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合同赔偿标准(汇总17篇)

长期合同赔偿标准(汇总17篇)

ID:8617050

时间:2024-01-07 12:35:18

上传者:文锋

合同协议的违约行为可能会导致责任的承担,当事人应当注意遵守合同条款。下面是一些经过修改的合同协议样本,希望对你有所启发。

标准版长期劳动合同

基于甲乙双方现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一致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作为双方履约依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工作内容。

一、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__工作。甲方因工作需要,可在合同有效期内,变动乙方但当的工作岗位。

二、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乙方应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下列各项规定。

四、乙方同意并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从事保安员工作,该岗位工作任务与职责如下:。

1、执行门卫、守护、巡逻、人群控制等保安服务任务。

2、利用科技手段和设备执行保安服务任务。

3、对发生在执勤区域内的不法侵害和治安灾害事故,及时报告客户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扩大,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4、熟练掌握放火防盗的.基本技能有清醒的认识,落实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和防治安灾害事故等防范措施,发现执勤区域内的安全隐患,立即报告本公司和客户单位,并协助予以处置。

5、保安员对执勤区域内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应及时制止,对不法行为人应移交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支持、配合公安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

6、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公司的各项条款,服从公司领导的命令。

7、维护公司的名誉和信用,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8、工作中如有任何问题,要及时向公司和上级领导汇报请示,不得隐瞒事实。

9、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不正当的使用公司物品,利用职务向第三者提供便利或有利条件谋取经济利益。

10、不得为了私人的利益,向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客户要求或接受财、物,不得过分接待,发生金钱接待关系。

11、在本公司工作期间,未经公司许可,不得兼职从事其他职业,不得有经营自身业务的行为。

1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从事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事宜。

13、不得扰乱公共秩序、劳动纪律,酗酒、任何不礼貌的行为。

14、不得对他人施加暴力、威胁他人,妨碍公司的业务工作;不得偷盗等违法行为。

16、无正当理由不得无故缺勤迟到早退。

17、不得将个人情绪带到工作中来不得有打击报复等不良行为。

18、须按时参加专业训练和实战演练提高个人的综合素质。

19、以用人单位的安全和利益为已任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有勇于冒险和自我牺牲的精神。

20、工作过程中以预防劝阻调解为主禁止主动攻击他人一旦有暴力行为发生要学会使用正当防卫保护自己。

21、在工作职责范围内服从公司的安排,主动配合公司更好的为公司服务。

22、公司根据工作需要统一发放服装装备等,任何人不得私自携带匿藏凶器。

四、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学习及工作工具。

五、甲方应就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劳动纪律安全卫生法律知识等相关方面的业务常识对乙方进行思想教育业务培训。

第二章劳动报酬。

六、甲方根据乙方的综合能力职位和业务确定乙方的工资为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每月并提供中午工作餐。

七、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发生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或者受到任何伤害均属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并由个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八、工资按月发放给工人正,正常工作时间为8小时。

九、工作过程中如有安全问题有甲方负责。

第三章合同期限。

十、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十一、本合同共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一份签字盖章后有效。

购房合同延期赔偿标准

延期交房是准业主们最头疼的问题,也是最常见最普遍的一类商品房买卖纠纷。在处理这一类纠纷时,究竟是否构成延期交房、怎样才算交房、延期交房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承担怎样的责任?这些涉及到较为专业的法律规定,作为准业主,特别是第一次购房的业主,往往不甚清楚,而开发商往往利用准业主们欠缺专业知识的弱点,否认延期或者推脱延期的法律责任。在此,笔者通过一则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解答。

案例:

律师分析:

一、关于延期交房时间的认定问题

解决延期交房时间问题,首先就是交房时间的认定,它关系到延期交房从何时计算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因当事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房屋的交付使用约定不明而导致的大量纠纷。出卖人认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买受人直接占有使用房屋,也就是俗称的“交钥匙”;而买受人则认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不仅仅是交付房屋的占有,而且还包括交付房屋所有权证书。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据此,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房屋的'交付使用为交付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出卖人对房屋的转移占有即“交钥匙”,即为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使用。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的交付使用不仅是转移房屋占有,还应办理房屋所有权移转登记的,出卖人就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在本案中,如果合同约定的明确了交房的方式,应以合同约定为准,如果未明确交房的方式,应当以“交钥匙”的时间点认定开发商交房。

