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调研过程及调研分析 对工程项目进行规范管理的调研报告(实用5篇)

2023年调研过程及调研分析 对工程项目进行规范管理的调研报告(实用5篇)

ID:3943518

时间:2023-09-30 05:36:43

上传者:笔砚 2023年调研过程及调研分析 对工程项目进行规范管理的调研报告(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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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过程及调研分析篇一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根据县委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关于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扎实开展调查研究的通知》文件要求,本人围绕如何对工程项目进行规范管理这一主题,10月中旬利用一周时间,深入镇村进行了实地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县是国列省扶的重点贫困县,国家和省、州为了脱贫攻坚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加大了项目和资金的支持力度,那么,在这种形势下我们如何抓住机遇,利用好资金,落实好项目是对我们项目管理单位和每一个项目管理者的重大考验。为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规范资金运行、规范监督机制,根据县委“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安排,开展了调研活动。我在单位分管、等四个乡镇的移民工作,目前,镇村巷道硬化工程正在施工,借此机会,对该项目实施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研,通过对单一工程的调研深入查找和分析了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具体如下:

二、主要问题

主要表现在项目建设单位把前期工作的重点放在了如何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本上,对项目建设基本情况的了解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重视不够,设计与实际情况存在出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无法按设计施工,设计变更较大,投资概算不实,个别项目没有组织专家评审,也没有实地核实项目建设条件等相关内容,就批复项目初步设计等。比如:村巷道硬化工程由于资金限制,除2条主巷道外,其余支巷道未列入计划,百姓反映强烈,无奈之下又将剩余巷道纳入二期计划,重新申报建设;另外部分原路面拆除和路肩墙未列入预算,工程造价偏低,不得不追加资金。

一些项目未批先建,或将已建设完成的工程列入项目建设内容,存在无设计和无资质设计问题,造成了建设失误和资金损失;一些项目建设单位回避公开招标和合同制管理规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不按规定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工程质量欠佳;还有一些项目完工后未按程序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和验收,账务无法清算。

一是在项目审批、实施阶段,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方案的可行性、科学性、合理性和经济性进行缺乏有效监管;二是在项目实施阶段,个别监理职责落实不到位,监管部门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不够深入,流于形式,对项目整改工作重视不够,指导和督促不到位,导致没有及时发现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三是缺乏专业技术人员,业务部门管理项目的人员中有一部分人没有专业技术和实践经验的,还有一部分人不懂项目程序,不知道如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何去监管项目,把控项目质量。

三、对策建议

一个工程项目如何才能做到保证质量、安全、进度并使其成本最优化,靠的就是管理:

(一)加强学习,强化理论支撑。管项目、做项目的人必须要懂项目,熟悉项目报批和实施程序,在熟悉图纸、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的基础上,了解国家强制性条文、施工验收规范、推广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结合项目股不同阶段的实际情况,按计划的开展集中学习,在实践中学习,在学习中实践,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强化理论支撑。

(二)明确责任,抓好每个环节。工程项目的勘测、设计、招标、施工、验收每个环节都是环环相扣的,也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做不好就影响后续的每个工作,比如:设计与现场不符,施工时难度就加大了,有时还要进行设计变更,不仅费时费力,还影响工期;若项目未进行招投标,施工单位的资质和能力就无法保证,这时我们再怎么监管,工程质量也提高不了。所以要明确责任,抓好项目每个环节。

(三)加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严格实行主体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监理制,即“四制”,招投标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禁止转包和分包;重大项目联合监管,从立项、审批到资金拨付,需要行业部门、发改、财政部门共同监管;项目实施过程中派专人进行全程蹲点监督,严格把关工程进场材料和每道工序,及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充分利用社会和舆论力量,强化监督。推行项目信息公开、透明管理,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充分利用网络平台,积极推动政务公开,及时发布各类项目申报通知、审批结果和管理要求,及时公布各类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和效益等情况,不断扩展项目公开的范围和环节。

调研过程及调研分析篇二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切实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共上海市嘉定区委常委会《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教育系统实际,现就中共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委员会执行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积极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三)局党委班子成员尤其是主要负责人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防止权力被滥用。

