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化改革实施方案(优秀5篇)

河北省深化改革实施方案(优秀5篇)

ID:4290711

时间:2023-10-07 08:59:00

上传者:LZ文人 河北省深化改革实施方案(优秀5篇)

为有力保证事情或工作开展的水平质量,预先制定方案是必不可少的,方案是有很强可操作性的书面计划。通过制定方案,我们可以有计划地推进工作,逐步实现目标,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方案应该怎么去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河北省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篇一

河北《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此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都有哪些特点?具体下面跟小编来看看。

依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使学校、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准确了解《实施方案》有关内容,确保《实施方案》平稳落地,各项改革措施顺利推进,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2019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围绕“促进公平、科学选才”对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作出了顶层设计。之后,教育部相继出台了关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四个配套文件,要求各省在国家政策框架体系内,制定本省的贯彻落实方案,明确各项改革举措的时间表、路线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实施意见》精神,加快制定河北省《实施方案》,2019年初省教育厅成立了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先后多次深入全省各地高等院校、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教育研究机构和考试招生机构进行了广泛调研,全方位听取关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对浙江省、上海市的试点改革方案以及兄弟省市的改革草案进行比较分析,从中吸取有益的经验和做法;形成初稿后,又邀请中学校长、一线教师、大学教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不同类型专家反复论证修改。最终,《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省委常委会议研究批准,上报教育部备案通过,向社会公布。

河北省制定的《实施方案》是在国务院《实施意见》确定的五大任务18项具体举措框架下完成的,是对《实施意见》各项改革举措的贯彻落实。《实施方案》共分为三部分:一是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目标;二是主要任务和措施,包括完善中小学招生和评价制度、加快推进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改革、深化考试内容改革、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机制改革、启动高考综合改革和强化监督管理机制;三是保障措施,包括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经费投入、稳步推进实施和加强宣传引导。

河北省此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主要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一是覆盖范围更广。这次改革不再局限于某一阶段或是某个单项考试招生制度的改革,而是涵盖了从义务教育阶段到高等教育阶段考试招生的全局性变革,涉及小升初、中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普通高考乃至继续教育等一系列考试招生,几乎关系到所有受教育人群。二是入学机会更公平。进一步完善了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办法,努力破解义务教育阶段的择校难题;逐步建立起保障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的长效机制,畅通学生纵向流动渠道;进一步减少和规范了高考加分,确保高考公平公正,等等。这些改革举措将惠及广大考生,保障了各阶段受教育人群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三是招生录取更科学。首先,高校招生不再“唯分是从”,推进人才评价选拔从单一向综合转变,将综合素质评价作为高中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参考,更加注重对考生日常学习和综合素质的考量;其次,打破了以往高考“一考定终身”的考试格局,自主选择考试科目可以实现“考其所长”、“考其所好”,外语提供两次考试机会,使一次考试的重要性降低,减轻了考生的心理负担;再次,缓解了普通高考“千军万马过独木桥”的压力,逐步实现高职院校考试招生与普通高校相对分开,鼓励有意上高职院校的学生提前分流,相应减少了高考的竞争压力。

在制定河北省《实施方案》过程中,凡是国务院《实施意见》中有明确规定的,我们严格贯彻落实;对于需要进一步细化的,根据河北省实际情况,也明确了改革的方向,提出了任务目标。具体来说,属于国家顶层设计的,关于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设置、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高职院校分类考试、统一高考科目的设置及分值、外语科目提供两次考试机会、普通高校实行“两依据、一参考”的招生录取方式等内容,在河北省《实施方案》中全部严格执行。

属于河北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进一步细化的,主要有以下五点:一是决定从2019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高考综合改革;二是从2019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学生开始在全省实行新的学业水平考试制度;计入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的学业水平考试3个科目从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个科目中任选,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只有一次参加考试的机会,今后将积极创造条件,为有需要的学生参加同一科目两次考试及更换已选科目提供机会;三是从2019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学生开始,在全省实行新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并且在2020年高职分类考试招生中试行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录取的方式,2021年推广至普通高考使用;四是大幅减少和规范河北省的地方性加分项目,取消了“侨眷高知子女”和“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两项高考加分项目,保留“农村独生子女”加分项目,加分分值不变,加分范围只适用于河北省省内高校招生;五是从2019年起,本科第三批录取院校与第二批合并,逐步取消高校招生录取批次。

改革后,普通高中将不再简单分为文科、理科,学生按照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规定学习所有科目,每门课程结束后都要参加相应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参加高校招生的学生可根据高校的要求和自己的兴趣爱好及特长,在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个科目中自主选择3科,将这3个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计入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

计入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的学业水平考试3个科目与其它科目的主要区别在于,计入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的考试科目属于等级考试,考试内容为该科目国家课程标准中的必修内容和部分选修内容,成绩呈现方式按照一定比例分为a、b、c、d、e五个等级,一般应在学完所选择考试科目全部必修内容和选修内容后报名参加考试,考试方式为统一笔试。其它考试科目则属于合格考试,考试内容为该科目国家课程标准中的必修内容,成绩呈现方式只区分“合格”与“不合格”,学生学完相关必修内容后即可报名参加该科目考试,考试方式有统一笔试、统一网络考试和现场测试。

