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农民工现状调查报告 农民工生存现状调查报告(实用5篇)

最新农民工现状调查报告 农民工生存现状调查报告(实用5篇)

ID:3549049

时间:2023-09-25 03:39:11

上传者:琴心月 最新农民工现状调查报告 农民工生存现状调查报告(实用5篇)

在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报告中提到的所有信息应该是准确无误的。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报告吗?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报告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农民工现状调查报告篇一

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调查报告

农民工工伤保险是指农民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职业性疾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在农民工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国家和社会为农民工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以保证农民工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从近年我县工伤事故发生情况看,农民工工伤事故发生人数约占到了工伤事故总人数的65%左右;且农民工在工伤认定、医疗救护、康复及待遇补偿方面颇费周折,因而农民工的职业安全与工伤保险在我县发展县域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中成为政府不可忽视的紧要问题,由此可见,农民工的职业安全与工伤保险是城市化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为此,12月我对上饶县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现状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对我县现在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思考,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现状

通过调查发现,我县共有各类企业近400家,拥有员工近4万人,其中农民工约1.8万人。在调查的100多家企业,500员工中,当问到工伤保险是什么性质的保险,有没有参保时,有87人回答是国家性质的,有300人回答是商业性质的,是要交钱的保险,有115人回答不知道,至于问到这个保险的费用该由谁交时,更是90%以上不清楚,对于问到发生工伤后能得到什么待遇时更是一窍不通。据统计,全县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占了近50%,参保的企业也有58%没有全员参保,有92%的农民工不知道有关伤亡补偿的标准,65%的农民工不清楚是否参加了工伤保险及相关的社保政策制度,很多农民工把工伤保险混同为商业性保险,甚至认为工伤保险是“正式工”的事,与自己这些“临时工”是不沾边的,而且这些人当中相当大一部分人有“拿人工资,替人做事”的思想,既然拿了别人的工资就理所应当为老板做事,即使发生了事故,也是自己不小心,活该自己倒霉,赖不上别人,由此可见许多农民工对工伤保险缺乏必要的了解,对能够切实保障自身权益的工伤保险也迫切需求。

二、大多数农民工享受不到工伤权益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1、企业认识不到位。

调查中发现,很多用人单位普遍存在交工伤保险不划算的错误认识,而且他们认为,农民工素质低,人员流动性又大,人员不容易管理,为他们参加工伤保险的话会增大企业成本,不利于企业在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因而不愿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且在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时,许多企业不但不积极救治,反而百帮拖延、拒绝支付农民工补偿、医疗救治等合理费用,根本不知给农民工买工伤保险本来就是用人单位的应尽义务,而且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不仅是社会的责任也可以稳定职工队伍,只有做好了工伤保险工作,维护好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才能提高职工的工作热情,从而使企业更好更快的平稳发展。

2、非法用工现象严重。

在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中,有些单位连营业执照都没有,根本不具备用人资格。特别是在建筑领域,存在着严重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包工头大量存在,使得许多农民工发生工伤后不知向谁索赔,而发生了工伤事故后,在治疗阶段,大部分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治疗还是比较积极的,但大多数还存在着这样一些问题:有些用人单位在农民工尚未完全痊愈的情况下就让农民工出院,致使农民工身体康复期变长,严重的甚至可能留下后遗症,还有少部分用人单位以农民工对工伤的发生有过错为由要求农民工自己承担医疗费用或单位承担少量的医疗费用,而工伤保险实行的'是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故意除外),只要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就应给予承担全额责任,如果是伤残程度较高的工伤,在农民工保住命后,后续治疗的费用是相当大的,如果用人单位不承担治疗费用,单凭农民工的经济能力是根本承受不起的。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旦发生事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受害人能否享受工伤待遇的关键,但这只受用于那些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或企业。所以说政府保障对于大多数徘徊于法律之外的农民工工伤问题还是没有解决办法的,非法用工问题政府方面也绝对不容忽视,应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3、农民工发生工伤后,未参保的用人单位不积极主动地申请工伤认定,也不按法律规定向农民工支付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在调查发生工伤案件的单位中,没参保的用人单位没有一家曾在30日内为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94%的农民工都需由自己或其亲属来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如果用工单位不给劳动者上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要向达到伤残等级的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相关工伤待遇。但是,许多用人单位只为农民工治疗工伤,对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及其他工伤待遇根本不予支付,在工伤私了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地位也往往是不平等的,用人单位凭借着自己的优势迫使农民工让步,有的老板公然叫嚣:“你私了可以,你要是告我,老子奉陪,非得把你拖死不可!就是法院判你胜,我也不给你钱,看你能拿我怎么办!”在这种情况下,有许多农民工被迫接受和解,而少部分不满和解条约的农民工通过打官司,千辛万苦拿到法院的判决时,部分用人单位却拒绝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往往采用拖延、逃避的方法来应付,这更加重了农民工的负担。

