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存在的问题 债转股非诉讼委托合同(模板10篇)

债转股存在的问题 债转股非诉讼委托合同(模板10篇)

ID:3178596

时间:2023-09-21 10:18:02

上传者:薇儿 债转股存在的问题 债转股非诉讼委托合同(模板10篇)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债转股存在的问题篇一

一、甲、乙双方一致确认:_________________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拖欠_________,及乙方本人借款共计人民币元(小写元),由乙方代为偿还。

二、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将对________________个人债权转让协议的债权共计元人民币全部转让给乙方行使,乙方按照本协议直接向________________主张债权。

三、陈述、保证和承诺:_________________

1、甲方承诺并保证:_________________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乙方承诺并保证:_________________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四、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债权。

五、如本协议无效或被撤销,则甲方仍继续按原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履行义务。

六、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等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做出全面赔偿。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后生效。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债转股存在的问题篇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委托事项甲方将其实施物业管理的______________住宅小区的保洁业务委托给乙方管理。

第二条委托期限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行使保洁权的期限为条______年。

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

甲方向乙方支付保洁费用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保洁标准乙方的保洁标准为

1.按时清洁道路、走廊等公共地方和公共设施,频率标准;

2.住宅小区内窨井、化粪池的清淘清运,频率标准;

3.按时清运住宅小区内的垃圾,并协调与环卫部门的关系,频率标准;

4.定期对住宅小区公共区域进行害虫消杀工作,频率标准;

5.定时对楼内或楼外的保洁区域进行巡视,发现有违章建筑和施工的现象有责任劝导,并及时通知甲方管理部。

巡视频率标准;

6.对住宅小区高层公寓防火通道进行清理,保证畅通,清理、频率标准;

7.对高层公寓内的应急灯的使用情况进行巡视,损坏打及时报修并跟踪处理结果,巡视频率标准。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义务权利

1.拥有对乙方的保洁行为监督指导的权利;

2.拥有要求乙方提高保洁标准的权利;

3.拥有对乙方危害住宅小区行为的制止权;

4.拥有对乙方重大保洁措施的审定权;

义务

1.为乙方完成住宅小区的保洁工作提供保障的义务;

2.向乙方支付保洁代理费用的义务;

第六条乙方的权利、义务权利

1.拥有依法取得报酬的权利;

2.拥有要求甲方协助完成住宅小区保洁业务的权利;

3.甲方丧失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资格;

4.乙方丧失保洁公司资格;

5.一方严重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

6.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第七条违约责任甲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的规定,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因甲方擅自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乙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的规定,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因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并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抵押金。

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职责,如果因乙方未尽到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给住宅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来访人员造成损害、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因前款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任意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合同涉及概念的解释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本合同所有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

甲乙双方及____________各执_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

债转股存在的问题篇三

根据律师事务所(下简称“本所”)与×公司(下简称“a公司”或“贵公司”)签订的《债转股法律业务委托合同》,基于对贵公司债权转股权事宜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相关法律意见的需要,本所特请贵公司尽快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贵公司应保证所提交的文件或资料及其内容是真实、准确的,无虚假成分或重大遗漏。文件或资料应为原件,如确系不能提交原件,则应提交副本或复印件,并确保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

一、a公司的设立文件

2.a公司下属所有子公司、分公司的设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协议、章程、政府批文和营业执照。

二、a公司的业务

2.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对a公司的生产经营条件(如原料与能源的供应及价格、产品或服务的销售及价格、税收、员工的聘用及工资水平、产品或业务的专营与垄断等方面)所给予的任何限制或优惠及相关政府批文。

三、a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简介

四、a公司的财务文件

1.a公司设立时的《验资报告》;和

2.经独立审计机构审计的a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各种附表以及附注说明。

五、a公司的资产

1.a公司资产清单

2.机器设备

(1)设备购买合同;

(2)设备付款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购货发票);

(3)设备抵押情况说明、抵押合同及抵押登记证明;

(4)设备租赁情况及租赁合同;和

(5)第三者权益情况(包括第三者对a公司机器设备享有的使用权、留置权等)。

3.房屋

(1)a公司所使用房屋的产权证;

