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英对照版 上海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书(优质5篇)

最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英对照版 上海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书(优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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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28 06:59:06

上传者:雨中梧 最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英对照版 上海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书(优质5篇)

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合同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英对照版篇一

中外合资经营合同(样式三)

第一章?总则

中国_____公司和_____国_____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投资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合资双方

第一条?合资合同双方

合同双方如下:

1.1.中国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组织和存在的企业法人,在中国注册,持有编号为_____的营业执照。

法定地址:

法人代表:

1.2.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一个按_____国法律组织和存在的企业法人,在_____注册,持有编号为_____的营业执照。

法定地址:

法人代表:

1.3.各方均表明自己是按中国法律或_____国法律合法成立的有效法人,具有缔结本合资合同并履行本合同义务所需的全部法人权限。

第三章?合资公司的成立

第二条?按照中国的合资企业法和其它有关法律和法规,合同双方同意在中国境内_____省_____市建立合资公司。

第三条?合资公司的中文名称为_______

合资公司的英文名称为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

第四条?合资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以下简称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在遵守中国法律的前提下,从事其一切活动。

第五条?合资公司的法律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公司的责任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双方的责任以各自对注册资本的出资为限。合资公司的利润按双方对注册资本出资的比例由双方分享。

第四章?生产和经营的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目的

合资双方希望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从事第七条所规定的经营活动,……(根据具体情况写),为投资双方带来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七条?合资公司生产和经营范围(略)

第八条?合资公司生产规模(略)

第五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总投资

合资公司的总投资额为________人民币。

第十条?注册资本

合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人民币,其中:

甲方_____元,占_____%;

乙方_____元,占_____%。(如乙方以外币出资,按照缴款当日的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第十一条?双方将以下列作为出资:

11.1.甲方:现金_____元

机械设备_____元

厂房_____元

工地使用费_____元

工业产权_____元

其它_____元?共_____元

11.2.乙方:现金_____元

机械设备_____元

工业产权_____元

其它_____元?共_____元

第十二条?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资比例分_____期缴付,每期缴付的数额如下:(略)

第十三条?贷款

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向银行贷款。可首先考虑向合资公司所在的国内银行或其它渠道借贷。甲、乙方按在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各自负责贷款担保。

第十四条?资本转让

除非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合同任何一方都不得将其认缴的资本股份全部或部份转让给第三方。

第十五条?抵押和担保

未经董事会一致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将其认缴的资本股份全部或部分用作抵押,也不得用作担保。

第六章?合资双方的责任

第十六条?甲、乙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16.1?甲方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写,主要有:)

按第五章规定出资并协助安排资金筹措;

办理为设立合资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协助合资公司组织合资公司厂房和其它工程设施的设计、施工;

协助办理乙方作为出资而提供的机械设备的进口报关手续和在中国境内的运输;

协助合资公司联系落实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

协助合资公司申请所有可能享受的关税和税务减免以及其它利益或优惠待遇;

协助合资公司招聘中方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和所需的其他人员;

协助外籍工作人员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证和旅行手续等;

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16.2?乙方责任:

按第五章规定出资并协助安排资金筹措;

办理合资公司委托在中国境外选购机械设备、材料等有关事宜;

提供需要的设备安装、调试以及试生产技术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培训合资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负责办理合资公司委托的其它事宜。

第七章?技术转让

第十七条?许可与技术引进协议

合资公司和__公司的许可与技术引进协议应与本合同同时草签。

第八章?_____的使用及产品的销售

第十八条?合资公司和__公司就使用__公司的_____签订_____使用许可协议,所有同_____有关的事宜均应按照_____使用许可协议的规定办理。

或?合资公司的产品使用_____为________。

第十九条?合资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境内外市场上销售,外销部分占_____%,内销部分占_____%。

第二十条?合资公司内销产品可由中国物资部门、商业部门包销或代销,或由中国外贸公司包销的占_____%。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英对照版篇二

, 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简称“合资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和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国 共同举办合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合营各方

第2.01条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 , (上述两个实体合称甲方,两个实体可共同和各自享受与承担在本合同下的有关甲方的所有权利和义务。)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姓名:

职务:

国籍: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姓名:

职务:

国籍:

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姓名:

职务:

国籍:

第三章成立合资经营公司第3.01条甲、乙双方根据“合资法”和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和规定,同意在中国境内建立合资经营的制药有限公司。

第3.02条

1.合营公司名称是: (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其英文名称:

为此,合营公司与乙方将签订一个许可使用“ ”名称的合同。

无论什么原因,如果乙方在合营公司中不再有 %的股份,甲方同意改变合营公司的名称,以使合营公司的中英文名称中不再出现“ ”的字样。

2.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

第3.03条合营公司在中国具有法人资格,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

第3.04条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除各自认缴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外,各方均不对合营公司的债务负有更多的责任,合营公司的债权人只能向合营公司的财产求偿。

第四章生产经营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4.01条1.合营公司的目的是: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和长期真诚合作的愿望,努力吸取合营双方各自的专长采用适宜的先进技术以及科学的管理方法,将合营公司建成一个现代化的制药企业,使其在产品的品种、质量及价格方面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竞争能力,并使甲方和乙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合营公司应依照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的药品生产管理规范(“gmp”)以及乙方制定的内部的质量规格条例,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国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的条件下从事生产和推销医药产品。

2.为了达到上述的主要目的,合营公司可以单独或依照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与各种形式和性质的公司、企业、经济组织、经济实体、机构及个人合作,根据“合资法”与本合同在国内外成立分公司、子公司。

第4.02条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制造和销售各种剂型的药品。药品的包装包括大包装(例如粉、颗粒、片剂、胶囊剂等)和适合消费者的需要的小包装。

为了达到它的主要目的,合营公司有权开展自己的经营活动。

第4.03条合营公司将生产如在不断调整的本合同附件中列出的产品。

a类:用中国国内生产的原料药生产的产品,由合营公司通过乙方包销的形式在国外市场销售。

b类:用乙方或其子公司提供的原料药生产的产品,由合营公司通过乙方包销的形式在国外市场销售。

c类:用乙方或其子公司提供的原料药生产的产品,由合营公司利用甲方的销售机构,根据合营公司和甲方签订的代销合同在国内市场销售。

d类:董事会可于将来决定d类产品。包括下述产品:

