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大全(15篇)

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大全(15篇)

ID:6347585

时间:2023-11-08 20:44:12

上传者:琉璃 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大全(15篇)

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是我们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想要写一份出色的工作方案,可以参考以下范文,希望能给大家提供思路和帮助。

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局按照州、县治超工作统一安排部署,紧扣自身工作职能,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整治工作取得一定实效。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我局高度重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成立以局长欧阳雨为组长、副局长田宏国为主抓的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局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办公室,明确3名工作人员专职负责本局治超工作各项具体工作,层层传导工作压力,要求永净、保康渣土清运公司相应成立了治超工作办公室主抓本企业治超工作,为方便直接监管,将管辖的执法中队长纳入企业治超办名单,并明确了局治超办和企业治超办的工作职责。局领导班子召开4次会议专题研究安排治超工作,制定了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整治五项行动实施方案和城区渣土运输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定期进行工作调度,确保治理行动不松劲,治理结果出成效。实行每日一统计、每周一调度、每月一总结,确保治理工作按步骤有条不紊推进。

(二)加大宣传形成氛围。我局把加大治超工作宣传教育放在重要位置,对治超目的、意义、标准、依据以及超限超载的危害为宣传主要内容,在老司城入口、董家塘等重点治超路段设立了值守点,对过往车辆下发宣传单500余份,在本单位院落拉了1条横幅,及时总结编写本局治超工作信息,积极上传治超信息,被州人民政府的网站采用2条,在县人民政府的网站采用5条,被县超办简报采用2条。在局办公楼入口显著位置设立了本局治超工作宣传栏,及时发布公开工作进展情况。重点对我局监管的渣土清运企业进行宣传,组织召开永净、保康渣土清运公司负责人会议2次,明确企业治超工作任务,提出治超工作要求,确定所有各型车辆超载的检查核定标准,给所有渣土车司机每人发放了一张车辆核载标准宣传单,努力营造良好的治超工作氛围。

(三)强化监管落实责任。一是对企业所有渣土运输车辆进行登记监管,建立渣土车辆基本情况摸底表,实行台账式管理,目前,永净、保康两家渣土公司登记在册的各类渣土运输车辆78台,并及时将新成立的金图渣土公司纳入管理范围。二是对其他渣土运输车辆要求统一标识,严格按照审批路线行驶,所有车辆必须到我局综合管理股备案。三是加强业务培训。工作开展以来,我局对3家渣土公司负责人进行了专门的业务培训,举办渣土清运公司所有员工治超工作业务培训共3次,同时责成公司负责人自行开展贴近生产工作实际的超限超载知识培训各2次。5月31日,副局长田宏国再次到永净渣土公司培训现场授课对超限超载进行重点强调。四是强化前置审批,我局在政务服务中心派驻专职人员2名,对渣土运输车辆的运输权限进行审批,从源头上控制超限超载。

(四)突出重点开展整治。一是强化内部联合执法。我局综合管理股、各执法中队都把超限超载整治工作的重要一环,全局合力,形成治超治限的强大力量,通过巡查建筑工地、在主要出入城口设立检查卡点,治街巡查等多种方式对各种超载运输行为进行检查打击,对车辆超载形成高压打击态势。今年以来,全局共出动执法车120多台次, 1100多人次投入治超治限工作。二是建立突击检查、随机抽查、日常巡查的“三查”机制。对县城区内在建规模较大48处建筑施工工地和上路行驶的渣土车进行专项整治,共查处超限超载运输渣土、沙石车辆48台,扣押严重超限拖拉机7台,并按规定给予了从重处理,各执法中队根据工作经验,摸准渣土车在夜晚集中运输的运转规律,采取错时执法,对超载车辆“跑冒滴漏”污染街道清洁卫生的,首先责成渣土公司公司自行打扫干净后再对业主进行重罚。三是加大对车辆非法拼改装行为的打击力度。局治超办及时召集全局股所队室长以上干部会议传达贯彻全州割“马槽车”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工作实际制定了实施方案,把整治车辆非法拼改装工作与打击车辆非法营运相结合,按照分类处置的原则,严格执行渣土车密闭运输的行业监管标准,把抓扣的私自改装三轮车、摩托车恢复到原始状态,从源头上消除助长车辆非法营运的土壤,实现了三类车辆的依法依规运行。共割除整改违规改装渣土车12台,查处非法改、拼装三轮车190台,收缴摩托车伞450把,焊除摩托车装伞接头180个,处理执法纠纷32起,全部成功化解。

(一)精力投入不足。我局工作职能众多,日常工作任务重、工作杂、涉及面广,在搞好治超工作的同时每个中队都必须同时履行其它的城市管理工作职能,治超工作相对投入不大。特别是从今天开始,我局将抽调大部人员参加为期1个月的芙蓉镇旅游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二)经费严重不足。开展超限超载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重点是源头监管和定点值守,耗费的人力物力较大,适当的经费保障必不可少。我局没有专门的经费购买必要的执法工具,如摄像设备、计量设备、执法安全设备等,还停留在靠人的眼力来执法,在执法标准上就会出现偏差,容易产生执法不公、执纪不严的现象。

下步我局将具体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继续加强宣传。坚持正面宣传,加强内部团结,大力向主要媒体投稿宣传我局治超治限工作成果,给执法人员鼓劲,对违法违规者形成震慑,争取工作主动,赢得社会各界的支持。

(二)加强一线执法。坚持“属地管理,统一领导,重点监管,各司其职”的工作原则,落实责任,严格考核,量化标准,兑现奖惩,保证治理工作持续开展和阶段任务的落实。

(三)加强联合执法。加强与公安、公路、交通、安监等执法机构之间的合作、探索治理工作统一执法、综合执法的体制和执法方式。进一步规范执法工作程序,坚持卸罚并举。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明查暗访,严格执法风纪,对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人和事要查清事实,从严处理。

(四)加强源头治理。进一步做好渣土运输、货运场站等源头监管。一要搞好车辆排查工作。进一步掌握大型渣土运输车辆的分布情况,确定重点监管区域、监管对象,建立大型渣土运输车辆管理档案。二要加大货物装载源头治理力度。重点是在建规模较大的工地,物流集散中心,对不符合标准运输车辆坚决禁止驶出场站。

全县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会议表态发言

200x年六月,国家八部委在全国范围内对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攻坚战”全面展开,一场以“保护路桥,关爱生命”为主题的联合治超执法行动在全国拉开了帷幕,“治超员”也由此应运而生。我作为“治超员”队伍中的一分子,通过两年多来的治超工作经历,我知道: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治超员,就必须先用全面系统的治超知识武装自己,用规范的执法程序文明执法,再用“换位思考”的真诚去感动司机。

