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工作经费预算报告 学校经费预算明细报告(优秀5篇)

最新工作经费预算报告 学校经费预算明细报告(优秀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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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23 23:57:35

上传者:XY字客 最新工作经费预算报告 学校经费预算明细报告(优秀5篇)

随着个人素质的提升,报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逻辑的合理性。报告的作用是帮助读者了解特定问题或情况,并提供解决方案或建议。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报告文章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工作经费预算报告篇一

为确保义务教育经费的合理使用,我校高度重视,保障日常公用经费的投入,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努力改善办学条件。现对近两年教育经费的投入、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近两年来,上级教育部门对我校义务教育经费按要求按时、足额到位,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兑现,统一发放。财政对基础教育转移支付经费由教育主管机构所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教育;学校还大力开展勤工俭学工作,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以及财政对学生杂费的补助,全部补充了教育经费的不足。

我校属事业单位,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教育的方针,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学校对教育经费的使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1、经费使用无存在挪用、移用、挤占和截留的情况,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也无存在发放教职工津补贴和奖金福利。

2、无挤占开支招待费、旅游疗(休)养和发放教职工福利等。

3、教育费附加使用规范,无挤占发放于教职工工资、奖金和福利等情况。

4、食堂实行聘任制度,学校只供给水、电,其他开支全有炊事员自己承担负责,无存在赢利情况。

5、每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程4经费能属实填写上报,按时发放,并无存在虚报冒领情况。

总的,近两年其他财务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在学生课本费、作业本费、借读费和住宿费收支具体操作过程中,尽管我校能及时将有关款项缴存财政预算外专户,但财政预算外专户却不能及时足额将款项返还;学校有时很难确保预算外经费的使用。

工作经费预算报告篇二

我校是仪征市首批九年一贯制学校,创建于20xx年,地处仪征市青山镇东街,龙仪路南侧,现有在编教职工121人,在岗教师91人。学生932人,班级25个。20xx年我校顺利通过了扬州市合格小学、合格初中的创建验收,20xx年顺利通过扬州市教育现代化乡镇验收,20xx年创建成江苏省示范初中。

(一)学校严格实行遵守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成立学校财务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学校财务收支由校长审批。学校设报账员1名,向镇教育核算组、市教育结算中心报账。

(二)学校财务制度建设相对完善。我校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有关制度:建立有《青山中心学校财务制度》、《青山中心学校预算管理制度》、《青山中心学校收费管理制度》、《青山中心学校收支审批制度》、《青山中心学校财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等制度。学校领导、财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有关制度,使学校经费更好地为教育教学服务。

(三)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编制预算制度。学校财务领导小组,按要求及学校的实际情况编制了年度预算,并通过教代会或教师大会,预算合理后上交主管部门。在资金使用上,我校做到了专款专用,不存在挤占其它费用的现象。在开支中,我校按照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节省开支,每月的开支严格按预算执行,做到不超支每月可用资金。财政部门按时足额下拨公用经费,学校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培训费,差旅费,校舍维修费等,不存在用公用经费发放教师津贴补贴、教学奖励等人员经费的情况。

为了规范财务管理,节约开支,使教育经费合理使用,学校成立财务民主理财小组,小组成员由领导班子、教师代表组成,每学期对学校的收支票据进行审核,并将结果公示。会计在办理账务时做到实事求是、细心审核、加强监督,严格执行财务纪律,按照财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要求进行财务会计工作。财务领导小组成员在审核原始凭证时,对不真实、不合格、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敢于指出,坚决不予报销;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保证我校财务专款专用,不挤占挪用,各种票据手续齐备,规范合法,购买物品的发票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领导签名方可有效,确保了我校财务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增强了民主理财意识,提高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切实发挥了财务核算和监督的作用。

我校认真落实执行国家关于“两免一补”的惠民扶持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摸底排查,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村民委核实,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寄宿困难生活补助费,并将享受的学生名单在校内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享受寄宿困难生活补助费。

学校固定资产实行分工管理,做到权责统一。教学设备、电化教学设备由教务处确定专人管理,房屋、建筑物和管理用具由分管领导管理,各室的公共物品由各室负责人管理。学校建立固定资产的账卡制度,做到学校根据每一件固定资产的不同特点设立账卡,予以登记,使用单位或个人也要按品名登记明细账卡,以便查对。