(2)房屋抵押情况说明、抵押合同及抵押登记证明;和

(3)房屋的租赁(包括出租和承租)情况及租赁合同。

4.土地使用权

(1)a公司使用的国家划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2)a公司使用土地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及相应的土地使用证;和

(3)a公司所使用土地的抵押情况说明、抵押合同及抵押登记证明。

5.知识产权

(1)专利权证和商标专用权/注册证;和

(2)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的使用许可协议(包括许可他人使用及被他人许可使用)。

6.由独立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a公司最近的一次《资产评估报告》。

六、a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a公司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协议或其他有约束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

(2)借款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借款合同、外债合同);

(3)抵押合同(本清单第五条所述情况除外)、质押合同;

(4)a公司出具的担保函、履约保函及其他具有担保性质的承诺;

(5)买卖合同;

(6)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合同);

(7)保险合同;和

(8)其他将要履行、正在履行以及虽已履行完毕但可能存在潜在纠纷的重大合同、协议或其他有约束力的文件。

七、a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1.a公司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包括:

(1)受理案件的法院、仲裁机构或做出行政处罚的部门;

(2)提起诉讼、仲裁或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3)诉讼、仲裁主要当事人和代理人;

(4)提起诉讼、仲裁或受到行政处罚的原因及争议事由(简要说明);

(6)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已经或可能对a公司业务造成的影响。

2.a公司虽尚未发生但可以预见到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因环保、知识产权、产品责任等侵权可能导致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八、a公司的税收

1.税务登记证(包括国税和地税)

2.a公司应缴纳的税种与应执行的税率

3.a公司依法享有的税收优惠(包括税费的减免、返还等)及其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批文)

4.a公司欠税情况说明(包括欠税金额、时间、原因以及可能由此受到的处罚)

5.a公司依法纳税的证明(如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律师事务所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说明:

1.若所列事项贵公司尚未涉及或不适合或暂不能提供,请予简要说明;

3.贵公司认为重要的而本调查清单未包括的内容请附于贵公司所提供资料之后;

4.贵公司若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本所联系。

债转股存在的问题篇四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同意甲方以债转股的方式实现甲方对乙方的债权,使甲方成为乙方的股东之一;

3、乙方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和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现乙方经股东会决议增资即将公司增资至元。

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双方债转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参加乙方本次增资,以货币投资参股乙方,成为乙方新增股东;

二、截止至年月日,乙方公司资产状况详见(编号)《审计报告》,根据《借款合同》第五条第(二)款第1项的约定,甲方投入资金为与债权同等的数额即人民币元,投入后乙方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元,甲方所投入资金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三、由于甲方对乙方享有万元的债权,甲方以该债权转为对乙方的投资,在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后,甲乙双方就借款得以结清。

四、本协议签订后日内,乙方原股东与甲方将共同对董事会进行改组。

五、本协议签订后日内,乙方原股东与甲方应当根据本协议参与修改、补充公司章程。

六、本协议签订后日内,乙方负责依法办理完毕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七、违约事项

乙方未依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期限,依法办理完毕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按《借款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的约定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偿还所欠借款,期限届满后,乙方不予偿还的,甲方可行使抵押权。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九、本协议应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债转股存在的问题篇五

受托人:

甲方为处理债权转股权(下简称“债转股”)事宜,特委托乙方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代为办理该项工作中的有关法律事务。为此,双方特议定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受甲方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位律师组成工作小组,完成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

二、乙方将向甲方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1.协助______资产管理公司和甲方共同拟定债转股方案;

2.拟定债转股协议草案以及正式协议;

3.根据项目进展需要参加各类中介机构协调会;

4.就债转股方案对甲方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

6.起草债转股协议洽谈及履行过程中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7.向______资产管理公司和甲方提供本项目涉及的其他法律服务。

三、乙方律师应本着实事求是、诚实信用和对甲方负责的精神认真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核。

四、甲方应全面、真实地向乙方律师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乙方律师应对甲方提供的全部材料及事实说明进行法律方面的尽职审查。

五、乙方承诺按照甲方所要求的期限完成本协议所约定的法律事务,并严格保守在提供本协议法律服务过程中所接触或了解到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六、双方确认,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提供本协议法律服务的律师费为人民币______万元,分两期支付:

