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条件(热门18篇)

监理合同条件(热门18篇)

ID:6600272

时间:2023-11-16 09:02:18

上传者:薇儿 监理合同条件(热门18篇)

合同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法律文件,对于合作关系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小编为大家准备了一系列合同协议的案例,以供参考和学习。

公路监理师经验公路监理师考试辅导:解除施工合同的条件问题

鉴于总监理工程师的组织协调工作的重要性,为了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具备什么样的素质和条件呢?笔者认为:

备考资料。

这样才能全面掌握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作好项目监理机构的领导工作。“全才”和“通才”是做好总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基础。

(二)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人的道德观,决定人的行为、处世准则。总监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是保证相关方利益的前提。因为总监理工程师会遇到形形色色的人,在目前国内建筑市场尚不规范,少数人的守法观念薄弱,不正之风猖獗的时候,总监理工程师必须站稳立场,洁身自好,带好项目监理机构一班人,在不良风气的浪潮中努力拼搏,为了项目监理机构和所属监理单位的声誉而努力。另外总监理工程师还必须有坚定的敬业精神,能够看到工程监理事业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愿意为国家建设和所属监理单位的发展作出贡献。这种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坚定的敬业精神是总监理工程师的思想基础。

(三)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高度的组织协调能力,这是才干和综合能力的体现。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面对各种错综复杂的情况,接触形形色色的人,总监理工程师应该有能力把情况综合起来进行分析,理顺关系,找出经纬,分清主次,找出事物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从大局出发,从整体利益出发,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才能把所有的力量组织起来,向共同的目标前进。这是总监理工程师的能力基础。总监理工程师能够具备上述三个方面的基础,一是靠本人的素质;二是靠本身的修养和锻炼;三是靠上级领导层的培养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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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合同土地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协议书条件

土建工程施工监理服务。

协议书。

条件。

定义及解释。

l定义。

下列措辞和用语,除上下又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如下所赋予的涵义:

(a)“项目”是指协议书附录中指定的并为之建造的工程。

(b)“服务”是指监理工程师根据协议书所履行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c)“工程”是相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永久工程(包括提供给业主的物品和设备)。

(d)“业主”是指本协议书所指的雇用监理工程师的一方以及业主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e)“监理工程师”是指本协议书中所指的,作为一个独立的专业公司受雇于业主去履行服务的一方以及监理工程师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f)“一方”和“各方”是指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第三方”是指上下文要求的任何其他当事人或实体。

(g)“协议书”是指包括土建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协议书条件及协议书附录、附件a(监理服务范围)、附件b(业主提供的人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附件(c)(报酬和支付)、中标函和正式协议书。

(g)“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i)“月”是指根据阳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月的时间段。

(j)“当地货币”(lc)是指项目所在国的货币,“外币”(fc)是指任何其它的货币。

(k)“商定的补偿”是指协议书附录中规定的根据协议书应支付的额外款项。

(l)“适用法律”是指工程所在国或地区发布并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和其他文件。

2解释。

(a)本协议书中的标题不作为其内容的部分。

(b)单数包含复数含义,阳性包含阴性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c)如果协议书中的规定之间产生矛盾,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的为准。

监理工程师的义务。

3服务范围。

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与项目有关的服务。服务的范围在附件a中规定。

4正常的、附加的和额外的服务。

(a)正常的服务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类服务。

(b)附加的服务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类服务或通过双方的书面协议另外附加于正常服务的那类服务。

(c)额外的服务是指那些既不是正常的也不是附加的,但根据第28条监理工程师必须履行的服务。

5认真地尽职和行使职权。

(a)监理工程师在根据本协议书履行其义务时,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

(b)当服务包括行使权力或履行授权的职责或当业主和任何第三方签订的。

合同。

条款需要时,监理工程师应:

(1)根据合同进行工作,如果未在附件a中对该权力和职责的详细规定加以说明,则这些详细规定必须是他可以接受的。

(2)在业主和第三方之间公正地证明、决定或行使自己的处理权,如果被如此授权的话。但不作为仲裁人而是根据自己的职能和判断,作为一名独立的专业人员进行工作。

(3)可变更任何第三方的义务,如果被如此受权的话。但对于可能对费用或质量或时间有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须从业主处得到事先批推(除非发生任何紧急情况,此时监理工程师应尽可能快地通知业主)。

6业主的财产。

任何由业主提供或支付的供监理工程师使用的物品都属于业主的财产,井在实际可行时应如此标明,当服务完成或终止时,监理工程师应将履行服务中未使用的物品的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业主的指示移交此类物品。此类移交应被视为附加的服务。

业主的义务。

7资料。

为了不耽搁服务,业主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工程师提供他能够获取的并与服务有关的一切资料。

8决定。

为了不耽搁服务,业主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就监理工程师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他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9协助。

(a)提供入境、居留、工作和出境所需的文件;

(b)提供服务所需要的畅通无阻的通道;

(c)个人财产和服务所需物品的进口、出口以及海关结关;

(d)发生意外事件时的遣返;

(e)提供如下权力:z允许监理工程师因服务目的和他的职员因个人使用将外币汇入;

允许将履行服务中所赚外币汇出;

(f)提供与其它组织相联系的渠道,以便监理工程师收集他要获取的信息。

1o设备和设施。

业主应为服务之目的,免费向监理工程师提供附件b中所规定的设备和设施。

11业主的职员。

在与监理工程师协商后,业主应按照附件b的规定,自费从其雇员中为监理工程师挑选和提供职员。凡涉及到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

12其他人员的服务。

业主应按照附件b的说明,自费安排其他人员提供服务。监理工程师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或他们的行为负责。

职员。

13职员的提供。

由监理工程师派往项目所在国工作的职员应接受体格检查并应能适应他们的工作,同时他们的资格应得到业主的认可。

业主按照第11条提供的职员应得到监理工程师的认可。

如果业主未能提供他应负责提供的业主的职员或其他人员的服务而双方均认为此类提供对于圆满地履行服务是必须时,监理工程师可安排此类提供,以作为附加的服务。

14代表。

为了本协议书的管理,每一方应指定一位高级职员或个人作为其代表。

如果业主要求的话,监理工程师应指定一人与项目所在国内的业主代表建立联络关系。

15职员的更换。

如果有必要更换任何人员,则负责任命的一方应立即安排,代之以一位具有同等能力的人员。

此类更换的费用应由负责任命的一方承担,除非此类更换是由另一方提出的。

(a)此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且申述更换理由,并且(b)如果渎职或不能圆满地执行任务不能作为理由成立的话,则提出要求的一方应承担更换费用。

责任和保险16双方之间的责任。

16.1监理工程师的责任。

如果确认监理工程师违反了第5条第(a)段,则他应仅对由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事宜负责向业主赔偿。