(1)用乙方或中国国内原料药生产乙方开发的产品,使用乙方的商标,由合营公司在国内国外销售。出口产品应由乙方包销。

(2)用中国国内的原料,生产合营公司开发的产品,包括先进的中草药制剂产品,使用合营公司的商标,由合营公司在国内国外销售,按董事会的决定出口产品可由合营公司直接或通过乙方销售。

生产b类、c类及部分d类产品所需进口的原料药,合营公司按不高于乙方及其子公司或其团体公司之间购买同类原料药时的平均价格从乙方或其子公司购买。

第4.04条按合营公司工厂的设计能力,合营公司初期的生产规模为年产量 至 片/粒。根据市场情况,今后再增加约 美元的投资。合营公司的年产量可增至 片/粒。

第4.05条合营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外汇主要由出口a、b类以及部分d类产品来解决。如外汇仍有不足,特别是当合营公司未能成功地按合理的条款和条件出口产品时,合营公司也可以按本合同第十九章所述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第4.06条合营公司今后将努力进行研究和开发工作。其研究和开发的成果和产品均属合营公司所有。这些成果和产品,可按照董事会决定的条款和条件,分配给或转让给甲方或乙方,或双方。

第五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5.01条合营公司投资总额为相当于 美元的人民币或 币。

第5.02条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为 美元。

甲方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 %。

其中: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作价为 美元。现金出资为相当于 美元的人民币。

乙方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 %。

其中:以工厂设施的设计及服务出资,作代价为 美元。现金出资为相当于 美元的 币。

第5.03条合营公司总投资额与注册资本之间差额将由合营公司向中国境内的银行或其他经合营公司选择并经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金融机构贷款解决。从甲方和/或乙方要求的对合营公司的贷款的担保或担保物应由双方按各自在注册资本的出资额的比例给予提供。

第5.04条1.甲方除以现金对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外,还以 平方米场地(以下称“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额出资。场地使用年限为 年。场地使用权的出资作价为 美元。

2.乙方除以现金对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外,还以如本合同第12.01条及本合同附件四所述的条款和条件进行设计的设计工作和服务,并以此作为出资额出资,作价为 美元。

第5.05条双方应制定对注册资本分阶段的、同等出资的初步计划。一旦董事会正式成立,董事会应根据合营公司的实际要求调整该出资计划,但最后的出资应在合营公司厂房土建完成之前支付。以现金出资时,甲、乙双方应按出资计划规定的出资日期和出资以现金存入合营公司在中国银行所立的人民币帐户和外币帐户。

甲方和乙方的出资是按美元折算的。运用的外汇兑换率为实际出资日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瑞士法郎对美元的兑换率。出资后外汇兑换率的变化不影响双方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所占的比例。

任何一方如果推迟了应交纳的资金时,应交付拖欠利息,利率比出资日中国银行公布的年度贷款的利率高 %,直到交足资金并全部付清拖欠应付利息为止。

第5.06条甲方和乙方应在出资计划规定特定事项完成后分别向注册资本出资。

第5.07条合营公司的双方投资额需经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证明。合营公司据此给出资者出具有董事长、副董事长共同签署的出资证明。

第5.08条合营期内,合营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须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经审批机构批准。

第5.09条任何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事先都需取得对方书面同意。一方转让时,对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5.10条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转让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5.11条当双方的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后,合营公司一旦取得了为使合营公司能有效地经营所需要的各种许可,合营公司将请求甲、乙双方协助合营公司安排所需的长期贷款。

第六章合营各方责任

第6.01条甲方责任如下:

1.向有关中国机关申请批准本合同及其附件,代表合营公司进行登记和取得营业执照以及办理有关合营公司建立的其他事项。

2.根据本合同第五章的规定对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出资。

3.协助合营公司办理有关场地的开发事宜。

4.协助合营公司对场地获得的接通水、电和燃料,接通通讯、交通及其他有关的基础设施。

5.根据本合同第9.01条的规定,向甲方已有客户代销合营公司的内销产品。

6.协助合营公司招聘合格雇员,及时任命合营公司的董事和董事长,推荐第14.01条的副总经理和第14.03条规定的其他高级职员。

7.协助合营公司申请并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所必须的批准。

8.协助合营公司办理合营公司从中国境外购置的所有机器设备的进口及海关手续。

9.协助合营公司申请确认附于本合同后的“合营公司和合营各方的税务待遇的申请书”中提出的税务待遇。

10.协助合营公司与中国境内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贷款谈判。

11.协助合营公司和乙方的外国雇员和职工获得他们进入中国从事有关合营公司业务所要求的签证和工作许可。

12.严格遵守本合同及其附件的所有规定。

13.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甲方的其他事项。

第6.02条乙方的责任如下:

1.根据本合同第十二章负责工厂设施设计,并就该设计工作与中国设计院密切合作。

2.为合营公司推荐在海外购置所需机器设备。

3.根据本合同附件三“技术转让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技术转让和提供技术服务。

4.协助合营公司申请并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所有必须的批准。

5.直接或通过其子公司向合营公司出售合营公司根据本合同第11.03条为b类、c类和部分d类产品的生产所需要的所有原料药。

6.协助合营公司招聘合格雇员和及时任命合营公司董事及副董事长,推荐14.01条的总经理和14.03条规定的高级职员。

7.协助合营公司同在中国境外的金融机构进行贷款谈判。

8.协助合营公司和甲方的中国雇员、职工取得他们在中国境外从事有关合营公司事务的旅行所要求的去往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的签证和工作许可。

9.根据第9.02条规定的合营公司和乙方签订的包销合同,通过合营公司产品的出口以及通过第19.01条(b)(iii)、(iv)、(v)(vi)条规定的其他方法协助合营公司获得足够的外汇。

10.严格遵守合同及其附件的所有规定。

11.办理合营公司委托乙方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技术合作

第7.01条在合营期内,根据合营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乙方应向合营公司转让其产品的先进技术,以及乙方今后对这些产品的改进。该技术转让的详细内容和条件规定在本合同附件三“技术转让协议”中。

(1)乙方应以技术资料和医学/科学资料的形式向合营公司转让a类、b类、c类和部分d类产品的生产配方、工艺技术、质量控制等专有技术的数据、资料和知识,包括今后的改进和进一步的发展,以使合营公司可能根据“gmp”和乙方质量规格和不断修改的“药品生产指南”进行生产、包装和销售该产品。

