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关合同有效吗(优秀6篇)

公关合同有效吗(优秀6篇)

ID:3003771

时间:2023-09-18 22:28:13

上传者:文轩 公关合同有效吗(优秀6篇)

合同的签订对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那么合同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公关合同有效吗篇一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本案被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经认真研究本案相关事实,证据及有关法规,我们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三:1保险合同是否有效2货损原因3是否属保险责任范围原告在保险合同中并无可保利益,因此保险合同无效。此外,货损一不属自然灾害,二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所致,充分的证据表明系因承运人的过失或托运人过错导致。亦即:因绑扎不当及包装不当所致。依相关保单,保险条款及法规,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属于保险除外责任。依法保险人不负保险赔偿责任。兹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为便于合议庭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兹归纳本案基本事实如下:

20xx年11月1日原告向被告投保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综合险,保险标的为:“吊车200吨”。被保险人为原告(原告证据1)。11月2日原告将中国*一冶金建设公司的7200型履带吊车运送至济*钢厂。

11月3日货运抵目的地后,经货,运双方派员查看,发现吊车臂杆磨损,并签发一份“货物运输签收单”。(原告举证附件三会签纪录第6行提及此签收单)确认因运输绑扎等原因货物有以下部件磨损(被告证据1)。

11月7日,货主,承运人,日本供方及进口商四方经现场勘验,确认有21处磨损。其中副臂头杆和臂杆主弦管严重磨损报废。另七根腹杆严重磨损需修复。其余部分需油柒修补。同时确认:在运输中出现磨损(原告证据3)。

20xx年6月托运人收到原告赔偿款人民币130,722元(原告证据8)。

一本案保险合同因原告对保险标的无保险利益而无效。

本案投保人是承运人,承运人对运输中的货物并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不能投保货运险;货运险性质上属财产保险,其保险标的为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或灭失引起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承运人对该运输中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并无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但承运人对其承运的货物负有保管,照料之责,对由于货损造成的损失对货方负有赔偿之责,而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法第50条)。因而可以投保货运责任险。

原告作为承运人本应投保货运责任险,却向保险人投保一般货运险,并以自已作为被保险人。其事先明知只能代货主投保。在其与货主订立的汽车运输协议第8条约定接受货方委托,代办货物保险。且事先已向货主收取了保险费24000元。由于承运人对运输中的货物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原告对本案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依保险法第12条相关规定,本案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就货运险而言,货主(买卖双方)作为货物所有权人,当然对货物的财产及与财产权有关的其他权益具有保险利益。而承运人仅对货运中对第三者的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对货物本身的财产权并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承运人对货运险不具有保险利益而本案保险合同属货运险而非货运责任险。因此。保险合同依法无效。

假设承运人是为货主代办保险,那么被保险人是货主而非承运人,承运人仍无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主张赔偿。只能由货主自已依保险合同向保险人主张保险理赔。由于货损原因是承运人的过失所致,而运输合同约定:在运输途中,设备如有损坏,由承运人全权负责(原告证据2)。此外,相关的法规亦明确规定,虽然货主可依保险合同向保险人主张赔偿,但保险人理赔后可依法向承运人行使代位追偿权。承运人最终仍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而若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经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法第45条)。因此,无论原告是否为货主代办保险,也无论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承运人均不能通过货运险保障自已的风险责任。承运人应当代办保险,同时自已应向保险人投保货运责任险,才能为自已依法依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提供相应的保险保障。

二本案货损原因是因为承运人绑扎不当及因为包装不当。

绑扎不当及包装不当两者均系保险除外责任,保险人依法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此节事实有下述相关证据证实。(1)20xx年11月3日承运人与货主签定的:货物运输签收单确认:因绑扎等原因(被告证据1);(2)11月7日之会签纪录承认会签了:货物运输签收单。确认:发现7200吊车臂杆在运输中出现磨损;发现7200吊车全车臂杆中有13节臂杆共存在21处运输过程中造成的磨损(原告证据3);(3)12月30日货主致函原告称:因你公司之故,造成运输货物破损。(原告证据5);(4)20xx年11月12日原告致函被告承认:在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损坏。(原告证据6);(5)20xx年2月4日原告致进口商函承认:发现7200履带式起重机臂杆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了多处磨损。(原告证据8);上述五方面的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运输过程中发生了货损,货损发生于运输期间;货损的原因是因为绑扎不当及包装不当。该货损原因不是保单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而是属于保险除外责任。

绑扎不当显然属承运人责任。查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11条:承运人责任:货物要捆扎牢固,苫盖严密。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第五十九条搬运装卸作业完成后,货物需绑扎苫盖篷-布的,搬运装卸人员必须将篷-布苫盖严密并绑扎牢固;而保单约定的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被保险人的过失所致货损属保险除外责任。本案原告既是承运人又是被保险人。

包装不当则属于托运人责任。合同法第156条和第306条明确规定: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对此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11条及汽车运输规则第35条亦有相似规定。而包装不当属于保险条款第4条3款明确列明的保险除外责任。

