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实习报告(实用14篇)

小额贷款公司实习报告(实用14篇)

ID:9001133

时间:2024-01-12 08:08:05

上传者:薇儿

通过实习报告的撰写,可以对自己的实习经历进行回顾和思考,发现自身的优点和不足。以下是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实习报告片段,通过阅读可以更好地理解实习报告的结构和要求。

小额贷款公司

(赣府厅字〔2009〕28号2009年2月1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改善“三农”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缓解融资难问题,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日前,《江西省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试点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正式启动。根据试点工作要求,争取今年4月底前,至少有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正式开业;6月底前,全省首批获准筹建的小额贷款公司全部开业。具体时间安排为:2月20日前,各设区市主管部门将本市辖区要求申报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情况上报省政府金融办,以便统筹确定各设区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名额;3月10日前,各设区市根据试点名额,确定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县(市、区)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布局,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3月15日前,各试点县(市、区)政府向省政府上报试点承诺书,承诺作为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3月31日前,各试点县(市、区)政府确定试点考察对象,并指导其拟定筹建申请材料,切实做好申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从4月1日起,省政府金融办开始受理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请材料。

为进一步改善“三农”和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缓解融资难问题,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农村金融服务,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努力拓展金融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新领域,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推进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二)基本原则。

1.试点先行、有序推广。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进行。按照每个设区市不超过3个试点名额的总量控制原则,参照各设区市所辖县(市、区)数量及试点意愿,适当调剂设区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数量。各设区市选择愿意承担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有积极性的县(市、区)开展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制度和办法,逐步在全省推广实施。

2.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1和个人的干涉。

3.严格监管、风险可控。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管理、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组织领导。

江西省人民政府授权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管理工作。省政府金融办会同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中小企业局和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成立“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主要职责:一是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二是指导和督促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三是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和监督检查。

试点设区市政府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统筹安排小额贷款公司的布局,确定试点区域。试点设区市政府应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管理部门,并确保人员和工作经费,成立了金融办的,指定金融办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管理部门。设区市政府金融办或其它指定部门(以下简称设区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申请的复审、上报。

试点县(市、区)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考察对象,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申请的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三、准入条件与运营要求。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为“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一)准入条件。

1.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要从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符合地方产业导向的企业中选择,要求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三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县级政府的组织指导下,由主发起人为主协商选择其他股东,鼓励引入熟悉金融业务、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入股。所有股东之间不得存在关联关系。

2.试点期间,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国定或省定贫困县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国定或省定贫困县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资金来源必须是自有资金,不得用银行贷款投资入股,严禁社会集资、借资入股。

3.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持股比例应最高,但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但也不得低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全部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累计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1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4.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上限为2亿元。对于真正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合规经营并实现赢利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在设立2年后可增资扩股。

5.试点期限1年。

(二)资金来源。

1.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2.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

3.小额贷款公司严禁吸收公众存款或以任何形式集资,不得发行债券或彩票。

(三)资金运用。

1.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所在县(市、区)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小额贷款公司至少70%的贷款应用于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贷款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

2.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目前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四)高管人员任职资格。

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并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高级管理人员还应熟悉金融业务,有金融从业经历,并具备较强的金融合规经营意识。

(五)风险内控。

1.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公司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2.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3.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和贷后检查,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4.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5.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全面反映企业业务和财务活动。

6.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对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四、批准程序。

(一)申请及批准。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筹建和开业申请由县(市、区)政府受理初审,设区市政府主管部门复审,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二)工商登记。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凭省政府金融办核发的开业批复文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三)变更等事项。小额贷款公司变更、终止等事项,参照《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五、监督管理。

省政府金融办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现场检查,开展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并每年进行分类评价。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配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培训工作;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中小企业局指导、配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登记、变更、年检、贷款投向指导及信息沟通等工作;省公安厅指导、配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

各级政府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按照“谁试点、谁负责”的原则,各试点县(市、区)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

