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实用22篇)

市人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实用22篇)

ID:9027059

时间:2024-01-12 1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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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报告是对一段时间内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存在问题的总结和概括。如果你想了解一些关于工作报告的范文,下面这些将对你有所帮助。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四十九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中提出的意见,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整理,经主任会议或者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形成审议意见后,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行文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办理。

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收到审议意见应当在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由办公厅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五十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报告不满意并要求重新办理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经表决,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报告机关重新办理,重新办理的报告应当印发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五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事情况,应当详细记录并存档。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和人事任免事项,以及其他主要文件,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公报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五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通过的人事任免,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当日或者次日,在福建日报等主要新闻媒体公布。

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公告,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十日内,在福建日报公布。

第五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行文,通知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有关单位执行。

第五十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和批准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人大:**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我受县人大常委会委托,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建议。

2019年主要工作过去一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0周年,也是我县改革发展卓见成效、新时代“两山”试验区扬帆奋进的一年。一年来,县人大常委会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坚持创新实干、依法履职,全年共召开常委会会议11次、主任会议16次,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38次,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和视察、调研71次,作出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25项,圆满完成了县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为高质量建设中国最美县域发挥了积极作用、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坚持党的领导,始终把牢政治方向常委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旗帜鲜明讲政治、忠诚担当干事业,推动人大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发展前行。

切实抓好理论武装。坚持学习常态化长效化,党组专题学习16次,努力在学深悟透上下功夫,在转化落实上见成效。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省市县委全会精神,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重要指示,确保人大工作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深入推进主题教育。抓牢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这条主线,全面把握守初心、担使命,找差距、抓落实这一总要求,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章党规等重点,形成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等7项调研成果,推动破解“三个一批”难题和“十大专项整治”问题18个,建立健全长效机制9项,落实整改问题31项,做到学懂弄通、笃行做实。

坚决贯彻县委决策。将县委领导贯穿人大工作全过程、各方面,自觉贯彻县委决定,发挥常委会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确保县委主张依法转化为全县人民的共同意志,保证县委决策部署在人大工作中全面贯彻实施。协助县委召开人大工作会议、出台《关于高水平推进新时代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意见》,为依法履职夯实制度保障。

自觉扛起责任担当。坚持县委有号召、人大有行动,主动投身县委中心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牵头领办余村“两山”示范区、长龙山抽水蓄能电站等19个重点项目,一线破难题,全力抓推进。深化“三服务”活动,深入企业、基层和群众身边,认真开展问难帮困稳增长、外贸企业走访、重点村帮扶、后进村党组织整转等行动,共协调解决孝丰镇大河村农民饮用水、恒林椅业用地等问题90余个。

二、围绕中心大局,全力服务改革发展常委会始终紧扣中心、融入中心、服务中心,主动站位一线,突出实干履职,促进高质量发展再提速。

助力经济稳健运行。围绕经济发展重点领域,作出奋力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议,支持政府打好稳中求进组合拳。做好民营经济专项调研,紧盯落实“六个稳”要求,走访企业110余家,收集反馈问题50余个,助推经济稳中向好。开展稳外贸攻坚行动,调研70余家外贸企业经营状况,提振发展信心,指导应对风险,化解问题30余个,促进企业加快转型。听取和审议半年度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推动提升发展质效。跟踪政府性债务情况,调研四大国企经营管理、资产负债等现状,督促抓好风险防控。

积极融入“三个年”。紧扣营商环境优化年、招大引强攻坚年、亩均改革推进年三大活动,坚持“看听议评”百个重点项目,推动其较快较好建设,评出推进有力15个,推进正常60个,并督促滞缓项目提速建设。跟踪“最多跑一次”改革,督促职能部门加快破解数据壁垒等制约。跟踪视察营商环境建设、招商引资等工作,踏看开发区、示范区项目落地情况,要求选准选优项目。调研“五未”土地处置等工作,审议专项报告,促进资源盘活和亩均提效。

主动服务创城推进。聚焦文明城市创建重点难点,督查专业市场整治、规范养犬等工作,开展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执法检查,促进社会文明不断提升。作出加快推进城乡生活垃圾精准分类的决定,推动做好“关键小事”,并打好常委会专项督、基层人大同步督、四级代表联动督组合拳,推动垃圾分类成为自觉、形成常态。领办无物业小区和责任路段,协调“五线”整治等工程,常态化巡检劝导和入户宣传,推动环境美化和居民素质提升。