首期律师费人民币______万元双方签署本合同后三日内支付;其余律师费人民币______万元于新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三日内支付。

七、如乙方单方面终止合同,所收律师费应退还给甲方;如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费将不退还。

八、甲方应为乙方办理相关法律业务提供便利,并应承担乙方因办理本协议项下业务所发生的差旅及通讯费用,该费用应由乙方在______元人民币以内向甲方实报实销。

九、本合同自双方盖章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友好书面协商确定。

十一、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乙方银行账号:

开户单位:律师事务所

开户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分理处

债转股存在的问题篇六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 委托事项甲方将其实施物业管理的______________住宅小区的保洁业务委托给乙方管理。

第二条 委托期限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行使保洁权的期限为条______年。

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

甲方向乙方支付保洁费用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保洁标准乙方的保洁标准为

1.按时清洁道路、走廊等公共地方和公共设施,频率标准;

2.住宅小区内窨井、化粪池的清淘清运,频率标准;

3.按时清运住宅小区内的垃圾,并协调与环卫部门的关系,频率标准;

4.定期对住宅小区公共区域进行害虫消杀工作,频率标准;

5.定时对楼内或楼外的保洁区域进行巡视,发现有违章建筑和施工的现象有责任劝导,并及时通知甲方管理部。

巡视频率标准;

6.对住宅小区高层公寓防火通道进行清理,保证畅通,清理、频率标准;

7.对高层公寓内的应急灯的使用情况进行巡视,损坏打及时报修并跟踪处理结果,巡视频率标准。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权利

1.拥有对乙方的保洁行为监督指导的权利;

2.拥有要求乙方提高保洁标准的权利;

3.拥有对乙方危害住宅小区行为的制止权;

4.拥有对乙方重大保洁措施的审定权;

义务

1.为乙方完成住宅小区的保洁工作提供保障的义务;

2.向乙方支付保洁代理费用的义务;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权利

1.拥有依法取得报酬的权利;

2.拥有要求甲方协助完成住宅小区保洁业务的权利;

3.甲方丧失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资格;

4.乙方丧失保洁公司资格;

5.一方严重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

6.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甲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的规定,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因甲方擅自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乙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的规定,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因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并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抵押金。

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职责,如果因乙方未尽到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给住宅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来访人员造成损害、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因前款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任意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合同涉及概念的解释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本合同所有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______份。

甲乙双方及____________各执_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

债转股存在的问题篇七

c厂,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国有企业,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以上实体单称时称为“一方”,合称时称为“各方”。

序言

鉴于:a公司拟转让其对c厂的上述债权(下简称“债权”),b公司拟受让该等债权;

故此,各方约定如下:

1、a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b公司转让债权,b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从a公司受让债权。

2、各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是无偿的,a公司不会就此向b公司收取任何对价。

3、c厂同意在债权转让完成后向b公司偿还债务,该等债务包括本金(人民币____万元)和利息。

4、c厂向b公司偿债的方式和期限如下:

(1)还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偿还负债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偿还负债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

上述期限为c厂向b公司付款的期限。如由于不可归责于c厂的原因导致b公司未能及时收到上述款项,c厂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b公司收到c厂的付款后,应依法向其开具发票。

(1)a公司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b公司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3)c厂承诺并保证:

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2、其自愿并有能力按照本协议约定向b公司清偿上述债务,并愿意以其拥有的____平方米的房产所有权作为向b公司履约的担保,担保协议由双方另行签定。

1、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处罚、诉讼仲裁、费用、义务和/或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并使之免受其害。

1、本协议于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1、本协议的'订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

1、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2、本协议构成各方有关本协议主题事项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取代各方之间以前就该等事项达成的协议、谅解和/或安排。

3、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三份,a公司、b公司和c厂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各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a公司(公章)b公司(公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授权代表:__________

c厂(公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债转股存在的问题篇八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蒋某