六、扶持政策。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出台适合本地的具体扶持政策,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创造良好环境。

(二)省政府金融办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业绩优良、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向银监部门推荐按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

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及《江西省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主要为“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江西省人民政府授权江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管理工作。省政府金融办会同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中小企业局和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成立“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主要职责:一是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二是指导和督促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三是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试点设区市政府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负责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组织实施工作,统筹安排小额贷款公司的布局,确定试点区域。试点设区市政府应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管理部门,并确保人员和工作经费,成立了金融办的,指定金融办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管理部门。设区市政府金融办或其他指定部门(以下简称设区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申请的复审、上报。

第六条试点县(市、区)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考察对象,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申请的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试点县(市、区)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人行、银监、发改、工商、中小企业和公安等职能部门跟踪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能由当地县(市、区)政府承担。

第二章机构设立。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拟注册地县级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报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审定是否列入试点考察对象。原则上,按照不超过试点名额1∶2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一条申请人列入试点考察对象后,在县级政府指导下,拟订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请材料。筹建申请由县级政府受理初审,设区市政府主管部门复审,省政府金融办审批。筹建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五)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

(六)公司筹建方案。内容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组名单、筹建步骤和时间安排等;

(七)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和聘任其他从业人员计划;

(九)律师中介机构出具的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十)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无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经省政府金融办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从业人员需参加省政府金融办组织的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之日起2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应由其筹备组向省政府金融办提出开业申请。开业申请由县级政府受理初审,设区市政府主管部门复审,省政府金融办审批。开业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二)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

(三)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及拟任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相关材料;

(四)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

(五)章程草案及主要内部管理制度;

(六)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八)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九)省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自批复同意开业之日起45日内,凭省政府金融办核发的开业批复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送相关资料。逾期未办理的,申请人应当报省政府金融办确认原开业批复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第三章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企业,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在当地政府的组织指导下,主发起人为主协商选择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股东。除上述条件外,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无犯罪记录;

(三)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四)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八)除国家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第十七条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第十八条企业法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无犯罪记录;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五)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十九条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二十条其他社会组织为出资人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我省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应最高,但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但也不得低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全部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累计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真正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合规经营并实现赢利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在设立2年后可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方案由县级政府受理初审,设区市政府主管部门复审,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第二十三条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1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四条股东不得以持有股份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章合规经营。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借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时,应该认真审查是否符合上述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不得给予融资。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区域开展经营活动,其资金只能用于在注册地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小额贷款业务和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服务的方向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小额贷款公司至少70%的贷款应用于同一借款人贷款余8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贷款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

第二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目前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三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第三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三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三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省政府金融办有权要求公司以适当方式,适时向社会披露其中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

第五章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变更事项包括: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股东、股权转让、变更注册资本、变更营业地址、变更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变更事项。以上变更事项,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受理并审批。省政府金融办核发的批准文件是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前置要件。

第三十六条获准变更的事项,小额贷款公司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省政府金融办、设区市政府主管部门、当地公安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变更批复文件失效。第三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三十八条为加强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专项用于发放小额贷款,省政府金融办协同设区市政府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优选协作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要在协作银行开立基本账户,于正式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10日内,将注册资金转入协作银行。协作银行要密切配合省政府金融办,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往来的监管。

第三十九条省政府金融办会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现场检查,开展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并每年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业绩优良、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向银监部门推荐按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

第四十条各级政府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

第四十一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配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培训工作;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中小企业局指导、配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登记、变更、年检、贷款投向指导及信息沟通等工作;省公安厅指导、配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年02月13日实施日期:2009年02月13日(地方法规)2010年7月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补充意见》(赣府厅发[2010]48号),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补充意见。

自《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实施以来,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截至目前,全省已批复筹建小额贷款公司36家,其中开业30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引导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提高服务“三农”和微小企业水平,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更好地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1.鼓励和支持实业经济类企业主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从严控制房地产和承包租赁经营等类企业主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2.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除必须符合《办法》相关规定要件外,拟投资额不得高于企业净资产额的50%。

