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7049407
时间:2023-12-06 07:19:01
上传者:XY字客通过写一篇优秀作文,可以培养自己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通过阅读以下这些优秀作文,我们可以发现每篇作文都有其独特之处,仿佛带着作者的个性和情感。
18.搞好消费教育,提高消费者素质。
19.健全消费纠纷和解机制,共创和谐消费放心环境。
20.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商业欺诈行为。
21.有效化解消费纠纷,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22.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23.诚实守信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24.做好消费指导工作,增强消费者维权能力。
25.营造安全和谐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26.好消费教育,提高消费者素质。
27.推动消费维权提振消费信心促进经济发展。
28.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29.全社会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
1995年春天,山东某厂的年轻业务员王海来北京出差,他偶然买到一本介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书。他为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所吸引。为了验证这一规定的可行性,他来到隆福大厦,见到一种标明“日本制造”,单价85元的“索尼”耳机。他怀疑这是假货,便买了一副,找到索尼公司驻京办事处。经证实为假货后,他返回隆福大厦,又买了10副相同的耳机,然后要求商场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予以加倍赔偿。商场同意退回第一副耳机并赔偿200元,但拒绝对后10副给与任何赔偿,理由是,他是“知假买假”,“钻法律的空子”。王还感到愤怒。他相信自己的目的不是赚钱而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因而决心继续战斗。
同年秋天,王海再度来到北京。他光顾了多家商店,购买了他认为是假货的商品,经证实后便向商家要求加倍赔偿。多数商店满足了他的要求,但也有少数加以拒绝。
王海的举动被新闻媒介披露后,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反响。他被多数普通百姓甚至被许多经营者当作英雄加以赞誉,同时也使制假售假者感到震惊。1996年12月,中国消费者基金会向他颁发了奖金。
与此同时,王海的做法成了法学界争论的话题。有些官员和学者对此持批评意见。例如,国内贸易部的一位官员认为,以获利为目的购买假货再要求加倍赔偿的人不是现行立法范围内的真正“消费者”,因此“知假买假”的不能得到赔偿。在他的心目中买了东西并加以使用才是消费者,买了东西不用则不是消费者。[4]也有一些学者认为,“知假买假”的行为是不道德的,由此获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
[5]。
1996年初,王海转战中国南方,在许多大商场买假索赔。但是,商家白眼相向,地方政府漠然处之,使他不得不无功而返。其中的教训,正如一些法律工作者总结的,在于没有运用法律诉讼的武器;仅仅借助于新闻媒体和舆论的压力是不够的。
2.耿某诉南京中央商场案。
1996年春天,当王海在南京屡屡受挫的时候,一位姓耿的消费者在南京的某一法院也经历了相同的命运。1月4日,耿某在南京中央商场买了三套被标明为“羊绒衫”的“圣柏”牌保暖衬衫。在商场出具的发票上,写明了货品为“羊绒衬衫”,而事实上该货品的羊绒含量不到2%。第二天,耿某以衬衫不是羊绒,商场有欺诈行为为由,要求商场依照消费者保护法第49条支付双倍赔偿。遭到拒绝后,他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原告于1月4日在被告处购买之前,曾在另一家商场购买了同样的衬衫并获得了赔偿,故具有一定的商品知识。法院这样判决的另一个理由是,把含有2%羊绒的衬衫标作“羊绒衬衫”并无不当,被告并未构成欺诈行为。
李友根指出,在“知假买假者不为消费者”的判断中存在着一个悖论。如果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他就没有资格依据消费者保护法请求退货,那么他就只能使用它。而这样一来,他又成了一个不折不扣的消费者。
李友根认为,认定欺诈行为的标准之一就是法律的规定。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根据纺织部的有关规定,羊绒含量低于5%的不可称为羊绒制品。而另一个标准是普通消费者(而不是专家)的认知水平。据此他得出结论,由于在一般消费者看来羊绒含量仅2%的衬衫不能被称作“羊绒衬衫”,该商场构成了欺诈行为。
在何山诉乐万达商行案以后,许多以此为样板的案件诉至法院。但是并非所有的原告都得到了满意的结果。下一个案件便是一例。
4.薛萍诉北京燕莎友谊商城案。
消费者保护法给予消费以特别保护,对生产经营规定了许多限制,这是消费者保护法最根本的特征,也是消费者保护法区别于其他法律,法规的标志。凡以消费者权益作为保护对象的立法均可归入消费者保护法的范畴。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多为强制性、禁止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绝对肯定的形式,不允许当事人之间相互协议和任何一方予以变更。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不得为一定行为的规范。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体现了国家对某一种法律关系的固定化和对破坏这种法律关系的禁止。
3、消费者保护法的法律规范具有综合性。
其一,消费者保护法调整多种社会关系,包括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国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国家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关系等等。
其二,消费者保护法中即包括消费者权利、经营者有义务这些实体性规范,又包含如消费纠纷处理等程序性规范,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有机统一。
其三,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法律现任具有综合性。由于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具有多种形态,在程度上也表现出轻重不一,所以一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兼备。
4、消费者保护法具有预防和救助的功能。
消费者保护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主要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解决:一是通过对各种商品质量标准、安全卫生标准、计量、商品标示、广告等的规范预防损害消者权益行为的发生,如国家发布的各种计量标准、质量标准等。二是通过法律为消费者提供救济,在损害发生尽弥补损失,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争议解决途径的规定。可见,消费者保护具有预防和救助双重功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了该法的内容及整个调整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或总的指导方针,是国家处理有关消费者问题,对相关社会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司法以及消费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根本宗旨。主要有以下几大原则:
者也是处于一个弱者的地位。因为医疗服务的技术含量比较高,信息也不对称,消费者实际上处于缺少选择的被动地位,也可以说是一种弱者,需要特别保护。
2、国家保护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世界社会共同的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3、充分、及时、有效保护原则。
(1)每个消费者的权益均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作规定的,受其它法律保护。
(2)每个消费者都享有全面的消费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九大权利,基本上概括了消费者在社会生活不同领域、不同方面应当享有的权利。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要求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的责任,退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的责任,而且还要求经营者承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因欺诈行为造成损害的加倍赔偿责任。
(4)行政职能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司机关等。发现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及时立案查处。
4、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消费者的权利”中又明确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尊重权等,在“经营者的义务”中也明确了经营者京戏当诚实信用的一些具体义务,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中,更规定了经营者违反此原则的处罚措施。
5、经营者应当承担质量责任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因质量缺陷而遭受损害,可向有直接合同关系或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生产商、销售商(含批发商与零售商)提出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二、近年来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进行的工作和采取的措施。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1、近年来我国政府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内容包括:《商标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计量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等。更有维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些都为维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法律准绳。
2、成立各级消费者组织,为维护消费者权益进行多方面的工作。
3、舆论、新闻媒体积极参与和推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活动。
在临清市农村活跃着这样一支队伍,他们以流动宣传的形式,深入农村集贸市场,向农民群众宣传相关维权的法律法规知识,接受消费者投诉并提供咨询服务,这就是临清市质量技监局的农资维权宣传队。(引自中国质量新闻网)。
4、建立各种咨询机构、检测机构、技术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
5、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大量的查处工作。
6、各行各业推出“服务承诺”制度,把维护消费权益的活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已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或者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已经超出了九项权利的范围,这里面非常突出的是消费者的隐私权。