强化预算审查监督。出台加强支出预算、政策和预算绩效监督暂行办法,审议预算执行、决算、审计等报告,跟踪审计查明问题整改,促进规范理财、高效用财。出台专项资金监督办法,审议专项报告,加强备案审查,督促提升使用绩效。启用预算联网监督系统,建立查阅发现问题处理等4项制度,实现监督实时高效。落实国资管理监督要求,审议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推动管好国资“账本”。指导各乡镇(街道)人大加强预算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

三、

聚焦群众关切,持续推进民生事业常委会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力听民意、解民忧、促民生,让人大工作切实走进群众心里。

聚焦生态文明建设。深入践行“两山”理念,作出调整“3·25生态日”为“8·15生态文明日”的决定,进一步凝聚生态文明共识。落实生态环境状况报告制度,实现全覆盖。扎实做好三大水库污染源特定问题调查,审议调查报告和技术专项报告,推动政府加大水源地保护力度。联动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监督,督促抓好扬尘、废烟、废气等重点治理。对接宁国、广德人大,探索跨区域联合监督治水,共同做好水环境源头管控。视察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城中村拆后改造利用、矿资管理等工作,推动巩固治理成效。

助推乡村振兴发展。聚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施“消薄”专项监督,积极推动相关主体落实项目嫁接、多村联创、资产资源盘活等措施,加快可持续发展。开展美丽乡村建设条例专项监督,抓牢规划实施、产业振兴发展、文化传承保护等重点,推动美丽乡村建设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视察竹产业示范园区、笔架山农高区,要求做到高标准高质量建设经营。调研文化助推旅游业发展、少数民族村振兴、农村电商发展、家庭农场运营、白茶原产地保护工作,推动激发乡村发展新动能。

推动办好民生实事。全覆盖落实民生实事代表票决制,全县共产生117件民生实事,涉及旧城改造、公共卫生健康管理、农村联网公路提升等多个领域,普惠性日益加大。开展“看听问评”全程督办,现场督查40余次,审议完成情况报告,并开展满意度测评,推动实事全面落地。向代表征集市县乡实事建议,共175项转交各级政府,厚植民意基础。

关注社会公共服务。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开展正能量典型选树活动,各乡镇(街道)采取“群众推荐、党委审定、代表决定、政府实施”四步法,共选树方铁成等15名典型人物,进一步激发精神力量。聚焦“看病难”问题,视察医疗保障、医共体建设工作,推动医疗服务更优质。助力教育事业均衡发展,视察宇翔职业技术学院建设、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就业创业工作,助推办好群众满意教育。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督查电梯安全、残疾人保障等工作,促进社会建设更好发展。加强信访工作,协调解决难题29件。

四、紧扣厉行法治,切实保障公平正义常委会坚持维护宪法权威、弘扬法治精神,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工作,保障依法治县深入实施。

督促法律法规执行。配合省市人大立法调研,共90余名代表参与其中,注入基层民意。紧盯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开展防洪法、水污染防治法、学前教育条例等执法检查,实施专项监督30余次,推动防洪短板加固提升、小区幼儿园配套等一批工作。跟踪“七五”普法执行,督促“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落实,促进法治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推进严格依法行政。深化部门工作监督,对县民政局开展工作评议,进行满意度测评,督促落实评议意见,推动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加强执法办案监督,对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人力社保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情况开展专项评审,督促抓好整改,促进规范执法。做好26件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提升审查质量和效率,维护法制统一。

促进社会公平公正。出台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县监察委员会专项工作报告试行办法,支持监委依法开展工作。持续关注“两院”司法体制改革效果。推动法院落实“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作出加强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要求深化法律监督职能、提升公益诉讼实效。视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人民调解等工作,推动营造和谐社会氛围。

依法开展人事任免。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相统一,全力保障深化机构改革,依法及时任免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完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办法,优化任免程序。加强干部任后监督,开展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员额法官、员额检察官述职测评,强化任命干部法治意识和履职责任。全年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97人次。

五、突出代表主体,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常委会充分发挥代表来自人民、根植人民的优势,引导代表当好代言人、筑牢连心桥、唱响履职好声音。

加强代表履职管理。加大学习培训力度,举办综合素质提升班,开展代表中心组长集中轮训,不断增强履职能力。跟踪代表履职动态,加强全程考评,实行代表述职,进一步激发履职热情。密切常委会联系代表,邀请代表列席会议活动,加强小组活动指导,畅通知情知政渠道。深入开展“永葆初心、履职为民”等主题实践,代表积极投身环境治理、乡村振兴等中心工作,促成解决难题110余项。