3.拟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一般法人股东,除必须符合《办法》相关规定要件外,其期末未分配利润必须大于等于零,且拟投资额不得高于企业流动性资产总额。

4.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的,必须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等证照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企业简介和企业信用报告,且所有复印材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5.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的,须提供由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财产状况证明材料、无违法犯罪证明材料和本人信用报告,以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凡需签名的,同时加按本人手模。

6.对未能如期完成筹建工作的试点对象,应在筹建有效期满7天前,向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提出筹建延期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天。对在筹建有效期限内未能完成筹建工作且未按规定提出延期申请,或延期申请未获批准,以及延长期满未能完成筹建工作的,自筹建(延长期)有效期满之日起,其试点资格自动终止。被终止资格的试点对象,自被终止试点资格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申报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7.小额贷款公司(包括筹建)营业场所变更、业务范围调整、股份转让、增资扩股、高管人员变更、公司章程修改,以及机构终止等,须报经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9.提高主发起人持有小额贷款公司股份的比例,最高可达40%。

10.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时限,允许依法合规经营、内控制度健全、业绩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开业满1年后实施增资扩股,但再次增资扩股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1年。

11.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区域,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在注册地的周边邻县(市、区)开展面向微小企业和“三农”的小额贷款业务,但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内的贷款余额不得低于本公司全部贷款余额的60%。12.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对农村种、养、加等方面客户单户业务规模限制。

13.小额贷款公司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立足为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三农”提供小额信贷服务,实行与商业银行错位发展,积极发挥银行信贷有益补充作用,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14.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鼓励经营层持有公司股份。

15.小额贷款公司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要求,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金[2010]21号)和《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16.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健全与小额贷款业务、微小客户相适应的内控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合规开展小额信贷业务。

17.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制和体系,切实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防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风险。省政府金融办要制定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会同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实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各设区市政府及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开展、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利率情况等实施持续动态监管。注册地县级政府要按照风险处置承诺函要求,切实担负起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职责,明确监管工作部门,建立监管目标责任制。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要积极协助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政府强化风险监测,并在监管手段上给予支持。公安部门要指导和配合当地政府政府主管部门做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工作,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

18.省政府金融办组织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的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违反《办法》和本《意见》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取消其参与考核奖励的资格,并在拓宽业务、增资扩股、改制转制等方面从严控制;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凡涉嫌非法集资、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高利贷活动的,依法严肃查处。

19.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监管体系和信息报送系统。小额贷款公司须按月、季、年向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和江西银监局报送资产负债和贷款等情况动态统计监测表。各小额贷款公司协作银行要定期向省政府金融办报告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开展情况。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数据的统计分析与监测,及时提示预警风险。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表外形式转让信贷资产但仍保留贷款追索权的,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20.适时组建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

21.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三农”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务监督等相关事务时,应将其主体资格视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并予以支持。

22.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利率原则上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具体利率和期限由双方自主协商。

23.由省政府金融办牵头,通过竞标方式择优确定一批中介服务机构,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高效率定向服务,并引导其对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收费给予优惠,按不超过行规最低标准收取。

24.人民银行辖内分支机构要积极为小额贷款公司查询客户信用报告提供便利,帮助和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加快信贷管理台帐系统建设,不断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网络系统,尽快解决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通道的技术和身份认证问题,争取小额贷款公司早日接入征信系统。

25.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的规定,对依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财政厅和省政府金融办认定后,对其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

26.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范围,对合规经营、服务“三农”和微小企业成效显著的小额贷款公司予以奖励。

27.按照《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设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若干试行意见》及相关规定,建立由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各商业银行和试点县(市、区)政府参加的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协调工作机制,对持续经营3年(含)以上、近2年连续盈利、依法合规经营、内控制度健全、服务“三农”和微小企业成效显著的小额贷款公司,优先支持帮助其改制为村镇银行。