(2)乙方准予合营公司使用属于乙方的商标的使用许可,其条件和条款规定在本合营附件“技术转让协议”中。

(3)作为乙方转让技术和继续发展该技术如上述(1)项和(2)项的报酬,合营公司应在单项产品开始商业性销售后的 年期间,按该单项产品的净销售额的 %向乙方支付该单项产品技术提成费。 年的提成期过后,不再支付提成费。合营公司有权无偿继续使用转让的技术和生产销售所转让的产品。

(4)对用于乙方转让给合营公司的产品的属于乙方拥有的,但未在中国专利局登记的具有专利权的技术,乙方应向合营公司提交有关专利证书。经乙方与合营公司董事会同意,根据不同情况,合营公司按运用该有专利权的技术的单项产品的净销售额的 %— %给乙方支付附加技术提成费。该附加技术提成费应在专利有产期内支付,但支付该附加技术提成费最长不超过自该单项产品开始商业性销售后的 年期间, 年期间过后不再支付任何提成费,合营公司有权无偿继续使用该项具有专利权的技术。

(5)对用于乙方转让给合营公司的产品的属于乙方拥有的并在中国专利局登记批准的具有专利的技术,合营公司将根据(4)的原则与乙方另行签订专利许可合同。

(6)乙方与合营公司的签订的按本合同附件三的形式的技术转让合同期限与合营合同期限相同,原则上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经与乙方协商同意可对技术转让合同进行修改。

(7)合营公司在使用乙方转让的技术时,对于第三者提出的权益要求,不负任何责任。

第7.02条合营公司开发的产品作如下规定:

1.合营公司将来按董事会批准所开发的d类产品应具有疗效、稳定性、有效期内的安全性。合营公司应严格地依据“gmp”和乙方的标准操作程序和不断修改的“药品生产指南”以及所有适用的法律和规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被普遍接受的安全标准来制造和包装产品。

2.在合营公司对该d类产品或该d类产品的新的药品剂型或新的剂量进行首次制造或包装前,合营公司应交给甲方和乙方完整的产品文件,包括全部技术资料和全部医学/科学资料,让甲方和乙方作出意见和批准,即确认所有文件是否完整。

3.在合营期限内,如合营公司发觉它未能保持或不能保证严格地按照合营公司为了“gmp”,安全健康或其他目的所提出的该d产品的产品规格来制造,包装、质量控制、贮藏和运输任何产品时,合营公司应尽最大努力减少或在可能的情况下防止损失,并立即把以上情况通知甲方和乙方。

4.根据乙方规定由合营公司制造和/或包装的产品,合营公司应保存参考样品,所用原料、包装材料及产品的完整的资料,也根据乙方规定由合营公司进行随后的稳定性的检验。

5.合营公司自己开发的产品属于合营公司所有,并使用合营公司自己的商标。

6.除上述1、2、3、4、5规定外,如果合营公司要求从甲方或乙方给予附加的技术帮助或先进技术。对此,合营公司应就适应的报酬与甲方或乙方达成协议。

第7.03条经董事会同意并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合营公司可从第三者引进甲方和乙方所没有的先进技术。合营公司也可向第三者转让合营公司自己开发的技术。

第八章场地使用

第8.01条甲方保证合营公司在第23.01条所规定的合营期间中享有对场地的使用权。

第8.02条合营公司承担场地的开发费,即取得场地的占地所发生的费用(劳动力安置,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新菜田开发费、拆迁费等)以及接通公用设施的费用。甲方和乙方估计总的开发费为人民币 元左右。

第8.03条合营公司应委托一个合适的机构负责安排和办好所有有关劳动力安置、土地补偿、青苗补偿、新菜田开发及拆迁等事宜。委托该机构在六个月内完成这些事宜。

第九章产品销售

第9.01条合营公司应负责在国内销售其产品,并委托甲方作为甲方已有的客户的销售代理人。由甲方代销的条款和条件应在合营公司与甲方签证的销售代理合同中给予规定,或应包括下列原则:

1.甲方应是合营公司产品在国内销售给甲方已有客户的销售代理人。

2.产品的宣传和广告工作应由合营公司进行。

3.产品的销售价格应由合营公司决定并且能够使产品在国内市场具有竞争力。

4.甲方应享有销售佣金,该佣金占净销售额的比例由合营公司和甲方协议决定。

第9.02条计划由合营公司出口的乙方的a类、b类和部分d类产品以及合营公司开发并由董事会决定由乙方在国外销售的d类产品,由乙方在中国境外包销。由乙方包销的条款和条件应在合营公司与乙方签订的包销合同中给予规定,并应包括下列原则:

1.乙方应为独家的出口产品包销商。

2.乙方应以出厂价fob北京的条件,从合营公司购买出口产品,该价格应能使乙方按照国际市场有竞争力的价格转售出口产品。乙方应定期地向合营公司提供有关在中国境外销售的市场资料。

3.合营公司应负责为该出口产品取得出口许可证,乙方应负责在出口产品销售的国家和地区取得销售许可。

第9.03条由合营公司开发的d类产品亦可由合营公司直接出口。

第9.04条合营公司应进行市场调查,以使决定当地市场条件和了解为国内市场服务的最佳途径和方法,据此,合营公司应在晚些时候运用该市场调查资料建立其自己的销售组织。

第十章设备、辅料、包装材料的购置

第10.01条董事会已经做出有关合营公司生产产品的最终决策之后,应根据乙方推荐购置机器设备。乙方应提供机器设备的型号、规格和供应者。为了确保工厂设施的经营根据“gmp”和乙方的规格,合营公司应从乙方推荐的可靠性、信誉好的供应者购置机器设备。乙方应协助合营公司从海外定购机器设备。

第10.02条关于购买零件、分析测定仪器、机械设备、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等,如果能符合规格、保证要求、与其他部件配套,可靠的并在其他方面如服务、维修、维护及改进的服务和质量符合要求,可以对在中国购买给予优先考虑。

第10.03条在符合乙方质量规格和质量控制条件下,合营公司可以从中国或外国的来源购买辅料和包装材料。

第十一章原料药的供应

第11.01条为a类产品的生产和合营公司开发的d类产品所要求的原料药和物质应在中国购买。

第11.02条为获得技术转让合同的技术目标以及维持最高的生产标准。合营公司应从乙方购买所有其需要的原料药,以生产b类、c类和部分d类产品。

第11.03条乙方应向合营公司按乙方同合营公司签订的供应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供应第11.02条提到的原料药,该供应合同应包括下列原则:

1.乙方对原料药的报价不应高于乙方向其子公司的并不时修改的报价的平均价格,其价格条件应是cif。

2.向合营公司供应的原料药应符合乙方的标准规格。

3.所有原料需求的预测、订货和支持应根据供应合同的规定。

4.合营公司同意它应仅从乙方或其子公司购买所有它所需要的原料药。

5.合营公司应用双方同意的自由兑换的货币为该原料药支付。

6.合营公司应负责为该原料药获得必要的进口许可和政府批准,并应负责为该进口支付的任何关税和税款。

第十二章工厂设施的设计准备和建筑

第12.01条1.为确保合营公司将拥有和经营一个有先进的设计特点的现代化的药品(生产)工厂设施以便遵循“gmp”和 方规格,并符合中国政府有关设计的规范要求, 方应为该工厂设施准备设计。

合营公司与 方应根据本合同附件“设计协议”的形式及条款和条件签订设计合同。 方与一个 设计院合作来完成该项设计工作。合营公司将与 设计院签订一个设计合同,明确规定设计分工、协作、责任和报酬。 方积极地参加该设计合同的谈判。

2. 方应通过准备工厂的初步设计和实施设计(护大初步设计),指导并监督 设计院的设计是否符合 方的设计规格。 方对该项设计工作负有全面的责任。需要 方确认的设计和图纸,应由合营公司负责安排译成 文。

3.上述第2款中所述的 方的设计工作和服务,连同 方由于设计工作需要派专家/技师来往 的飞机票费(飞机票最多应不超过 人次),应根据第5.04条作为 方对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其作价为 美元。合营公司应支付该专家/技师的食宿费(每次不超过两周,最多 人次)。合营公司应负责支付 设计院的设计费。

第12.02条本合同批准日后的一个月内,合营公司应建立一个建设和筹备办公室(筹备办公室)。董事会应委托该筹备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筹备办公室应在合营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领导下工作。

第12.03条筹备办公室的一般责任为:

1.在本合同批准日后三个月内,准备总设计费的预算。为了便于主管部门对设计的审批协助 方工作。

2.根据设计与工厂建筑的总承包商就建筑合同(“建筑合同”)进行谈判。

3.组织购置和检验工厂的建筑所要求的设备和材料,并在 码头办理所有进口手续和海关申报。

4.组织所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英对照版篇三

1.1 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是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并在法律上获准从事经济活动的,其总公司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省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是遵照_______国法律成立的,其总公司设在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1.2 甲方和乙方(以下简称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及其有关法律的规定,共同成立一个合资公司。双方同意抱着诚挚的态度遵守本合同。

第二条 合资企业名称和地址

2.1 合资公司的中文全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合资公司的英文全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 总公司和注册的地点设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公司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3.1 公司以公正及合法的平等互利的商业原则为基础进行经营,并以销售其产品和提供服务而获得公司满意的利润为指标。

3.2 公司应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取得经济效益,并根据国际商业贸易实务惯例,使公司的效率、产量、价格、及交货时间方面应具有竞争能力。

3.3 公司生产的_________产品并提供服务,面向中国国内市场和指定范围的国际市场及有关的公司和企业销售并履行公司确定的有关业务。

3.4 设立服务公司,经营公司所需的多项生活服务业务。

第四条 注册资本与资金

4.1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对公司的责任以双方确认的投资额为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大写:__________美元),甲方和乙方各出资50%计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美元),双方将按上述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和风险。

4.2 上述的资金应以双方同意的现金,实物和技术投入。全部投资在公司成立(获得营业执照签发日)_________年内完成。第一次投资(甲乙方各投资_________美元)在合资公司成立后1个月内完成,其余部份投资的时间,根据实际的需要,由董事会决定。

4.3 公司不发行股票。双方在各自交纳其投资额后,应由一个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证书,由公司据此发出由正、副董事长签署的投资证明书,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公司的名称;公司成立的年、月、日;合资双方的名称和投资数额,投入资本的年、月、日,发给投资证书的年、月、日。投资证明书是非流通性的证据。双方确认的注册资本总额在合同期内不得减少。

4.4 资金。除注册资本外,若公司需补充资金,经董事会决定,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贷款办法,通过中国银行以合适的方式在中国筹集,或直接向其他外国银行申请贷款。

4.5 双方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投资细节由公司的董事会确定。

第五条 董事会及组织机构

5.1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由六(6)名成员组成,甲、乙方各占三(3)名。董事人选由甲、乙方各自委派或调换。董事长由甲方委派的董事中指定一人担任,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的董事中指定一人担任。董事任期四(4)年,经各方继续委任可以连任。

5.2 董事会决策一切问题需经六分之四(4/6)的董事(4名董事)表决通过。董事未能出席董事会可出具其签署正式的委任书与出席的董事一起投票。当处理有关双方权益的事项时,董事会应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决定。

5.3 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定于6月和12月),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须在开会前二十(20)天发出通知书。必要时,经一方全体董事要求,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协商后,可召开特别会议。会议记录采用中文和英文书写,记录归档保存。董事长不在时,由副董事长代行其职责。会议一般应在中国境内召开。在尚未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下,经全体董事签字的决议书与董事会会议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5.4 需经董事会一致通过的事项包括:

(1)公司章程的修改;

(2)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与转让;

(3)公司期限的延长、终止、解散和其清算及结业工作;

(4)公司的发展规则和贷款计划;

(5)公司的工作计划,生产经营方案;

(6)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与年度会计报表;

(7)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公司发展基金的提取方案和年利润分配方案;

(9)公司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

(10)公司的组织机构、人员编制、职工工资、奖励、福利等实施办法;

(11)公司的人员培训计划;

(12)其他有关双方权益的重大问题。

5.5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应根据本合同和董事会的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如总经理不在时,则由副总经理代行其职责。各部门的设立、组织、职责和人事安排,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根据董事会所决定的原则来制定,并由董事会批准。

5.6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加其他的经济组织与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若正、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贪污,或严重地失职,董事会有权随时予以辞退。

第六条 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6.1 甲方和乙方,应尽力以最有效和最经济的办法实现公司的经营宗旨和目标并在现行法律和允许的营业范围内双方选派有资格、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公司勤勉地进行营业。