深化五星级联络站。加强联络站“提标创星”,五星级联络站实现全覆盖。做精一站一品,打造孝丰“智慧”联络站、上墅“五岗示范”等特色。出台规范五星级联络站运行标准,保障联络站制度化规范化运行。全县各级代表积极进站履职,接待选民,听取意见,各联络站共开展主题接待160余次,收集意见建议610余条、推动解决问题430余项,联络站“代表之家、履职之所”的作用不断显现。

首次举办电视问政。突出民需导向,围绕养老金年审、“五线”整治、停车难等17项社会热点,共举办2期电视问政。代表们事前深入调研、现场直指问题,职能部门当场答复承诺,事后积极解决。坚持问政问而有果,以“销号清单”全程跟踪,推动省道改造、车位增设等工作落实,电视问政聚民意、集民智、惠民生的作用有效发挥。

认真督实代表建议。持续加大建议督办力度,明确11件重点建议,对其个案赋分纳入综合考核,倒逼提升办理质效。紧盯大户承办单位,通过集体面商、集中督办,促进提高问题解决率。针对“重答复轻落实”等老大难问题,综合施策,督促改进。开展115件b类建议“回头看”督办,推动73件转化为a类件。今年134件代表建议均按期办结,问题解决率和基本解决率同比提高4.7个百分点。

六、顺应时代要求,不断夯实自身建设常委会紧抓自身建设不放松,深入贯彻新时代对人大工作和建设的新要求,切实增强履职能力和水平。

持续优化工作作风。深入贯彻“清廉**”建设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修订完善办文办会、公务接待等内部管理制度。重视抓好制度执行,持之以恒转作风、提效能。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落实密切联系群众要求,建立人大联企联村服务制度,自觉做到为民履职。深化一线理念,巩固提升“四新”、“拼比争”等主题实践成果。坚持党建引领,认真执行“三会一课”等制度,机关党员先锋作用进一步发挥。

深入做好调研宣传。围绕改革发展重点和民生热点,形成加强企业专技工人管理体制建设等13项调研成果,为县委决策和政府落实有关工作提供重要参考。充分运用微信公众号等载体,讲好履职故事,传递人大声音,共在市级以上媒体登稿80余篇,获评全省人大信息宣传先进集体,《**县人大常委会助推生态文明建设主要做法》在省委人大工作会议上交流。加强人大信息化建设,用好预算联网监督、建议网上办理等系统,为履职注入“智慧动力”。

总结。

推广创新经验,充分凝聚人大工作合力。推动街道议政会常态化、规范化运行,建立健全议政员调整退出、履职绩效考核机制,促进议政员更好更有效履职。

并以“三服务”为载体,抓好民生保障,抓实联企帮扶,全力以赴打好复工复产主动仗。全县共810余名代表战疫在行动,带头当好政策宣传员、洗楼排查员、村社守门员、助企服务员,为“两战赢”共聚代表合力。在此,我谨代表县人大常委会,向各级人大代表和全体人大干部致以最崇高的敬意和最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们也清晰地看到,常委会工作还有一些差距和不足,主要是:监督刚性有待进一步增强、代表建议解决率还要进一步提高、常委会联系代表机制仍需进一步优化。我们将高度重视这些问题,认真研究,切实改进。

2020年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3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对我们而言,是具有历史性、标志性、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总书记的深深关怀和谆谆嘱托,既为我们“两手硬、两战赢”坚定了信心、注入了力量,也为我们加快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我们在学习贯彻中认识到:

——必须要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我们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核心,坚守政治定力,坚定制度自信,保证人大工作在把牢正确方向中更高水平推进、更高质量发展。

——必须要坚持服务发展不动摇。坚持服务发展,是做好人大工作的第一要务。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考察时提出的新指示、新要求,围绕“两山”转化、绿色发展、乡村振兴、治理现代化等重点领域,主动站位一线,积极融入全局,切实履行职责,保证人大工作在紧贴中心大局中更有效助推中国最美县域建设。

——必须要坚持担当实干不动摇。坚持担当实干,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必然要求。我们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用实际行动为民担责、为民尽责。我们要自觉厉行法治,依法履职行权,为发展强化法治保障。我们要驰而不息加强自身建设,崇尚担当精神,突出实干导向,保证人大工作在同心合力中焕发更大生机活力。