16.2业主的责任。

如果确认业主违反了他对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则业主应负责向监理工程师赔偿。

16.3赔偿。

如果认为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则应仅在下列条件下支付赔偿;

(a)此类赔偿应限于由此违约所造成的可合理预见到的损失或损害的数额,而不是其它;

(b)在任何情况下,此类赔偿的数额应限于第18.1款规定的数额;

(c)如果认为任一方与第三方共同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负有责任的任一方所支付的赔偿比例应限于由于其违约所应负责的那部分比例。

17责任的期限。

除非协议书附录规定的相应时间段终止之前或法律可能规定的更早日期之前,正式向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否则无论是业主还是监理工程师均不应对由任何事件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18赔偿的限额和保障。

18.1赔偿的限额。

根据第16条有关责任方面的规定,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赔偿的最大数额应限于协议书附录中规定的数额。此限额不影响根据第31条第(a)段规定的或本协议或另外规定的任何商定的补偿。

如果可能另外支付的赔偿总计超过应支付的最大数额,则每一方均应同意放弃对另一方的一切索赔要求。

如果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而该要求不能确立的话,则提出索赔者应完全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的对方的各种费用。

18.2保障。

如果适用的法律允许,则业主应保障监理工程师免受一切索赔造成的不利影响,包括由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第三方提出的此类索赔:

(a)除非此类索赔被包括在根据第19条规定办理的保险中;

(b)此类索赔在第17条提及的责任期终止后提出。

18.3例外。

第18.1和18.2款不适用于由下列情况引起的索赔:

(a)故意违约或粗心引起的渎职;

(b)与履行合同义务无关的事宜。

19对责任的保险与保障。

业主可以书面要来监理工程师:

(a)对第16.1款规定的监理工程师的责任进行保险;

(c)对公共的或第三方责任进行保险;

(e)进行其它各项保险。

如果这样要求的话,监理工程师应做出一切合理的努力,在业主可接受的条件下让承保人办理此类保险或追加保险额。

此类保险的费用或追加保险费的费用应由业主负担。

20业主财产的保险。

除非业主有另外的书面要求,监理工程师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按业主可接受的条件对下列各项进行保险:

(a)根据第6条提供或支付的业主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b)由于使用该财产而引起的责任。

此类保险的费用应由业主负担。

协议书的开始、完成、变更与终止。

21协议书生效。

从完成正式协议书所需的最后签字之日或当地主管部门批准之日,协议书生效时间以日期较晚者为准。

22开始和完成。

在协议书附录所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服务必须开始和完成,但根据协议书的延期例外。

23更改。

当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时,可对协议书进行更改。

24进一步的建议。

如果业主书面要求的话,则监理工程师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此类建议的准备和提交应作为一项附加的服务。

25延误。

(b)此增加部分应被视为附加的服务;

(c)完成服务的时间应相应地予以延长。

26情况的改变。

如果出现按照本协议监理工程师不应负责的情况,以及该情况使监理工程师不负责或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时,他应立即通知业主。

在此情况下,如果不得不暂停某些服务时,则该类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直至此种情况不再持续。还应加上不超过42天的一个合理期限用于恢复服务。

如果履行某些服务的速度不得不减慢,则该类服务的完成期限由于此情况可能必须给予延长。

27撤销、暂停或终止。

27.1业主的通知。

(a)业主可至少在56天前通知监理工程师暂停全部或部分服务或终止本协议书,监理工程师应立即安排停止服务并将开支减至最小。

(b)如果业主认为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其义务时,他可通知监理工程师,说明发出该通知的原委。若业主在21天内没有收到满意的答复,他可发出进一步的通知终止本协议书,但该进一步的通知应在业主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

27.2监理工程师的通知。

在下述(a)、(b)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向业主发出通知至少14天后,才可发出进一步的通知,在进一步通知发出至少42天后,他才能终止本协议书,或在不损害其终止权利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履行全部或部分的服务。

(a)当在一支付单据应予支付的日期后28天,他仍未收到届时未提出书面异议的那一部分款项时,或(b)当根据第26条或第27.1款已暂停服务并且暂停期限已超过182天时。

28额外的服务。

当第26条所述情况发生时,或撤销或暂停或恢复服务时,或并不是根据第27.1款第(b)段终止本协议书时,除正常的或附加的服务之外,监理工程师需做的任何工作或支出的费用应被视为额外的服务。

监理工程师有权得到为履行额外的服务所需的额外的时间和费用。

29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本协议书的终止不应损害或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或索赔以及责任。

支付。

30对监理工程师的支付。

(a)业主应按协议书条件和附件c中规定的细则向监理工程师交付正常的服务报酬,并且按照附件c规定的费率和价格或者基于此费率和价格支付附加服务的报酬,只要此费率和价格适用,否则按照第23条商定的费率和价格支付。

(b)除非另有书面协定,业主就有关额外的服务向监理工程师交付:

(1)监理工程师的职员在履行服务当中所花费额外的用于附加的服务的时间的报酬;

(2)监理工程师所花费的一切其它额外开支的净费用。

31支付的时间。

(a)给监理工程师的到期款应迅速支付(b)如果在协议书附录规定的时间内业主没有支付到期款项,则应按照协议书附录规定的利率支付商定的补偿,每月将该补偿加到过期未付的金额中,该补偿以过期未付金额的货币从发票注明的应支付之日开始计算。

该商定的补偿不应影响第27.2款规定的监理工程师的权利。

32支付的货币。

(a)适用于本协议书的货币为协议书附录中规定的货币。

当使用其它货币进行支付时,应按协议附录规定的汇率计算并支付来加扣除的净额。

除非在附件c中另有规定,业主应保证监理工程师能将其在业主所在国内收到的与履行服务有关的那部分当地货币或外币迅速汇往国外。

(b)如果在签订本协议书之日或履行服务期间,业主国内的情况与协议书中规定的情况可能相反时,如:

(1)阻止或延误监理工程师将在业主所在国内收到的当地货币或外币汇往国外,或(2)在业主所在国内限制得到或使用外币,或(3)当监理工程师因用当地货币开支而从国外向业主所在国汇入外币,以及随后将总额相同的当地货币再汇往国外时,对其征税或规定不同汇率,从而阻止监理工程师履行服务或导致他财务上的损失,此时若没有作出其它令监理工程师满意的财务上的安排,业主应保证此种情况为适用于第26条规定情况。

33第三方对监理工程师的收费。

除在第39条、协议书附录或附件c中规定外(a)在任何可能时,业主都应为监理工程师及其通常不居住在项目所在国内的职员因本协议书引起的、为该国政府或授权的第三方所要求的支付款项办理豁免,包括:

(1)他们的报酬;

(2)除食品和饮料外,他们进口的物品(3)用于服务的进口的物品;

(4)文件。

(b)当业主未能成功地办理上述豁免时,他应偿付监理工程师合理支付的此类款项。

(c)当不再需要上述物品用于服务且上述物品不是业主的财产时,规定:

(a)没有业主的批准,不得将上述物品在项目所在国内卖掉;

(b)在没有向业主支付从政府或授权的第三方处可回收并收到的退款或退税时,不得出口上述物品。

34有争议的发票。

如果业主对监理工程师提交的发票中的任何项目或某项目的一部分提出异议,业主应立即发出通知说明理由,但他不得延误支付发票中的其它项目。第31条第(b)段应适用于最终支付给监理工程师的一切有争议的金额。

35独立的审计。

监理工程师应保存能清楚证明有关时间和费用的最新记录。

除了协议书规定固定总价支付外,在完成或终止服务后12个月内,业主在提前七天以上发出通知,要求由他提定一家有声誉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监理工程师申报的任何金额进行审计,该审计应在正常工作时间于保存记录的办公室内进行。

一般规定。

36语言和法律。

在协议书附录中规定了协议书的一种或几种语言、主导语言以及协议书所遵循的法律。

37法规的变更。

如果在订立本协议书之后,因履行服务所在的任何国家(协议书附录指明的监理工程师的业务总部所在地除外)的法规发生变动或增加而引起服务费或服务期限的改变,则应相应地调整商定的报酬和完成时间。

38转让和分包合同。

(a)除支付款的转让外,没有业主的书面同意,监理工程师不得将本协议书涉及到的利益转让出去。

(b)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均不得将本协议书规定的义务转让出去。

(c)没有业主的书面同意,监理工程师不得开始实行、更改或终止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的任何分包合同。

39税收。

监理工程师及其有关职员应缴纳企业与个人所得税,以及其它按工程所在国法规应缴交有关税收和国外应缴的所有税收。

40版权。

监理工程师对于由他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业主仅有权为工程师和预定的目的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在为此目的使用而复制此类文件时不需取得监理工程师的许可。

41利益的冲突。

除非业主另外书面同意,监理工程师及其职员不应有也不应接受协议书规定以外的与项目有关的利益和报酬。

监理工程师不得参与可能与协议书中规定的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河活动。

42通知。

本协议书的有关通知应为书面的、并从在协议书附录写明的地点收到时生效。通知可由人员递送,或传真通讯,但要有书面回执确认。或通过挂号信,或电传,但随后要用信函确认。

43出版。

除非在协议书附录中另有规定,监理工程师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与工程和服务有关的材料。但如果在服务完成或终止后三年内出版有关材料的,则须得到业主的批准。

争端的解决。

44对损失或损害的索赔。

根据第17条的规定,因违反或终止协议书而引起的对损失或损害的任何索赔,应在业主与监理工程师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如未能达成一致,应按第45条的规定,提交仲裁。

45仲裁。

由协议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或者违约、终止协议书或使之无效,均应根据协议书附录所订的、在协议书生效期限生效的规则,通过仲裁解决。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协议书由____(以下简称“业主”)为一方,与____(以下简称“监理单位”)为另一方共同订立。

鉴于业主已委托监理单位为____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并已接受了监理单位就此提出的项目建议书,为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间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

一、本协议书中的词句和用语与“________________”中通用条件所规定的定义相同。

二、下列文件是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应作为协议书的有效内容予以遵守和执行。

6.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

7.其它文件。

三、业主在此同意按照本监理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单位支付根据监理合同规定应支付的费用和提供监理工作条件。

四、监理单位基于业主的上述保证,在此向业主承诺按照本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

五、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自___年___月__日生效,至___年___月___日终止,在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结清监理服务费用后自然失效。

六、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书副本___份.双方各执___份。

业主:_____(盖章)______监理单位: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字)法定代表人:_____(签字)。

单位地址:_____单位地址:_____。

邮编:_____邮编:_____。

电话:_____电话:_____。

传真:_____传真:_____。

开户银行:_____开户银行:_____。

帐号:_____帐号: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路监理师经验公路监理师考试辅导:解除施工合同的条件问题

施工项目成本控制构想施工项目成本控制就是在保证工期和质量满足要求的情况下,对工程施工中所消耗的各种资源和费用开支,进行指导、监督、调节和限制,及时纠正可能发生的偏差,把各项费用的实际发生额控制在计划成本的范围之内,以保证成本目标的实现,创造较好的经济效益。为此,在项目成本控制中可遵循以下基本思路。

因为施工项目成本还涉及到其他与施工项目有关的部门、单位及职工,所以要把成本指标分解到所有部门和个人,实行全员控制。要坚决克服责任不落实,成本只在口头上控制的现象。在政策上,要实行责、权、利相结合,这是成本控制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在成本控制过程中,项目经理及各专业管理人员都负有成本责任,相应地应享有一定的权限,包括用人权、财权等。如物资采购人员在采购材料时,在保证功能和质量的情况下,应享有选择供应商的权力,以确保材料成本相对最低。企业领导对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对各部门在成本控制中的业绩要进行定期检查和考评,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要与工资、奖金挂钩,做到奖罚分明。实践证明,只有责、权、利相结合,才能使成本控制真正落到实处。

实行全过程控制。施工项目成本的发生涉及到项目整个周期。因此,要从投标开始至中标后的实施及竣工验交实行全过程成本控制。在投标阶段,做好成本的预测,签好合同;在中标后的施工过程中,优化施工组织方案,提高生产效率,制定好成本计划和成本目标,采取技术和经济相结合的手段,控制好事中成本;在竣工验收阶段,要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及追加的合同价款,做好成本的核算和分析。此外,要加强合同管理,搞好工程索赔,提高项目成本的管理水平。

加强财务与核算管理。要严格控制成本开支范围、执行费用开支标准和有关财务制度,对各项成本费用的支出进行限制和监督,杜绝与本工程无关的费用摊入核算,如企业后勤费用、其他工程支出的费用等等。要及时分析和预测未完工程施工成本,发现可能造成成本增加的因素,积极主动采取预防措施,制止可能发生的浪费,确保成本目标的实现。

施工项目成本控制方法施工项目成本控制的方法较多,我们可以从降低成本,增加收入两方面着手,确保项目成本目标的实现。

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点:FIDIC施工合同条件

监理工程师考试设4个科目,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是为大家分享的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考点:fidic施工合同条件,供大家参考借鉴,欢迎浏览!