关于学业水平考试选考科目的考试次数,目前两个试点省市的改革方案中,浙江规定可以考两次,上海规定只能考一次。河北省采用了上海模式,规定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只能参加一次考试,主要是考虑到两次考试的等值性难以把握。由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是按照比例以等级呈现,那么多次考试会造成评价结果的等值性差异。如何科学合理地组织开展第二次考试,保证两次考试具有等值性,目前尚无成熟的经验可以借鉴,仍然需要进一步调研论证。因此,在现有条件下,河北省规定选考科目只考一次,今后,随着学业水平考试的进一步完善以及高考改革的深入推进,在广泛调研、总结经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河北省将逐步实现为有需要的学生参加同一科目两次考试及更换已选科目提供机会。

目前,河北省已起草完成《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改革实施办法》,报教育部备案后将向社会公布,同时全省统一的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电子平台正在积极建设过程中,即将投入使用。为充分发挥综合素质评价在高中学生毕业和升学中的重要参考作用,河北省定于从2019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学生开始,在全省实行新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并在2020年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中试行参考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录取方式,不断积累经验,进一步完善举措,为2021年推广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使用奠定坚实的基础。

实行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是这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一个重大举措。高等职业教育担负着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任务,因此在考试招生中更加注重对学生职业倾向和职业技能的考核。实行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将高职院校的招生与普通高校相对分开,既有利于高职院校按照职业教育的规律选拔和培养技能型人才,同时也有利于一部分学生尽早地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教育,从而减轻高考的备考负担。

河北省现有的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高职院校自行组织的单独考试招生(高职单招)。2019年,河北省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计划突破7万人,实现全部66所高职院校全覆盖,已达到教育部提出的“2019年通过分类考试录取的学生占高职院校招生总数一半左右”的任务目标,2019年将继续扩大招生比例,到2019年成为高职院校招生主渠道。二是面向初中应届毕业生的“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等中、高职衔接贯通培养模式。贯通培养的考试招生形式是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经过多年探索并不断完善的,可以作为高职院校招生的辅助渠道。三是通过普通高考进入高职院校学习。考虑到考生的心理和其他一些需求,将继续保留考生通过参加普通高考进入高职院校学习的通道。

在省教育厅监督指导下,高职院校单独考试招生在每年春季进行。为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充分赋予考生对院校的选择权,2019年河北省高职单招试行院校按专业类联合考试招生,考生只要参加某专业类联合考试,即可报考招收此类专业的所有高职院校。2019年高职单招联合考试招生专业类扩大到10类,2019年实现全部专业按类联合考试招生。同时,进一步改进考试评价方式,根据中职毕业生和普通高中毕业生的不同情况,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评价方式。中职院校毕业生报考高职院校,参加文化基础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测试;普通高中毕业生报考高职院校,参加职业适应性测试,文化素质部分的考查可以使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同时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社会考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报考方式。考生如果参加了高职单招考试,并且已经被确定录取后,就不再参加普通高考。

为进一步促进教育公平,畅通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纵向流动渠道,河北省《实施方案》提出,改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分配方式,在实施国家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同时,继续实施省属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2019年,河北省省属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已达到有关高校本科一批招生规模的3%,今后将继续加大省属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实施力度,形成保障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的长效机制,促进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

按照国务院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河北省调整了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一是国家取消的全国性加分项目,河北省自2019年1月1日起全部取消。二是国家保留和完善的全国性加分项目,河北省保留,加分分值不变,适用范围不变。三是按国家要求大幅减少和规范了河北省的地方性加分项目。2019年以前,河北省有“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侨眷高知子女”等3项地方性加分项目。其中“侨眷高知子女”和“散居的少数民族考生”两项加分项目,自2019年1月1日起取消,只保留“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加分项目,加分分值为10分,并且只适用于河北省高校省内招生。

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的配套文件《关于做好河北省调整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工作的通知》(冀招委[2019]3号)已于去年4月由省招生委员会印发。

本科二批、三批合并体现了国家改革的总体方向,国务院《实施意见》明确规定要“创造条件逐步取消高校招生录取批次”。目前河北省本科层次分本科提前批a、本科提前批b、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等五个录取批次。分批次进行录取,只是为便于录取工作操作,与院校性质无关。合并本科二批、三批有利于消除社会对本三录取的高校毕业生的偏见,推动民办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发展,有利于今后高校毕业生平等就业。从全国情况看,有的省从未设过本科三批,有的省几年前已将本科三批取消并入了本科二批。为此,按照国家的要求,河北省定于从2019年起本科三批和本科二批合并,并根据情况逐步取消高校招生录取批次。

录取批次合并不会减少考生的录取机会。批次合并后,河北省将采取增加志愿填报数量和增加征集志愿次数的方式,确保考生录取机会不减少,同时,继续提供一分一档分数统计,考生可根据自己排名以及院校往年录取情况填报志愿。总之,对考生而言,由于同一批次院校数量大幅增加,考生可选择的院校和专业也相应增加,一些个性化的需求将会得到满足。