28.鼓励税收受益地政府借鉴兄弟省(市、区)已经出台的相关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制定本地扶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政策措施,努力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壮大。

29.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县域全覆盖的工作目标,积极做好本地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规划、设立初审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本地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公司小额贷款合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合同期限和工作内容

1、本合同有效期:自 月 日至201 月日止。合同期满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2、聘用合同期满前个月,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任何一方认为不再续订合同的,应在合同期满前 个月通知对方。

3、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

(一)岗位职务名称: 有限公司总经理

(二)直接上级:董事长

(三)直接下级:行政部、生产部、质量部、销售部、技术部、仓储部。

第二条 权利与义务

1、 总经理权利

(1)、人事权:可经随时任命和撤换公司除财务部经理之外的任何干部的权利,主导人事方面的所有工作。财务部经理的任免权归董事长所有,总经理有提议权。

(3)、日常事务的决策权:所有部门(财务部除外)主管只能向总经理汇报工作并从总经理这里接受工作指示。董事长必须充分的尊重总经理的权利。

2、总经理义务:

(1)、在董事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公司全面经营业绩负责。建立公司规章制度,并要带头遵守。建立完善各项人事制度、行政制度。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营造恪守制度、和谐相处、互学互助的良好氛围。

(2)、建立营销体系,控制应收账款的额度,优化库存商品。制定年度、季度、月度销售目标,协助各部门经理制定年度、季度、月度工作计划,并监督、辅导执行,负责公司月度、季度、年度总结工总会议的召开。

(3)、明确总经理岗位职责,确保对公司的有效管理。加强生产经营质量管理,不断提高供公司管理素质,进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不断提高公司的技术素质。使员工收入逐年增长,福利条件不断改善。每月定期向董事会进行述职,上交述职报告。

(4)、公司重大投资及对外加工合作、贴牌等须向董事会报告,经董事会同意,董事长签字后才能实施。

第三条 工作条件和劳动关系

1、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乙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平均每周休息二天;

(2)、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2、劳动报酬:

(1)、乙方基本工资为元人民币/月,试用期 个月领取月工资 元,转正后自第个月起领取元,余额年底达到销售回款目标 万后付给,若未达到此目标,不再领取余额。电话费实报实销。

(2)、年底奖励:年底甲方按公司实现的财务利润总额的 %奖励乙方。

(3)、乙方基本工资增长办法:乙方基本工资以上年基本工资为基础,按销售回款增长率的%增长,增长部分在年底兑现。但年增长率不得超过%。

(4)、电话费实报实销不变。

3、车旅费报销

开车出差过路费、加油费实报实销;乘车出差车票实报,每日补助住宿元,当天能回不报住宿费;需宴请客户另计开支。

第四条 工作纪律和奖罚

1、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应遵守甲方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依法行政。

2、 乙方如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甲方按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条 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同期满一个月前,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聘用合同。

3、 甲方单位合同被撤销,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4、 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5、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务,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

(1)乙方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从事甲方另行安排适当

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聘用合同无法履行,

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

(4)乙方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甲方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乙方可以通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

合同。

9、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

第六条 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历补偿

1、 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2、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照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3、 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按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 甲方单位被撤销的,甲方应在被撤销前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数为乙方被解除聘用合同的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5、 聘用合同履行期满,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按不满聘用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当月基本工资作为违约金给甲方。

6、 乙方因“用人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报酬”而通知甲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结算聘用合同的同时支付欠发的工作报酬。

第七条 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因实施聘用合同发生人事争议,按法律规定,先在甲方所在地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3、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名) 住址 :地址: 身份证:

电话: 电话:

年月日 年月日

小额贷款公司简介

经营范围为:

主营业务为。

现因,销售合同额度增大,暂缺流动资金,特向贵社申请贷款万元,贷款期限,此笔贷款由陕西金信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提供担保,我公司用经营的.收入来偿还本金及利息。