须经局党委会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

2.党的建设相关重要事项;

3.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及重大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4.教育机构设置与调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安全稳定等重要问题;

5.其他应由局党委会集体研究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1.按干部管理权限应由局党委会决定的有关干部的提名、推荐、任免;

2.需要以局党委名义上报、表彰及其他需要局党委会讨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3.校级党政正职干部的考核等次、奖励及分配方案的确定;

4.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处理;

5.其他重要岗位干部的推荐、选拔和使用。

(三)重大项目安排

1.教育资源布局和调整等;

2.教育资产的使用、置换、变更等重大事项;

3.学校新建项目、大修项目和设备采购项目等;

4.合作办学、资源引进或投资合作的重大事项;

5.其他应由局党委会集体研究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教育经费财政年初预算、调整预算及决算情况;

3.其他应当由局党委会集体研究的资金使用。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局党委会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局党委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局党委会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酝酿决策

1.涉及重大决策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经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并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并进行风险评估,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局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由局党委会集体研究。

2.涉及重要干部任免,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由局党委组织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并履行必要程序后,提交局党委会集体研究作出任免决定。拟选拔任用干部,须事先征求局纪委意见,并保证局纪委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

需要以局党委名义上报、表彰及其他需要局党委会讨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副处级后备干部的确定,校级党政正职干部的考核等次、奖励及分配方案,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处理,均须经必要程序后提交局党委会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3.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必须由承办单位或有关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或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报告,经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提交党政领导班子会讨论并报局党委会研究决定。涉及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部门拟定支出计划或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阅同意后,在局党政领导班子会讨论同意的基础上,由局党委会集体研究。

4.“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5.提请局党委会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局党政领导班子会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在局党政领导班子会酝酿讨论“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对讨论事项逐个发表意见。在局党委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党委委员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委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2.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讨论意见和局党委会的表决意见、理由等情况,应如实、具体记录。局党委会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

3.“三重一大”事项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等方式进行,有关职能部门人员可根据议题内容,列席局党政领导班子讨论“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局党政领导班子会酝酿、局党委讨论决策后,由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局党政领导班子会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除执行决定会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改变原来集体决策的,应由局党委会重新讨论后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局党委会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局党委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局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带头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有关规定,根据分工和职责督促分管部门严格执行,及时向局党委会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本办法的情况列入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局党委应定期向区委报告“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情况,并对教育系统各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工作负总责。

(二)局纪委负责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局办公室负责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并向局党委会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三)对未经局党委会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局党委报告,必要时可向区委、区纪委、区委组织部报告。

(四)局党委会应督促教育系统所属各单位严格制定、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对各基层党政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的重要内容。局党群科、监察室协助局党委加强监督检查。

局办公室要将决策事项、决策范围、决策形式、决策程序、决策结论、决策实施等以会议议程、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存档备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局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二)因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未按规定履行“三重一大”程序,事后又不及时报告的。

(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规则和程序的。

(四)漏报、瞒报“三重一大”事项或上报不实情况,影响局党委会作出正确决策的;

(五)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六)集体决策执行不力或错误执行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七)泄露局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应保密事项的;

(八)未按规定执行回避制度的;

(九)篡改“三重一大”会议记录的;

(十)其他因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失误的。

集体决策失误的,应在查明情况、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别追究领导集体和个人的相应责任。

属于领导集体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要召开专题会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限期纠正;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领导集体要向上级作出书面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领导集体请求上级作出调整。

属于个人责任的,按以下形式追究:情节轻微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情节较重、造成一定损失的,责令主要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重大损失的,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规定,上报上级给予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各中小学、幼儿园及直属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

(二)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中共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委员会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嘉教委[2016]29号)同时废止。

调研过程及调研分析篇三

关于赴苏州市客运有限公司学习调研的报告

4月4日,市交通局副局长、局改革办公室主任陈登峰带领市经济办主任王彬和市长运公司总经理李亚峰等8人赴苏州市客运有限公司学习改制成功经验。苏州市交通局、苏州市汽车客运有限公司的有关领导介绍了企业改制基本概况,使学习小组一行倍受启发。市长运公司总经理李亚峰参观学习后表示:要借鉴苏州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力争月内拿出公司改制方案,确保今年改革工作全面完成。现将学习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苏州市交通系统企业改制工作概况