刚进治超站的时候,我当时认为治超员无非就是在路上拦车和罚款,应该是项技术含量并不高的简单而轻闲的工作。然而,上岗以后才发现完全不是这么回事。记得有一次,一位司机向我咨询治超的具体法规时,我却因为对部分具体的'规定不太清楚,而做了模棱两可的回答。事后,我内心非常地惭愧,并暗下决定一定要给自己“充电”。于是,我利用业余时间注意搜集整理国家有关的治超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定,加以学习和领会,并使之灵活地运用于治超工作当中,通过一段时间,我的业务水平和业务素质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也能得心应手地解答司机、货主咨询的各种问题。

掌握治超知识,还只是成为合格治超员的第一步。做为一名战斗在一线的治超员,还必须要有吃苦耐劳勇于奉献的精神。在200x年8月的一天,我值晚班,当时我在班上是司磅员,那时用的是便携式的动态磅,很不稳定,而那晚涉嫌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又很多,大概晚上8:30时一辆本地车的司机由于心存侥幸心理,过磅时不听从指挥故意走偏把磅压坏,当时太晚一时又难以修复,本着对治超工作高度负责任的态度,站领导决定让那些明显涉嫌超限的车辆去过地磅,站里出过磅费和补偿过磅车一定的油料费。我作为司磅员,带车过地磅的任务自然的就是我份内的事,由于过磅要到离站约一公里远的地方去,超限车辆的司机当然就不愿意去,我就对司机们一个一个地做解释、说服工作,力所能及地帮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司机们看到我是真心实意地在为他们服务,都很配合我们的工作。可是,整个晚上,我从这辆车跳下来又爬上那辆车,从那辆车跳下来又爬上另外一辆车,直到从最后一辆车上跳下来时已是第二天早上八点多钟,看到路人在吃早餐时我才感觉到自己又渴又累,但看见司机们等待处理时露出焦急的神态时,我满身的疲惫一扫而光,又继续投入到紧张的工作中去了。

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总结

今年年1月份以来,按照市政府制定的《兰溪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方案》,我市围绕“政府主导、部门配合、源头控制、综合治理”的治超工作原则,从路面、源头、宣传、治理等方面入手,发扬连续作战、不怕疲劳的工作作风,在全市打响了一场声势浩大的联合治超战役,取得阶段性成效,截止目前,共检测车辆8990辆,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958辆,卸载货物33412.09万吨,收取罚(没)款484.72万元。

一是联合治超常态化。20xx年12月份兰溪市政府制定《兰溪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方案》,从20xx年1月2日开展联合治超行动。同时,为更好开展工作,我市专门成立以分管市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和沿线镇乡(街道)负责人为成员的治超工作领导小组,从交警、运管、路政等部门共抽调32人作为常态化治超人员,四班三倒全天候开展治超工作。20xx年截至目前,二是源头治理显成效。联合治超以来,我们以治超为主抓手,加大源头治理工作力度,结合“四边三化”、“三改一拆”、“五水共治”等各项行动,巧借东风,借势发力,进行源头治理。去年开始,对公路沿线污染源进行集中整治,严格规范制砂厂经营,原有黄沙企业160余家,现整合为7家,不仅提升了水环境质量,更为治超工作源头治理加强了保障。此外,加强道路巡查,定点与流动相结合,开展不定期专项整治,促进治超工作点、线、面铺开。

经过一年半的整治,治超工作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形势仍十分严峻:

1、治超力量单薄,联合治超,未真正形成合力。

2、硬件设施落后,已不适应当前的治超形势。

3、进出我市的超限超载车辆基本上是固定的、区域性的'运输车辆,执法对象固定。

4、治超环境差。强行闯关、集体冲卡、冲撞执法车辆等阻碍执法或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后续处理工作不积极配合,甚至以人身安全相威胁。

5、兰溪治超的处罚标准还需细化,容易造成执法无据。

一要加大投入,形成合力,巩固治超成效。进一步发挥治超办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联系,在现有人员配备基础上,继续抽调执法人员充实执法队伍。加大治超设备的更新投入,调配车辆。为治超提供硬件保障。加快治超非现场执法建设,实现道路路网格化管理。细化《兰溪治超的处罚标准》,为联合治超提供法律依据。此外,对于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等恶性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等执法部门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加强与周边县市联系,实行违法车辆信息抄送,形成地区间的联合治超模式,通过定期沟通,信息共享,同步行动等方式,开展更具成效的集中整治。

二要健全机制,形成常态,抓好治超管理。一方面落实相关职能部门治超工作职责,根据实施方案,具体分工,各司其职,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另一方面,强化治超工作内部管理,对于治超人员无故缺岗缺勤,随意执法等现象从严处理,优化治超工作氛围。强化治超源头监管体系,各相关职能单位,对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行为要严格把关,加强源头管理,加强监管,真正做到源头治理。

全县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会议表态发言

各位领导、同志们:

你们好,非常荣幸能够在此次大会上,做计划生育工作表态发言。

同志们,是全区实施“十一五”规划,全面开局的一年,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关键的一年,其中,计划生育工作任务重,目标要求高,我代表***党委、村委会、协全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这里向管理区党委、政府保证。严格按照区党委、政府的计划生育工作要求,会后迅速把此次会议的精神,传达到全村的广大党员干部群众中,并结合本村实际情况,进一步理清思路,认清形势。制定好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工作方案。

我们和平村位于城乡结合部,人口多、人们的生活方式主要以从事工业和商业为主、人口流动性大,特别是外来人口多,计划生育难度大,是不文章!争的事实,为确保计划生育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我们***的计划生育工作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取得新突破。

(一)在全面稳定低生育水平上取得新突破。

坚持把稳定低生育水平放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位置,认真研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坚定不移地严格执行各项计划生育政策,依法规范生育秩序,稳定低生育水平。加强婚育管理,依法规范群众的婚育行为,强化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稳定计生机构和队伍,确保有人管事、有钱办事、照章理事。

(二)在全面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上取得新突破。

继续大力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全面落实计生奖励政策和优惠待遇,免费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和流入人员提供基本项目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想方设法兑现独生子女保健费,想方设法把独生子女费发放到每一个独生子女户。使这项制度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群众真正感到“计划生育好”。

(三)全面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上取得新突破。

坚持大宣传、大发展的思路,运用人口和计划生育环境宣传、群众宣传,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新机制。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全面推行关爱女孩行动,广泛宣传“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等新的婚育观念,让全社会都来关爱女孩成长,关心女孩成才,营造有利于女孩生存、发展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四)全面抓好流动人口和外来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上取得新突破。

