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法的认识 民法调整对象的认识与研究论文(汇总5篇)

对民法的认识 民法调整对象的认识与研究论文(汇总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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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29 01:44:31

上传者:FS文字使者 对民法的认识 民法调整对象的认识与研究论文(汇总5篇)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对民法的认识篇一

一、本体论前提预设

本土心理学就处在把人与社会文化产物联系起来的那座桥上,从这个观点来看,本土心理学也指现存的、不具实证科学特征的心理学。

二、可证实研究方式

实证主义是19世纪中叶法国哲学家孔德首创的一种科学哲学。孔德始终倡导“以被观察到的事实为基础”的实证精神。实在、确定和实证是实证精神的要素。实证主义能够向人们提供精确和有用的知识,是一种超出了任何神学和形而上学的新理论。自从近代孔德提出证实原则以来,在马赫主义批判基础上,做了一定的改动,直到卡尔纳普之集才终于基本完善,如今都是以它作为判别科学的重要准则和尺度,也成为当今心理科学丈量的标尺。人的心理行为活动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非实证性。然而很长时间以来心理学研究却长期以来被实证标准所垄断,非实证性的心理学研究地位问题经常受到人们的怀疑与批评。近些年来受科学哲学中后实证主义思潮的影响,西方一些心理学家开始反思与质疑实证研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认为实证研究标准作为科学的一种标志已经证明并不成功,心理学研究需要从这种根深蒂固的实证主义传统中解放出来。科学心理学研究对于心理学的发展有着巨大的帮助,但是它把心理现象限制在了经验范畴之内,然而就是该原则将无法考察、检验的心理的特殊之外,将情感、智慧、善良、爱等理性元素阻挡在探索视野以外了。

三、实验方法技术支持

要想使心理学理论具有科学的性质,那么采用科学的试验方法是完善心理学理论必不可少的条件。只有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才能使得探索过程与结论更具真实性与说服力。西方心理学理论的建立是以科学的理论基础为先决条件,秉承以客观事实来说服他人,运用自然科学的分析方法,来建立完善心理学理论这一体系。在西方,一个严谨的科学家在发表进行心理学研究的`过程中,最为注重的就是使用的探索方式是否先进可靠,探索之前力气能有一个完善的试验进行流程,以及对探索结果始终保持客观怀疑的态度。他们在进行探索的过程中首先确立的是试验的方式,然后再寻找能够满足试验方法的探索人物。如果探索的人物与试验的方法不具针对性,那么这样的探索人物是不会进行的。心理学的各个流派,在进行探索的过程都是采用的这样一种模式,都已结果客观事实为探索过程的唯一准则。受到试验手段的限制,心理学理论的完善在很大的程度上依赖于在进行探索的过程中能否找到合适的探索对象,客观事实的探索准则给心理学理论的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为后来的学者在进行先辈结果研究时带来了可验证性。科学心理学主要采取以下实验方法:(1)观察法:在自然情景(观察者不知道)中对人的行为进行有目的的有计划的系统观察和记录,然后对所做记录进行分析,发现心理活动变化和发展的规律的方法.优点:保持资料的客观性和真实性。(2)测验法:使用量表为工具,对个体的心理特征进行间接了解,并做出量化结论的研究方法。(3)实验法:在控制条件下对某种行为或心理现象进行观察的方法称为实验法。变量控制,自变量:实验者控制的刺激条件或实验条件。因变量(反应变量):实验者所要测定和研究的行为和心理活动。是实验者要研究的真正对象。控制变量:实验中除自变量外其他可能影响实验结果的变量。两种场景下的实验:自然实验:现场实验,在实际生活中,由实验者创设或改变某些条件,以引起被试某些心理活动进行研究的方法。实验室实验法:在实验条件严格控制下,借助专门的实验设备,引起和记录被试的心理现象。有局限性。(4)调查法:就某一问题要求被调查者回答自己的想法或做法,以此分析,推测群体的态度和心理特征的研究方法。分问卷法和谈话法。