我校建立了学校校务公开制度,并严格落实。公开栏中将学校的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金额,每期的收支情况,家庭贫困学生享受免费教科书名单等在公开栏处进行公示。

(四)学校财务记帐凭证较规范,帐簿基本符合要求,每年有财务报告。学校专门设有财务档案柜,财务档案专人负责管理。财务档案管理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分类、编号、保管、使用、销毁。

我校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严格按照“校财局管”的财务管理体制,严格要求我校报帐员按时报帐,所有票据都是正规票据,没有白发票。公用经费管理使用的具体做法是:

1、我校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会计法》和上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学校的一切资金,由学校财务人员按有关规定统领统支,没有出现以任何理由单独收费现象。

2、认真履行报账制度,力求资金的规范使用,无挪用、挤占、截留等现象的发生。严格财经审批手续。所有报销发票,做到手续完备,每张发票有经手人签字、证明人签字、校长签字。

3、坚决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财务法规,没有发生在政策法规范围之外,自作主张处理财务的不良问题。

4、校长财务管理,学校任何财务活动必须经校长审批后,方可实施。重大开支项目,都经校务会议集体决定,向上级申请报告,方可实施。

5、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等费用报销,严格执行文件规定。

6、需要购置各种设备、仪器、教具、办公用品及其它物品,都先通过学校班子决定后,才添置。

7、报账员严格执法,自觉执行财经纪律,做好财务审核。

8、在保证办公费的前提下,努力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

9、学校自办食堂财务管理规范,运行效果良好。

10、学校每学期末都进行民主理财,向全体教师公布民主理财结果。

1、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不够及时。

2、自办食堂管理的力量还需加强。

今后我们将做到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精打细算,将学校的长远规划与短期安排相结合,勤俭节约,努力提高日常公用经费的使用效益及学生代伙费的使用效益。

工作经费预算报告篇三

尊敬的领导:

为加强本公司的综合素质,由工会组织策划的20xx年春季学期篮球赛于20xx年3月中旬开赛。分别组织了男子篮球赛和女子篮球赛。历时一个月时间,各部门赛出了友谊、赛出了风格。特向系领导申请本次活动经费:

在本次比赛活动中,共支出口哨费用20元,用于购买裁判员口哨4个。

按照此方案,本次活动,颁发锦旗费用400元,口哨费用20元,共计420元整。

望系领导批准!

申请部门:

申请日期:

工作经费预算报告篇四

随着司法改革的进程不断深入,司法观念有了重大的变化,从把打击犯罪作为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价值定位的一元片面的价值观转向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保护的多元平衡的价值观,从偏重实体的公正观转向重视程序的公正观,从侦查中心的司法观转向审判中心的司法观,从查明事实的办案观转向证明事实的办案观,从偏重证明力的自然证据观转向强调可采性的社会证据观。上述这些转变必然带来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些变化,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下列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一、证据采信问题

1、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

所谓违法证据就是以暴力、胁迫、利诱、欺诈、违法羁押等不正当方法取得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和以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取得实物证据。所谓违法证据排除,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排除上述那些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证据。

现代任何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都禁止以违反法律的方式获取证据,然而对非法获得的证据能否获得证据能力,成为定案根据,却既有共识,又有不同的意见和相异的处置。

美国是实行非法物证排除规则的主要国家。它通过一系列判例确定通过违法的、无根据的搜查和没收所获得的证据,以及通过违法收集的证据发现、收集的证据(派生证据)均应排除。

英国、德国和法国等西方国家与美国的态度有区别,这些国家并不一般地排斥违法取得的物证。而是注意违法的严重程度以及排除违法证据对国家利益的损害程度,进行利益权衡,同时赋予法官一定程度的对于证据取舍的自由裁量权。

在我国学术界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主张把“非法取证行为”与“非法取得的证据”相区别,对于非法取证行为,可以采取行政手段进行处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法的,可以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不能仅因手段非法而否定“客观事实”的证据价值。

第二,主张将非法获取的证据加以排除,认为凡是以违反诉讼程序的方法获得的证据,即使查证属实,也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主张排除非法取证行为直接获得的证据,但可以以这些证据为线索,根据这一线索依合法的程序重新取证,即允许采纳所谓“毒树上的果实”为定案的根据。

