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投保实训心得(6篇)

出口货物投保实训心得(6篇)

ID:557905

时间:2023-06-29 06:32:38

上传者:曹c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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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投保实训心得(6篇)篇一

3、车辆重要部件或证件如有改动,应将改动情况报公司登记备案;

(1)车辆号牌齐全、清晰,安装位置正确,无遮挡物;

(2)灯光、喇叭、雨刮器、观后镜等装置齐全有效;

(3)发动机汽缸工作正常,无异响、漏油、漏水等现象;

(5)制动系统良好,符合国家制动规范要求,前后四轮的定位准确;

(6)车辆各种线路完好,接放安全牢固;

(7)轮胎保持良好,轮胎胎冠上的花纹深度不得少于3.2mm;

(8)其他部件符合安全行车标准。

3、公司营运部管理人员上路检查车辆行驶情况时,在出示检查证后,司机必须停车配合,如发现车辆状况不佳的或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的,管理人员有对车辆进行停驶、回场检查的权力。

1、关于车辆二级维护、季检、年审。

(4)车辆每年进行综合检测年审一次。

2、按规定参加交警、运管部门组织的检测、年检、年审。

3、车辆每行驶5万公里必须进行中修;

4、车辆每行驶10万公里必须进行大修;

1、报废条件:

凡车辆技术经济情况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应予以报废。

(2)因交通事故造成主要总成或大部分零件严重损坏,已无修复价值;

(4)车辆经过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的。

(5)经修理和调整后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6)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2、报废程序

(1)司机申请报废,经公司核准报市车管所批准,从批准之日起列入报废车,停止营运。

(2)车辆申请报废,经公司核准,三个工作日内把报废车辆的有关证件交还给公司。

(3)报废车辆由公司办公室备案。

出口货物投保实训心得(6篇)篇二

1、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的工作来抓。

2、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5、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3办公室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公司发函、申请、通知等文件的起草;

2、负责安排公司日常后勤管理工作,为各科室做好服务工作;

3、协助公司各种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及执行监督;

4、完成公司交办其他的任务。

2.4财务科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负责公司日常财务核算;

2、根据公司资金运作情况,合理调配资金,确保公司资金正常运转;

5、负责完成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2.5安全科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8、负责公司内保安全,加强公司经营场所消防、施工等安全管理;

9、负责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2.7调度科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2、负责登记聘用驾驶员管理,检查驾驶员两证;

5、负责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出口货物投保实训心得(6篇)篇三

本规定所称国际道路运输,包括国际道路旅客运输、国际道路货物运输。 

第三条国际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平等互利、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原则。 

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五条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国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道路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四)拟投入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运输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一级; 

(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六条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从事旅客运输的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一)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三)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四)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二)拟新增定期国际道路旅客班线运输的线路、站点、班次方案; 

(三)由所在国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 

(四)企业委任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和常驻人员的简历及照片。 

提交的外文资料需同时附中文翻译件。 

第三章运营管理 

我国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应当使用《国际道路货物运单》。 

禁止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物或者招揽旅客。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的价格,由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自行确定。 

第二十九条对进出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外国运输车辆的费收,应当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政府签署的有关协定执行。

第四章行车许可证管理 

第三十条国际道路运输实行行车许可证制度。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口岸具体负责如下工作: 

(三)监督检查国际道路运输的经营活动; 

(四)协调出入口岸运输车辆的通关事宜。 

第六章法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非法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一)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 

(二)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三)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 

(二)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的; 

(三)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的; 

(四)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的; 

(五)未标明本国《国际道路运输国籍识别标志》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 

出口货物投保实训心得(6篇)篇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使用道路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及相关活动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便利运输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国家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

第六条不得托运、承运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七条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作业查验、记录制度,以及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设备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要求,对本单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未经岗前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托运人、承运人、装货人应当妥善保存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保存至相关从业人员离职后12个月;定期安全教育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八条国家鼓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第九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货物。托运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应当委托具有第一类爆炸品或者第一类爆炸品中相应项别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第十条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遵守相关特殊规定要求。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十一条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十二条托运人应当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妥善包装危险货物,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

第十三条托运人在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当向承运人提交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货物托运清单。

危险货物托运清单应当载明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装货人、始发地、目的地、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包装及规格、数量、应急联系电话等信息,以及危险货物危险特性、运输注意事项、急救措施、消防措施、泄漏应急处置、次生环境污染处置措施等信息。