4、农民工工伤保险应与工伤预防相结合,重视职业康复工作是工伤保险的最根本目的所在。

我县的工伤保险一直以来只是着重于待遇的处理(即工伤补偿),对预防和康复没做出特别的要求,但对于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来说,工伤预防--工伤赔偿--职业康复这三个步骤缺失得很明显。发生工伤事故后,由于用人单位大多通过与农民工协商而私了来解决问题,他们仅仅是支付几万或者十几万元的补偿就什么事都不过问了,但这根本无法维护农民工的正当权益,有些高残工伤人员一回到家,几个月就把赔付的十几万用光了,对于后期的治疗费用那是一点办法都没有,更不用说康复治疗了。去年年底,我一个朋友的弟弟在外打工时不幸从建筑架上摔下来,当时全身多处骨折,生命奄奄一息,在医院医治了一个多月,就把工地老板私下赔付的20多万元用的所剩无几,回到老家后,由于设施条件差,又缺少专业的护理人员,身体情况每况愈下,结果一条鲜活的生命不到半年就郁郁而终了,这些血淋淋的事实,不得不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如果当时他参加了工伤保险,那么他的后续治疗费用就不会没着落,还说不定有康复的可能,即使他身故后,他的孩子及家中老人的生活也不用发愁,更不至于家破人亡,然而这样的事例又何止一件两件啊!那是举不胜举啊!因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应与工伤预防紧密相结合,只有重视职业康复工作,提高和恢复伤残职工的劳动能力,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和重新融入社会,才能体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三、保障农民工工伤合法权益的对策与建议

加快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和加强工伤保险工作,让更多的劳动者享有工伤保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是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维护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对大力发展经济和构建和谐社会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落实农民工工伤保险事业迫在眉睫,需要全社会来共同努力。

1、加大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力度。

要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开展政策咨询解答、深入企业和乡镇宣传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工伤保险政策,让广大农民工都正确认识参加工伤保险是法律的规定,有利于雇佣双方,形成积极参保的浓厚氛围。还应利用各种媒体资源加大工伤保险普法宣传,使广大职工能够自觉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广大企业能够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以可持续发展的眼光对待工伤保险工作,充分认识到给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到对工伤农民工给予合法补偿和积极救治的重要性,为维护工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2、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拓展工伤保险工作。

工伤保险工作中的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工作,如果没有相应的工作机构和专门的人员,工作无法落实,所以应加强机构队伍建设:一是推进工伤保险行政、经办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队伍建设;二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有关经办工作人员的技能;三是加强思想教育,增强责任感,与时俱进,以应不时之需。大家都知道,工伤保险制度的三大功能是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目前,我县工伤保险主要是工伤补偿,工伤预防还没有完全展开,工伤康复根本没有开展,可是工伤保险不能仅仅局限于消极的单纯补偿,只有做好工伤预防,减少工伤发生,降低风险,才是我们追求的更高境界。因此,在做好工伤补偿工作的同时,应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完善制度和机制,加快推进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

3、社会保险应与商业保险相结合,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事业。

据调查,我县虽然很多用人单位没有为农民工买工伤保险,但相当一部分单位却为农民工买了商业保险。由于商业保险特有的盈利属性,使得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定额缴费,出险后可以定额给付。但是商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定额给付性质,不能满足发生了工伤事故的农民工的给付要求,不能保障农民工在受伤期间能有适当的治疗,不能保证其家庭不至于因工伤而陷入困境,这也就是现行问题中工伤保险给付不足的根本原因,而要改进此点,就意味着很需要工伤保险的介入,用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或有条件、有主次的相结合的方式,来改进、规范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市场,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定额性质,极大限度地维护农民工得到工伤事故给付的权利。

