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日报告零报告制度范文(14篇)

小学日报告零报告制度范文(14篇)

ID:9299448

时间:2024-01-18 02:54:13

上传者:影墨

报告范文并不仅仅是简单的列举事实和数据,更要注重对问题的深入剖析和解决方案的提出。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报告范文的写作技巧,下面是一些经典的报告范文示例。

小学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为贯彻落实省市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要求,经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研究,决定进一步强化疫情防控工作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确保各类信息、各项数据上报及时、准确、全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各镇街、区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对市外返乡人员特别是湖北、广州、浙江、江苏四省,武汉、孝感、黄冈、温州等疫情较重地区返乡人员及密切接触者,进一步梳理排查,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信息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实行“一人一档”“一人一表”,一律落实隔离措施。返乡人员应主动向所在村居、社区报告,要宣传动员城乡居民向所在村居社区提供返乡人员信息并如实报告。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全面掌握本部门本企业返岗(复工)人员情况并做好登记报告。

二、明确责任单位和报告事项。各镇街、区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是执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的责任单位。报告事项如下:返乡人员身份信息、返乡(返岗)时间、健康状况、体温情况、接触者信息、隔离措施、医疗措施等。

三、严格报告程序和时间。报告事项应时时更新、动态跟踪。要明确专人专职负责联系、汇总、报送等有关工作。所上报的各类信息、数据须经各镇街、部门、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扫描后于每天中午12:00点前分别按要求报区疫情防治、社会随访等专班。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镇街、区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程序、时限第一时间准确、全面上报信息数据。同时,要做好保密工作,严禁外传、泄露相关信息数据。对不按要求上报、泄露信息者,给予严肃处理。

幼儿园“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1.加强宣传引导。各幼儿园要通过微信、短信等形式,对教职员工、幼儿和家长进行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动员教职员工、幼儿家长积极配合幼儿园实施各项防控措施,引导教职员工、幼儿和家长提高自觉防控意识和能力,做好个人防护,疫情防控期间减少外出,规范佩戴口罩,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参加聚会和聚餐,不到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活动,尤其是空气流动性差的地方,例如温泉、影院、网吧、ktv、商场、车站、码头、展览馆等。

2.建立教职员工和幼儿行踪和健康监测机制。对本园教职员工和幼儿进行全覆盖排查,实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精准掌握来自疫情防控重点地区教职员工、幼儿的分布情况,精准掌握疫情防控重点地区教职员工、幼儿在园内各年级、班级的分布情况,特别是要精准掌握每一名确诊及疑似病例教职员工、幼儿的康复情况,精准掌握每位教职员工、幼儿返校前14天的身体健康状况,“一人一案”建立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对有疫情高发地区居住史或旅行史的教职员工、幼儿及家长,自离开疫情高发地区后,居家或在指定场所医学观察14天。

3.幼儿居家应注意加强开窗通风、日常清洁和预防性消毒。

4.开学前要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和疫情防控方案对全体教职员工进行疫情防控制度和知识技能培训。

5.做好园区预防性消毒。持续、深入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对教室、寝室、食堂、图书室、洗手间等重点区域和室内外场所提前杀菌消毒和通风换气,做好灭鼠、清除蚊卵等工作,彻底清除各类病媒生物孳生环境。开学前一天,幼儿园应全面检查防疫工作部署的到位情况,再次对园区环境进行预防性消毒。

6.幼儿园应加强与属地卫生健康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联系,取得专业技术支持,解决防控疫情所需设备设施、医务人员配备问题,做好疫情防控应对准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联防联控。在卫生室(保健室)附近设置相对独立的观察室,用以暂时留观身体不适的教职员工和幼儿,并优化工作流程,做好环境消毒,避免交叉感染。

7.开学前应按规范配齐配足食堂、公共卫生间等区域的水龙头数量,保证满足需求;在园内各公共卫生间配备充足的洗手液或肥皂,并在醒目位置张贴“正确洗手图示”,宣传指导帮助幼儿学会正确洗手方法。

8.做好食堂、饮用水的安全监管。提前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开展安全操作培训,体检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9.加强校车安全卫生检查。重点对车内座椅、扶手、安全带、吊环等物体表面进行消毒,使用化学药剂消毒后,应晾干并及时通风换气。

10.幼儿园应配备足量的体温计、消毒液、口罩等防护物资。

11.幼儿园应加强值班值守,按要求及时向有关单位报送疫情防控信息。

1.教职员工、幼儿返园当天监测体温和健康状况,填写健康卡,不允许带病或未解除医学观察人员上班、上学。严格入园管理,建立入园体温检测制度,进入园内的所有人员,均须佩戴口罩,接受体温检测,体温正常方可入校。幼儿园应引导家长及幼儿有序入园,避免人员聚集。严禁家长进入教室、寝室等幼儿活动区域。