河北省决定从2019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高考综合改革,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可以充分借鉴试点省市经验。教育部选择上海市和浙江省从2019年开始在全国率先启动高考综合改革,这两个试点省市要在2019年夏季高考结束后,才能完成一轮高考改革。试点省市各项改革举措的实施效果以及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也都要在2019年高考结束后才能显现出来,而这些宝贵的经验乃至教训对河北省高考综合改革方案的制定,具有极其重要的借鉴意义。二是留出充足的准备时间。河北省是人口大省,也是高考生源大省,区域之间特别是城乡之间基础教育发展还不均衡,优质教育资源相对不足。此次高考综合改革将对高中教育教学组织模式产生重大影响,学生自主选择学业水平考试选考科目、“走班制”分层教学、综合素质评价等新的教育评价方式对普通高中的师资储备、教学场地、经费投入、仪器设备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精心准备、提前谋划。三是与全国多数省份保持一致。从教育部最新通报的情况来看,全国17个省(区、市)都是选择2019年作为高考综合改革的启动年份。

高考综合改革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也是这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河北省《实施方案》对高考综合改革提出了时间表和路线图,总的来看,2021年河北省高考将有以下四大变化:一是统一高考科目发生了变化,国家组织实施的统一高考将由现在的“3+x”改为语文、数学、外语,这3个科目每科的分值将保持150分不变。二是外语科目考试次数发生了变化,由过去的只考一次变为提供两次考试机会,取两次成绩较高者计入考生总成绩。三是录取依据发生了变化,由过去只依据统一高考成绩录取,变为“两依据,一参考”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将采取依据统一高考的3个科目成绩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3个科目成绩,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录取方式。四是录取批次发生了变化,除了先行合并本科二批和本科三批外,还将根据情况逐步取消高校招生录取批次。

由于学业水平考试3个选考科目成绩以等级呈现,计入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时,需要按等级进行赋分,具体赋分办法以及成绩有效期将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在高考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按照《实施方案》设定的高考改革时间表和路线图,河北省将从2019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高考综合改革。本着“三年早知道”的原则,河北省高考改革的具体方案将在2019年6月底前报教育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围绕学业水平考试选考科目赋分办法、成绩有效期以及外语科目两次考试的组织安排等具体问题,进行深入细致地调研论证,同时充分借鉴试点省市的经验,扎实做好河北省高考改革实施方案的起草工作。

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涉及方方面面,事关广大学生根本利益,是教育改革的突破口,牵一发而动全身,十分重要而又复杂敏感。为保障改革各项举措落实到位,河北省《实施方案》从组织领导、经费投入和宣传引导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是围绕普通高中的教育教学改革和学业水平考试运行机制的准备工作,提出要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教学场地、设施设备、师资队伍等基本建设,加快推进各级各类考试招生机构和专业化队伍建设,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的标准和要求,加强对学业水平考试的统一管理,确保2019年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河北省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篇二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以有利于促进每一个学生健康发展、科学选拔和培养人才、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为出发点,积极稳妥推进,构建更加公平公正和科学合理的考试招生制度,为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1坚持育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坚持正确的育人导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推进素质教育。

2确保公平公正。把促进公平作为基本价值取向,完善体制、机制,确保考试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3促进科学选才。增加学生选择权,完善监管机制,确保考试招生工作高效、有序实施,提高人才选拔水平。

4积极稳妥推进。立足实际、整体设计、分步实施,确保各项改革措施平稳过渡。

(三)总体目标。

及时启动有关考试招生制度单项改革,2019年启动高考招生制度综合改革,到2022年基本建立符合省情的教育考试招生制度,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模式,健全促进公平、科学选才、监督有力的体制机制,构建衔接沟通各级各类教育、认可多种学习成果的终身学习立交桥。

二、主要任务

(一)改进招生计划分配方式。

1增加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人数。组织省内一本批次招生高校实施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省属自主招生试点高校实施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加大省内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统筹力度,在保证落实国家专项计划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的投放比例。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严格审核考生报考资格,及时公示相关信息。

2完善中小学招生办法。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实行免试划片入学,100%的公办小学、90%以上的公办初中实现划片免试就近入学。整合公办学校资源,缓解热点学校择校问题。按照全覆盖、无盲点、便民利生的原则合理划分学区,完善适龄儿童少年登记办法和招生入学制度,明确新生录取规则,规范招生程序。进一步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政策,以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为主,统筹安排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逐步建立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省级标准化普通高中不低于50%的统一招生计划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取消普通高中择校生。完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政策、规范招生行为、培育办学特色,实现与公办学校差异化发展。

(二)改革考试形式和内容。

1完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定《陕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从2019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学生开始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分为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两类。

合格性考试的科目设定为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通用技术、信息技术、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等14门课程。考试内容限定在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规定的必修课程范围内。考试随教随考随清,一般安排在每年4月第二周的.后3天进行。合格性考试(含技能操作考试)成绩以合格/不合格呈现,各科成绩均合格是普通高中学生毕业以及高中同等学力认定的主要依据。