托运人应当妥善保存危险货物托运清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十四条托运人应当在危险货物运输期间保持应急联系电话畅通。

第十五条托运人托运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或者放射性物品的,应当向承运人相应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明或者文件。

托运人托运第一类放射性物品的,应当向承运人提供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

托运人托运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下同)的,应当向承运人提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放的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十六条例外数量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包件测试,以及每个内容器和外容器可运输危险货物的最大数量,应当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要求。

第十七条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记,以及每个内容器或者物品所装的最大数量、总质量(含包装),应当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要求。

第十八条托运人托运例外数量危险货物的,应当向承运人书面声明危险货物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包装要求。承运人应当要求驾驶人随车携带书面声明。

托运人应当在托运清单中注明例外数量危险货物以及包件的数量。

第十九条托运人托运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应当向承运人提供包装性能测试报告或者书面声明危险货物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包装要求。承运人应当要求驾驶人随车携带测试报告或者书面声明。

托运人应当在托运清单中注明有限数量危险货物以及包件的数量、总质量(含包装)。

第二十条例外数量、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包件可以与其他危险货物、普通货物混合装载,但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包件不得与爆炸品混合装载。

第二十一条运输车辆载运例外数量危险货物包件数不超过1000个或者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总质量(含包装)不超过8000千克的,可以按照普通货物运输。

第二十二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承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三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使用安全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且与承运危险货物性质、重量相匹配的车辆、设备进行运输。

危险货物承运人使用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承运;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承运。

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货物,不得超载。

第二十四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制作危险货物运单,并交由驾驶人随车携带。危险货物运单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危险货物运单格式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危险货物运单可以是电子或者纸质形式。

运输危险废物的企业还应当填写并随车携带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二十五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在运输前,应当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箱)及相关设备的技术状况,以及卫星定位装置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驾驶人、押运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告知。

第二十六条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在起运前,应当对承运危险货物的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进行外观检查,确保没有影响运输安全的缺陷。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在起运前,应当检查确认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要求安装、悬挂标志。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检查确认车辆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

第二十七条危险货物承运人除遵守本办法规定外,还应当遵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有关运输行为的要求。

(一)车辆是否具有有效行驶证和营运证;

(二)驾驶人、押运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资质证件;

(四)所充装或者装载的危险货物是否与危险货物运单载明的事项相一致;

(五)所充装的危险货物是否在罐式车辆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范围内,或者满足可移动罐柜导则、罐箱适用代码的要求。

充装或者装载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或者危险废物时,还应当查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单证报告。

第二十九条装货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装载作业。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不得超出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允许充装量。

第三十条危险货物交付运输时,装货人应当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要求安装、悬挂标志,确保包装容器没有损坏或者泄漏,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处于关闭状态。

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交付运输时,装货人还应当确保车辆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

第三十一条装货人应当建立危险货物装货记录制度,记录所充装或者装载的危险货物类别、品名、数量、运单编号和托运人、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人等相关信息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第三十二条充装或者装载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

第三十三条收货人应当及时收货,并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卸货作业。

第三十四条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卸货后直接实施排空作业等活动。

第三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公布产品型号,并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21668)公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类型。

第三十六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布的产品型号进行生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第三十七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21668)标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类型。

第三十八条液体危险化学品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生产企业应当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罐体应当符合《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gb18564)要求。

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家统一发布的检验业务规则,开展液体危险化学品常压罐式车辆罐体检验,对检验合格的罐体出具检验合格证书。检验合格证书包括罐体载质量、罐体容积、罐体编号、适装介质列表和下次检验日期等内容。

检验机构名录及检验业务规则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公布。

第三十九条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要求为罐体分配并标注唯一性编码。

第四十条罐式车辆罐体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内装载危险货物。

检验有效期届满后,罐式车辆罐体应当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重新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一条装载危险货物的常压罐式车辆罐体的重大维修、改造,应当委托具备罐体生产资质的企业实施,并通过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维修、改造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四十二条运输危险货物的可移动罐柜、罐箱应当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并取得相应的安全合格标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四十三条危险货物包装容器属于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的,还应当满足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国际条约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外,还应当在专用车辆上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确保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

运输车辆应当安装、悬挂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要求的警示标志,随车携带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卡,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还应当安装、粘贴符合《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20300)要求的安全标示牌。