二、关于违约责任的具体计算

开发商延期交房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何认定开发商的违约责任是张小姐要知道的第二个问题。这里应分两种情况:一是合同未约定延期交房违约责任的;二是合同约定延期交房违约责任的。对于第一种情况,根据上述最高院解释第17条三款规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对此,可以依法要求开发商按房屋租金标准赔偿损失,如果不被接受,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赔偿损失。

对于第二种情况,一手房在签定购房合同时,一些品牌开发商在延期交房违约金上,按照购房款每日万分之三至五计算,比银行存款利息高一些,这样约定的违约金达到一定数额,才能对违约者真正起到约束作用,法律上也是有效的,但实际情况经常是,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低已有蔓延趋势,并引发越来越多的诉讼,上海某小区曾发生过的延期交房违约金过低 (按照日万分之零点五计算)而引发群访事件。延期交房违约金赔偿额如果继续由开发商“一锤定音”,难保不会出现延期交房后,每天赔偿购房者几元钱的奇闻。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低,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经与开发商协商不成,可对簿公堂,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包括要求开发商按银行贷款利息支付违约金;或按当时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的金额,赔偿租房费用等实际损失。

最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本案中,开发商延期交房已经有3个月之久,对此,张小姐也可以选择与开发商解释购房合同。

由延期交房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因其数量多、涉及面广而成为近年来深圳市有关法院及仲裁机构受理的最主要的一类房地产纠纷案件。对于卖方来说,延期交房需承担的直接法律后果有两个:一是违约赔偿;二是若延期交房超过一定期间,可能导致买方单方解除合同。本文仅就开发商延期交房违约金的赔偿进行分析。

从买卖关系角度来说,买方取得房屋的对价是支付了约定的购房款,也即买方可以取得租金利益的前提是买方为履行合同而支付了购房款。因此,如果将"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理解为净利益的话,买方在卖方延期交房的情况下损失的可得利益就是租金利益扣除购房成本,包括分摊的购房款及利息损失。可见,所谓买方购买房屋所占用或借贷资金在延期交房期间的利息损失是包含在租金利益损失中的。

这种利益损失构成分析在实践应用中会碰到一个问题,即以目前深圳市有关政府部门发布的房屋指导租金为标准计算出来的房屋租金,普遍低于该房屋购房款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造成以指导租金计算的买方租金利益损失尚少于利息损失的情况。如果以市场租金为标准计算的租金利益损失仍少于利息损失的,这部分损失差额不应由卖方来承担,因为这部分损失差额是买方所受的交易的损失,与卖方延期交房没有相当的因果关系,换句话说,不论卖方是否按期交房,买方所受的这部分损失差额总是存在的。

至于对过高的开发商延期交房违约金应当调整到什么程度,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从而留给了法官或仲裁员自由裁量的余地。如前所述,实践中有将过高的延期交房违约金调整为按贷款利息的,也有调整为每日万分之三的。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二)》(草案)关于以超过实际损失30%作为"过分高于"的标准,则每日万分之三仍有过高之嫌。笔者认为,从审判实践出发考虑到此类纠纷所引发的社会成本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贷款滞纳金的规定,目前将过高的延期交房违约金标准调整为每日万分之二点一,似乎不失为一种较为合理可行的调整程度。

标准版长期劳动合同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____省市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执行下列_________款。

一、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_年(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甲乙双方的具体约定:

第二条工作内容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作,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甲方可以合理变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任务。乙方应完成甲方合理分配的生产任务。

第三条劳动报酬甲方按照国家、省、市规定,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确定乙方工资支付形式和工资标准。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按月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标准为元月,甲方应于每月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乙方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____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办法和约定内容如下:乙方工资按照与甲方约定的计件工资,多劳多得,按月结算工资数量双方签字确认。甲方次月____日(节假日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向工人支付生活费元,剩余记在剩余户,年底返乡时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甲乙双方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约定福利待遇如下: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资内包含各项社会保险,由乙方自行到指定地点缴纳。

第五条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完成劳动合同终止。

三、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再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八条违反本合同的责任及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工资的50%乘以剩余未履行合同月份进行赔偿。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它事项。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____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租房合同违约赔偿标准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市________街道_____小区_______号楼号的房屋续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计_____个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币_____元,按月交。每月月初15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

五、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1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7天内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六、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若一方强行中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______元。

七、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由当地仲裁。

八、本合同连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租房合同违约赔偿标准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方将___路__#__单元___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房屋的面积、设施状况。

