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租合同案例(汇总20篇)

回租合同案例(汇总20篇)

ID:7826168

时间:2023-12-25 14:48:11

上传者:紫衣梦

合同协议是商业活动中的基本法规,对于缔约方都具有约束力。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协议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合同法实务案例

[中文摘要]合同法上的责任制度,其中特别是违约责任,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国家,其归责原则是有差异的,学者们对此也是聚议纷纭。在我国,统一合同法的颁布和施行并没有使理论上的争议得以解决。

关键词:归责原则严格责任过错责任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已于通过并施行。这部法律既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又结合中国的实际,采纳了现代合同法的一些新规则和新制度。这不仅是我国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也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谨慎地妥善地加以保管。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大陆法主要奉行过错责任原则。

归责是指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而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台湾学者邱聪智先生认为在法律原理上,使遭受损害之权益与促使损害之原因者结合,将损害因而转嫁由原因者承担的法律价值判断因素,即为‘归责’意义之核心。归责原则,是归责的基本规则,它是确定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对民事法律规范起主导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和基本准则。一定的归责原则直接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民事法律价值取向和对民事行为的法律评价,同时也集中表现民事法律规范的法律约束功能。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是基于一定的归责事由而确定行为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原则。其中,归责事由居于重要地位。归责事由是立法者基于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要求,根据其立法指导思想,按其价值观分配损害结果而在法律上确认的唯一或核心的责任原因,它变化,归责原则随之变化。

国家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合同法中归责原则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体现国家对违约行为的立法政策选择及立法旨趣。如严格责任的本质在于合理补充债权人的损失,并不体现过错责任下的惩罚性。而是体现了维护非违约方利益,保障社会公平的旨趣。而过错责任原则与商品交易中提倡的道德价值观念是一致的。因为过错行为是受道德谴责的,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对合同责任的惩罚性和教育功能。

其次,对违约制度发展的意义。归责原则所解决的是合同责任的根据或标准,它对违约责任制度的内容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归责原则也就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任何人对违约责任制度予以探讨,都不能回避这个问题。

再次,对司法人员的意义。司法人员掌握了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性质及内涵,就会从案件受理开始正确主持诉讼,判明非违约方有无证明违约方过错的义务,作出符合制度的、合理的判决。

最后,对当事人的意义。当事人明确了自己案件运用哪种归责原则,便于收集有利于自己主张的证据,正确地行使诉讼权利及履行义务,提出合理的诉讼要求。另一方面,这也有助于培育社会公民新的法律观念和意识,推动法治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我国学者虽然大多数都认为《合同法》第107条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原则,但对什么是严格责任的理解不一致,有的认为严格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有的则认为是绝对责任。对严格责任认识的不统一,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人们对其的不理解,因而确定严格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关系和区别甚为重要。严格责任之所以不同于其他的责任方式,是因为严格责任既不同于绝对责任也不同于无过错责任,而是一种独立的归责方式,与其他归责原则相比,其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严格责任的成立以债务不履行以及该行为与违约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要件,而并非以债务人的过错为要件,这是其区别于过错责任的最根本的特征。因而在严格责任下,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有无过错进行举证的责任,而债务人以自己主观上无过错不能免除其责任。在这一点上,可能会认为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过错推定相一致。但是,过错推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过错,而严格责任考虑的则是因果关系,而并非违约方的过错。其次,严格责任虽不以债务人的过错为承担责任的要件,但并非完全排斥过错。一方面,它最大限度地容纳了行为人的过错,虽然也包括了无过错的情况,另一方面,它虽然不考虑债务人的过错,但并非不考虑债权人的过错。如果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则往往成为债务人得以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可见,虽然严格责任往往被我国学者称为:“无过错责任”,但其与侵权行为法中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的无过错责任是存在一定区别的。另外,严格责任虽然严格,但并非绝对。这一点使之与绝对责任区别开来。所谓绝对责任,是指债务人对其债务应绝对地负责,不管其是否有过错或是否由于外来原因。在严格责任下,并非表示债务人就其债务不履行行为所生之损害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负责,债务人得依法律规定提出特定之抗辩或免责事由,例如不可抗力等。可以看出,我国合同法采用严格责任原则符合世界法治发展的潮流。

合同法的归责原则体现了民事法律的价值取向,归责原则的变化反映了法律价值取向的变化。在实行结果责任时期,不管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只要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都应对其负法律责任。在实行过错责任时期,仅仅发生了损害结果还不足以使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成立还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

对于合同法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争议还将继续下去,采取严格责任抑或过错责任之辩尚未平息,二元论(笔者以为立法上尚无先例)及多元论的呼声日益高涨。理论上认识的不统一将导致司法实践的无所适从。正如著名学者杨良益强调的那样:不肯定的法律令人感到无法可依,才会是最不合理的法律,严格归严格,绝对归绝对,根本没有合理不合理。

合同法案例分析

某甲和某工厂订立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工厂在6月底将一部行使3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价款3万元,甲交付定金5000元,交车后15日内余款付清。

合同还约定,工厂晚交车一天,扣除车款50元,甲晚交款一天,应多交车款50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

合同订立后,该卡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6月底以前返回。

7月1日,卡车在途经山路时,因遇雨,被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进行了修理,于7月10日交付给甲。

10天后,甲在运货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遂请求退还卡车,并要求工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6000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3000元。

另有人向甲提出,甲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

工厂意识到对自己不利,即提出汽车没有力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

现请回答下列问题:

1、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卡车受损,损失应由谁承担?

3、甲能否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

4、甲能否要求退车?

5、甲能否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

6、甲能否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

7、甲能否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三、答案:

1、有效。

2、卡车受损应由工厂负责。

依《合同法》第142条之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此时卡车尚未交付,所以应由出卖人某工厂承担。

3、不能。

因为作为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某工厂并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的“经营者”,甲也不是该法所称的“消费者”。

4、能。

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5、甲不能同时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合同法》第116条之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6、能。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面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甲的经营收入损失可视为因工厂履约不符合约定而给甲造成的可得效益的损失,且这种损失能为工厂在订约时所预见。

合同法实务案例

而今,这个劳动法,人品优良的劳动者根本得不到多少好处,反而让他们失去了很多原本应该有的培训机会,那些居心不良的混混到很高兴,他们的利益不但被保护了,而且额外多了生财之路。

可笑啊!之前的道路法规不但没有实现人性化的目的,反而导致了行人更加无视交通法规,我不知道这个劳动法又会走到一个什么样的境地?可悲啊!那些法律的制定者难道你们不知道中国的大多数人和你们一样无知且没有素质!!!

对新劳动法的感想。

最近在媒体上看到越来越多的因新劳动法将要实施而引起的矛盾,可是看多了之后,我却不知道,在这场矛盾中,谁才是胜利者。

以前一直都很同情出来打工的劳动者,总认为那些老板不给工人买社保是不对的,不应该随便炒人,可是这次新的劳动法一出来,我却有点同情老板了:我接触过的有些人在一个地方做久了,确实有点依老卖老了,你想如果十年就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那些人还不骑到老板头上去了----反正你不能炒我了。

我单位就有这样一位仁兄,在我们单位干了十几年,一临时工月薪1800元,单位买齐所有的社保,还免费提供住房,可是现在单位改制了,不允许请临时工了,他不干了,说什么要去告我们单位。

而且现在才知道该仁兄早就在合同上做了手脚(因为他在我们单位时间长,领导都说他很老实,连合同都让他自己填写,结果老兄在上面写了一句话,骗过了领导,经咨询才知道那句话的意思是没经双方同意---告别是他的同意,单位不得终止合同)。

当然我在这里说的只是个别,大多数劳动者们都是凭自己的双手创造财富的,我也要向他们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学习新《劳动法》感想体会劳动者有保障。

局后勤中心:沈伟民。

为全面、准确理解和把握新《劳动法》的内容,按照学习计划,我们后勤中心于xx年x月x日在一楼会议室召开了全体职工大会,会议上大家认真学习了新《劳动法》。

下面我谈谈自己的学习体会:

我们每个劳动者每天都在通过自己的劳动来为社会、为自己创造着财富,国家为了给我们这些劳动者提供正当的保护而特别的颁布了新《劳动法》,这是党和社会主义社会对普通劳动者的特别关怀,我们应当倍感珍惜。

因此我们应认真的学习新《劳动法》,通过学习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首先国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才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这充分的说明了国家制定本法的良苦用心,是为了全体的劳动者能够得到相应的正当待遇,从而体现出个人的人生价值,并且间接的保障了伟大的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的稳定,社会的稳定又能促进个人的人生价值创造,使其进入一个良性循环。

再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得的权力,同样拥有我们所应承担的义务,平等是双方面的,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得到我们应该得到的一切方面。

再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时间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没有什么能够是永生不朽的,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当生产关系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时,就会有新的一套关系来取代它,所以此规章制度会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而进行着相应的调整,这一切都显示着国家的深思熟虑和为人民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这一切说明国家提倡和鼓励广大的劳动者投身于不断的革新和发明的思想,众人拾柴火焰高,当充分发挥出广大劳动者的聪明才智时,我们的中华民族才会屹立于不败之林,同样,这也是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创造自身价值,展示自己聪明才智的机会。

第七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这里充分显示出国家对每个劳动者的社会保障的重视,没有人能长生不老,有了保障的工作才能更加激发广大劳动者工作的热情,工作的积极性,当他们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后,我们的创造力,我们的凝聚力就更能显示出来,我们民族的腾飞便指日可待。

以上是部分劳动法的内容,在这些字眼中都可以看出,国家的政策方针均是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的,其中不乏一个领导者的良苦用心,和英明决策,从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聪明才智,使劳动者有保障,制定的细致、人性,中华的腾飞指日可待。

二〇〇九年x月x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二】。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八次会议于20xx年x月x日,现予公布,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去年在苏永照老师的带领下,我们学习了《劳动法》这门课程,苏老师结合教材与事例,给我们讲述了劳动关系中所规定的权利,我们应在法律允许的基础上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以及当权利受到损害时,该如何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现在系统的阅读了《劳动合同法后》深有感触,因为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后,我觉得对我们来说用处很大,尤其是我们即将踏入社会,走上工作岗位,就应该懂得劳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过程以及应注意的事项。

该法规定,用人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劳动关系劳动关,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

而且还要看自己签订的是有固定期限的还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怎样转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怎样的劳动合同算无效合同等等。

如果我们不懂这些,不去关注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即使用人单位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也不知道。

如果一帆风顺还好,但是如果遇到什么事情,我们也应该知道怎样拿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当然我们也应根据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履行自己的义务,例如,我们要和用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等,我们也应该不做触犯法律的事情,以至于让自己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该法中,还让我了解到了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劳动合同法》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报酬权益,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平常加班应是平常工资的150%,周末应是平常工资的200%,节假日应是平常工资的300%。