4、有关部门应加大协调配合力度,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

各级劳动保障、人事编制、安全监察、财政、地税、环保、卫生等各相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各尽其职,密切配合,分别把好用人单位参保关,形成群策群力、环环相扣,互相监督和制约,确保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在当前维护工伤农民工合法权益具体工作环节中,要解放思想、拓展思路,把每项工作落实到实处。比如在工伤认定、待遇补偿方面,政府方面应为工伤农民工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并协调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监管、环境保护、公安司法、信访等行政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组成一个由政府负责组织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权威机构,以切实维护好工伤农民工的权益。

5、发挥社保基金的保障作用。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农民工在非法用工单位打工时,发生了工伤事故后,农民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那么,无论用人单位是否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农民工发生了工伤事故,社保部门将先行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然后向用人单位追缴。这种保障制度虽然从表面上增加了国家工伤保险基金的风险和压力,但完全可以采用一些措施来进行化解。例如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在提高缴费费率后追缴欠缴的数额,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一定比例的滞纳金,欠缴的工伤费和滞纳金并入工伤保险基金,为防止用人单位逃避责任,追缴的工伤费应高于基金支付给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费,另外,劳动保障部门还有权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严重的司法部门还可以追究用人单位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农民工现状调查报告篇二

调查目标:近些年来,大批农工涌入城镇打工。他们的到来为城市又增加了一条风景线,又多了一群忙碌的影子。他们用自己的汗水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贡献了自己的力量。但对于后来进入城镇谋生的农民工来说,他们的生活方式或许与城镇人口显得有些许的差别。更由于他们的生活环境较脏,工作较累,常常衣冠不整,因而常常受到人们的另眼相待。与城市人的生活显得格格不入。我利用寒假的空闲时间对农民工的生存现状进行了深入调查,从而进一步了解农民工的现实生活状况。

调查时间:xxxx年1月25日——xxxx年3月5日

调查对象:农民工的生存现状

调查方式:走访、交谈、网上调查

调查地点:

到目前为止,城镇中已有大量农工。他们干的往往是最脏、最累的活,然而他们为社会贡献了自己的力量。但就在他们身上却存有大量的问题值得我们密切关注。他们的生活现状也牵动着社会上许多人的心,现在就将此次实践活动的调查结果报道如下:

较好管理的树木。现在庄稼地中树木所占比例已越来越重。而家中青壮年也几乎常年在外,因而家中留守的几乎全是老年人。

尽管国家对农民工减少了各项收费,减轻了很多负担,但是农民工为了生计还是不得不进城打工,生存现状依然不容乐观。根据网上调查的数据知,农民工进城务工经商的平均工资为1000元,其中男性农民工收入为1070元,女性农民工收入为780元。农民工收入普遍没有城市居民高。他们所从事的多数是技术含量较低的行业,这样的`行业既脏又累,工资还低。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农民工的工资依然没有较大长进的根本原因有两个:

一、农民工接受的教育文化程度较低,只能从事技术含量较低的工作,而这种部门的工资是较低的。

二、社会的不公平现象严格限制农民工加入某些行业工作。

三、农民工权益问题

农民工的工作时间普遍较长。进城的农民工平均每周工作天,平均每天工作10小时,近一半的农民工每周工作七天。长时间、高负荷的劳作必定会导致农民工身心疲惫。某些包工头为了追求高效益,不顾农民工的身体劳累,想方设法的拖延时间;随着近年来国家对农民工工资的重视程度逐年加大,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现象已经很少见。但由于农民工维权意识淡薄,近40%农民工未和企业签订合同,有一半农民工拿不到加班费;57%得不到工伤补贴;80%不能带薪休假;90%不能享受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80%的女农民工无法实现带薪休产假;12%的农民工不清楚,不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全国政协委员吕传赞和一批专家提出,要想解决农民工屡遭侵权问题,必须:

1、加快劳动保障立法步伐。

2、建立欠薪保障制度,推行企业拖欠工资情况申报制度。

3、充分发挥各项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的重要作用。

在维护农民工正当权益方面:

1、农民工自谋职业中被各项税收和费用所困。

3、新型合作医疗方面很受农民工关注,农民工愿意积极参保,但是属地原则制约了该项保险的落实。

大量农民工进城后,住房问题成了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大多数农民工居住在简陋的宿舍里。30%居住在集体宿舍里,21%的农民工居住在缺乏厨卫设施的房间里,8%的农民工居住在工作地点,7%居住在临时搭建的工棚里,13%在城市里没有住处,只能往返城郊之间。

在寒冷的冬天,当我走进临时搭建的工棚时,感觉到有风不停地从门外透过缝隙刮到屋内,其温度和室外不差上下。工人们介绍说:“由于工棚用简易的材料临时搭建的,密封性很差,晚上冻得都穿着衣服睡觉。”

通过实地调查和面对面访问得知:近40%的农民工长期居住在工棚或集体宿舍,这些地方既狭窄又拥挤,室内东西又脏又乱。

我们可以看见,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恶劣既有他们经济收入低的原因,也有相当多政策不到位和资金不足的政府力不从心的原因。因而农民工居住问题只能靠市场手段,靠租房或购房来解决。

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近几年来一直困惑着人们。在农民工家里,剩下的或许只是老人,这样不健全的家庭成员关系必然会影响孩子的身心发展。这样的成长环境,很容易造成孩子的孤僻,甚至很难与他人交流,最终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由于家里老人缺乏科学知识,缺乏法律意识以及教育现代孩子的正确方法,必将对孩子的成长很不利。很多留守儿童的性格变得越来越孤僻,不能拥有正确的价值观和法律意识。

大量农民工进入城市,给城市交通、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等带来严重的考验和巨大的冲击。在潍坊市调查过程中,强烈感觉到:加强农民工的管理是必不可少的,但更重要的是教育农民工,让其懂法,从而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加强自身权益,特别是人身方面的保护。

农民工涌入城市是不可逆转的洪流,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政府只能采取措施对他们进一步培训,规范,建设更有利于他们的生存环境。使其尽快在城市里落脚。让他们与城市居民和谐相处,从而为社会创造更多的物质和精神文明财富,从而更好的描绘未来城市的蓝图。让我们一起关注农民工这个重要而又不可或缺的社会群体吧!

农民工现状调查报告篇三

农民工工伤保险是指农民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职业性疾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在农民工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国家和社会为农民工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以保证农民工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一、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现状

二、大多数农民工享受不到工伤权益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1、企业认识不到位。

调查中发现,很多用人单位普遍存在交工伤保险不划算的错误认识,而且他们认为,农民工素质低,人员流动性又大,人员不容易管理,为他们参加工伤保险的话会增大企业成本,不利于企业在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因而不愿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且在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时,许多企业不但不积极救治,反而百帮拖延、拒绝支付农民工补偿、医疗救治等合理费用,根本不知给农民工买工伤保险本来就是用人单位的应尽义务,而且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不仅是社会的责任也可以稳定职工队伍,只有做好了工伤保险工作,维护好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才能提高职工的工作热情,从而使企业更好更快的平稳发展。

2、非法用工现象严重。

在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中,有些单位连营业执照都没有,根本不具备用人资格。特别是在建筑领域,存在着严重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包工头大量存在,使得许多农民工发生工伤后不知向谁索赔,而发生了工伤事故后,在治疗阶段,大部分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治疗还是比较积极的,但大多数还存在着这样一些问题:有些用人单位在农民工尚未完全痊愈的情况下就让农民工出院,致使农民工身体康复期变长,严重的甚至可能留下后遗症,还有少部分用人单位以农民工对工伤的发生有过错为由要求农民工自己承担医疗费用或单位承担少量的医疗费用,而工伤保险实行的是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故意除外),只要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就应给予承担全额责任,如果是伤残程度较高的工伤,在农民工保住命后,后续治疗的费用是相当大的,如果用人单位不承担治疗费用,单凭农民工的经济能力是根本承受不起的。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旦发生事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受害人能否享受工伤待遇的关键,但这只受用于那些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或企业。所以说政府保障对于大多数徘徊于法律之外的农民工工伤问题还是没有解决办法的,非法用工问题政府方面也绝对不容忽视,应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3、农民工发生工伤后,未参保的用人单位不积极主动地申请工伤认定,也不按法律规定向农民工支付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在调查发生工伤案件的单位中,没参保的用人单位没有一家曾在30日内为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94%的农民工都需由自己或其亲属来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如果用工单位不给劳动者上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要向达到伤残等级的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相关工伤待遇。但是,许多用人单位只为农民工治疗工伤,对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及其他工伤待遇根本不予支付,在工伤私了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地位也往往是不平等的,用人单位凭借着自己的优势迫使农民工让步,有的老板公然叫嚣:你私了可以,你要是告我,老子奉陪,非得把你拖死不可!就是法院判你胜,我也不给你钱,看你能拿我怎么办!在这种情况下,有许多农民工被迫接受和解,而少部分不满和解条约的农民工通过打官司,千辛万苦拿到法院的判决时,部分用人单位却拒绝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往往采用拖延、逃避的方法来应付,这更加重了农民工的负担。