2、行政保护体制问题。行政保护是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但是,实际操作中矛盾很多:一是在制定消费者保护措施方面,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有一些方面主次难分;二是在受理消费者申诉方面,也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造成各部门受理范围不清,而在强调依法行政的趋势下,各部门只好谨慎行事;三是在受理申诉方面,由于受理申诉的职责与处罚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职责往往不属于同一部门,也弱化打击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
3、维权途径问题。维权途经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问题。现行《消法》第三十四条为消费提供了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和诉讼五种维权途径,但是实践中往往是协商不欢而散、调解难见分晓、申诉久拖不决、仲裁没有依据、起诉筋疲力尽,最后弄得消费者懒得奉陪,自认倒霉,这严重地影响到消费者权益的落实。
4、举证责任和费用问题。目前《消法》中对于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没有做专门规定、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处于弱者的地位,但为了举证,特别是高额的商品检测费用往往超过纠纷商品本身的价值,使消费者望而却步。
5、赔偿主体问题。《消法》第三十五条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后的赔偿主体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但是,这样规定也容易造成《消法》的歧义,认为消费者因瑕疵商品受到损害时,只能向销售者求偿,缺乏消费者对赔偿主体选择权的规定。
6、民事责任的落实问题。《消法》第四十条、五十条虽然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对“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执行标准,造成行政机关难以操作,不便于消费者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也大大削弱了《消法》的作用。
7、行政执法措施问题。目前《消法》缺乏对执法措施的明确规定。一是对行政机关查处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没有明确其可以行使哪些调查手段;二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后,为了控制危害范围、降低危害后果,行政执法机关需要采取一定的应急手段,如发生危害商品退出市场的禁令、强制经营者召回缺陷商品等。
8、消费者纠纷的诉讼程序问题。司法诉讼途径是消费者依法维权的保障。目前,消费诉讼主要由消费者个人提起,而且没有适用于消费者群体诉讼的程序,消费者协全不具有诉讼主体的地位,相关的程序减化没有在立法上得到解决,缺乏仲裁或行政裁决的相关规定,现存的诉讼制度已经不适应消费者维权的实践需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消费者权益的内容进一步扩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将来也会进一步扩大。入世以后像电信、互联网、金融、保险、医疗、交通、教育、旅游、购房装饰装修等新兴领域的消费者群体将会进一步扩大,随之而来的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就不限于《消法》一部法律,而是应在法律制度上构建一个成龙配套的法律体系。
1、消费者的概念应进一步明确。
首先,消费者是经营相区别的一个概念。消费者购买或者接受某种商品或者服务不是为了交易,而是为了自己利用。从我国《消法》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来看,也可得出立法者是将消费者与经营者相对立的一组概念规定在《消法》中,其中对于经营者还指生产者、销售者两类。
其次,无须分析消费者的动机与目的来作为识别“生活消费”的标准。因为:
不是为了将商品或者服务再次转手,不是为了专门从事某种商品交易活动,其购买行为便是为了“生活消费”,他就是消费者。
二、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动机是很难判断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是基于储存、欣赏、赠送,还是为了自己使用等,在法律上很难确定。消费者购买商品的目的其实是个主观的范畴,其自己不承认,其他人是难以证明的。
三、《消法》的宗旨就是保护作为弱者的消费者的权益;《消法》只定划了一个线,就是他与经营者区别开,只要买东西是不是为了卖,就是消费者。
再次,消费者就是指个人、而不应是单位或组织。所谓消费行为,定指消费者直接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就生活消费而言,单位本身不能直接使用某种商品或直接接受某种服务,也就是说不能从事某种生活消费。因为社会组织和单位的“人格”是法律拟制的,其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某种服务以后,还需要将这些商品或服务转化为个人的消费,因此,目前消费权益的主体仍然是个人。
综上所述,消费者是指非以经营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只有这样才能扩大消费者的外延,更有利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消费者的权利应进一步扩展。
随着入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关系的内容将越来丰富、消费者据此应享有的权利亦越来越多。
(1)充分尊重消费者的安全权,建立产品的召回制度。
日前,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召回报告,决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召回2009年7月17日至2009年9月5日期间生产的部分菱悦轿车,涉及数量共计2056台。(引自质检总局网站)
2)明确规定消费者的隐私权。当前的对于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的其中较为缺失的的部分即消费者的隐私的保护问题.然而在目前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例如宪法和民事相关法律当中对隐私的规定都相当模糊。
(3)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消费者在买受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可以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把商品无条件地退回给经营者,并不承担任何费用。
综上所述,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符合时代精神,是切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需要的是认真实干,诚实守信;而完善具体的细节,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努力发展经济则是我们更远大的目标。
1、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建和谐金融体系。
2、银行业应共同努力,保护消费者权益。
4、保护消费者权益安全,维护和谐金融环境。
5、维护银行信用形象,维权客户消费利益。
6、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构建金融和谐走廊。
9、普惠公众、诚信服务、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10、全力维护消费权益,尽心提高服务水平。
11、打击盗现人人参与,尊重消费者处处践行。
12、切实履行保密义务,依法保障消费者的信息安全。
13、改进银行业服务质量,liuxue86增强消费者维权能力。
14、提升行业服务标准,创新时代消费需求。
15、改善金融消费环境,促进资金合理流通。
16、提供无偿兑换服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17、保护金融消费权益,共建诚信和谐金融。
18、创建整洁的金融环境,更好地服务于消费者。
每年的三月十五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借此机会通过相应活动的宣传,不仅能够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展开,向公众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能够提升****法律援助中心影响,唤起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引导公众积极维护自身利益。
二、举办组织。
****法律援助中心。
参与人员。
法律援助中心指导老师及社团相应人员负责人:~~。
四、活动项目。
1、双拥广场法制宣传2、校园内问卷调查。
五、活动流程。
(一)前期。
1、联系相关负责人,取得此次活动举办权。
2、联系各班负责人,商量活动具体事宜。
3、办公室负责人员安排。
4、外联部准备若干调查问卷。
5、业务部组织人员做好业务接待准备。
6、学习部准备相关人员准备向群众解答疑问。
(二)中期。
1、三月十五日早晨八点半于校门口集合。
2、清点人数,分发物品。
3、上午于广场进行宣传,具体事宜由负责人安排。
4、活动期间进行拍照留念,于11:30集合并清点人数,打扫场地,收拾物品。
5、下午于校内进行发放调查问卷,并收集整理。
6、在校内进行宣传单发放,并讲解相关知识。
(三)后期。
1、收集并整理物品,且归档记录。
2、整理活动照片并保存。
3、归纳整理调查问卷,并得出结论。
4、组织参与人员记录活动完成情况,并交流经验。
5、整理活动相关材料并上交老师。
六、物资准备。
1、一条印字条幅(与主题相关)。
2、一定数量宣传单。
3、胶带剪刀等小工具。
4、便携式移动桌。
5、相机一台。
6、一定数量的关于主题的调查问卷。
7、适量的签字笔。
七、应急措施。
1、因人员问题(如,请假不及时等)活动出现意外状况,则由事先安排好的机动人员及时顶替,保证活动顺利实施。
2、因活动中出现紧急事件而至使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由现场负责人全权处理,必要时可请求老师帮助。
3、现场负责人应保证手机通话正常,应以安全为主。保证活动高质量完成,保证参与人员人身安全。如遇突发事件应当及时报警,依法解决。
策划人:***。
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起源于欧洲,兴起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二战后,各消费者组织便应运而生,并迅速扩展到发展中国家。
1960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和荷兰等5个国家的消费者发起成立了独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无政治倾向的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简称ci),总部设在海牙,后迁至英国的伦敦。经过发展,全世界共有90多个国家的300多个消费者组织加入了ci。同时,世界性的保护消费者活动也受到了联合国组织的重视。国际消联的代表已成为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工业发展组织、粮食组织和贸发会议等机构中的顾问和联络员,代表消费者的利益,参加有关会议和政策的制定工作。1985年4月9日,第39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大大促进了世界各国制定并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工作,使全球消费者保护运动进入了一个更加蓬勃发展的阶段。
又快到三月十五日了,你知道这一天是什么日子吗?是3.15世界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在这一段时间里,人们重点打假销假,有假的东西一定要毁灭,来维护人们的消费权。
现在假的东西太多太多了,大人们辛辛苦苦挣来的钱却买来一些垃圾,真是太气人,比如,前天我在电视里的《新闻报道》上看到有个人买了假酒,喝的住进了医院,另一个人生病却买到假药,耽误了治疗,病情加重,还有的人买到假冒电器无法正常使用,整天维修,真烦人啊,这样的事情还有很多很多。