搞好流动人口和外来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是全面实现我村各项计划生育目标的关键所在,我们要进一步采取村计生办与村民小组长、中心户长,“上下联动”协同作战的方式,认真清理调查流动人口底数,加强流动人口计生宣传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以现居住地为主的流动人口计生宣传管理服务工作机制,增强对流动人口计生宣传管理服务能力,切实保障和充分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法权益。坚持宣传、管理、与服务并举的办法。

最后,我代表和平村党委、村委会向区党委、政府保证,全面完成管理区党委、政府下达的各项计划生育工作任务,为构建和谐钢都和全面建设新农村,创建良好的人口环境。

谢谢大家。

表态人:

《计划生育工作会议表态发言》来源于本网会员分享,欢迎阅读计划生育工作会议表态发言。

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总结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乡各类车辆日益增多,超限超载时违规车辆时有发生,较严重地影响着公路行车安全。为确保我乡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全乡经济社会又快又好的发展,现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和统一工作安排,我们自今年5月1日开始,进行了为期6个月的公路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治理工作,受到了良好的效果。现就具体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为推动我乡公路特别是县级公路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整治工作的有序开展,我们首先成立了由乡政府乡长为组长、分管公路、交通的班子成员和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公路、交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办公室人员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学习、及时传达了省、市、县公路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及有关精神,统一了思想,明确了工作目标,并制定了《上坊乡公路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层层落实责任。

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我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上饶市《治理超限超载车辆宣传手册》、万年县《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公路规定》为依据,以制造、刷下宣传标语、宣传单为载体,采取进村入户的方式,进行了广泛的宣传与发动,重点对辖区内的企业、学校、驾校和物流运输业的上门宣传,通过这一宣传,村民百姓对这一专项工作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尤其是企业、学校、驾校和物流运输业单位及个人,不仅了解《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超限超载的处罚依据,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超限超载车辆对公路、桥梁造成破坏所带来的严重后果。

在确保人力、物力、财力的前提下,我们于今年八、九月两个月中,统一时间,集中精力,开展了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治理工作。主要在县道:青---陈线、陈---垱线及乡道:郑---培线进行了全面部署,重点检查。我们采取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的方法,不搞经济罚款,一罚了之,而是认真做好思想工作,限其及时的进行整改,得到了违规人员的一致好评。对于强行通过的,我们绝不姑息迁就,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同时,积极协助、主动配合公路、交通、交警等部门做好三件整治工作。

1、积极协助县公路、交通、交警等部门重点对55吨以上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查。

2、主动配合县公路、交通、交警等部门开展好专项整治工作,积极应对突发事件。

3、对强行通过的车辆,主动配合公安部门予以打击。

通过集中整治,提高了我乡村民百姓尤其是尤其是辖区内企业、学校、驾校和物流运输业单位及个人对超限超载专项治理工作意义的认识,不断规范我乡整治超限超载工作,从根本上将集中治理工作转变为常态工作。

全县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会议表态发言

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制定了《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条例加强对车辆源头的管控,下面是详细内容。

(3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超载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第三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协调机构,将治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平台,完善监控网络,不断提升科技治理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农业、水利、国土资源、财政、价格、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和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向举报人反馈,并为其保密;对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六条禁止生产、销售拼装的货运车辆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

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并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货运车辆注册登记和定期检验时,应当对货运车辆的拼装、改装情况予以查验。

第七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的经营者(以下简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三)安装符合标准的货物计重设备和设施;。

(四)对货运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和驾驶人的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

(五)按照货运车辆核定载质量和装载要求装载,如实计重、开票,签发装载证明;。

(六)建立、健全货运车辆装载的登记、统计制度。

第八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限超载装载货物;。

(二)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

(三)为未提供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

(四)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第九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货运源头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货运源头单位比较集中的区域,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货运源头单位主要出入口实施定点监管,禁止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通行。

货运源头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配合做好货运源头治理工作。

第十条货运经营者应当对所属货运车辆驾驶人进行依法装载和安全知识的培训,不得聘用无从业资格证的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

第十一条货运车辆驾驶人在运输中,应当随车携带装载证明,实际装载情况应当与装载证明载明的内容相符。

第十二条货运经营者不得从事超限超载运输,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货运经营者载运不可解体物品在公路上超限运输的,应当依法取得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和运输的物品应当与通行证记载的内容相一致。

第十三条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建设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需要对原有站址作出调整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确需增设站点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新建、改建公路,应当将经批准设置的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与公路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应当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设施、设备,并在站内显著位置公示监督电话、超限认定标准和超限检测程序。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维护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对超限超载运输现象严重的区域,根据需要向站点派驻人民警察。

第十五条新建收费公路的经营者应当在收费公路入口处安装超限超载检测装置。已建收费公路的经营者应当对收费公路入口进行改造,加装超限超载检测装置。

经检测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未能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收费公路经营者应当拒绝其通行,并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派出执法人员赶赴现场,依法处置。

第十六条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托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或者公路稽查站,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检查;对超限超载车辆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行为,可以采取流动检查方式进行查处。

经流动检查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公路稽查站或者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载货货运车辆途经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和收费公路入口处,应当主动接受检测。

经检测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运输可解体物品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承运人卸载;承运人拒不卸载的,代为卸载,卸载费用由承运人承担。对未经批准、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并责令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应当责令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拼装的货运车辆,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十八条经流动检查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拒绝称重检测。

车货总重超过称重设备标定限值等无法用称重设备检测的,可以采用量方测算的.方法检测认定。

第十九条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公路稽查站和公路收费站使用的检测装置应当定期进行检定;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卸载或者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条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需要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公路稽查站协助卸载或者保管货物的,承运人应当支付必要的劳务或者保管费用。

承运人应当在十日内对卸载的货物进行处置,逾期不处置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

对经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货运车辆驾驶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将有关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超载行为进行处罚并记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开展路面治理联合执法。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利用信息平台,及时登记、抄告和公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及处罚情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纳入货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人诚信考核范围,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协调机构应当组织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督查,对严重超限超载或者因超限超载造成严重后果的货运车辆进行责任倒查。

倒查中涉及车辆生产或者改装企业、货运源头单位、车辆所有人责任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涉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责任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本地区超限超载运输现象严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其负责人实行问责。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拼装的货运车辆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货运车辆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违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因货运站装载造成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并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未签发装载证明,或者提供虚假装载证明,或者为未提供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按照每辆次处一千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驾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拒绝称重检测的,处三万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货运经营者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依照前款规定被吊销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关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和货运经营者重新申领的,有关部门在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一年内不予办理。