2020年,县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和省市县委全会精神,时刻牢记和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对**“再接再厉、顺势而为、乘胜前进”的指示要求,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坚持党的领导这一履职之魂,聚焦服务中心这一履职之要,牢记为民宗旨这一履职之本,强化“重要窗口”意识,扛起“县域样本”担当,依法履行人大职责,充分发挥人大作用,为全面推进新时代“两山”试验区建设,奋力夺取中国最美县域高质量发展新胜利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根据指导思想,常委会今年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坚持实干履职,在服务发展大局上有新作为。聚焦深化基层治理、加快“两山”转化等重大事项,依法精准作好决议决定,全力助推县域治理现代化和新时代“两山”试验区建设。开展本届决议决定“回头看”督查,确保全面有效执行。紧扣试验区建设和县委“一零三六”改革发展工作部署,聚焦高质量绿色化转型、新兴产业培育、数字赋能、传统制造业升级等重点,用好决定和监督等职能,推动跑出高质量发展加速度。坚持“把牢图”,加强规划实施监督,督促“十四五”规划科学编制,促进多规融合。关注“疫”后经济运行,视察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业经济发展、产业链修复、对外贸易、风险防范化解等工作,监督落实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促进经济质效并举。积极助力“三大行动”,调研“亩均论英雄”改革,视察营商环境优化、信用**建设、招商引资等工作,问效“跑改”再深化,推动惠企政策落实落细。深化重点项目监督,跟踪重大交通设施建设和“511行动计划”实施,推动高标准建设落地。立足全域旅游发展,视察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建设,促进文旅加快融合,激发行业新动能。切实“管好钱”,深化预算全过程审查监督,加强政府性债务防范化解、国资管理、专项资金管理、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审计查明问题整改等监督,用好联网监督系统,推动严格规范理财和精准高效用财。

二、坚持为民履职,在促进民生改善上有新成果。围绕生态文明建设,跟踪生态文明日决定执行,督查特定问题调查意见落实,关注“无废城市”、“未来社区”建设,视察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生活垃圾精准分类、西苕溪全域建管等工作,促进环境质量提升。紧扣文明城市创建,监督推动“走通递铺港”,督查重点领域整治,保障创城取得实效。紧扣乡村全面振兴,跟踪农村基层治理和产权制度改革,调研农高区推进、农合联建设、家庭农场发展、农村路网提升工作,督促巩固“消薄”成果,助力全面小康。重视先进文化建设,发挥正能量典型示范作用,以精神之力激发干劲、引领发展。聚焦“疫”后卫生事业发展,开展动物防疫、野生动物保护“两法、两条例和两决定”执行情况检查,调研疾病预防与健康管理、医疗服务、医养结合、居家养老服务进小区工作,视察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推动夯实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紧扣多元化民生需求,视察北部供水主管建设、市民卡落地使用、义务段学校硬件设施建设、农村饮水工程实施工作,推动筑牢民生保障网。立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关注“最多跑一地”改革,调研旅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信用体系建设、应急管理、退役军人管理、矛盾纠纷多元调处等工作,促进治理效能整体提升,推动县域治理现代化。

三、坚持依法履职,在推动法治建设上有新突破。牢牢“盯住法”,配合省市人大做好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等立法调研。充分发挥执法检查“法律巡视”利剑作用,跟踪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美丽乡村建设条例的实施效果,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乡村旅游促进条例等执法检查,保障宪法法律有效实施,推动“法治**”建设。强化部门工作监督,关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抓好部门工作评议和案件评审监督,推动依法行政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跟踪司法体制改革效果,调研禁毒、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支持检察院深化公益诉讼,推动司法责任制有效落实。坚持党管干部和人大依法任免相统一,加强任命干部全程监督,规范做好述职测评,推动依法履职。抓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加强合宪性及合法性审查,探索信息化应用,提高审查能力。

四、坚持活力履职,在展现代表作用上有新气象。深化主题实践,推动代表动起来、履职活起来。加强代表素质建设,保障知情知政,组织基层代表集中轮训,进一步提高履职能力。优化代表履职档案,建立健全履职制度,不断完善代表履职管理。密切常委会联系代表、代表联系群众,常态化开展代表述职。优化五星级联络站建设,创优一站一品,健全意见建议处理反馈等机制,实现高效运行。完善电视问政,做到问准督实有成效,推动乡镇(街道)探索代表(议政员)问政。加强视察调研,确保代表建议量质并举。抓好代表建议全程督办,创新监督方式方法,进一步提高问题解决率。认真贯彻街道人大工作条例,密切上下联系联动,支持基层人大实践创新,推动人大工作整体发展。