同志们:
正当十届全国人大x次会议、政协x次会议隆重召开,全党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时,我们满怀豪情地迎来了200x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消委成立9年来,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不断发展壮大,共调处消费者投诉案件12268件,为消费者挽回损失1400多万元,被评为全国先进集体,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建设小康××作出了重要贡献。在新的形势下,党和人民对维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更严的要求,我们一定要始终站在时代发展的最前列,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今年的消费主题是“健康・维权”,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安全权、身体健康权和心理健康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更高层次的权利。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构建和谐发展社会,下面,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县消委者委员会讲二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重要意义。
生命健康权是广大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权益。切实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是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永葆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提高消费者生活质量,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要求;是增强国民的体质和素质,使之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认真落实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观,构成和谐发展社会的要求;是企业兴旺发达的力量源泉。如果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得不到消费者的认同,损害了消费者生命健康权,不仅国法不容,而且企业会自取灭亡。因此,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要充分认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做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促进派。
二、社会各界要齐心协力,全力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
一是广大生产经营者要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以德经营,生产安全可靠的优质产品,提供优质服务,树立企业在消费者心中的良好形象.只有这样,才能使产品赢得市场,使企业在竞争中取胜,才能从根本上维护消费者的权益。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我们已取得了很大成绩,涌现了“伟特”“奔马”两个“湖南省著名商标”,寸丁破了“湖南省著名商标”零的突破。也涌现了一大批名牌产品,但从事假冒伪劣生产和从事欺诈经营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坏了我县的形象。希望这些从事假冒伪劣生产和从事欺诈经营的'行为的少数单位和个人,悬崖勒马,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
二是广大消费者要努力提升素质,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做一个成熟、合格的消费者。依法维护消费者自身权益,是国家法律赋予消费者的神圣权利。消费者一定要认真学习消费知识、科学知识和国家法律法规,掌握各种维权技能,炼就“火眼金晴”,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投诉,以便及时得到处理。要大胆地以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神圣的权利。
三是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监管,深化服务,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今年,消委要推行一系列丰富多彩的活动,要以“十六大”精神为指针,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组织好庆祝3.15活动,进一步健全组织网络,积极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大力开展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消费教育和宣传,做好关于消费者生命安全健康知识的消费调查,搞好“消费者信得过单位”、“消费者信得过品牌”、“消费者维权先进单位”的评选工作,确保工作收到实实在在的效果。工商、技监、卫生、物价、药监等单位要齐心协力,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强化监管,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经营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假冒伪劣产品和欺诈经营行为,对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进行专项整治,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新闻机构要加强舆论监督,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舆论监督,从而努力达到j争化消费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权。
同志们,消费维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县上下要积极行动起来,投入“健康・维权”年主题活动,把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权、构建和谐××工作落到实处,为开创我县消费维权工作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摘要: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项涉及监管定位和方式、市场运行理念和规则、法制建设的系统性重大课题,将极大地改变保险资源的配置方式,对保险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系统梳理和研究国际上金融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经验和最新进展,做好“顶层设计”,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有序、高效开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英国“大一统”监管模式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
英国1986年通过了《金融服务法》,启动了被称为“金融大爆炸”的改革,金融消费者保护是其设定的监管目标之一。1997年,成立“金融服务监管局”,统一监管金融服务业。2000年,通过《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设定了增强市场信心、提高公众认识、保护消费者、减少金融犯罪四大监管目标,并增加了大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司法内容。2010年,通过《金融服务法》,提出创设新的机构向消费者宣传金融知识等,但并未允许针对金融服务可以采取集团诉讼的提议,这使提案中原有的保护消费者的力度减弱。
在《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框架内,金融服务监管局与三个执行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发挥作用,推动消费者保护救济制度协调有序运行,这三个机构包括:一是金融机构。所有金融机构必须建立详细的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尽可能把纠纷化解在萌芽时期。二是金融巡视服务有限公司。带有行政仲裁性质的金融巡视服务公司,由金融服务监管局设立,以第三方的身份处理解决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三是金融服务赔偿制度有限公司。该公司也是由金融服务监管局设立的独立机构,负责在金融机构倒闭后,向消费者提供赔偿。
另外,依据《金融服务和市场法》,2001年投诉专员办公室成立,负责调查针对金融服务监管局的消费者投诉,从而构成对金融服务监管局的制衡机制。依据1973年的《公平交易法》成立的公平交易办公室,成为英国最重要的反垄断监管机构,该机构代表消费者的集体利益。这些机构连同司法部门共同构成完整的保护救济制度的链条。
二,美国“双重多头”监管模式下的金融保险消费者保护。
在美国特殊的历史背景和文化价值基础上,金融危机和政府主动干预推动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发展。1811年,效仿英格兰银行建立的美国银行特许期到期后,未能得到议会准许延续,从而使得州特许银行迅速发展,奠定了州银行在各州监管权的基础,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问题也因之而由各州负责。此后,随着一系列事件的发生,各种法案陆续通过,联邦立法逐渐加强,特别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是联邦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的集中时期。
次贷危机后,金融消费者保护成为联邦立法的重要内容。2010年的《华尔街改革法》调整监管架构,完善监管规则,创设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以对金融消费者提供更为全面的保护。金融消费者保护局由美联储支付预算,但具有高度的独立性。保护局的成立结束了消费者保护责任由多个机构共同承担,但是出现问题又无人承担的状况,明确了消费者保护的责任。保护局接受政府问责,向参议院的银行委员会和众议院的金融服务委员会分别汇报工作。然而,也有反对者质疑保护局是否必要,认为原有的监管机构都有消费者保护职能,保护局监管范围过宽、权力过大,限制了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选择,还会间接增加消费者的成本。
保险方面,除特殊情况外,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不适用于州保险监管体系。为了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联邦政府在财政部内新设了联邦保险办公室,其职责主要是跟踪保险行业,包括发现有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的监管漏洞、提名保险公司成为由美联储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虽然权力有限,但该办公室无疑会有助于联邦政府进行国际保险监管协调。然而,尽管财政部和国会几经努力,《华尔街改革法》还是确认了原有的州监管体系对保险消费者的保护基本有效,并进一步加强州保险监管制度。
三,澳大利亚“双峰”监管模式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
迈克,泰勒在1995年发表了《双峰式监管:新世纪的监管架构》,他认为,审慎监管所要实现的防范金融业系统性风险和市场监管所要实现的保护消费者利益这两个监管目标存在潜在冲突,而且使用的监管技巧也差异很大,认为这两个目标应该分开,并且由不同的监管者来执行。澳大利亚是“双峰”模式的少数积极实践者,成立了证券与投资委员会和审慎监管署。然而,2001年澳大利亚第二大保险公司,即hih保险公司的破产使澳大利亚的监管体系受到了质疑。负责调查的皇家委员会在调查报告中指出,“双峰”体制下两家监管机构之间存在沟通和协调的问题,但也没有提出进一步改革的建议。