第三十条对未经批准驾驶车货总重超过七十五吨或者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百分之百的货运车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对货运车辆驾驶人处二千元罚款,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记六分,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二)对货运经营者处三万元罚款,吊销车辆营运证。

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被吊销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累计三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货运经营者终身不得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三十二条阻碍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以及强行通过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收费站或者故意堵塞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收费站通行车道,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职责的单位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予以登记、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对未经检测合格的货运车辆核发车辆营运证的;。

(三)违反规定为超限运输车辆办理通行证的;。

(五)违法扣留货运车辆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货运车辆的;。

(六)对有关部门抄告、移送的案件不及时查处的;。

(七)接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的;。

(八)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九)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206月1日起施行。

全县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会议表态发言

洪碧华。

摘要:超载超限运输是公路第一杀手,严重破坏公路路面及其桥梁设施,造成国家交通规费的大量流失,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导致汽车工业的畸形发展;整治违章超载必须加强教育,提高公民的交通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大执法力度,并实行宏观调控和综合治理。

关键词:公路货车;超载超限;违章车辆;危害;治理对策。

当前全国各地正在开展反超限超载专项治理斗争,并已经取得一定成效。所谓超限超载运输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装载货物超过路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1]。和人一样,公路也是有生命的,货车超限运输对公路的危害最大,设计在20年寿命的公路,通常不到4年就要重新翻修。《公路法》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都严禁车辆超载,但由于运输专业户受利益驱动,车辆超限屡禁不止。超限超载运输被称为头号“公路杀手”和“事故元凶”[2],不仅对公路造成损害,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同时还损害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因此整治超载刻不容缓[6]。

(一)严重破坏公路设施,增加公路维护费用,缩短公路使用寿命。根据专家分析,车辆超限重量的增加和其对路面的损害是呈几何倍数增长的,超限10%的货车对道路的损坏会增加40%,一辆超载2倍的车辆行驶一次,对公路的损害相当于不超限车辆行驶16次;一辆36吨的超载车辆对道路的毁坏程度相当于9600车1.8吨重的小汽车对道路的破坏。司机和车主超限运输每赢利1元钱,就会造成公路损坏100元的代价[3]。按照福建省超限运输赔(补)偿费100元/吨标准收取,路政部门收取的钱只是超载车辆对公路损坏修复载重量增大后,路面就会发生结构性的破坏,造成路面网裂、变形、松散和坑槽等病状。国道319线龙岩、漳州路段,每天都有6000多部超载车辆在公路上来回行驶,龙岩路段已经不堪负重,路面龟裂、错台、石拱桥拱圆裂缝等损坏情况非常突出,漳州超限运输的路段有80公里长,维修已耗资几千万元,平均每年修复投资上千万元。

(二)对公路桥梁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超载车辆大多采取加装钢板弹簧等办法,使车货总量及轴载量大大超过了公路桥梁的设计荷载标准,从而导致了大部分桥梁涵洞出现拱圈开裂、桥墩变形等病状,引起桥梁结构灾难性的破坏。目前超载货车是越超越大,越超越重,一辆5吨的货车居然改造成20吨,甚至30吨的货车,15吨的货车则被改造成近100吨的货车使用[5]。难怪漳州的`战备大桥、工农兵大桥、西溪大桥、江东大桥和郭坑大桥等都成为危桥,有的已被拆除重建,有的禁止汽车通行,只允许摩托车、自行车和行人通行。

(三)造成国家规费大量流失,影响了公路建设资金的筹措。超限运输使得运价低迷,干扰了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的货运市场是最早开放的,改革开放初期就允许个体户跑运输,早期的车主和司机收入很高,所谓“要致富、上大路”,“车轮一转,钞票成捆”。后来由于缺乏宏观调控,造成供求失调,车多货少,运力扩张,过剩运力拥挤在有限的货运市场空间,车主为了揽取生意竞相压价,导致运价降低,而运价下滑又刺激了超限运输,靠超限来弥补损失,从而形成越超限运价越低,运价越低越超限的恶性循环,另一方面,由于目前形成的公路运价过低的状况,使原先由铁路或水路运输的货物也转而通过公路运输,加剧内部竞争,扰乱了交通运输秩序。目前公路的养路费、货、客运附加费、运管费、车辆通告费等大部分交通规费都是以车辆核定吨位进行计算的,吨位越高,应征额就越大[4]。为了少缴规费,货运车辆“大吨小标”[6]的现象严重;为了多赚钱,运煤车加高马槽超长加宽、多拉快跑;更有甚者,一些不法分子串通一气,几部货车共用一个车牌号码,分别行驶在不同的道路上,这些都导致国家交通规费大量流失,造成公路建设和公路养护资金的投入减少,使原来就落后的公路交通发展受阻。

(四)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各省公路上频频发生的交通事故和桥涵坍塌事件都与超载越限密切相关,并常常造成局部交通线路的堵塞或区域路网“感冒”[7],给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超限运输车辆特别是一些改装拼装车辆,其实只不过采取了仍保持出厂的配置。由于大量的超载运输车辆长期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使车辆的制动和操作等安全性能迅速下降,表现为轮胎变开形爆胎,刹车失灵,转向器轻飘抖动,钢板弹簧折断、半轴断裂断,给交通安全带来极大的事故隐患。据统计,载重货车道路交通事故中有80%以上是由于超限超载运输引起的。

(五)造成汽车行业的畸形发展。发达国家汽车工业的发展经验表明,运输车辆的大型化和专业化能够大大降低运输成本,制造大型化车辆是世界性的发展趋势。部分经营者在购置车辆时,为了逃避国家规费,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往往希望购买吨位标定较小,而实际装载量大的货车。而一些汽车制造业和改装企业为了打开销路,迎合购车者少缴交通规费和保险费用的心理,不顾公路的承受能力,随意生产大吨位车轴小的重型车,伪造型号和技术数据,大车小标识,降吨位促销,对同一车型任意提供产品合格证等手段,以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阻碍了货物运输向大型化、专业化和高档化方向发展,阻碍了车辆的更新换代和车辆结构调整,使货运企业竞争力和经济利益难以提高。

超限运输涉及到车辆生产、运输市场、收费管理和群众利益等诸多问题,要彻底根治这一顽症,必须全国联动,以“堵”为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

