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监事会工作报告(精选6篇)

商会监事会工作报告(精选6篇)

ID:4101084

时间:2023-10-03 11:07:47

上传者:翰墨 商会监事会工作报告(精选6篇)

在当下这个社会中,报告的使用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报告具有成文事后性的特点。怎样写报告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报告应该怎么制定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商会监事会工作报告篇一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xx省石行业商会”,简称“商会”,英文名“”,简称“”。

第二条 本会性质:为从事石产业链条中资源开采与管理、产品检测与研发、市场开拓与培养、产品交易与经营、文化研究与传播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及石界的知名人士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服务会员,规范行业,提升价值,发展产业。是在xx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团结xx省石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相关企业及石界的知名人士,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会员,充分发挥团队优势,互帮互助;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企业合法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加强行业管理与自律,树立良好行业形象;做精产品、做好商会、做强产业, 提升石价值;努力实现竹山石全球话语权、定价权的目标,为地方经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xx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服从业务主管单位xx省工商联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xx省竹山县城关镇(国际石城)。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四)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十四)协调本行业与其它有关行业的联系,相互支持与合作;

(十五)反映会员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发展石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七)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等。

第七条 本商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入会条件:

凡在从事石相关行业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承认本会章程,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从事石勘探、开采、加工、商贸、检测鉴定、教育、科技、信息和金融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均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理事会或理事会委托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对本商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按优惠条件,享受本商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及信息服务;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商会的名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商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商会章程和会费标准;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通过聘请有关名誉职务、顾问等;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亦可由理事会决定临时召开,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商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特殊情况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处罚和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任不能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连任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研究和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受会长委托,代表会长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

(三)经会长授权,代表会长签署上报的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加会长工作会议;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领导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代表商会签署有关文件;

(七)负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召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内设财务处、秘书处、会员处。

财务处负责本会的财务管理和聘用的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的发放。

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设立党支部,隶属竹山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委。

会员处负责会员的审查、登记、管理和会员活动的组织。

第三十条 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商会办企业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专门账户,实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审议后,报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以及国家政策调整和自然灾害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和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等相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xx省石行业商会第一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商会监事会工作报告篇二

第一条 工商业联合会是共产党领导的工商界组成的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

第二条 工商业联合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第三条 工商业联合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履行统一战线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的职能,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为会员搞好服务,培养一支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走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积极分子队伍,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为改革开放,为祖国统一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第四条 工商业联合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是:

(三)做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

(五)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七)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十一)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十二)办好会办企业、事业;

(十三)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五条 工商业联合会即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置组织:全国设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设同级工商业联合会。

地区(盟)和区设工商业联合会或办事处。

第六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同时是民间商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市、县、旗及地区(盟)、区工商业联合会同时是民间商会,可称商会或总商会。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可成为工商业联合会的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各类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企业会员。

会员的主体是非公有制企业,其中包括私营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港澳台侨投资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为主的股份制公司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等。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社团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团体会员。

(三)原工商业者均为本会个人会员;

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个人会员;

与工商业联合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派代表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本会组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九条 县以上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可根据本章程规定与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员入会条件及办理入、退会手续的办法,并报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同时也是上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

第十一条 工商业联合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

(三)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工商业联合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

(二)执行决议;

(三)交纳会费;

(四)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第十三条 工商业联合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条 上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对下一级工商业联合会具有指导关系。

第十五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它的职责是:

(一) 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二) 听取和审查执行委员会的报告;

(三) 选举执行委员会;

(四) 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工商业联合会章程。

第十六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各级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由执行委员会召开。

第十七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协商推选方式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特邀方式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分配办法,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决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上届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十八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后,是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关,负责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对外代表本会。

执行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执行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主席主持会务,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可分为专职副主席和兼职副主席。专职副主席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兼职副主席一般不连续任职。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第一副主席和常务副主席。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工商业联合会是否设常务委员会,由其执行委员会决定。

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执行委员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执行委员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