所以,我们应该努力争取我们的劳动所得,依法获得我们的劳动报酬,一旦权益受到侵害,应学会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例如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五条用人有下列情形的,由劳动行政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百分百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等,以及劳动者因不了解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或其他原因没有履行好自己的义务的,也应负有相应的责任。

这些都对我们以后的职业生涯有重要的指导帮助意义。

我们应严格遵守《劳动法》中规定的各项法规,并能在自己在劳动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知道怎样拿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案例题

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

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

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氢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

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

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现问: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2)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4)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5)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6)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

答案: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

(2)有效。

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务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

(3)有效。

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4)不能生效。

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

(5)不能。

因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价格为条件。

(6)归赵某所有。

因为赵某尚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卡车所有权并未转移。

解题思路

本题虽然人物众多,但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简明,案情发展脉络呈流线型,考生只要依情节按图索骥,依次回答每个问题即可。

法理详解:

(1)、(2)张某、王某按份投资购买卡车,共同从事运输业务,依法成立按份共有关系。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既为共有关系,共有财产全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一个或者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的,对其他其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该行为,则该处分行为有效。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不效。”本案中王某事后得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款项的行为表明,王某是追认了张某的无权处分行为。

(3)、(6)《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超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第(3)问所列情形即属于本条所指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情形,即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标的物移转时间,而不受“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的束缚。

而第(6)问则应适用“标的手所有权自标的手交付时起转移”的约束,依本案案情交待,纠纷发生之时,标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赵某并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故钱某并未取得所有权,此时卡车所有权仍归赵某所有。

(4)依《担保法》第41条及第42条第(四)项规定,以汽车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的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另外,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设立抵押。

(5)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是以在同等条件下为前提的。

本案中钱某出价10万元,李某出价9万元,显然不构成“同等条件”。

[案情2]:

1997年8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某补票。

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嘛那么多废话。”三人听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

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1点,售票员发现客人太多,已经超员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

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丁说:“出了问题,我负责。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

戊坚决反对。

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

(2)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什么?

(3)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

(4)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为什么?

(5)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答案:

(1)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

(2)合法。

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承担付款买票的义务。

(3)有权。

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

(4)丁某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负主要责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载运输,而强行上车,对造成并加剧引发赵某流产的拥挤状态负有一定责任。

(5)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负责违约损害赔偿。

但公司可对其工作人员售票员进行追偿,让其承担部分责任。

(6)对于赵某的流产,如果王某没有过错,王某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其责任主要由运输公司承担。

(7)客运公司应对丙的人身伤害负责。

解题思路

本题可分为两个部分,第(1)-(3)问为第一部分,考查客运合同的权利义务,第(4)-(7)问为第二部分,考查违约责任及人身侵权责任的承担。

本题设计思路比较简明,法律关系也比较简单。

法理详解

(1)、(2)、(3)《合同法》第294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超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297条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

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根据以上两个条文的规定,可得出第(1)-(3)问的答案。

(4)、(5)、(6)、(7)《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拱乘的无票旅客。

依该规定,客运承运人对旅客的伤亡应负无过错责任。

本案中赵某作为旅客,在乘运期间人身受到伤害,客运公司依法应负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至于丙的伤害赔偿责任,依第302条第2款之规定,仍应由客运公司负担。

因为在第(7)问的假设中,检票员未将不买票的丙赶下车,而是同意将其带到某某站,这就意味着丙是经承运人许可拱乘的无票旅客,在运输途中发生人身伤亡的,照样适用第302条第1款的规定。

至于丁对赵某的责任,应是建立在一般侵权的责任基础之一的,而王某并无过错,对赵某不应负担责任。

商业房回租合同

_________(售方)为一方,与_________(购方)为另一方,签定合同如下:

依据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双方签定的关于合作的协议,在售方国国境车上交货条件下售方售出,购方购入货物。其数量、种类、价格及交货期均按第_________号附件办理,该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合同总金额为_________元。

第二条价格。

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价格以瑞士法朗计算,此项价格系卖方国国境车上交货,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费在内。

第三条品质。

按本合同所售出货物的品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或_________国家标准,并符合本合同附件所规定的技术条件;凭样交货的商品品质应符合双方所确认的样品。

商品质量应以售方国国家商品检验局出具的品质证明书证明之。

第四条供货期。

售方应在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期限内发货。在征得购方同意的情况下,售方有权按双方商妥的数量和金额提前交货。

第五条标记。

每个货箱均应用防水颜料在箱体的三面(上面,前面和左面)用英、俄两种文字书写以下标记:合同号,收货人,箱号,毛重,净重。

第六条支付。

本合同所供应的货物之价款,由购方按照中方_________办法凭下列单据向售方支付:

1.帐单4份。

2.盖有售方国发站印章的铁路运单副本1份。

3.明细单3份。

4.品质证明书1份。

第七条保证和索赔。

卖方在提供的商品投入使用之后12个月内保证商品质量,但不超过供货之日起18个月。

对货物品质的异议应在发现缺陷后3个月内提出,如在保证期发现缺陷,提赔日期不能迟于保证期结束30天。

如商品在保证期内出现缺陷,供货一方应排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并负担费用。

第八条发货通知。

售方应在发货后10天内以电传向购方通知有关货物自生产厂发运的情况,并注明发运日期,合同号,发动机号,件数,毛重和铁路运单号。

第九条仲裁。

由本合同所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应尽可能通过双方谈判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可提交被告国对外贸易仲裁机关审理,中方国家对外贸易仲裁为中国对外贸易促进委员会,外方为_________。

第十条不可抗力条款。

双方任何一方发生不可抗力情况(如火灾、自然灾害、战争、各种军事行动、封锁、禁止进出口或不以双方意志为转移的其它情况),使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义务无法履行时,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限可相应推迟,在此期间合同义务仍然有效。

如果不可抗力情况持续30天以上,其中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免除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此时任何一方无权向对方提出补偿可能的损失。

无法履行本合同义务方应将不可抗力情况发生和结束及影响合同义务履行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不可抗力发生和持续的时间应以售方或购方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书证明。

第十一条其它条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均按_________办理。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以中、_________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双方法定地址。

售方名称: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

购方名称: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

第十三条运输地址。

发货人:_________。

发站:_________。

收货人:_________。

到站:_________。

售方(盖章):_________购方(盖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合同法案例分析

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

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

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氢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

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

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现问: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2)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4)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5)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6)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

答案: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

(2)有效。

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务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

(3)有效。

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4)不能生效。

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

(5)不能。

因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价格为条件。

(6)归赵某所有。

因为赵某尚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卡车所有权并未转移。

解题思路。

本题虽然人物众多,但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简明,案情发展脉络呈流线型,考生只要依情节按图索骥,依次回答每个问题即可。

法理详解:

(1)、(2)张某、王某按份投资购买卡车,共同从事运输业务,依法成立按份共有关系。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既为共有关系,共有财产全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一个或者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的,对其他其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该行为,则该处分行为有效。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不效。

本案中王某事后得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款项的行为表明,王某是追认了张某的无权处分行为。

(3)、(6)《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超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问所列情形即属于本条所指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情形,即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标的物移转时间,而不受“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的束缚。

而第(6)问则应适用“标的手所有权自标的手交付时起转移”的约束,依本案案情交待,纠纷发生之时,标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赵某并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故钱某并未取得所有权,此时卡车所有权仍归赵某所有。

(4)依《担保法》第41条及第42条第(四)项规定,以汽车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的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另外,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设立抵押。

(5)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是以在同等条件下为前提的。

本案中钱某出价10万元,李某出价9万元,显然不构成“同等条件”。

甲公司需要乙公司生产的一套精密成套设备,双方找丙公司商议,由丙公司购买并直接租给甲公司。

甲、乙、丙三方签订了如下合同:(一)由丙公司付给乙公司货款500万元;(二)乙公司将精密成套设备代办托运给甲公司;(三)甲公司承租该设备,期限为,每年租金为80万元。

该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甲、丙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乙公司未加盖合同专用章。

丙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为筹借资金欲向丁银行借款300万元,丁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丙公司请求戊公司作保,戊公司允诺。

丙、丁、戊签订了如下合同:(1)丁银行借给丙公司300万元,预扣1年的利息30万元,实际交付丙公司270万元;(2)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丙公司应付给戊公司担保费30万元。

合同由三方签字并加盖了各自的合同专用章。

乙公司签订合同后与庚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

甲公司签订合同后,为顺利安装和操作该设备,又与辛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咨询合同,但合同未约定根据咨询意见作出决策的损失承担。

[问题]。

(1)甲、乙、丙之间的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哪种合同?

(2)现设乙公司以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其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3)丙与丁银行的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数额应为多少?为什么?

(4)丙、丁、戊所签的合同中约定的30万元的担保费是否有效?为什么?

(8)现设庚公司因承运设备中有过错造成设备损失,应由谁向庚公司索赔?为什么?

(10)现设辛公司在提供技术咨询过程中形成了一项新的技术成果,且未与甲公司约定该技术成果的归属。

该术成果归谁享有?为什么?

[正确答案]。

(1)根据《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该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

(2)乙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的,合同成立。

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该合同即已成立。

(3)借款数额应为270万元,因为根据《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该约定有效。

因为法律并未禁止被保证人向保证人支付担保费。

(5)戊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为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担保法》,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

因为根据《合同法》239条的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合同,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7)辛公司不承担责任。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359的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8)应当由乙公司向庚公司索赔。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9)该维修费由甲公司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24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10)该技术成果归辛公司所有。

根据《合同法》第363条的规定,在技术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

[考点集成]。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人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这种合同的特征是:(1)融物与融资相结合。

融资租赁以融物为内容。

(2)租赁关系与买卖关系相结合。

前者是以后者为前提,后者是前者实现的保证。

(3)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在融资租赁期间,承租人的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使用权归承租人,但租赁设备的维修和保养有承租人负责。

(4)原则上租赁合同不得中途解除。

(5)采用书面形式。

借款合同,也称为借贷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一般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借款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双方约定。

借款人应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在技术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

另外,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合同受托方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或者建议作出决策造成损失的,应当由委托方承担。

但约定由委托方决策并指导实施的情况除外。

回租合同

出租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承租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租赁合同并共同遵守。签约说明:

(1)如是授权代表签字,须出示法定代表人签约授权委托书。

(2)合同生效后,若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更换,不影响已生效合同的履行。

第一条租赁物件。

1.1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向乙方购买本合同附件记载的物件(以下简称租赁物件),并回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租赁物件。

第二条租赁物件的购买。

2.1乙方以融通资金为目的,向甲方出售其自有设备,并保证其对所出售设备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2.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合理必要的各种批准或许可证明文件。

2.3甲方根据前两项与乙方签订所有权转让协议,并根据所有权转让协议向乙方支付货款。

第三条租赁物件的交付。

3.1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在甲方支付完毕所有货款后,由乙方转移给甲方,并且,该所有权转移视为乙方在租赁物件现有状态下向甲方交货。