等级性考试科目设定为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6门课程。考试内容限定在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规定的必修和选修课程内容范围内。考试安排在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后进行,考试成绩计入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参加2022年后(含)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毕业生和同等学力人员,必须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等级性考试。该考试成绩用于高校招生,连续2年有效。合格性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方可报考相应科目的等级性考试,等级性考试成绩以各科考试的卷面总成绩为依据,按实际参加该次考试考生总数(缺考考生除外)的相应比例划分等级,各等级划分比例为a等级15%、b等级30%、c等级30%、d等级20%、e等级5%。

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等科目的合格性考试,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科目的等级性考试,均实行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统一汇总成绩,信息技术科目采用上机操作考试方式,其他科目采用书面笔试形式进行,其中外语含听力考试。物理、化学、生物科目合格性考试另设技能操作测试,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评分标准、统一时间进行,市、县、区组织实施;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的合格性考试由省级专业考试机构对考试命题、组织方式、评分标准、监考标准提出统一要求,设区市级教育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省级教育部门进行抽查和监督。

2规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定《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社会实践等5个方面,评价方法与程序采取写实记录,定期整理遴选,在公示审核后形成学生的综合素质档案。全省建立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电子化管理平台和省、市、县三级综合素质评价数据库,同时建立健全审核、信誉等级、公示与举报投诉、责任追究等制度。综合素质评价要客观记录、内容全面、体现特色、注重过程、公开公平、强化监督。

3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高职院校考试招生与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相对分开,以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评价方式实施分类考试招生。分类考试招生具体方式为,省教育厅制定指导意见,招生院校按照省教育厅的指导意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分类考试招生章程。中职学校毕业生报考高职院校,参加招生院校组织的文化基础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测试。普通高中毕业生报考高职院校,参加由招生院校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测试,文化素质成绩使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继续实施技能拔尖人才免试入学。2017年分类考试招生成为高职院校招生的主渠道。

4改革高考考试内容。高考统考科目均采用国家试题。从2016年起,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所有科目均采用教育部命制的全国统一考试试卷,其中外语科目试卷包含听力考查部分,成绩计入总分。

(三)改革招生录取机制。

1减少和规范考试加分。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为:烈士子女在普通高校投档分数线下延20分投档,由普通高校决定是否录取。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在普通高校投档分数线下延10分投档,由普通高校决定是否录取。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其高考总分上增加5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在其高考总分上增加10分投档。

2完善和规范自主招生。自主招生主要选拔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申请学生要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达到相应要求,接受报考高校考核。试点高校要合理确定考试内容,不得采用联考方式或组织专门培训。试点高校要制定自主招生章程,明确招生办法、考核程序,公布录取结果。试点高校组织的测试安排在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后进行,省考试管理中心负责公示入选考生名单,单独设置填报志愿批次,录取工作安排在本科一批正式投档之前。

3改进录取方式。坚持高考成绩公布后填报志愿方式。待条件成熟后取消高校招生录取批次。进一步完善平行志愿投档方式,积极探索基于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机制。

4完善高校招生选拔机制。省属高校要进一步完善招生章程,将涉及考试招生的相关事项在章程中详细列明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建立招生委员会,聘请监督员实施第三方监督,建立考试录取申诉机制,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

5拓宽社会成员终身学习通道。建立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注册入学制度。建立高等继续教育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试行高校之间学分转换,积极推进不同学校、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积累与互认。参照高职分类考试制度改革办法,按照省级统筹、分类考试、多元录取、提高质量的原则,探索高等继续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按照国家规定,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参加考试提供服务。

(四)改革监督管理机制。

1加强信息公开。深入推进考试招生阳光工程,完善考试招生全方位的信息公开制度,落实信息公开责任,不断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接受考生、学校和社会的监督。

2加强制度保障。推进部门协作机制和考试安全管理制度建设,进一步构建符合实际、科学规范、严密有效的教育考试安全体系。继续完善诚信制度,加强对考生、教师及工作人员的诚信教育和管理,健全个人、学校考试招生诚信档案。严格落实各项规定,不断提高考试招生规范化水平。

3加大违规查处力度。严格落实公开公示、涉密工作严格保密、利益相关人员回避、全程监控录像等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责,及时公布结果。

(五)启动高考综合改革。

1改革考试科目设置。增强高考与高中学习的关联度,2019年6月底前公布高考综合改革方案,从2019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学生开始实施。2022年起,高考成绩由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语文、数学、外语3个科目成绩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3个科目的等级性考试成绩组成。保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语文、数学、外语科目不变、分值不变,不分文理科,外语科目提供两次考试机会,选择较好的一次成绩计入总分。计入总分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每科满分100分。由考生根据招生高校要求和自身兴趣特长,从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等6个科目中自主选择3科参加考试,每科可报考1次。

2改革招生录取机制。探索基于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机制。普通本科院校要于2019年前根据自身办学定位和不同学科专业人才培养的需要,研究提出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性考试科目报考要求和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体现在每年度的招生章程中。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推进各级各类考试招生机构和专业化队伍建设,强化部门协作机制,完善考试安全体系,确保改革各项措施落实到位。提高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社会公信力和科学化水平。

(二)加大投入保障力度。全省各级政府将考试招生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足额保障。加强标准化考点建设。加强普通高中教学场地、设备设施、师资配备等方面条件保障,满足教学改革需要。