会长主持会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业联合会可设常务副会长,由会长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会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的执行委员、常务委员会成员,可在届中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可设立若干工作部门和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县、区及不设区的市可设乡镇商会、市场商会或街道商会等基层组织。

第二十四条 工商业联合会可按行业设立同业公会或同业商会等行业组织,同级工商业联合会是其业务主管单位。

工商业联合会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的社会团体以及与工商业联合会工作相关的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二十五条 地方新设工商业联合会时,应报请同级党委或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工商业联合会和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商会监事会工作报告篇三

第一条 本会名称:xx市商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籍企业及人士在开办的企业依法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服务会员为天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组织会员联谊互助,沟通会员与政府的联系,帮会员之需,解会员之忧,提升会员在信誉,为促进和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xx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xx市xx区齐鲁软件园d座a202。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教育引导会员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促进自觉依法经营。

(二)配合两地政府开展的商务活动。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反映会员意见、建议,帮助会员排忧解难,并向会员传达政府部门的指示和要求,在会员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四)组织开展商业会展和经济洽谈活动,促进会员单位产品与服务的营销和知名度的提高。

(五)为会员传播经济技术信息和现代企业管理理论,提供企业咨询和法律咨询服务。

(六)开展会员之间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共识,加强合作互助。

(七)投资兴办和管理相关服务事业和经济实体。

(八)组织会员参与公共、公益活动,宣传并向社会推荐会员先进事迹和优秀个人,提高会员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九)开展法律范围内许可的其他活动。

(十)承办两地政府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籍企业及人士在xx市依法兴办和经营的各类企业和其他经营实体。

第八条 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符合本章程第七条规定的身份范围 。

第九条 本会吸收会员实行单位自愿申请、正式会员推荐、理事会审定的基本程序。

吸收一般会员须有一名会员并一名理事推荐。 会员一经确定即颁发会员证件。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享受本会编辑及转发的有关信息等资料。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会有关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并按本会安排及时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四)不组织、不参与有损于政府和本会形象的活动。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特殊原因,经提醒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经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定。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经济实体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

(十一)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组成人员数量不能超过会员总数的1/3,理事会须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其人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表现好,思想觉悟高。

(二)在工商企业领域有较大的影响,在会员中威望较高,具备较高的社会责任感,作风正派,信誉良好。

(三)甘于奉献,乐于服务。

(四)决策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强,工作效率高。

(五)对本会的成立和发展贡献较大。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职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会员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督促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副会长主要职责是支持配合会长工作,做好会长和理事会交办的重要事项,可受会长委托主持召开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或者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全面工作,协助会长、副会长工作。

(二)主持开展本会日常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经济实体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经济实体主要负责人人选,报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计划及人选。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秘书长工作,可兼任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经济实体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选产生,其组成人员数量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和罢免,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条 监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履行检查监督职能,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召开及理事会选举、罢免的合规性。

(三)检查理事会对会员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三)检查本会财务收支和会计资料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十一条 本会可聘请德高望重的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或顾问,对本会的建设发展提供指导性意见和重大帮助。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主要用于:

(一)商会的日常办公开支。

(二)组织有关活动的经费。

(三)编辑出版刊物、资料费用。

(四)购置商会固定资产。

(五)与商会有关的其他费用开支。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督。资产的来源属于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章 本会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五章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章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会宗旨的相关事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x年2月1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商会监事会工作报告篇四

第一段:引言(150字)

商会作为一个专门为商家和企业提供服务的组织,每天都有大量的事务需要处理,而商会文员就是其中重要的一环。作为商会文员,我有幸能够亲身参与到商会的工作中,深刻体会到了商会的重要性和文员的职责。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作为商会文员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责任与使命(250字)

作为商会文员,我深知自己肩负着巨大的责任和使命。商会是商界的重要机构,它承担着促进商业发展、维护商家权益、提供商业咨询等多项重要任务。作为商会文员,我需要承担文档起草、资料整理、会议记录等琐碎但重要的工作。我明白自己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直接影响着商会的运营和正常开展。因此,我时刻保持着高度的责任感,力求完成工作并为商会做出更多的贡献。

