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财政局法治建设工作总结 在财政局实习心得财政局见习体会(实用6篇)

2023年财政局法治建设工作总结 在财政局实习心得财政局见习体会(实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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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3 23:21:29

上传者:琴心月 2023年财政局法治建设工作总结 在财政局实习心得财政局见习体会(实用6篇)

写总结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把每一个要点写清楚,写明白,实事求是。那么,我们该怎么写总结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总结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财政局法治建设工作总结篇一

实习是每一个大学毕业生必须拥有的一段经历,它是我们在实践中了解社会,让我们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根本就学不到的知识,也打开了视野,增长了见识,为我们以后进一步走进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在财政局实习期间,我学了好多以前在学校里面学不到的东西,行政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财政收支预算核算机构,主要业务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财政工作的方针、政策,编制全市财政规划和财政收支预\决算,筹集、调拨和管理资金,监督和指导个部分的财务活动。具体说来友,为中小学校学费\职工工资预算核算、各类费用支出审批、核算及调拨款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核算预算工作、职工福利保障级单位运作中需要的支出预算核算工作,是征税收入上报上缴资金调动等工作。根据以上的基本工作内容,可以了解在工作中容不得半点马虎和松懈怠慢,不然会影响整个工作的程序、秩序和进程,作起来会很困难麻烦。上班之前,我对实习的感觉是即新鲜又紧张。新鲜的是能够接触很多在学校看不到的东西,紧张的则是万一做不好工作也许会受到批评。单位领导将我安排在核算中心重组,核算中心一共7组,各自分担着不同的工作。

而我所在的这组主要工作是给市委5大领导班子分别给政府办公室、市委办公室\人大、政协、审计局\组织部办公室\宣传部、纪检委、统战部、卫生局\教育局\建委、综合执法、物价局、计生局\市委车队\财政局等18家的各项核算工作,实行统一核算制度。刚来的几天杰出的就是月末工资核算及各项消费支出审核工作,这个工作主要事务工作中需要的一系列消费支出进行审批核算。听前辈们说核算工作是最繁琐的,要项项都得想到,马虎不得,一定要工作效率高,因为不但要尽早做好预算,还要想上积极是汇报,尽量不耽误各个单位的工作进程,仅仅在春节前期作的这些工作我都觉得很吃力,一天下来头脑都糊涂了。我心里明白,像我这样的一个初生牛犊,只能在一旁自己学习掌握如何操作,根本不配上前操作。但是前辈们对我很和气,耐心的给我介绍了单位的基本业务,会计科目的设置以及各科目的核算内容。对我所有的疑难困惑,他们都有问必打,让我很感动,就这样也使他们的工作进程减慢了速度,影响了他们的基本工作时间安排和基本工作进程,最初我在一旁也只能帮忙传送单据,复印大字,作表格,还要时不时的找领导盖章。

就连找领导签字也要学习如何和领导沟通,因为在这里财政局的局长或副局长都是掌握财政大权的,即便是市里的领导抑或是市长发话给某某单位拨款,也要看财政局长的脸色。这让我慢慢的看到了现实社会和校园的生活是多么的不同,但是我在这里工作期间领导们 对我的错误给予极大的宽容和指导教育,并且在百忙之中耐心的帮我改正,态度很和蔼,我觉得有些受宠若惊。慢慢的我也开始接触一些基本工作,前辈们也放心交待给我一些基础性工作让我来做,虽然工作中由于对业务的不熟悉,小小的工作我还是时不时的会犯些错误,前辈们对我犯的错误都能宽容接受,并给予更加认真自己的指导,而不是简单的责骂,就连上级领导都很和蔼可亲,根本没有官架子,在这样的组织里面工作真得很温馨,我觉得自己真的很幸运。虽然工作忙一点,但我觉得过得很充实,觉得自己的收获确实不小。由于这是一项很严肃的工作,我只能虚心的在一旁请教学习,根本不干插手,生怕出现一点错误或耽误了工作,影响效率。

在实习期间我有很多感触,虽然我基本没有进入工作中实际操作,但是我认为在我国的财政实际工作操作中有好多程序和手续十分繁琐,就是因为繁琐才?导致工作手续多,过于程序化,对于有些方面政府为有些机关和行政单位的资金太少,从而阻碍了发展和进步。比方说,在实习期间财政对学校的拨款由于上级的问题,显然遏制或限制着学校的基础教育建设发展。具体来说:基础教育的属性为准公共用品,要求我们现实中对这一物品进行生产或安排时提供的制度要使教育者和受教育者满意,实现利益均衡,即处于制度均衡状态。这就要求制度必须满足相关条件:主要是能够保证个体的合理的利益地位,否则难以保持个体对制度的满意状态。财政供给的制度不均衡是影响基础教育正常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我觉得基础教育服务问题的核心是如何实现有效供给。首先在盖州市工人工资问题,目前随着盖州市的发展教师的基本工资问题解决的基本到位。