鉴于:蒋某于20__年月日分别共向甲方借款人民币560000元(大写:伍拾陆万元整),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计算。乙方作为蒋的连带担保人,蒋不能偿还债务,由乙方承担上述债务,甲方对乙方享有债权,以下简称“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缔约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就甲方对乙方的债权转为甲方对乙方的股权问题,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债权确认:

乙方同意甲方以债转股的方式实现甲方对乙方的债权,使甲方成为乙方的股东之一。在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办理完毕后,债权转为股权后,甲方成为乙方的股东,不再享有债权人权益,转而享有股东权益。

如甲方债权在20__年 月 日未能完成债转股,蒋某和乙方应如期向甲方支付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计算直至债务还清为止。

第二条债转股后乙方的股权构成

(1)甲方将债权转股投入乙方,成为乙方的股东之一,乙方负责完成变更工商登记等必要的法律手续。

第三条因签订、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聘请中介机构费用及其他必要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第四条 债转股完成日之前甲方托管乙方全面工作,派驻工作人员担任乙方公司总经理1名,财务会计1名,出纳1名,由乙方出具任命书,工资由乙方公司支付。乙方公司的日常经营、重大决策由甲方全面托管,托管经营时间从20__年7月2至20__年10月1日,托管期内乙方不得将其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允许其他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乙方必须无条件积极配合。在托管经营期间,乙方积极配合,公司经营若发生重大改变(包括公司从亏转为赢),仍以债转股的形式甲方的股权增加至80%,乙方无条件保证甲方股权增至为80%。

第五条 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乙方原股东与甲方应当根据本协议参与修改、补充公司章程。

第六条违约责任

(2)若在债转股完成日前本协议被解除,甲方的待转股债权、担保权益将自动恢复至本债转股协议签订前的状态。

第七条争议解决

因签订、履行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其他约定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订后,并经乙方股东会决议通过后生效;

(2)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于年月日,于签订。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乙方:    (盖章)

债转股存在的问题篇九

从哲学角度看,法官思维方式与审判活动是紧密相连的两种事物。一方面,法官职业思维方式的培养是为审判活动服务;另一方面,审判活动的进行又为法官职业思维方式的培育提供土壤。根据物质作用与反作用的原理,它们两者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冲突。

冲突之一:现行审判机制对法官职业思维方式培养障碍。

审判机制作为法官职业思维方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土壤,其缺陷对法官职业思维方式培养障碍是决定性的一面。

(一)当庭认证、当庭宣判的适用率低下,延缓了法官职业思维方式培养效率。

法官在庭审中的一切活动是在公众的注视下进行,它促使法官在群众参与、监督下对庭审中所作一切决定作出自理性的分析,因此庭审程序的严格执行有助于锻炼法官职业思维的严密、迅捷能力。目前,法庭举证、质证程序执行得比较顺利,特别自《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颁布实施以来,法庭举证、质证在民事审判中的操作已然规范了许多,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当庭认证、当庭宣判适用现状相对来看很不理想。许多法官在庭审中疏于对证据的分析认定,特别是当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在遭到另一方的异议时,法官认为难以作出理性的分析时便借口在合议庭评议时再作确认,但当评议后继续开庭时,法官却对此避而不提,最后不了了之;同样,当庭宣判的适用也存在类似的缺陷,法官庭审时认为一时难以作出判决,为避免日后担责,便借口报庭长、院长审批后定期宣判或报审委会讨论后再定期宣判,无形中便将责任风险转嫁于庭长、院长或审委会了。

(二)合议制特别是陪审员合议制的缺陷对法官职业思维形成障碍。

合议制在审判中起着发挥法官集体智慧结晶,杜绝主审法官主观办案的有效作用,然而当前合议制运行中普遍存在“合而不议”的现象,既便是有合议的意见,但当案件要提交审委会讨论时,由于是承办法官一人汇报,难免造成汇报意见不全或带有承办法官个人的主观倾向,最终使“合议”流于形式。合议制中基层法院的陪审员参加合议的作用更是轻微,有的陪审员在开庭至判决的整个过程中可以“一言不发”,实际上等于“陪坐”,许多法官将陪审员参加合议当成是一种摆设,加之现行的陪审员一般是采取聘任的单一方式而非选任,而且又多是从法院退休干部中聘任,这种聘任完全有可能是主审法官凭关系疏远而定,而非凭陪审员的业务知识技能高低而定,其本质就是将公众选举陪审员的权利剥夺殆尽。因此,陪审员的素质没有把好关也是合议制的一个重大缺陷。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形成一些法官在审判时或主观臆断,或滥用职权,造成法官思维方式随意性较大。