望贵社予以扶持,我公司一定会严格履行贵社的各项财务及管理制度,严格履行与贵社签订的各项合同,如期偿还贷款金额及利息。

望贵社给予我公司大力支持为盼。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签字):。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小额贷款公司简介

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6月8日,阿里巴巴集团联合复星集团、银泰集团和万向集团在杭州成立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这是中国首个专门面向网商放贷的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金额上限为50万元。杭州市工商局向其颁发了营业执照,这是我国首张电子商务领域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执照。

目标。

由于是杭州市工商局向其颁发的营业执照,目前贷款只针对浙江的网店小企业家和创业者,当记者问到贷款何时才能不受区域限制,赵景鹏表示,现在还不好判断。在记者采访西安本地的网店卖家时,他们纷纷呼吁,希望贷款不要设定区域限制,在西安开网店创业的卖家也能享受到实惠的贷款政策,促进小企业更快发展。

服务。

阿里巴巴集团旗下淘宝网近期正在酝酿向淘宝卖家提供一项叫做“订单贷款”的金融贷款服务。只要卖家当前拥有“卖家已发货”的订单,就可以申请贷款,且无需抵押。和以前支付宝贷款不同的是,淘宝贷款由阿里巴巴集团控股的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贷款资金。

小额贷款公司实习报告

在20xx年7月20号至20xx年8月20日期间,我在弥勒红河雄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一个月左右的实习。本次的暑期社会实践很考验自己的社会交际能力。很感谢公司给了我这样的实习机会,能向身边的同事学习,能锻炼自己,不断的进步。

红河雄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是属国家正规注册的专业贷款代理机构,对金融市场.融资领域的政策性走向和市场变化既有着独到的见解与分析研究,又有着深刻的感悟和高度的敏感性,并与之多家银行、信托投资等金融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可以真正为客户提供准确、全面、专业、优质的资本市场解决方案和收益方案。

产品业务包括所有个人、企业的银行贷款、信托贷款发放和民间融资服务。产品丰富繁多、方式灵活多样。本公司全体同仁本着客户第一、服务至上的经营理念,竭诚为中小型企业流动资金紧缺和在创业中暂时遇到困难的个人提供支持与帮助。

快速,高效,低耗的完成每一件您委托的专业的事。想客户之所需,解客户之燃眉,创彼此之双赢。

根据公司要求,我随同主要业务人员上门约见市场主要负责人,了解专业市场总体经营情况,包括总体产销情况,在行业位置,租金,报税和手费总体多少等有关信息。通过各专业市场负责人分批约见重点商户。约见时,须了解商户各种资金需求,全年资金运用情况,重点介绍我司针对海印各专业市场而推出联银贷产品,顺便也介绍公司其它产品。

我与重点商户建立信任工作关系,通过重点商户引见各专业市场好朋友、生意上的好伙伴,协助新商户取得各专业市场负责人的信任,以此类推,把公司业务推广到整个专业市场。同时注重公司各种产品宣传,扩大公司影响力,结交新的商户。在实际操作中,总结经验,拓展业务,防范潜在风险。

经营好专业市场,有利于辐射周边市场,商户,这种工作方向就象蜘蛛网一样串起整个市场,而这个网最初关键点就是各专业市场的负责人。通过熟人加入其圈子里,与其建立良好私人关系。

真正懂得了工作和学习的基本规律。其次,在本次实习中,我深刻体会到团队合作的重要性。这次实习让我从各方面融汇知识,为将来的工作和生活铺垫了出色的一幕,这种改变是质的飞跃。

文档为doc格式。

小额贷款公司实习报告

实习时间:

实习地点:xxxxxx

实习单位:xx小额贷款公司

强和巩固理论知识,发现问题并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锻炼自己的实习工作能力,适应社会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提高理论与实际想结合的能力;通过本次实习是我能够从理论高度上升到实践高度,更好的实现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为我以后的工作和学习奠定初步的知识。

xx市xx区小额贷款公司简介:

xx市xx区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是属国家正规注册的专业贷款代理机构,本公司对金融市场.融资领域的政策性走向和市场变化既有着独到的见解与分析研究,又有着深刻的感悟和高度的敏感性,并与之多家银行、信托投资等金融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可以真正为客户提供准确、全面、专业、优质的资本市场解决方案和收益方案。本公司的主要业务人员,个个都是金融、投资、理财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他们不但扎实能干,求真务实,而且特别敬业。这样就极好的保障了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1、公司经营业务