但是在现行基础教育支出方面的规模和效益问题严重影响了基础交易服务的有效供给,造成了社会公共福利的损失。作为盖州市子民的我不得不承认,盖州市的经济发展很弱,工业发展相当落后,许多国有大中型企业在20xx年前相继倒闭,几年之间整个市区及周边乡村出现了大量的下岗职工,出现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妇女在家就成为真正的家庭主妇,而男性劳动力在乡村重新开始农耕,而城镇里的男性劳动力就自动去做苦力之类的工作,收入微薄,勉强养活一家。近几年盖州市的经济有所发展,盖州市的发展离不开园丁们为祖国花朵付出的劳动和汗水,科教兴国是我们国家基本国策之一,邓小平同志说过:再穷不能穷教育。所以盖州市本着这个宗旨,不曾可口国脚职工分文工资。但是由于资金有限对于学校的基础教育建设还是不到位,欠缺很多。这是我在工作中的感受之一。

这次实习给我留下的印象和深刻,也为我的以后的求知生涯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真的是“书到用时方恨少”,“学无止境”这是财政局领导在最后留给我的一句话,他鼓励我继续努力学习,继续深造,学无止境!我像我也会继续学习的,即便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也不会放松学习的,活到老学到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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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法治建设工作总结篇二

在一个现代法治社会,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基础,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公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民法的相关知识,财政局组织了一场关于民法的讲座。通过这次讲座,我对民法的意义、内容和运用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加深了我对法律的尊重和对社会公正的追求。

在讲座中,讲师首先向我们介绍了民法的概念和发展历程。民法是调整个人之间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关系的法律制度,它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代的民法典。讲师还指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民法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由此可见,民法既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又是社会稳定的保障。学过法律的我深有感触,法律对于社会的意义不可估量,而民法正是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一部分。

接下来,讲师详细讲解了民法的主要内容。民法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债权债务等多个方面。在这些方面中,我最为关注的是合同。合同作为民法中的重要内容,涉及到日常生活中的诸多场景,如购房合同、劳动合同等。讲师通过具体案例分析,让我们更好地理解了合同的要素、效力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我意识到,合同是维护经济秩序和保障交易安全的基石,对于合同的履行和保护必须加强。

在讲座的第三部分,讲师着重谈到民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运用。民法不仅约束了人们之间的行为和关系,也具有维护公平正义的作用。通过讲解相关的案例,讲师强调了法律的权威和公正。只有坚持法治原则,才能保证民法的有效实施。作为财政局的一员,我深感责任重大,要在日常工作中注重法律意识的培养,积极遵守法律法规,树立良好的法律形象。

最后,讲师还提醒我们在民法实践中的常见问题和注意事项。他强调了法律的适用性和灵活性,同时也指出了人们对法律知识的普遍不足。他鼓励我们平时多读法律相关的书籍和资料,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这让我想起了一句古语:“知法犹如持宝剑,守法犹如履剧场。”只有懂得法律,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为社会公正贡献一份力量。

通过这次财政局民法讲座,我对民法的意义、内容和运用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基础,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公平至关重要。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我们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树立良好的法律形象。同时,我们也要努力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民法实践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为社会的公正贡献一份力量。

财政局法治建设工作总结篇三

“财政局志愿服务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入背景

作为一名志愿者,我有幸加入了财政局志愿服务队伍,通过这段时间的参与,我深刻感受到了志愿服务的重要性和意义。财政局志愿服务团队以服务社会、服务群众为宗旨,通过各种形式的服务活动,让志愿者们展现自己的爱心和责任感,提高公众的满意度和幸福感。在这个过程中,我不仅有机会帮助他人,也在各种服务中收获了成长和体验。