20世纪80年代后,英国相继成立了保险业督察员、银行业督察员、投资督察员等8个组织,专门处理金融产品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争议,澳大利亚受此影响,也先后成立了多个相关机构。随着英国统一监管体制的发展,澳大利亚将这些机构合并成为一个独立的全国金融督察服务机构(简称fos)。作为金融企业在国家金融监管当局的指导和支持下成立的民间组织,fos致力于公正、独立、免费地解决包括小企业在内的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服务提供者之间未能自行解决的金融消费纠纷,是一种法院程序的替代性解决方案。在澳大利亚,只有当金融机构选择加入“外部争议解决计划”时,金融机构才能成为fos的会员,金融消费者才能将双方之间的纠纷提交至fos,而是否加入“外部争议解决计划”是评价金融机构诚信水平的重要标准。
当金融消费者与服务提供者之间发生纠纷时,第一步可以先向该金融机构提起投诉。如果金融服务提供者没有解决该纠纷,消费者第二步可以通过在线或书面申请的形式向fos投诉,fos将要求金融服务提供者就争议问题作出书面报告。金融服务捉供者在限定时间内与金融消费者取得联系,以便直接解决纠纷。如果消费者收到的书面回复并未解决纠纷,或者未在限定时间内收到任何回复,消费者第三步可以再次联系fos解决该纠纷。此时,fos的案件主管将调查该纠纷,并尽力通过协商和调解来解决争议。该纠纷还有可能被提交给fos的调解员,调解员安排由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服务提供者共同参加电话会或面谈会来进行调解。如果消费者对案件主管和调解员的解决结果仍不满意,则第四步可提交给fos陪审团(一般针对较复杂纠纷)或裁判员(一般针对较简单纠纷),陪审团或裁判员将会对金融服务提供者(而不针对消费者)作出一个裁决。若金融服务提供者对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陪审团或裁判员的裁决程序是一个正式程序,陪审团将举行非公开会议来审议争议材料,并将讨论决定是否支持消费者的投诉。
总体来讲,台湾地区保险消费者保护体系比较健全,由六个层面组成:一是研究制订重要保险产品的“定型化契约范本”,依据《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台湾地区保险产品早期实施费率管制,经核准方可销售,随着消费者保险知识的提升与市场自由化,费率管制得以分阶段解除,产品审查也逐渐放宽。二是规定销售人员有风险告知、诚信说明等义务。三是成立保户服务中心,设置服务专线,并采用网站、电子信箱等多重形式提供咨询。重大事故发生时,监管机构督导行业公会成立紧急任务组,迅速办理理赔,保险公司也要定期自查突发性重大事故的处置机制。四是充分宣传披露,在各机构相关网站建立专区,提供相关资讯、数据供大众查阅,开展多种形式保险教育。五是保险公司成立保户申诉部门,落实标准作业流程。金管会保险局设申诉科,负责销售误导、保费争议等非理赔申诉案件,并将各公司对于保户申诉的处理效率与产品审查、业务开展相挂钩,引导公司重视消费者权益。监管机构委托保发中心负责处理保险理赔申诉,保发中心聘任各领域专家成立保险申诉调处委员会,受理理赔争议案件。在此基础上,2012年成立金融消费评议中心,对一定额度以下的保险纠纷给予评议决定,此评议决定与民事法院判决具有同等效力。成立保险犯罪防治中心,建立预防、救济、教育机制,加强与法院、检察院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将案件移送。六是监管机构委托保发中心建立保险公司风险预警系统,并执行退出清理业务。
五,总结与建议。
金融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大致包含三层内容:金融机构持续经营下的纠纷处理,问题机构风险处置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制定和实施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三层内容紧密联系,几乎贯穿了各国或地区金融保险消费者保护的全过程。我们日常关注的多是消费纠纷处理,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最直白的方面,也是消费者保护制度改革的直接推动力,台湾近期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发展主要体现在这一方面。然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集中于处理纠纷的责难也不绝于耳,质疑者认为,对日常纠纷的偏重,易导致对偶然但却重大事件的忽视,所以,应该在监管政策制定和实施中强化消费者保护,这一点与“双峰理论”的初衷一致。然而,“双峰”制度似乎也并未体现出充足的优越性。有观点认为,“双峰”制度过于强调防范系统性风险和消费者保护两个目标之间的区别,实际上,通过监管确保被监管机构的财务稳健与合规经营将有助于为消费者和企业提供值得信赖的金融服务和投资机会。消费者保护一旦被削弱,将导致某一金融机构或产品遭遇更大范围的消费者信心的丧失。而且,在消费者保护制度不成熟的国家中,“双峰”制度在加大监管协调成本之外,似乎并无助于建立高效的消费者保护体系。所以,笔者也认为,在我国目前监管体制和消费者保护制度尚未建立的前提下,“双峰”安排应该缓行慎行。
关于金融机构风险处置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一点似乎在各国或地区的监管改革中都得到了加强,以期给予消费者足够的补偿,从而稳定市场预期,倒逼机构稳健开展经营。
金融保险消费者保护应注意平衡好“更好的监管”和“更严的监管”。对于消费者保护的制度改革会影响金融效率、增加消费者成本的担心广泛存在,消费者保护如果矫枉过正,甚至会影响金融体系的国际竞争力。从这一点来看,英国简洁明了的保护制度无疑是改革典范,美国的“双重多头”模式则使金融监管有着明显高于英国等国的监管成本,然而,这并没有妨碍美国改革在提供一套更为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的同时,致力于最大限度地保留市场配置资源的基本机制,重于提供“更好的监管”而非“更强的监管”。
金融保险消费者保护是一个由点及链、由链织网的全系统工作,需要做好顶层设计,以低成本高效推进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从消费者保护问题产生来看,金融机构要设计清晰明了和适销对路的产品,较好地管理自己的销售体系,通过市场反馈不断改进服务;从涉及主体方面讲,金融消费者自身要提升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金融机构应保持合规高质量经营,行业协会应自律协调,第三方机构应中立开展调解或裁决,监管机构应做好监管,司法系统应进行裁判等;从工作机制来看,要建立充分的宣传咨询机制、披露激励机制、救助保障机制、系统纠错机制、行政处罚机制。金融消费者保护需要做好顶层设计,统筹谋划,统一协作,在统一架构和标准前提下保留弹性,不能因为部门分割和行政层级,政出多门,影响保护效力。然而,从立法方面看,消费者保护制度的建立更是一个逐渐培育和完善的过程,一劳永逸地通过立法解决在各国都尚未实现。金融服务提供者通过建立高级别的应诉部门,作为第一道防线应对和化解大部分消费者投诉,在纠纷解决中实现自我成长。建立健全第三方纠纷调解和裁决机构,监管机构保持适当超脱,进而保持监管资源的较好配置非常重要。在消费者保护网中,金融机构无疑是消费者保护问题的最直接的责任者,也是消费者保护问题解决的必经一环,应该更为关心和注重平衡好自身效率和消费者保护问题。通过监管政策和外在压力促使金融机构将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无疑是明智之举。这一点在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纠纷处理中最为突出,英国、澳大利亚和台湾地区应对消费者纠纷时,无一不非常注意强化纠纷处理中金融机构的首要责任,监管的及早介入也是为了强化金融机构的这一责任。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高级别的应诉部门,应对千差万别的消费者投诉,使大部分纠纷在这一环节得到化解,或者应诉部门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反馈到公司内部产品设立、销售管理等各个环节,督促管理改进。监管机构如果忽视这一环节,直面应对消费者投诉,监管力量也许会难以为继,并有可能陷入被动之中。
33.优化消费环境,服务经济发展。
34.优化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增长。
35.优化农村市场环境,促进农村消费需求。
36.以推行信誉卡的使用为切入点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
37.以人为本,切实保护好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38.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营造良好消费环境。
40.学习消费知识,科学合理文明消费。
41.宣传消费政策,提振消费信心,促进消费需求。
42.宣传贯彻好《消费与责任》年主题。
43.信誉卡是企业与经营者的信用和名誉的象征。
44.信誉卡是产品三包的凭证和解决消费纠纷的证据。
45.消费者购物只有索要信誉卡liuxue86,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47.法律规定经营者必须提供和使用信誉卡。
48.全面贯彻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49.宣传贯彻好《消费与安全》年主题。
50.确保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受到损害。
51.安全权是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
52.安全生产,规范服务,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53.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
54.保障消费安全,提振消费信心。
55.倡导诚实守信,共创消费和谐。
56.倡导诚实守信,共担消费责任。
57.倡导诚信兴商,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58.诚信经营,守法经营,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59.充分履行好消协七项法定职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贡献。
60.低碳生活,从我做起,绿色消费,造福子孙。
61.服务民生,服务消费者,服务社会和谐。
62.构建和谐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63.关注弱势群体,保障安全权益。
64.关注消费安全,提高生活品质。
65.关注消费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
66.贯彻落实《消保条例》,营造和谐消费环境。
69.化解消费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70.积极开展国民消费教育工作指导引领人民科学合理消费。
71.积极宣传贯彻《消保条例》,切实保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
72.净化市场环境,保障消费安全。
73.科学合理安全文明消费。
74.科学消费,绿色消费,理智消费,文明消费。
75.普及和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文明消费。
76.企业是市场的经营主体,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应诚信经营,守法经营。
77.企业是市场的经营主体,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
79.认真学习《消保条例》,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
80.认真学习《消保条例》,做诚信经营的模范。
82.认真学习贯彻《消保条例》,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83.认真学习贯彻《消保条例》,为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
84.社会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
85.提升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86.推动消费维权,提振消费信心,促进经济发展。
87.完善农村服务网络,促进农村消费需求。
89.消费维权营造公平消费环境。
90.以和解促和谐,以和谐促发展。
91.社会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