(三)回避制度的缺陷与法官职业独立性思维培养的冲突

回避是法律为保障法官裁判中立性和公正性得到公众信赖的一种制度。目前,我国三大诉讼法对法官回避适用的条件、对象、程序均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由于该制度尚不完善,妨害了法官独立性思维的养成。主要表现如下:

1、回避制度在实践中执行不严。据有关资料反映,许多基层法院连续几年都未发生过一起法官回避情形,既便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过回避申请,但没有引起必要的回应。因此,不难想象,回避制度在我国法院运行的现状如何。

2、法律未对违反回避制度的法官规定严格的责任追究制,特别是对法官违反自行回避的情形未加约束,导致一些法官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维习惯,不愿自行回避,甚至个别法官利用此钻制度“漏洞”、打法律“擦边球”,徇一己之私为当事人谋利。

施加压力的现象是屡见不鲜,以致法官办案时带严重的主观倾向,或面对压力不得以牺牲司法公正为代价作出妥协。这些无疑都妨害了法官职业独立性思维的养成。

(四)审判监督制的低效应与法官合法性思维培养不相协调。

当前审判监督机制没有跟进审判需求,导致案件重审、再审率有所提高。其主要表现在:

1、审判监督队伍素质相对较低。目前有些法官对审判监督法官的个人素质要求不够重视,安排的多是一些“闲置”人员进入审监庭,他们要么不是科班出身,要么法律知识相当欠缺。

2、审判监督法官自身的行为没有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加以约束。导致一些审监庭法官疏于监查,而使法院案件流程跟踪管理规定流于形式。

当前审监效应的低下现状无疑使法官在办案时放松了对案件质量的高要求,当面对原、被告双方尖锐的对立意见时,为避免当事人将矛头转向自己或法院,而考虑追求双方意愿的统一,即在当事人看来的“合理性”,既使这种合理是违法的。

(五)审判公开透明“度”的不确定性产生法官职业思维的模糊区。

我国现行法律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然而法律对这种公开的“度”没有作进一步阐述。随着人们法律意识逐渐加强,公众强烈呼吁法院审判活动要杜绝暗箱操作、实行阳光审判。我国法院改革也正是朝这个方向努力。但毋庸讳言,这种所谓的公开透明度还不高,与法治发达国家一些先进做法有所差距。正是由于缺乏公众监督,我国法官在审判中对自己思维能力要求降低,久而久之,一些法官在这种审判环境下养成模糊性思维习惯,即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不屑(如:认为没有必要)或不愿(如:怕触及当事人的.利益而得罪人)去对法律问题作详尽、周密的分析、思考。

冲突之二:法官职业思维培养对审判机制造成负面影响。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有两面性,当前,我国法官队伍职业思维方式培养过程中,由于各方面因素影响形成的思维方式与现代审判机制不可避免地发生了冲突。

(一)我国法官职业思维方式难脱模糊性与判决确定性之间的冲突。

中国传统的思维方式一个重要特点是模糊性。它使人们在认识客观事物时,总是满足于通过事物的表面现象直觉得到的第一印象,而不习惯或者说不愿意作周密、详尽地分析。模糊性的思维方式对我国法官职业思维产生较大的危害。特别是当职业思维受到诸如审判机制缺陷在内等因素的限制后,更是难脱模糊痕迹。如法官在原、被告双方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时,往往是依直觉主观判断对证据作出确认,而不是依照法律规定结合案件情况,判断哪方提供的证据证明力较大;又如对事实的模糊性认识导致法官在作出裁判时理由阐述不清等等。但事实是原、被告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必有一方败诉,法院在判决时必须加以明确。因此,这种模糊性思维在很大程度上使得法官裁判理性不强,难以取信于公众,从而影响了司法权威。

