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煤矿检查报告(精选5篇)

2023年煤矿检查报告(精选5篇)

ID:3417380

时间:2023-09-23 18:40:43

上传者:念青松 2023年煤矿检查报告(精选5篇)

报告材料主要是向上级汇报工作,其表达方式以叙述、说明为主,在语言运用上要突出陈述性,把事情交代清楚,充分显示内容的真实和材料的客观。报告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报告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煤矿检查报告篇一

各区、市安全监管局,省集团有限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尾矿库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切实加强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非煤矿山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根据省安监局统一要求,结合我市非煤矿山年工作要点和“安全生产月”计划,市局决定立即开展非煤矿山防汛度汛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安排

这次检查活动自6月6日至30日,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6日至13日,企业对照有关技术规程和检查表进行自查;第二阶段,从14日至20日,各区市局组织专家按照检查表逐矿进行检查,反馈主要问题和隐患,形成检查报告;第三阶段,从21日至30日,市局组织抽查,迎接省局检查。

二、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以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为主,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检查内容,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

(一)地下非煤矿山重点检查:停产撤人演练的部署落实情况;对存在水患灾害威胁矿井的监控,地面防洪、井下探放水等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实情况;暴雨或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有关规定落实情况;供电系统的完好情况等。

(二)露天矿山重点检查企业防滑坡、防垮塌和防泥石流措施落实情况;高陡边坡的监测监控及总出入口、排水系统和工业场地是否采取必要的防洪措施。

三、有关要求

(一)各区、市要高度重视这次检查,充分做好检查准备工作,认真组织好检查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尽快开展工作。要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打非治违行动,认真检查,从严执法,对于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反馈,落实复查。要通过检查,切实加强对非煤矿山防汛工作的指导,督促企业认真落实防汛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企业防汛领导机构,强化值班、巡查和报告制度,务必把防汛责任逐级落实到各个具体岗位。各区市检查报告于6月25日前报市局工矿商贸处。

(二)各矿山企业要扎实细致地开展自查,主动接受检查,认真整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做到“责任、机构、人员、物资、措施”全面落实,确保安全度汛。

煤矿检查报告篇二

第三十二条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第三十五条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第三十八条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承包单位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外包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煤矿检查报告篇三

1、以矿专门成立的安全领导小组为核心,机构成员由矿级领导成员及值班长组成,实行全方位的安全管理组织体系。

2、搞好安全隐患排查登记及整改台帐,并对已整改的隐患及时消号,明确责任人,自查隐患和上级检查隐患进行分类,做到有据可查,并为安全信息管理的分类和整改情况管理提供了综合性的依据,更有利于制订下一步的安全隐患排查措施,防范类似隐患的出现。特别是对暂不能进行整改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可以起到跟踪、督促管理的效果,更利于责任的落实,提高了安全隐患的整改速度和效率。

3、安全自查对隐患的排查,每天都必须有矿级领导的带班人员深入生产作业地点,逐地点进行排查,及时发现和排查出安全隐患,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出现安全隐患排查的空档,防止事故的发生起到了主动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的作用。

4、日常排查出的安全隐患,一通三防为主,而在一通三防类主要是通风和瓦斯管理隐患,在日常及时排查出的隐患如,临时停风的地点及时打好栅栏,停工地点的.密闭及时打好,工作面上隅角出现瓦斯超限现象的及时处理,防突工作面的现场管理等。

5、建立班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登记台帐,对当班所查出的安全隐患如当班危及安全的立即停止作业,按要求进行汇报并进行处理,如当班未处理完的即进行交接班,并制订措施、明确责任限期整改好,对重大安全隐患,或暂不能整改的列入整改计划,限期整改。

6、坚持安全隐患排查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安全办公会议,安全管理小组成员对暂不能立即整改和作业地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分一通三防顶板、机运和其它事故的等进行分类,对作业地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实行优先、集中并确立分管领导负责进行督促落实整改,对暂不能整改的隐患明确责任,落实资金、制订防范和监督措施,限期整改。

煤矿检查报告篇四

根据项目部活动方案安排,项目部组织了综合安全大检查1次、施工用电专项检查1次、防火专项检查1次,并对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全员安全技术交底情况、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进行了全面排查。通过各类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共发现问题20项,分别以检查纪要、隐患整改通知单、安全监察备忘录等形式下发了各责任单位要求进行整改。现已全部整改关闭。

检查发现问题 责任单位 整改情况 验收人

3 单身宿舍区域、厕所卫生清理不及时 鸿源公司 已整改关闭

4 生活区北门抽水电缆过路段无防护 建筑工程处 已整改关闭

5 现场2处基础防护围栏需回收 建筑工程处 已整改关闭

6 北侧围墙根区域垃圾需清理,台阶上杂物需清理 建筑工程处 已整改关闭

7 道路西侧水泥块需清理 建筑工程处 已整改关闭

8 搅拌站南侧路边一搅拌机皮带无防护罩 建筑工程处 已整改关闭

9 彩板房施工产生的泡沫未及时清理 物资公司 已整改关闭

10 搅拌站传动齿轮、链条无防护罩 鸿大公司 已整改关闭

11 鸿大公司区域、水池内塑料袋、饮料瓶需清理 鸿大公司 已整改关闭

12 北门门卫岗亭四周卫生需清理 公保部 已整改关闭 张加平

13 北门“停车检查”牌需重新刷漆、更换牌子 公保部 已整改关闭

14 现场电盘需重新除锈刷漆 电仪工程处 已整改关闭

16 外协单位各工具室内工具、材料存放太乱,卫生较差 建筑工程处 已整改关闭

17 生活区北门抽水电盘无接地 建筑工程处 已整改关闭

18 a列外道路施工一切割机接地线接线不规范 建筑工程处 已整改关闭

19 a列外道路施工一电盘直接放在地上使用 建筑工程处 已整改关闭

20 地磅边两块道木为及时回收 物资公司 已整改关闭

煤矿检查报告篇五

第六条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

发包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发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发包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单位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不得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

承包单位的项目部承担施工作业的,发包单位除审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外,还应当审查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工程技术人员、主要设备设施、安全教育培训和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承担施工作业的项目部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发包单位不得向该承包单位发包工程。

第八条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投入保障;

(二)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

(三)隐患排查与治理;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

(五)事故应急救援;

(六)安全检查与考评;

(七)违约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文本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发包单位是外包工程安全投入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承包单位提供保障施工作业安全所需的资金,明确安全投入项目和金额,并监督承包单位落实到位。

对合同约定以外发生的隐患排查治理和地下矿山通风、支护、防治水等所需的费用,发包单位应当提供合同价款以外的资金,保障安全生产需要。

第十条石油天然气总发包单位、分项发包单位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应当每半年对其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承包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当督促其立即整改。

第十一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分项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加强对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地下矿山从业人员出入井统计、特种作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病防护等管理,并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避免相互影响生产、作业安全。

前款规定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不得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

第十三条发包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四条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对承包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

第十五条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编制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外包工程实行总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督促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外包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编制的外包工程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纳入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六条发包单位在接到外包工程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关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如实地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外包工程发生事故的,其事故数据纳入发包单位的统计范围。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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