第二段:参与感受

在参与财政局志愿服务期间,我参与了多个项目,如社区义务咨询、孤寡老人陪伴、扶贫帮困等。在社区义务咨询活动中,我作为志愿者提供了财政政策相关的咨询服务,帮助居民了解并合理运用财政资源。通过与居民们的互动,我不仅提升了自己的沟通能力和表达能力,还加深了对财政政策的理解。通过陪伴孤寡老人的活动,我和他们建立了深厚的情感,给予了他们温暖和关爱,同时也从他们身上感受到了生命的价值和无私的奉献精神。在扶贫帮困的项目中,我亲身参与了贫困家庭的帮助工作,通过资金的拨付和培训的安排,帮助他们脱贫致富。这些参与经历让我明白了志愿服务的重要性,不仅能为他人带来帮助,也能为自己的成长提供底气和动力。

第三段:价值体验

财政局志愿服务让我体验到了服务他人的喜悦和满足感。在社区义务咨询中,当我帮助一个困惑已久的居民解决了问题,看到他们满意的笑容,我的内心也充满了喜悦。与孤寡老人一同度过的时光,让我明白了陪伴的重要性和对生命的尊重。每一次参与扶贫帮困的活动,看到贫困家庭通过自己的努力和社会的帮助逐渐摆脱贫困,我深深感受到了人间大爱和社会的温暖。志愿服务让我通过自己的行动去关爱他人,体验到了服务他人所带来的快乐和成就感。

第四段:个人成长

通过参与财政局志愿服务,我不仅为他人带去了关爱,也在这个过程中获得了自身的成长。首先,我提高了自己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在志愿服务中,有时需要面对大量的服务对象和复杂的情况,这促使我学会了高效安排自己的时间和资源,提升了处理问题的能力。其次,我锻炼了自己的沟通和表达能力。与社区居民、孤寡老人和贫困家庭的接触让我学会了倾听和关心,培养了自己与人交往的能力。此外,参与财政局志愿服务也增强了我的责任感和团队合作精神,让我明白只有通过团结协作,才能更好地为社会和他人做出贡献。

第五段:总结感言

财政局志愿服务是一项有意义的活动,它不仅让志愿者从中获得成长,也为社会和他人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帮助。通过参与各种志愿服务项目,我深刻体会到了服务他人的喜悦、尊重和价值。在这个过程中,我提高了自己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我相信,只要每个人都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我们的社会将变得更加和谐、美好。我将继续投身于志愿服务事业中,为社会的发展尽自己的一份力量。

财政局法治建设工作总结篇四

作为一名财政局的志愿者,我参与了多次志愿服务活动。通过这些活动,我不仅为社区居民提供了帮助,而且也深刻体会到了志愿服务的重要性。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财政局的志愿服务中所获得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志愿服务的意义

志愿服务是一种无私奉献的行为,它不仅能够帮助有需要的人,还能激励人们关注社会问题,并为解决这些问题做出贡献。在财政局的志愿服务中,我目睹了许多居民面临的困难和挑战。通过提供帮助和支持,我们能够改变他们的生活,让他们感到被社会关注和尊重。志愿服务不仅对受助者有益,对于志愿者个人来说,也能培养其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第三段:志愿服务中的团队合作

志愿服务需要团队合作,只有通过合作才能更好地实现我们的目标。在财政局的志愿服务活动中,我和其他志愿者一起协作,共同完成各项任务。通过互相协助和沟通,我们能够更高效地完成工作,并且在合作中结下深厚的友谊。通过团队合作,我学到了如何在团队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并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尊重团队中的每个人。

第四段:志愿服务的挑战与收获

志愿服务中面临的挑战不可避免,但是正是这些挑战让我得到了更多的收获。在志愿服务中,我们经常需要与各种各样的人打交道,有时需要处理矛盾和冲突。通过面对这些挑战,我学会了更好地沟通和处理问题。同时,志愿服务也让我从中获得了成就感和满足感,因为我知道我的付出能够帮助到别人,让他们感到幸福和快乐。

第五段:志愿服务的延续与影响力

志愿服务不仅仅是一次性的行为,更是一种持续的责任和承诺。在财政局的志愿服务中,我了解到持续性的支持和帮助对于受助者的重要性。志愿服务的影响力可以远远超出我们的想象。通过志愿服务,我们能够改变社区和个人的命运,并激励更多的人参与到公益事业中来。因此,我决心继续致力于志愿服务,并将其变成我一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总结:

通过财政局的志愿服务,我体会到了志愿服务的意义,学到了团队合作的重要性,面对了各种挑战并从中获得了成长,了解到志愿服务的延续和影响力。志愿服务不仅给予了我成就感和满足感,更是让我意识到我有能力和责任去关心和帮助他人。我相信通过志愿服务,我们能够共同改变社会,创造更美好的未来。