(一)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结合国家的“四五”普法规划,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公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扩大宣传对象,让广大群众尤其是驾驶员和运输专业户都学法、懂法、守法,为路政部门创造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同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利用群众乐于接受的宣传方式,向大家宣传、介绍超限运输的危害性,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并强调通过典型案例的剖析,进行生动、深刻的直观教育,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交通意识和法治观念。

(二)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各地党委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对运输市场的宏观调控,立法机关要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及时制定一些规范文件,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合理调控运力,规范运输行为,促进运输市场运力与运量的供求平衡;推广集装箱化运输方式,规范公路货运车辆类型,特别是特殊产品运输车辆的类型;加大查处违规企业力度,加强汽车生产环节的控制管理,禁止生产违规超限车辆,禁止非法改装车辆。加快清理整顿货运机动车生产管理目录,制定相关责任追究制度,杜绝“大吨小标”和倒卖产品合格证问题:公安交警要加强车辆落户的源头管理,把好车辆落户关,凡是行驶证登记的技术数据与改装后的车辆技术数据明显不符的应不予落户;有关部门应对违规擅自改装车辆的单位和个体业主给予依法取缔,禁止违法改装车辆上路行驶。对违规改装车辆已办理证照的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改装车辆要注销其证照,并从严处罚;货运部门应严把货源关,禁止车辆超限装载。公路部门应对公路承载能力重新检查并做出明显的标志[5]。

”;宗旨教育、法律政策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勤政廉政教育;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三个素质”: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法律素质;巩固树立群众意识和服务意识“两个意识”:增强依法行驶,依法办案的观念,努力建立“一支队伍”:即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执法队伍。要严把选人关、制度关和培训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强化爱岗敬业精神,变管理为服务,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增强“维护路权、保护路产”意识[2],努力做到文明执法、热情服务。切实提高路政人员的行政执法水平,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四)联手行动、综合治理。从2003年12月开始,北京及华北5省市联合行动,构筑4道防线严堵超载车,加强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的整治衔接,使违章超载车辆无路可逃[7]。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负责牵头,召集公安、交通、煤矿、工商、新闻等部门组成综合执法大队,统一政令,联合行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开展一场全国范围内的反超限超载的专项治理斗争,严厉打击违章超载行为。执法大队要经常组织、安排人员上路巡查,指定地点设立检测关卡,实行计重收费,基本原则是:空车降低收费,标准装载标准收费,超限装载合理收费,严重超载卸载放行。具体做法是:将交通部颁发的货车分类标准按“车辆自重+准载质量+20%允许装载误差=认可总质量”折算为计重收费的分类标准,货车按通行时实际总质量分类后按照该类收费标准及行车里程收取通行费[7]。对超载车辆坚决卸载,杜绝罚款收费后放行的做法,这是制止超限的有效措施。同时应追究相关单位的连带责任,拉运工矿企业货物的车辆一理超载,不但要处罚车主而且要处罚该企业。各部门要协调一致,加强省际之间的联系避免重复执法、重复处罚。要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做到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认定违章事实确凿,执法依据和执法程序正确,执法文书齐全,归档及时,确保超限运输的查处质量。

总之,治理超限超载运输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需要不断的摸索和创新,只有各部门互相配合、形成合力,并且常抓不懈,才能稳定路况,保障公路完好畅通,促进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参考文献:。

2、洪秀敏.《公路超限运输的危害》[j].《中国公路》2002年第15期。

4、洪秀敏.《公路路政管理学》[m]杭州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出版。

6、吴稳水.《制止超限运输刻下不容缓》[j]福建公路,2000年第6期总第25期。

广东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运输源头(以下简称货运源头)是指容易发生超限超载的矿山、水泥厂、钢铁厂、沙石料场、建筑工地、港口、火车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含物流园区、物流中心)、蔬菜集散站(场)等货物集散地、装卸场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建立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联络协调机制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依法保障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的工作经费。

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货运源头单位,并与货运源头单位签订责任书,实行责任倒查机制;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环节的监管,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信誉档案,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源头处罚。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货运源头单位的强制检定称重设备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移送的违法行为案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确定相关部门在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面的.职责。

第六条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货物装载工作制度,明确货物装载、开票、计重工作人员职责。

(二)在货物装载场地安装称重设备,并确保称重设备计量性能准确。使用强制检定称重设备的,应当定期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报检定。

(三)维护本单位视频远程监控系统设备正常运行。

(四)对经营性货物运输车辆,登记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对非经营性货物运输车辆,登记车辆行驶证和驾驶员的驾驶证。

(五)对货运源头装载情况登记、统计,建立货物装载台帐。

(六)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七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

(二)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

(三)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第八条货运源头单位的装载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装载、计重、开票,不得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限超载的车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巡查、视频远程监控、驻点等方式对货运源头单位实施监管,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治超有关制度、履行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货运源头单位装载登记、统计情况进行检查;。

(三)发现违法行为立即制止,依法予以处罚;不属于本部门处罚的,及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第十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宣传有关治超政策法规,建立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货运源头单位的沟通联系,指导货运源头单位建立货物装载工作制度和安装称重设备、视频远程监控系统等。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未在货物装载场地安装称重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使用未经校准合格的称重设备或者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强制检定称重设备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每辆次对货运源头单位处2万元罚款。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每辆次对放行未经称重或者超限超载车辆的工作人员处1000元罚款,并对货运源头单位负责人处2000元罚款。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货运源头单位经营的。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不依法查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移送的违法行为案件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主要领导、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全县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会议表态发言

各位领导、同志们:

城区渣土超限超载运输是城市管理中的难点问题,存在着环境污染、危害公路和安全隐患。我局将积极落实本次会议精神,突出“三个坚持”,加强渣土管理。

一、坚持严抓细管,规范运输行为。

管理重在规范,规范才能有序。对渣土管理,我局将严格实行凭证运输、限量运输、密闭运输和限时段运输制度。对未办理渣土处置许可和渣土运输证的,严禁上路运输;运输渣土车辆应当符合核定的承载量,严禁超限超载;在原来的'基础上,尽快再组建一家渣土运输公司,对城区渣土实行封闭式运输;严格控制渣土运输时间,早上7:00至晚上7:00严禁渣土车辆在城区运输,重大活动期间全面停止运输。

二、坚持防微杜渐,加强日常监管。

管理重在坚持,重在经常。我局将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法规宣传,增强其法律意识,自觉配合渣土管理工作。建立渣土执法人员不间断巡查制度,切实提高巡查密度和效率。对重点工程和重点路段,安排专人值守,严格控制超限超载和环境污染问题。

三、坚持重拳整治,加大打击力度。

对于渣土运输超限超载行为,宣传教育作用有限,依法打击方有实效。我局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对超限超载、沿途抛洒、夹泥上路等违反渣土管理行为发现一起,从严查处一起,让运输者承担相应的违法成本,让他们彻底消除侥幸心理。积极鼓励干部群众举报渣土违法运输行为,形成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为建设卫生县城、美丽县城贡献力量。

谢谢大家!