4、农民工工伤保险应与工伤预防相结合,重视职业康复工作是工伤保险的最根本目的所在。

我县的工伤保险一直以来只是着重于待遇的处理(即工伤补偿),对预防和康复没做出特别的要求,但对于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来说,工伤预防--工伤赔偿--职业康复这三个步骤缺失得很明显。发生工伤事故后,由于用人单位大多通过与农民工协商而私了来解决问题,他们仅仅是支付几万或者十几万元的补偿就什么事都不过问了,但这根本无法维护农民工的正当权益,有些高残工伤人员一回到家,几个月就把赔付的`十几万用光了,对于后期的治疗费用那是一点办法都没有,更不用说康复治疗了。去年年底,我一个朋友的弟弟在外打工时不幸从建筑架上摔下来,当时全身多处骨折,生命奄奄一息,在医院医治了一个多月,就把工地老板私下赔付的20多万元用的所剩无几,回到老家后,由于设施条件差,又缺少专业的护理人员,身体情况每况愈下,结果一条鲜活的生命不到半年就郁郁而终了,这些血淋淋的事实,不得不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如果当时他参加了工伤保险,那么他的后续治疗费用就不会没着落,还说不定有康复的可能,即使他身故后,他的孩子及家中老人的生活也不用发愁,更不至于家破人亡,然而这样的事例又何止一件两件啊!那是举不胜举啊!因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应与工伤预防紧密相结合,只有重视职业康复工作,提高和恢复伤残职工的劳动能力,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和重新融入社会,才能体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三、保障农民工工伤合法权益的对策与建议

加快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和加强工伤保险工作,让更多的劳动者享有工伤保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是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维护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对大力发展经济和构建和谐社会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落实农民工工伤保险事业迫在眉睫,需要全社会来共同努力。

1、加大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力度。

要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开展政策咨询解答、深入企业和乡镇宣传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工伤保险政策,让广大农民工都正确认识参加工伤保险是法律的规定,有利于雇佣双方,形成积极参保的浓厚氛围。还应利用各种媒体资源加大工伤保险普法宣传,使广大职工能够自觉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广大企业能够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以可持续发展的眼光对待工伤保险工作,充分认识到给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到对工伤农民工给予合法补偿和积极救治的重要性,为维护工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2、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拓展工伤保险工作。

工伤保险工作中的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工作,如果没有相应的工作机构和专门的人员,工作无法落实,所以应加强机构队伍建设:一是推进工伤保险行政、经办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队伍建设;二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有关经办工作人员的技能;三是加强思想教育,增强责任感,与时俱进,以应不时之需。大家都知道,工伤保险制度的三大功能是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目前,我县工伤保险主要是工伤补偿,工伤预防还没有完全展开,工伤康复根本没有开展,可是工伤保险不能仅仅局限于消极的单纯补偿,只有做好工伤预防,减少工伤发生,降低风险,才是我们追求的更高境界。因此,在做好工伤补偿工作的同时,应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完善制度和机制,加快推进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

3、社会保险应与商业保险相结合,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事业。

据调查,我县虽然很多用人单位没有为农民工买工伤保险,但相当一部分单位却为农民工买了商业保险。由于商业保险特有的盈利属性,使得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定额缴费,出险后可以定额给付。但是商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定额给付性质,不能满足发生了工伤事故的农民工的给付要求,不能保障农民工在受伤期间能有适当的治疗,不能保证其家庭不至于因工伤而陷入困境,这也就是现行问题中工伤保险给付不足的根本原因,而要改进此点,就意味着很需要工伤保险的介入,用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或有条件、有主次的相结合的方式,来改进、规范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市场,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定额性质,极大限度地维护农民工得到工伤事故给付的权利。

