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煤矿行政赔偿案件合同(优质5篇)

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煤矿行政赔偿案件合同(优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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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3 19:11:58

上传者:QJ墨客 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煤矿行政赔偿案件合同(优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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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篇一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承天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沂南县城芙蓉路48号。

法定代表人黄淑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得先,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会计,住该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艳明,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饶县广饶镇何张村。

上诉人山东承天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广民初字第1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陈利先、崔纪元、被上诉人彭艳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朝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4月原告彭艳明与被告山东承天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达成买卖杨木顶柱口头协议,约定由原告供被告杨木顶柱,每根价格元。协议达成后,至205月21日,原告供给被告杨木顶柱1467根,总计款12469元,被告山东承天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在垦利县高盖镇鹭营花园建筑工地负责人李延峰收货后为原告出具了欠款条。被告称李延峰是在被告工地干临时工,其行为是个人行为,原告虽然将货物送到我公司工地,大约过了3天,公司发现后就叫李延峰拉走了的主张无证据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订立的买卖杨木顶柱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原告按约将杨木顶柱供给被告,被告收货后不按约定支付货款,实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所称收货后写欠条李延峰是在被告工地干临时工其行为与被告无关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依照《^v^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山东承天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彭艳明杨木顶柱款12469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案件受理费508元,由被告负担。

宣判后,山东承天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李延峰只是上诉人的临时工,其行为系个人行为,原审法院认定为职务行为系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承天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彭艳明之间签订的买卖杨木顶柱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上诉人所欠被上诉人的货款应予支付。上诉人主张李延峰只是其临时工,他收货后出具欠条的行为系个人行为与事实不符,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应予维持。依照《^v^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8元,由上诉人山东承天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来庆云

审 判 员 李福玉

代理审判员 侯政德

二oo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任艳琳

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篇二

作为法律实施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行政处罚赔偿案件是维护社会公正、保护人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我在参与某行政处罚赔偿案卷工作中,深受启发和体会颇多。以下是我对于该案件的心得和体会。

首先,这个案件的背景非常复杂,需要细致入微的分析和研究。在整理案卷的过程中,我发现该案涉及到多个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赔偿工作,如公安、财政等。这些部门之间的合作和沟通非常重要,只有形成合力,才能够更好地推动案卷工作的顺利进行。这让我深刻认识到,只有部门之间的合作和协调才能够确保案卷工作的高效、公正。

其次,案卷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从大量的证据和资料中获取有关该案的关键信息,以支持行政处罚赔偿决策的制定。这要求我们在整理案件材料时,要准确、全面地搜集、整理、归类和分析证据,以便于上级机关做出公正、明确的决策。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领悟到了“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的道理。只有付出辛勤的劳动,才能够收获准确、明确的案卷结果。

再次,在案卷工作中,我明白了法律法规的重要性。法律法规是行政处罚赔偿案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依据,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案卷工作。在这个案件中,我经常需要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论证和判断,以确保行政处罚赔偿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在这个过程中,我深感法律法规的严谨和科学,也更加坚信法治社会的重要性。

最后,在案卷工作中,我认识到了行政处罚赔偿案卷工作对公正、安全和稳定社会运行的重大意义。每一项行政处罚赔偿案件的决策和执行,都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众利益。因此,我们在工作中要秉持公正、客观、公平的原则,不能因个人情感而偏离案卷的真实情况。只有如此,才能够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总体而言,参与行政处罚赔偿案卷工作让我深刻体会到了法律法规的重要性、部门之间的合作和协调的重要性,以及行政处罚赔偿案件对于社会公正的价值。只有坚守法律底线、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才能够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作为法律从业人员,我们应当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水平,做好行政处罚赔偿案卷工作,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篇三

近年来,随着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意识到自身权益的维护与追求。其中,国家赔偿案件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作为一名司法人员,我曾参与过多起国家赔偿案件的审查工作,通过这些经历,我对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审查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于国家赔偿案件审查的心得体会,希望能够给读者一些启示和思考。