2.教职员工和幼儿尽量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建议步行或乘坐私家车上学。如必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须全程佩戴口罩。途中尽量避免用手触摸车上物品。幼儿放学回到家后,用75%酒精或消毒湿巾擦拭钥匙、文具、水杯等随身物品,把外套放到通风处。

3.教职员工和幼儿在教学、办公、生活区域内应佩戴口罩,并保持一定距离,避免近距离接触。乘坐电梯时全程佩戴口罩,排队乘坐,避免拥挤,尽量保持距离。勿用手接触口、鼻、眼等部位。接触水龙头、扶手、门把手、电梯按键、柜台、话筒等物品后,应在流动水下用洗手液或肥皂洗手,或使用含酒精的免洗洗手液、消毒湿纸巾擦拭。

4.对去过疫情严重地区的幼儿,入园时要严格进行健康监测。出现发热、乏力、干咳及胸闷等症状的幼儿,应由家长陪同主动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就诊,并做好个人防护。不允许未解除医学观察幼儿入园。

5.通过多种方式,对家长和幼儿开展公共卫生健康知识和疫情防控宣传教育。

6.按照有关操作规范,统一对教具、器械、玩具、寝具、餐(饮)具及环境进行预防性消毒,保证教室、寝室、食堂等地空气流通及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

7.幼儿园应做好教职员工和幼儿缺勤、早退、请假记录,如发现可疑症状者,应及时上报,同时配合当地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密切接触者管理、环境消毒等工作。

8.幼儿园不组织聚集性活动。

1.上好开学第一课。幼儿园要在开学后及时对所有在园幼儿上一堂公共卫生健康知识宣讲课,重点宣传普及新冠肺炎防控知识。同时,在园区显著位置设置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栏,提升教职员工疫情防控意识。不组织聚集性活动。

2.教职员工和幼儿尽量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建议步行或乘坐私家车上学。如必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须全程佩戴口罩。途中尽量避免用手触摸车上物品。幼儿放学回到家后,用75%酒精或消毒湿巾擦拭钥匙、文具、水杯等随身物品,把外套放到通风处。

3.教职员工和幼儿在教学、办公、生活区域内应佩戴口罩,并保持一定距离,避免近距离接触。乘坐电梯时全程佩戴口罩,排队乘坐,避免拥挤,尽量保持距离。勿用手接触口、鼻、眼等部位。接触水龙头、扶手、门把手、电梯按键、柜台、话筒等物品后,应在流动水下用洗手液或肥皂洗手,或使用含酒精的免洗洗手液、消毒湿纸巾擦拭。

4.在教室、图书室、寝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入口处设置手持式红外额温仪,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在入口处设置红外热成像仪,并对进入人员进行体温检测。

5.坚持每日监控全体教职员工和幼儿身体状况,严格落实幼儿晨午检等制度,如发现患病或疑似患病者,应及时上报幼儿园防疫领导小组并及时联系幼儿家长,要求戴好口罩到指定医院就诊,并按照要求向属地疾病控制中心、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做好教职员工和幼儿因病缺勤的追访工作。对不按照要求进行报告、隔离的教职员工和幼儿家长,及时批评教育、改正。

6.实行家长接送幼儿不入园制度,指导家长培养儿童良好的日常卫生习惯,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带儿童去人员密集场所。

7.全面做好园区环境清洁。垃圾日产日清,保持清洁卫生;制定日常消毒工作标准和细则,对教室、寝室、专用活动室、图书室、食堂、办公室、卫生间等幼儿、教职员工聚集场所和幼儿接触的各类物品每天定期清洁、消毒,定时通风换气(每日通风至少2次,每次30分钟以上,通风时注意保暖),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并认真做好记录。

货人员应避免直接手触肉禽类生鲜材料,摘除手套后及时洗手。加强对集体配餐单位监控管理,尤其督促落实送餐到校人员的健康管理和个人卫生防护。

9.食堂进货严格落实索证索票,不得使用来源不明的家禽家畜。严禁采购食用野生动物。

10.餐具用品须按照《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进行高温消毒。

11.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实行“分时、分区、分组”就餐制度,避免幼儿聚集用餐。

12.加强校车安全卫生检查。重点对车内座椅、扶手、安全带、吊环等物体表面进行消毒,使用化学药剂消毒后,应晾干并及时通风换气。

13.及时核查、补充疫情防控物资,如体温计、消毒用品、洗手液或肥皂、垃圾袋等,确保疫情防控物资充足。幼儿园应加强值班值守,按要求及时向有关单位报送疫情防控信息。

小学疫情报告制度

(一)目的1、提高传染病监测的敏感性和疫情报告的及时性,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2、提高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质量,及时、准确地掌握传染病的发病情况和流行病学分布特征,为制定科学、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提供依据。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细则》、《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工作与技术指南》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三)疫情报告及信息管理工作的原则1、按照“网络直报,逐级审核上报,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属地化管理,依法报告,依法管理”的原则。传染病报告实行谁接诊,谁报告,监测病例遵循属地管理。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四)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乡村级卫生医疗机构(卫生所、个体诊所),各负其责,实施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的报告。