运输剧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或者危险废物时,还应当随车携带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单证报告。

第四十五条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在车辆运行期间通过定位系统对车辆和驾驶人进行监控管理。

第四十六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低于上述规定速度的,车辆行驶速度不得高于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第四十七条驾驶人应当确保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处于关闭状态。

第四十八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批准的路线、时间行驶。

(一)城市(含县城)重点地区、重点单位、人流密集场所、居民生活区;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景区、自然保护区;

(三)特大桥梁、特长隧道、隧道群、桥隧相连路段及水下公路隧道;

(四)坡长坡陡、临水临崖等通行条件差的山区公路;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限制通行的情形。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安机关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确需对通过高速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依法采取限制通行措施的,限制通行时段应当在0时至6时之间确定。

公安机关采取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措施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并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合理的绕行路线,设置明显的绕行提示标志。

第五十条遇恶劣天气、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交通事故、突发事件等,公安机关可以临时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并做好告知提示。

第五十一条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需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的,驾驶人、押运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定期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依法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运输环节充装查验、核准、记录等进行监管。

(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企业及产品。

(三)公安机关负责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和放射性物品运输许可证明或者文件,并负责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管理。

(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和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建立健全并执行托运及充装管理制度规程。

(五)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环节的监管,按照职责分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充装管理制度规程。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及常压罐式车辆罐体质量违法行为和常压罐式车辆罐体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合格证书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协作机制。

第五十四条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危险货物托运、承运或者装载过程中存在重大隐患,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要求其停止作业并消除隐患。

第五十五条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检查时,发现需由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

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接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移交部门。

第五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有前款第(二)项情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五十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托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编号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应当责令改正,属于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性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按照要求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相应标志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输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记录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七条,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的关闭装置在运输过程中未处于关闭状态的。

第六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罐箱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六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未按照要求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性物品的运输车辆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应当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作为装货人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对装货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未按照规定实施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查验、记录制度,或者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进行充装的,依照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擅自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危险货物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运输烟花爆竹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运输放射性物品未随车携带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明或者文件的,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运输烟花爆竹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常压罐式车辆罐体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为不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常压罐式车辆罐体出具检验合格证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十四条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相互通报有关处罚情况,并将涉企行政处罚信息及时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七十五条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军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十七条未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明确的在转移和运输环节实行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诊断用放射性药品的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分别依据各自职责另行规定。

第七十八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的物质或者物品。

(二)例外数量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通过包装、包件测试、单证等特别要求,消除或者降低其运输危险性并免除相关运输条件的危险货物。

(三)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通过数量限制、包装、标记等特别要求,消除或者降低其运输危险性并免除相关运输条件的危险货物。

(四)装货人,是指受托运人委托将危险货物装进危险货物车辆、罐式车辆罐体、可移动罐柜、集装箱、散装容器,或者将装有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装载到车辆上的企业或者单位。

第七十九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出口货物投保实训心得(6篇)篇五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公司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增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心,促进公司的稳定、协调、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第二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管、群众监督、从业人员遵章守纪”的规范。

第三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行总经理负总责,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管理网络,齐抓共管,对安全生产实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公司安全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类负责制;

公司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负总责;

公司各科室负责人对公司总经理负责;

公司各科室人员对本科室负责人负责;

公司其他从业人员依据职责对上一级领导负责。

第五条公司各科室可在管辖范围内行使安全生产全方位的检查、监督职能,其它相关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公司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二章各级机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2.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工作职责

公司设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由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组成。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定于每季度初召开,由总经理主持。参加人员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体成员。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最高权力机构;

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公司的安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进行审定;

4、制定和完善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8、监督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教育培训,督促提高公司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9、坚持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对重大事故有关责任者作出处理决定,审定公司内部安全生产的重大奖惩。

10、审查监督安全生产投入的使用情况。

出口货物投保实训心得(6篇)篇六

1、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公司安全工作的计划、组织、实施和考核。

2、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各级政府、科室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指示,严格执行公司安全规章制度,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真正落到实处。

3、根据公司年度安全工作目标任务要求,制订各项安全对策、措施和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4、主持召开每月安全工作例会,分析安全状况,总结和布置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5、组织实施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和群众性安全活动,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工作一体化。

6、结合生产实际,季节变化和重大节假日等特点要求,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7、做好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工作。

8、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切实抓好事故统计以及及时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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