(二)片面强调中立性树立“折中主义”或“中庸之道”的思维方式冲击审判公正。

“中庸之道”是儒家的道德标准,主张对人处事采取不偏不倚、调和折衷的态度,“折中主义”的意思亦然。我们不得不承认,中庸之道、折中主义在中国产生的流毒是深刻的,特别是法官须以中立者的身份出现,如果立场不是公众看起来的相对“中立”,则很容易遭到众人诽议,在我国审判机制还不是很完善的情况下,在这种绝对“公正”意念主使下,我国法官职业思维方式不免有行“折中主义”或“中庸之道”之嫌。在遇到难以断定谁是谁非时,对原、被告“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是在这种思维方式驱使下法官的惯常作法。其结果必然导致公正的流失,并且有可能因此同时损害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而促使他们对法院不满,最后导致群众对司法公正丧失信心。

(三)我国法官逻辑思维方式过于机械性与审判价值的冲突。

法官在办案过程中运用的逻辑思维,它更追求的是一种技巧,决非机械式照搬“三段论”推理。正如英国上诉法院首席大法官爱德华・科克曾经讲到的:“法官具有的是技术理性,而普遍人具有的是自然理性”。由于社会现象的错综复杂,法律问题也变得愈加复杂,加之物质世界运动的绝对性,法律推论不可能放之四海而皆准。审判中,法官面对的事件往往是事过境迁的,他纵有千般能耐,也不可能一层不变地再现历史,他要做的只能仅限于通过对现有证据的细致分析,再运用逻辑手段重组事实,而这种事实只能是“法律上的事实”,即使可能与客观真实有反差,但如果法官能将裁决结果对公众作出自理性的论证时,便是实现了审判价值,这就与“要追求阳光,就必须接受阳光下的阴影”道理一样。然而现在,我国不少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模仿刑事侦查活动,按部就班、一味追求形式上的逻辑合理,以期推出客观真实,在受到诸如审判监督没有跟进等因素障碍后,就形成了机械式的逻辑思维习惯。而机械式逻辑思维方式就如法官在寻求“物质世界的绝对真理”那样令人可笑。如此一来势必降低审判活动的效率,使诉讼流于形式,从而司法丧失其存在的价值。

综上,一方面,我国法官职业思维方式受到审判机制的限制后形成了一些不良的思维定势;另一方面,这些不良思维定势促使法官自觉或不自觉地违反审判规定,甚至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以致审判机制在遭受破坏后漏洞突显,继而又进一步限制法官职业思维方式的培养。如此以来,两者的冲突愈演愈烈。

对引发冲突的深层次思考

根据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观点,任何事物的发生都有其根本原因。笔者认为导致法官职业思维方式与我国审判机制之间出现的种种冲突,审判机制自身的缺陷等原因固然存在,但我国现行司法体制的弊端应是最深层次的因素。其弊端体现在:

(一)检、法两家司法地位不当。

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但实际上,检察院的司法活动除受人大监督外,法院、公安根本不能对其起到制约作用。致使检察机关的权力有凌驾于法院之上的势头,以致在刑事审判中,法官对检察机关公诉中出现的一些纰漏,出于大局考虑不敢指出,有时既便指出也不能得到及时回应;另一方面,民诉法规定检察院对民事审判负监督之责,但由于对具体操作不明,实际工作中监督完全不到位。如检察院一般不派员出庭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审判结果法院一般也不用告知检察院,由于监督缺乏国家机关的介入,容易导致法官在民事审判中思维进入误区,出现枉法裁判现象也是在所难免。

(二)法院管理出现严重行政化倾向问题。

上级行政组织,担负着审理各种案件的任务及承担相应责任。正是基于这种现状,法官在办案中为了推卸责任,动辄便将案件交由审委会讨论,出现问题以经过领导批准或审委会讨论等借口推脱,长此以来,造成法官思维的依赖性,以致于在审判中放松了对自我职业思维方式的培养。