(一)组织管理。

卫生院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1、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当地卫生院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搜集各种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2、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配合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搜集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

3、负责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维护和管理,疫情资料的报告、分析、利用与反馈;开展技术指导。

4、负责人员培训与指导,对下级卫生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二)传染病疫情报告信息审核。

1、卫生院防保科每天应进行疫情信息网络监控;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例异常增加、罕见传染病病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相关公共卫生信息,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业务科室及时提供传染病疫情信息。

2、疫情管理人员每日应分别登录系统进行审核确认与查重。

3、疫情工作人员必须24小时保持疫情电话通讯畅通,节假日将疫情报告电话转接办公室电话上,同时保证24小时信号通畅。

(三)传染病疫情报告的通报。

传染病疫情的通报与公布,按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试行)》执行。

1、定期向上级卫生行政单位、政府和有关领导报告并通报本级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周边省份和地区传染病疫情等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传染病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2、发现甲类传染病、按甲类管理乙类传染病以及不明原因疾病爆发等未治愈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离开报告所在地时,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将该病人的相关信息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其到达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通报。

3、卫生院当辖区内发现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鼠疫、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炭疽、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黑热病、包虫病等)暴发、流行时,及时向辖区畜牧站报告(专报),并在疾病流行期间互相通报各有关疫情信息。

4、卫生院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专职人员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求每月对《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系统》的疫情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主要内容有法定传染病监测分析、各类传染病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分析、报告及时性评价和重点提示五大部分。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时限及内容。

1、报告程序防保科接到电话、传真或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发现甲类及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其它乙类及丙类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时,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同时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电话记录表》后,报相关部门。

2、报告内容主要报告内容有疫情发生基本情况(发生地点、波及范围、波及人数、可能传播途径等),疫情发生简要经过,当地卫生机构对疫情处理措施等。

3、报告时限从防保科接到疫情,报告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整个过程在1小时内完成。当辖区内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于2小时内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1)对甲类传染病和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卫生部规定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乙类传染病如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以及卫生部规定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人,应在2小时内完成网络直报。(2)对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卫生部列入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列入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应在24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信息的录入报告。

3)对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应在24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信息的录入报告。

(六)调查。

卫生院接到甲类传染病、传染病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等的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接到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疫情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七)卫生院及有关科室和个人应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用户与权限分配管理规程》(试行)有关规定,分配给科室的疫情信息查询帐号及密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将负责人名单报信息管理科疫情室备案,如发现帐户和密码信息泄露,请立即报告疫情室,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否则,后果自负。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疫情资料对外公布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对外泄露疫情资料,如有违反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九)质量控制。

卫生院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应提出工作要求,部署工作任务,承担疫情资料收集、上报和反馈工作。对辖区内个体诊所和下级卫生所的疫情报告工作进行培训、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十)奖惩措施。

各级卫生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2、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流行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

4、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各责任报告单位对周末及节假日加班进行疫情报告、监测和分析的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排补休并给予补贴。

1、卫生院计算机室应指定专人负责,确保软硬件设备的正常运转;

2、定期进行系统软件与硬件的维护,定期查毒,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3、禁止安装与工作内容无关的软件,已正常运转的软件不得随意修改程序或相关参数;

4、严禁未经检查的软件或数据文件上机操作或上网下载来源不明的软件,避免病毒感染;

5、妥善保管软硬件设备资料,外借资料应登记并及时收回;

6、增强安全意识,注意机房防火。下班前应注意检查水电开关和门窗安全;

7、保持计算机室整洁与卫生,室内严禁吸烟和和放置。

1、做好疫情资料的安全保密工作,疫情资料要存放于资料柜内并由疫情资料管理人员专人保管。

2、未经卫生部和卫生部授权公布的甲类传染病疫情和暴发性大流行的疫情病例数不准在报刊公开报导。

3、任何外单位人员来中心了解、采访有关疫情,需持有来人单位和区卫生局的证明,并经卫生院领导同意,方可进行;任何人不得擅自向新闻传媒机构的记者人员透露疫情。

4、凡未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将疫情资料复制或借出。

5、疫情保密性文件或资料的存档和销毁,应经卫生院领导批准,统一有关规定处理。

6、自觉接受保密检查和监督。

1、卫生院负责网络管理、使用及维护,制定相应的制度,加强对信息报告系统的管理。对下级机构提供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2、未经单位同意,不得将有关服务器、工作站上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数据资料向外网传递或转录。