1.合同(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中标函、投标函、合同条件、规范、图纸、资料表、其他文件。

2.合同文件中的解释顺序:

在解释时,各文件的优先次序应按上述“合同”中列到的合同文件的顺序进行合同协议—中标函—投标函—合同条件—规范—图纸—资料表—其他文件。应当说明的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补充的新协议、新文件是最具有优先解释权的。

3.施工工期:指开工日期到项目通过竣工验收移交,工程接收证书中指明的竣工日这一时间段。

4.合同的有效期:

从双方签订合同开始到承包商提交的“结清单”生效而且雇主支付为止的这段时间为合同的有效期。

5.保留金:合同约定在每月进度款扣取的用于保证承包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恰当履约的一笔金额,其数目大小由双方约定。若承包商认真履约,则这笔保留金应返还。

6.指定分包商的特点

(1)选择分包单位的权利不同。

(2)分包合同的工作内容不同。

(3)工程款的支付开支项目不同。

(4)雇主对分包商利益的保护不同。

(5)承包商对分包商违约行为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

7.承包商一般义务

(1)承包商应根据合同和工程师的指令来施工和修复缺陷。

(2)承包商应提供合同规定的永久性设备和承包商的文件。

(3)承包商应提供其实施工程期间所需的一切人员和物品。

(4)承包商应为其现场作业以及施工方法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负责。

(5)承包商为其文件,临时工程,以及永久设备和材料的设计负责,但不对永久工程的设计或规范负责,除非有明确规定。

(6)工程师随即可以要求承包商提供施工方法和安排等内容;如果承包商随后需要修改,应事先通知工程师。

8.工程师的.职责与权力

(1)工程师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并可以行使合同明文规定和必然隐含的赋予他的权利。

(2)工程师无权更改合同,无权解除雇主和承包商的任务和责任。

(3)在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后,没有承包商的同意雇主不得进一步限制工程师的权力。

(4)无论是工程师行使权力还是履行职责,均视为是为雇主做的工作。

9.可以暂停施工的情况及程序

合同条件规定,在合同履行中出现下列情况或条件,承包商可以放慢施工速度或暂停施工(简答题):

(1)工程师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签收支付证书。

(2)雇主没有按照规定时间提供资金证明或没有按时支付工程款。

(3)雇主不能按时提供其他施工条件如材料、设备等。

10.保留金

保留金是按合同约定从承包商应得的工程进度款中相应扣减的一笔金额保留在雇主手中,作为约束承包商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的措施之一。

11.保修期满颁发履约证书后将剩余保留金返还:

a.整个合同的缺陷通知期满,返还剩余的保留金

b.如果颁发的履约证书只限于一个区段,则在这个区段的缺陷通知期满后,并不全部返还该部分剩余的保留金。

12.合同争议的解决

(1)提交工程师决定。

(2)提交争端裁决委员会决定。

(3)双方协商。

(4)仲裁。

条件合同

甲方:

乙方:

1、妥善处理泥砂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设施和河流。

2、除设置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烧油毡、油漆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3、使用密目式的圈筒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处废弃物严禁由高处向下抛散。

4、采取覆盖和封闭等有效措施(搅拌机、砂、石堆)控制施工生产过程中的粉尘。

5、施工现场(工作场所)的有害有毒废弃物应做妥善处理,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做土方回填。

6、对产生噪音、振动的施工机械应当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音扰民和职业危害。

7、运输散体、流体建筑材料或清运垃圾等,载体要严密,装运要适量,为防止运输中撒漏飞扬,污染市容,要妥善覆盖建筑垃圾要轻运到当地规定的地点卸放。

8、施工现场道路指定专人适量洒水,减轻扬尘。出场的车辆派专人用水清洗轮胎。

9、由于受技术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事先报请人民政府的建设局或行政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1、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音,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环境噪音排放标准。

2、严格按规定时间施工,早6:00至晚22:00。

3、夜间施工必须经环保部门批准,并公告周围居民。

4、施工现场不得产生与施工无关的噪音。

5、在居民区的施工,起床时不得吹哨、敲钟、大声喧哗。

6、施工现场不得焚烧任何废弃物。

7、饮水锅炉必须符合消烟降尘规定。

8、夜间照明设备要避免照射居民住房。

发包方:(甲方)(签章)承包方(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公路监理师经验公路监理师考试辅导:解除施工合同的条件问题

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发包人可请求行使解除权:

(1)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承包人可请求行使解除权: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4)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以及纠纷解决条款的效力。

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解除后已完成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以下处理:

(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2)修复后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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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监理师经验公路监理师考试辅导:解除施工合同的条件问题

测量工作在高速公路建设中是一项非常关键的基础性工作,它贯穿整个公路建设的全过程,这项工作若有闪失,给整个工程造成的负面影响是显著的,重则工程报废,少则部分返工,认真、踏实的工作作风,过硬的测量理论知识,丰富的测量实践工作经验对于-一个测量工程师来说是必须具备的。然而,对于测量监理工程师来说,仅有这些是不够的,他必须同时具备监理工作的相关理论知识和实践工作经验。测量是监理工程师进行监理的主要之一,它为监理工程师提供一系列可靠的各项工程检测数据,用以判断工程质量好坏,从而对工方法程施工进行有效的监控。本人在长常高速公路第三监理处担任测量专业工程师,负责监理处所辖33km主线和三个互通立交的测量监理工作。下面分三个阶段谈一谈高速公路建设中的测量监理工作。

第一阶段施工准备阶段。

在施工准备阶段,测量监理工程师的任务之一是接受业主和设计单位导线和水准点的现场交班桩。设计单位提供的这些导线和水准点是今后整个工程施工放样和检测的依据,因此测量监理工程师接桩后应按交通部相应规范要求对其进行复测,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业主和设计单位反映,符合相应规范要求则提交成果报告。

任务之二是向施工单位现场交桩,对加密导线和水准提出具体要求,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加密导线和水准点成果报告进行内业审查和外业检测。内业审查的主要内容有:1、施工单位的测量仪器是否送检标定,标定证书是否在有效使用期内,人员、仪器精度和数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2、对外业观测手簿和内业计算过程进行仔细审阅,各项精度指标是否符合相应规范要求。内业审查合格后,对其进行外业检测,也就是测量监理工程师自己亲自动手观测,将所测结果和施工单位的成果进行比较,若二者较差小于相应规范的允许值,则认为是合格的,否则应查找原因。

任务之三,是将相邻两合同段(或相邻两施工单位)的导线和水准进行联测,用各自成果,对交界桩进行现场放样。联测的精度和交界桩的放样误差均应符合相应规范的要求。若联测精度和交界桩的放样误差均超限,则应积极地查找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这一工作对测量监理工程师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它对于整条线路的贯通极为重要。