3.2上述所有权转移同时视为甲方将租赁物件交付乙方使用。

3.3基于售后回租赁,甲方对租赁物件质量瑕疵和权利瑕疵等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租赁期限和起租日。

4.1起租日:年月日。

4.2租赁期间:租赁期为年。

第五条租赁保证金、手续费。

5.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rmb万元(人民币:万元整),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租赁保证金不计算利息。

5.1.1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到期租金,或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应支付甲方的其他费用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的款项。如发生上述抵扣,则不足抵扣的部分乙方仍应支付甲方,同时乙方须补足租赁保证金。

5.1.2如发生上述抵扣,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的抵扣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已抵扣部分支付甲方,以补足租赁保证金。在租赁保证金不发生抵扣,或者抵扣后乙方补足的情况下,租赁保证金不冲抵最后一期或几期租金,到租赁合同期满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全额返还乙方。

5.2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将手续费rmb万元(人民币:万元整)支付给甲方。(说明:该手续费由甲方以咨询费的名义一次性收取,不做退还。)。

第六条租金。

6.1乙方承租租赁物件应向甲方交付租金,租金的支付方式、币种和次数等均按本合同附件约定。

6.2租金币种为人民币。

6.3租金:按季度支付法计算,共期租金,租金总额为rmb元(人民币:整),每期租金rmb元(人民币:整)。

6.4支付租金日为租金实际应到帐日。若该到帐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该到帐日提前至上一个银行营业日。租金支付时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6.5本合同中的租金利率在租赁期间内实行固定利率,不随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调整发生变化。

第七条租赁期间租赁物件的保险。

7.1乙方需对租赁物在保险公司进行投保。租赁物出险后,如因乙方怠于保险索赔而致理赔未成,则在租赁期间因租赁物件发生任何损害、毁损,灭失以及所造成的损失的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而未付的租金、所有迟付租金的罚息、其他所有应付款项等。

第八条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8.1所有权:甲方对本合同所记载的租赁物件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因此:

8.1.1乙方应当定期或随时向甲方提供租赁物件使用、损坏、维修等状况说明,使甲方了解其真实状况;甲方有权随时用通讯或现场检查的办法,检查租赁物件的状态(包括租赁物件的存放位置和运转情况等);甲方若行使上述权利,乙方应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8.1.2在保证乙方享有本合同项下所有权利并且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条件下,甲方在必要时可以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对租赁物件的所有权,或以租赁物件抵押、担保,本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应事先通知乙方。

8.1.3为切实保障甲方作为所有者的权益并保证租赁物件的正常运转,乙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自负费用与租赁物件的供应商或其指定的代理商签订售后维修服务合同,维修服务合同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8.1.4附属租赁物件及其零件或与租赁物件或零件相关的知识产权仍属其权利人所有,乙方对知识产权的使用仍应取得其所有权人同意。

8.1.5本合同对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发生影响。

8.1.6甲方有权在租赁物件上以张贴标识、标签等方式来公示甲方对租赁物件的所有权。

8.2使用权:在租赁期内乙方拥有本租赁物件的使用权,因此:

8.2.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件的设置场所和使用环境。

8.2.2乙方须自负费用,按照国家或同行业有关规定和惯行的标准,对租赁物件谨慎使用并进行良好的保养,定期维修和检查,使其处于良好,正常的操作营运状态;对租赁物件维修,保养的权益归于甲方。

8.2.3乙方正常需要更换租赁物件的零部件时,必须使用租赁物件原生产厂家生产的同规格、同型号的零部件并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采用代用件,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8.2.4乙方的一切行为均不得损坏租赁物件,均不得阻碍或改变租赁物件原来的用途和功能。

8.2.5因租赁物件本身设置、保管、使用等原因,致使第三者的人身及/或财产遭受损失时,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和/或其它责任。

8.2.6乙方不得擅自出售、转让、分租、转租租赁物件;不得在租赁物件上设置任何抵押权或担保权益,或进行其他任何侵害甲方所有权的行为。

8.2.7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租金的支付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8.2.8在本租赁合同有效期内,除非乙方违约,甲方不得干预乙方对租赁物件的正常使用或擅自取回租赁物件。

第九条违约事项和补救措施。

9.1如果在租赁期间内任何时间:

9.1.2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任何其他义务,且该行为持续五日;。

9.1.6乙方的上级单位或担保人发生上述事件。

9.2如乙方发生。

9.1条约定的情形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以获得根据本合同合理预期的经济利益:

9.2.1加速到期,要求乙方或连带责任保证人(如有时)立即付清租金及其他费用(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并偿付相应罚息,罚息按照第十条确定的利率计算。

9.2.2解除本合同,收回或处置租赁物件,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所遭受的一切损失。当甲方做出对租赁物件的处置方法时,乙方应无条件自负费用按甲方要求退回租赁物件(完好状态下)给甲方,否则乙方应承担甲方重新占有、取回租赁物件的合理费用。

9.2.3要求乙方偿付甲方就乙方违约行为而行使任何权利所发生的一切律师费用及其他合理支出。

9.2.4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

9.2.5甲方在采取前款规定的处置方法时,并不免除本合同规定乙方所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9.2.6甲方有权决定乙方清偿债务的顺序。

第十条迟延罚息。

10.1当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到期应付租金及其它款项,或未能按期归还甲方应乙方要求垫付的任何费用时,乙方应偿付迟延支付期间和垫付期间的利息,该项利息按迟延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三计算。迟延期间的起始点自租金或其他款项应到帐日的下一日开始计算。

第十一条公司情况变更的处理。

11.1在租赁期间,乙方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收购等变更情况时,本合同效力不受其影响,但若甲方认为该种情况的发生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能力,甲方有权力立即采取第9.2款规定的措施。

11.2在租赁期间,乙方及连带责任保证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不影响本合同的执行,但乙方应立即将上述变更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二条租赁期满后租赁物件的处理。

12.1甲方同意按合同附件所设定的设备留购价格将租赁物件售与乙方。设备留购价格同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在租赁期满,并且乙方全部履行完毕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包括全部实际租金和留购价格以及出现合同第6.6款的情况(如有时)增加的税款、利息或延付利息和罚款利息付清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出具《租赁物件所有权转让证书》,将租赁物件所有权转移给乙方。

第十三条担保。

为项目提供租金偿还连带责任担保,各方另行签订保证合同。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及适用法律。

14.1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诉讼管辖法院为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

14.2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五条合同的终止。

15.1本合同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终止:

15.1.1甲、乙双方已全部履行完毕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15.1.2经甲、乙双方同意协议解除租赁合同。

15.1.3其他法律规定合同终止的情况。

第十六条合同的转让。

16.1甲方有权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全部或部分转让给有关第三者,但甲方有义务将转让的事实及时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对受让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6.2乙方如欲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十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7.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任一方均不得任意变更和解除;如变更或解除,需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并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如果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经另一方催告改正,违约方在守约方催告期限内仍未改正的,则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合同的生效条件。

18.1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通知。

19.1本合同要求的一切通知应采用书面形式,经专人递交或邮寄至本合同载明的对方地址,或以电讯形式即电传、传真、电报发至本合同载明的对方号码、地址,即为充分通知。

第二十条其他。

20.1本租赁合同构成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构成甲、乙双方之间与租赁有关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在此之前与本合同涉及交易有关的任何承诺、协议、或陈述,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

20.2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0.3乙方在此确认,乙方将在租赁期间内承担有关租赁物件灭失及毁损的风险。在租赁期间内,如租赁物件遭受灭失及毁损,乙方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同时必须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如下约定的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处理,并由乙方负担全部费用。

(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状态;。

21.1租赁期间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季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有助于甲方分析的财务报表及附表,并在年终会计决算后二个月内向甲方提供自身的财务报告。如乙方不能提供上述文件中的一项或几项,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正式说明函。

21.2租赁期间内,乙方须在年度工商年检结束后的15日内向甲方提供自身的经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提供相应的证明。

21.3除本条第1款、第2款的资料之外,乙方同意按甲方要求定期或随时向甲方提供能反映乙方真实经营管理状况的其他资料和书面情况说明。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贰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甲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商业房回租合同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同意共同遵守的前提下,达成商业房租赁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一、双方租赁数据情况。

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商铺,房屋座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为_____(以房管局最终测绘面积为准);销售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房屋交付日期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甲方把以。

合同法案例

20xx年8月1日,大学毕业生田宇成功应聘到通天红酒有限公责任公司成为了一名红酒销售员,公司与田宇约定按月支付其20xx元的基本工资,并按销售业绩决定提成,但公司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入职三个月,田宇迟迟未得到工资。20xx年10月31日,销售业绩只能刚好达到公司最低标准的田宇想到了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他自入职至今拖欠的工资。通天红酒有限责任公司以田宇销售业绩不佳为由拒绝支付拖欠的工资款。田宇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一、通天红酒有限公司能否以田宇销售业绩不好为由拒付工资;二、未与田宇签订劳动合同的通天有限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通天红酒有限公司以田宇的销售业绩不好为由拒付工资没有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

本案中,田宇的销售业绩虽然不能拔得翘楚,但是也达到了公司对销售人员销售业绩的最低标准,因此,通天红酒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足额支付田宇入职以来拖欠的所有工资。

其次,未与田宇签订劳动合同,通天红酒有限责任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办案中,田宇入职三个月以来,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并未约定试用期。因此,自20xx年9月1日起至20xx年10月31日,通天红酒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对田宇支付超过一月未满一年期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未签订的情形下,即便约定了试用期,用人单位仍然要按照《劳动合同法》82条的规定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超过一月未满一年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实践中,劳动者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其与用人单位确实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未用工的,劳动关系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合同法案例

案例。

1997年8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某补票。

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嘛那么多废话。

”三人听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

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1点,售票员发现客人太多,已经超员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

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

”丁说:“出了问题,我负责。

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

”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

戊坚决反对。

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

”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

(2)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什么?

(3)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

(4)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为什么?

