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答辩状应该陈述 借款合同答辩状(大全5篇)

最新答辩状应该陈述 借款合同答辩状(大全5篇)

ID:3928451

时间:2023-09-30 00:23:05

上传者:薇儿 最新答辩状应该陈述 借款合同答辩状(大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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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应该陈述篇一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就答辩人与原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在成立清算组后已经对公司清算的事宜进行了公告,原告起诉答辩人仍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提起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原告在起诉状中共提供了六组证据,其中第六组证据中的《繁昌县万好置业有限公司清算报告》中显示万好置业于20 年4月24日成立清算组并通知债权人申请债权,20 年9月29日万好置业将清算事宜在《芜湖日报》进行了公告。20 年12月31日万好置业清算完毕。

第六组证据中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显示,繁昌县工商行政部门于20 年4月15日准予对繁昌县万好置业进行注销登记。

可知,万好置业在清算过程中已经尽到了通知告知义务,万好置业解散的事实也得到了国家行政机关的许可,所以在法律上万好置业作为独立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已经消亡。新成立的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在工商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余万好置业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原告在起诉状中仍然要求万好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本不应该承担的债务责任的诉求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答辩状应该陈述篇二

答辩人(被告):翟烈高,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17号宿舍。

委托代理人:吴昕蔚,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答辩人(原告):伍某某,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伍某某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向其借款30万元一事纯属虚构,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认为,本案并非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而是案情复杂、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且对责任的承担问题存在重大争议的民事纠纷。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并非朋友关系,该笔汇款亦非简单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其实是间接通过翟可琼而进行的工程合作关系,在该笔款项汇入前双方互不相识,被答辩人汇入答辩人帐号的30万元并非借款,而是翟可琼与被答辩人共同付给答辩人先期垫付的工程前期投入的费用(包括工程投标费用)及二人自愿付给答辩人的工程可预期的利润。

被答辩人违反诚信原则,违背客观事实,企图通过汇款单再捞一笔不义之财。

另,在没有能提供充分证实借贷关系的借条或欠条的情况下,仅凭一份银行汇款单就认定是原告借钱给被告是远远不够的,相反,被告也可以说是原告之前借被告的钱,而汇款给被告是还钱给被告。

所以,对于双方有争议的借贷纠纷,光凭一份汇款单还不能证明是借贷关系,还要结合其他证据(例如证人证言、录音材料等)形成一个完整证据链才能充分证实。

二、本案客观事实如下:

答辩人以所在的公司---广西南宁环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发包单位广西明阳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标,取得广西明阳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主厂房工程”(下简称热电厂工程)的建设项目承包权。

由于答辩人工程繁多忙不过来,便找到翟可琼合作,把此建设项目转给翟可琼来负责施工。

翟可琼又找到答辩人根本不认识的被答辩人一起合作共同施工。

由于答辩人在热电厂工程的'投标工作中付出了巨大努力,并在参加热电厂工程的投标工作中支出了十几万元的投标费用。

答辩人的翟可琼在接手这项工程后便答应给付答辩人先垫付的投标费用,考虑到承建该工程有利可赚,翟可琼并答应提前给付答辩人一部分工程利润,这两项合计总共为343380元。

由于当时翟可琼找到被答辩人合作并把答辩人的帐户提供给了被答辩人,于是,这笔钱便由被答辩人汇入到答辩人的帐户中。

事实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从未认识也从未有过任何的业务往来或经济往来。

被答辩人连答辩人是谁都搞不清,依常理不可能会把如此巨额的款项借给一个陌生人,并连一张借据都不写!而且当时被答辩人汇入给答辩人的款项是343380元而并非整数30万元,根据常理可推断这笔款并非借款。

被答辩人心虚也意识到了这一点,便把这笔款的用途分开来说明,谎称一部分是借款一部分是投标资料费。

三、退一步来说,即使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被答辩人在时隔四年当中从未向答辩人主张过权利,该“债权”也早已超过诉讼时效。

被答辩人为证明此笔所谓的“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擅自谎称答辩人承诺于热电厂工程结算审核之日返还借款,欲以此理由来中断诉讼时效。

试想,此热电厂工程是由被答辩人具体施工而不是由答辩人实际施工的,工程结算款也是被答辩人结算领取的,而不是由答辩人结算的,答辩人即使借被答辩人的钱也不可能会承诺在被答辩人结算领到工程款当天还款给被答辩人。