五、坚持创新履职,在加强素质能力上有新提升。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省市县委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理论武装,提高政治站位,夯实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思想根基。认真落实省市县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文件要求,加强能力、组织制度等建设,推进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积极探索实践,创新履职新机制新方法,增强人大工作生机活力。用好主题教育成果,深化“三服务”,强化制度意识,重抓制度执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党建,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各位代表,同志们,新时代要有新作为,接续奋斗方可不辱使命,善作善成才能无愧嘱托。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县委的坚强领导下,以时不我待、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以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的自我要求,全面推进新时代“两山”试验区建设,为努力打造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重要窗口的县域样本,全力夺取中国最美县域高质量发展新胜利而努力奋斗。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二十八条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九条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应由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或者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正职负责人、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到会作报告。

正职负责人出缺的,应当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正职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的,经常务委员会负责人同意,可以由副职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第三十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的工作报告,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工作报告文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10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工作报告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应当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由分组会议、全体会议审议,必要时,也可以由联组会议审议。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会议没有安排审议时间的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提出书面审议意见;也可以在分组会议、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发表意见。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时,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三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对工作报告不满意并要求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不满意的,常务委员会应责成报告机关在本次会议或者下次会议作补充报告或者重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对补充的报告或者重作的报告仍不满意的,常务委员会应当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三十四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五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的发言,一次不超过15分钟;要求延长发言时间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长5分钟。再次发言的,不超过5分钟。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七条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可以采用无记名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法规案、人事任免案、决定表决的报告,采用无记名方式表决。

第三十八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投票表决时,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九条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和任免名单,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在《安徽日报》上公布,并及时在《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

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报请批准的机关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四十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南方日报》上刊登。

决定、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在《南方日报》刊登。

第四十四条任职、免职或者撤职,以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为准,由常务委员会以公告或者其他方式公布,并以正式文件通知提请机关。

第四十五条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常务委员会机关应印制一定数量的单行本免费向公众提供。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举行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常务委员会举行的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前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书面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参与常务委员会会议各项议案、报告的审议以及任免和表决等活动。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日期和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主任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条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建议会议的主要议题,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果议题中有重要的议案,应当将议案草案一并印发。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属机构负责人、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一名副主任、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一名负责人列席会议。

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邀请部分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可以设立旁听席。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会议秩序,不得妨碍会议正常进行。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并可以召开联组会议。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对议案和专项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

第十条根据主任会议的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和视察报告,决定组织跟踪检查;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对执法检查报告和视察报告的研究办理情况的报告。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报告工作,应当由市长、院长、检察长或者委托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到会报告。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委托其所属工作部门报告工作,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报告。部门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报告时,经常务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委托部门其他负责人到会报告。在本市实施行政管理工作的垂直管理部门报告法律法规在本市实施情况,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报告。部门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报告时,经常务委员会主任同意,可以委托部门其他负责人到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有关报告,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之前,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审议意见。

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有关报告时,报告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有关报告,可以作出决议。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报告机关应当将执行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有关报告时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整理后,经主任会议决定,于闭会后10日内,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交有关机关限期办理。有关机关应当在办理期限内将办理情况报常务委员会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交有关机关再次限期办理。有关机关应当在办理期限内将再次办理情况报常务委员会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一条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重大事项,应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会议的举行情况通过新闻媒介进行报道。遇有特别情况,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不公开举行。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通过的决定、决议,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议案人说明。

第十二条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工作委员会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三条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必须用书面形式,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第十四条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提议案人一般应当在主任会议举行3日前,将议案有关材料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十五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人应当到会向常务委员会作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提议案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办理;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和审议,按照《南昌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提请和审议任免案,提请任免机关应当提交书面任免议案,并附任免呈报表和被任命人员的简历、现实表现材料。提请初任审判员、检察员职务的还应当提供任职资格材料。被提请任命人员应到会回答询问,陈述拟任新职的思考和打算。

第二十条提请和审议撤销职务案,提议案机关负责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撤销职务的理由。撤销职务案在交付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提出口头或者书面申辩意见。提出的书面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会议。