产品业务包括所有个人、企业的银行贷款、信托贷款发放和民间融资服务。产品丰富繁多、方式灵活多样。本公司全体同仁本着客户第一、服务至上的经营理念,竭诚为中小型企业流动资金紧缺和在创业中暂时遇到困难的个人提供支持与帮助。

2、公司的服务宗旨

快速,高效,低耗的完成每一件您委托的专业的事。想客户之所需,解客户之燃眉,创彼此之双赢。

(一)实习过程

根据我司要求,我上门约见各海印专业市场主要负责人,了解专业市场总体经营情况,包括总体产销情况,在行业位置,租金和顶手费总体多少等有关信息。通过各专业市场负责人分批约见重点商户。约见时,须了解商户各种资金需求,全年资金运用情况,重点介绍我司针对海印各专业市场而推出联银贷产品,顺便也介绍我司其它产品。

我与重点商户建立信任工作关系,通过重点商户引见各专业市场好朋友、生意上的好伙伴,协助新商户取得各专业市场负责人的信任,以此类推,把我司业务推广到整个专业市场。积极参与各专业市场推介会、展销会、庆典等,从中植入我司各种产品宣传,扩大我司影响,结交新的商户。在实际操作中,总结经验,给编制专业市场联银贷规范操作流程提建议,以便即可以拓展业务,也可以防范潜在风险。

我司经营好专业市场,有利于辐射周边市场,商户,只要商户有融资需求,首先先想到xx市xx区小额贷款公司。这种工作方向就象蜘蛛网一样串起整个市场,而这个网最初关键点就是各专业市场的负责人。通过熟人加入其圈子里,与其建立良好私人关系。

(二)对实习单位的建议

1、及时摸清民间融资需求情况,找准市场切入点

在xx市xx区小额贷款公司成立后的前2个月,其发放贷款的余额不足1000万元。20xx年8月末其贷款余额已达9981万元,20xx年9月至12月末的贷款余额均保持在月均1.1亿元左右。假设所有贷款期限均为一个月,以同期民间融资平均月利率2.5%来计算,xx市xx区小额贷款公司已为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节约融资成本324万元。

2、加强银行合作,巧用银行资金扩大信贷投放规模

20xx年8月,xx市xx区小额贷款公司已从农村商业银行融入资金5000万元。此外,为了使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资金能够惠及更多的中、小、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并打破公司自身的资金来源瓶颈,xx市xx区小额贷款公司提出了“联银贷”的模式,即小额贷款公司作为牵头单位,按照该公司与银行共同认可的标准去挖掘客户,银行和xx市xx区小额贷款公司对每笔贷款的投放比例为8:2。在“联银贷”模式里,xx市xx区小额贷款公司发挥自身对所在经营区域信息的熟悉优势和资源整合能力为银行挑选质的客户,并在出现坏账时,先由小额贷款公司赎回该笔贷款。“联银贷”模式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一是银行可以实现以最小的成本开展小额信贷业务,进一步拓展了市场份额;二是客户融资额度得以提高,支付的利息成本得以削减,有效降低了“联银贷”产品的资金成本;三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群得以稳固,并可使自有资金充分利用。

目前该公司已与商业银行签订了“联银贷”合作协议,总授信额度为2亿元,该产品将于近期推向市场。该模式使银行走出了“想做又不敢做或不愿意做小额信贷业务”的困境,为其带来了新的业务增长点。

