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个人事项报告(通用6篇)

2023年个人事项报告(通用6篇)

ID:3960197

时间:2023-09-30 15:44:19

上传者:温柔雨 2023年个人事项报告(通用6篇)

报告是指向上级机关汇报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工作情况、做法、经验以及问题的报告,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报告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最新报告范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个人事项报告篇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发布施行,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要求的具体措施,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从制度上保证各级领导干部严格按照党的要求办事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必将发挥积极作用。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推动《规定》的贯彻落实,日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负责同志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就《规定》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规定》,请介绍一下出台这部法规的有关背景情况和修订的简要过程。

答: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提高管党治党水平,是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基本经验之一。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关系到干部队伍建设以及党和国家的形象,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作用重大。

1997年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实施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办发〔1997〕3号)。2004年,根据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要求,中央纪委开始对《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进行修订。2014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4〕30号)。实践表明,《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对加强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特别是新时期党建工作和反腐倡廉建设的不断深入,《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亟待修订。主要体现在:一是报告内容范围较窄,未涉及党员领导干部经济活动方面等人民群众热切关注的有关事项,不利于党组织全面了解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二是调查核实和责任追究部分内容比较单薄,力度不够,需要加以充实完善,等等。2014年9月,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把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之后,中央领导同志又多次作出批示,要求修订《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四中全会精神,回应社会关切,中央纪委迅速开展了修订工作。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精神的基础上,充分听取了部分中央国家机关负责同志和部分省(区、市)纪委负责同志的意见,数易其稿,形成了修订送审稿。2014年12月,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了修订送审稿。根据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的决定,将文稿送中央组织部征求意见,同时征求了十几个省(区、市)纪委书记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纪检组组长的意见,并请他们代为征求本省(区、市)党委书记、驻在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意见。同月,中央组织部部务会议讨论并原则同意了这个文稿。

2014年2月,中央纪委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了修订送审稿,要求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呈报中央审议。修订送审稿先后经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同意,最后经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并于5月26日印发。可以说,《规定》的修订工作,坚持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是集体智慧的结晶。

问:请介绍一下此次修订的主要目的。

答:修订《规定》,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是党中央在深入分析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认真总结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加强自身建设基本经验的基础上,积极适应反腐倡廉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高度,作出的一项重大部署,是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和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大举措。

此次修订的主要目的,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预防腐-败。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促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是党中央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一贯要求。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以来,党中央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工作,先后出台了许多重要规定,包括要求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一方面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是加强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举措;另一方面体现了预防腐-败的思想,是“治病于未发之前”或“治病于初起之时”的举措,体现了对领导干部关心爱护的精神。《规定》除保留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内容外,还紧紧抓住当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事项列入报告内容。上述事项是近些年领导干部容易发生问题的方面,有的是隐性的、苗头性问题,有的是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问题,有些则是容易发生腐-败的问题。领导干部通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可以全面了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当前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党提倡什么,反对什么,领导干部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从而不断强化严格自律的意识,自觉将不廉洁行为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小错酿成大错,有利于广大人民群众看到我们党的优良作风和良好形象,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我们党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使党始终得到人民群众支持和拥护。

问:请介绍一下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答:《规定》共23条,3400余字。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适用对象、报告内容、报告的程序、综合汇总和查阅及调查核实的权限和程序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理等。

与2014年颁布实施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按照四中全会的要求,把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同时,《规定》仍以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为主,除住房和投资以外,不涉及其他财产事项。二是,将收入申报制度与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合并,并相应修改了报告主体的范围,吸收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以下简称《收入申报的规定》)的有关内容。主要考虑是,纳入收入申报制度可以增强报告制度的系统性和科学性, 便于统一组织实施。而且,《收入申报的规定》中有些内容已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有必要进行修改完善。《收入申报的规定》的适用对象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包括非党员领导干部,为了保持二者适用对象上的一贯性,《规定》将非党员领导干部纳入了报告主体范围。三是,进一步完善了报告程序,明确了查阅和调查核实报告材料的条件、主体和审批程序,在制度设计上妥善处理了对领导干部的关心爱护和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之间的关系,指导性、针对性和操作性都很强。

问:《规定》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那么对乡科级干部是否有报告要求?