(5)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答案;。

(1)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

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承担付款买票的义务。

(3)有权。

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

(4)丁某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负主要责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载运输,而强行上车,对造成并加剧引发赵某流产的拥挤状态负有一定责任。

(5)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负责违约损害赔偿。

但公司可对其工作人员售票员进行追偿,让其承担部分责任。

(6)对于赵某的流产,如果王某没有过错,王某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其责任主要由运输公司承担。

(7)客运公司应对丙的人身伤害负责。

解题思路。

本题可分为两个部分,第(1)-(3)问为第一部分,考查客运合同的权利义务,第(4)-(7)问为第二部分,考查违约责任及人身侵权责任的承担。

本题设计思路比较简明,法律关系也比较简单。

法理详解。

(1)、(2)、(3)《合同法》第294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

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超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

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297条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

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根据以上两个条文的规定,可得出第(1)-(3)问的答案。

(4)、(5)、(6)、(7)《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拱乘的无票旅客。

依该规定,客运承运人对旅客的伤亡应负无过错责任。

本案中赵某作为旅客,在乘运期间人身受到伤害,客运公司依法应负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至于丙的伤害赔偿责任,依第302条第2款之规定,仍应由客运公司负担。

因为在第(7)问的假设中,检票员未将不买票的丙赶下车,而是同意将其带到某某站,这就意味着丙是经承运人许可拱乘的无票旅客,在运输途中发生人身伤亡的,照样适用第302条第1款的规定。

至于丁对赵某的责任,应是建立在一般侵权的责任基础之一的,而王某并无过错,对赵某不应负担责任。

甲将自己所有的一间房屋出租给乙使用,乙将该房屋用于水果零售,后乙业务发展,又向他人租借了更大的场地,便擅自将向甲租用的房屋,以自己的名义租给丙,尽管乙始终按时支付房租,但甲得知后,便以乙擅自转租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其与乙的合同。

正在诉讼期间,该地区遭遇百年不遇的强台风的袭击,导致该出租的房屋倒塌,造成丙财产损失5000元。

请根据合同法原理,回答下列问题:

(1)甲的合同解除主张能否获得法院支持,为什么?

(2)该出租房倒塌造成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s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施工期紧迫,而事先未能与有关厂家订好供货合同,造成施工过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吨水泥。

该建筑工程公司同时向a市海天水泥厂和b市丰华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渍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

a市海天水泥厂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1600元发货100吨,并于第3天发货100吨至s省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于当天验收并接收了货物。

b市丰华水泥厂接到要货的信件后,积极准备货源,于接信后第7天,将100吨袋装300号矿渍水泥装车,直接送至某建筑工程公司,结果遭到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拒收。

理由是:本建筑工程仅需要100吨水泥,至于给丰华水泥厂发函,只是进行询问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丰华水泥厂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依法处理。

问题:

(1)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2)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的100吨水泥是否于法有据?

(3)对海天水泥厂的发货行为如何定性?

(4)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何时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

(5)设建筑工程公司收到海天水泥厂的回信后,于次日再次去函表示愿以吨价1599元接货,海天水泥厂收到该第二份函件后即发货100吨至建筑工程公司。

那么,二者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

答案:

(1)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不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理由:某建筑工程公司并不确定丰华厂是否有其所需的水泥,某建筑工程公司发出的函件不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应当视为要约邀请,丰华后来的实际行动应视为要约,二者之间尚未成立合同关系。

(2)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的100吨水泥于法有据。

依据: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不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某建筑工程公司当然有拒绝的权利。

(3)海天水泥厂的发货行为应当视为一个要约。

(4)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于建筑工程公司验收并接收货物时成立生效。

合同内容以建筑公司的`承诺为准,即货物以接收的为准,价格等其它条件以海天水泥厂的要约内容为准。

(5)二者之间的合同成立。

海天水泥厂的要约中并未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且海天水泥厂在接到回信后并未及时反对,而是以实际行动去履行,表明其默认接受建筑公司的承诺,顾该承诺视为有效。

合同内容以建筑公司的承诺的内容为准。

学计算机的小熊毕业后到一家软件公司工作,试用期间表现优秀,出色完成了工作任务,可在试用期即将结束时,小熊突然离开公司。

半年后,他又重新应聘到这家公司,经过重重面试,最终又被公司录取,但公司规定新入职员工必须经过6个月的试用期经考核合格后才能转正。

小熊还得继续等待漫长的试用期。

请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析此案。

小熊还得在公司实习,小熊在第一次在软件公司试用期间离开公司,表明小熊无条件解除了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第二次来到同一公司是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就不适用),因此小熊还得继续等待漫长的试用期。

2005年1月1日,甲与乙口头约定,甲承租乙的一套别墅,租期为五年,租金一次付清,交付租金后即可入住。

洽谈时,乙告诉甲屋顶有漏水现象。

为了尽快与女友丙结婚共同生活,甲对此未置可否,付清租金后与丙入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入住后不久别墅屋顶果然漏水,甲要求乙进行维修,乙认为在订立合同时已对漏水问题提前作了告知,甲当时并无异议,仍同意承租,故现在乙不应承担维修义务。

于是,甲自购了一批瓦片,找到朋友开的丁装修公司免费维修。

丁公司派工人更换了漏水的旧瓦片,同时按照甲的意思对别墅进行了较大装修。

更换瓦片大约花了10天时间,装修则用了一个月,乙不知情。

更换瓦片时,一名工人不慎摔伤,花去医药费数千元。

2005年6月,由于新换瓦片质量问题,别墅屋顶出现大面积漏水,造成甲一万余元财产损失。

2006年4月,甲遇车祸去世,丙回娘家居住。

半年后丙返回别墅,发现戊已占用别墅。

原来,2004年12月甲曾向戊借款10万元,并亲笔写了借条,借条中承诺在不能还款时该别墅由戊使用。

在戊向乙出示了甲的亲笔承诺后,乙同意戊使用该别墅,将房屋的备用钥匙交付于戊。

问题:

2.别墅维修及费用负担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4.别墅装修问题应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5.甲是否有权请求乙赔偿因2005年6月屋顶漏水所受损失?理由是什么?

6.丙可否行使对别墅的承租使用权?理由是什么?

7.丙应如何向戊主张自己的权利?理由是什么?

1.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乙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2.(1)甲有权要求乙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乙未履行维修义务,甲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乙负担。

(2)甲的维修属于无因管理人的行为,由乙承担其支出的必要费用。

瓦片质量问题不影响乙对该项义务的承担。

(3)因维修影响了甲的使用,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

但装修期间不在延长租期的范围。

3.(1)甲丁之间属于无名合同,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并可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例如,费用承担问题适用赠与合同的规则,完成工作问题适用承揽合同规则。

(2)应由丁承担。

因为丁为雇主,应对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乙可以要求甲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理由是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装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5.无权。

造成第二次漏水是甲自身的原因,乙无过错,因此损失应由甲自行承担。

6.丙有权对乙主张自己基于原租赁合同对该别墅的承租使用权。

因为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7.丙有权请求戊返还原物。

因为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合法占有人,有权请求侵占人返还原物。

甲多年在外国留学打工,后在国内买了套商品房,因其长期住在国外,该房交由甲父管理。

后因城市房屋增值,甲父擅自将房屋出售给乙,并已交付房屋,约定一个月后办过户手续,逾期支付违约金。

甲在得知卖房之事后,表示坚决反对,甲根据物权法规定提起诉讼要求乙归还房产,法院判决乙退出房屋。

乙因此损失了部分房屋装修、搬家等费用,还因未及时购得房产而遇到房产涨价导致损失,乙遂根据合同法状告甲父。

请根据合同法原理回答下列问题:

(1)如何评价甲父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2)甲父是否要对不能依约办理登记过户承担违约责任?

(3)乙对甲父享有哪些权利?甲父应对哪些损失负赔偿责任?

(3)乙可以对甲父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甲父应对乙房屋装修、搬家等信赖利益损失予以赔偿,而房价上涨的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

(因为房价上涨是市场价格波动的结果,不能列入预见利益损失)。

4甲商场3月份欲从乙冰箱厂购进冰箱50台,每台2800元,共计14万元。

双方约定4月份货到后先付4万元,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10万元货款。

后乙冰箱厂想在甲商场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

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年,自同年4月起至次年4月止,月租金2万元,共计24万元。

由乙冰箱厂3个月付1次,分4次付清。

7月份乙冰箱厂通知甲商场,称用应收甲商场的10万元冰箱货款中的6万元抵销其4月至7月的租金。

试分析:

(1)用所学的合同法的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乙冰箱厂的做法是否合法?

(2)为什么?

答题要点:

(1)乙冰箱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该案涉及的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中债务相互抵销的法律规定。

抵销,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负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2)我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本案中,甲商场与乙冰箱厂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彼此的合同标的物又属于种类和品质相同的货币,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冰箱厂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债务相互抵销的规定,通知甲商场对6万元债务予以抵销。

1999年11月陈某将自己的电脑借与王某使用。

同年12月,王某将该电脑以市场价卖予张某。

张某在买该电脑时并不知道该电脑并不为王某所有。

陈某在得知这一情形后告知张某,该电脑为其所有,并要求张某将电脑返还给他,张某表示不同意。

两人因此发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该案时,根据张某的要求追加王某为第三人。

问:该电脑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本案应如何处理。

其次是回答合同效力如何,合同效力约束当事人双方,我国合同属于债权,善意取得制度属于法定,而非意定,所以即使没有合同物权也以发生变动。

合同法案例

一般2居室100平米的房间,简单装修的话,工期在35天左右,装饰公司为了保险,一般会把工期约定到45-50天,如果您着急入住的话,可以在签订时和设计商榷此条款。

2、采取拆分报价忽悠业主

为了赚钱,装修公司总会绞尽脑汁,采取拆分报价的方式。本来很简单的一个衣橱,只要报出总价就可以了,但是精明的装修公司则不然,需要多少木板,多少油漆,多少人工,随后加在一起。这样一来就比总体报价高出了许多。比如油漆工,他可以一气呵成地把家装中墙面、衣橱、储物柜等所有的油漆刷下来,但若拆开算,衣柜的油漆要等干了再刷第二、第三遍,墙面要连刷三四遍。

3、合同中的装饰材料往往含糊其辞

有些合同里,装修公司对材料写得含糊其辞,实际装修时,可能用假冒伪劣的材料。当业主追究时,装修公司便拿出当初的合同,称业主没有指定材料品牌。一旦业主要求使用高品质、环保的装修材料,装修公司便会要求加价。有的装修公司还在合同中注明,装修中如原品牌材料没货时,乙方装修公司可临时更换相同型号的材料。但这个“同”,是同质量的还是同类材料的,却没写明。

4、虚报建材损耗

谈到装饰公司给业主报的损耗,装修的损耗远没有装饰公司说的那么高。各类工艺正常的损耗:800mm×800mm地砖损耗在百分之六,300mm×450mm墙砖损耗在百分之五乳胶漆的损耗在百分之三地板的损耗在百分之五。

装修合同是装修业主也装修公司洽谈之后对装修业务的下定,是作为日后装修业主验收维权的凭证。因此有什么要求或者协商的相关事项都需要在装修合同中写得清清楚楚,白纸黑字真凭实据才是对业主利益最好的保护。签订装修合同前提是签装修合同时心中不能再有疑问,要把一切的疑问都解决在签合同之前,并把所有的条款都写在合同之上,否者签合同时的疑问很可能就会变成装修后的遗憾。

5、预算测量动手脚

在每一笔装修订单中,大概有10%到20%利润是通过虚报面积拿到的。大多数情况下,丈量装修面积的工作由装修工完成,就算业主拿好纸笔在一边记录,但是装修工测量时手势的变动是不易察觉的。本来25厘米的长度很可能变成28厘米。这里多出3厘米那里多出3厘米,这些多出部分的材料费就全进了装饰公司的口袋。