6.2 甲方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公司办理下列事宜:

(1)协助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2)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协助公司申请获得可能范围内的税收减免待遇;

(5)协助公司安排工作人员的办公、住宿、膳食、交通、医疗等事项;

(6)协助公司聘请中国籍职员、工程师、技术人员、工人和翻译人员;

(7)协助公司向中国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的银行申请开立外币和人民币帐户;

(8)协助公司联系在中国境内的物资运输、进出口报关等手续;

(9)甲方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公司的请求对其他需办的事情应予以协助。

6.3 乙方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公司办理下列事宜:

(4)协助公司收集与公司业务有关的、适用的技术、工艺、经济信息及法律资料。

第七条 筹建工作

7.1 董事会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十(60)天内委派筹建小组(以下简称筹建组)。筹建组工作计划由董事会决定,筹建组由四(4)名组员组成,由各方提两名组员,包括一名组长及一名副组长。董事会应指派由双方提名的组员,并从提名组员中选出组长和副组长,但董事会有权随时解任任何组员。任一方提名的组员被解任时,该方应提名一位接任人选,该名参与筹建组的接任人选需经董事会批准。

7.2 新厂房的建筑,筹建小组按第6.2.款规定负责联系建筑设计的批准,监督设备及材料采购,制订建筑工程时间表,提供技术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进度,妥善保管其报告、图纸、档案及其他资料。筹建小组在日常工作方面积极合作,并在新厂房建筑期间至少每星期开会一次,商讨建筑工程进度和质量,此会议应做记录并由组长和副组长签署。

7.3 至少有三(3)名筹建小组组员(包括组长)予以建议时,总经理方可代表公司与承建企业签订建筑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每份建筑合同规定的工程应在中国有关单位允许承建该工程范围之内。一切工作应按照合同内载明的时间表执行。全部建筑及有关成本费不得超出该合同内载明的数额。

第八条 利润分配及税务

8.1 每个财政年度终结后应尽快把公司的纯利按照甲方和乙方对公司注册资本投资的数额比例分配给各方。为了达到本款8.1.的目的,“纯利润”表示从毛利中扣除下列各项费用后余下的数额:

(2)按照中国有关的法律条例规定及由董事会设立的储备基金的数额;

(3)按照董事会设立为发展和扩充公司的再投资所需基金数额;

(4)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款规定或由董事会设立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的专项资金数额。

8.2 按照_________________,公司应缴的最高所得税率为百分之十五(15%)。对于技术比较先进,规模较大的企业,给予减税20%至50%或免税1年至3年的优惠。公司在甲方的协助下按照中国法律及条例申请获得减免税待遇。

8.3 公司的中国、华侨、港澳及外籍人员应按照中国税法及条例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公司的权利和劳动工资

9.1 按照___________公司有权利:

(1)可以独立经营自己的企业,可以雇用外籍人员担任技术和管理工作;

9.2 视公司经营的需要,自行确定采用计件或计时、计日、计月工资制;

9.4 公司因故中途停业,经向有关部门申报理由,办理清债手续,其资产可转让,资金可汇出。

第十条 会计与审计

10.1 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中外合资企业财会统一条例建立会计制度。

10.2 公司应在财务年度内,每季终结十(10)天内编制季度财务报表,并将该财务报表的副本分送甲、乙方及各董事。财务报表应包括该会计期间终结时有关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并以中英文编制。由公司主管财务的职员签署是真实正确无误的。

10.3 公司应在财务年度终结后三十(30)天内编制年度财务报表,并将财务报表的副本分送甲、乙方及各董事。年度财务报表包含截止该财务年度终结时有关资产负债表及损益报表。财务报表应以中英文编制并由董事会委托的经中国政府注册的一家会计事务所予以审计并证明是真实、正确无误的。

10.4 甲方和乙方有权随时在公司每个财务年度终结后一(1)个月内自费派审计师审查公司的经营帐目及记录。

第十一条 协议的生效和合资期限

11.1 本合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司收到批准书后的1个月内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主管审批部门批准之日,即为本合同生效之日。本合同生效日以前双方所签署的一切意向书与其他文件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失效。

11.2 本合同有效期限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公司的合资期限为十(10)年。若公司业务有发展,注册资本需增多,则合资期限可延长。延长期限届时将另行商定。

11.3 当期限届满前六(6)个月,双方同意终止合同之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合资公司的期限可继续作每次为期五(5)年的延长。

11.4 若因任何原因或任何一方造成终止合同,均需报原合同批准之机构批准。

第十二条 转让

12.1 公司的任何一方未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及中国主管审批部门的批准,不得向第三者转让、抵押、出售或其他方式处置其全部或部分股份。若一方要转让股份,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的一方希望转让其在公司的全部或部份股份时,公司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4)公司营业,不得使公司的工作受到妨碍或组织机构受到影响;在批准转让后,公司应在三十(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终止和清算

13.1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任一方可发出终止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至少应在合同终止前的六十(60)天内发出:

(1)在一方自愿或非自愿宣布破产、清盘或解散;

(3)在双方严格遵守条文后,仍然违反政府现行的法律、法令或条例,使公司无法继续营业。

13.2 本合同提前终止或终止后,公司对其资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算。在清算时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按合同规定执行。

13.3 当公司期满或合同终止,宣告解散时董事会应制定清算的程序和原则并确定清算委员会成员。清算委员会可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律师担任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3.4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并经有关当局批准,清算委员会可将公司以“营业中的公司”出售并签售购协议书。甲方有优先购买权。

13.5 若没有买主愿意购买“营业中的公司”,则公司的业务予以终止,清算委员会可以按分项售卖公司的资产。在这种情况下,甲方有优先购买权,乙方次之。

13.6 违约一方,必须对申请结束营业的一方因其违约事项所蒙受的财务损失担负责任。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

14.1 遵照关于申请办理《土地使用》的规定,甲方需代表公司向政府有关部门填交新厂房的用地申请书,取得规划部门的批准,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14.2 按照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公司作为技术密集的先进的项目可申请免缴土地使用费。公司亦应申请获得有关土地使用费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 保险

15 在合同期内,公司总经理与第一副总经理拟根据不同阶段不同业务共同提出公司投保的项目。在价格、服务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向中国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六条 适用的法律