(三)加强宣传咨询服务指导。加大对考生、招生院校的服务力度,加强对改革各项政策、规定和要求的宣传解读,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氛围。

《河北省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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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篇三

国办发〔2015〕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

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

为进一步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迅速增长的驾驶培训和考试需求,提高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服务管理水平,推进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改革为动力,促进驾驶培训市场开放竞争、驾驶考试公平公正、服务管理便捷高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驾驶培训考试需求,不断提高驾驶培训考试质量,着力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文明、有序。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严格培训质量,严把考试关口,严守考试标准,强化新驾驶人安全意识养成,提升安全驾驶技能,增强安全文明素养,切实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坚持便民利民。提供多样化培训服务,优化培训考试程序,尊重群众意愿,推行自主选择,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广大群众考领驾驶证。

——坚持开放竞争。进一步开放驾驶培训市场,完善公平竞争机制,激发培训市场活力,利用社会考试资源,实现供给与需求有效对接,提高培训考试服务管理水平。

——坚持公正廉洁。实现培训、预约考试、考试、驾驶证发放全过程公开透明、严密规范,健全内外部监督机制,严格违规问责,坚决查处违法腐朽行为,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三)工作目标。2016年上半年,部署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明确各项任务推进步骤,启动重大改革事项试点;2017年,总结试点经验,深入推进改革实施;到20,完成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基本建立开放有序、公平竞争、服务优质、管理规范的驾驶培训市场体系,基本建立公开透明、权责清晰、运转高效、公正廉洁的驾驶考试管理体制,基本解决培训考试中的不便利、不规范、不经济等问题。

二、主要任务

(一)创新培训方式,建立开放有序培训新格局。

1.实行驾驶人分类教育培训。推行大型客货车专业化驾驶培训,试点开展大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将先进的驾驶理念和驾驶技能纳入教育培训内容,加强守法文明驾驶意识培养,提升大型客货车驾驶人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引导建立大型客货车驾驶人培训基地,开展集中式教育培训。优化小型汽车驾驶人培训方式,在完成规定培训学时要求的基础上,学员可根据自身情况增加培训学时和内容,满足个性化、差异化培训需求。(交通运输部、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2.实行计时培训计时收费。改变驾驶培训机构一次性预收全部培训费用的模式,推行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的服务措施。实行学员自主预约培训时段、自主选择教练员、自主选择缴费方式。试点学员分科目、跨驾驶培训机构参加培训。(交通运输部负责)

3.试点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在有条件的地方,试点非经营性的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允许个人使用加装安全辅助装置的自备车辆,在具备安全驾驶经历等条件的随车人员指导下,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学习驾驶,并直接申请考试。自学驾驶所用自备车辆,不得用于经营性的驾驶学习活动。自学人员上道路学习驾驶前应到公安机关免费领取学车专用标识和学习驾驶证明。自学人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随车指导人员依法承担责任。按照严格管理、保障安全的要求,制定实施用于自学驾驶的车辆条件、随车指导人员条件以及训练路线时间划定、交通违法处理、事故责任认定、保险理赔等管理制度。(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保监会负责)

(二)加强培训管理,促进驾驶培训行业健康发展。

4.进一步开放驾驶培训市场。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实施驾驶培训机构准入许可制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禁止准入,不得增设任何额外条件。定期发布驾驶培训市场供求信息,引导社会资金理性进入,推动市场良性发展。(交通运输部负责)

5.强化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责任。驾驶培训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配备教练车、教练员和教学设施,严格按照培训大纲规定的学时和内容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业的,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向学员颁发结业证书。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管理,加强检查,规范市场秩序,保证驾驶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服务活动。(交通运输部负责)

6.着力提升驾驶培训专业化水平。完善驾驶培训考试内容和标准,强化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交通理念培训,编制统一的机动车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规范,建立安全、文明、有序的驾驶规则体系。改进理论知识培训内容,采取远程网络教学、多媒体教学、交通事故案例教学、交通安全体验等多种方式,促进理论知识培训与实际操作训练交叉融合,提高驾驶培训专业化、系统化水平。(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负责)

7.建立健全驾驶培训行业诚信体系。健全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考核机制,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和违法违规信息披露制度。推进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监管信息共享和公开。向社会公布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情况以及考试合格率、学员投诉率、学员取得驾驶证后三年内的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引导学员选择质量高、服务好的驾驶培训机构进行学习。推动驾驶培训机构专业化、品牌化发展,不断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质量。(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负责)

河北省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篇四

根据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要求,为推进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整合和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2015

12

31

2

3

个县(市、区)开展试点;

2016

12

31

日前,各试点县(市、区)基本建立起“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认真总结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为在全省全面推广积累经验。

各市、试点县(市、区)要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制定整合方案及配套政策,按照先整合职能、编制、机构、人员、基金、资产、档案、信息数据、信息系统等,后整合制度政策的原则,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做好整合工作。试点县(市、区)新农合职能、编制、机构、人员、基金、资产、档案、信息数据、信息系统等划转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制定规范的整合程序,妥善处理体制、制度并轨期间的有关问题,在尽量缩短整合时间的同时,确保各项管理和经办队伍思想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整合期间,要严格基金管理,加强基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督,落实工作责任,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各市要结合工作实际,科学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基础较好的县(市、区)作为整合工作试点县(市、区),加强协调指导,确保整合工作顺利推进。

