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合同赔偿的法律规定(通用5篇)

2023年合同赔偿的法律规定(通用5篇)

ID:3273998

时间:2023-09-22 07:41:14

上传者:雨中梧 2023年合同赔偿的法律规定(通用5篇)

合同的签订对于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优秀的合同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合同模板,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合同赔偿的法律规定篇一

未签劳动合同而主张双倍工资的最长期限是11个月。一般来讲,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签劳动合同的前1日。用工之日起满1年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都应支付双倍工资。未签劳动合同满1年的,满1年的当日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工作1年后仍无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该考虑是否及时主张权利,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1、20xx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如果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从而使原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而在《劳动合同法》未实施前,由于没有这样的规定,因此,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则没有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与解除劳动合同不一样,没有劳动合同终止必须提前三十天通知对方的规定。

3、根据《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方可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及档案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送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

失业人员自原单位签发有关证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其中累计缴费时间满两年不足三年的为六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同时,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就工伤保险来说,工伤保险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当前,我国境内相当一部分用工单位和个人还没有树立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律意识,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又往往采取逃避或者推卸责任的方法,从而给企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给社会和谐带来不安定因素。为此,凡用工单位都应当本着为员工利益、为企业发展、为社会和谐着想的原则,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在员工发生保险事故时,依法及时为员工申报办理工伤保险待遇,否则,将承担有关费用的负担责任。

那么,用工单位或员工个人该如何应对和处理工伤事故呢?

一是要明确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形可以认定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视同工伤情形的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是要熟悉工伤申报、认定的相关程序。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三是要清楚社保部门工伤认定流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保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保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四是要了解职工工伤治疗费用的负担内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 12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五是必须承担工伤保险相关责任。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员工发生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承担;而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员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同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参加工伤保险,并且补交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所以,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那么,《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员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费用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于员工来说,不存在实际上的损失。

合同赔偿的法律规定篇二

每个女职工都有可能遇到自己生孩子需要进入哺乳期的情况。女职工和用人单位也是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道理来说女职工在哺乳期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下面大家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是怎样的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见《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五、六、七条规定)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哺乳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 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怀孕期:产前检查时间也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分娩期:90天(产前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15天(每多生一个加15天)

晚婚晚育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可申请加30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四条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 (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根据各地政策,报销范围有差异)

合同赔偿的法律规定篇三

原告崔某以在淄博某建材市场为各商户提供装卸劳务为业。20xx年5月5日中午12:30许接被告谢某电话去被告仓库装货。在货物装卸过程中原告下车时不慎受伤致右脚踝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后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30000元。在诉讼中,原告脚伤被鉴定为9级伤残并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37000元。

接受委托后,刘律师向当事人详细了解案情,查找了包括《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劳动关系之辨析与建构》在内的大量关于雇佣关系方面的学术文章,并与康桥淄博同事就该案进行了深入探讨。有人认为双方构成雇佣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人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对雇佣关系的解释和处理不明确,而且根据最高法院民事证据规则精神,是否构成雇佣关系要由用人单位举证,法院有可能最终认定雇佣关系成立并判令被告赔偿。

刘律师则结合本案案情及自己多年的办案经验,通过对搜集的学术论文、现行法律规定等材料综合分析,认为该案中的原告系流动于淄博某建材市场的没有特定雇主的众多劳务工之一,每天在市场上自主承揽装卸劳务并为不特定的商铺服务,服务结束即行报酬结算走人,可自主再为其它商铺提供类似服务,其与被告之间仅是基于《合同法》调整的纯粹经济合同即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具有人身依附关系并受用人单位管理、服从用人单位安排并遵守其规章制度的雇佣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被告作为定作人,不应对原告作为承揽人在从事劳务服务时的自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确定代理思路后,刘律师于庭前向法庭提交了基于自己代理观点的民事答辩状,同时向法庭提交《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申请通知法庭通知建材市场其他5个业户出庭作证,进一步佐证自己观点。同时,庭前与承办人进行了电话沟通,为案件审理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在法庭调查时,法庭主要围绕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及原告损失情况两个争执焦点进行了审理。一审法院通过对原告的法庭询问查明:原、被告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和固定工资;被告每次装卸货物时电话通知原告,原告带几个人、带谁去装卸货物由其自己决定;被告按装卸货物的多少支付其报酬,一般都是当天结算;原告除了给被告装卸货物外,也给其他客户装卸货物,同样是按照货物的多少获得报酬。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以自己的体力劳动获得报酬,被告以不特定的提供劳务人为给付对象,按照货物数量支付报酬。当被告有货物需要装卸时,被告打电话找原告装卸货物,双方即以默示方式建立了一种合同关系。这种习惯仅是双方合同成立的一种便利条件,并不是事实雇佣关系的形成。在这一合同中,原被告双方仅就临时装卸货物达成协议,至于原告及其他人如何分工装卸货物,均由其自己确定,被告仅按货物的数量一次性支付报酬。

原告提供劳务的行为不受被告意志的左右,无须服从被告的监督管理,原被告双方并没有形成人身依附关系,货物装卸完毕并给付报酬后双方合同关系即告终结。因此,原被告之间并非雇佣关系,原告要求被告作为雇主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37000元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驳回原告崔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告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淄博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供两名证人出庭作证和与被上诉人谢某的通话录音支持其上诉请求。