1、出租房屋面积共___平方米(建筑面积)。

2、该房屋现有设施、设备状况详见合同附件。

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乙方应带给身份证复印件,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三条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壹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居家住房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务必在租赁期满一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每年租金为___元(大写:_____)。

2、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乙方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支付租金____元整,同时缴纳押金___元,押金在租赁期满乙方归还钥匙并缴清水、电、气等费用后一次性无息退还。

第五条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水、电、气、数字电视等的使用费及日常维修保养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附件中所列物品。如有损坏的,乙方应照价赔偿。

乙方如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租赁期满后或因乙方职责导致退租的,所有职责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房屋的转让与转租。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第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九条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电话:电话:

签约日期:__年_月_日

解除劳务合同赔偿标准

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形式,一是单位向解除和某位员工的劳动合同,二是员工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7、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8、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5、6、7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劳动法劳动合同赔偿金标准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赔偿

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标准、文件资料、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新劳动合同法解释: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解释」本条是关于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规定。

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就涉及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问题。计算经济补偿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x每工作一年应得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及有关国家规定对工作年限及经济补偿标准做了明确的规定。

一、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

现象将会减少,这主要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措施:一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也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部1996年《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施行前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和原有关国家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二、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为: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较我国以往的做法,更为细化了。1994年,劳动部颁布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了计算经济补偿时,不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草案也曾规定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在修改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为适应生产需求,有些企业每年招用许多季节工和临时工,这些人员一般工作期限较短,只工作几个月,却按一年支付经济补偿,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负担,建议细化标准。因此,本条将计算标准进一步细化,以六个月为界限,分别支付一个月和半个月工资为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工作一年又六个月,经济补偿为二个月的工资;如果劳动者工作一年又五个月的,经济补偿为一个半月的工资;如果劳动者工作五个月的,经济补偿为半个月的工资。

三、计算基数

平均工资为标准。另一方面也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应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收人相适应。一般来说,受市场规律的调节,有的工作岗位的工资水平很高,有的工作岗位的工资水平较低。某一个地区,不同企业之间有着很大差别。如果规定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平均工资为标准,将对部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公。

四、计算封顶

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有的意见认为有些高端劳动者,工资收人较高,谈判能力较强,在劳动关系中并不总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完全适用经济补偿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担太重,也体现不出经济补偿的性质和特点,建议劳动合同法做出调整。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目前最迫切的问题是如何更好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低端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对于高端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市场调节并举的方式,保护其合法劳动权益。但考虑到我国还没有将劳动者区分不同群体,并适用不同法律的先例,在立法技术上也较难处理,因此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将高端劳动者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但在经济补偿部分对高端劳动者做了一定限制。即从工作年限和月工资基数两个方面做了限制,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另外,为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支付经济补偿,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支付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池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全和伤残就业补助全。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劳动部关于贵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0.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41.在原固定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过程中,企业富余职工辞职,经企业同意可以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1993年公布)发给劳动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3日)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十二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

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第十二条 经济补偿金在伞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解除无固定期合同赔偿标准

劳动合同。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以下是解除无固定期合同赔偿标准详细内容:

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三)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你好,我从1998年在一事业单位做临时工没合同,2019年1月签了一份半年的合同,即合同开始是2019年1月到2019年6月30日。但我工作时间是1998年7月到2019年9月。我和领导协商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他们不同意。单位想给我一个月的工资做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2019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请问:2019年前的工作事实存在我可不要以要求用人单位给我补偿,或是双倍工资,或是一年给一月工资?还是根据法律,我这个情况只能有一个月工资的补偿?我有哪些权利可以要求的,感谢您!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不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

还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从2019年6月30日合同到期至你工作终止日这段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你双倍的工资。

由于用人单位不同意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想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做法明显违法,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向你支付双倍的赔偿金,即二十一个月的工资。一般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所以,单位仅支付你一个月的工资做补偿显然是不够的。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无固定劳动合同赔偿

好处:

1、企业留人的一种方式,表示企业对员工的忠诚度和能力的肯定。

2、对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利于维护企业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

弊端:

1、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意味着企业在未来任何时间解除或终止合同,都面临给予员工补偿。

2、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员工的流动性。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来说是一种保护,让劳动者拥有更加稳定的工作环境,所以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风险。

特别温馨提示所有的劳动者知道如下情况:

上海劳动合同赔偿标准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基础上,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月。

(二)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工作完成时即终止,其完成的标志事件为 。

实行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试用期为 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甲方安排其在 工作地点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该岗位(工种) (有或无)接触粉尘或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有或无)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乙方实行 工时制。