2016

2

月底前,各市要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各试点县(市、区)要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在

2016

3

月底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2016

4

月底前,各市要完成试点县(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新农合基金审计工作,做到责任明确、底数清楚。

2016

5

月底前,各试点县(市、区)要完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职能、编制、机构、人员、资产、档案、信息数据等整合工作。

按照标准统一、资源共享、数据集中、服务延伸的要求,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险信息网络。各级要加大资金投入,确保

2016

7

月底前完成对居民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改造升级,建立起统一的居民参保人员数据库。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目录的整合工作,实现信息系统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联网。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应用,逐步做到参保人持卡缴费和就医结算。

2016

年底前,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新农合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整合工作完成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新农合基金当期出现缺口的,由原统筹地政府负责解决,不得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新农合基金相互调剂。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整合过程中,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和整合工作平稳过渡,各试点县(市、区)在完成资源机构整合后,可暂维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双轨运行、政策不变。

2016

6

月底前,各市要制定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2016

7

1

日起,按统一后的新政策组织城乡居民参保缴费;

2017

1

1

日起,统一按新政策享受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整合工作的组织实施;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整合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关事项的协调衔接;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管理和经办职能调整,合理设置机构,配备编制;财政部门负责新农合基金移交监督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统一补助资金渠道,安排参保补助资金,做好管理和经办工作经费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新农合职能、编制、机构、人员、基金、资产、档案、信息数据、信息系统等划转工作,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服务;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新农合基金的整合审计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学生参保及相关协调工作。各市、试点县(市、区)要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主要工作进行安排,制定整合工作考核评估办法并抓好落实。建立工作调度和定期通报制度,加强督导检查,推动工作顺利开展。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改革的重要意义和具体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扎实稳妥做好有关工作,积极化解可能出现的矛盾,确保整合工作顺利推进。

河北省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篇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88号)精神,深化落实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措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正确处理安全与速度、质量、效益的关系,严把驾驶培训、考试关口,提升安全驾驶技能,切实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坚持开放竞争。进一步开放驾驶培训市场,完善公平竞争机制,激发培训市场活力,统筹规划、竞争择优,合理利用社会考试资源,实现供给与需求有效对接,提高培训考试服务管理水平。

坚持便民利民。提供多样化培训服务,优化培训考试程序,尊重群众意愿,推行自主选择,简政放权,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考领驾驶证。

坚持公正廉洁。落实执法服务公开,实现培训、预约考试、考试、驾驶证发放全过程公开透明、严密规范,健全内外部监督机制,严格违规问责,坚决查处违法腐败行为,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群众满意度。

坚持问题导向。认真剖析驾驶培训、考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针对性和可行性措施,提高驾驶培训服务管理水平。

坚持科技引领。加大科技装备投入和信息技术应用,整合驾驶培训、考试管理信息资源,实现信息共享,提高机动车驾驶人管理智能化水平。

二、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部署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明确工作任务,梳理、分解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职责;根据《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公交管〔〕50号)和《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精神,研究制定我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配套政策、措施。

(二)推进实施。总结经验,深入推进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等各项改革措施和相关工作,落实我省改革配套政策、措施。

(三)落实完善。全面落实国办发〔2015〕88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完善我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配套政策、措施;基本建立公开透明、权责清晰、运转高效、公开廉洁的驾驶培训考试管理体制。

三、工作措施

(一)改进培训方式。

1.开放驾驶培训市场。规范行政许可,重点核实训练场地科目、土地性质与教练车配比。规范驾驶培训机构开业标准,依法督查驾驶培训机构许可条件和程序,严格市场准入。简化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取消法律、法规以外的所有限制性规定,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进入驾驶培训市场。(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2.合理配置资源。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强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存量,引导增量,主动减量。综合考虑驾驶培训市场供求等因素,通过举行听证等形式,广泛征求申请人和利害人意见,引导驾驶培训市场理性投资。积极探索资产重组、联合经营等新模式,鼓励引导驾驶培训机构走规模化和集约化道路,推动行业结构调整。(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3.实现自主经营。取消对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的限制,突出其经营主体地位。驾驶培训机构可按照国家标准,根据市场需求和培训能力,自主安排招生数量和开班计划,合理确定收费标准,自行制作、发放结业证书,自主决定增减、调整教练车,自行确定教练车的维护周期和项目,进一步减少行政干预,激发市场活力。(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4.改进教学形式。落实驾驶培训机构教学主体责任,因人施教,严格培训内容和学时要求,提高培训质量。鼓励采取多媒体教学、案例教学、实践体验等多种方式培训,推广应用网络远程教学,提高教育水平。推行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教育与集中培训相结合的培养方式,各地可选择1-2所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开设大中型客货车驾驶培训专业,或采取驾驶培训机构与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联合办学方式,试点开展大型客车驾驶人职业教育。鼓励驾驶培训机构建立布局合理、相对集中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培训基地,实行系统规范的集中培训,提升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试点开展驾驶人防御性驾驶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5.规范培训服务。研究制定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规范,提升驾驶培训机构的培训服务水平。研究制定分科目、跨机构培训办法,开展试点工作。增加按学时收费、先学车后付费等方式,提供现金、银行卡和网上支付等多种支付方式。研究制定驾驶培训服务标准合同文本,明确培训车型、学时、模式和费用等内容,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制定河北省驾驶人培训收费行为规则,规范驾驶人培训收费行为。(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