在二审开庭时,刘律师就上诉人出庭证人和录音证据的瑕疵提出异议,并就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进行更加全面的阐述。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构成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约束的承揽合同关系。上诉人是在承揽的???卸工作中受伤,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被上诉人作为定作人,不对上诉人作为承揽人的自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并最终裁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是经常容易混淆并难以区别判断的三种法律关系。本案的代理思路和法院的判决理由为以后代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依据。

合同赔偿的法律规定篇四

一、劳动者严重违法违纪,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合同,没有补偿,相反,公司可以主张劳动者赔偿损失。

二、公司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公司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其中,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还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三、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应当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支付赔偿金(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两个月本人工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合同赔偿的法律规定篇五

被征地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监督执行单位(以下简称丙方):二连市国土资源局

因甲方在二连浩特市 境内进行石油勘探开发建设的需要,经过勘测定界,确定向乙方永久征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143号)要求,在二连浩特市国土资源局的监督下,经甲乙双方磋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协议:

一、石油勘探开发建设占用格日勒敖都苏木呼格吉勒图

雅嘎查 亩土地,永久性占用土地补偿标准按自治区最新补偿标准执行( 元/亩)。

二、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贰拾壹万肆仟肆佰叁拾捌元

(21.4438万元)作为征地补偿费用。该款项经丙方审核后甲方将拨入丙方帐户由丙方拨给乙方。

三、乙方收到上述补偿费后及时将补偿费一次性足额发

具体事宜由乙方协调解决。

四、永久性占地草地明细表附后。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六、未尽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丙方:二连市国土资源局

〇一二年 日 二 月

甲方:房山区阎村镇大董村村委会

乙方:北京***************材料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使用房山区阎村镇大董村(以下简称甲方)土地铺设水管路和电力线路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占地范围:如附图所示

二、占地期限:

三、占地补偿及缴纳方式:

占地补偿费分2次支付:1、合同签订7日内,乙方支付甲方占地补偿费 元。2、管道、线路施工完成后,乙方支付甲方占地补偿费 元。

四、相关权利义务:签订合同后,甲方保证:1、全力配合乙方的工作;2、负责清理好地上附着物、青苗等; 3、涉及相邻关系中村民阻碍建设等问题,甲方应无条件配合处理。4、水管路和电力线路铺设好后,乙方有对线路维护和修理的权利,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甲方对该范围土地再进行处理时不得影响乙方排污、供水及电力线路的'正常使用。

五、甲乙双方所订合同在合同期内具有行为的连续性,双方均不能因改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其他原因终止本合同。

六、合同期内违约责任:合同期内,甲方违约需返还乙方占地补偿费并承担由于甲方违约给乙方带来的损失;乙方违约,甲方不退还剩下租期内的占地费,并对土地重新享有处分权。

七、合同附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壹份。本协议自签字日起生效。

九、合同履行期间,遇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当协商无法解决时,可通过法院诉讼。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我公司于2012年2月16日在渠县国土局通过竞买所得的qxp1115号土地,根据该地块的实际情况,需要在周边进行扩大面积,进行土石方开挖,才能确保竞买土地的面积。因此,对扩大面积开挖的土地,以及坟墓迁移、树木、青苗赔偿等事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具体条款如下:

一、占地范围

甲方开发的qxp1115号地块地界向外扩大3米(以现场国土局所放的桩位点向外3米),范围内所有集体土地以及该地块中的植物、坟墓、树木、青苗等全部由乙方负责拆除、安置,并承担发生的各种费用。(扩大面积的范围按地块现状进行确定)。

二、拆除费用

凡涉及占地范围内的障碍物、土地费等进行一次性处理。甲方付给乙方所有包干费用共计1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乙方将净地交给甲方,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给乙方。

三、拆除及交地时间的确定

双方签订本协议后,由乙方负责对该占用地块内的所有障碍物进行全部清除,在10天内必须交净地给甲方。在开挖土石方和修建保坎时,乙方必须全力配合甲方,并负责协调好周边关系,所产生的协调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付款方式

甲方在2012年3月19日付给乙方5万元整(大写伍万元整),余

款待乙方将净地交给甲方时一次性付清。

五、违约责任

任何方不得违约,若单方违约,则违约方付给守约方违约金2万元整,并承担守约方的所有损失。

六、其他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2012年3月19日

甲方:关口镇江北村委会(法人代表: ) 

乙方:江北村一组 村民

因关口区域敬老院建设的需要,需征用乙方土地,在镇、村干部的主持参与下,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双方自愿同意的基础上土地征用补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征用土地的地点、面积、地类。

被征用土地位于关口镇江北村一组,小地名:吕家塘,面积 亩。其中旱平地 亩,旱坡地 亩,用材林 亩,退耕还林地 亩。

二、征用土地四至界畔

东齐:

南齐:

西齐:

北齐:

挂果 元/根,果树苗为元/根,成材树 元/根,未成材木 元/根,挂果经济树 元/根,经济幼树 元/根,宅基地 元/亩,水窖 元/口,砖瓦窖 元/口,干砌 元/立方。共计一次性补偿款: 元(大写) 。具体实物指标数量详见现场丈量原始登记表(附后),凡补偿过的实物指标,所有权一律归甲方所有。被征用土地由甲方负责支配,长期使用。

四、征地补偿款支付时间、方式:本协议双方签字后,仲证机关盖章五日内,乙方凭协议由甲方负责一次性付清补偿款。

五、责任:甲方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施工建设及使用过程中,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进行干涉和阻挠,否则,依法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甲方在施工、建设过程中,不得随意占用、侵占、破坏乙方征用地块以外的土地 ,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全部由甲方承担。

六、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八、本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签证机关各持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签证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