四、绝对分离主客体关系

采用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在这一过程中探索的主体是人,而探索的目标则是物。物的特性是自然存在的,然而人对物的研究往往都是停留在物的表象,很难对其内在的性质进行周密的探索,这样不能形成探索过程人与物的统一,使得探索过程不能真正地具有客观性和说服力。这种探索方式就是笛卡尔在探索过程中提出的“镜像隐喻”。笛卡尔认为可以将人类的内心看作是一面镜子。人们感知这个世界主要的方式便是依赖于这面镜子。笛卡尔的“镜像隐喻”理论基础认为人通过镜像感知这个世界,并且认为人才是世界的主体。人们在感知世界的同时一直都是作为世界的主体存在的,人控制感自身感知的世界。就以这一理论来看,人类本身与世界是两个独立的点,这中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在心里学探索过程中,采用自然科学的研究方式,探索人员要尝试着与被研究的主体分离开来,探索人员要时刻提醒自己处在一个客观事实的探索者位置。传统意义上的心理学探索方式主要依靠探索人员内的自我反省,变成了现在的通过科学的研究方式进行验证;探索的主体有探索者针对自身的探索变成了对客观事物进行探索;探索者与他们探索的事物构成一个分隔的主体,保证了心理学理论完善过程的客观性与说服力。由上述提到的内容可以看出,心理学探索过程中将探索方法的确立摆在探索过程的第一步,将探索者与探索的对象进行分离,对于保证心理学理论完善过成的真实性与客观性具有重要意义,这一创举也为完善心理学理论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五、结语

心理学研究对象的扩展性探索,关涉到心理科学的发展方向、科学观、理论和方法论的建构。社会建构论立场的心理学方法论将心理视为语言的社会建构,语言的建构使心理学从实证主义范式向建构主义范式转换、个体主义向集体主义转换、价值无涉向价值涉入转换、主客二分思维向主客超越转换。对心理学研究对象的解构与重构,也使社会建构论立场的心理学有可能消解科学主义心理学和人文主义心理学的矛盾和对立。

作者:肖冬梅单位:辽宁政法职业学院

对民法的认识篇二

今天把一些读书笔记技巧整理成文,供需要的大小朋友们参考。,快来学习吧。

初识读书笔记

1

什么是读书笔记

读书笔记,是指人们在阅读书籍或文章时,遇到值得记录的东西和自己的心得、体会,随时随地把它写下来的一种文体。

古人有条著名的读书治学经验,叫做读书要做到:眼到、口到、心到、手到。这“手到”就是读书笔记。对于小学生来说,读书笔记是强化记忆,加深文章理解的习作练笔。

2

为什么要写读书笔记

读书笔记指读书时为了把自己的读书心得记录下来或为了把文中的精彩部分整理出来而做的笔记。在读书时,写读书笔记是训练阅读的好方法。

记忆,对于积累知识是重要的,但是不能迷信记忆。列宁具有惊人的记忆力,他却勤动笔,写下了大量的读书笔记。

俗话说:“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所以,俄国文学家托尔斯泰要求自己:身边永远带着铅笔和笔记本,读书和谈话的时候碰到一切美妙的地方和话语都把它记下来。记下重要的知识如有不懂可以再看一下。

而小学生写读书笔记更是积累的过程,只有积累了更多的字词句,才能成就美妙的段篇章。

3

读书笔记的分类

根据所读文章种类不同,所写的读书笔记也各有不同,以下是小学生常用的几种形式:

(1)摘录式。主要是为了积累词汇、句子。可以摘录优美的词语,精彩的句子、段落、供日后熟读、背诵和运用。

(2)提纲式。以记住书的主要内容为目的。通过编写内容提纲,明确主要和次要的内容。

(3)心得式。为了记下自己感受最深的内容,记下读了什么书,书中哪些内容自己教育最深,联系实际写出自己的感受。即随感。

(4)简缩式。为了记住故事梗概、读了一篇较长文章后,可抓住主要内容,把它缩写成短文。

(5)仿写式。为了能做到学以致用,可模仿所摘录的精彩句子,段落进行仿写,达到学会运用。

当然,读书笔记的形式多种多样,还有如存疑式,评论式等等,如果有很多的心得,甚至都可以专门编写为札记、评注。而针对小学生写作水平,以上几种应该是最应该了解和掌握的。它们是读书笔记的基本。

“合抱之木生于毫末”,小朋友们只有熟练掌握以上的几种写法,才能向着更高的水平发起挑战。

如何让小学生爱上写读书笔记

让孩子爱上阅读,爱上写读书笔记。孩子在读书的过程充满趣味,充满热情。

怎样写有意义的读书笔记,家长和老师应该怎样做,才能让爱阅读的孩子学会做有意义的读书笔记,才能让爱读书的孩子学会做好读书笔记呢?今天我们从以下两个方面,共同学习做个有趣的读书笔记。