第三段:沟通与协调(250字)

商会文员常常需要和商家、企业、政府部门等多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这就要求我们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在与商家沟通时,我们要细致聆听他们的需求和问题,在沟通中保持耐心和尊重;在与政府部门协调时,我们要懂得权衡各方利益,同时保持公正和中立。通过不断的沟通和协调,我们能够为商家和企业排忧解难,为商会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第四段:团队合作(250字)

商会文员通常不是独立工作的,而是作为一个团队进行合作。团队合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能够让我们更好地完成工作,提升工作效率。在团队中,我时刻与其他成员保持联系,协调工作进度,共同解决问题。团队合作还能够促进信息共享和经验传承,让我们各自的优势得到发挥,同时也不断学习和成长。

第五段:学习与进步(300字)

作为商会文员,我深知自己还有许多需要学习和提升的地方。商界的环境和政策都在不断变化,我需要时刻保持学习的态度,不断开拓自己的眼界和能力。在工作中,我不断与同事交流经验,参加培训和学习机会,并将所学运用到具体的工作中。通过不断学习和提升,我相信自己能够在商会的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商家和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

结尾(100字)

商会文员的工作虽然不太起眼,但却是商会正常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作为商会文员的工作经历,我对商会的重要性、文员的职责以及团队合作都有了更深入的理解。我将继续努力学习和提升自己,为商会的发展和服务提供更多的支持和贡献。我相信,在团队的努力下,商会将会更加繁荣发展,为商家和企业带来更多的利益和机遇。

商会监事会工作报告篇五

商会值班是商会组织的重要工作之一,旨在为商会会员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商会值班的主要职责是解答商会会员的疑问、协调商会会员之间的关系、促进商会会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并为商会会员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指导。商会值班的目的是为商会会员提供一个良好的沟通交流平台,让商会会员感受到商会的温暖和关怀。

第二段:从个人层面谈谈值班心得

作为一名商会值班员,我很荣幸能够为商会会员服务。在这个过程中,我发现,不仅要有耐心和细心,还要有一定的业务知识和能力。通过与商会会员的互动,我不仅能够了解商会会员的需求和问题,还能够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我深刻体会到,值班不仅仅是一项简单的工作,更是一种责任和使命的担当。只有通过自己的努力和付出,才能为商会会员提供更好的服务。

第三段:从组织层面谈谈值班心得

商会值班不仅是一项个人的工作,更是一个团队的合作。在值班的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团队合作、紧密配合,努力为商会会员提供更好的服务。我们通过不断的交流和协调,逐渐形成了一种默契和配合。在这个团队里,没有个人英雄主义,只有团队协作的精神。在这个团队里,每个人都能够发挥自己的特长,为商会会员提供更加专业的服务。

第四段:谈谈在值班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应对措施

在值班的过程中,我们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比如商会会员发生纠纷、商会会员对某个服务或政策提出质疑等等。这些问题需要我们认真、细致地处理。我们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尽一切可能为商会会员解决问题和提供服务。我们为商会会员提供了更多的温暖和关怀,加深了商会会员对商会的认同和信任。

第五段:总结商会值班心得和体会

商会值班是商会组织的重要工作之一,为商会会员提供了全方位的服务。通过参与商会值班工作,我深刻体会到了个人责任和团队协作的重要性,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同时,我也发现,在值班的过程中,我们也会遇到困难和挑战,这些都需要我们认真对待、认真处理。通过商会值班的工作,我不仅能够了解商会会员的需求和问题,还能够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商会值班工作,让我感受到了更多的社会责任和使命,也让我更加深刻地感受到了作为商会会员的荣誉和责任。

商会监事会工作报告篇六

商会章程样本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商会定名为:xx市xx商会(英文名称为:xxxxxxxxx)