经过上述各项检测,各项指标均合格的话,测量监理工程师就可以对施工单位的成果报告进行签认,并作为今后整个工程施工放样和检测的依据。未经测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成果不得在施工放样和检测中使用。

任务之四,对可能出现的工程量异议和施工红线用地异议进行实地测量,对异议进行界定,

第二阶段路基和结构物施工阶段。

进入路基和结构物施工阶段后,测量监理工程师的主要工作。

一、对桥梁、通涵等结构物的检测。首先应对开工报告中的放样坐标进行认真仔细的审核计算,把错误杜绝在放样之前;然后采用已签认的导线和水准点成果对其实地位置进行检测。以确定放样是否正确。特别要指出的是,桥梁放样坐标计算复杂,施工工序多,须要控制的点和线多,必须认真对待,经常检测。

二、对路线中桩,坡口、坡脚桩进行检测。高填深堑地段是检测的重点,每施工到一定标高后,应检测其线路中边桩,和路基宽度是否符合设计的要求,这一工作应督促施工单位测量人员经常性地进行。

三、对隐蔽工程量和变更工程量进行复核。复核时,测量监理工程师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采用合理严谨的测量和计算方法,如实地向监理工程师提高可靠的工程量数据。

第三阶段中间交工验收阶段。

经过较长时期的施工,原有加密导线和水准点难免被破坏或使用不方便。因此,中间交工验收之前,测量监理工程师应责令施工单位对各自的加密导线和水准进行一次全面的复测和补测,并提交相应的成果报告。和施工准备阶段一样,测量监理工程师应对其成果报告进行认真仔细的内外业审核和实地检测,两相邻施工单位之间必须进行联测,上述各项检测和联测精度符合相应规范要求后,对成果报告进行签认,作为今后路面施工放样和中间交工验收的依据。

各项工程的中间交工验收均有相应验收标准执行,对土方路基来说,中线偏位,路基横断面上各点标高(一般一个横断面设6个高程控制点)及左、右宽度是检测的重点,各点标高是否控制得好,误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关系到路面各结构层层厚是否得到保证。标高的检测应认真仔细地进行,凡误差超过规范要求的,应采取措施予以整改。这里必须指出的是,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自检合格,并提交相应自检资料。

进入路面施工后,测量监理工程师应加强对路面各结构层标高的检测力度,确保各结构层的设计厚度,同时应督促施工单位测量人员精心操作,严格控制好横断面上各点标高和左、右宽度。路面的验收方法和形式同路基,仅是标准不同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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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合同。

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四条 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业主的义务。

第八条 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条 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 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 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四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

监理单位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业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

(1)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2)选择发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3)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

(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7)报经业主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第十八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业主的权利。

第十九条 业主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定权。

第二十条 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业主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数(除去税金)。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单位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业主的各种费用支出。

业主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业主如果向监理单位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由于业主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三十二条 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业主。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第三十三条 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

当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单位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业主发出通知后21天内没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业主又未对监理单位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根据第32条或第33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半年时,监理单位可向业主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业主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业主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监理单位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三十六条 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酬金。

第三十七条 正常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三十八条 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监理单位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三十九条 支付监理酬金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条 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

通知书。

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对监理单位发出异议的通知,但业主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其 他。

第四十一条 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经业主同意其所需费用随时向业主实报实销。

第四十二条 监理单位如须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四十三条 监理机构在监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经济效益,业主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四十四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业主或监理单位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五条 除业主书面同意外,监理单位及职员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报酬。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六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时,双方选择:

1.仲裁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

2.诉讼由 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

第四条 监理业务:

第八条 外部条件包括:

第九条 双方约定的业主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十条 业主应在 天内对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四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监理单位自备的,业主给予经济补偿的设施如下:

第十五条 在监理期间,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名职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并免费提供 名服务人员。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七条 业主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单位的酬金:

业主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酬金:

业主同意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酬金:

第三十九条 双方同意用 支付酬金,按 汇率计付。

第四十三条 奖励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件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1.1定义。

下列词句或用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一般应具有如下含义。

1.1.1项目业主建造工程和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的对象,具体情况在专用条件中指明。

1.1.2工程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工程(包括向业主提供的物资和设备),其概况在专用条件中说明。

1.1.3服务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所承担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和额外的服务,亦称监理服务。

1.1.4业主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

1.1.5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提供监理服务并具有监理资质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根据上下文的内容,亦指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派驻到项目所在履行监理服务的机构。

1.1.6一方:业主或监理单位。

双方:业主和监理单位。

第三方:一般是指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单位或个人。但根据上下文的内容,也可以是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它当事人。

1.1.7监理合同一般应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中标函或委托函;“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的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附件a(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附件b(业主提供的监理工作条件)、附件c(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以及双方签认的其它文件或附件。

1.1.8项目建议书被业主认可并接受的监理单位的施工监理投标文件或监理规划。

1.1.9日:即历法日。

1.1.10月: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日开始至下一个月份相应日期的前一日截止的时间段。

1.2解释。

1.2.1监理合同中的标题只是为了查阅方便,不应作为监理合同本身的内容予以理解,也不应用于对监理合同进行解释。

1.2.1为了文字简练,监理合同中有些词句成用语可能会有多种含义,阅读时应视上下文的实际需要而定义。

1.1.3如果监理合同中所包括的文件之间出现矛盾,应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或双方最后确认的文件为准。

2.1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监理合同规定的形式、范围与内容履行与项目有关的监理服务,其具体内容在监理合同附件a中规定。

2.2正常的和附加的服务。

2.2.1正常的服务是指监理合同附件a中规定的监理服务。

2.2.2附加的服务是指双方通过签订补充协议或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在监理合同附件a规定的正常服务之外增加的监理服务。

2.3职责。

2.3.1监理单位应本着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按照监理合同的要求,根据适合的专业技术规定和国际惯例公认的行业工作准则,谨慎而勤奋地履行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应在监理合同附件a中详细规定并加以说明。

2.3.2如果监理单位在履行监理服务过程中行使的权力或所需的授权,来自于业主和第三方签订的工程合同文件,该合同文件必须成为本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如出现矛盾,则应编制补充说明文件一并列入监理合同。此时监理单位应:

2.3.2.1根据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文件履行监理服务;

2.3.2.3根据上述合同文件的授权,可对相应的工程和合同事宜进行变更,但未经业主的书面批准,不得变更工程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工程标准和第三方的责任与义务。

2.4监理人员。

2.4.1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员,必须能够适应监理合同规定的监理服务工作,其主要监理人员的资质应在项目建议书中详细描述并得到业主的认可。

2.4.2为了履行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应在项目建议书中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业主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

2.4.3监理单位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主要监理人员时.应事先得到业主的同意。