16.1 公司的建立、经营、管理、税务、进出口物资、劳动管理、土地使用、人员出入境及其他活动应遵守经颁布的广东省经济特区内的有关法律、规章及条例。在此法律、规章及条例中尚无规定时,合资公司应遵守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规章及条例。公司亦应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16.2 公司的财产、权利和乙方的投资、利润分成,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应得的数额及乙方的一切合法权益,应受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广东省经济特区的法律、法令、规章及条例的保护。

第十七条 争执的解决和仲裁

17.1 在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执,首先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7.2 由于本合同引起甲方与乙方之间的任何争执,首先应由董事会以互相信任的精神协商解决。若于三十(30)天内未能解决时,甲方和乙方可选择第三方进行调解。

17.3 若调解于三十(30)天内不能解决时,其争执应由仲裁作最终裁决。仲裁小组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甲方指派一名,乙方指派一名,第三名仲裁员由甲、乙方指派的两名仲裁员共同商定。若被指派的两名仲裁员,意见分歧,则第三名仲裁员应由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指派,并任仲裁小组主席,仲裁地点在瑞典斯德哥尔摩。

17.4 仲裁的裁定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或由仲裁机构裁定。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18.1 双方遇有无法控制的事件或情况,应视为不可抗力事件,但不仅限于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爆炸、战争、叛乱、暴动、传染病及瘟疫。若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应把本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的时间延长,延长的时间应与遭受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误的时间相等。

18.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任何一方应立即以电报或电传把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通知另一方,并随后于十四(14)天内用航空挂号信经政府有关当局或部门确认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书寄给另一方。若因遭受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超过九十(90)天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为仍继续执行协议或提前终止协议。

第十九条 合同文字和语言

19.1 本合同包括主件和附件,其附件和主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附件条款与合同主件的相应条款发生矛盾时,应以合同主件为准。

19.2 本合同修订须经双方讨论通过,形成正式文件。经主管部门审批,审批后的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9.3 本合同内书写的标题,仅为醒目所列,不影响条款的意义和解释。

19.4 本合同及附件用中文、英文书写,而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5 公司全部重要文件,一律用中、英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6 双方同意以汉语和英语为工作语言。

第二十条 文本

本合同的中文本、英文原本一式肆份,每种文本双方各执两份。

第二十一条 其他

21.1 本合同生效日起,双方以前签订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即告作废。

21.2 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文件的任何条款除对适用法律有违背的,不合法的或不可强行的条款外,余下的、凡有效的、合法的,可强制执行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应予以执行,不得受到影响或削弱。

21.3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之代表于首页写明的日期签订,特此证明。

第二十二条 通知

22.1 公司双方的任一方向对方递送通知文件(包括电传、电报、信件等),按下列地址发出,在收到之日起被认为已送达:

22.2 本公司生效期间,双方有权随时更改各自地址,但更改时应提前一(1)个月以书面通知对方。

备注

建立中外合资企业须遵照中国有关法律,按主管部门及审批部门批准的双方签订的契约予以办理商业登记手续。合资企业是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合资双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关于合资期限、经营自主权、税务优惠等必须在契约中明确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英对照版篇四

甲方:中国 公司。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

乙方:国 公司。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

第一条 合营公司的名称: 。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 。

第二条 合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营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营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 合营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合营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五条 合营公司的宗旨:。

第六条 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 。

第七条 合营公司的生产规模: 。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八条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万美元。

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万美元。

(注: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也可为 人民币或其它可自由兑换币种,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第九条 甲、乙方出资如下: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 。

其中货币 万美元

实物 万美元

土地使用权 万美元

知识产权万美元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 。

其中货币 万美元

实物 万美元

知识产权万美元

(注:投资方为两个以上的应顺序填写,其中外方应以可自由兑换币种现汇出资;若注册资本币种为外币的,中方投资可表述为等值于若干外币的人民币。)

第十条 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分 期缴付。第一期在三个月内缴付,不少于注册资本的15 %。其余注册资本应在 月内缴付。(注:其余注册资本最迟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缴付)

(注:投资者可自行约定出资的期限,但应符合《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的,向登记机关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投资者应缴付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可在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第十一条 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合营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第十二条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方转让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调整,应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四条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十五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 名。董事长一名,由_____方委派,副董事长____名,分别由_______方委派。董事任期为年,经委派可以连任。合营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注:董事任期三年以下,由投资者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

下列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修改合营公司合同;

2、解散合营公司;

3、调整合营公司注册资本;

4、一方或数方转让其在合营公司的股权;

5、合营公司的合并、分立;

(注: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营公司。

第十八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第二十条 各方有义务确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

第五章监事会(监事)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人,由 产生。(注:由投资者自行确定——共同选举或各投资方委派)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与职工代表的比例为: 。(注:由投资者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投资者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合营公司财务;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其他职权。(注:由投资者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注: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投资者自行确定)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 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注:可根据该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 合营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人,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必要时经总经理或董事会授权,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 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以兼任合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三十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合营公司的商业竞争活动。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七章 税务、外汇管理、财务与会计

第三十一条 合营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税务、外汇事宜,制定财务与会计制度,并依法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章 利润分配

第三十二条 合营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确定。

第三十三条 合营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按照合营各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章 职工

第三十四条 合营公司职工的招聘、解聘、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办理。

第十章工会组织

第三十五条 合营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三十六条 合营公司每月按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一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三十七条 合营公司的经营期限为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合营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长经营期限,应当在距期限届满六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各方签署的书面申请和合营公司董事会决议,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 合营各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营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营。

合营公司提前终止合营,需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并由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任一合营方有权依法申请终止合营。(注: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规定。)

第四十一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时,合营公司董事会应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对合营公司进行清算。

第四十二条 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营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三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合营公司起诉和应诉。

第四十四条 合营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结束后,合营公司应向原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四十六条 合营公司解散后,其各项账册及文件应当由原中国合营者保存。

第十二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的法律。合营各方如在解释或履行合营公司合同时发生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如经过协商或调解无效,则提请仲裁(或司法解决)。合营各方同意在 仲裁委员会仲裁,按该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

第四十八条 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营各方应继续履行合营合同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的修改需经合营各方同意并签署书面协议,且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

第五十条 本合同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

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用中文和 文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二条本合同规定若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不符的,均以后者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于 年 月日,由合营各方(或授权代表)在中国签署。

合营各方签字(中方需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英对照版篇五

1)总则

2)合营各方及合资经营公司

3)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4)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及规模