答: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始终是我们加强廉洁自律工作的重点。《规定》的适用对象也主要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这与近年来我们颁布实施的廉洁自律方面的法规(例如《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在适用对象上是基本一致的,有利于在执行中互相衔接,也容易被大家接受。

乡科级干部,特别是县(市)直属机关的科级领导干部和乡镇领导干部,大多面对人财物方面的实际事务,容易产生权钱交易和不廉洁行为。同时,乡科级干部大多直接与人民群众打交道,其行为关系党的形象和党群干群关系,关系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确有必要对乡科级干部加强监督和管理,要求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但是考虑到,第一,我国乡科级干部的数量比较庞大,统一要求他们全部报告,工作量大,工作成本比较高;第二,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差异很大,在报告主体上不宜搞一刀切;第三,此次修订的主要目的是切实解决影响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效果和贯彻落实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在报告内容和报告程序方面予以修订。因此,为了突出监督重点,《规定》没有将县(市)直属机关的科级领导干部、乡镇领导干部纳入报告主体范围。但是《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将科级干部是否纳入报告主体范围的权力赋予了各省(区、市)党委、政府,这样有利于各地因地制宜,作出相应的规定,切实解决问题,增强实效。

 

答:十七届四中全会要求将领导干部的投资情况列入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内容。投资的种类非常多,一般分为实物投资和金融投资。实物投资是一种直接投资,属于比较传统的投资方式,包括投资经商办企业,投资贵重物品,投资房产等。金融投资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在实物投资的基础上形成的。金融投资的目的在于金融资产的增值收益,是一种间接投资,包括购买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和购买非上市公司的股票、证券等。

投资的方式虽然多种多样,但现阶段对于领导干部来说最具有普遍性的投资方式是购买有价证券、股票等金融理财产品。这类金融理财产品的金额起点较低、投资方式简便、可选择的种类丰富,为大多数领导干部所接受。同时投资这些金融理财产品已采用实名制,使对领导干部报告这类投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供了制度和技术上的依据。

而其他一些投资方式,例如经商办企业,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有关规定,领导干部禁止“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因此,大多数领导干部不得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和个人经商办企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可以持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票、证券)。但考虑到领导干部的配偶和共同生活的子女可以从事以上投资行为,且这些投资行为一般所需资金数额较大,容易产生利益冲突,群众反映突出,因此《规定》将领导干部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和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列为需要报告的事项。

另外,关于房产的问题,《规定》不仅要求报告房产的投资情况,还应当注明房产来源和具体地址、建筑面积以及商品房、福利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或自建房等产权性质。

问: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如何进行充分运用?

答: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材料的运用,《规定》主要设计了两种运用方式。

第一种,是《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综合汇总程序,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综合汇总。同时,考虑在以往的工作实际中,通过综合汇总可能发现一些普遍性问题。对这些普遍性的问题根据《规定》“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的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处理。

第二种,是《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查阅程序。《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十二条曾原则规定了报告材料的运用,即“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经审批可查阅本地区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实践中各地普遍反映,此条中“工作需要”的规定不明确,不便于操作。为了有效利用报告材料,充分发挥报告制度的作用,《规定》结合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职责,对报告材料的使用条件和程序作了进一步完善,规定“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另外,考虑到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也可能需要查阅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因此《规定》新增加了“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规定》明确:在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检察机关查阅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时,均要求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问:违反报告要求,应当受到何种追究?

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对报告人违反规定的,只设计了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责任追究方式。《规定》在此基础上增加了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责任追究方式。这样规定,理由一是实践中普遍反映,《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的责任追究力度不够,刚性不强。为维护制度的严肃性,使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真正落到实处,这对进一步强调纪律要求,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约束是非常必要的。二是与今年初中央颁布实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相衔接。该准则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同时,在其第十三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按照上述规定,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或者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属于违反廉政准则的行为,特别是隐瞒不报的行为,情节更为严重,应当视为违纪行为,理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因此《规定》增加了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责任追究方式。

答:深入学习和贯彻《规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刻认识学习宣传贯彻《规定》的重要意义,把学习贯彻《规定》与贯彻落实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结合起来。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规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真正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要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准确、生动、有效地宣传《规定》。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深入学习,提高认识,准确把握《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深刻领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开展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重要性,严格执行《规定》,充分发挥《规定》赋予的有关职责权限,切实做好相关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以《规定》的发布施行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把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断推向前进。(姜洁)

个人事项报告篇二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内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规定。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一)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三)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四)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五)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七)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房产、投资等事项:

(一)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所列事项。

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并按照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新任领导干部应当在符合报告条件后30日内按照本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一)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中共中央组织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二)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不属于本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向上一级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报告材料由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交所在党委(党组)的组织(人事)部门转交。

领导干部因发生职务变动而导致受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原受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该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新的受理机构。