1、标准工时工作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3、不定时工作制。

第五条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征得本企业工会和乙方的同意,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综合计算周期内,乙方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或甲方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依法支付乙方相应工资报酬;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甲方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依法支付乙方相应工资报酬。

第六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七条 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八条 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九条 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条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五、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为 元/月。

第十二条 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 种工资形式:

2/4

1、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约定为 元/月。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如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2、计件工资。甲方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乙方的劳动定额为 ,计件名称为 ,计件单价约定为 元/件。

3、其他工资形式。具体约定可在本合同第三十四条中明确。

第十三条 甲方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甲方支付乙方的应发工资,不低于本单位集体合同约定标准,并不低于本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 甲方按有关规定支付乙方加班加点工资的工资基数,按温劳社劳薪

[2015]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约定为 。

第十五条 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具体为 ;乙方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转移等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 2、 3、

七、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 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三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甲方可以随时解除乙方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六条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甲方可以解除乙方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并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为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七条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甲方因经济性裁员,可以解除本合同,但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乙方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期满时,如乙方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三十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本合同终止。

九、经济补偿和赔偿

第三十一条 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和地方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三条 乙方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三十六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其 他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末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在合同期内,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相关条款即行废止,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三十九条 乙方确定下列地址 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该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甲方 (盖章) 乙方 (签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名)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赔偿标准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本人/法定代表人)。

姓名: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编码: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编码: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_;位于第_________层,共___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所占的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

第二条房屋用途。

该房屋用途为_________.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四条租金。

该房屋月租金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

租赁期间,如遇到国家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五条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___币)_________元整。租金按_________(月/季/年)结算,由乙方于每_________(月/季/年)的第_________个月的_________日交付给甲方。

第六条交付房屋期限。

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甲方对房屋产权的承诺。

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付房屋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八条维修养护责任。

租赁期间,甲方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每隔_________(月/年)检查、修缮一次,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正常的房屋大修理费用由_________(甲/乙)承担;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_________(甲/乙)承担。

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责任赔偿损失。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

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第十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水、电费;。

2.煤气费;。

3.供暖费;。

4.物业管理费;。

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十一条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_________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_________个月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

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_____个月;。

5.无正当理由闲置达_________个月;。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第十三条提前终止合同。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半年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登记备案的约定。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甲、乙双方持本合同及有关证明文件向_________申请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_________%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_________%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第十六条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八条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甲、乙一方或双方为境外组织或个人的,本合同应经该房屋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十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甲、乙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连同附表共_________页,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无固定劳动合同赔偿

公司裁员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决定了裁员的合法与否,以及究竟是应该得到经济补偿还是二倍的赔偿金。

从叙述中不难看出公司并没有按规定办理,且经营不善不是裁员的法定理由。如果你同意了公司的裁员方案,那就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得到公司支付的5.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由于你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你可以拒绝被裁员,而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公司强行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就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支付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的赔偿金的法律责任,即11个月的工资了。

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计算标准

1、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伤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工资,重病加50%,绝症加100%)。

3、不能胜任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观变化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5、经济裁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6、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的50%)。

(二)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总和×n=工作年限×月工资×(1+50%)×n(1。

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计算标准

在中国,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形成两种赔偿金制度:劳动者通过劳动仲裁形成请求赔偿金,劳动行政部门通过劳动监察形成责令赔偿金。更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请点击“劳动合同”查看。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具体案例:

1995年4月,李先生被分配到一家集体企业。10多年来,李先生服从单位安排,在数个部门从事清洁、保安、销售等工作。2008年6月初,单位发了一个通知给李先生,里面写到,单位和李先生的劳动合同即将在2008年6月30日到期,因为李先生在单位工作已满10年,单位愿意和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由于单位存在债务问题,可能面临倒闭,所以要求李先生和单位的另一家关联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李先生收到这份通知后,马上找单位人事部门,表示不能认同单位的处理方式,要求直接和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单位人事并没有答应。2008年6月25日,李先生以快递的方式寄给单位一份申请,再次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李先生并没有等到他所希望的单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通知,而是在2008年6月30日收到了单位发出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且要求李先生在5天内到单位办好离职退工手续。

于是,李先生拿着终止通知书,来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双方观点:。

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时,李先生出具了寄给单位的申请书以及快递单,表明他已经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前,向单位申请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单位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李先生也不想继续为单位工作了。所以李先生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是要求单位直接赔付违法终止的赔偿金。而单位答辩称,单位已经通知过李先生和另一家关联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李先生自己放弃签订的机会。所以单位在原劳动合同期满时,通知李先生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符合法律规定的终止条件。