(三)行政干预现象的严重存在: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从中可以看出,立法强调的是审判独立。审判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证,该条的规定更是确定了我国法官“中立性”思维方式的大前提。由于为了体现审判独立,法院要通过法官的个人思维表现出来,法官在面对多变的法律问题时,应当保持冷静、理智、超然的心态,构造相对独立的思维空间,认真细致地对事实证据加以分析、判断,继而作出公正裁决,而决非能象“足球裁判那样受局势牵制满场跑”。但实际上,“权大于法”是社会上广为流传的一个“说法”,它充分反映了司法受到行政干预的严重程度。相对法院而讲,审判公正不可避免地受到波及。当前,地方法院院长是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法院财政收支是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划拨,法院人事安排须经当地党委、政府研究批准,法院年终考核由地方党委审评,对法官虽是参照公务员考核,但与公务员考核标准又没有多大区别,就连法院对外招聘人才亦被纳入公务员考试之列。如此种种,实际上法院已在一定程度上被当做是地方政府的一个部门。因此,当地方利益与国家利益相冲突时,要想法院能与来自行政方面的干预甚至压力相抗衡是不切实际的,由此回避制度、合议制等审判机制遭到破坏也是可想而知的。

(四)对司法主体――法官的选任不严

法院担负着行使国家审判权的重大职责,而审判作为一项专业性极强的职业,必对司法的主体――法官提出职业化的要求,这是法官职业思维方式培育的前提条件。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法官职业思维方式赖以生存的主体都不合格,怎么能设想法官职业思维方式的良好培养?而当前我国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状况令人堪忧,其中原因固然很多,如法官待遇不高等,但根本原因是体制管理的缺陷。我国法院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特别是在《法官法》颁布实施前,忽视了法官职业化要求。据抽查资料显示,至90年代末期,至少有40%以上的非法律专业人员充斥着法官队伍。既使是现在,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法官队伍的素质有所提高,但整体现状与法制的发展极不配套,也与法治发达国家法官职业化发展水平有较大的差距。“从世界各国看,凡法官职业化的国家,均要求法官精英化,对初任法官的专业知识、职业经验、品格及晋升均作了严格要求。”[3]众所周知,世界大多数国家一般都要求法官有律师从业经历,且要经过层层遴选方能委任。因此,我国法官整体素质现状是限制法官职业思维方式培养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此,必须严格法官遴选制,提高法官队伍素质,为法官职业思维的培养提供人为基础。只有这样,才能最快而有效地协调法官职业思维方式的培养与现行审判机制的冲突。

参考书目:

[1]参见[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12页。

[2]吴述传:“论司法独立对实现程序公正的保障”,载江西社会科学2000年第6期,第132页。

[3]王新明:“提高主体素质: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关键”,载《法律适用》2003年第一、二合期,国家法官学院出版,第48页。

债转股存在的问题篇十

“三分天下有其一”,当前的形势是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阶段。一切如同马斯洛搭好的5级台阶,度过了生存大关隘的中国民营企业关于安全的需求愈来愈强烈;一切又是一个悖论:安全常常与弱者相联,而中国的民企长大了,为什么反倒觉得自己并不安全?我们认为,国家实际上规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来保护私营经济的发展。

一、从政策上来讲

1982年,党的十二大首次明确发文,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指出,个体经济“对于发展社会生产、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劳动就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1987年,党的十三大表明,“鼓励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等多种经济成份更快发展”。

,党的十五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

10月,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又明确指出,“要为各类企业发展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支持、鼓励和引导私营、个体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党的十六大第一次明确要求“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

二、从宪法上来讲

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一修改把个体经济与私营经济从原有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提高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份”地位,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已经作为与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处于同等地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

根据宪法这一精神,相应地体现在司法实践上,最高人民法院在6月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也已明确“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1988年4月,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面对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发展和发挥积极、重要作用的实际,对现行宪法作第一次修改。1993年3月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对宪法作第二次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随后于1995年2月通过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第一次给予非公有制经济以明确的刑法保护,规定: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挪用非公有制企业财物、资金,构成特定职务犯罪,最重可判处有期徒刑;非公有制企业工作人员因受贿而损害本单位利益,构成犯罪,最重可判处15年有期徒刑。得到国家法律强有力保护和国家政策大力扶持的非公有制经济,这以后在我国有了进一步发展,规模更大,效益更好。

三、从刑法上来讲

1、关于刑事立法的修改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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