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请示。

请示事项属于具体执行中的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属于本规定的解释问题,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请示,并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的意见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当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报告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监督工作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阅案件涉及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受理报告的组织(人事)部门对报告人的报告材料,应当设专人妥善保管。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同时该事项构成另一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处理。

本规定第三条第(六)项所称“移居国(境)外”,是指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本规定第四条所称“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领导干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抚养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所称“房产”,是指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需要扩大报告主体范围或者细化执行程序的,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备案。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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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事项报告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下同)干部。

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县(处)级以上干部,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国有中型企业领导干部,实行公司制的大中型企业中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或由国有投资主体委派(包括招聘)的领导干部、选举产生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

(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

第五条各级党委及其纪委,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党组,以及上述领导机关所属的部门和单位(包括事业单位,下同)的党组(党委),负责受理本级领导干部的报告(不设党组、党委的部门和单位,由相应的机构受理,下同)。各部门和单位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的报告,由本部门、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

本规定第二条中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由本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受理。

第六条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

第七条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组织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八条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其所在组织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九条各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党委(党组)及相应机构每年要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上级党委、纪委综合报告一次。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和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实行系统管理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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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事项报告篇四

投递简历最重要的是什么,请看介绍

申请的职位

应聘职位的名称按公司在招聘中给出的写就肯定没问题了,不要自己随意发挥。这个问题在学生中出现的比例还是比较小的,但即使是应聘实习生的,一个大的公司也分为好几种所以他怎么写你怎么写就对了。但是以后应聘别的职位的时候一定要写清楚,比如我们招聘“渠道部总经理助理”,你偏偏要写“总经理助理”或是“渠道助理”;招聘“副总裁秘书”你偏偏要写“总裁秘书”“文秘”;招聘“培训专员”你偏偏要写“人力资源部专员”;招聘“售后技术工程师”你偏偏要写“售后支持”“客服人员”“技术工程师”……这样的例子简直不胜枚举。很多时候你自己发明的词都没有对应的职位所以你的简历不管做得再好都得搁置在一边了。

另外很重要的一点是:你自己至少要清楚你要做什么职位,至少是哪种类型的职位。

很多人投了很多根本不相关的.职位“高级核心软件开发人员”和“接线员”和“副总裁秘书”你认为是一个人都可以做的吗?我见过有一个人一天之内把我们公司招聘的所有职位都投了一遍!也许你是全才,但是很抱歉,事实上很多这样投漫无目的投简历的全才看似增加了自己的机会,其实这样的人通常都不会被考虑的,自己都不清楚自己要做那种类型的职位怎么能由公司帮你决定呢?!

还有没有在标题或简历中声明自己申请的职位,什么求职目标都没有或者只写了“市场相关职位”“软件开发相关职位”等等,这样的机会同样很少,因为公司没有这个义务也没有这个时间和精力置上百份简历于不顾而考虑你适合哪个职位。

啰里啰唆说了这么多无非是想让我们大家自己增加自己的机会,很多时候我们都会抱怨怎么投了一大堆简历连一个面试通知也没有接到呢?可能并不是你能力不够,而是你的简历根本没有被有效的阅读,而这个原因很可能就是你自己造成的!也许你自己能否应聘成功有很多因素都是我们自己控制不了的但是我们至少应该控制一下自己能够控制的因素,增加我们自己的机会。我们每一个人都是金子,不要被动的等着别人的挖掘,自己就要努力露出地面!

个人事项报告篇五

在校党委和机关党委的统一部署下,信息技术中心于1月15日组织召开领导班子**年度民主生活会。会上,领导班子深刻剖析了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了了若干整改措施。现就本单位**年度民主生活会整改事项的落实推进情况、存在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计划整理总结如下。

一、整改事项落实推进情况

(一)对新理论、新政策理解不够准确和透彻

整改措施:要进一步端正学习态度,牢固确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始终把学习作为立身之本、为政之本、干事之本,在把握理论、政策的精神实质上下功夫,在真学、真用上下功夫,把理论学习与自己的思想实际结合起来,与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结合起来,提高应对复杂局面、解决实际问题以及把握和驾驭全局的能力。

整改结果:整改以来,通过个人学习与集体学习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工作实践想结合,班组成员对新时期党和国家一系列新理论、新政策有了更加准确和透彻的理解。

(二)支部建设形式缺乏创新

整改措施:在开展支部建设时,创新活动开展形式。一是个人主讲与讨论相结合,将单一的学习文件,通报工作,与个人轮流主讲、谈认识、谈体会结合起来,营造人人重视学习、人人当主讲的氛围;二是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走出去主要组织参观、学习、考察,请进来主要是请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讲座;三是落实学习制度,做到学习有计划、有安排、有考勤、有记录、有检查、有总结;四是加强主动性,对党建工作所要求的征求意见建议、批评与自我批评、谈心谈话等内容,在日常工作中也要择机开展。