5)合营公司经营场所

6)合营双方的责任

7)技术转让与保密

8)技术成果、专有技术及专利管理

9)合营公司的采购与销售

10)董事会

11)经营管理机构

12)劳动管理

13)财务和利润分配

14)保险

15)特别约定

16)争议的解决

17)合同文字

18)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第一章总则

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国政府的其他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法律),通过诚挚友好的协商,一致同意共同投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建立合资经营企业《》(英文名称:《》简称(),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双方于___年___月___日在中国_____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二章合营各方及合资经营公司

第一条本合同各方的法定地址及法定代表:

甲方:_____

法定地址:_____

法定代表:_____职务:_____

国籍:_____

法定地址:_____

法定代表:_____职务:_____

国籍:_____

乙方:_____

法定地址:_____

法定代表:_____

职务:_____

国籍:_____

第二条合资经营公司的名称为《》。英文名称《》。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___

第三条合营公司的经营目的是加强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采用先进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_____地区的计算机用户提供优质的技术和教育服务,提供国际市场信息和提供咨询服务,并使投资各方获得应有的利润。

第四条合营公司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合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保护。合营公司还应遵守本合同及章程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合营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甲、乙方仅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对合营公司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风险及亏损。

第六条合营公司自成立日起合营期限为_____年。成立日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并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批准,合营公司的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双方至迟于合营期满之日前六个月达成延长合营期限的协议。

第七条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第三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八条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_____美元。

第九条甲、乙双方的出资额共为_____美元,以此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

甲、乙双方按下列比例出资:

甲方:

_____占注册资本的_____%

_____占注册资本的_____%

出资方式:

折合_____美元的人民币现金。人民币一美元的比价按交付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售出牌价计算。

乙方:

_____,占注册资本的_____%

出资方式:

现金_____美元,其中包括合营公司经营所必需用的部分设备等。

第十条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由甲、乙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二期缴付。第一期共缴付_____美元,双方各缴付_____万美元。并应在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_____天内付清。第二期出资的缴付时间由合营公司董事会决定。

第十一条合营公司的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或中国银行同意的其他银行。甲、乙方投资中的外汇和合营公司的外汇收入均应以外汇存入开户银行。只有当董事会决定的将外汇(全部或部分)兑换成人民币以支付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开支时,才能将外汇存款兑现为人民币。

第十二条任何一方如不能按规定时间缴纳全部或部分出资,则出资不足部分按年(365天)息_____%向合营公司支付利息,按日计算,每月缴付一次。人民币一美元比价按滞交期间的最高比价计算。

第十三条投资双方缴付出资额之后,应由合营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并开具验资报告,向投资双方发给出资证明书,并向中国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甲、乙任何一方如何向第三方转让或出售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另一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任何一方均不能无理由地不同意另一方所要求的转让。

第四章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及规模

第十五条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_____地区的计算机用户和未来的用户提供下列服务:

(1)计算机硬件的安装/拆除和软件的安装

(2)改进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技术性能

(3)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维修、保修

(4)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翻新、改装

(5)计算机和外部设备的技术性能鉴定

(6)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技术的技术咨询服务

(7)计算机系统的现场规划

(8)供应计算机备件、备机

(9)大专水平的计算机硬件和软件职业技术教育

(10)国际市场计算机价格的咨询服务

(11)代理_____公司在中国和_____地区的销售服务

(12)来料加工性质的技术劳务和高级技术劳务出口

(13)开发计算机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

第十六条合营公司的发展:

第一阶段:主要为中国境内的计算机用户和未来用户提供服务

第二阶段:建立大专水平的计算机技术职业教育机构

第三阶段:建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

第四阶段:为中国境外_____地区提供服务

第五章合营公司经营场所

第十七条合营公司设立在中国_____,所需的生产、经营、教育、办公等场所由甲方以优惠条件提供,合营公司按月缴付租赁费。合营公司与甲方签订租赁合同。上述场所也可以由合营公司自建,甲方以能争取的优惠条件提供需用土地及水、电等设施。

第十八条合营公司所使用的场所发生土地使用费,按中国政府的有关规定,由合营公司承担。

第六章合营双方的责任

第十九条甲方的责任

1.办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部门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2.协助合营公司联系落实合营公司经营活动所需场所,水、电以及其他为实施本合同所必需的物资。

3.选派有相当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的经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经合营公司考试合格后参加合营公司的工作。

4.协助办理乙方派遣来合营公司工作人员的入境签证等手续。并提供工作和生活设施的方便。

5.协助合营公司对合营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中国进行的培训工作,培训费用由合营公司支付,甲方提供优惠条件。

6.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购置或租赁设备、材料、办公用品、通讯设施、交通工具、燃料及运输设施等。

7.向合营公司提供中国国内市场信息,并协助合营公司开辟中国国内市场的代理销售渠道。

8.协助合营公司办理取得按本合同规定进行业务活动所需要的外汇的手续。

9.协助合营公司办理可能的减税、退税和免税的手续。

10.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十条乙方的责任:

1.根据合营公司的委托协助合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寻找计算机用户。在转售过程中所取得的利润归合营公司所有,乙方只收取手续费或佣金。乙方在中国和_____地区的全部在合营公司业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应通过合营公司进行。

2.以优惠价格向合营公司提供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备件和备机;测试仪器和工具;以及软件等合营公司经营所需要的其他产品。

3.根据合营公司的要求,乙方应选派优秀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参加合营公司的管理和在中国或_____地区参加计算机硬件的安装、维修和开发软件等技术工作或进行技术指导。合营公司向乙方付费并承担上述人员的日常开支。

4.协助合营公司办理合营公司人员赴_____时的入境签证等手续,并提供工作、学习和生活设施的方便。

5.根据合营公司要求的培训计划接受合营公司选派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到在乙方的设备上和学校内进行培训。经过培训之后能够按所学内容独立工作。培训费按乙方的标准价格减半。合营公司支付培训费及受训人员的旅费和生活费。

6.为合营公司提供计算机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销售或进行服务的_____国政府许可证。向合营公司提供计算机及其系统的安装、管理、维修、翻新等方面的专有技术。