4、有关部门应加大协调配合力度,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

各级劳动保障、人事编制、安全监察、财政、地税、环保、卫生等各相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各尽其职,密切配合,分别把好用人单位参保关,形成群策群力、环环相扣,互相监督和制约,确保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在当前维护工伤农民工合法权益具体工作环节中,要解放思想、拓展思路,把每项工作落实到实处。比如在工伤认定、待遇补偿方面,政府方面应为工伤农民工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并协调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监管、环境保护、公安司法、信访等行政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组成一个由政府负责组织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权威机构,以切实维护好工伤农民工的权益。

5、发挥社保基金的保障作用。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农民工在非法用工单位打工时,发生了工伤事故后,农民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那么,无论用人单位是否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农民工发生了工伤事故,社保部门将先行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然后向用人单位追缴。这种保障制度虽然从表面上增加了国家工伤保险基金的风险和压力,但完全可以采用一些措施来进行化解。例如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在提高缴费费率后追缴欠缴的数额,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一定比例的滞纳金,欠缴的工伤费和滞纳金并入工伤保险基金,为防止用人单位逃避责任,追缴的工伤费应高于基金支付给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费,另外,劳动保障部门还有权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严重的司法部门还可以追究用人单位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农民工现状调查报告篇四

2调查方式:入户式调查

太湖县是一个农业人口大县,在当前的经济背景下,所以决定了它必然也是一个劳力输出大县,这里基本上每都有大量的农民选择外出务工。为了进一步了解农民工的现状,于是我们就对此进行了调查和研究。

5.由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理念的.提出,农民工的处境正在逐步改善。

五、调查分析:

(五)、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近几年来,随着社会各阶层的高度关注,随着经济的更加蓬勃发展,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加之由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策略的施行,现在农民工的状况相对已经大有改善了。一方面,有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3)司法审判机关一方面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促使行政机关真正贯彻落实人大的原始立法精神,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同时通过自己的审判权还可以对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惩罚,正确利用法律条文,真正做到“违法必究”。国家三大权利机关各司其职,相互监督;另一方面,广大的农民工自身的努力也起着不可磨灭的作用:

(1)农民工自己也在努力提高自己的文化素质,加强自身修养;

(2)农民工自己不断追求进步,他们利用积累的资金学习技能或者进行创业,其中部分农民工最后还走进了社会上层,这更有利于农民工现状的改善和地位的提高。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我们能力极为有限,调查范围比较狭小,所以我们不得不承认,该报告中的观点和看法并不成熟,但是我们仍然期望通过这份调查报告,能够加强农民工自身的维权意识,能够加大社会对农民工的关注度和敬重度,能够唤起当权者的权利慎用意识,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

农民工现状调查报告篇五

改革开放以来,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在城市的快速发展中功不可没。但是,他们自身长期以来一直面临诸多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其中就医状况不理想是比较突出的问题。xx市各级政府十分关心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致力于改善农民工的就医状况。目前,农民工就医现状如何?2014年5月中旬至6月上旬,xx市统计局组织力量深入xx市各区县、园区对工业、建筑业、酒店业、零售业等行业100余户企业200名农民工就就医现状进行了随机访问,通过问卷调查形式对农民工个人基本情况、身体情况、参保情况、就医情况以及对本人就医的看法等内容作了详细了解,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遂宁农民工就医现状

(一)被调查农民工基本情况

1.农民工以本地居多,电子信息产业吸引外地来遂人员

被调查的农民工中,来自遂宁本地的占88.1%,来自外地的仅占11.9%。近年来xx市电子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吸引了大批农民工进城务工,也成为外地农民工务工的首选。

2.农民工以青壮年为主,女性占多数

本次调查中,年龄在40岁以下的农民工占56.8%,其中,30岁以下的占40.9%;年龄在40岁以上的占43.2%,其中个别人员年龄在60岁以上。在贸易餐饮行业尤以未婚青年为主,25岁以下的占57.64%。xx市轻纺、电子工业比较发达,加之第三产业发展较快,对年轻女性劳动力的需求非常旺盛。因而,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农村女性留在家乡就业,本次调查中,女性的比例达59.1%。