苏州市交通系统企业改革工作于3年前拉开序幕,准备充分.改革彻底.效果明显。按照“实事求是反映交通企业改制特色”的总体要求,到目前为止,该市交通系统下属的客运、货运、轮船、航务、联运、通港等6家企业中,4家已改制完毕,剩余的轮船、航运2家也将于今年完成。在已改制完的4家企业中,除客运企业目前暂留21.11%的国有股外,其余均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非公有制经济”。企改后,苏州市交通局对企业各项经营生产“完全放手、不再介入”,只于发展方向上给予适当扶持与指导,主管局工作自身将更加着重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与行业管理。未来几年内,苏州市交通局将逐步引导苏州市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走“品牌”之路,打“品牌”效应,接受市场公平、公正的挑战。

二、苏州市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改制工作概况:

1.公司改制前后的基本概况

苏州汽车客运有限公司隶属于苏州市交通局,成立于1949年8月1日,于前开始有步骤、有意识进行改革尝试。1993年,公司首次对基层单位“减政放权、搞活扩权”;1994年公司系统内部全面推行承包责任制;1995年,公司国有资产实行委托经营制;,公司制定出未来三年远景发展规划。但由于当时企业改革大气候没有完成形成,改革透明度不高,加之主管局尚未能完全放手,公司在改革初期处于举步维艰的状况。在经历了93.94年“入不敷出、经营困难”的阵痛后,公司逐步尝到改革的甜头,到已形成一定规模,为组建集团打下良好基础。

公司继续加快改革步伐,扩大改革成果。20,在对下属各单位实施“放两头、抓中间”(即放手好、差企业,只管一般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后,同年,公司正式向全体职工进行募股。初,公司再次按照“资产人格化、投资多元化、劳动力市场化”的改革性质进行调整,于4月20日,组建了全新体制的苏州市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改制后公司生产经营稳定,各方面指标上升幅度较大,其中客运收入同比增长28.29%,综合效益同比增长26.5%,总资产同比增长9.86%,净资产同比增长17.77%,职工收入同比增长7.99%。与此同时,干部队伍消肿减负,机构运作精干高效,人事制度健全完善,职工情绪空前高涨。改制前公司机关员工102人,改制后减少了44%;机关科室原来挂牌24块,现缩减一半,同时规定下属二级企业较大规模的一律四科一室,规模较小的一律两科一室;改制前公司中层干部102人,现减少到72人,全面实行干部竞争上岗、职工双向选择制,干部任职“年轻化”,原则上男不超过55岁,女的不超过50岁。

2、公司公有资产退出情况

苏州市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业务以运输为主。改制前公司总资产经中介机构评估4.33亿元,比帐面总资产增加77%;改革前公司净资产评估1.4亿元,比帐面增加64.1%,其主要原因是属于公司城外的一些土地使用权一起纳入评估。公有资产退出意味着要对1.4亿元的净资产进行剥离,主要包括(1)非经营性资产剥离共527.66万元,包括公司食堂、托儿所.集体舍宿等;(2)医药费剥离:公司对离退休人员医药费进行8000元/人的标准进行补贴(包括精简下放人员);(3)职工安置费:改制前公司职工有3245名,按照进厂时间的先序顺序分为固定职工(84年以前的.固定工)及合同制职工(84年以后进来的学生和转业军人等),固定工的安置费按照苏州市年平均工资10165元的3倍标准一次性剥离;合同制工人的安置费按照苏州市2000年平均月工资标准进行补贴,在厂几年,就补贴几个月,职工安置费一共剥离9000万元。(4)土地租赁费:苏州汽车客运总站需要在剩余国有资产产生的收益中支付苏州市外土地租金(土地租赁50年,每年上交租金50万元)。

经过上述4块资产的剔除,苏州市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国有资本尚余1266.49万元,按6000万股本计算,国有股占21.11%,职工股占78.89%。