第二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付表决前,如果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审议报告或者意见。主任会议根据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报告或者有关部门的意见,决定是否提请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二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一条为了保证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正常进行,提高议事效率,使常务委员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的实践,制定本规则。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在举行会议十五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审议的议程,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均应出席会议。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审议的事项,通知省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部分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以及部分在川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也可召开联组会议。

联组会议的召开由主任会议根据需要决定。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议事,应当遵宪法的基本原则,维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贯彻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体现全省人民的意志,并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省人民的监督。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四十四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审议发言,应当围绕会议审议的议题。

第四十五条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发言应当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四十六条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按电子表决器的方式表决。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其他方式表决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八条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别情况,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经主任同意请假以外,必须出席会议。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和日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提出,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拟提交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可安排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联组会议、分组会议的召集人由常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指定。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议程的需要,可以邀请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我省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上述专项工作报告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七日前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专项工作报告由省人民政府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到会作报告,省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第二十六条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七月审查和批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七月听取省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省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常务委员会组织进行的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省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四十三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一般不超过15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一般不超过20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一般不超过10分钟。

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第四十四条对交付表决的议案,有法规案的,先表决法规案,再表决其他议案。

第四十五条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人员,应当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四十六条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电子表决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三条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办事机构代常务委员会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四条提出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办事机构,应当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十五条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二十日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并书面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政绩及任免理由。在常务委员会审议任免案期间,提请任免机关的负责人或由其委托的有关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职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依法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补选出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的候选人,有关机关应当提供候选人的情况。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办事机构进行调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被提出撤换的代表,可以列席常务委员会审议该议案的会议或者书面申诉意见。

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先由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再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也可进行审议。根据议题需要,可举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九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修改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草案表决稿。

第二十条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在通过三十日前,征询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委员会的意见。由民族宗教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审查意见的报告。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第二十一条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在通过十五日前,征询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意见。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提出审查意见的报告。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第二十二条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三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机关或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议案,在审议中发现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

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同时使用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其中一种语言文字。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依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议事。

第五条本行政区域内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的下列事项应当依法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订和废止,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的批准;。

(四)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建议,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五)省本级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六)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重大工作情况;。

(十)人民群众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重大申诉和意见;。

(十二)对省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规章的撤销;。

(十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决定撤销和接受辞职事项;。

(十五)本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出缺代表的补选和个别代表的罢免;。

(十七)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召集和代表大会授权事项的受理;。

(十八)省一级地方荣誉称号的授予;。

(十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有关的工作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主任会议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出议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说明。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人事任免案。

第十三条受主任会议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可以代拟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四条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并且附有关资料,在会议举行的10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十五条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应当提供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或者详细材料。

第十六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经主任会议同意,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议案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七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的审议、审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包括被任免人员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的书面材料,在会议举行的10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十九条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任命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并负责答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任免人员情况提出的询问。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提请任命的机关负责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就提请任免情况作说明。

第二十条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撤职案。

第二十一条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本次会议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进一步研究后向主任会议报告,并由主任会议提请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议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由有关国家机关就议案涉及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或者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审议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报告。

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拟订议案草案和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20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十九条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的法规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15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建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7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条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10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提案人、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常务委员会提供参阅资料。

第二十二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法规案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审议意见比较一致拟交付表决的,由法制委员会提出意见,主任会议决定。

部分修改法规的法规案和废止法规的法规案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审议意见比较一致拟交付表决的,由法制委员会提出意见,主任会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报请批准的法规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一般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后交付表决。

第二十四条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提交提请机关正职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报告。提请任职的,须附有提请机关拟任职务人员的条件、简历、现实表现、任职理由、法律知识考试和民主推荐、公示情况。提请免职的,须有免职理由。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撤销职务案,提案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拟撤销职务的.说明。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可以到会或者书面陈述意见。

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关于议案的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必要时,也可以由联组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六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需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议案,在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主任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需要临时调整会议议程或者日程,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应在会议举行7日前,将会议日期、会议议程草案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会议列席人员,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会议列席人员,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准备。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会议列席人员应当按时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请假;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分组成会议或者联组会议的,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或者召集人请假。

第九条下列人员应当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一)市人民政府市长或者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二)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三)市人民政府秘书长或者副秘书长以及与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有关的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其他部门及机构负责人;(四)与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有关的在本市实施行政管理工作的垂直管理部门负责人;(五)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邀请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

第十条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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