财政局法治建设工作总结篇五

为巩固和拓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全面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推进各项工作,经县财政局党组研究决定,特作出以下承诺:

一、全面完成年初收入计划

完成财政总收入28690万元,同比增加676万元,增长2.41%。其中:县级一般预算收入完成21384万元,与上年持平,税收比重同比提高;上划中央收入完成7306万元,同比增加676万元,增长10.2%。(责任领导:****完成时限:2011年12月30日)

二、严格执行财政预算支出

认真执行县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县2011年财政预算》,从紧有序统筹安排各项支出,从严控制新的支出口子,确保预算收支平衡,将有限的财力用到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和保民生上。(责任领导:****完成时限:2011年12月30日)

三、大力加强绩效财政建设

高度重视财源建设,着力抓好税源培植。加强融资平台建设,壮大城建投融资平台。优化支出结构,重点保障民生民利支出需要。推进财政精细化管理,重点开展支出绩效评价和加强财政基础管理工作。完善村级低限运转保障机制,继续改造乡镇机关和村级活动场所。积极筹措资金,认真完成省、市确定的为民办实事任务,全力保障县委、县政府2011年办理9件实事所需资金。(责任领导:****完成时限:2011年12月30日)

四、努力推进“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

准确把握政策要求,积极应对跟进“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与省市财政部门衔接,合理确定划转基数,为县本级争取最大利益;做好与税务、人民银行对接工作,加快转变工作理念、工作方式、工作方法、管理手段;向省财政厅反映我县财政困难情况,争取加大对我县财政资金调度的力度,争取增加对我县转移支付补助额度。(责任领导:****完成时限:2011年12月30日)

五、正确实施相关法律法规

认真执行《预算法》、《会计法》、《监督法》、《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县标准预算周期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行政,文明理财,自觉接受县人大、县政协监督,努力做好2011年财政工作,促进本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张悦音 为认真落实“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充分发挥党员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树立“为民服务,永远争第一”的思想,结合财政工作实际,特作如下承诺:

一、坚持政治理论学习,提高政治思想水平,深刻领会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精神实质,明确“创先争优”的具体要求,增强党性原则,充分认识“创先争优”的重要意义,激发“创先争优”热情;加强自身业务知识学习,更好的践行财政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大局意识,树立公仆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在工作中保持良好的心态、高度的热忱、严谨的作风和负责任的态度,将本股室工作与“创先争优”活动紧密结合起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与时俱进,在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断提升财政的良好形象。

三、严格遵守局机关各项制度,按时上下班,爱岗敬业,脚踏实地,以一个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廉洁自律。

四、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努力做好本股室工作,认真完成市局和局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自觉投入到比、学、赶、帮、超的工作热潮中,乐于奉献,力求最优,不断提升财政优质服务新形象。

省财政厅、农牧厅:

根据《甘肃省省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做好2012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牛羊产业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甘财农〔2012〕84号)文件申报要求,实行财政补助项目投入,以扩大肉牛产业项目资金投资规模。

近年来,通渭县把发展以牛为主的草食畜牧业列为全县重点发展的产业来抓,制定了《通渭县玉米秸秆养畜转化实施意见》、《通渭县牛羊养殖扶持意见》和《关于促进牛羊扩群发展的指导意见》,大力发展肉牛养殖,肉牛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为进一步推动我县肉牛产业稳步发展,提升发展质量,促进农民增收,省上把我县列入肉牛产业项目县,补助资金按中央财政、项目整合和县级财政配套的资金筹措要求,我县财政应配套资金800万元。

为了使2012年通渭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肉牛产业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我县承诺,保证如期兑现800万元的县级财政配套资金。

特此承诺

通渭县人民政府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

根据《关于做好2012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的通知》(粤财农综[2011]12号)申报要求,实行财政补助项目投入,要求县级项目省、市、县财政资金配套比例8:1:1的标准实施。

仁化县红山镇茶叶专业合作社200吨茶叶加工扩建项目是利国利民的建设项目,按申请财政资金200万元,其中地方(省、市、县)财政资金100万元计,我县财政相应配套资金10万元。 为了使扩建项目尽快上报申请成功和顺利实施,我局承诺保证如期兑现10万元的县级财政配套资金。

特此承诺

仁化县财政局

二o一一年八月三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这次机构改革,组织上拟让我继续担任财政局局长职务,这是组织和群众对我的信任。我将牢记党和人民的重托,以谦虚、务实、协调、创新、清廉的'作风,带领财政干部开拓进取,奋发有为,确保完成各项财政工作目标任务,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贡献。在此,我向市人大棠委会郑重承诺如下:

一、恪尽职守,认真履行职责。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始终把本部门的工作放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去思考、去谋划,自觉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实到工作中去,努力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确定的年度预算任务目标。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坚定不移促进发展,在培育实力财政、惠民财政、创新财政、法制财政和魅力财政上做文章、下功夫,为建设和谐财政而努力工作。一是创新工作思路,培育实力财政;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打造惠民财政;三是坚持锐意改革,打造创新财政;四是坚持规范理财,打造法制财政;五是努力塑造形象,打造魅力财政。

二、勤政廉政,严格依法行政。加强财政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市人大棠委会对财经工作的决定、决议,坚持依法理财、聚财、用财,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处理各类事务,维护良好的财政运行秩序。

我在财政局长岗位上已整整两年,我十分珍惜这个岗位。我会像爱护家财一样捍卫国家财政利益;我会像爱护眼睛一样维护单位与个人的声誉;我会像爱护亲人一样关爱班子与队伍。以一鼓作气的精神作风,为民理财,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

以上承诺,请市人大棠委会、社会各界和广大干部群众监督。

财政局法治建设工作总结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停车资源,规范车辆停放秩序,满足群众停车需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占用道路停车场、内部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是指专门为社会公众存放车辆而设置的停车场所,包括由政府专门规划和建设的停车场、由政府利用道路红线以内可利用空间规划和建设的停车场。

占用道路停车场是指依法在道路上设置的供车辆临时停放的场地和泊位。

内部停车场是指利用道路红线以外本单位或本居民小区自有土地建设或租用其他土地建设,供本单位、本居民小区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车辆停放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执法机关暂扣违法车辆停放的停车场。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包括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经营性占用道路停车场以及向社会开放的内部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规划、建设、市政、财政、物价、交通、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监督机制,依法对停车场建设和日常管理实施监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停车场管理和供需状况进行分析调研并报告本级政府。

第六条 停车场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依法管理、方便群众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鼓励有条件的内部停车场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

推广普及信息化、智能化停车设备和停车诱导指示系统。

第二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八条 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山东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设置规定》及有关规划设计要求,加强对建设项目停车场(库)配建情况的审查。

第九条 新、改、扩建大中型公共建筑以及商业街区、住宅小区、旅游景区,应当按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

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 下列公共建筑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的,应当予以补建:

(一)火车站、道路客运场站、机场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点;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因场地条件等限制,无法补建停车场的,公共建筑所有者应当按照规划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就近补建或租赁停车场。

第十一条 建筑物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按照改变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按规划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增建停车泊位或易地就近补建、租赁停车场。

第十二条 停车场建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不得影响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

(二)不得占压绿地,毁坏苗木;

(三)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四)不得影响其他公用设施的使用;

(五)符合《山东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设置规定》以及有关规划设计要求和设计规范。

占用道路停车场在交通繁忙时应当禁止停放车辆。

第十三条 规划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和大中型公共建筑配建、增建、补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停车场设计图纸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动;确需改动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及变更设计图纸,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但停车泊位的数量不得低于配建标准。

第十五条 建设停车场时,应当根据规划设计标准配备下列设施:

(一)完备的照明设备、通讯设备、消防设施、通风设施、排水设施、计时计费设施;

(二)完善的安全监控设施;

(三)符合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停车标志、标线和停车设施。

公共停车场还应当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停车专用泊位和明显标志,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专用停车场还应当按执法机关需求配备相应的专用器械,设置专门的危化物品车辆停放区。

第十六条 对停车位不足的城市街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道路宽度、承载力、车流量和人流量等因素设置占用道路停车场,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并设立明显标志。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道路停车泊位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占用道路停车场的设置应当实行总量控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市政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要求,编制占用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占用道路停车场设置方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三)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不同车型的停车需求。

第十八条 下列区域、路段不得设置占用道路停车场:

(一)消防通道和人行道(盲道);

(二)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以内的区域;

(三)道路交叉口、学校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以及距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区域;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设置占用道路停车场的区域、路段。

第十九条 新增或撤销占用道路停车场方案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期不得少于15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建议进行收集和分析,科学合理的意见、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市政等部门每年对占用道路停车场实施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减情况,对占用道路停车场进行及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 占用道路停车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撤销,并通知相关街道、社区和经营者: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车辆、行人正常通行;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公共停车场的使用功能或者将停车泊位挪作他用;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公共停车场功能或者将停车泊位挪作他用的,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易地配建停车场。