92.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93.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树立先进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
94.营造安全的消费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95.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96.营造和谐消费环境,促进经济跨越发展。
97.增长安全消费知识,树立科学消费理念。
98.重视消费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100.做好消费指导工作增强消费者维权能力。
演讲稿应该富有说服力和感染力,要做到这点,除了观点、道理要能为听众接受以外,演讲稿还要写得充满感情,用情来打动听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演讲稿,欢迎借鉴参考。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是广大消费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节日。在此,我向全县广大消费者致以节日的问候。
去年,我局结合全县实际,严格履行职能职责,全面深入地开展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严厉打击了制假售假及各种违法违章经营行为,同时,还紧紧抓住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对社会危害严重的突出问题进行了集中整治和专项治理。全年开展了打假保春耕、打假保健康、打假保安全、打假保双节等专项整治活动,开展了食品、建材等市场专项检查5次,共查处各类违法违章73起,查处了一批假冒伪劣商品,涉案金额达15万元。受理消费者投诉案155起,申诉案14起,调解成功149起,立案查处12起,支持到法院起诉2起,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5万余元。同时,成功举行了**县消费者协会换届选举,成立了**县第三届消费者协会,于双节前在县城主要街道开展了假冒伪劣商品展示销毁活动。这些活动的开展,较好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我县的市场经济秩序明显得到了好转。
合同。
欺诈等违法行为,引导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诚实守信、放心消费。
近年来,打假维权工作在县城力度和声势较大,不少非法经营者将制假售假转向农村边远山区,因此,我们在今年的工作中采取集中优势,强化措施,城乡结合,上下联动的办法,使打假即有声势又能持久,让制假售假者无立足之地和藏身之处。我们要进一步加强《消法》宣传力度,加强消费者投诉举报网络建设,力争将消费者投诉举报站、点设到村组上,加强3.15申诉举报电话的值班、受理、调解、查处的工作力度,要把查处、调解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作为实践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扎实工作,努力把全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高到新水平,切实保护好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广大消费者也要牢固树立科学消费的新理念,要不断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的侵蚀,做一个成熟理性的消费者。同时,广大消费者要进一步加强学习,注重用科学知识指导消费,注意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在党的xx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将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因此,我们以重要思想为指针,进一步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传力度,逐步提高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权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他们的识假、辩假能力,为营造放心的消费环境和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朋友: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并邀请各界领导和我们企业代表、个体工商户代表共同举行纪念活动。借此机会,我代表工商局及全体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对大家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对受到表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表示衷心祝贺。
今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将20xx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题确定为健康维权。这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重大举措。我们工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将围绕这一主题,认真履行职责,把健康维权活动不断引向深入,并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生命健康问题一直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在与消费者权益有关的案件中,因食品、药品等质量问题造成的侵害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的案件极为突出。因食品安全问题致人伤残甚至死亡的大案要案时有发生。如前些年发生的山西、贵州假酒案,去年发生的安徽阜阳劣质奶粉导致儿童死亡的案件更是震惊全国,惊动了中央领导。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还体现在交通、医疗、娱乐、住房等各个方面。因此,强化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力度,就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开展健康维权这一活动的基本涵义是:所谓健康是指人的生命健康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生命健康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生命健康权以人的生命安全为基础,健康是生命安全的更高层次。所谓维权,就是要维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它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重中之重。确定健康维权活动年这一主题,目的是在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培养消费者生命健康意识的同时,促使消费者包括全社会各个方面都能够高度重视生命健康权的保护问题。只有作为消费者主体的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真正得到保障,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任务和目标才能得以实现。
党和国家非常重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并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纳入基本人权进行保护,在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方面作出了不懈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效。从指导思想上的以人为本,到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实施食品安全放心工程等,无不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群生命健康权的重视和关心。在过去的一年里,工商部门在实施食品安全放心工程,加大对食品消费安全的专项整治活动中,共收缴假冒伪劣食品90余个品种,1473个计量单位,物品标值达15万元。其中收缴劣质奶粉269袋,过期饮料138瓶,过期食品172公斤。为了达到标本兼治,还同经营食品的超市、批发部以及酒店餐厅鉴定了食品安全。
责任书。
对以食品为重点的重要商品全面推行了索证索票制度进销货台帐制度销售商品信誉卡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市撤柜制度等努力营造安全消费的市场环境。但是由于多种原因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任务还十分艰巨侵犯消费者生命健康权益的问题还十分突出今年工商部门将继续加强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的惩治力度。同时全面落实食品索证索票制度进销货台帐制度商品信誉卡制度和不合格食品退市撤柜制度建立健全食品消费安全监管长效机制确保人民群众买得称心吃的放心。县消费者协会也要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深入开展健康维权消费观教育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投诉意识。同时还要做好有关生命健康的消费警示、提示工作对损害生命健康的产品、服务和不法经营信息及时公开曝光防止消费者上当受骗。
努力做好20xx年健康维权工作,切实维护好、保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是工商部门的重要职责和光荣使命,同时也是所有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共同责任和社会义务。让我们齐心协力,共同构建安全消费的市场环境。借此机会,我向全县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朋友们提几点要求:一是继续深入开展诚信建设示范活动,大力加强以诚实信用为核心的职业道德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公平竞争、安全消费的市场环境。对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来讲,诚实守信既是商业道德,也是经营品牌,更是聚财之本。人无信不立,家无信不和,业本站,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宁。人际交往讲信用,企业生存发展靠信用,生意兴隆要靠信用。建立和谐社会,营造安全消费的市场环境也需要信用来支撑。因此全县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都要树诚信新风,倡诚信理念,做诚信楷模,把企业利益、个人利益同国家利益,消费者紧密联系起来,在各项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诚实信用的职业道德,绝不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绝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以次充好,不以假充真,不短斤少两,不利用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利益。二是深入开展以开放促发展的自我教育活动,紧紧围绕发展这一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认真学习贯彻xx大,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开放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尤其是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务院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思想的大解放,观念的大更新,促进市场大开放,经济大发展。各级个私协组织要认真组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展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扩大开放,加快发展的大讨论,强化对封闭保守必然导致落后,开放合作才能促进发展的认识,彻底清除以我为主的排外思想,目光短浅的封闭行为,牢固树立市场意识,竞争意识、开放意识,真正把思想统一到坚持发展这个第一要务不动摇上来,坚持开放这个总体目标不动摇上来,敞开门户,扩大开放,欢迎竞争,促进发展。