广东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上进行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以下简称治超),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超载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第三条治超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源头管控与通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治超工作,规范治超人员管理,理顺治超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并将治超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治超工作有效开展。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管、监察、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治超相关工作。

第二章治超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治超工作;负责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法对货运源头单位的运输装载行为进行监管;组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限违法车辆。

第六条公安部门负责车辆登记管理;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治安秩序,依法查处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对生产、销售违规汽车产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等收费标准。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销售拼装汽车或者擅自改装汽车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治超工作中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对汽车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生产不符合车辆强制性认证要求的汽车产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监察部门负责对治超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和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章源头管理。

第十三条车辆生产、销售企业生产、销售的货运车辆(含挂车)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并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标定车辆的技术数据,严禁虚假标定。

第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拼装或者擅自改变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并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进行车辆登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发放车辆营运证。

第十六条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货运经营。

第十七条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场)等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站(场)。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场)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站(场)。

第十八条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建立健全货运车辆驾驶和放行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九条货运源头单位在货物装运前应当对货运车辆及驾驶员的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查验登记,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装(配)载货物,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二)为没有号牌或者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配)载货物;。

(三)为未出示从业资格证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配)载货物;。

(四)为擅自改变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的货运车辆装(配)载货物;。

(五)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并采取巡查或者派驻行政执法人员的方式,依法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二)监督检查货物装(配)载和货运车辆放行行为;。

(三)依法处理违反规定的货物装(配)载行为。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执法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抄告或者移送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查处并反馈处理情况。

第四章通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货运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二十二条货运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承运人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二十三条省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时调整的原则,提出公路治超检测站点设置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建公路按照规划需要设立治超检测站点的,应当将治超检测站点作为公路附属设施的组成部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与公路同步设计、建设、运行。

治超检测站点应当具有与公路交通流量相适应的固定或者流动检测设备、检测辅道、监控装置和卸货场地。

治超检测站点应当公布执法依据和监督电话,安装监控录像设备。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实施联合执法。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治超检测站点的监督管理工作,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治超检测站点的检测称重和场站日常管理工作。公安部门依法查处超载和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和治安秩序。

第二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治超检测站点对货运车辆实施检测,也可以根据情况利用流动检测设备在公路出入口或者易发生超限运输行为的路段实施流动检测。经检测未超限的货运车辆,应当立即放行。

第二十六条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进行检测时,被检测货运车辆应当按照指示标志或者执法人员的指挥驶入指定的区域接受检测,不得故意堵塞治超检测站点通道,不得强行通过治超检测站点扰乱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检测。

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货运车辆逃避检测提供便利。

禁止安装或者加装影响检测装置以逃避检测。

第二十七条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认定,应当经过依法检定合格的有关计量检测设备检测。

禁止通过目测的方式认定车辆超限、超载运输。

经检测悬浮轴不具备落地承载行驶能力的车辆,在认定超限运输时,其悬浮轴不计入总轴数。

第二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对经检测认定为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应当出具检测单据。

经检测认定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应当责令当事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卸载、分装后的货运车辆应当经过复检,符合规定标准后方可上路行驶;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且未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经检测认定为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存在的违法情形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案件及相关证据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超限货运车辆行驶收费公路的,对超限部分可以加收车辆通行费,具体标准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系统,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及时登记、抄告、处理和公示,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一条治超检测站点应当为卸载货物提供3天的免费保管,并依法与承运人签订保管协议。超过协议约定的保管期限,经通知承运人仍不运走的,由治超检测站点依法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进行处罚。

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车型和技术参数改装车辆的,由原发证机关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货运源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的;。

(三)货物装运前未对货运车辆及驾驶员的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查验登记的;。

第三十四条货运源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货运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货运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并依照有关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给予记分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检测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货运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设定的处罚上限予以处罚;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赔偿:

(一)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拒不卸载的;。

(二)安装或者加装影响检测装置以逃避检测的。

第四十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既超限又超载的同一运输行为,已由一个行政机关给予罚款处罚的,另一个行政机关不得再给予罚款处罚。

第四十二条阻碍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以及强行冲卡、聚众扰乱检测秩序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落实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措施,致使本地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现象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追究主管领导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严重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进行责任倒查,倒查车辆生产、销售或者改装企业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车辆所属单位、货运源头单位、途经固定治超检测站点等单位或者个人的过错责任。

责任倒查中涉及企业或者个人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治超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治超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经检测称重即对货运车辆进行处罚的;。

(五)违法扣留货运车辆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货运车辆的;。

(六)对有关部门移送或者抄告的案件不及时查处的;。

(七)接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的;。

(八)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超职责以及逾越职权、营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8月8日起施行。

全县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会议表态发言

第一条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上进行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以下简称治超),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超载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第三条治超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源头管控与通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治超工作,规范治超人员管理,理顺治超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并将治超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治超工作有效开展。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监管、监察、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治超相关工作。

第二章治超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治超工作;负责治超检测站点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法对货运源头单位的运输装载行为进行监管;组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限违法车辆。

第六条公安部门负责车辆登记管理;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治安秩序,依法查处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

第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对生产、销售违规汽车产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超限、超载车辆卸载等收费标准。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销售拼装汽车或者擅自改装汽车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治超工作中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对汽车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生产不符合车辆强制性认证要求的汽车产品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监察部门负责对治超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和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章源头管理。

第十三条车辆生产、销售企业生产、销售的货运车辆(含挂车)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并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标定车辆的技术数据,严禁虚假标定。

第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拼装或者擅自改变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并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进行车辆登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发放车辆营运证。

第十六条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货运经营。

第十七条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场)等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站(场)。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场)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站(场)。

第十八条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建立健全货运车辆驾驶和放行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九条货运源头单位在货物装运前应当对货运车辆及驾驶员的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查验登记,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装(配)载货物,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二)为没有号牌或者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配)载货物;。

(三)为未出示从业资格证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配)载货物;。

(四)为擅自改变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的货运车辆装(配)载货物;。

(五)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并采取巡查或者派驻行政执法人员的方式,依法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二)监督检查货物装(配)载和货运车辆放行行为;。

(三)依法处理违反规定的货物装(配)载行为。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执法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抄告或者移送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查处并反馈处理情况。