6、付款方式

一般的装修合同,约定首付60%,木工验收合格后交纳35%,完工后交纳5%。如果按照这样的付款形式的话,在工期过了一半左右后,您就已经向装饰公司交了95%左右的费用,如果装修的后期出了什么问题的话,就很难在钱上面制约装饰公司了。所以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候,能把首付压到30%,中期交纳30%。中期款:一般合同上约定的中期付款时间,只是简单的标明“工程过半,木工收口”。但是一个工地往往是多项目交叉作业,正规的工期过半应该是:木器制作结束;厨卫墙、地砖、吊顶结束;墙面找平结束;电改造结束。

商业房回租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年_______字第_______号。

借款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及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______(币别)______佰______拾______万______仟元整。

第二条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为______月(自贷款发放之日起算)。

第三条借款利率和计息方法。

第四条借款用途。

此贷款只能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第五条本合同所称债务是指借款人应向贷款人偿还、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一切款项。

第六条提款方式。

甲方的借款由乙方以转账形式划入甲方账户或(开发商)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不得提取现金。

第七条还款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____________________(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归还。

第八条还款计划。

甲方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每月的还款日为日。

甲方还款采用如下第种方法:

1.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按照现行利率,甲方每月应归还贷款本息__________元。

2.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甲方分次归还贷款本息应为:

第九条贷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采用如下第____种方式担保:

1.由__________________提供连带责任还款保证,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

2.由_________________提供抵押担保,并另行签订《抵押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

3.由__________________提供质押担保,并另行签订《质押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偿债能力明显下降,或抵押物、质押物贬值、毁损、灭失,致使担保能力明显减弱或丧失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更换保证人或提供新的抵押物、质押物以担保本合同项下债务。

第十条提前还款。

1.借款人如需提前还款,必须在还款日前____天提出书面申请;还款计划的任何变更须经双方达成书面协议。

3.经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的部分,借款人不得要求再次提用。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

3.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定期提供其有关经济收入的证明;

4.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

5.乙方有权在约定的还款日从甲方开立在乙方的存款账户内直接划款。

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一方须以书面形式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3.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有权停止发放尚未划付的贷款,已经发放的贷款立即到期收回:

3.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3.2甲方逾期未付本金或利息超过____日;

3.3甲方逾期未付款项总额达____元人民币;

3.4甲方在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3.5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6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3.7甲方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和协议;

3.10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行为。

第十四条费用。

与本合同有关的费用________________,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采取下列第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2.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在协商和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双方仍需履行。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甲方违反本合同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执行。

第十八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九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份。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或受权签字人)。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合同谈判案例

表达,输入输出一样重要。

怎么输入?

多读书,拓宽你的知识面,丰富你的词汇,让你的储备充足起来。

学名嘴,多看看多模仿你喜欢的名嘴节目,他们可以教会你很多东西。

勤背诵,把你看到的听到的一些经典句子,经典故事等等内容背下来。

怎么输出?

写作,既然输入了,那么每天就根据你的输入写个几百字,写作很能锻炼一个人的表达能力。我有一个老乡,他自己每天坚持写1000字,已经快3个月了,他现在口才的进步是非常明显的。

录音,你可以就一个话题,讲个两分钟,录下来,然后自己听一下到底讲得怎么样,刚开始可能会有点恶心自己的声音和表达,正因为如此,你才会不断地去纠正改善。久而久之就好了。

出去,走出去吧,一逮到机会就发表讲话,听人说:‘’在战争中学习战争,在游泳中学习游泳。‘’我说:“在讲话中学习讲话。”实际生活中的那种氛围,会让你感觉紧张,而这种紧张会促使你努力提升自己。

真的,你要重视这个问题!

戴尔•卡耐基曾总结道:“一个人的成功,15%靠技术知识,85%靠口才艺术。”

当然,这个说法未免太过武断。但是,口才确实太重要了!

那些口才好的人,往往讨人欢喜,人缘不错,销售能力好,春风得意,连泡妞都占尽优势。

那些口才不好的人,默默无闻,没有存在感,一到需要发言的时候就痛苦得要死,脸憋得跟猪肝似的。

大学时候班上很多人参加公务员考试,那些口才好的同学过了笔试以后,面试相当轻松。而那些嘴笨的同学,还得花一大笔钱去参加什么面试班,在之后的竞争中还未必干得过其他人。

总之,口才好,好处多多。口才差,坏处一大堆。

回租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地址:电话:

电报挂号:银行帐号:

承租方(乙方):

地址:电话:

电报挂号:银行帐号: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依据和租赁物件。

1.甲方根据乙方上级主管部门______的批准并根据乙方租赁委托书的要求,租进______(以下简称租赁物件)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使用地点详见本合同附表第1、5项,该附表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租赁物件的所有权。

1.在租赁期间,附表所列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件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乙方不得在租赁期内对租赁物件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

2.在租赁期满后,甲方可同意乙方续租或按附表第11项所列名义货价将租赁物件售与乙方。名义货价同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名义货价交清后,该租赁物件的所有权随即转归乙方。

第三条、租金的计算和支付。

1.租金以租赁物件的总成本为基础计算。租赁物件的总成本包括租赁物件的价款、海运费、保险费和融资利息(融资利息从甲方支付或甲方实际负担之日起计算)及银行费用等。总成本是甲方用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支付上述全部金额、费用的合计额。

2.租金用美元额度支付时: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30天内将本合同预计所需要的美元额度采用银行划拨的方式______次划入甲方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的美元额度户头。

租金用甲方同国外支付租赁物件价款的同一货币计价。在每期对国外支付租金的当日按中国银行的外汇牌价兑换成美元,并以贸易内部结算价格(1美元兑换×元人民币)同乙方结算。乙方用人民币支付租金,由甲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向乙方托收。

3.租金直接用外币支付时:

租金用租进或购进租赁物件的同一货币计价和支付。

每期租金,由乙方在规定的支付日期内直接汇入甲方在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的帐户。美元帐号:日元帐号:

西德马克帐号:

4.租金用调剂美元支付时:

租金用甲方向国外支付租赁物件价款的同一货币计价。在每期对国外支付租金的当日按中国银行的外汇牌价兑换成美元,并以中国银行调剂美元价格(1美元兑换×元人民币)同乙方结算。

乙方用人民币支付租金,由甲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向乙方托收。

第四条、租金的变更和罚款利息。

1.在租赁期内,由于我国政府或租赁物件出口国政府增减有关税项、税率等因素必须变更租金时,甲方用书面通知乙方这种变更并提出新的实际租金,乙方承认这种变更。

2.租赁物件的总成本与其概算租金不符时,甲方在租赁物件全部交货后,用书面通知乙方实际租金的金额,并以此金额为准对概算租金作出相应的变更,乙方承认这种变更。

3.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甲方将按照延付时间计算,每日加收延付金额的万分之三的利息。

第五条、租赁物件的交货和验收。

1.租赁物件在附表第4项所列的卸货港(以下简称交货地点),由甲方(或其代理人)向乙方交货。因政府法律、不可抗力和延迟运输、卸货、报关等不属于甲方责任而造成租赁物件延迟交货时,甲方不承担责任。

2.租赁物件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30天内检验租赁物件,同时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3.如果乙方未按前项规定的时间办理验收,甲方则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况属于卖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接货后90天内从中国商品检验局取得商检证明并应立即将上述情况用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根据与卖方签订的购货协议规定的有关条款协助乙方对外进行交涉,办理索赔等事宜。

第六条、质量保证及事故处理。

1.租赁物件的质量保证条件同甲方与卖方签订的购货协议中的质量保证条件相符。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属于卖方责任时,甲方同意将购货协议规定的索赔权转让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索赔事宜。当需要卖方派人来华时,甲方负责办理邀请外商来华的手续。

2.在租赁期内,因乙方责任事故致使租赁物件遭受损失时,乙方应对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如发生以上任何情况,都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执行和效力。

第七条、租赁物件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1.租赁物件在租赁期内由乙方使用。乙方应负责日常维修、保养,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2.租赁物件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失时,由乙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3.租赁物件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均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租赁物件的损坏和毁灭。

1.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租赁物件的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限)和灭失的风险。、2.在租赁物件发生毁损或灭失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

(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3)当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按附表第9项规定的预定损失金额,赔偿甲方。

第九条、租赁物件的保险。

1.按fob或c&f条件交货时,由甲方办理租赁物件的进口运输保险手续。

2.租赁物件自运抵乙方安装或使用地点之日起由甲方向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投保财产险(保险期至本合同终结时为止),为应付自然灾害所引起的租赁物件的毁损风险。

3.在租赁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和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在当地的分公司,并向甲方提供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会同甲方向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索赔。、本条各项保险费均计入总租金内用外币支付,由乙方负担。

根据第八条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款项,可在保险赔偿金内减免抵偿。

第十条、租赁保证金。

1.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向甲方支付附表第8项规定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2.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归还乙方或抵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3.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一条、违反合同时的处理。

1.除本合同第四条所规定的条款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将按我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2.乙方如不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乙方及时付清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全部或一部分。

(2)终止本合同,收回或要求归还租赁物件,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3.租赁物件交货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经济担保。

1.乙方委托____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不论发生何种情况乙方未按照本合同附表的要求支付租金时,乙方经济担保人将按《经济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承付乙方所欠租金。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1.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应首先根据我国《经济合同法》等法规的有关条款来解决。如不能解决时,提请有关经济法庭判决。

2.甲方与外商签订的购货协议或租赁合同需要仲裁时乙方有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协助甲方对外进行交涉。

第十四条、本合同的附件。

1.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

(2)租赁委托书及附表;。

(3)租赁设备确认书;。

(4)甲方购货协议副本(协议号:);。

(5)乙方租金偿还担保与还款计划书。

第十五条、其他。

1.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正本为凭。合同副本除乙方经济担保人必持一份外,其他需要份数由双方商定。

2.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除第四条外)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本合同修改、变更部分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甲方:x(章)。

经理:x业务员:

乙方:

代表:x(章)。

19x年x月x日。

合同谈判案例

原告:张小姐。代理人:杨生顺律师。

被告:昆明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西昌路。

原告诉状: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原告租金29400元、押金2940元和物管费1260元,支付违约金2940元,赔偿装修费损失42800元。以上款项合计为7934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在报纸上看到被告“昆某之春”服装商城的招商广告,经协商遂与被告于20xx年11月21日签订“昆某之春”商铺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租用被告4103号铺面专用于“服装”经营,租金每月2940元,租期三年,先一次性交纳20xx年12月22日-20xx年12月21日共一年租金,并约定了履约保证金、甲方责任、乙方责任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将第一年租金35280元、商铺保证金2940元、商铺物管费1260元一次性足额交给了被告。并经被告同意进行装修,于20xx年12月10日开张营业专卖“法国·西域威龙“品牌男装,虽因被告管理经营原因造成原有大部分租户撤走市场凋零情况,原告服装店生意却还不错,月净收入达5000余元。