7.定期向合营公司提供国际市场信息,并协助合营公司进行来料加工性质的技术劳务和高级技术劳务出口。

8.尽最大努力帮助合营公司的代理销售计算机硬件及软件的服务,并向合营公司缴付代销佣金。

9.负责办理合营公司委托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七章技术转让与保密

第二十一条合营公司可以与甲方或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签订技术转让协议,以取得为达到本合同规定的经营目的、经营范围及规模所需要的先进技术、专利和专有技术(know-how),甲方或乙方与合营公司之间的技术转让均采取优惠条件。

第二十二条合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获得的发明或专利权或专有技术属合营公司所有,有关的全部资料由合营公司独立保存。

第二十三条合营公司通过技术转让协议所取得的专业权或专有技术的保密按双方签订的有关转让协议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非经合营公司批准,合营的任何一方均不得使用合营公司拥有的技术知识。合营的任何一方要使用合营公司的技术知识时,须与合营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协议并履行协议规定的保密条款,合营公司按优惠价格收取技术转让费。

第二十五条合营双方要求各自选派到合营公司工作的人员履行对技术知识的保密职责。

第八章技术成果、专有技术及专利管理

第二十六条由合营公司的雇员、转包者、代理人在为合营公司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发明,软件或者专有技术的发明或改进,所属权均归合营公司所有。与此有关发明的专利申请以合营公司的名义进行。

第九章合营公司的采购与销售

第二十七条合营公司所需原材料、设备、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的备件、备机应优先在中国购买。合营公司在中国境内的采购争取与中国其他单位享有同等价格,并且以人民币支付。如果在中国市场采购的物品不能满足合营公司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价格、数量、质量、性能和可使用性),合营公司将以优惠价格从乙方采购。但若乙方价格高于国际市场价格,合营公司可以自行在国际市场采购。若准备在国际市场采购,合营公司将通知乙方价格和条件。

第二十八条合营公司备件库中的备件和任何计算机设备、软件、专用工具以及其他产品的销售和计算机服务、培训可以由合营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或_____国家进行,也可以委托合营的双方或第三方代理。这种活动除应遵守中国政府的有关法律和法令外,还应参照_____国政府有关规定。这些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在有竞争力的条件下,应保证合营公司的经营获利。不在中国境内生产的或者不是由合营公司分支机构生产的计算机硬件、软件的销售,合营公司将以乙方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有关协议应当在乙方和客户之间签署。但合营公司的再出售和再出口除外。

合营公司将获得一定比例的硬件代理销售佣金。只有当乙方收到可立即使用的客户付款之后,才付给合营公司这种佣金,佣金将以乙方收到的同样的付款形式付给合营公司。

第十章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合营公司登记注册之日为合营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日。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

第三十条董事会由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名。董事长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董事会的任期_____年,董事会的成员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董事长是合营公司法定代表。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临时授权副董事长为代表。

第三十二条董事可委派另外一人在开董事会时作为他(她)的全权代表人行使其权利。出现此情况时应将全权代理委托书交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决定以出席会议的董事或其全权代表人的多数票通过,但重大事宜必须经全体董事或其全权代理人同意方能通过,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章程条款的修订

2.异常情况的处置,包括异常情况的建立、撤销和延期

3.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转让

4.双方其余各期出资额投入日期

5.经营范围的任何改变

6.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7.利润分配方案

8.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独立审计师的聘请和解聘

9.预算的决定或决算的批准

10.价格和销售条件的决定

11.超过_____美元的合同的签订

12.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建立或撤销

13.每季度借款超过_____美元或每年借款超过_____美元

第十一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五条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人,由甲乙双方共同推荐。这一任总经理由_____方推荐。第一任副总经理由_____方推荐。经营管理机构应包括总会计师一人。上述人员由董事会聘请,任期四年。经董事会批准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可以设若干部门经理,分别负责合营公司各部门的工作,办理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交办的事项,并对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负责。

第三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的,不能或不愿履行其职责的,或无能力成功地经营合营公司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撤换。

第十二章劳动管理

第三十八条合营公司招聘职工,须经合营公司考试合格后录用。在合同的头_____年,人员的选择、考试和录用应由合营公司和甲、乙双方联合进行。

第三十九条合营公司职工的招聘、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纪律等事宜,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经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营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加以规定。

第四十条甲、乙双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请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章财务和利润分配

第四十一条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外汇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规办理。但是为使合营公司的经营有足够的外汇,应当做出安排。

第四十二条合营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一切凭证、簿记、收支单据、帐册、统计报表均同时使用中、英两种文字。合营公司的人民币收支和美元收支分别记帐以人民币为统一记帐核算单位。

第四十三条合营公司的会计制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十四条合营公司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公司所得税后,扣除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之后为合营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可分配利润按双方投资比例分配。上述三项基金的比例由董事会视合营公司经营情况决定,其中储备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扣除的比例应超过毛利的_____%,且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及法令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合营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根据各方投资比例分配,_____方优先取得外汇。分配后由合营公司立即汇至各方的开户银行。合营公司将在_____方协助下采用来料加工,加工费的方式解决_____方所分得利润中的人民币部分。

第四十六条合营公司有关的税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税法办理。合营公司将尽量取得减、免税的优惠,即: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合营公司在获利经营的头_____年免缴所得税,并且在此后_____年减免所得税_____%。合营公司还将申请在允许的最长时期享受各种减、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四十七条合营公司的财务审计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审计师审查、稽查合营公司的一切凭证、簿记、收支单据、帐册、统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并将结果报告董事会和总经理。如果甲方或乙方欲聘请他们自己选择的其他审计师对年度财务进行审查时,他有权进行这种审查,而且合营公司将予以充分的合作,所聘请的其他审计师的费用由聘方承担。但是任何这种额外审计的内部费用应由合营公司承担。

第十四章保险

第四十八条合营公司的一切保险均在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险值、保险期限由董事会讨论决定。保险费由合营公司缴付。

第四十九条合营公司的保险如在任何中国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之外时,可以由双方同意的在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险别、险值、保险期限由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章特别约定

第五十条如果由于中国或_____国政府有关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变化,致使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执行受阻甚至无法执行时,有关一方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并立即转交上述的有关文件。

第五十一条上述第五十条情况发生时,双方应迅速通过谈判对本合同作出相应的修改,以使投资双方不致因此而受损失。如果一方不同意作出上述变动,另一方有权根据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中止本合同,但应提前_____天书面通知对方。

第五十三条由于发生不可抗拒事故致使合营公司无法经营,或者由于合营公司连年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并报原批准本合同的主管机构批准,可以提前解散合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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