第四章通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货运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二十二条货运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承运人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二十三条省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时调整的原则,提出公路治超检测站点设置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建公路按照规划需要设立治超检测站点的,应当将治超检测站点作为公路附属设施的组成部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与公路同步设计、建设、运行。

治超检测站点应当具有与公路交通流量相适应的固定或者流动检测设备、检测辅道、监控装置和卸货场地。

治超检测站点应当公布执法依据和监督电话,安装监控录像设备。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实施联合执法。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治超检测站点的监督管理工作,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治超检测站点的检测称重和场站日常管理工作。公安部门依法查处超载和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和治安秩序。

第二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治超检测站点对货运车辆实施检测,也可以根据情况利用流动检测设备在公路出入口或者易发生超限运输行为的路段实施流动检测。经检测未超限的货运车辆,应当立即放行。

第二十六条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进行检测时,被检测货运车辆应当按照指示标志或者执法人员的指挥驶入指定的区域接受检测,不得故意堵塞治超检测站点通道,不得强行通过治超检测站点扰乱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检测。

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货运车辆逃避检测提供便利。

禁止安装或者加装影响检测装置以逃避检测。

第二十七条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认定,应当经过依法检定合格的有关计量检测设备检测。

禁止通过目测的方式认定车辆超限、超载运输。

经检测悬浮轴不具备落地承载行驶能力的车辆,在认定超限运输时,其悬浮轴不计入总轴数。

第二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对经检测认定为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应当出具检测单据。

经检测认定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应当责令当事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卸载、分装后的货运车辆应当经过复检,符合规定标准后方可上路行驶;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且未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经检测认定为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存在的违法情形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案件及相关证据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超限货运车辆行驶收费公路的,对超限部分可以加收车辆通行费,具体标准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系统,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及时登记、抄告、处理和公示,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一条治超检测站点应当为卸载货物提供3天的免费保管,并依法与承运人签订保管协议。超过协议约定的保管期限,经通知承运人仍不运走的,由治超检测站点依法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非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进行处罚。

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车型和技术参数改装车辆的,由原发证机关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货运源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的;。

(二)未建立货运车辆驾驶和放行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的;。

(三)货物装运前未对货运车辆及驾驶员的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查验登记的;。

(四)为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的。

第三十四条货运源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为无牌无证或者证照不全的货运车辆装(配)载货物的;。

(二)为货运车辆超标准装载货物并放行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货运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货运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并依照有关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给予记分处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证明。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检测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货运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设定的处罚上限予以处罚;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赔偿:

(一)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拒不卸载的;。

(二)安装或者加装影响检测装置以逃避检测的。

第四十条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既超限又超载的同一运输行为,已由一个行政机关给予罚款处罚的,另一个行政机关不得再给予罚款处罚。

第四十二条阻碍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以及强行冲卡、聚众扰乱检测秩序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落实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措施,致使本地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现象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追究主管领导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严重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进行责任倒查,倒查车辆生产、销售或者改装企业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车辆所属单位、货运源头单位、途经固定治超检测站点等单位或者个人的过错责任。

责任倒查中涉及企业或者个人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治超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治超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规定为超限货运车辆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

(三)未经检测称重即对货运车辆进行处罚的;。

(五)违法扣留货运车辆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货运车辆的;。

(六)对有关部门移送或者抄告的案件不及时查处的;。

(七)接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未及时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的;。

(八)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治超职责以及逾越职权、营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8月8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局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汇报

第一条为了严格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及相关违法行为实施治理(以下简称治超),适用本规定。

本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应当遵循政府领导、企业自律、联合执法、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疆保税港区、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下同)负责统一组织本区域内的治超工作,落实、完善治超联合执法机制,实施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严禁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车货总量55吨以上的车辆在本市内行驶。确需上路行驶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第五条各类货物运输场站、港口、厂矿、建筑工地等货物集散地以及其他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以下称货源企业),不得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载、配载货物。货源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装载、配载货物行为负有监管责任。货源企业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装载、配载货物的,依法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辆次处以1000元罚款。同一货源企业三个月内累计达到五辆次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告其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并移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经整顿后再次违法装载、配载货物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移送行业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关许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非法设立配载点及经营场站的,一经发现,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货物的,一经发现由公安交管、市政公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卸载至核定载质量后方可放行上路。拒不卸载的.,应当强制其卸去超限超载部分的货物。

同一交通运输经营企业三个月内非法超限超载累计达到五辆次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仍超限超载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因超限超载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交通运输车辆驾驶人员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车辆。一经发现,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集中进行法制教育,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取消其从业资格。因超限超载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车型或者不按照国家强制标准生产、改装的车辆。严禁擅自改装、拼装车辆。一经发现,由质监、工商、公安交管等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拼装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驾驶证。

对擅自改装的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责令违法责任人按照国家强制标准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强制就地拆改,拆改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

第九条外省市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本市。公安交管、市政公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各入市口联合执法,对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强制劝返。

第十条非法超限超载车辆恶意聚集、强行闯关或者阻碍、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市各入市口(含高速公路收费站)、货源企业车辆出入口必须安装称重设备、车辆缓冲带和自动路障装置。

第十二条公安交管、市政公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查处超限超载违法行为时,根据本规定需要追究货源企业、交通运输经营企业或者车辆生产、销售、维修、改装企业责任,属于其他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其他管理部门予以处理。相关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移送处理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移送部门。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行政执法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擅离职守、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法给予警告、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直至开除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县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会议表态发言

同志们:

今天的会议,是为深入推进我县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一次会议,目的是分析治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查找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确保全县治超工作取得成效。刚才,县治超办主任xxx同志回顾总结了前阶段治超工作,分析治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设想,我认为问题分析比较到位,治超工作也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下面,我再强调三点意见。

一、思想认识要再提高。

治超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绝不是短期行为。各级各部门要树立打持久战的思想,坚持长期治超、彻底治超。当前,我县治超工作虽然取得阶段性的进展,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治超成效还有差距。从我县治超站点查处超限超载车辆的统计数据看,仍然很不理想。二是治超形势依然严峻。由于超限超载源头治理刚刚起步,还有车辆没有恢复原状,有的.运输业主、()源头企业仍在观望,看政府是否是真干,是否是实干。各级各部门务必保持头脑清醒,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防止盲目乐观;务必继续加强领导,防止思想松懈;务必坚持信心,把治超工作一治到底。