首先,从课内进行引导学生做课内读书笔记。

我们可以和孩子一起对他今天所学的课文进行一个小小的总结:这篇课文主要在讲述一件什么样的事情或者是人?你认为那一段值得好好阅读?你认为那些语句比较动人、优美?在课文中先画出来,然后和孩子一起进行分析讨论,各抒己见,把孩子的观点和家长的观点记录下来。或者让孩子自己把他心目中的想法、认为好的词句摘抄下来,加上自己的分析感受,渐渐地孩子自己就会摸索出一套自己的方法,自己在读书时总会有种感悟想写出来,由课内逐渐扩展到课外,孩子的好习惯就慢慢养成了。不过这可能需要一个过程,家长的监督和鼓励很重要,需要家长和孩子一起坚持。

其次、鼓励孩子在传统的读书笔记上创新。

孩子上了小学之后,在老师的指导下可能会接触很多不同形式的读书笔记,而常见的读书笔记的形式有:写写提纲、做摘录、仿写、写评论或者是写心得、改写、续写等。现在来看,这些读书笔记的形式都太传统,太死板,没有新意,孩子一听见写这些就会没有兴趣,这些形式现在已经不受孩子们喜欢了,即使现在有的孩子还会做读书笔记,可能也是为了完成所谓的作业而去摘录一些词语、句子,并没有多大的实际意义,看完书之后还是对书中的内容知之甚少。没有新意的读书笔记,孩子慢慢也会失去兴趣,不想再坚持下去。所以我们可以根据孩子的特点,引导他们写一写新的读书笔记。

不放尝试一下这些方法。

1、看完一本书后,可以回想一下书中的内容,你对谁有话说,就给那个人物写一封信。

2、想象自己就是书中某个人物,在这件上你会怎么去做。

3、爱绘画的孩子可以给书中的人物和内容画一张画,配上相关的文字和图形。

4、假设自己是个记者,穿越到书中,对你感兴趣的人物进行一个采访,提出问题,做出相应的回答。

运用以上的形式引导孩子做读书笔记,孩子可能会更感到有趣,因为形式多种多样,可以让孩子畅所欲言,扮演不同的角色,也可以成为书中的人物。孩子的读书兴趣、写作兴趣都会增加,这些方法也是需要慢慢训练的。综上所述,让孩子养成写读书笔记的习惯,需要家长先从孩子课内的文章进行引导训练,先学会写简单的读书笔记,然后再在课外阅读上下功夫,采取不同的形式,探索新的读书笔记方法,激发孩子写读书笔记的欲望,把孩子在阅读的道路上的成长感受以及经历记录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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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法的认识篇三

这学期刚开始接触民法,学到的关于民法的知识不是很多,自己也没有深入研究。但发现一点,就是民法与咱老百姓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是密切相关的。比如上街买菜、结婚生子、借钱还款等等。这是因为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涉及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一个企业和其它社会组织。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几乎都与民法相关联。正是因为调整着我们生活中人与人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与我们生活中的许多事相关联,想必民法内容一定繁多,事实也的确如此。所以,如何学习掌握这门烦杂的学科成了我们所担忧的。

如果说对于一个对民法有着很大很大兴趣的人来说,要学好它是没有问题的`。但是经过应试教育的洗礼后,我的对学术兴趣爱好已早不知所踪。现在还只是在为学习而学习,也许以后就转变为为工作而学习了。虽然目前对法律、对民法还没有产生兴趣爱好,也还没有很大动力研究民法。但作为一个学生,其任务就是做好本职,学好老师所教授的知识。这是最基本的一点,所以我会认真学习。

学研究能力更是低。所以该如何教育我们,是让我们死记硬背学术,还是然我们自己摸索学习呢?我觉得这两个极端都是不可取的。培养本科生特别是我们大一,首先应该培养对本专业的信仰,其次是培养能力,最后是学术。所谓信仰就是对自己所学的知识表示肯定,认为学这些是有用的,是对自己有帮助的。然后能力就是学生接受老师基于知识的能力以及自学研究收获的能力。最后通过信仰和能力的结合,通过自身的努力,带到某种学术的水平。

在我们民法课堂上,老师您的教学方式都很好。经常在课堂上让我们思考,给我们回答问题的机会,有意锻炼我们的能力。不过有些地方,我们同学会有些意见。平时我们私下也会讨论老师上课怎样怎样。有时还会和别班的同学交流,比较不同老师的教法。我想说说我的想法。对于老师课堂上让我们看的题目,我希望老师能把它们讲透彻。因为有时那题目已经过去了,我们还是不懂,或者一知半解的。作为大学生,主要是重在研究学术能力,本不应该太看重题目和答案。但我们还是要面对现实,因为期末我们还会有考试,以后还会有司法考试。所以在学习知识的同时,我们想更好的运用,这个运用也只能用在题目上了。