首先,国家赔偿案件审查工作需要充分尊重被告人的权益。在审查过程中,我们应该始终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我在实践中发现,对于国家赔偿案件而言,往往是因为司法机关的错误判断或执法不当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在审查中,我们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依法依规处理每一个案件,确保被告人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其次,国家赔偿案件审查工作需要准确判断责任归属。国家赔偿案件通常涉及多个方面,因此,在审查工作中准确判断责任的归属显得尤为重要。我们要细致地分析每一个案件的相关细节,查明事实,找出责任人,并据此进行合理赔偿。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重视证据的收集和分析,充分发挥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确保最终的判决或调解结果是公正、合理、准确的。

第三,国家赔偿案件审查工作需要注重解决社会矛盾。国家赔偿案件发生的背后,往往存在着一定的社会矛盾和不公平现象。因此,审查工作不仅仅是对于案件本身的审理和裁决,更是对于社会矛盾的化解和公正的实现。我们要积极与各方沟通和协商,解决争议,化解矛盾,以达到社会和谐的目标。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发挥司法人员的智慧和技能,寻求最佳的解决方案,使得被告人能够获得应得的赔偿,社会矛盾也得到良好的化解。

第四,国家赔偿案件审查工作需要注重预防与教育。国家赔偿案件的发生往往与执法失误或司法错误有关。因此,审查工作不仅仅是对于案件后续的处理,更是对于执法人员的教育和预防工作。我们要重视对于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和意识,减少执法失误的概率。同时,我们要通过宣传和教育的方式,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减少立案和诉讼中的错误和冲突,为国家赔偿案件的减少提供有力保障。

最后,国家赔偿案件审查工作需要坚守法治精神。法治是判定赔偿案件的最高准则,是我们审查工作的底线和指南。在审查过程中,我们要始终把法治精神放在首位,坚守法律底线,遵循法定程序,保证审查结果的公正、合理和透明。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家赔偿案件的审查工作得以持续和有效地进行,为社会公平正义做出贡献。

综上所述,通过参与国家赔偿案件的审查工作,我深刻认识到国家赔偿的重要性和审查工作的复杂性。在实践中,我们需要充分尊重被告人的权益,准确判断责任归属,注重解决社会矛盾,注重预防与教育,并始终坚守法治精神。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处理国家赔偿案件,维护公平正义,推动社会进步。

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篇四

案件审理基本流程一般可分为:受理、审核、审议、批准和执行等步骤。包括审核案件,制定审理报告,代拟请示、批复、制作处分决定书,执行监督等工作环节。

一、受理

受理的任务是审查案件是否符合审理条件。

在受理中,应认真审查案卷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材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送审部门或有关人员补办手续和补报材料。

执纪审查部门向案件审理部门移送案件材料时,应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一式两份,移送部门和接收部门各存一份。

司法机关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决定书后移送的案件,直接作程序性立案后,进入程序性受理。

二、指定审理人员

收到移送审理的案件后,分管负责人指定审理人员。一般案件应由两人审理,一人主审;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理组进行审理,并确定一人主审。

根据查审分开的原则,执纪审查人员不得参加案件的审理。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人员应当回避。审理人员的回避,由分管领导决定。对审理人员的回避决定作出前,审理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审理。

审理人员根据需要,可在执纪审查工作开展后,适时提前介入,了解情况,开展审理工作。

三、审阅案卷

审阅案卷,要先粗后细,先全面后重点。首先对案卷材料粗略地全面审阅,以便对案件的全貌有一个初步的了解。如受审查人的基本情况、主要的错误事实以及呈报或移送单位对该案定性处理的意见等。然后,以执纪审查报告为主线,以证据为本,根据执纪审查报告认定的错误事实,对照证据材料及其定性处理意见进行重点审阅。

(1)要着重审核执纪审查报告和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材料,弄清楚全部错误事实的经过,弄清楚受审查人有哪些错误,每一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以及产生错误的主客观原因。

(2)要审核鉴别证据是否真实,是否与案件有联系,来源是否合法,证据是否充分,是否能把案件事实证明清楚,所得出的结论是否是惟一的,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有了矛盾是否能得到合理排除。

(3)要审核案件的定性是否准确,是否符合违纪构成的要件。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公正有效,用语是否准确严谨。(4)要审核受审查人员是否应该给予处分,是否有从轻、从重、减轻、加重的情节,所给的处分是否恰当。如不恰当,要提出处理意见和依据。