仲裁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在单位工作已经满10年,符合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在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前,李先生已经明确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与李先生签订。而单位要求李先生与其他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现在单位拒绝和李先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以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

最后,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裁决单位支付李先生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实案实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显然,本案中,李先生符合第一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既然李先生符合订立条件,单位就应当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关系,就无法律依据了;如果单位仍以此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终止。

对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李先生可以要求单位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要求单位直接支付赔偿金。现在李先生主张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仲裁委员会予以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又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以上两个条款,明确了赔偿金的支付标准。另外,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所以,本案中,以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总合计算,仲裁委员会裁决单位支付李先生27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以上就是“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怎么计算”的相关知识,希望大家能够多多了解,如果在以后遇到合法的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就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效力期间,期限可长可短,长到几年、十几年,短到一年或者几个月。

2、无固定期限,即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起始日期,没有约定具体终止日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一直存续到劳动者退休为止。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乙方:(劳动者)姓名:

法定代表人:性别:出生年月:民族:

所有制性质:文化程度:

地址居民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乙方为甲方城镇(农民)合同制职工,并订立本合同。

(一)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年月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时止。其中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本合同为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从之日起至之日止(起讫时间必须明确具体)。其中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岗位(工种)工作,完成该岗位(工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健康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其他劳动保护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乙方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试用期)间的月工资为元;熟练期(培训期、见习期、试用期)满的定级工资为元。乙方月工资为元。工资发放日为每月日,甲方不得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甲方应依法制定各项具体的内部管理制度。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2、乙方不能从事或者不能胜任原岗位(工种)工作的。

(二)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达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三)、(四)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七)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八)本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应当即行终止。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四)乙方患病或负伤的医疗期及其待遇、乙方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待遇等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定执行。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三)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九、乙方在职期间(含转岗),由甲方出资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当乙方在甲方未满约定服务年限解除本合同时,甲方可以按照实际支付的培训费(包括培训期间的工资)计收赔偿金,其标准为每服务一年递减实际支付的培训费总额的%。

十、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本合同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相抵触的,以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十二、本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十三、本合同履行中发生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鉴证机关存档一份。

甲方(盖章):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编码:

乙方(签名):

鉴证人员(盖章):

合同订立日期:年月日鉴证日期:年月日

长期合同被辞退的赔偿

案例:

律师解答:

1、计算期间是自你入职之日起,到合同被解除之日止。

2、经济补偿金标准是没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补偿金,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补偿金。但是2015年1月1日之前的补偿金计算按照以前法规计算(也就是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办法)。

3、鉴于你的情况属于单位擅自解除合同,属于违法的,因此需要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为经济补偿金2倍。

4、另外,公司还需支付未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代通知金,为一个月工资。

没签合同被辞退怎么赔偿?

一、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被辞退时应注意收集可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及材料,如工资条、工牌、工装、工资转账记录、考勤记录、社保缴纳记录、同事证言等相关文件。

二、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及拖欠的工资,押金,经济补偿金等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

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

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

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

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

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

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公司强制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标准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中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赔偿标准

解答:按照现行规定,劳动者辞职、擅自离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辞退和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等情况下,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企业什么情况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解答:按照现行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劳动法》第24条、

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包括以下12种情况: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提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

(6)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11)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解散的;

(12)劳动合同终止,地方有特殊规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三、企业什么情形下需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解答:按照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四、经济补偿金与生活补助费有何区别?

解答:劳办发(1995)50号文指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所指的“生活补助费”是《劳动法》第28条所指经济补偿的具体化,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所指的“经济补偿金”是同一概念。

五、经济补偿金以何为计算基数?

解答: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3条第2项明确规定,补贴包括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

六、哪些不能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解答: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1)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七、本单位工作年限怎么计发经济补偿金?

解答: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八、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有何上限限制?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两种情况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有12个月的上限。

其它情况下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没有限制,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九、组织调动、企业分立、合并后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解答: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33号)中第4条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由于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是否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在行业直属企业间成建制调动或组织调动等,由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规定,其他调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规定”。

对企业改制改组中已经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职工被改制改组后企业重新录用的,在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职工在改制前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不计算为改制后单位的工作年限。

十、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是否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 解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37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5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

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十一、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平均工资有何下限限制?