(二)创新考试管理。

1.加强考场建设。公开社会考场的场地建设、设备配置和系统维护等相关标准。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本地考试供给能力进行评估测算,提出考场建设需求,按照满足考试需求、方便群众考试、不浪费社会资源的原则,合理布建考场。考场的布局、数量应满足本地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需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推进县级考场建设,方便群众就近考试。(省公安厅负责)

2.规范考场管理。实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考试线路等级管理,从制度建设、执法公开、便民措施、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考试车辆、数据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规范考试场管理,保障考试过程合法、成绩有效。核定考试能力,为制定考试计划提供支撑。社会考场名称不得含公安部门字样,办公场所、设备、车辆和人员服装不得使用公安或接近公安等部门的标识,不得与公安部门共用办公场所,过渡期内应物理隔离,不得共用出入口。(省公安厅负责)

3.规范考试费用。

制定购买社会考场服务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96号)等规定,购买社会考场服务。将社会考场纳入本地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落实财政预算资金保障。按照公平竞争、公开择优的原则,依法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承接社会考场服务主体。应与承接社会考场服务主体签订合同,不得无偿使用社会考场,不得参与社会考场经营活动。(省公安厅、省财政厅负责)

制定考试场地训练收费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等部门负责)

允许考生免费进入考场熟悉环境,适应性训练应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不得借考试之名收取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考试车辆使用费。(省公安厅负责)

落实分科目收费,提供网上支付、银行代收、窗口收费等多种支付方式,方便考生及时缴费。(省公安厅、省财政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

4.严格履职履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授予的'考试职权,全面履职尽责,不得将涉及驾驶人考试业务的考试组织、档案管理、考场管理及考试系统和考试监管系统的管理、维护和使用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省公安厅负责)

5.优化考试计划。综合考试需求、考试员数量、考试车数量、考场(考试线路)等级和考试能力、地域分布等多种因素,合理安排考试计划。建立健全听证制度,广泛听取驾校、考场、考生的意见,确保驾驶人考试计划安排合理、公平、公正。(省公安厅负责)

6.实行自主报考。依托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全面实行驾驶人考试自主报考,考生自主选择考试时间、考试场地、考试区域和驾驶技能考试次序。(省公安厅负责)

7.落实直接考试。自204月1日起,符合驾驶证因超过有效期未换证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由本人申请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因身体条件暂时不符合规定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因其他原因被注销(被吊销或被撤销的除外)、持有的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持有的境外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等七种情形之一的,允许当事人直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省公安厅负责)

8.谋划自学直考。按照公安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保监会机动车驾驶证自学直考有关要求,坚持“依法、规范、有序、稳妥”的原则,提前谋划,细化措施,做好准备,待相关地区试点结束、全国统一部署后,按要求推进实施。(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河北保监局、省质监局负责)

9.改进考试程序。严密考试组织形式,随机选配考试员,随机安排考生分组,随机选取考试路线和考试车辆,实现考试员和考生信息、驾驶培训机构信息相互屏蔽。实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一次性预约、连续考试。(省公安厅负责)

10.严格考试评判。严格落实考试内容、考试程序,严明考试纪律,严守评判标准,不得减少考试项目、缩短考试里程、降低评判标准。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理论考试应使用计算机评判系统,科目三实际道路考试应采用人工随车评判和计算机评判相结合的方式。20底前逐步推广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评判和监管系统。(省公安厅负责)

11.强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管理。开发网络版农机牌证管理系统,实现在线申请驾驶证、下载打印相关表单、理论考试学习模拟、预约办证日期等便民功能。加强考试装备建设,提高考试过程的信息化、电子化、自动化水平,减少人工评判环节。加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信息管理,实现信息互通和信息共享。(省农业厅负责)

(三)提升服务水平。

1.提供多样化服务。允许学员通过电话、网络或现场等方式,自主选择教练员、培训时段。鼓励驾驶培训机构采用“一人一车”方式进行培训,满足学员个性化、差异化需求。允许学员根据自身学习情况,在完成基本学时的基础上,自主选择增加训练时间和科目。(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2.便利残疾人群。自2016年4月1日起,进一步放宽残疾人驾车条件。研究制定残疾人体检具体办法、流程。鼓励驾驶培训机构配备加装辅助装置的教练车辆,开展残疾人驾驶培训工作。加强对辅助装置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管。放宽准入,降低门槛,为驾驶培训机构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省残联、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商局负责)

