易懂,成为了特别受欢迎的新型保险产品。

第三段-新保险现状及趋势(300字)

目前,新型保险业务市场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在消费者市场中方兴未艾。此类保险的现状主要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掌握实名制电子化处理技术的互联网保险公司;二是为互联网保险公司提供和托管风险资本的线下保险公司。而未来,新保险的发展趋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二是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三是不断涌现网络化、个性化和差异化的保险产品;四是加速推进数字化和智能化呈现出更为丰富的应用场景。

第四段-关于我的体验心得(350字)

作为一名普通消费者,我在选择购买保险的时候,也深刻感受到了新型保险的便利性和实惠性。透过互联网查看保险信息,相较于传统保险来说,无疑更加简单、快捷,可以避免跑腿儿、排队等繁杂流程。同时,我也发现新型保险方案更加贴近自己的生活,透过APP和网页可以自由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更加灵活地方便解决困难和健康问题。总的来说,新保险的体验让我感觉受益匪浅,使得个人及家庭的风险得到了更好地缓解和解决。

第五段-结语(150字)

如今的保险市场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新型保险的到来,使得保险行业得以全新地注入了活力并实现了普及化。然而,新型保险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挑战,需要不断学习,提高对于保险概念、产品和法律法规的认知,才能更好地购买和使用保险,的确达到风险防控的目的。保险买家和卖家之间的信任和良性互动,也要越发重视,让保险变得更加智能、透明、实用。

保险心得体会篇二

今天是公司区域收展部职前培训的第二天:和第一天一样,在“把爱心送给每一人,把真情送给每一人”的歌中开始一天的授课内容。

班主任很年轻,同岁的年纪却有着比我成熟的阅历和装扮,好是让我羡慕!大方,严肃又不失风趣的主持让整个班级的气氛很是活跃。据说她进入公司有四年,一直坚持着。这让我对她不由敬佩起来,毕竟我很了解自己,自己是个做什么都很难坚持的人,所以到今天还在“忧郁”着。希望在公司的培训中能让自己改变。

扯远了,还是继续我听课心得:没记错的话是老师辛苦了一天的授课,为我们八期的学员详细讲解了寿险的意义与功能,用财务知识帮我们了解到了人的一生的生涯规划以及我们一生中最大的愿望和现实社会所处的关系。

“健康、金钱、家庭关系、婚姻、事业有成”这五项想必是每个人进入成年后都在一直思索着的问题。

“意外、健康、养老”三大人生风险想必是每个人进入成年后都不可避免要自己承担的。

“追求快乐,逃避痛苦”想必是每个人进入成年后都有的一直的追逐。

感觉老师的一句话说的很实在“保险可能不会帮你真的解决什么,但至少可以帮你保持现有的生活不变。”切身的体会,在莫名的情况下,我真的可以感觉到这句话的含义。怎么说,我也是一名客户。

记得比较深的几句话摘录下来“保险,把未来不确定的风险转化为现在的保费支出,用较少的钱来规划未来。保险,用一定的经济支付来换取风险的转移和获得经济补偿。最重要的一点认识,保险是人类经济生命的延伸。”

接着在谈到“收展之路”的发展,使我们了解到了收展制的由来,发展与现状,以及的收展队伍的目标,让我们有理由相信跟着团队领导走,我们的队伍会越来越大。

很有幸能听到前几期的三位学姐师兄的成功分享,在他们慷慨激昂的分享中让我们体会到了他们的辛苦,他们的努力,他们的持之以恒的做事做人的决心,以及他们带队的成长经历。让我明白一个优秀的团队的形成必定有着一个优秀的主管,一个引以为傲的骄人业绩,一个出色的学习带领者,一群对着制度有着严格遵守的执行者们,和一群快乐着的生活上的挚友!

很感谢老师们留下的一句赠言“坚持行动超越!