3、一切从客户出发,信贷产品灵活多样

除“联银贷”之外,xx市xx区小额贷款公司借助各股东的人脉关系,充分发挥所在地缘优势和对客户的熟悉度,勇于开拓专业市场,以客户为中心,从客户实际出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针对客户的不同特点推出了系列信贷产品,如“应急贷”、“过桥贷”、“货押贷”、“组合贷”、“信用贷”等。

4、完善内控机制,科学控制风险

xx市xx区小额贷款公司是完全以自有资金经营的高风险的金融组织,科学、合理有效控制风险是其持续发展的生命线。xx市xx区小额贷款公司从开业之初就根据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和客户特点,不断完善内控机制,从制度、组织结构、业务流程和环节上加强风险控制。一是从制度上控制风险。该公司科学、合理地制订了贷前管理办法、贷后管理办法、贷款风险防范管理办法、五级分类办法、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应急预案等多项管理办法,涵盖了贷前、贷中、贷后各环节,保证公司合法合规稳健经营。二是从组织结构上控制风险。该公司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业务部、风控部员工由具有丰富银行经验的人员组成。贷款审批实行层级制和分权制管理。该公司300万以下贷款须经业务部、风控部、总经理审批;300万以上贷款须经业务部、风控部、总经理、董事会(含董事长)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批。三是从流程和环节上控制风险。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贷前调查由业务部双人进行,经主管业务部的公司副总经理审查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后交由分管风控部的公司副总经理进行可行性、风险评价、防范措施等方面的风险审查,贷款审批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定同意后才放款,放款后业务部定期进行贷后检查,出现风险及时移交风控部和律师处理。

这次实习对我以后的人生的道路是一种很大的推进。只有坚持学习新的知识,才会使自己更加提高,而这里就有这样的气氛。同时这次实习也为我提供了与众不同的学习方法和学习机会,让我从传统的被动受学转变为主动求学;从死记硬背的模式中脱离开来,转变为在实践中,增强了领悟、创新和推断的能力。掌握自学的方法,这些方法的提高是终身受益的,我认为这难得的一个多月让我真正懂得了工作和学习的基本规律。其次,在本次实习中,我深刻体会到团队合作的重要性。这次实习为我从各方面融汇知识,为我将来的工作和生活铺垫了出色的一幕,我认为这种改变是质的飞跃。

一份耕耘一份收获。坚持“做一行,爱一行”的工作态度。无论对待每一份职业都要有一份荣誉感,有爱岗敬业的精神。从事xx市xx区小额信贷方面的工作,为中小企业服务,给了我一种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一直以来,政府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为中小企业的壮大出台了很多优惠政策。在xx市xx区小额贷款公司这个舞台,我也能作为其中一份子,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我感到非常的骄傲,同时也很珍惜这次工作机会.只要用心,相信自己能做出成绩。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办理各种小额贷款和银行资金融入业务。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股东姓名。

或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

出资时间。

(二)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增资扩股,新引进股东资格应符合本办法规定,增资扩股方案应报市级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

第十五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和出资额,记载下列事项:

(一)姓名:

住所:

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

(二)姓名:

住所:

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

(三)姓名:

住所:

出资额: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注:董事长由股东会指定的,此处应增加“在董事中指定董事长”)。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是企业法人,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住所和类型。

第五条公司名称:xx市xx区xx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六条公司住所:xx市xx区友谊东路51号。

第七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八条公司营业期限:长期。

第三章经营范围。

第九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一)经营小额贷款业务;(二)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由7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万元。(详见下表)。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臵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十五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经股东书面申请,董事长同意后可以查阅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公司会计账簿。

(六)公司终止后,按其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七)依法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六章股权转让。

第十八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出资)。第十九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一条依本章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七章股东会及股东。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方案;。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八)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

(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1-2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第二十六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会议时间。

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议程序违法。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三十条为了保证公司的健康发展,股东必须保证入股资金是自己的合法收入所得。并保证按时注入资本金且中途不得抽逃或变相抽逃资本金。