解答: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第26条第2、3款或第27条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三种情况如果劳动者本人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须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解答:对于获批准出境定居的职工,享受的一次性离职费不属于《劳动法》及其配套规章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在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以后,职工获批准出境定居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十三、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如何征缴个人所得税? 解答: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情况外,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全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四、经济补偿金与失业救济金是否可以同时领取?

解答: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

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形式,一是单位向解除和某位员工的劳动合同,二是员工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7、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8、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5、6、7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劳动法劳动合同赔偿金标准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赔偿

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标准、文件资料、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新劳动合同法解释: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解释」本条是关于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规定。

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就涉及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问题。计算经济补偿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x每工作一年应得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及有关国家规定对工作年限及经济补偿标准做了明确的规定。

一、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

现象将会减少,这主要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措施:一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也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部1996年《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施行前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和原有关国家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二、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为: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较我国以往的做法,更为细化了。1994年,劳动部颁布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了计算经济补偿时,不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草案也曾规定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在修改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为适应生产需求,有些企业每年招用许多季节工和临时工,这些人员一般工作期限较短,只工作几个月,却按一年支付经济补偿,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负担,建议细化标准。因此,本条将计算标准进一步细化,以六个月为界限,分别支付一个月和半个月工资为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工作一年又六个月,经济补偿为二个月的工资;如果劳动者工作一年又五个月的,经济补偿为一个半月的工资;如果劳动者工作五个月的,经济补偿为半个月的工资。

三、计算基数

平均工资为标准。另一方面也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应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收人相适应。一般来说,受市场规律的调节,有的工作岗位的工资水平很高,有的工作岗位的工资水平较低。某一个地区,不同企业之间有着很大差别。如果规定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平均工资为标准,将对部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公。

四、计算封顶

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有的意见认为有些高端劳动者,工资收人较高,谈判能力较强,在劳动关系中并不总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完全适用经济补偿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担太重,也体现不出经济补偿的性质和特点,建议劳动合同法做出调整。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目前最迫切的问题是如何更好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低端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对于高端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市场调节并举的方式,保护其合法劳动权益。但考虑到我国还没有将劳动者区分不同群体,并适用不同法律的先例,在立法技术上也较难处理,因此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将高端劳动者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但在经济补偿部分对高端劳动者做了一定限制。即从工作年限和月工资基数两个方面做了限制,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另外,为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支付经济补偿,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终止赔偿标准

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形式,一是单位向解除和某位员工的劳动合同,二是员工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7、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8、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5、6、7必须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劳动法劳动合同赔偿金标准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赔偿

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标准、文件资料、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新劳动合同法解释: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解释」本条是关于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规定。

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就涉及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问题。计算经济补偿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x每工作一年应得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及有关国家规定对工作年限及经济补偿标准做了明确的规定。

一、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

现象将会减少,这主要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措施:一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也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部1996年《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施行前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和原有关国家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二、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为: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较我国以往的做法,更为细化了。1994年,劳动部颁布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了计算经济补偿时,不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草案也曾规定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在修改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为适应生产需求,有些企业每年招用许多季节工和临时工,这些人员一般工作期限较短,只工作几个月,却按一年支付经济补偿,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负担,建议细化标准。因此,本条将计算标准进一步细化,以六个月为界限,分别支付一个月和半个月工资为经济补偿。如果劳动者工作一年又六个月,经济补偿为二个月的工资;如果劳动者工作一年又五个月的,经济补偿为一个半月的工资;如果劳动者工作五个月的,经济补偿为半个月的工资。

三、计算基数

平均工资为标准。另一方面也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应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收人相适应。一般来说,受市场规律的调节,有的工作岗位的工资水平很高,有的工作岗位的工资水平较低。某一个地区,不同企业之间有着很大差别。如果规定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平均工资为标准,将对部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公。

四、计算封顶

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有的意见认为有些高端劳动者,工资收人较高,谈判能力较强,在劳动关系中并不总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完全适用经济补偿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担太重,也体现不出经济补偿的性质和特点,建议劳动合同法做出调整。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目前最迫切的问题是如何更好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低端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对于高端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市场调节并举的方式,保护其合法劳动权益。但考虑到我国还没有将劳动者区分不同群体,并适用不同法律的先例,在立法技术上也较难处理,因此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将高端劳动者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但在经济补偿部分对高端劳动者做了一定限制。即从工作年限和月工资基数两个方面做了限制,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另外,为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支付经济补偿,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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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建议协商解决,或到当地劳动部门反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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