然被告于20xx年1月23日向原告等“昆某之春”剩余所有租户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解除合同,至此整个市场被迫关门停业,原告等租户血本无归。此后,原告及律师多次找到被告提出退还已交款项并赔偿损失。被告工作人员表示,希望原告能够在9月份规划改造完成重新招商时续租该铺面,若不愿意续租同意全额退还已交租金、押金和物业管理费用和赔偿装修损失。因被告重新规划的经营项目与服装经营大相径庭,续租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故一开始就说明不愿意续租,但被告除愿意退还收取款项外,仅同意赔偿壹万元装修损失费。20xx年8月30日原告代理人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被告承认争议事项并书面告知已委托律师全权处理此事,经原告律师与被告律师联系,被告律师不愿意协商,故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本案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案亮点:出租方格式合同对其非常有利,其合同义务仅仅为将面积相符的商铺交给承租方使用即可。本案中被告的违约点为:第一、未保障服装经营氛围,造成原告的仅仅拥有铺面但没有顾客,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次,出租方拟将商场改为花市,在花市里卖衣服,显然不合适;第三、被告的违约行为如何证明的问题。律师通过拍照证实商场大部分铺面空虚,部分已经改成花市;通过证人证实出租方曾经发出过商场改行花市的书面表示,但原告仅仅持有复印件;第四、原告的装修费用损失如何证明,律师通过装修方出具的发票证实;第五、原告停止经营的时间如何界定,律师认为是出租方在招租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导致原告上当受骗,而签订该合同,而当原告将房屋装修完毕后,经营过程中发现被告招商不足,且原有大部分商户却撤出。第六、格式条款的认定,要求法院认定格式条款无效。

一审判决概括:五华法院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在霸王合同对原告不利的前提下,通过代理律师的努力举证转被动为主动。

出租方上诉:出租方认为其根本没有违约,违约的是原告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结果:经昆明中院主持调解,原告要求被告当即支付赔偿款,在此情况下同意在一审判决的款项基础上做出稍许让步;被告当即同意,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即支付了全部赔偿款项,原告的装修款、支付的租金、物业管理费、被告承担的违约金全部得到了支持。

附:一审原告律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张小姐诉昆明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在您已充分注意的前提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厚望采纳:

一、被告招租行为存在欺诈,且合同生效后不能保障商场正常经营已经构成违约。

证人证实早在20xx年7、8月份,就因为被告经理等人管理不善殴打租户等综合原因,造成“昆某之春”租户撤走三、四十家,并停业几天,之后,被告与租户之间经常发生矛盾并一直得不到解决,被告在非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又再一次广告招商欺骗原告入租。被告欺诈原告得逞签约收取款项后,仍管理不善再一次造成大部分租户撤出商场,至20xx年1月左右,商场凋零。被告已经无法保障原告等剩余租户的正常经营,使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已经构成违约。

二、被告无法经营状态下决定重新规划改行并“通知”原告解除合同,违约事实非常清楚。

被告为了改变经营不善造成的商场无法经营状态,决定重新发展新的行业,故于20xx年1月23日发出书面通知(证据四)给原告等剩余租户,“通知”第三条:“租期未满的商户愿意继续经营的,公司将提供方便,按新的租金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招商期内免收三个月的租金;不愿意继续经营的……”,第四条:“同意留下的原有商户必须服从今后商场统一的规划调整。招商期内停止营业……”。上述条款足以证实被告违约,首先证实被告不能保证商场正常经营;其次证实被告强行解除合同后,原告无论续租与否都要停止营业,重新签订合同;其三、依商场状况及被告重新改行花市事实,原告除接受解除合同外别无选择,故被迫于1月28日搬出铺面。庭审中被告代理人也承认经过七八个月的改造装修,“昆某之春”已改成花市,很明显,原告租用此铺面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实际上发出通知后,被告的工作人员就已经向原告说明要改成“花市”,建议原告改做花,原告善于经营服装却不会经营花草,故随即要求被告退还租金、押金及物管费并赔偿装修损失。被告同意退还相关费用,装修费也同意退给,但要求原告出示装修费用发票,经原告将装修票据相关材料交予被告后,被告却以种种理由希望原告能够少一点,原告做了让步后被告最终只愿意赔偿1万元装修费。律师也进行了多次协商,被告蛮不讲理,毫无解决问题的诚意,找出种种理由要求降低赔偿数额。

三、原告主张赔偿数额事实、法律依据充足,理应全额支持。

根据合同第八条第2款约定,被告违约应退还未满租期的租金,赔偿装修费用及承担已付剩余租金10%违约金责任。

1、退还原告剩余租金,原告经营不到两个月,扣除两个月租金5880元,应退还剩余租金为29400元。合同签订于20xx年11月21日,而合同期限为20xx年12月22日-20xx年12月21日,原告装修完成后20xx年12月22日开业经营不到两个月时间,即1月28日被迫撤走。

2、押金2940元和物管费1260元应全额退还,被告违约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未能实现,并造成10余万元的损失,依合同法的规定应予退还。

3、依约违约金为剩余租期内租金的10%,剩余租金为29400元,违约金为2940元。

4、原告支付铺面装修费42800元,依约被告也应该全额赔偿。被告企图以装修未“书面同意”推卸承担装修费赔偿责任,没有合同和事实依据。考虑到装修时间,双方签订时被告就给出1个月时间装修,原告装修时请示了被告,被告并没有要求办理任何手续,原告企图伪造间接证据证实装修需书面同意没有合同依据,主张更无合理性,合同第七条5款虽然约定经同意,但并没有“书面”字样,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此合同被告单方提供为了重复使用而制作的,属于格式合同,既然同意有“书面”和“口头”两种,从法律上将只能解释为口头同意。实际上被告也口头同意了,相反,被告若有议异,早在装修时提出来了,也不至于等到纠纷引起才提出来。

综上,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未能保证原告正常经营并实现合同目的行为构成违约,并且被告无法经营研究改行情况下“通知”原告解除合同行为证实其应该承担违约全部责任及纠纷期间铺面闲置造成的租金损失责任。原告诉讼事实法律依据充分,请求法官给予全部支持,以维护合法的市场秩序,保护租赁关系中的受害者。

合同纠纷案例

(2000)民终字第 83 号 2000)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普国际大厦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普国际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 ):北京华普国际大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翦英海,董事长。 阳区朝外大街 19 号。法定代表人:翦英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葭,北京市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葭,北京市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宇峰,北京市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宇峰,北京市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普科技企业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普科技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 ):北京华普科技企业有限公司 阳区朝外大街 19 号华普国际大厦 l7 层。

法定代表人:翦英海,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翦英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晓,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晓,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朝阳区吉祥里 208 楼。

法定代表人:郝有诗,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郝有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巍,北京市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巍,北京市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治家,北京市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治家,北京市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华普国际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普国际〉、北京华普 上诉人北京华普国际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普国际〉、北京华普 〉、 科技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普科技)为与被上诉人北京住总集团 科技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普科技)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住总公司)追索工程款纠纷一案,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住总公司)追索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北京 市高级人民法院(1999) 号民事判决 判决, 市高级人民法院(1999)高民初字第 187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 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在合作合同上加盖了公章。 公司在合作合同上加盖了公章。

1993 年 2 月 20 日, 住总公司开发都与华普科技签订 补充 合作合同〉 《 〈合作合同〉 》 (以下简称补充合同),双方对华普科技分期支付资金重新作了约定, 以下简称补充合同),双方对华普科技分期支付资金重新作了约定, ),双方对华普科技分期支付资金重新作了约定 华普科技保证按期履行, 支付罚金。 华普科技保证按期履行,若违约每日按逾期金额的 1%支付罚金。其中 第三条还约定,因房价上涨、设计变更、层高增加、建材价格调增等 第三条还约定,因房价上涨、设计变更、层高增加、 情况,致使成本增加,华普科技理解费用增加, 情况,致使成本增加,华普科技理解费用增加,原则上同意合理调增 投资(额度双方另议)。 投资(额度双方另议)。

住总公司开发部与华普国际签订了《关于全部投入,华普国际同意作为合作条 件入资,并将该投资作为住总公司在合资公司中的注册资本及投资额, 件入资,并将该投资作为住总公司在合资公司中的注册资本及投资额, 不再向合资公司出资。 不再向合资公司出资。3、华普大厦工程项目已由住总公司开发部项目 转为合资项目,该项目土地出让金的交纳由华普科技和吉安公司负责。 转为合资项目,该项目土地出让金的交纳由华普科技和吉安公司负责。

年底开工, 月竣工, 华普大厦项目工程自 l993 年底开工,1996 年 6 月竣工,根据北京市朝 日作出的《 阳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1996 年 9 月 20 日作出的《工程质量竣工核 定证书》,大厦建成后的实际建筑面积为 72, 平方米。 定证书》,大厦建成后的实际建筑面积为 72,375 平方米。自 1992 年 》, 23, 万元; 9 月至 1995 年 11 月, 华普科技共向住总公司支付工程款 23, 万元; 818 由华普国际向住总公司支付工程款 自 1996 年 3 月至同年 7 月,由华普国际向住总公司支付工程款 2,150 万元。 万元。

1996 年 7 月 31 日,住总公司开发部与华普科技签订《元, 集团代为向住总公司开发部支付工程及材料款 1,730 万元,共计 4, 万元。 500 万元。

1996 年 10 月 10 日,华普国际召开董事会通过决议,要求公司各股东 华普国际召开董事会通过决议, 迅速执行各股东方之间签订的结算协议、 迅速执行各股东方之间签订的结算协议、加速办理协议要求的有关事 之间签订的结算协议 华普科技与住总公司开发部签订《 宜。同年 11 月 13 日.华普科技与住总公司开发部签订《保证还款合 13, 万元, 同》,双方确认,华普科技尚欠付住总公司开发都 13,288 万元,华 》,双方确认, 双方确认 普科技以其购买的华普大厦中的部分外销商品房作为还款的保证。 普科技以其购买的华普大厦中的部分外销商品房作为还款的保证。由 于华普大厦尚未交付使用,华普科技尚未取得上述外销商品房的所有 于华普大厦尚未交付使用, 权,该项财产未在北京市房管局登记备案。 该项财产未在北京市房管局登记备案。

7 月 日住总公司就大厦项目所作的概算, 21, 9 日住总公司就大厦项目所作的概算,华普大厦建筑安装费应为 21, 501, 万元, 万元。 501,97 万元,要求住总公司返还多付出的 8,766.03 万元。