2.4.4业主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能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监理服务的派驻人员。

2.4.5即使是业主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仍应得到业主的认可。

2.4.6监理单位派驻到项目所在地履行监理服务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

2.5业主财产。

所有由业主提供给监理单位使用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均属于业主财产,监理单位在使用时应予以爱护。当监理服务完成或中止时,监理单位应将上述设施、设备尚未使用的物品的清单提交业主。如果在专用条件中规定由监理单位负责移交上述设施、设备和物品,此项工作可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或并入监理单位的服务费用报价中。

2.6保密。

在监理合同有效期间或监理合同专用条件规定的期限内,未经业主的书面同意,监理单位不得泄露业主与本项目、本工程、本监理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

3.1监理工作条件。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向监理单位提供履行服务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其具体内容在监理合同附件b中明确。

3.2资料。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b的规定,向监理单位免费提供与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有关的资料。

3.3决定。

业主应在监理合同附件b规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答复的重大问题做出书面决定。

3.4代表。

业主应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监理单位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更换该代表或变更其授权时,必须提前7日通知监理单位。

3.5授权通知。

业主必须将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单位及业主授予监理单位的权力,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3.6设施和物品。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b的规定,向监理单位免费提供与监理单位后行监理服务有关的设施、设备、物品及其相应服务。如果要求监理单位自备全部或部分上述设施、设备和重要物品,必须在监理合同附件b中规定,此项工作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或并放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用报价中。

3.7辅助工作人员。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b的要求,向监理单位免费派遣与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有关的辅助工作人员。上述人员应服从监理单位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并对自身的行为负责。如果要求监理单位自聘全部或部分上述人员,此项工作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或并入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用报价中。

4.1监理单位的赔偿责任。

监理单位违反监理台同的规定并造成业主经济损失的,应向业主赔偿,赔偿办法在专用条件中规定。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不承担责任。如果监理单位与业主或第三方对有关经济损失共负责任时,应按责任比例计算赔偿。监理单位的上述责任赔偿,均应按照本合同条件第4.4条的规定办理。

4.2业主的赔偿责任。

业主违反监理合同的规定并造成监理单位经济损失的,应向监理单位赔偿,赔偿办法在专用条件中规定。

4.3赔偿责任的期限。

业主或监理单位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赔偿,都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28日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7日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7日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28日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否则,无论是业主还是监理单位均有权对上述索赔不予受理。

4.4赔偿的限额。

鉴于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了任何一方向另一方依据本合同条件第4.1条和第4.2条支付赔偿的最高限额,双方在此一致同意放弃超过该限额的剩余赔偿要求。但本合同条件其它条款规定的补偿和由于任何一方故意违约而引起的索赔,不受该限额的限制。

4.5保障。

4.5.1在监理单位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的提下,业主应保障监理单位免受因履行本监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赔或干扰。

4.5.2双方可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由监理单位按照业主认可的形式向业生递交履约担保书或履约保证金。如果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监理合同时,业主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没收全部或部分履约担保金。

4.6保险。

4.6.1监理单位应在监理服务期内,自费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并在出险后自行办理索赔。如果监理单位不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自负其责。

4.6.2业主可在专用条件中规定,要求监理单位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按业主可接受的条件对监理单位的责任、第三方的责任以及业生为监理服务提供的财产等进行保险。此项工作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

监理合同生效的时间,以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5.2监理服务的时间和期限。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时间和有关期限履行和完成监理服务。如果非监理单位的原因,致使监理服务时间需要延长,双方应通过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监理合同终止和失效的时间,按双方签署的协议书上注明的方式确定。监理合同失效后,双方均不再受本监理合同的约束。

5.4.1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监理合同进行变更。

5.4.2业主可书面要求,改变本合同条第给2.1条和监理合同附件a拟定的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但必须在双方一致的基础上,按照本监理合同的规定进行变更。上述变更导致增加或减少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其有关的监理费用和服务时间亦应做相应的调整。

5.4.3因业主或第三方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监地单位履行监理服务,监理单位应及时将该情况与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书面通知业主,如有必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进行相应的变更。上述情况导致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监理单位完成相应服务的时间亦应予以延长。

5.4.4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物价变动等因素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变化,其调整办法在专用条件中规定。

5.4.5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变动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增加或服务时间的延长,业主应据实向监理事垃给予补偿。

5.5监理合同的暂停与中止。

5.5.1出现根据本监理合同的规定不应由监理单位负责的情况,且该情况已使监理单位不能继续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时,监理单位应立即书面通知业主。并且:

5.5.1.2全部监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监理单位在书面通知业主28日之后,有权单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业主应及时向监理单位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金。

5.5.1.3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监理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时,双方应对由此而产生的任何损失,损害或延误各负其责。

5.6.2业主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监理服务或中止本监理会同时,必须在56日之前发出书面通知。监理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该部分监理服务并将相关费用开支减至最小。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业主应及时向监理单位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金。

5.5.3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业主可书面要求监理单位予以解释。若监理单位在28日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业主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日后.单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并视情况没收监理单位的全部或部分履国约担保金。

5.5.4业主拖延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并已超过专用条件规定期限的28日,或根据本合同条件和5.5.1.1条或第5.5.2条的规定,暂停监理服务已超过6个月,监理单位可书面更求业主予以解释。若业主在28日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监理单位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日后,单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或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业主应及时向监理单位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金。

5.5.5监理合同的中止,不得损害或影响双方根据本监理合同应有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

5.6转让和分包。

5.6.1没有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责任和权力予以转让。

5.6.2没有业主的同意,监理单位不得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监理单位因监理服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

6.1监理服务费用。

监理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和内容应在监理合同附件c中规定。

6.1.1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c的规定,向监理单位支付正常服务的费用。

6.1.2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c规定的费率和价格或基于此费率和价格,向监理单位支付附加服务的费用。如果该费率和价格明显不适用,双方可根据本合同条件第5.4.1条和第5.4.2条的规定,签订补充协议并商定新的费率和价格。

6.2支付。

监理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应在监理合同附件c中规定。

6.2.1业主在专用条件规定的期限内,未向监理单位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则应按照专用条件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给监理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该补偿不影响本合同条件第5.5.5条规定的监理单位的权力。

6.2.2业主对监理单位要求支付的款项中的任何部分有异议,应在7日内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误对监理单位其它应得款项的支付。本合同条件第6.2.1条的规定适用于最终支付给监理单位的一切曾经有过争议的款项。

6.3货币。

业主支付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的费用,其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等事宜,在专用条件中规定。

7.1合同双方的关系。

合同双方互为权利和义务主体,双方应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本监理合同。业主和监理单垃均应按照监理合同公正地行使权力和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