我们认为,排除非法证据规则的意义在于在刑事诉讼中遏止非法取证的行为,而非法取证行为的动机是获取证据,只有针对这一动机消除非法取证行为的利益性,才能有效地消除非法取证行为。因此,第一和第三种观点不能取消非法取证的动机,也就难以遏制非法取证的行为。

2、瑕疵证据的完善问题

这里所说的瑕疵证据是指存在残缺因素可以通过补证弥补缺陷的证据,如证明被告人身份的证据,只有其身份证而没有其户籍地公安机关的证明,或者价格鉴定结论的依据不充分,没有被害人提供的物品购买发票等。身份证本身是公安机关核发给公民的证明其身份的合法有效的证件,但是现在社会上伪造身份证的情况大量存在,有些人为了违法犯罪,有些人因为年龄不到而想提前领取身份证,有些人为了一定的目的,都存在使用伪造的身份证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对被告人的身份证做一个鉴定,认定它系公安机关核发的真实有效证件,这样才能作为确定其身份的依据。有些盗窃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对失窃物品的描述是一致的,但是被害人提供不出原始的购买发票,价格鉴定结论仅依据被害人陈述提供的购买时间、品种、型号等而作出,这样的证据存在瑕疵,应当对被害人的陈述补充相应的证据,证实其陈述的真实性(如同事的证言、有关部门登记资料等),使之形成证据锁链,才能采信。对于被告人和被害人都认可,但确实无法提供鉴定详细依据的,可以只认定其犯罪事实而不计盗窃金额。

二、出庭作证问题

1、证人出庭作证问题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证言是最普遍、最大量、非常重要的一种证据,法院判决往往就是建立在这些证言的基础上,刑诉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书面的证人证言是不可或缺的,也是比较容易取得的。同样在庭审阶段,证人也应当到庭作证,特别是被告人对证人证言提出异议,或者辩护人取得的证人证言与公诉方提供的证人证言有矛盾之处时。但是在目前的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率很低,绝大多数证人都不到法庭作证,即使法院发出出庭通知也弃之不顾,在出现矛盾时,往往考法官的“自由心证”来决定取舍。

笔者认为造成证人不出庭的原因有:

(一)、我国法律中没有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证人是否出庭作证完全可以自由决定,如果接到法院的传票而不出庭的,也没有什么处罚措施。在以往还可以通过单位等途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但是在如今市场经济的形势下,人口的流动性大,很多 证人并没有一个单位或组织可以约束,更增加了其作证的自由度。

(二)、与案件有关的证人,往往与被告人有某种联系,特别是在经济犯罪案件中,这些证人慑于侦查和公诉机关的威力,作出了相关的证言。在辩护人取证时,碍于情面他可能会作出完全相反的证言。当到达庭审阶段,在“当面对质”的情况下,证人明显“得罪”哪一方对他来说都是不利的,因此他选择“逃避”,不愿出庭。

(三)、我国法律没有对证人出庭作出相应的、必要的人身和经济保证。证人不能以此要求单位给自己带薪假期,也没有哪个部门可以为他报销交通费,万一路上出了意外,不能作为工伤处理,受到报复打击也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英雄,因此证人不愿浪费时间、金钱、精力来出庭作证。

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要有效定罪,必然就会大量采用庭前尤其是侦查阶段警察制作的书面证言,这种不加限制地使用书面证言的情况,违背了现代诉讼制度最基本的要求。现代审判制度要求对证言“真实性的情况保障”,即证言笔录本身不能证明自己的可靠性,而必须以其他方式对其可靠性作出证明。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这种“真实性的情况保障”未作任何规定。不仅重大和特别严重的案件可以凭一般的书面证言定案,而且双方有原则分歧,内容很不确定的证人笔录,也可以交由法官自由取舍,使其作为定案根据。应当看到,依靠没有真实性保障的书面证言,十分容易形成错误的判定,因为书面证词的可靠性没有被交叉询问所检验,不能排除书面证词和证言笔录伪造或变造的可能,或者取证人断章取义,证人出于对取证人的信任没有阅读就签字而造成证言不真实的情况。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有必要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强制和保障证人出庭作证。