13, 万元, 日内给付住总公司工程款 13,288 万元,由华普科技承担给付的连带 责任。(二 华普国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住总公司以 13, 责任。(二)华普国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住总公司以 13, 。(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288 万元为本金计算的自 1997 年 8 月 1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上 述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 述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计算,华普科技承担 给付的连带责任。(三 驳回住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 给付的连带责任。(三)驳回住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 。( 。( 华普国际的反诉请求。 869, 华普国际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 869,645 元,由华普国际和华普科 万元, 69. 448,311. 技各负担 40 万元,由住总公司负担 69.645 元;反诉费 448,311.5 元,由华普国际负担。 由华普国际负担。

公司与华普科技间的合作合同因合资合同的签订而失效; 诉称:住总公司与华普科技间的合作合同因合资合同的签订而失效; 一审判决认定住总公司与华普国际签订的项目合同确认了住总公司与 华普科技合作合同的效力,有悖于法律的规定, 华普科技合作合同的效力,有悖于法律的规定,认定华普国际对住总 公司与华普科技结算协议予以认同,是导致判决错误的根本原因; 公司与华普科技结算协议予以认同,是导致判决错误的根本原因;一 审判决因华普科技是华普国际的控股公司, 审判决因华普科技是华普国际的控股公司,其应承担给负的连带责任 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华普大厦工程款应据实结算;请求住总公司退 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华普大厦工程款应据实结算; 还华普国际多付的工程款。 还华普国际多付的工程款。

普国际的股东,面临不签该协议,住总公司即不交付大厦的威胁; 普国际的股东,面临不签该协议,住总公司即不交付大厦的威胁;一 审判决华普科技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审判决华普科技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华普国际提交了一份筑安装协议, 15, 万元, 的建筑安装协议,工程款应为 15,000 万元,华普国际应按此支付工 程款,住总应返还华普国际多付的工程款 20,656 万元。后又提出, 程款, 20, 万元。后又提出, 结算协议中因建筑标准提高, 结算协议中因建筑标准提高,华普国际应向住总公司支付 3,909 万元 的约定,违反国家的定额标准,属无效条款;电贴、 的约定,违反国家的定额标准,属无效条款;电贴、电权调增费的余 款应由华普国际直接支付给电力部门, 华普国际代住总公司交付了 300 款应由华普国际直接支付给电力部门, 华普国际代住总公司交付了 万元的电贴费; 21,926,002. 万元的电贴费;华普国际自付设备款 21,926,002.02 元(其中包括 结算协议前和结算协议后发生的)购买国产电梯、空调、洁具等,未 结算协议前和结算协议后发生的)购买国产电梯、空调、洁具等, 计入结算范围,应包含在综合造价中,由住总公司负担。 计入结算范围,应包含在综合造价中,由住总公司负担。

开发后全面负责和主持大厦工程方面的具体事务,其承担工 程款支付的连带责任不违反公司法或合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 程款支付的连带责任不违反公司法或合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华普科 技作为本案的被告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技作为本案的被告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结算协议签订前的,结算协议订立时已予考虑, 结算协议签订前的,结算协议订立时已予考虑,在结算协议订立五年 后,华普国际提出设备款的问题,不但超出了诉讼时效,而且违反双 华普国际提出设备款的问题,不但超出了诉讼时效, 方的约定;结算协议订立后发生的款项,均与住总公司无关。 方的约定;结算协议订立后发生的款项,均与住总公司无关。

当事人双方真实 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 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合作合同和补充合同虽然是华普科技与住 总公司签订的,但华普国际成立后, 总公司签订的,但华普国际成立后,华普大厦项目转为华普国际的开 发项目,在华普国际与住总公司开发部签订的项目合同中, 发项目,在华普国际与住总公司开发部签订的项目合同中,明确约定 根据住总公司与华普科技签订的合作合同、补充合同及有关文件, 根据住总公司与华普科技签订的合作合同、补充合同及有关文件,在 项目建设期间以及合资合同执行过程中,华普国际对上述合作合同及 项目建设期间以及合资合同执行过程中, 补充合同和有关文件确认有效, 补充合同和有关文件确认有效,由此说明华普国际作为华普大厦项目 的所有人确认了合作合同中关于华普大厦工程具体建设条款的效力, 的所有人确认了合作合同中关于华普大厦工程具体建设条款的效力, 并承接了合作合同中华普大厦工程建设中的权利义务, 并承接了合作合同中华普大厦工程建设中的权利义务,华普国际由此 与住总公司形成了建筑工程发承包关系, 与住总公司形成了建筑工程发承包关系,住总公司成为华普大厦工程 发承包关系 的承包人,而华普国际成为华普大厦工程的发包人,进而应是华普大 的承包人,而华普国际成为华普大厦工程的发包人, 厦工程的付款人, 厦工程的付款人,华普国际主张住总公司开发部与华普科技间的合作 合同因合资合同的签订而失效,没有依据。 合同因合资合同的签订而失效,没有依据。

而有效,华普国际应按结 算协议的约定住总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算协议的约定住总公司支付尚欠的工程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华普 科技与华普国际主张结算协议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应当无效, 科技与华普国际主张结算协议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应当无效, 没有证据,不予支持。华普国际上诉主张华普大厦工程应据实结算, 没有证据,不予支持。华普国际上诉主张华普大厦工程应据实结算, 不符合结算协议的约定;一审判决对其反诉主张予以驳回,是适当的。 不符合结算协议的约定;一审判决对其反诉主张予以驳回,是适当的。

华普科技与住总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均事后经华普国际确认, 华普科技与住总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均事后经华普国际确认,作为合 同约定权利义务的承接者及华普大厦项目的所有人,华普国际应是完 同约定权利义务的承接者及华普大厦项目的所有人, 有人 全的付款义务人; 全的付款义务人;一审判决以华普科技签署了与工程有关的合同及结 算协议,是协议约定的付款人,且该公司是华普国际的控股公司为由, 算协议,是协议约定的付款人,且该公司是华普国际的控股公司为由, 判决对华普国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对华普国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 据,应予改正。但华普科技与本案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是本案适格的 应予改正。但华普科技与本案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被告。 被告。

华普国际关于结算协议的约定显失公平, 华普国际关于结算协议的约定显失公平,有关条款应予调整或撤销的 日二审期间提出的, 请求是在 2000 年 12 月 1 日二审期间提出的,即使认定其一审反诉已 包含此意思表示,该请求也早已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 包含此意思表示,该请求也早已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根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行〉》第 73 条与住总公司入股华普国际 18%的股份是两个完 全不同的概念,本案不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依据合资合同,住总公 全不同的概念,本案不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依据合资合同, 18%的股份,住总公司据此应投入多少股本金, 司在华普国际占有 18%的股份,住总公司据此应投入多少股本金,是 合资合同所涉及的问题,不属本案审理范围。 合资合同所涉及的问题,不属本案审理范围。

华普大厦项目最初是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作为危改项目交由住总 华普大厦项目最初是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作为危改项目交由住总 公司开发建设的,改为华普国际的项目后, 公司开发建设的,改为华普国际的项目后,华普国际与政府签订了土 地出让合同,由其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 地出让合同,由其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由此应该认定应履行向国 家缴纳土地出让金义务的是华普国际。华普国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家缴纳土地出让金义务的是华普国际。华普国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合资公司内各股东间如何负担,是合资公司内部的事情,与本案无关。 合资公司内各股东间如何负担,是合资公司内部的事情,与本案无关。

证不予认可, 000kva, 62. 证不予认可,认为华普大厦的实际用电量是 5,000kva,仅占 62.5%, 但均没有提供证据。 华普国际向法院提交的付款明细表明其支付的 300 但均没有提供证据。 万元电贴费,已经在华普国际支付的工程款中冲抵。 万元电贴费,已经在华普国际支付的工程款中冲抵。

关于华普国际提出自付设备款应包

含在综合造价中的主张, 关于华普国际提出自付设备款应包含在综合造价中的主张,结算协议 包含在综合造价中的主张 签订前发生的设备款,属于变更结算协议的内容,本院不予支持;结 签订前发生的设备款,属于变更结算协议的内容,本院不予支持; 算协议签订后发生的设备款,不属本案审理范围, 算协议签订后发生的设备款,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华普国际可依法另 寻途径解决。 寻途径解决。

双方根据合作合同所确定的投资比例, 双方根据合作合同所确定的投资比例,在结算协议中对各自应承担的 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其中包括了工程总款、差额补偿、 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其中包括了工程总款、差额补偿、政府税费等整 个华普大厦的费用,而非仅指建筑安装费用, 个华普大厦的费用,而非仅指建筑安装费用,住总公司依据结算协议 起诉追索工程款,也是针对整个华普大厦工程而言; 起诉追索工程款,也是针对整个华普大厦工程而言;华普国际与住总 公司之间是建筑承包关系, 公司之间是建筑承包关系,住总公司与住总三公司之间是工程分包关 系,两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应依据各自间的合同进行认定和处 两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应依据各自间的合同进行认定和处 理。华普国际依据住总公司与住宅三公司间的合同,主张华普国际多 华普国际依据住总公司与住宅三公司间的合同, 付工程款,住总公司应予退还,本院不予支持。 付工程款,住总公司应予退还,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变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9) 二、 变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9)高民初字第 187 号民事判决第 一项、第二项为: 一项、第二项为:华普国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住总公 13, 司工程款 13, 万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自 1997 288 日起计算的利息。 年 8 月 1 日起计算的利息。

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 1,739,290 元,由华普国际承担 l,217, 一审、 739, 217, 521, 896, 503 元,住总公司承担 521,787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共计 896,623 元由华普国际负担。 元由华普国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竹梅

审判员 张 章

审判员 于晓白

劳动合同法案例

2009年1月20日,某建筑公司向某钢铁厂购买了钢材2000吨,每吨价款1000元,并签定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由钢材厂于5月20日和10月30日分两批将2000吨钢材送到该建筑公司在甲地的施工现场,货到后一个星期之内,该建筑公司支付货款。5月20日,该钢材厂将1000吨钢材运到了该建筑公司在乙地的施工现场。建筑公司多次与该钢材厂协商,要求其将1000吨钢材按合同中的约定运到甲地的施工现场,而此时,甲地的施工现场因其未能按期送货而导致工期推迟,损失了4万元。而钢材厂认为自己已经按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交付钢材的义务,而且乙地的施工现场也属于甲建筑公司,因此不同意支付额外的运输费再将该批钢材运至甲地,并要求该建筑公司支付该批钢材的货款100万元。而建筑公司认为钢材厂不按合同履行,因此拒绝支付货款。10月30日,钢材厂将另外1000吨的刚才运送到该建筑公司在甲地的施工现场,而此时市场的钢材价格大幅降价,建筑公司以钢材厂不守信用为由拒绝受领。于是,建筑公司与钢材厂发生纠纷,双方均认为对方违约而诉至人民法院。

问题:

(1)钢材厂将第一批1000吨的钢材运到建筑公司在乙地的施工现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建筑公司损失的4万元应当有谁负责?请说明理由。

(1)钢材厂应当依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钢材厂无视合同关于履行地点约定,应当在甲工地交货,却在乙工地交货,属于违反合同的违约行为。