7.2语言和法律。

本监理合同使用的语言或主导语言及合同所遵循的法律,在专用条件中规定。

7.3奖励。

业主欲就工程质量优良、工期提前、投资节约或监理单位提出的具有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等方面对监理单位予以奖励,则应在专用条件中写明奖励的办法。

7.4利益矛盾。

未经业主书面同意,监理单位不得获取本监理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利益,不得参与与本监理合同规定的业主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7.5版权。

7.5.1对监理单位拥有版权并已用于本监理服务中的所有文件,业主有权在合同项目中使用或复制,但未经监理单位的同意,业主不得将上述文件直接或间接用于其它项目工程或服务之中。

7.6通知。

本监理合同涉及的通知均为方面形式,并在送达协议中注明的地址时生效。无论发送方采用何种方式递送通知,收受方都应用书面回执确认。

双方在履行本监理合同过程中发生争端时,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或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若经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根据专用条件的规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监理合同

委托人(甲方): 监理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友好协商,在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的基础上,结合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达成以下一致补充协议条款,双方遵照执行,监理补充合同。

1、乙方必须严格按现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监理规范》进行工程监理。

2、乙方须对隐蔽工程及现场施工进度拍摄照片存档,工程竣工后提交甲方工程照片电子光盘一张。

3、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有相关专业的监理工程师在岗,并拍摄照片记录施工现场的施工质量情况,夜间施工时必须有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场,关键部位工序必经旁站。

4、每周一向甲方上报监理周报和周例会纪要,每月25日之前上报监理月报,报表内容和格式必须符合甲方的统一要求,漏报一次在监理费中扣除违约金500(伍佰)元。

5、乙方派出的监理工程师应按甲方的要求进行工序检查并签字,甲方现场工程师进行抽查,发现一处(一次)漏检或补签,在监理费中扣除违约金500(伍佰)元。

6、乙方要加强对现场的质量控制,监理工程师发现质量问题后应及时下发监理通知单,并迅速抄报甲方。如甲方现场工程师发现质量问题,而乙方没有对该问题下发监理通知单,发现一项在监理费中扣除违约金500(伍佰)元。如果甲方现场工程师或相关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因监理监督不力造成的质量和安全隐患或问题一处(一次),在监理费中扣除违约金500(伍佰)元—1000(壹仟)元。

7、乙方监理工程师应对图纸达到熟知程度,甲方将不定期对监理工程师进行图纸业务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0(伍佰)元。

8、乙方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定人定岗,若需更换不称职的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应书面报甲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准换人。

9、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调换不称职的监理工程师,乙方应在甲方提出要求之日起两日内完成调整,并且在乙方调整人员期间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10、乙方应按照优良工程的标准对工程进行管理。 11、监理范围: 工程规划图中所有建筑物及构筑物。包括设计图纸包含的全部内容及工程变更、延长工期等所涉及的全部内容。

12、监理期限:自原合同生效之日起,含原合同及本协议项下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并且甲方与承包人之间约定的工程保修期届满之日止。

13、经双方协商确认:监理费按照施工中标价扣除暂列金及暂列金税金后的1%计取,取费为 元(大写: )。 14、付款方式:

不全或不符合质量标准,形成事实质量隐患或后期质量事故,并经权威部门认证,确实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金按本协议总价款的2%执行。

16.1.4乙方不得擅自将监理业务转包,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原合同及协议,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16.1.5在监理期间,若乙方监理水平低劣,未达到或完成监理目标及原合同和本补充协议有关内容,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原合同及本协议,合同范本《监理补充合同》。

16.1.6乙方负责施工单位建立样板工程并组织三方验收。

16.1.7乙方负责对施工档案进行审定,审定合格后向甲方提交。

16.1.8乙方负责将施工方提交的工程周报,质量评定及乙方的复检报告每周五向甲方提报,同时乙方负责对施工方提交的工程月报,质量评定及乙方的复检报告每月23日向甲方提报。

16.1.9乙方必须督促施工单位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协助甲方进行现场管理,协助甲方对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施工方案及技术变更进行审定。及时提供材料质量样式、对进场关键材料样式、型号封样。

16.1.10乙方必须组织安排投标文件内列明的监理组织机构内的监理人员进行本工程的监理工作,同时乙方对拟在本工程中使用的常规检测仪器设备必须到位。

16.1.11乙方按照国家监理规范要求进行编制资料,同时必须按照工程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监理资料的备案工作。

16.1.12乙方同意甲方直接从本协议总价款中扣原合同及本协议的违约金及各种损失,不足部分由乙方向甲方另行支付。

16.1.13乙方需对施工单位的内业资料进行检查,并承担资料不全的连带责任。

16.1.14乙方需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负监理责任。 16.2甲方的责任与权利。

16.2.1如涉及设计变更时,甲方应按原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要求,在施工前向乙方提交设计变更。

16.2.2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对施工现场的监理内 业及外业工作,督促施工计划的实施。

16.2.3甲方负责组织乙方及相关人员召开日、周、月的工程协调会议。

16.2.4甲方全力支持乙方对施工单位的合理处罚。 16.2.5乙方对施工方提报的工作量签证与技术签证、施工组织设计再确认,必须经甲方的确认后方可生效。

16.2.6甲方每月对乙方进行一次量化考核。分值在95分以上为优秀、90-95分之间为优良、80-90分之间为合格、70-80分之间为基本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按照考核分值优秀当月奖励10000元、优良当月奖励3000-5000元、合格不奖励不扣除、基本合格每月扣除5000-10000元,不合格除按要求整改外,扣除10000-15000元/月。

17、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18、本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原合同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协议为准。

19、乙方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资质证书复印件、招标文件以及乙方投标文件各项内容作为本补充协议的附件,同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与本协议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本协议共6页,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加盖骑缝章之日起生效。

(横线以下为双方签字盖章,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协议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监理合同

本协议书由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为一方,与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为另一方共同订立。

鉴于甲方已委托乙方为____________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并已接受了乙方就此提出的项目建议书,为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间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

一、本协议书中的词句和用语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通用条件所规定的定义相同。

二、下列文件是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应作为协议书的有效内容予以遵守和执行。

1、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中标函或委托函

2、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

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 077-95)

5、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

6、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

7、其它文件

三、甲方在此同意按照本监理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乙方支付根据监理合同规定应支付的费用和提供监理工作条件。

四、乙方基于甲方的上述保证,在此向甲方承诺按照本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

五、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生效,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终止,在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结清监理服务费用后自然失效。

六、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书副本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监理合同

业 主(甲方):监理单位(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以及行业相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工程名称:**银行**分行开发区支行装饰工程