保险心得体会篇三

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其作用在于为个人或企业在面临风险时提供经济上的保障。“买保险如同买安全感”,这是我多年来在保险领域的心得体会。下面我将从不同角度谈谈我对保险的认识和体会。

首先,保险让人感到安全。人们都无法预测未来会发生什么事情,可能面临的风险也是多种多样的。然而,生活中总会有一些不可预测的风险随时潜伏着,比如意外伤害、突发重疾等等。这时候,如果我们事先购买了相应的保险,当真的遇到困难时,我们就能够获得经济上的支持,感到安全和放心。

其次,保险让人明白风险的重要性。通过购买保险,我们就能够意识到生活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对我们的生活和财产安全所带来的危害。每次在购买保险时,我们都需要对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进行评估,这样能够让我们更加明白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这样能够减少我们在面对风险时的恐慌感。

再次,保险教会我们适度消费。有了保险的保障,我们的生活可以更加安心,因而也不会过于追求奢侈的生活方式,适度消费才是我们的正确选择。比如,我们在购买汽车保险时,我们会更加关注交通安全,遵守交通规则,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因而也能够减少与汽车维修和医疗有关的费用。而如果我们对自己的风险认识不足或是偏低,不愿购买保险,那么很有可能将来发生意外时,我们无法承受医疗费用和经济负担,从而导致我们的家庭陷入困境。

最后,保险提醒我们重视健康和预防。保险公司在出售保险时,往往也会提供一些健康咨询和健康测评服务,这样有助于我们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更好地保持健康。此外,往往在购买一些医疗保险时,我们可能需要提供一些医疗报告或是体检结果,这也是为了保险公司能够甄别出高风险客户,然后据此来确定保费的收费标准。因而保险不仅仅是为我们提供了经济上的保障,更是鼓励我们重视健康,进行预防性医疗和保养。

总之,保险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有着重要意义。它可以让我们感到安全,明白风险的重要性,适度消费,同时也提醒我们重视健康和预防。所以,当然就买保险的心得体会而言,我想说的是:保险就像一把伞,平时也许看不到它的作用,但当下雨时,它才能派上用场,带来防风遮雨的效果。所以,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在面对日常的生活和工作中,我们都需要购买保险,为我们的未来提供一个安全的备胎。

保险心得体会篇四

保险是一项非常个性化的服务,随着时代的变迁以及人们对风险的不断认识,保险也不断革新。新保险已经成为当前保险市场的一个热点。在实践中,我有幸接触到了新保险,并从中受益匪浅。本文将分享我的新保险心得体会。

第二段:新保险的概念与特点

新保险是指新型保险产品或者保险理念,可以拓展保险行业客户群体。与传统保险相比,新保险的最大特点是更加贴近普通人的需求,更加灵活多样化。新保险与传统保险不同的地方在于注重服务,例如提供健康管理、教育、旅游等增值服务。

第三段:新保险的实践

新保险的实践主要体现在具体的保险产品,例如百万医疗险、定期寿险、意外险。新保险的实践也涉及到理念,例如注重健康管理和舒适体验。在实践中,我购买了一份定期寿险和百万医疗险。保险公司不仅在产品设计上考虑到了保险的多样化需求,而且还提供了不同渠道及时报案、查询理赔进度、提供紧急救援等服务,让我感受到了保险公司对客户的关心和照顾。

第四段:对新保险的反思

新保险虽然有很好的理念和实践,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例如保险条款不够明确、理赔速度较慢等。这也提醒了我,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选择相对有口碑的保险公司,并且在理赔时一定要积极配合。

第五段:新保险的启示

新保险的出现,为我带来了很多启示。首先,要注重风险管理,遇到突发事件能保障个人和家庭的安全。其次,保险并不是仅仅为了赔偿损失,而是与综合服务相结合,如健康管理、理财咨询等,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最后,新保险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提高,保证服务质量和用户体验,与消费者一起共同发展。

结语:

新保险的出现为人们提供了更为多元化和个性化的保险选择,不仅仅是一种保险产品,更是一种服务和体验。在保险消费上,我们也需要提高自身风险管理意识,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并加强和保险公司的沟通,共同推动保险行业的发展。

保险心得体会篇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四章工伤保险

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条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五章失业保险

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六章生育保险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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