3.农民工的文化层次偏低,收入偏少

本次调查中,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农民工占10.8%,初中文化占35.2%,高中(含中专)占37.3%,大专以上文化的占13.3%。据本次调查,农民工的平均月收入为2300元,高于xx市最低工资线1230元,低于xx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300元。

4.农民工维权意识差,近三分之一未签务工合同

本次调查发现,部分农民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较差,有32.4%的农民工与所在务工单位没有签订正式务工合同,这部分人员主要集中在以餐饮业为主的第三产业和建筑业,特别是餐饮企业,由于务工门槛低、人员流动性较大等原因,与员工普遍没有签订务工合同,没有交纳法定“险金”,没有劳动时间、劳动报酬等法规明确的`相应约束。

(二)农民工参加医保与就医基本情况

1.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比例高

近年来,随着xx市医疗设施的提升和服务水平的提高,农民工的大部分就医需求都能够得到满足。同时,xx市各级政府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秉持推动和创新的原则,使得这一制度在xx市广大农村得到切实的推行,截止2012年底,xx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人数达到267万人,参保率93%。在本次调查中,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至少一种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占总数的99%以上,未投保的不到1%,单位购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占总数的近50%。

2.农民工就医积极性增强

由于有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农民工主动就医的积极性增强。在就医心理上大多数人表示有病就一定要治好,但大多数农民工倾向于初次发病时按照习惯进行自我治疗;在选择医院方面,根据病情的不同,选择不同的医院,小病多数人选择村医务室和乡镇卫生院,大病多数人选择区县医院及高一级医院;在购买药品方面,大多数农民工选择医保定点药房、乡镇医院等质量有保证的地方购买药品;在治疗方式上,大多数人喜欢服用具有药用价值的食物进行补充治疗。本次调查中,4.6%的农民工生病时被动就医,不打针吃药,选择自己硬扛;37.5%的农民工选择自己到药店买药,自己处理;37.5%的农民工就近到诊所或社区医院就医;仅2.8%农民工去二甲以上医院就诊。

3.农民工对就医环境褒贬不一

一是就医总体上较为方便。有13.1%农民工反映由于务工所在单位一般在城市郊区,离城里医院较远,自己生了病去医院就医不方便,加之企业请病假要扣工钱,小病多选择放弃治疗。有85.8%农民工反映自己去医院就诊比较方便。二是对医生服务态度普遍不满。本次调查中,仅有3.4%的农民工认为就诊时,医生服务态度较好;高达85.2%的农民工认为医生服务态度一般,仅提供基本服务;11.4%的农民工认为医生服务态度不好,甚至对农民工有一定的歧视。三是工伤、大病基本能做到及时治疗。调查中83.5%的农民工认为身边的工友如果发生工伤或患重病的情况能得到及时就医,7.4%的农民工认为不能及时就医。四是务工单位对农民工就医基本持支持态度。有10.8%的农民工认为在务工过程中,自己或工友发生工伤或生大病时,所在单位基本不管,只能自己想办法;有34.7%的农民工反映所在单位出于人道主义,垫付一部分治疗费用帮助解决燃眉之急;有40.3%的农民工反映所在单位积极联系医疗机构,全力帮助救治。但遇到患病对工作造成影响时,22%的农民工反映,用工单位一般会采取解雇辞退或者降低待遇等方式处理,这说明私营企业在维护打工者利益方面做得远远不够。五是女职工生育基本做到人性化,但不够明确。对于女职工最关心的生育问题,高达52.8%的女性农民工不清楚所在单位如何处理;近2%的女性农民工反映如果自己怀孕,只能直接离职或者被迫降低待遇水平,44.9%的女性农民工反映自己单位基本能够保障权益,人性化对待女职工怀孕问题。