3、工程造价:开发区支行装饰工程合同价

4、合同起止时间: 年月日至 年月日

**中南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分公司派驻毕立华监理工程师为驻工地代表。

派驻现场监理人员必须有国家注册工程师资质(包括土建、装饰、水电等)

1、本合同约定范围内按工程合同价的1.76%计算工程监理费。

2、进场七日内支付30%监理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七日内支付监理费至95%,如有罚则约定范围的相应扣除工程监理费用,工程决算完毕监理费余款付清。

1、监理的义务:

1.7、出具工程监理评估报告。

2、监理的权力:

2.1、装饰工程中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

2.3、装饰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2.4、报经业主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2.6、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竣工期限的确认权。

1、业主的义务

1.2、业主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1.4、业主应当授予监理的监理范围和权利,及时通知已选定的设计方、施工方,并在与设计、施工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监理。

2、业主的权利

2.2、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公司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公司业务范围的专项报告,并加盖公司合同章。

1、工程施工期内,监理方必须常驻工地,如有违反,甲方有权拒付监理费。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单位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造成的经济损失。

3、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业主或监理单位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4、监理单位(派出监理人员)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报酬,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设计方、施工方或配套方索取钱财,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与业主利益冲突的任何活动。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能进行变更。

3、合同项下不发生任何业务或业主提出终止要求的情况下本协议终止。

4、本合同依据《合同法》、《**省室内装饰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省室内装饰施工监理规程》享有对本合同的解释权。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申请仲裁。协商或调解不成立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

业 主:(签章)**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

甲方代表:(签章)

监理单位:(签章)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分公司

乙方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监理合同

甲方:

乙方:

风险提示:发包人的相对义务。

根据法律规定发包人应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且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若发包人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为保证____高速公路_____立交改造工程的工程质量,______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工程的建设业主,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委托____市公路试验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项目的试验室对______高速公路______立交改造工程进行工程检测,用真实科学的质量数据反映该项目的工程质量,为工程施工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1、工作内容检测内容及频率:以现行规范为依据,进行抽检工作(中心抽检和监理抽检),满足工程质量要求。

2、检测依据。

(1)施工图设计文件;。

(2)《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4)其它现行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或规程。

3、甲方职责。

(1)按合同规定支付试验检测费用。

(2)及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3)提供现场试验条件,如:协助维护现场秩序、配合检测工作等。以上费用由甲方承担。

4、乙方职责。

(1)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试验。风险提示:关于实际竣工日期的规定

当因实际竣工日期的确认发生纠纷时,可以以相关规定参照具体情形: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合同签定后,5天内进场进行检测工作,检测工作时间为整个工程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3)乙方在检测工作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正式检测报告,一式____份。

(4)自行负责试验检测人员及设备安全。

(5)检测报告应客观反映施工水平。

(6)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可靠性、科学性负责。以上费用由乙方承担。

5、试验检测费用。

(1)检测费用由甲方支付。

(2)检测费用包干价____万元(大写:____万元整),此费用不包含桥梁荷载检测费用。

(3)支付方式:此费用分三次进行支付。

第三次,本项目进入沥青路面顶层施工时由甲方支付给乙方___万元(大写:____万元整)。

6、违约责任风险提示:明确违约责任。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通过明确违约时需要承担的责任,来督促各方真正履行应承担的义务,一旦违约情况发生,也有据可依。

(1)违反本合同第3条约定,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2)违反本合同第4条约定,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7、争议的解决方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的,双方商定,采用以下方式解决:本合同所发生任何争议,申请地方仲裁委员会仲裁。

8、其他。

(1)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报告交付验收,结清试验检测费用后,本合同自行终止失效。

甲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监理合同

委托人:

监理人:

合同名称:___(简称委托人),委托(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工程监理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

2.工程地点:___。

3.工程等别(级):____。

4.工程总投资(人民币,下同):

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

3、监理项目投资:

1、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四、监理服务酬金。

监理正常服务酬金为(大写)___元,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支付。

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5、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两份,委托人执壹份,监理人执壹份。

委托人:_____________(盖章)。

监理人:________。

签订时间:___年___月___日。

监理合同

甲方(聘用单位):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受聘人):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合同有效期:

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为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本合同期满后,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聘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二条、乙方工作岗位及职责:

1、自合同约定之日起,乙方负责甲方郭店供电所宿办楼建设工程质量监理。

2、熟悉工程条件、技术规范和设计图纸,控制施工进度、保证质量要求。

3、严格执行现场监督旁站规定,按规范检查和签认承包人的每道工序,对不符合规定的部分要及时提出,要求承包人纠正,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应及时报告甲方。

4、监督承包人的各项试验工作,包括取样、试件制备、各种标准试验和检验试验。对任何有怀疑的试验结果,应进行证实试验,督促承包人整理各项试验记录、报告并分类归档。

5、按期现场核实和检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计算表。

6、做好监理记录和监理日记,定期和不定期向甲方报告工作。

7、必须严格履行监理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

8、合同期间,对自己人身、财产安全负全部责任。

第三条、工作报酬:

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工资人民币__________元。

第四条、乙方应自觉服从甲方的管理和调遣。

第五条、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2、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即自行终止。

3、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4、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六条、其它事项:

1、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3、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监理合同

建设单位(全称): 委 托 人(全称): 监 理 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三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规模: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本合同签订后,三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1、签约酬金(大写): (: )。 包括:

1、监理酬金;

2、相关服务酬金。

2、计费办法:

(1)、公开招标监理项目计费办法以预算清单编制依据为准,

(2)、县工程监理机构库内抽取监理项目计费方式根据〔xxxx〕xx号的规定,参照〔xxxx〕xx号文件《xxxxxxxxxxxxxxxxx》的规定执行。

3、结算方式:结算时,根据实际监理范围的工程造价,按预算编制(招标项目)或监理机构库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同取费标准及系数,并按投标优惠率(招标项目)计算监理费,最终以xxxxxxxxxxx审核为准。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延期不增加费用)。

1. 监理人向建设单位及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建设单位及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必要的配合和资料,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 。

3. 本合同一式 柒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设单位 贰 份,委托人 贰 份,监理人 叁 份。

建设单位:(盖章)

委托人:(盖章) 监理人:(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开户银行: 账号: 邮编: 电话: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邮编: 电话: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开户银行: 账号: 邮编: 电话:

监理合同

委托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4、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含义与通用条件中定义与解释相同。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专用条件;

5、通用条件;

6、附录,即:

附录a相关服务范围和内容。

附录b委托人派遣人员和提供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包括:

1、监理酬金:

2、相关服务酬金: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六、期限。

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2、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七、双方承诺。

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年月日。

2、订立地点:

3、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

住所:住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代理人:(签字)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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