还有,平时老师您还布置的小组讨论作业。私下有的同学会认为这没有什么意义。但我觉得这样不仅能让同学们多了解知识,还能锻炼同学们的能力。每一次讨论,每一次发言都是很好的锻炼机会。但问题也是会存在的。就是一组成员里大家的生活不一样,很多时候在讨论时总是很难把成员聚齐。这让我这组长有些无奈。不过我会尽量配合我们小组,让大家多沟通、多表达自己的见解。

讲了那么多,最后希望在老师的辛苦教育培养下,我们都能够学有所获。

李晓亮

对民法的认识篇四

起草一部民法典的工作伊始,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这个问题对于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教学都是至关重要的,理所当然会引起全国范围民法领域的关注。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具体提法,多达数十种,可谓众说纷纭。因此我想就这一问题展开讨论,抓住民法的基本点,明确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它的范围到底有多大,从而从宏观上更明确地理解民事法律,从而制定出优良完备的民法典。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民法所调整的在特定领域内的社会关系,即一定社会生活中特殊的社会矛盾,这是决定民法这部法律部门存在的客观基础,同时也是其同邻近的法律部门相区别的基本标志。因此,调整对象是任何一个法律部门必须明确的问题,往往也是议论较多的理论问题。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亦复如此。

一、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学说

自古以来,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民法学者们关于民法调整规范的学说都在不断地发展、变化,这表明了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及开放的永恒课题。

最早关于民法调整对象的学说是盖尤斯将民法概括为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后来萨维尼对盖尤斯的论断进行了继承和补充,他认为“法律调整人本身和法律关系。后者包括人身关系、债的关系、继承关系和家庭关系。”1961年《苏联民事立法纲要》将民法的调整关系强调为财产关系以及与人身有关的非财产关系。此学说也对我国民法调整对象的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国《民法通则》通说认为民法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按照民法同商品经济相辅相成的规律以及前人的研究结论,因此民法的“商品关系说”是有一定根据的,具有较大的说服力。财产关系历来为民法所调整的对象,民法是“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和“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的“准则”。但是,财产关系并非都是民法调整的对象;民法只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这种财产关系的特点一是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无论任何人,一旦进入民事领域,便在平等基础上发生具体财产关系,都不允许任何一方将自己的.意愿强加于他人。二是等价有偿。不等价交换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相抵触。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无论发生在公民之间、法人之间,还是发生在公民与法人之间,都是由我国民法所调整的。

三、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一部完备的法律要具备以下四部分即主体、行为、权利、责任,民法也不例外。[3]首先,一切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依托于一定的主体,即财产需要有自己的“监护人”。没有承担义务的主体,则一切权利都将成为一纸空文。所以民事主体无论是公民个人,或是作为法人的社会组织,以及以民事主体身份出现的国家,都是社会经济活动的实体。其次,主体要真正取得民事权利,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还要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它可以是亲自进行民事活动,也可以通过合法方式由代理人代为实施,其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只有通过行为才能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具体的权利义务。[4]再次,一切行为追求的目标是权利,这是民法的核心部分。民事主体正是为了取得某种权利,主体才有意识地实施法律行为,以达到预期的法律后果。最后,民事责任是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保障,它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具有强制性。

只要把握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四项主要内容和它们相互之间的递进关系,也就抓住了民法的基本点,明确了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什么,它的范围到底有多大,从而从宏观上理解民事法律。

对民法的认识篇五

我是文院的学生,但是考研想考法律硕士,选修民法学,主要是为了听一下老师分析地一些案例。因为有些时候,光有理论知识是死板的,只有跟案例结合起来,才能理解地更加生动,记忆才能更加深刻,更有利于民法的学习。

就这样,在每节课老师生动的案例分析下,那些生硬而又严肃的法律条文变得鲜活,对民法的了解也更加深刻。随着学习的深入,逐渐发现,民法是一门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大部分需要维护的就是自己的民事法律权利。

下面,就结合一下我的所学,谈一下学习民法的心得跟体会。

首先,从民法的定义来说,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我国《民法通则》中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由此展开来看,民法是解决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依据。而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此时,民事法律关系又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这三类。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于民法中的“人”,它可以是公民(自然人)、个体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法人和合伙组织等,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在特定条件下也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事实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主体的意志有关,可以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公民。这里的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根据我国的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其中由两个属性,是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公民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是从公民出生时开始,结束于公民死亡之后。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其中,年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就具有了行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权利或者年满16周岁且经济独立的也可以行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满十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凡是未满十周岁且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能力的,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关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相关内容。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的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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