整改结果:整改以来,支部建设更加规范,支部学习能够按时开展,学习内容和形式上也做到了与时俱进,力求创新。

(三)抢抓发展能力不足

整改措施:持续推进信息化校园工程建设,完成统一身份认证、数据共享和业务支撑总线、应用管理等信息化基础平台,以及电子政务平台(oa)的建设,打通数据孤岛,实行电子化审批,逐步构建学校网上办事大厅,力争通过持续的信息化投入和建设,促进教育教学模式和管理服务手段深刻变革,全面提升学校管理水平和效能。

整改结果:截止到6月26日,我校信息化校园数据中心、三大基础平台(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应用管理平台、主数据平台)、网上信息综合服务大厅(pc端)、官方app“今日校园”(移动端)均已基本部署完成,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的全校用户数据已经完成导入,并已完成与人事管理系统、图书管理系统、邮件系统、校园一卡通系统的统一认证集成和数据对接,其他系统的认证集成和数据对接也正在按计划进行中。

(四)队伍建设成效还不明显

整改措施:一是强化考核与激励并重,健全完善基层工作绩效考核机制,明确具体可行的考核办法、考核程序、考核标准。切实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建立并落实符合工作实际的奖励激励措施,对表现突出的职员给予更多机会和平台,在单位内部形成学、赶、超的学习氛围,促使人才的不断成长。二是制定人才队伍建设持续性机制,定期为干部职员提供技术、业务拓展与管理能力提升的培训活动,为其职业生涯发展提供持续的知识更新和技能储备,保证每一位干部职员都能不断进步和成长。

整改结果:整改以来,中心加大了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制定了人才队伍建设持续性机制,鼓励并支持职员报考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加各类业务技能培训,在单位内部形成了学、赶、超的学习氛围,职员业务能力和技术能力得到提高,队伍建设成效明显。

二、整改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各整改事项落实推进中,出现了急躁心理,希望问题尽快解决,完成整改目标。但在实际整改落实过程中发现,部分工作具有关联性和连续性,有些需要一定的积累和沉淀,如对新理论和新政策的学习和运用;有些需要持续探索和支持,如人才队伍建设;有些需要满足先决条件和各方配合才能持续推进,如信息化校园工程建设。这就需要做好整体规划,按照既定计划,一步一个脚印,扎扎实实做好每一步,逐步解决好每一个细节,最终达到整改目标。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党建方面,进一步创新党建内容和形式,发挥主观能动性,对党建工作所要求的征求意见建议、批评与自我批评、谈心谈话等内容,在日常工作中也要择机开展。

人才队伍建设方面,一是强化考核与激励并重,健全完善基层工作绩效考核机制,明确具体可行的考核办法、考核程序、考核标准。切实强化考核结果的运用,建立并落实符合工作实际的奖励激励措施,对表现突出的职员给予更多机会和平台。二是制定人才队伍建设持续性机制,定期为干部职员提供技术、业务拓展与管理能力提升的培训活动,为其职业生涯发展提供持续的知识更新和技能储备,保证每一位干部职员都能不断进步和成长。

抢抓发展机遇方面,继续推进信息化校园工程建设,完成数据中心与科研管理系统、财务系统、教务管理系统、研究生管理系统、教师主页系统、上网实名认证系统、远程访问系统、软件正版化管理系统等认证集成和数据共享对接。一期建设完成后,将学校日常通知公告、网上办公等管理和服务工作逐步迁入学校网上信息综合服务大厅(pc端)、“今日校园”(移动端)办理。通过信息化手段,促进教育教学模式和管理服务手段深刻变革,全面提升学校管理水平和效能。

个人事项报告篇六

一、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我司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提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三、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状况;

(二)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状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

(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状况;

(四)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状况;

(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群众工商企业的状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状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能够报告。

四、报告的重大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需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能够事前请示。

五、公司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受理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

六、对于需要答复的请示,受理报告的部门应认真研究,及时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七、对报告的资料,一般应保密。组织认为应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采取适当方式在必须范围内公开。

八、领导干部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由公司党委、行政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在必须范围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九、公司党委、行政及纪委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状况的监督检查。组织部门要把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状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资料。负责受理领导干部报告的组织部门每年须将执行本规定的状况向公司党委、纪委报告一次。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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