4.农民工拥护医保政策希望提高报销比例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工支付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的压力,本次调查发现,58.9%的农民工认为医保在务工地就医中的作用很大,农民工普遍较为拥护,但是在对待常见疾病的问题上医保作用不大,存在报不了、报得少等问题。有近一半的农民工反映他们最近一次因为在医院就诊花费在100元以下无法通过医保报销药费;在报销了药费的被调查对象中,基本上都认为报销比例偏低。就医花费较多,同时又没有报销医药费的被调查对象中,1.1%没有参加医疗保险,2.3%因为不方便,打算下次回乡时办理报销,33.5%认为报销手续太繁杂未报销医疗费,7.4%因不知道报销流程而没有报销费用。

二、农民工就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本次调查发现,虽然农民工看病就医条件与前几年相比改善较大,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卫生人才匮乏,正规医院数量偏少

xx市平均每千人拥有医生1.6人、拥有床位3.6张,各类正规医院仅有54家,大量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个体诊所及村卫生室为广大群众就诊提供了方便,但个体诊所、村卫生室医生大部分是经短期培训走上工作岗位,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较低,一般只能诊治头痛、发烧之类的小病。学历低、职称低、技术低的“三低”现象在城乡医疗机构中普遍存在,卫生人才数量不足、质量不高,难以有效承担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难以满足城乡居民及农民工的就医需求。

(二)异地报销难,就医不方便

一是医保报销不方便,特别是异地结算过程繁杂;二是由于打工流动性较强(在住宿餐饮业尤为突出),医保难以接续,导致部分农民工对医保毫不在意,与企业私下协商将有关费用直接发给个人;三是相当部分农民工打工所在企业(以工业企业居多)在城市郊区,几乎无正规医院,且交通不便,生了病,就诊极不方便。

(三)医疗费用高,报销比例偏低

农民工普遍反映,目前到正规医院治病费用太高,普通的感冒要花上百元费用,所以很多人选择有病不治,往往拖延治疗时间;而受限于新农合的报销政策,农民工得了大病的报销比例偏低,容易造成因病致贫。在病魔面前,农民工更多的是无奈,所以很多人选择“大病小治,小病不治”。

(四)部分企业积极性偏低,职工医疗保险需加强

维护和促进职工健康是企业正常运转的一项重要人力资源投入,而且职工医疗保险等相关的企业福利制度,对于增强职工的归属感和工作热情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对职工的健康进行投资,既是企业的一项义务,也有助于提高职工的产出水平。但有的企业认为参保缴费高,参保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钻有关法规不健全的空子,对职工医疗保险不支持、不申报。而部分农民工维权意识差,不愿缴纳配套医保费用,主动申请企业将医保缴费发给个人,只注重眼前利益。

(五)农民工预防保健意识差,注重眼前利益

调查显示,农民工预防保健意识不强,卫生保健知识欠缺,预防保健水平低。原因在于:农民工自身的文化素养较低,还较多地存在落后、愚昧和不健康的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卫生意识差,“不干不净、吃了没病”的观念根深蒂固;保健意识差,小病拖、大病磨现象在这个群体中尤为突出,很多农民工抽烟喝酒不心疼,但花钱看病舍不得。

三、关于农民工就医的建议及对策

(一)加大财政投入,完善政府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和补偿机制

医疗卫生事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是福利性的事业。政府应努力改变目前“以药养医”的弊端,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行机制由目前的“经营创收”转到“服务保障”上来,充分体现公共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努力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

(二)应从源头和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就医难的问题

应把农民工视为产业工人对待。从政策面保障农民工的权益,积极探索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等问题,强制用人单位为农民工购买社保金,修订完善劳动保障与劳动安全法规、规章,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统一的医保体系,医保可随民工流动而流动,农民工在同一统筹地区重新就业的,可由社会保险机构接转其缴费记录,只接续社保关系而不转移社保基金。

(三)作重解决大病医疗保险和社区医疗服务利用问题

农民工倾向于利用社区药店和社区门诊机构,因而在对农民工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的确定时,应该重视社区医药机构的建设,提高农民工的医疗服务利用及时性,让农民工就近与廉价就医。社区门诊费用较低,加大社区卫生服务的利用,在扩展农民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基础上,将保障重点侧重于大病统筹,不仅可以提高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积极性,而且可以有效防止因病拖延而对统筹基金造成较大的负面冲击。应当适度考虑在大病统筹基础上,增设个人账户,扩大保障范围,适度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切实解决农民工外出务工的医疗保险问题,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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