(5)要审查执纪审查案件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履行了规定的手续,在执纪审查取证过程中是否采用了非法手段等,切实做到实体与办案程序并重。

(6)审理中,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应经过有关领导批准,由退送审部门个别补证或补充执纪审查。如对执纪审查报告中所认定的事实有重要改变,应及时报告领导,并与受审查人所在单位、组织联系。

在审阅案卷过程中,审理人员还应做好阅卷摘要或笔记,重点摘录一些与错误事实有关的重要证据材料,及时记录在阅卷中所发现的疑点或矛盾之处,以及自己的一些想法,努力提高自己的审理能力和水平。

四、审理谈话

审理谈话是案件审理程序中一个重要环节,其目的是与受审查人再次核对错误事实,听取本人意见,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

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及办案程序等环节进行全面审核后,应当与受审查人进行审理谈话,听取其陈述或申辩,并做好谈话记录。特别是要给予撤职以上重处分、本人意见大、案情复杂以及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内部分歧较大的案件,必须派专人与受审查人谈话。

审理期间,承办人发现主要错误事实有出入或有新的错误事实的,经执纪审查部门确认后,重新或补充制作主要错误事实再见面材料,经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和分管案件检查工作的领导同意,与被审查人见面,由其签署意见。

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当案件涉及到专业技术或具体业务政策规定时,审理人员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若以这些部门的意见作为定案的依据,应有它们出具的正式书面材料。

六、草拟审理报告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前提下,审理组应认真把握违纪人员的主体、主观方面和客体、客观方面等违纪行为构成要件,严格按照违纪构成要件对违纪事实予以准确定性,依照党纪条规提出适当的处理意见。在此基础上,由审理人员根据审理组的意见写出案件审理报告的初稿。

七、集体审议

集体审议是指审理人员在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案件审理组对审理人员草拟的审理报告进行集体讨论,审核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并提出审理组的结论性意见。若审理组与执纪审查组意见不一致,应向纪委机关领导报告。

八、形成正式审理报告

审理人员根据集体审议的结论性意见修改审理报告,形成正式审理报告。

九、党支部大会讨论

对违纪党员处分,一般应经过党支部大会讨论。讨论前,应将执纪审理核实的错误事实、定性意见以及给予何种处分的建议,一并向党支部大会介绍清楚。无特殊情况,应通知被审查人到会作检查或申辩,也允许其他党员为其辩护。经党支部大会讨论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党支部大会决定。在支部大会讨论时,要做好会议记录。

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的党委、纪委可以不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有权直接决定给予违纪党员纪律处分。关于“特殊情况”的解释,见中纪法复[1996]2号文。

十、逐级请示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基层党组织应将党支部大会的处分决定、支部大会会议记录及其请示逐级向上请示。

对下列情况,有处分权限的纪委必须向上级纪委请示后方能处理:(1)按规定应开除党籍,因为某些客观原因准备留在党内的;(2)纪律处分与同级党委有重大分歧意见的;(3)犯有多种错误量纪标准难以掌握的;(4)错误性质把握不准的;(5)其他需要请示的情况。

十一、审批

1、党纪案件,由市纪委常委会(市委常委会)会议作出处分决定(处理决定)。案件审理部门可代为起草批复,报领导签发。

2、对政纪处分,将处分意见直接上报有批准权限的行政领导,经监察局局长办公会(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后作出处分决定。

十二、制作处分决定书

凡给予党员、党组织处分的,均需按批复以文件形式制作处分决定书,不应用批复代替党纪处分决定书。在处分决定书中,应写明该处分决定的生效日期;落款之前需加上“如不服从本处分决定,可依照规定向本委或上级党组织提出申诉”的表述。

十三、送达

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组织,在接到上级党委、纪委对该党员处分的批复或处分决定书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本人宣布,将处分决定书送达本人,并让其在需归档的处分决定书上签署意见后收回上报纪委。因找不到受处分人,一时无法送达本人时,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并按批准权限报上一级纪委备案,待可以送达时立即送达受处分人。

十四、宣布

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组织,在接到上级党委、纪委对该党员处分的批复和处分决定书后,应在一个月内,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宣布执行。