在新的一年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继续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重点,加大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力度,加大农资市场监管的力度,加大注册商标保护的力度,加大对商业欺诈行为打击的力度,加大重点商品和重要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大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力度,大力营造公平竞争、安全消费的市场环境。全体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将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服务发展的指导思想,大力弘扬履诺守信、高效便民的服务理念,努力践行以人为本、消费者、经营者至上的监管思路,以保持共产党员。
先进性教育。
为契机,以队伍教育整顿为突破口,自觉摆正管理与服务的关系,执法者与经营者的关系,监管执法与促进发展的关系,切实纠正公仆与主人错位,管理与服务错位,权力与责任错位的传统观念和监管方式,树立以人为本的监管理念,端正监管执法的指导思想,改进监管执法的方式方法,营造与市场主体和服务对象平等相待,和谐相处的监管氛围。在思想上尊重经营主体,在感情上贴近经营主体,在工作上帮助经营主体,在坚持依法监管的同时,积极为经营主体提供服务,由过去的对立执法走向和谐监管。同时在监管执法活动中坚持人性化管理,亲情化服务,实行专项检查事前告知,重大监管行为举行听证,不搞突然袭击,不搞强迫命令;旗织鲜明地支持经营者依法维权,积极提供法律授助,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继续坚持初犯者教育、偶犯者轻处、重犯者重罚的执法原则,做到教育、引导、监管有机结合,促进市场监管执法执能的有效发挥。在这里我也诚恳地文秘114,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请求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监督支持我们的工作,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我们工商人员循私枉法,以权谋私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以利于我们不断地改进工作,加强管理,带好队伍,让党和政府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
全市广大消费者、同志们、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目的就是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树立消费者权益至上的理念,切实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共同营造健康、文明、和谐的消费新环境,不断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在此,我谨代表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向工作在消费维权第一线的广大同志们致以亲切的慰问!向长期以来关心、关注和支持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向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广大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致以崇高的敬意!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今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将“”确定为20xx年消费主题,这是积极实践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深入广泛地开展“消费与服务”年主题活动,一方面,是让全社会共同关注扩大消费与服务广大消费者、服务经济发展、服务社会和谐的关系,在全社会倡导科学、合理、健康、文明的消费新模式;另一方面,就是要动员广大生产者、经营者适应群众生活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更多地关注服务行业、服务领域,积极引导消费结构升级,拉动经济持续快速增长。
近来年,我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坚持以“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协会配合、行业自律、社会参与”为主线,以建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长效机制为关键,以维护食品安全、开展红盾护农、打击商业欺诈为重点,积极推进诚信市场创建工作,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各项工作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特别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贯彻实施中,各级各部门和消费者协会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监督服务的职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坚强保障。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危害生命健康、假冒伪劣产品、欺诈和以虚假宣传误导消费的违法行为仍然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各项政策、措施尚未全面落实;全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氛围还未真正形成。这些问题,必须引起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各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在工作中认真研究并加以解决。
当前,我市正处在实施关中—经济区发展规划、全力推进省委、省政府“两翼齐飞”和市委、市政府“1135”区域发展战略的关键时期。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敢于消费、勇于消费、乐于消费的良好氛围,对于我们抢抓机遇,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全面落实扩大内需政策、让老百姓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全市上下要充分认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紧紧围绕“消费与服务”年主题活动,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全力推动我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要充分认识“消费与服务”年主题活动的重大意义,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引导活动。
全市各级党政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立足各自工作职责,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纪念活动为契机,大力开展“消费与服务”年主题宣传活动。要继续坚持以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重点,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和板报、标语等有效载体,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范围,提升宣传效果。尤其要突出对广大农村和边远乡镇地区的宣传引导,使广大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全面理解“消费与服务”年主题活动的意义,提高社会各界对消费与服务关系的认识。要紧紧围绕促进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把扩大内需、拉动消费、促进发展、维护稳定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倡导安全消费、健康消费、文明消费,为各项工作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二要不断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体制机制,着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消费环境。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立足当前关中—经济区发展规划和省、市区域发展战略的实施,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放在打造良好发展环境和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转变观念,完善机制,实现消费维权工作的新突破。要大力实施12315行政执法体系“四个平台”建设,积极推进12315进乡镇、进村组、进社区、进企业、进市场、进超市,把维权触角延伸覆盖到城乡基层;要不断加强对消协基层协会、消费者投诉站的规范指导,使消费者特别是农村和基层消费维权更方便、更及时、更完善;要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各种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特别是在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和家电以旧换新等活动的实施过程中,要切实保证消费安全和服务跟进,真正造福广大消费者,使城乡消费潜力充分释放出来。
三要切实强化协调配合,着力开创消费维权工作的新局面。
各级各部门特别是工商、质检、药监、卫生等执法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强化监管、形成合力,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大生产者、经营者要强化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依法经营的意识,着力为消费者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各行业组织要切实强化自律意识,不断完善行业规范与标准,督促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与服务水准。各级消协组织要创新服务方式,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切实解决好各类消费纠纷。同时,广大消费者要进一步转变观念,增强消费信心,学习消费知识,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的侵蚀,切实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同志们,全面贯彻落实“消费与服务”年主题行动,意义重大,使命光荣。我们相信,有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有全市各级党政组织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有各级消协组织和广大消费者的共同努力,我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一定能取得更大的进步,一定能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跨越式科学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
老师们,同学们:
早上好!