第二十三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居民小区的车辆,应当在单位或小区内部停车场停放,不得在单位或小区外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停放。

因单位或小区建设,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停车的,应提前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求市政部门意见后,依法办理相关占道手续。

第二十四条 执法机关应当遵循方便执法、方便群众、方便交通的原则选定专用停车场,与经营者签订使用协议。

使用专用停车场的执法机关,对专用停车场的日常经营活动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停放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的专用停车场,不得与汽车修理厂建在同一个院落,不得兼营汽车修理业务。专用停车场经营者不得诱导、误导或强制当事人拆检和维修车辆。

第二十六条 停车场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实行统一着装,佩戴服务牌证;

(三)建立经营管理台帐,填写内容全面、翔实、规范;

(五)保持停车场内设施完好、清洁卫生,交通标志、标线准确清晰;

(六)对进入停车场停放的车辆发放停放凭证,并在车辆离开时检验收回;

(八)定期清点停车场内车辆,发现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采用电子仪表收费的,在醒目位置明示电子仪表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并加强对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设施整洁、完好。

第二十七条 占用道路停车场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违反规定划设交通标志、标线或设置停车障碍物;

(二)不得擅自扩大占用道路面积;

(三)不得损坏停车场区域内的路面。

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或补偿。

第二十八条 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扣押车辆停放者的证件或者财物;

(三)涂改、转让、伪造有关证照、票据,或者使用涂改、转让、伪造的证照、票据;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车辆停放保管服务;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经营性停车场应当购买车辆及相关财产保险。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出现刮擦、损坏、丢失等情况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情况给予赔偿。

第三十条 车辆驾驶人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停车场的管理制度,听从停车场管理人员的引导,有序停放车辆;

(二)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标志、标线;

(三)不得停放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

(四)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用。

第三十一条 在占用道路停车场停放车辆,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顺序停放,做到首尾一致,不得妨碍道路交通;

(二)不得在规定时间、路段外停放机动车。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二条 开办经营性停车场,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经营性停车场开业前,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本办法实施前开始经营的,应按本办法相关规定补办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效的场地证明(土地使用证明、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

(三)停车场设施清单和停车场相关图则;

(四)停车泊位数量;

(五)停车场内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专用停车场还需要提供与执法机关签订的使用合同或协议。

第三十四条 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转让、歇业的,应当在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完毕相关手续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不得参与停车场经营和接受停车场经营者挂靠,不得擅自收取停车费。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利用公共场所建设以及占用道路的经营性停车场,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权,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利用公共场所建设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占用道路的经营性停车场,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三十八条 经营性停车场经营期满,应当重新实行招标拍卖,在同等条件下原经营者优先获得经营权。

第三十九条 经营期满,经检测停车场设施仍能安全使用的,原经营者通过招标、拍卖取得经营权后,可继续使用;未取得下期经营权的,可与下期经营者协商进行残值转让,协商不成的,应自行拆除停车场设施。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利用公共场所建设以及占用道路的经营性停车场经营权招标、拍卖的全部收入,应当上缴财政,用于公共停车场和市政道路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四十一条 停车场经营者取得经营权后,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收取场地费或占地费。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四十二条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两种定价形式。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经营性停车场(包括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占用道路、专用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包括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内部停车场提供社会服务部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十三条 停车场服务收费实行差别化费率,收费标准按照“中心高于外围、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内、白天高于夜间”的原则,综合考虑停车场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

第四十四条 停车场开业前应当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确定定价形式。

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其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停车场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直接制定或调整。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其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自主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调整服务收费标准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四十五条 停车场服务可以分别实行按小时、天、月或年为单位计费,也可按次计费。

第四十六条 停车场服务收费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标价牌,标明停车场性质、停放车辆类型、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免费对象和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七条 停车场服务收费应当使用地方税务机关监制的专用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费。

经营者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停车者可以拒付停车费。

第四十八条 除专用停车场外,其他各类停车场应对军用车辆、救灾和残疾人专用车辆免收服务费;医疗机构设立或租用的停车场凭当日诊疗凭证免收服务费。鼓励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停车场建设工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第五十条 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并责令其补建。

第五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停用停车场或者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实施处罚。

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实施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规定建设和经营专用停车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物价、工商等部门依法处理;对负有责任的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移交行政监察机关追究责任。

第五十三条 停车场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明码标价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第五十四条 停车场经营者在停车服务收费时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实施处罚。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道路客货运输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04〕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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