建筑公司多次与该钢材厂协商,要求其将1000吨钢材按合同中的约定运到甲地的施工现场,而钢材厂认为自己已经按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交付钢材的义务,而且乙地的施工现场也属于甲建筑公司,因此不同意支付额外的运输费再将该批钢材运至甲地,这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建筑公司因为钢材厂的违约导致工期延误,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钢材厂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分为两次履行,每次1000吨。违反第一次履行义务是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这是守约方能否拒绝受领第二次钢材的关键所在。

从案情看,第一次钢材的延迟带来4万元损失,可见,建筑公司的施工没有受到致命影响,不构成“根本违约”。

钢材公司第二次钢材在10月30日运至甲地,符合合同约定。可见,建筑公司应受领第二次的1000吨钢材。

问题还在于,10月30日,市场的钢材价格大幅下降,建筑公司能否以市场上的低价受领这1000吨钢材呢?我认为,不能。建筑公司应以合同约定的每吨1000元,支付第二次1000吨钢材的货款。

可能有人会说,钢材公司履行迟延了,合同法规定,履行迟延有一个惩罚机制,即:交货方迟延交货的,价格上涨的以原价结算,价格下跌的以市场价结算。收货方迟延受领的,价格上涨的以市场价结算,价格下跌的以原价结算。那么,钢材公司的第二次1000吨是否构成迟延交货??我认为,第二次1000吨交货完全符合合同的约定,建筑公司不应拒绝受领,否则建筑公司构成受领迟延,应承担违约责任。

有人可能会想,既然第一次的1000吨没有到货,这个1000吨应该算是第一次吧?我认为,这样的理解很想当然,也不公平。因为,第一次1000吨构成违约,钢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了;再把它拿来说事,把第二次的交货作为第一次的交货的迟延,有失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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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案例

案例1:周女士在华龙区一家文印店工作3个月,没有领到工资,生活困难,多次向老板索要工资,老板以3个月试用期未满为由拒绝支付。周女士的工资问题该如何解决?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钤敬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首先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逾期仍然不支付,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这家文印店不支付工资的行为是违法的。在试用期内,文印店应该每月支付周女士不低于该区最低工资标准,并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的薪酬。

案例2:某企业因生产经营不善,董事会研究决定裁减30%的员工。被裁减的员工以事先没有告知为由,拒绝离开企业。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钤敬波:如果企业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虽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必须经过如下程序才能裁员:一是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有关裁减人员原因、方案等情况。二是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三是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如果企业裁减人员20人以下,且占企业职工总数在10%以下的,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企业可进行裁员,无须其他程序。这家企业没有按法定的程序裁员,应该撤销董事会裁员30%的决定。

案例3:我是一名到城里来的打工者,在一餐馆从事清洁工作。老板多次“试用”我,给我“试用”工资,请问这合法吗?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钤敬波:《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有详细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合同法案例合同纠纷案例

2001年12月17日,原告黄山才在被告四川省盐业总公司成都分公司(下简称盐业公司)处购买食用精制非碘盐,而被告将堆放在盐业公司彭州支公司露天坝子里,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食盐6吨(单价825元/吨)卖给了原告,原告将其中3.45吨食盐作为封口盐加入至569桶山露中,造成该569桶山露中盐水出现大量黑褐色泡沫,盐水中有细小黑色悬浮物,不符合原告与上海浦东公司签订的山露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该569桶山露被上海浦东公司拒收,至今仍在原告处。

另查明,每桶成品山露的重量是50公斤,569桶山露的重量为28.45吨,每吨价格为4500元,该569桶盐渍山露的价款应为128025元(569桶×50公斤×4500元)。又查明,盐渍山露主要通过外贸公司出口日本,国内无销售市场。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食用精制非碘盐,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原、被告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而被告出售的食盐不符合双方的约定,又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和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盐渍山露因质量不合格被上海浦东公司拒收的损失128025元以及退还尚未使用的2.55吨食盐的购盐款2103.75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已支付的违约金27000元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因原告在未到交货期限,也未采取补求措施的情况下,即向上海浦东公司支付违约金,并以此作为损失要求被告承担损失,于法无据,且该损失被告也无法预见,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给付27000元的违约金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对被告辩称未给原告的山露造成损坏结果,主张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依据不充分,因盐渍山露系主要出口日本,国内无销售市场,该569桶盐渍山露已全部损坏无残质,故被告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评析]。

由于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理应对原告所受到的损失以及预期将获得的利益承担赔偿责任。本院通过充分运用用证据规则,对原告的损失范围,损失额的大小作出正确的确定。

1、违约责任的确定。在本案中,被告辩称其是按国家计划在乐山联峰盐化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有检验报告书证明该批盐符合gb5461―2000标准,符合合同目的。但勘验笔录反映,该批食盐兑水后,盐中有细小、黑色悬浮物。同时原告方提出的上海浦东公司出具的《02粮浦东公司第05号》中记载,浦东公司拒收原告成品山露的理由是山露盐水浑浊、有黑色漂浮物。且该食盐经成都市卫生执法监督所鉴定,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不预知而且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因此,《公约》衡量是否根本违反合同,有三个条件:第一,违反合同结果的严重程度,即是否在实际上剥夺了另一反给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第二,这个严重结果能否预知;第三,不能预知者的标准是处于相同情况中的同样通情达理的第三人。在大陆法系国家,合同债务人只有存在可归责于他的过错情况下,才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大陆法系国家采取的是过错或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前者如《德国民法典》第276条“债务人,法无其它规定,应就其故意或过失的行为负其责任。”后者如《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由于不应归其个人负责的外来原因时,即使在其个人方面无恶意,债务人对于其不履行或延迟履行债务,如有必要,应支付损害赔偿。”

英美法系国家不以当事人有过失作为构成违约的必要条件,而认为一切合同都是“担保”,只要债务人不能达到担保的结果,就是违约。《公约》也没有采取过失责任原则,只要一方违反合同,并给他方造成损失,他就要负损害赔偿责任,至于他违反合同有无过失,在所不问。

根据《合同法》第107、108条和第120、121条的规定,只要违约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都违约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使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仍应承担违约责任,该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或约定解决。可见,我国的规定与《公约》的规定是基本一致。

由此,笔者认为,原告向被告购买食盐,其目的是用于生产食品。而被告盐业公司作为国家指定的食盐专销企业,客观上能够知道、主观上也有能力知道其所出售的食盐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能否使用,但在知悉原告购买盐用于生产的目的后,仍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食盐出售给原告,导致原告购买合格食盐以用于生产的合同目的难以实现,其显然能够预见到原告依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的东西无法得到,已构成了根本性违约。

2、损失范围的确认。根本违约责任或补救方法主要可采取赔偿损失、解除合同、宣告合同无效等三种。关于赔偿损失的范围问题,一般应包括财产的毁损,减少和为减少或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合同履行后可能获得的利益,在货物买卖合同中就是利润。

关于赔偿限额问题,应考虑两个因素:第一,不得超过根本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因根本违约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二,受害方因对方根本违约而严重影响到的订约时的预期利益大小。关于解除合同的问题,解除合同即撤销合同从而使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行为,但是解除合同并不影响非违约方要求根本违约方赔偿损失的权利。关于宣告合同无效的问题,根本违约方应对合同无效造成另一方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而且宣告合同无效、赔偿损失并不影响非违约方采取其他补救方法。

在本案中,原告方的损失以及合同履行后可能获得的利益范围的确定是裁判的关键,而矛盾主要集中在确定原告方向浦东公司所支付的违约金27000元是否属于损失的范围。对此,笔者认为本案中违约金不应属于原告方之损失。

其理由在于:原告与上海浦东公司签订的山露买卖合同约定交货期限为7月――7月,同时双方还约定若卖方未按期交货,卖方须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为20%.但原告在201月15日收到向上海浦东公司发送的《(02)川粮浦东司第05号》通知,指出山露不合格时,即向上海浦东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扩大了损失的发生,并且对于该违约金,被告盐业公司也是无法预见。由于原告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故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负责。

3、损失大小的确定。本案中所确定的原告的损失是加入了不合格食盐的569桶盐渍山露的全部价款,根据是569桶盐渍山露中加入了不合格食盐,已被上海浦东公司拒绝收购。而这569桶盐渍山露是否具有残值,是本案确定损失大小的关键。

就一般盐渍产品而言,加入了本案中的不合格食盐(本案中的不合格食盐是食盐的颜色不符合国家食用精制非碘盐的标准,但食用没问题),只会影响盐渍产品的等级,等级降低,只是价格降低,降低价格后可以卖掉以减少部份损失,恰好本案中的产品是盐渍山露,盐渍山露是只能出口日本、美国及欧洲等少数几个国家,在国内无销售地,所以本案中的盐渍山露无法降价处理,法院就此认定569桶山露全部损坏,损失的大小就是569桶山露的价值。

合同违约案例

北京xx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物业公司)、北京xx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置业公司):

我是北京市xx区宣外大街xx国际公寓房号xx(具体房号及产权人见附表)房产所有权人xxx(产权人名字)。2xxx年xx月xx日(签约时间),我与xx物业公司、大华置业公司签订《xx国际公寓委托租赁经营合同》将xx国际公寓房屋出租给xx物业公司。根据《xx国际公寓委托租赁经营合同》第三条规定:“该房屋每月租金xx元,每月支付当月租金”和第六条规定:“乙方【即xx物业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逾期超过60日后,甲方【业主方xxx】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自甲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日内将该房产交还甲方,乙方根据逾期付款时间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十违约金。乙方支付应付租金和违约金后,甲乙双方可再行协商继续履行合同------。”自20xx年4月份起乙方借口拒付房屋租金,截止20xx年6月30日已经逾期超过60日,依然未支付房租金。依照合同的规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在甲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日内将该房产交还甲方,并支付拖欠的租金以及违约金。同时,《xx国际公寓委托租赁经营合同》第十一条规定:“丙方【即大华置业公司】为乙方支付甲方房租金提供一般担保责任,如乙方无充足理由逾期向甲方支付房租金时,丙方为乙方代向甲方支付房2租金,此房租金将在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据此,丙方应为乙方支付甲方房租金承担担保责任。由于乙方借口经营亏损、需装修为由,拒付租金、延期支付租金,显然不属于有充足理由逾期支付租金的情形,丙方依约应履行为乙方代向甲方支付房租金的义务。综上,《xx国际公寓委托租赁经营合同》系依法有效的合同,各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由于,xx物业公司拒付租金至今已超过60日,大华置业公司也未履行担保责任,代为支付租金。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九十三条、九十四条、九十六条之规定,郑重通知如下:

三、xx物业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的同时,安排人员结算拖欠的租金以及违约金,并予以支付或由大华置业公司代为支付。届期xx物业公司、大华置业公司未按上述通知履行的,我将依法收回自己的房子,同时追究xx物业公司、大华置业公司的相应法律责任,特此通知!

业主: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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