今天我演讲的主题是“知法、懂法,遵法”。
今天是第xx个“3.15”消费者权益日,主题是“消费与服务”。1983年,为了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重视,促进各个国家、地区消费者组织的合作与交往,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1991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经济部的编导们在激情和探索欲的鼓动下推出现场直播“‘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之友”专题晚会。首届“3.15晚会”虽然曝光力度还不够大,形式也并不完善,但为消费者正确维护自身权益起到很好的启蒙作用,消费者们的维权意识被唤醒了。
古代中国是“人治”社会,人们的法律意识特别是维权意识很淡薄,粱启超说:“我国成文法之起源不可确指,然以数千年之思想往往视法律与命令同为一物。”没人喜欢命令,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律却让人拥护,它给社会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秩序和保障,但同时更要求人们首先能自我约束,就像西方某位著名思想家曾说的那样,“你首先得约束你自己,然后才能获得更大的自由”“一个人”生活在“人们”中,而“人们”不会让“一个人”为所欲为,所以必得加以约束,剔除为“人们”所不能容忍的行为,思想才能自由地穿梭其中做一切想做的事。
柏拉图认为,对于有意志的公民来讲,法律的统治并不具有强迫性,而是体现了国家的良善愿望。“如果法律能完全导致至善或至少是能部分地达到这样的目的,这些法律我们都应该执行。”而由上面“3.15”晚会的事实也可以看出,我国法律体现了国家“让人民当家做主”的良善愿望。
作为有意志、有思想、追求自由和民主的青年公民,我们是需要维权,但同时也必须知法、懂法、守法,才能遵照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的演讲完了,谢谢大家!
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早上好!我是初x(x)班的xx我讲话的题目是《懂得辨真伪学会诚信》。
20xx年315央视晚会以共筑诚信有你有我为主题曝光了一批国际国内大品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虚假欺诈行为,全球第一快餐品牌麦当劳北京某店不守操作规范加工出售超保存期食品,郑州某家乐福被曝更改产品包装日期,三黄鸡冒充柴鸡;中华学生爱眼工程用慈善掩饰牟利,中国电信监守自盗,招商银行等内部员工被曝大量兜售客户个人信息,内部出现了监管漏洞……最让人震惊的的是,当火灾出现时生死攸关的灭火器,造假者在灭火器制造上偷梁换柱,偷工减料,低廉的价格和琳琅满目的商标,为质量本不合格的灭火器赢得了较好的销量。灭火器无法灭火,我们难以想象销量市场如此广阔的灭火器酿造过多少悲剧又制造了多少灾难!
种种虚假销售,诸多跨国巨头的榜上有名引起了我们的广泛关注,也让广大消费者心生恐惧。对于被曝光的问题,几家涉事企业也在第一时间作出回应,但如出一辙的遣词用句,并未能够平息公众质疑。因为利益的驱使和诚信的严重缺失,欺诈者、造价者们纷纷粉墨登场;众多消费者不懂法,不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也助长了他们的嚣张气焰。
315从一个国外漂泊来的普通纪念日,演变为中国消费大众的一个节日、一面正义的旗帜。同学们,在你们的'心中,也许有人这样认为: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是父母的事,与你无关。其实不然,我们每个人都是消费者。我们也会有机会消费手头上的零用钱。由于社会阅历浅,缺乏完善的生活和消费知识,明辨是非的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往往会成为消费群体中的弱势群体。为避免消费过程中受到欺骗,我在这里建议同学们都去了解315、关注315、参与315,平时的每一天,我们都像315一样挑剔,把315变成365,在日常生活中拒绝假冒伪劣商品,提高消费意识,防患于未然。在你旅途劳顿,喝到假冒的矿泉水时,或者残留着农药的蔬菜还在市场贩卖着;又或者餐厅里依旧用着地沟油,瘦肉精……不能袖手旁观,置之不理,应该求助法律,让制假造假行为无处藏身。
众多案例也让我们悟出诚信的重要。有了诚信,才能避免悲剧的发生。同学们,当你和他人有约之时,请记住别迟到;在你和他人约定之后,请记住不要忘记。学会诚信,就一定做到,这也是选择担起人生的责任。
同学们,让我们一起痛斥和揭露利欲熏心的制假造假者;让我们一起为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先行者鼓掌呐喊;让我们用诚信为幸福生活保驾护航吧!
我的讲话完了,谢谢大家!
树立“消费与服务”理念,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全社会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
切实保证依法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创造良好消费环境。
企业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
企业是市场的经营主体,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应诚信经营,守法经营。
普及和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文明消费。
扩大消费是经济发展的需要。
科学合理消费,促进经济发展。
科学、合理、文明消费。
净化农村消费市场,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健全消费纠纷和解机制,共创和谐消费放心环境。
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
积极开展消费教育,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可持续消费。
积极开展国民消费教育工作指导引领人民科学合理消费。
积极关注民生,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化解消费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贯彻十七大精神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
构建和谐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公平正义,消费和谐。
搞好消费教育,提高消费者素质。
敢于善于维权,坚决打击不法经营行为。
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法律规定经营者必须提供和使用信誉卡。
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充分履行好消协七项法定职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贡献。
诚信守法经营,优化消费环境。
诚实守信是企业的社会责任。
诚实守法经营,改善消费环境。
倡导诚信兴商、促进社会公平公正。
倡导诚实守信,共铸消费和谐。
今天早上一醒来,妈妈就对我说:“今天你和爸爸到外面去看看有些什么活动!”我一脸纳闷地问:“干吗要去呢?”妈妈回答到:“今天是3月15日,也就是消费者权益日,你忘了吗?”于是,我和爸爸赶紧起床,吃过早饭后出发了。
我们首先来到潘天寿广场,发现那里没在举行有关消费者权益日的活动,我们却发现有十几位老年人正在全神贯注地学跳扇子舞,好看极了,看的我有些眼花缭乱。
之后我们来到发烧友家电商场,看到店里正在举行以旧换新活动,只是我家暂时没有什么旧家电要换,只好决定放弃参加这次活动。我俩从发烧友家电商场出来后,又兴致勃勃地逛了一会儿街。
3.消费维权、营造公平消费环境。
4.化解消费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5.充分履行好消协七项法定职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贡献。
6.倡导诚实守信,共铸消费和谐。
7.搞好消费教育,提高消费者素质。
8.健全消费纠纷和解机制,共创和谐,消费放心环境。
9.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商业欺诈行为。
11、服务百姓民生,推进依法行政。
12、提高服务质量,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13、金融品牌服务团,维护您金融权益。
15、金融品牌服务,舞动精彩生活。
16、知晓现金业务知识,维护金融消费权益。
17、关注金融消费权益,共创金融和谐消费。
19、携手服务民生,共筑美好家园。
21、全社会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
22、改善金融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3、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营造公平交易环境。
24、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建和谐金融。
25、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打造金融服务业品牌。
26、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金融生态环境。
27、推动金融市场有序竞争,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
28、普及金融法规知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29、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构建辖区和谐金融生态环境。
1962年3月15日,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肯尼迪提出这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
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选择这一天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国际范围内保护消费者的活动。正如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主席帕金女士所说:"人民的交往,产品的交换,技术和通信的活动等等,就要求我们必须在全球范围内考虑并行动。当这种斗争每天继续下去的时候,我们每年选择一天,让各方面都能听到我们为消费者而发出的声音,并且获得为未来的任务而努力的精神动力"。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纪念活动包括:举行记者招待会或发布新闻公报,向公众介绍消费者组织的活动情况,公布新的一年的。
工作计划。
告诉人们消费者组织将为保护消费者利益做哪些工作;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发放传单或消费者刊物、电视节目、咨询和多种形式的展览等活动介绍"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内容努力提高一般消费者的认识。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后,每年的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都组织全国各地的消费者举办大规模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活动形式丰富多彩,声势大,影响大,效果好。
3、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商业欺诈行为。
5、公平正义,消费者和谐,倡导诚实守信,创造消费者和谐。
6、改善农村市场环境,促进农村消费需求。
8、宣传消费政策,提振消费者信心,促进消费需求。
9、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
10、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增长。
13、构建和谐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15、消费者购物时只要求信用卡,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6、保护消费者,增强消费者信心,促进经济发展。
19、倡导诚实守信,创造和谐消费。
21、诚信经营,遵纪守法,优化消费环境。
23、改善农村市场环境,促进农村消费需求。
24、信用卡是产品三包的凭证和解决消费纠纷的证据。
敬的各位领导、评委:
大家下午好!