三本案货损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保单约定的保险条款为:1994年国内水路,陆(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规定:承保因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质言之,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有二:一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二是因该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并非任何损失均属保险责任范围。

本案保险条款之综合险与国际货运险中的一切险不同,后者被保险人仅需证明货物因外来原因导致损坏即可,前者举证责任属索赔方,亦即,原告首先负有证明货损原因是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致之举证责任。仅证明货物受损并不足够。迄今原告并未举出任何证据证明货损系由于列明风险所致。反之,有充分的证据证实货损系由于承运人的原因,亦即因绑扎不当所致。

该保险之基本险中包括列明的五种情形,并不包括本案之在运输过程中受损的情况。只有当货损是由于此种列明风险之一所致时,保险人才应依约承担保险责任;而综合险列明的四种情形亦不在其列。同理只有在货损是由于此种列明的四种情况之一者,保险人才应承担保险责任。反之,除外条款明确规定:由于包装不善,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所致的货损,属保险除外责任。

本案货损不是因自然灾害所致,此点属不争之论。货损也非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所致,。反之,充分的证据证实货损的原因是由于承运人绑扎不当及包装不当。而包装不当及绑扎不当无论是托运人过错还是承运人过失均是保单条款明确约定的保险除外责任。而除外责任除非另有相反约定,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因原告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保险利益而无效。即便原告是代托运人办理保险,因货损原因是由于承运人的过失及包装不当所致,既不是基本险也非综合险承保范围,且属保险除外责任,当然不属保险责任范围。托运人已经从货损责任人处取得赔偿,依法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敬请合议庭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司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公关合同有效吗篇二

甲方:

乙方:

甲方向乙方采购一台刷卡机和200张就餐卡,为友好合作,特定如下合同。

1、甲方向乙方定购的刷卡机ic消费系统系列共计 1套,单价为: 800元;就餐卡200张,单价: 12 元;总计为: 3200 元。大写人民币:参仟贰佰元整。

1、乙方按照双方约定的配置供货,甲方按照配置单收货。

2、供货商所设维修中心负责所购商品保修事宜,具体条款见保修卡

3、人为损坏和其它非自然原因造成的刷卡机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不予免费质保,但可以提供相关服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软件故障不属于乙方维修范围,但乙方可以根据甲方提供的软件母盘,对需要软件维修的刷卡机进行无偿服务,交通费由乙方提供。

1、 合同签署后,乙方给甲方将安装使用3个月后,并能正常工作,甲方才能一次将款付清给乙方 。

1、甲方和乙方应充分协商,制定本合同约定的机器配置。在配置确定后,若有任何调整意向,应及时乙方说明。

2、甲方有对刷卡机设备的采购建议和调整的权利。

3、甲方有按时交付货款的义务,如甲方因未及时交付货款导致的商品交付延期或其他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1、乙方保证按照配置单向甲方供货。如出现定制的配件型号无货或数量不齐时,则应及时向甲方说明协商调整,如因乙方单方面问题而出现有品种、数量、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由乙方负责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2、乙方确保本协议中的安装、维修工作的及时到位,并根据双方约定的安装维修工作单进行工作。

3、如果因为乙方的原因给甲方带来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4、乙方负责为甲方开增值税发票。

本合同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签章):

代表人:代表人:

日期:20xx年4月8日日期:20xx年4月8日

公关合同有效吗篇三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甲方采用出租方式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 乡镇 村 组 亩土地(详情见下表)出租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

出租土地详细情况

出租期限为 年,即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乙方可以采取下列第种方式支付出租金。

1.以实物形式支付。即每亩每年由乙方交给甲方(填黄谷、玉米或者双方议定的其他实物) 公斤(大写:)作为出租金。

2.以现金方式支付。即每亩每年由乙方支付甲方出租金元(大写:)作为出租金。

如果原来约定以第1种方式支付出租金,甲方要求变更为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乙方应当同意,并参照当地当年中等市场价格折算。

乙方可以采取下列第种方式支付出租金。

1. 提前1年支付,即于上年月 日之前支付,且每年递增%(约定不递增的填写零)。

2、逐年支付,即于每年月 日之前支付,且每年递增%(约定不递增的填写零)。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将拟出租的土地交付乙方。 七、权利和义务的特别约定

1. 甲方应确保本合同内地块不发生权属界至纠纷,因此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影响乙方正常生产经营或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 甲方应在合同的约定交付时间之前,按乙方要求清除合同地块内有碍乙方生产经营的地上附着物,确保甲方行使土地使用权。乙方为此不承担任何费用。

3. 甲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4. 甲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甲方作为承包方应履行的义务仍应由甲方承担。

5.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经营土地的情况,并要求乙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6. 出租期限内遇自然灾害,上级给予甲方核减或免除相关土地上的税费义务和核发的救灾款,甲方应及时如数转给乙方。如需甲方办理手续的,甲方应负责及时办理。