3.职工身份置换及录用情况

苏州市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原有职工3245人,改制中公司严格实行“保老扶中推青”置换原则,所有职工身份全面置换到位。为使广大职工真正受益,公司将固定工的范围扩大到合同制、复员军人、老三届(知青)。对一些离退休尚有10年的老职工而言,公司规定:如本人愿放弃安置费,企业可与其签定无固定期合同,这笔安置费将放在企业专门帐户中,不计利息,不算股份。经过教育和引导,公司符合领取安置费条件的职工中有1008人主动放弃安置费,为公司后续发展筑起了“蓄水池”,88人一次性领取安置费离开企业(据了解,这主要是一些在改革前就已经停薪留职的人,真正在岗离职的人数极少),2028人与企业签定一年期合同,一些参股、控股、独立企业虽不与公司,但121名职工的身份得以理顺。至今年4月初,公司只与2名可放弃但未放安置费的职工终止了合同。经过一番调整,目前,苏州市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有岗在位职工2988人,职工重新录用率高达91.78%。

4、经营者和管理人员的产生及控股情况

改制后的苏州客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由国有股和职工股组成,无其它外派董事。职工持股理事会由13人组成,公司董事长、工会正副主任,9个单位的工会书记等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另设监事会,由5人组成,公司纪委书记(由局里委派)担任监事会主席。

经营管理班子由主管局进行推荐,总经理为国有产权代表,总经理提名助手、副总经济师、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批准聘用,公司干部的推荐与确认由企业内部完成,主管局不再重新任命。

改制前企业向职工募股时按1:1的比例进行,改制后,企业应发而未发职工工资的50%自动转为企业股,同时国有资产的15%量化给职工,如果每个职工应该享受5000元的配股,其本人需再拿出5000元。同时,对于新上任的领导班子公司设置“岗位风险责任股”,并规定只有在岗在位者才能享受。

此外,公司对于退居二线的中层干部和内退的管理人员特别推出“待遇不变、鼓励外出谋业”的优惠政策,并对退居二线的中层干部进行补贴,补贴额度按中层干部的最后任职年限向前推进10年,如果这10年由5年正职、5年副职构成,那每年总体补贴即为5x1000+5x800=9000元,(正职补贴1000元/年,副职补贴800元/年,具体情况视公司效益而定),其中4500元平摊在每个月的工资内发放,剩余的于年终一并发放,对于内退的管理人员则每年给予4000元补贴,这笔费用从公司职工的安置费中支出。

公司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参股情况

参股对象

参股人数

参股标准

参股金额

所占比例(%)

领导阶层

9

董事长:40万元

290万元

4.83

中层干部

63

机关处长:10万元

副处长:8万元

690万元

11.33

二级单位

正职:15万元

副职:10万元

132万元

2.41

三站干部

正职:4万元;

副职:3万元

692万元

11.33

其他职工

平均数:1万元/人

2550.08万元

42.5

职工集体持股

502.43万元

8.89

5:一些特殊人员非统筹费用如何处理?

按照两个原则进行:一是按规定剥离,包括非生产性资料、离退休人员医药费等;二是按规定缴纳三金,其中离退休人员一次交纳3万元。

三、苏州市客运有限公司改制成功的经验和体会:

1、认真吃透改革精神,灵活运用改革政策,坚持一企一策、一人一策,是改革的前提;

2、选择公司制、职工参股、经营者持大股,是改革的方向;

3、领导重视、措施有力,劳资重点、财务保障,是改革的关键;

4、宣传引导、政策透明、自愿为主是改革的原则;

5、积极争取,政策扶持,是改革的条件;

6、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使国家有保障、集体有后劲、职工有干劲是改革的主要内容。

局改制办

二oo二年四月六日

调研过程及调研分析篇四

按照《中共xx的通知》要求,我公司对2020年上半年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进行认真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我公司坚决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将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作为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举措,通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不断完善监督管理体系,为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提供了政治保障和机制保障。近年来,结合公司实际,先后制定《党委议事规则》《会议管理办法》《采购及招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内部审计制度》等制度,这些制度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做了具体规定,使企业在“三重一大”事项上有章可循,为提高决策水平、预防腐败提供了制度保障。