这不符合正常的逻辑,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推定被答辩人在撒弥天大谎,也就是说,此还款日期是被答辩人为伪造债务而自已选定的。

四、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素不相识,依常理而言,如果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被答辩人把这么大笔的款项借给答辩人,一定会要求答辩人出具一张借条,而且在“借款”后的整整四年中,被答辩人也一定会向答辩人主张权利要求还钱。

但事实并非如此。

被答辩人不仅没向答辩人要求出具借条,而且在四年当中也从未向答辩人主张过权利。

如果是借贷纠纷,被答辩人怎会如此地平静沉得住气,这太不正常!反之,可证明这笔款的性质未非借款,而是涉及工程方面的款项,被答辩人四年来才不敢理直气壮地来要债。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汇给答辩人的汇款并非借款,而是翟可琼与被答辩人共同给付答辩人先期垫付的工程前期投入的费用(包括工程投标费用)及二人自愿给付答辩人的工程可预期的利润。

请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查明案情,驳回原告无理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答辩状应该陈述篇三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生,_________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工,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诉被告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答辩人的起诉状副本已收阅。现作如下答辩:

一、被答辩人和被告_________等私下擅自将答辩人_________的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抵押,因未告知也未取得答辩人李某甲的同意,故该抵押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相关法律规定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而该抵押有效的前提,必须是其他共同共有人的书面委托或亲笔签字。被答辩人和被告______在未告知答辩人______的情况下,私下擅自将答辩人______的`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抵押,也未取得答辩人______甲的同意,故被答辩人和被告______将答辩人______的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抵押的行为及合同无效。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答辩状应该陈述篇四

答辩人李 ,女, 年 月 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公民身份号码 ,电话: 。

被答辩人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诉被告 有限公司、杨某甲、李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答辩人的起诉状副本已收阅。现作如下答辩:

一、被答辩人和被告杨某甲等私下擅自将答辩人李某甲的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抵押,因未告知也未取得答辩人李某甲的同意,故该抵押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而该抵押有效的前提,必须是其他共同共有人的书面委托或亲笔签字。被答辩人和被告杨某甲在未告知答辩人李某甲的情况下,私下擅自将答辩人李某甲的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抵押,也未取得答辩人李某甲的同意,故被答辩人和被告杨某甲将答辩人李某甲的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抵押的.行为及合同无效。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日期:

答辩状应该陈述篇五

答辩人(被告):

被答辩人(原告);

答辩人因同被答辩人拆借资金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答辩如下:

1、合同约定的“拆借资金期限”条款无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下称《拆借办法》)第七条规定:“同业拆借资金的期限和利率高限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确定和调整,拆借双方可在规定的限度之内,协商确定拆借资金的具体期限和利率。”而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印发《拆借办法》的通知”第一条中明确规定:“拆借资金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其他金融机构对专业银行拆出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

本案中,拆借双方签订的三份《拆借合同》约定的拆借期限长达10个月至一年,远远超出上述金融法规规定,当属无效。

2、合同约定的“拆借利率”条款无效

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业拆借资金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13.17%,折合成月利率为10.98‰。

本案中,拆借双方签订的三份《拆借合同》约定的.月利率高达15‰和17‰,远远超出上述金融法规规定,同样无效。

依据《拆借办法》第九条规定,拆借期限和拆借利率为拆借资金合同的必备条款,也是最主要的条款。显而易见,本案拆借双方签订的三份拆借合同,均严重违反国家金融法规规定,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无疑属于无效合同。

1、由于本案合同无效,按照《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无效的合同,从订立的时候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只需将依据合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本案中答辩人已经将本金归还对方,被答辩人诉求违法约定的“利息”于法无据。

2、合同既然无效,按照法律规定,即使违反该合同也不构成违约。并且造成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不在答辩人方面,答辩人已经归还了全部本金,被答辩人诉求“罚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3、对于复利:第一,同业拆借计算复利,没有任何法律或政策依据;第二,因为合同无效,所谓的“利息”尚不受法律保护,“复利”更是无源之水,无从成立。

此外,由于被答辩人违法拆借,依据《拆借办法》等金融法规规定,被答辩人的诉求不仅不受法律保护,且应受到“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综上所述,本案合同因主要条款违反了金融法规的规定而无效,造成合同无效的主要责任在于被答辩人。答辩人既已归还全部本金,被答辩人诉求“利息、罚息、复利”没有事实根据,更与法律相悖,请求合议庭依法作出公正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 致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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