3.调整体检制度。自2016年4月1日起,将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的起始年龄由60周岁调整为70周岁,对未按期提交体检证明驾驶证被注销、且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超过有效期不满1年的,按规定体检并提交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建立分类体检制度,根据准驾车型设定不同的体检标准,提高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要求,简化、优化小型汽车驾驶人身体检查项目和方法。完善机动车驾驶人体检需要的体检场地和基本医疗仪器设备,公示体检须知、体检流程、体检标准和收费标准。加强监管,对出具虚假体检证明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严肃查处。(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

4.优化考点布局。简政放权,着力推进驾驶人考试业务向县级下放、延伸,方便群众就近考试。积极推行市级公安机关向县级公安机关派驻考试员开展考试工作。在全国优秀县级车管所、具备小型车考试条件的县(市)试点下放小型车考试业务,成熟后逐步推广。对报考单项科目出现排队积压的考生,允许其选择省内其他考场参加考试。(省公安厅负责)

5.完善便民措施。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考生要求当天参加科目三理论考试的,应予以安排。各科目考试合格并履行完必要的手续后,应在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允许异地补换领驾驶证、参加驾驶证审验、提交体检证明。放开大中型客货车异地申领限制,考生可在户籍地或居住地学习培训、报名考试、领取驾驶证。认真落实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驾驶证互认换领工作,满足公民出境驾车需求。(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外办负责)

(四)强化监管问责。

1.加强队伍建设。试点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开展教练员职业教育,设置教练员专业课程。健全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建立“黑名单”制度和退出机制。制定河北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员资格管理办法,实行考核淘汰制度;明确承担考生身份验证、考试引导、考场巡查、远程监控等考试组织监督工作和科目三考试安全岗位均为考试辅助工作岗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提出需求,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程序统一向社会公开招录,并纳入考试员资格管理,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在公安民警和文职人员中选拔专兼职考试员。试行聘用运输企业驾驶人、警风警纪监督员等人员承担考试辅助评判和监督职责。(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负责)

2.强化科技支撑。加快推进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的推广应用,为群众提供稳定、便捷、高效的互联网服务。督促驾驶培训机构使用全国统一的计时培训系统,年底前实现培训信息电子化传输、管理。推进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与考试系统联网对接,实现驾驶培训与考试信息共享,确保培训与考试有效衔接。推行考试过程档案电子化,提高考试工作效率。(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负责)

3.落实公开公示。公开考试计划、考试场地、考试员和约考结果,在候考场所实时播放考试视频,接受社会监督。公布考试合格率、考试违规行为、学员取得驾驶证后三年内的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公布教练员培训质量、服务水平、诚信考核、学员评价、培训价格、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等信息,引导学员选择质量高、服务好的驾驶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学习。(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4.全面排查清理。对全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将存在违规问题的生产销售企业列入“黑名单”,禁止进入河北考试设备采购目录。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全面清理考场和驾驶培训机构投资建设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考场和驾驶培训机构,其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以任何形式经营或参与经营,确保彻底脱钩。(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5.加强业务监管。制定驾驶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完善驾驶培训投诉处理制度,实现对驾驶培训机构的综合考核。加强督导检查,重点整治乱设培训点、非法经营、乱收费、驾驶培训机构在许可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培训活动等突出问题,净化驾驶培训环境。加强计时培训动态管理,落实培训内容和学时,生产销售企业及其技术人员参与篡改和伪造学时数据的,不得继续使用其设备。充实业务监管力量,对驾驶人考试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对异常业务进行定期分析研判。推广应用视频监控、指纹认证、人像识别、卫星定位等监管手段,全面启用考试评判监管系统,实现考试数据实时上传、异常业务及时预警、考试过程事后倒查。建立考试监督评价机制,全面推行考试回访调查、音视频档案抽查、举报投诉核查反馈制度。(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负责)

6.严格责任追究。驾驶培训机构减少培训项目和学时、伪造或篡改培训系统数据、违规发放培训结业证书的,依法严肃查处,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件。对计时培训系统服务商、驾驶培训机构人员等伪造或篡改培训系统数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驾驶培训机构及教练员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的,以各种名目向学员索取财物的,依法从重处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依法严肃查处。驾驶人取得驾驶证后三年内发生交通死亡事故并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倒查考试过程,发现存在伪造成绩、降低标准等问题的,当事考试员终身不得参与考试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警违规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聘用人员违规违纪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考场和考试设备生产销售企业监管,发现组织或参与考试舞弊、伪造或篡改考试系统数据的,不得继续使用涉事考场或采购涉事企业考试设备,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落实经费和人员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全额保障。省成立由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金融办、河北保监局、省农业厅、省残联等部门共同参加的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推进、落实全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各地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

(二)加强协作配合。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工作涉及多个职能部门,有关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协作配合,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三)加强秩序整治。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严格源头把关,实施综合治理,强化检查执法,严厉打击和整治违反道路交通信号通行、违法占用应急车道、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切实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微博、微信、手机短信及深入驾驶培训机构、企业、厂矿、社区发放宣传手册等,多渠道宣传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扩大社会知晓率。准确解读改革措施,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引导群众理性选择培训方式。深入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加强文明交通志愿服务引导,深化公益广告宣传,传递文明交通理念,提升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文明素养,着力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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