股东可以用自己的股权对外人担保在我公司贷款,但担保数额不得超过本人在本公司原始出资额的50%,具体实施办法详见股东守则。

第八章董事会、总经理、监事。

第三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由三人组成,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一名,三人组成。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全体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一致通过。

第三十八条公司设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臵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及部门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必要时向股东会汇报工作和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九条公司设立监事两人或三人,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七)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监事每年度至少对公司进行1-2次全面的监督和审计,并出具年度监事审核报告。

第九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条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每届任期为三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改选董事长后应及时变更公司法人代表。

第四十三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落实情况。向董事会、并代表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组织领导董事会全面贯彻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签发董事会形成决议的文件和对外协议。4、提名公司总经理人选,交由董事会研究决定后聘任。5、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组织董事会研究决策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臵权,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章合规经营。

额贷款,其他资产类业务、表外业务必须经省金融办核准后方可开展。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xx区政府金融办、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当地派出机构备案,并要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四十六条我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制定稳健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并要依照有关程序对贷款项目进行自主评估和独立决策,有权拒绝各级行政管理机关为具体项目提供贷款的指令。

第四十七条公司要加强对贷款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加强对贷款项目的跟踪,完善对贷款企业或个人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强化内部监控,防范道德风险,保证合法合规经营。公司要建立审慎规范的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急性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时准确真实地报备有关利率、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公司发放贷款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公司的贷款投向要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

第四十九条公司发放的贷款以短期小额贷款为主。单笔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1%。公司须于每季第一周内将上季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贷款明细表、贷款发放情况汇总表、贷款五级分类表等报送省金融办,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送。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规定程序接入信贷征信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信息,并在信贷业务审批和管理中查询借款人的信用报告。

第五十条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政府相关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章公司财务、会计及利润分配。

第五十一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壹个月内送交各股东。

第五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十二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时;。

(五)公司宣告破产时。

第五十四条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五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基本准则,公司股东、董事、总经理、监事和其他管理人员均应严格遵守。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五十八条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一式两份,公司存档和登记机关备案各一份,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名或法人单位股东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六十条本章程中的所有条款,若出现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地方,均以法律法规为准。若出现未涉及的事项,均以《公司法》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5.2016最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8.2016最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7)。

9.2016年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

第三条经营范围:办理各种小额贷款及银行资金融入业务。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媒体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在省政府金融办审核同意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股东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名称或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6)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7)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表;。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权力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式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长、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大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公司监事召集并主持;监事不能召集主持,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定,以及变更、解散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3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二)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三)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股东姓名。

或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

出资时间。

……(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出资)。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

第十五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二)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三)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股东姓名。

或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

出资时间。

……(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出资)。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

第十五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文档为doc格式。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或: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至年月日)。

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

(二)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三)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由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股东姓名。

或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

出资时间。

……。

(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出资)。

第十一条股东应当在缴纳出资后,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股东。

第十五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股权转让。

第十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一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依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

第六章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注:董事长由股东会指定的,此处应增加“在董事中指定董事长”)。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调整通知时间。

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条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章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公司设董事会,由人组成。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每届三年(注: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注:也可由股东会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经理提议,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议。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八条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股东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由人组成。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的比例由股东会决定,但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按其职权作出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经营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和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其中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小额贷款公司不向内部或者外部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四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者银行卡等渠道结算,减少现金交易。

第四十七条不向股东发放贷款。

第四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超过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民间借款利率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第四十九条公司建立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

第九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五十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各股东。

第五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五十三条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四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

第五十七条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九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小额贷款公司简介

万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由凯里鑫家源饮食文化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谢文权与其余九位股东共同注册资金1000万元成立的。

公司从10月份开始筹建,206月经省公信委批准成立,是全省第三批小额贷款试点公司之一,该公司坚持“诚信为本、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只贷不存”的原则,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周期短,效率高”的优势,积极为该县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和“三农”服务。

小额贷款公司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xxx8】23号)和《xx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辽政办发【xxx8】81号)等法规、文件、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和住所。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