7. 出租期限内,因乙方从事农业经营活动,按上级政策可获取各类补贴、补助等惠农资金,如需甲方办理相关手续的,甲方应负责及时办理。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占用惠农补贴资金,应当及时支付乙方。

8. 甲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应报发包方(集体土地所有者)备案。 9. 甲方应协助乙方按合同规定行使土地使用权,帮助协调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与其他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治安等方面的纠纷;不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10.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的约定交付出租土地并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11. 乙方在受让地块上具有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臵权。

12. 乙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土地流转费。加强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13. 国家依法征收、征用出租土地的,乙方应服从国家需要。出租期内被征用土地的青苗、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处理,甲方不得侵害乙方利益。

14. 乙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使其荒芜,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15.出租期内如承租人发生意外,其继承人可以在出租期间继续承租。 16.其他约定:乙方在出租期限内将出租合同约定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者,需经甲方和承包方同意,并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2.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丧失经营能力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

2.荒芜土地的,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的,破坏水利等基础设施的;

3.不按时限交纳土地流转费的。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 。

2. 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乙方违背合同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赔偿全部损失。

3. 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而定,可由甲、乙双方协商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也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或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解决。

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2.在本合同期满后,若甲方需继续流转该土地,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3.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伍份,由甲、乙双方和发包方各执一份,一份送村委会,一份报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

附件:

1、流转土地座落方位简易图

2、甲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

甲方代表人(签章):乙方代表人(签章):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住址: 住址: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意见

鉴证人:

负责人:

鉴证单位:(签章)

签证日期:年 月 日

公关合同有效吗篇四

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74条、第175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互易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也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

甲方(需方):____

地 址:___邮码:____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___职务:__

乙方(供方):___

地 址:___ 邮码:___电话:__

法定代表人:___ 职务:___

经双方商定,签订以下茶叶订购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交售茶叶品名、数量如下:

品名 名茶鲜叶

春毛茶 夏、秋毛茶 细茶小计 合计(粗、细茶)

数量(斤)

参考价格(元)

合计金额(元)

第二条 结算办法:批货批款、当天兑现。

第三条 交售地点:__

第四条 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样价政策:在各基层收购站张榜公布国家规定的评茶等级标准、价格和样茶;坚持对样评茶,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和提级提价。

第五条 乙方交售的茶叶,不得掺杂使假,必须表里如一。

第六条 乙方向甲方按合同交售名茶原料和春毛茶,甲方将保证收购乙方生产的低档茶,如乙方不按合同交售茶叶,甲方可不收乙方的低档茶叶。

第七条 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应向对方支付未履行合同部分金额10%的违约金。

第八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 方:__ 乙方:___

代表人:___ 代表人:__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公关合同有效吗篇五

合同编号:

供货方:(以下简称供方)

需货方:(以下简称需方)

第二条、质量要求:供方在需方用货前提供货物样品,由供方提供产品合格证,并负责产品检测,检测费用由供方负责,检测报告及现场试验提供给需方存档,供方供给需方同样质量的产品,供货方必须保证原材料为合格产品。

第三条、货款及费用等付款及结算办法:

1、交货方式:所有货物由供方送往供需双方共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所需运输费用由供方承担,并由供方负责卸车。

2、交货地点:

3、结算方式:

1

第四条 经济责任 (一)供方应负的经济责任

1、产品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需方同意利用者,按质论价。不能利用的,供方应负责包退、包换。由于上述原因延误交货时间,每逾期一日,供方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万分之三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2、供方示按本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交货时,少交的部分,需方如果需要,应照数补交。如需方需要而供方不能交货,则供方应付绘需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5%的罚金。

1、供方供货无误的前提下,如需方中途退货或使用其它同类产品,需方应赔偿本合同总金额5%给共方作为违约金。

2、需方如未按规定日期向供方付款,每延期一天,应按延期付款总额每日万分之三计算付给供方,作为延期罚金。

第五条 产品价格如须调整,必须经双方协商后方能变更。

第六条 如需方须变更产品品种、规格、质量、包装时,应提前3天与供方协商。

第七条 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生产或收货,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合同的一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八条 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对方同意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供需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货款结算以后作废。

第十一条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2 份,由甲、乙双方各执1 份。

供 方:(盖章)

经 办 人:

需 方: (盖章) 经 办 人:年月日

3

公关合同有效吗篇六

乙方:_________

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完成南安市北内环路给水延伸段工程dn600球墨管道横穿路段拆除工程达成一致意见,就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工程内容:北内环路给水延伸段工程dn600球墨管道横穿路段拆除;将所拆除管道、配件装运至美林自来水厂厂区内。

2、工程地点:南安市凤凰路(北内环)。

工期共计7天。

该工程总价为:人民币壹万陆千肆佰贰拾元整(小写:16420元)该价格包括为完成本项工程所发生的工人、材料、机械及安全协调、税收等一切明示费用。

乙方拆除工程完工并将拆除材料运至美林水厂厂区内,经甲方验收后七天内凭税票支付全额款项。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1、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内容作实质性的变更或订立补充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

2、本合同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工程完工甲方付清工程款后合同失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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