网址:xxxxxx

第二条本商会由xx籍人士在xx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核准注册登记的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本商会宗旨是“弘扬徽商、传承创新、和谐共赢、服务社会“,即秉承徽商精神,随形势发展不断创新,团结全体xx在徐企业,诚信立业,加强交流,资源共享,参与xx、xx两地经济建设,做好两地牵线搭桥工作,为创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商会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徽商在徐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参与社会公益和光彩事业。

商会致力于提高会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社会竞争力;依法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为会员企业提供各项服务;组织会员充分发挥综合群体的优势,吸引更多的xx企业和商人来徐发展,为徐皖两地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本商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遵守江苏省和xx市地方各项规定,促进徐皖两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本商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商会建成有徐皖特色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xx市xx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xx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民政局,本会接受xx市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xx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xx市xx商会办公地址,在xx市中山南路152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走访会员企业,征求工作意见,了解会员企业经营情况,帮助排忧解难。

(一)定期开展讲座培训、联谊交流活动,提高会员素质促进优势互补,实现协作发展,树立xx在徐企业的良好形象。组织商务考察活动,学习先进管理经验,开阔视野,转变理念,为会员企业持续发展提供借鉴;加强异地商会、协会特别是江苏省xx商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二)宣传中央、江苏和xx、xx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金融、商贸等方面的,政策信息,报道工作动态,介绍徐皖政治社会动态,交流发展经验和会员企业信息,指导会员企业开展各项业务。

(三)组织徐皖两地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在徐的皖籍企业家成功发展经验,扩大影响,提高会员企业和皖籍企业家知名度。

(四)开展xx与xx的横向经济协作与科技、文化交流,联系中外xx工商界人士来徐投资创业,充分发挥苏皖两省经济技术合作桥梁的纽带作用,为xx和xx经济建设作贡献。

(五)加强徽商在徐企业的党团、工会等组织建设,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发展。

(六)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咨询、人才招聘、融资牵线、企业诊断、投资理财等各项服务。

(七)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并组织会员企业进行相关评比活动,编辑出版商会会刊、开办商会网络。

(八)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商会吸收团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xx籍人和xx企业在xx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xx企业驻xx机构;

(二)拥护本商会章程;

(三)自愿申请加入本商会,执行本商会的决议并按时交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本商会的各项活动。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企业向本商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本商会秘书处资格审查后报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商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有权对本商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执行本商会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提出书面申请,交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会员证实行年审制度,有效期为一年。如一年不参加活动或一年不交会费的会员,将视为自动退会,并以一定方式给予公示。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商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及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xx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xx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制定商会年度工作计划;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八)通过会长提名的秘书长聘任人选;

(九)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接受监事会主席提出对本商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二)提出下届理事会的候选人;

(十三)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一、三、五、六、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任期五年,连续任期最多两届。

第二十六条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秘书长为专职,由会长提名经会长办公会通过聘任;

(二)主持商会的全面工作,对商会的人、财、物管理负责;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

(四)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代表本商会签署重要文件;

(六)研究、讨论、部署商会重要工作事项;

(七)检查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人选,经会长同意后聘任。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一般由五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二)出席相应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监督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监督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

开展活动;

(五)对本商会会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商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商会的违纪违法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二十九条顾问和名誉会长

本商会聘请顾问和名誉会长若干人,原则上是老领导、老同志,由会长聘请、并经会长办公会同意通过,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商会的重大活动;

(二)围绕商会中心工作献计献策;

(三)帮助商会排忧解难;

(四)由顾问召集人牵头协调组织开展年度活动。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年会费;

(二)企业单位和个人像商会提供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商会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职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商会的资源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计大会和财务部门监督。资源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对外公布。会费支出主要如下:

(二)差旅费;

(三)办公地租赁费、水电费;

(四)主持日常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及福利费;

(六)商会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活动支出;

(七)与商会有关的其它正常开支。

第三十六条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xx市民政局和xx市工商业联合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商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xx市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xx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