二、狠抓源头管理。

治超的关键在于源头管理,源头问题不解决,超限超载就难以遏制。一是进一步抓好车辆源头治理。要认真做好广大司机的思想教育工作,彻底消除他们等待观望心理,让他们自觉将非法改装车辆恢复原状。二是进一步扩大监管范围。要进一步加大流动稽查频次,延长稽查时间,扩大稽查范围,让超限超载车辆无处可逃,无路可走。交警部门要认真实施对驾驶人员交通违法记分制度,不仅要卸载、要处罚,而且要扣分。三是加强监管力度。要切实加强对货物源头装载的监管,落实源头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决不允许超限超载车辆出场出站和上路行驶。要加强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对超限超载的货运企业和营运驾驶员,依法予以处理。

三、要强化责任追究。

这次治超明确了各乡镇的主体责任、职能部门的履职责任,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各级各部门要履职尽责,密切配合,齐心协力搞好治超工作。首先要解决执行力的问题,对这次行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问责,对工作不负责,敷衍了事,甚至偏袒、包庇超限超载车辆的责任人,给予严厉处分。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要明查暗访,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查处,认真开展责任倒查,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执法人员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同志们,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是一项长期、艰苦、复杂的工作。我们一定要下定决心,坚定信心,长抓不懈,确保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取得成效。

谢谢大家!

市治理车辆超载超限实施方案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以治理运沙车辆超载、超限为重点,查处无牌无证黑车和“假军车”的专项整治活动,打击超载超限违法行为,维护良好交通秩序,促进文明城市的创建和和谐*的建设。

市委、市政府决定,整治工作由市政府秘书长邹本家协调,公安局,交通局、水利局、监察局、财政局共同参与,为保证整治效果,成立开展超载超限车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市交通局局长。

*市公安局副局长。

*市林水局副局长。

成员*市交通局副局长。

*市水利派出所所长。

*市巡警大队大队长。

*市水利监查大队大队长。

*市交警大队大队长。

通过专项整治,要达到以下目标:

(二)无牌无证黑车和假军车得到有效清理。

(三)抗拒执法检查等违法行为得到消除。

(一)设定停车场和确定各部门的人员、车辆设置指定停车场:原泡子粮库。

(二)确定各部门人员。

1、*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4人。

2、*市水利局4人。

3、*市公安水利派出所3人。

4、*市交通局8人。

5、*市巡警大队4人。

(三)确定各部门车辆。

1、交警大队2台。

2、交通局2台。

3、水利派出所1台。

4、巡警大队1台。

(四)设施配备。

1、每台车配备电台1部,由交警大队负责。

2、停车场由交通局负责。

(五)实行24小时不间段检查。以巡逻为主,即据运沙车辆的行驶路线,行驶时间,白天分组在各条线不定时地巡逻、查、纠,夜间按值班表进行。

(六)集中联合打击。各巡逻组在巡逻中查、纠运沙车辆时,对不服从管理的,报告带班领导,集中各组,增派人员予以打击。

(七)联合执法,集中处理,对查扣的车辆驾驶人签字后将沙子全部卸到粮库院内,处理时由各部门在联合执法单上签字放行。

(八)各部门职责。

1、公安交警部门负责车辆超载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同时,负责对无牌无证车辆、假军车以及其它车辆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2、交通部门负责对车辆超限违法进行处理。同时,负责对无营运手续黑车进行处理。

3、水利派出所负责对违反沙石规定者进行处理。

4、巡警大队负责抗拒执法检查进行处理。

(九)处罚规定。

1、在认定超载超限时,必须使用称重仪对车辆进行科学检测,提供准确的科学依据,严禁凭目测对车辆超载超限进行判定。

2、公安、交通部门要坚持不清除超载超限违法行为不放行的原则,对超载超限的坚决予以卸载。

3、公安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扣留超载车辆和进行处罚。交通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进行处罚。

4、水利部门依据沙石管理规定,对非法采沙者进行处罚。

5、巡警大队对抗拒执法检查、妨碍公务者进行处理。

6、公安、交通部门扣留车辆收费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

7、要避免重复处罚,同一车超、超限被一个部门已处罚的,另一个部门不得重复查处。各部门不得越权执法。

为保证车辆超载超限专项整治工作扎实的开展起来,公安、交通部门要利用标语、宣传单、电视、光碟、广播等各种宣传形式,对运沙货车车主及驾驶人进行宣传,认请超载超限对安全行车和公路的危害,自觉做到不超载超限。

(一)公安、交通、水利三部门在车辆超载超限专项整治工作中,必须实行工作责任制,做到责任明确,任务落实,认真履行各部门的职责,做到坚守岗位,忠于职守,认真负责。

(二)公安、交通、水利三部门必须依法行政,坚决杜绝说情走后门,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城执法、公平正义,避免发生矛盾冲突。

(三)加强信息钩通,要实行值班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每班要将工作情况报办公室。

(四)实行交接班签到制,不得代签,签到簿放在值班室。

(五)不得相互说情,做到执法公正、公平,做到一视同仁。

(六)加强监督考核,各参战单位每天派出一位领导,联合检查各单位的工作情况,每天扣的车辆由交警大队负责逐台登记,集中管理,并安排专人看管。

交通运输局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汇报

8月18日,国家、省、市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会议召开后,县交通运输局根据会议要求,结合全县治超工作实际,深入调研剖析当前全县治超工作形势,积极部署,着力抓好下步治超工作。

一是强化政府治超主体责任。积极向县政府汇报国家省市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会议,并争取县政府成立了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县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交通运输局,切实履行政府治超工作职责,形成“政府主抓、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的工作格局。

二是加强源头治超力度。深入货运源头企业调研,认真剖析全县治超工作形势,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起相应的'治超监管责任,从源头上防止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出厂(站、矿),上路营运。同时,积极与交警、公路、市场监管等部门联系沟通建立治超信息抄告机制,加大部门间配合协作,实现对货运企业、场站以及从业人员的有效监管。

三是加强路面管控和执法。切实完善超限超载路面监控网络,加大路面管理和执法力度。结合当前全县渣土工程运输车治理,充分加强固定治超站和流动治超点的执法监管,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定期不定期地组织执法人员开展集中整治和突击查处行动,重点查处车货总重超过49吨以上的严重违法运输行为。

四是创新执法机制模式。逐步强化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加快推进路面不停车称重系统和运用执法车辆视频监控取证系统的考察论证工作,积极协调与交警等部门联合执法及执法数据信息共享,更好地运用科技手段全面推进公路治超工作。

五是加强治超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微信平台、电视、报刊等媒体,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和广度,宣传国家限载标准、卸载标准和全县强力治超、持久治超的政策措施,提高货运源头企业、货物站场和驾驶人员规范装载、合法运输意识,突出宣传治超工作进展和先进事迹,曝光反面典型,形成强大的治超舆论氛围。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