如果仅仅作为普通的消费者,我想能让在座的各位一下子就想起头顶国徽、肩戴红盾的工商执法人员,肯定是每年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了。是的,“3.15”每年只有一天,但是对于今天的老百姓来说,任何关于消费方面的投诉都会得到及时答复,任何关于消费方面的疑问都有人给你解释,因为群众的身后,站着一支依法执政的队伍,站着一支让百姓天天过“3.15”的工商队伍!今天,就让我以《严执法、怀深情,要为“红盾”添光彩》为题,讲一讲我们xx县的工商人。
近几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们xx县的房地产开发热火朝天,建筑市场十分活跃,但在一片欣欣向荣的城市建设景象中,却出现了不和谐的音符。建筑队伍鱼龙混杂,各种无资质、无证照的设计,施工队伍掺杂其间,兴风作浪,获取暴利,直接导致了房产消费纠纷的增加,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遭到破坏。房子可是百姓化钱最多的大件商品啊,面对这种情况,xx工商局的一班人坐不住了,“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
局经检大队派出精兵强将,排除重重阻力,通过艰苦的调查取证工作,去年11月份至今已成功查处了x起涉案金额在x万元以上无照施工、无照设计的大要案,罚款150余万元,这下,如同捅了马蜂窝,非法的建筑商和包工头乱了。有的包工头千方百计给执法人员送礼、请吃,都被一一挡了回去。软的不行来硬的,有人扬言要出50万元买大队长徐金华的命,徐大队长知道后正气凛然,毫不屈服,我就一家三口,你们啥时候来我都等着,想要我徇私枉法,门儿都没有!也有不服处罚向法院起诉的,但经法院一审、二审,工商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完备,定性准确,处罚恰当,判定工商局胜诉。迫于法律的威严和执法者的气势,案件当事人最后都乖乖地接受了处罚,xx县的建筑市场秩序得到了有力的规范。
都说法不容情,可是服务型的工商队伍却是怀着对百姓的一腔深情!今年上半年,在一次无照经营整治活动中,xx工商执法人员查到了一家无证经营的钢材店,而且所销售的钢材存在质量问题。当执法人员准备查扣那些劣质钢材时遭到店主的强烈抗拒、谩骂,围观群众也跟着起哄,说“工商干部不给下岗职工活路,要把他们逼上绝路”。
原来经营这家钢材店的是一对下岗夫妻,虽然依法查扣并没有错,但执法人员立即停止了查扣,而是责令店主停止销售,并和店主一起抽检钢材送到有关部门检验。得知商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时,当事人一下子瘫软了,连连责怪自己和老婆不该匆忙开店,这下血本无归,全完了!执法人员见时机成熟,就及时向他宣传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并为他提供了一些正规厂商的地址,同时及时帮他和送货地的工商部门取得联系,找到那家经销商退回了劣质钢材,拿回了成本。事情到此本可以结束了,但为了表示对下岗职工自谋出路的支持,工商部门为他们办好了执照,并为他们送照上门。
当这对下岗职工用颤抖的手接过执照时,感动得要跪在工商干部面前,说:“如果上次你们硬要没收我的货,我就真的倾家荡产,没法活了!是你们让我有了再创业的信心,我一定要向下岗工人宣传你们”。精诚所至,金石为开,从此,这位曾经要和工商干部拼命的下岗职工真的成了工商部门的义务宣传员,在他的动员下,许多无照经营者主动补办了执照。
类似的事情还有很多,xx工商人手中握着公平剑,心中装着老百姓,用他们所特有的“公心、诚心、爱心”,大力营造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全力推动县域经济健康发展。就让我以消费者的名义向所有的工商干部道声谢谢吧,让我们向工商执法队伍致以深深的敬意!
第一,消费者经济力量的微弱。在商品交易中,以个人力量独立从事交易的消费者与作为生产者的大公司、大企业尤其是大的垄断集团相比,其经济力量极为弱小,造成了买卖双方交易能力的不平衡。
第二,消费者商品知识的欠缺。消费者只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品种多、范围广的多类商品,而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而专营特定的商品,两者之间有关商品的知识存在着固有的差异,又加上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生产技术和工艺日益高度复杂化,使消费者越来越难以对所购商品的品质作出判断,因而不得不形成对经营者的全面依赖。
第三,消费者固有的人性弱点。消费者购买商品不具有营利性,故其购买中缺乏经营者的理性,而是依据个人兴趣喜好、虚荣心及侥幸心理等来选购商品。这些心理上的弱点最易被拥有现代营销手段的经营者所利用因而导致对其利益的侵害。
第四,消费者组织上的缺乏。消费者在各项交易中力量本已极为弱小又历来缺乏组织,不能通过团体的力量来与经营者组织体相抗衡,以致成为经济上的从属者,容易受到经营者的侵害。
由于这些原因,在现代经济条件下,消费者在强大的经营资本面前,呈现出显著无力的状态,少数生产经营者为了追求利润而不择手段,使消费者置身于丧失财产乃至生命的危险之中。因此,要对处于弱势的消费者进行保护。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利于鼓励公平竞争,限制不正当竞争。
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限制和打击。如果放任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利益,就会使广大合法、诚实的经营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污染竞争环境。
(二)保护消费者权利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