十五、抄送备案

处分决定、批复应及时抄送有关方面:给予党纪处分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给予党员的处分决定中,有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和给予其他行政处分时,应将处分决定送党外有关组织;仅给予政纪处分的,应抄送组织人事等部门;需上报备案的,应及时上报备案。

十六、执行监督

处分决定书一经下达后,审理部门要对送达、宣布、抄送(报)等执行程序的实施情况进行执行监督。如检查处分决定书是否进入受处分人的人事档案,其工资待遇等是否已作相应处置等。受处分人所在基层党组织,应在宣布处分决定后及时将执行情况填写《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报纪委审理部门,归入到受处分人的案卷中。

十七、归档 违纪案件处理完毕后,先由审理人员对审理案卷进行检查,检查无误后,经纪检机关分管领导同意,按中央纪委、国家档案局有关要求立卷归档。

十八、案后工作

1、案件结束后,应写出符合规定的分析报告;对结案的重处分案件,应进行领导责任分析,提出是否要追究领导责任的意见。同时,要将分析报告、责任追究意见报送本单位领导以便及时采纳。

2、案件结案后,应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及时予以通报,对党员和干部开展典型案件警示教育。

3、对受处分的党员、干部要坚持回访教育,进一步了解他们的思想,帮助他们改正错误,鼓励他们在今后的人生道路上树立继续前进的信心和决心。

4、每年6月份前要做好上的案件质量和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自查工作。

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篇五

行政处罚赔偿案是指政府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要求违法者进行赔偿的一种行政手段。作为一名行政处罚赔偿案的办案人员,我有幸参与了一起典型案件的调查和审判。在这个过程中,我深刻地意识到了行政处罚赔偿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也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和心得。以下是我对行政处罚赔偿案的一些体会。

首先,行政处罚赔偿案的制度是保护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武器。行政处罚赔偿案是通过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和赔偿的一种方式。在我参与的案件中,被处罚人涉嫌违反了投资法规定,导致投资者遭受了经济损失。政府主动介入,对违法者进行了严厉的处罚,并要求其进行赔偿。正是因为有了行政处罚赔偿案这样的制度,才能够让受害者得到公正的待遇,追回自己的损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行政处罚赔偿案需要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调查和取证手段。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我们发现了大量的证据,包括书面文件、口供、现场勘查记录等。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我们采取了听证会、询问、举证等多种手段,以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证实性。同时,我们还请了相关专家进行鉴定,以提供科学公正的评估结果。行政处罚赔偿案的成功与否,往往取决于我们的调查和取证工作的质量和深度。

第三,行政处罚赔偿案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违法行为的性质、被处罚人的过错程度、损失的大小等。在处理案件时,我们不能简单地根据违法行为的程度来判断处罚的力度,还需要兼顾违法者的经济状况和个人情况,以及受害人的需求和利益。在我们处理的案件中,尽管违法行为的性质较为严重,但被处罚人表现出了积极改正错误的态度,并主动承担起了赔偿责任,因此我们在处罚力度上进行了适度的减轻。

第四,行政处罚赔偿案需要及时有效地执行。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些被处罚人企图逃避处罚的迹象。为了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我们采取了一系列强制措施,包括冻结涉案人员的资产,对其进行限制出境等。同时,我们还积极与司法部门进行沟通合作,确保行政处罚赔偿案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只有通过及时有效地执行,才能让受害人真正获得赔偿,同时也对违法者起到警示和震慑的作用。

最后,行政处罚赔偿案的成功,还需要借助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力量。在我们处理的案件中,得到了受害人和相关行业协会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他们提供了大量的线索和证据,协助我们调查取证工作。同时,他们还积极参与了听证会和庭审过程,为案件的处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正是因为有了他们的支持和配合,才能够顺利地进行案件的调查和审理,最终实现了违法者的处罚和受害人的赔偿。

总之,行政处罚赔偿案作为一种行政手段,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公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参与的案件中,通过调查取证、综合权衡各种因素和及时有效地执行等多个环节的努力,成功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实现了违法者的处罚和赔偿,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能够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行政处罚赔偿案的制度和实践,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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