公司对“三重一大”项目在作出正式决策前,始终坚持充分调研、反复论证,并安排各有关部门做好会议决策前的准备工作,其中xx部负责对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做好前期调研、资料整理工作;xx部负责对涉及固定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做好前期调研、资料整理工作;xx部负责做好重要人事任免的推荐、考察工作;xx办公室负责对党建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好前期调研、资料整理工作,并做好有关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整理工作;工会负责组织做好对有关事项的职代会审议工作;纪委负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进行问责。各部门之间分工明确、互相协作,有效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

公司领导班子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通过召开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集体研究决定。纪委充分发挥监督职责,全程参与招投标活动,对公司基建工程事项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严格执行中层干部任前廉政考试制度,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日常考核研判。在公司内部形成作风民主、清正廉洁的工作氛围。

近年来,公司在制定年度目标任务、改建搬迁、成立建设新店、对外合作、业务招标、基层党组织设置、评选年度先进、审议工作报告以及选拔、任用、调整、免职中层干部等工作中,均通过会议集体研究后作出决策。特别是在组织实施投资购地、拆迁搬迁、改造开发等重大项目过程中,公司领导班子坚守对党负责、对企业负责、对职工负责的态度,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研究、组织职代会审议,并及时向省厅报告工作进展,确保决策过程合法合规,确保权力运行公开透明。

我公司在此次自查中未发现任何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行为。在今后工作中,一是进一步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加强学习宣传教育,切实增强领导干部对“三重一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工作责任感。二是进一步充实完善与“三重一大”事项有关的决策制度,明确、细化集体决策的事项范围,优化决策程序。三是进一步强化廉政风险管控,自觉接受厅党组、驻厅纪检组的监督和指导,自觉接受公司纪委和干部职工的监督,扎实推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调研过程及调研分析篇五

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加强学校内部控制建设,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强化监督检查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进一步推进学校“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决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全面落实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要求,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2.坚持集体研究决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6号)和《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办法》(苏办发〔2015〕61号)、《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省编办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苏组通〔2015〕99号),公办高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公办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或校务会议研究决定。

3.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重要工作;

4.学校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的制定与调整;

6.学校章程的制定、修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

废除;

7.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重要调整;

8.学校招生、学生就业、实习实训和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

事项;

10.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以及信息公开;

11.学校重要资产处置与对外使用、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12.校级重大表彰,以及校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

13.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4.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

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2.重要岗位的人事确定和调整;

3.学校全资、控股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的确定;

4.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和培养;

5.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提名;

6.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

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国家、省、市、县(市、区)、乡镇重点建设项目;

2.国内国(境)外教育交流与合作(含境外办学)重要项目;

3.重大社会服务、合资合作项目;

4.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以及大宗设备报废;

5.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

6.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

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

2.追加的项目经费预算和大额支出;

3.重大捐赠;

4.用于学校事业发展的银行贷款;

5.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一)决策前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征求意见、可行性研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广泛听取并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选拔任免中层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党组织研究决定前书面征求纪检或监督机构的意见。与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以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会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学校议事规则规定提出,议题应经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决策。

(二)决策中

1.“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特殊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2.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党组织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学校纪检或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列席党组织会议、校长办公会(校务会议)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列席有关会议。

3.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事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明确表态,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一般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如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除紧急情况下可按照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分析、论证后再作决策。党组织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

4.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界透露讨论过程。

(三)决策后

1.“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研究决策后,由学校领导干部按分工和职责牵头组织实施。对高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牵头负责的学校领导干部要及时向党委报告;对中小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牵头负责的学校领导干部要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或校务会议报告。

2.“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涉密事项外,应当作为党务公开或校务公开的内容,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3.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学校党组织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完善“三重一大”决策督查考评制度。各级党委教育工委应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组织部门,加强对学校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其作为巡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学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三)完善“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学校领导干部违反本意见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违反议事规则,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其他因违反有关规定而造成失误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参与决策的与会人员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免予责任追究。

各市、县(市、区)委教育工委,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组织学校(含市县属高校)认真制定或修订具体实施办法,根据管理权限履行备案手续。各市、县(市、区)委教育工委,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实施意见和各省属高校、厅直管中专校的具体实施办法报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民办学校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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