2、警察出庭作证问题

我国的警察一般不到法庭作证,尤其是他们不会应辩护方的要求到庭作证,即使警察出具书面证言,常常也不是警察的证词,而是以办案单位的名义出具的证明材料,有单位印章而无证人落款。例如“关于被告人某某投案情况的证明”、“关于审讯情况的证明”等。但是对作为证明对象的案件中的某些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需要警察来证明,在有些情况下,他们的证人作用是必不可少和不可替代的。例如,关于被告人投案的情况,以及关于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如物证搜集、口供获得的过程与方法等。特别是被告人辩解存在“刑讯逼供”现象的情况下,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需要,警察应当到庭作证,而不是由办案单位出具一份“不存在刑讯逼供情况”的证明材料。警察在侦查阶段调查取证和在法庭上作证,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角色,此时他没有了作为警察的强制性力量和国家机器的威慑力,是与被告人同等地位的证人,当他面对庄严的法庭宣誓后,他必须依法如实作证,此时的他仅以个人名义向法庭作证。只有经过法庭质证,排除了存在非法取证行为和非法取得的证据,法庭才能采信。

3、鉴定人员出庭作证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鉴定人的权利义务规定不够合理,其出庭作证、公开鉴定过程的义务因受人身保护权利而被忽略。在实践中,鉴定人几乎不出庭接受质证,只是由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宣读鉴定结论,而且由于司法鉴定是一项涉及多门科学的专门工作,属于以科学技术手段核实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其涉及到案件事实中的很多信息,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难以提出辩驳意见,加上从事司法工作人员往往缺乏此方面知识,若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辩护人和被害人、代理人提出反对意见,经常因无证据而不被法院采纳。这就需要具有相关专门知识的人员来对鉴定结论提出见解,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无明确案件当事人可聘请具备鉴定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结论质询,法院也不能强制要求鉴定人员出庭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予以解释,给予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综合意见,这样辩方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充分保护。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明确鉴定人的权利义务,理顺鉴定程序。必须明确鉴定人要出庭作证,在法庭上公布自己的鉴定过程及结论,接受法官和控辩双方对其陈述质询。同时规定鉴定人享有独立鉴定权、了解案情权、参与诉讼权、人身受保护权、获得报酬权等权利,承担拒绝鉴定、超期鉴定、错误鉴定、拒绝出庭作证等应接受不利法律后果的义务。

刑事诉讼不仅要打击犯罪,同时要注意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观念的转变最终要落实到行动上,只有解决好上述问题,才能更好地实现刑法目的。

工作经费预算报告篇五

3月7日,十二届xxx五次会议将举行代表团全体会议,审查财政预算报告。纵观今年这份“国家大账本”,其中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减税降费”。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这份报告。

民进中央:

把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作为头等大事来抓

预算报告提出,继2016年启动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之后,20将继续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组织。这一思路与民进中央日前提交的一份提案不谋而合。

记者在日前全国政协召开的提案办理协商会上了解到,这份题为“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提案呼吁,应把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作为头等大事来抓。

“调查发现,贫困村多为集体经济空壳村,低收入人群大多集中在村级集体经济5万元以下或零收入的村里。”民进中央提案指出,从地方实践发现,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推进农村三产融合发展,是做好精准扶贫的有效途径,更是实现全面小康的长效机制,既可以较好地解决各级政府与贫困人口个体进行有效衔接的“中间层”问题,又能有效提升扶贫资金的投入精准性和使用实效性。

xxx代表、湖南省慈利县龙潭河镇党委书记向平华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感慨说,集体经济发展起来了,村里就能留住人,解决这一部分人的就近就业问题,留守儿童和空巢老人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而且,村集体富裕了,各项福利可以搞得更好,基层党组织也就更有战斗力、组织力。

不过,当前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面临着薄弱村量大面广等困难。提案指出,中办、国办颁布的《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把村级集体经济纳入贫困村退出的标准之一,但由于村级集体经济法定地位缺失、中央对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没有明确要求、多数村集体资产已分完,发展集体经济缺乏载体和资源等原因,导致发展村级集体经济难度极大。

民进中央建议,首先,中央应适时出台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文件,在财政部有关文件和部分省试点的基础上,研究出台扶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指导性文件,明确村级集体经济的地位、功能,提出扶持和发展措施。另外,中央财政可考虑安排支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建立集体经济薄弱村财政补助制度。同时,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要简化审批程序。

其次,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为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提供强有力的组织支撑。如对没有集体经济的行政村给予扶贫经费专项补贴,以保障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行,以及更好承担扶贫攻坚任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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