3、防保科负责各自的网络帐号、密码管理,并注意保密,不得将帐号和密码转告他人,也不得以他人身份登录网络。

4、网络管理员要对网络运行情况进行记录,并对各自的网络系统、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及网上信息资源进行严格管理。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卫生信息网或借助其联网计算机发布、传播反动、色情或有害公共道德的信息。

6、严禁向网络上传来历不明或可能引发病毒感染的软件,系统管理员应定期使用公安部门指定的杀毒软件检测病毒。

1、树立保密意识,定期检查各项安全保密措施,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及时采取措施;

3、网络管理制定访问权限控制,专人负责密码管理,超级密码定期更换;

5、涉及国家机密的计算机信息处理,应符合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工作规范和要求。

小学安全零报告制度

一、学校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果断处置各类安全事故。一是要使用最快的交通工具,在第一时间内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进行救护。在未送到医院或医务人员到来之前,应采取必要的自救互救措施,防止伤势恶化。二是要采取必要手段保护好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三是要采取有力措施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关闭校园。

二、学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确定责任,并迅速处理事故。因学校过错造成事故的,由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因监护人过错或者学生自身原因造成事故的,由其监护人、学生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学校、学生和学生监护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过错造成事故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几方共同过错造成事故的,由各方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校正常活动中,由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学校安全事故应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协调下,由学校负责处理。影响较大的事故,可由教育行政部门出面协调处理。涉及人数多、赔偿金额大、社会影响大的`特大事故,应请当地政府统一协调解决。学校安全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等提出调解申请。调解不成功时,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四、学校安全事故的赔偿,应根据事故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来确定。责任不在校方的学校不承担赔偿,对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隋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责任不在校方并由责任人已经赔偿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因学校教职工责任导致学校安全事故的,学校赔偿后可向责任人员追偿。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治疗后能够继续在校学习的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在校学习的,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五、学校应设立安全工作专项经费,以保障学校安全工作和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赔偿。专项经费纳入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学校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有关保险。有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可自行设立学校安全事故赔偿预备金。

六、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精神认真落实报告工作。学校事故(含学生校外意外伤亡事故)无论责任属于谁,无论事故发生地点和责任归属,都必须在规定时限内上报,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迟报、漏报甚至瞒报。严重食物中毒、重大疫情、重大伤亡、重大损失等,以及危及社会安定的重要事件,均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情况复杂时,可先简单后详细,或根据事故发生及处理的进展情况,分阶段上报。

为确保学生在校安全,严格执行安全报告制度,使学校安全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根据《两江镇中小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

二、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按《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应当立即如实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三、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按事故的类别、性质向相关部门报告:

四、安全事故报告的必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其它应当报告的事项。

幼儿园“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为了规范疫情报告工作,预防传染病及新冠肺炎病毒的发生,现根据*教秘【2020】96号文件《**省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系列标准指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制度。

1、校长是新冠疫情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2、学校总务处、教务部承担责任报告人,主要负责学校疫情收集、核实、登记、报告和分析工作。

3、学校发生的各类传染病应及时填写《学校传染病报告卡》,在法定传染病报告时限内上报上级部门。

4、协助上级部门对学校发生的传染病等新冠肺炎病毒进行调查和处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传染病等新冠肺炎病毒的督促、检查。

5、负责组织开展对全体师生新冠肺炎病毒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6、每天对学校学员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

学校建立由学员到班主任、到学校报告人、到学校领导的发现、信息登记与报告制度。

(一)学校新冠肺炎监测。

学校建立学员晨检、午检、晚检制度;因病缺勤病因追。

查与登记制度。学校老师发现学员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新冠传染病病人以及因病缺勤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给学校领导。学校领导应及时进行排查,并将排查情况记录在学员因病缺勤、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患病及病因排查结果进行登记。

1、晨检、午检、晚检体温监测由班主任对早晨和中午晚辅到校的每个学员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学员出勤、健康状况。发现学员有早期症状(如发热、腹泻、呕吐等)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告知学校领导,学校领导要进行进一步排查,以确保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

2、对因病缺勤的学员,班主任应当了解学员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如有怀疑,要及时报告给学校领导。学校领导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追查学员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以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

(二)学校新冠肺炎报告。

根据“责任到人”原则,明确校园新冠肺炎疫情报告人和报告程序。

1、报告内容:

统计到和未统计到全校的教职工数和学生数,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多例相同症状不明原因死亡等有关情况。

2、报告程序和时限:

内部报告。

r教职员工向教务处张帮海主任报告再由张主任统计后向学校报告人张伟胜校长报告;。

r每班学生向班主任老师报告;。

r每班汇总后均向总务处黄永富主任报告再由黄主任统计后向学校报告人张伟胜校长报告。

外部报告。

r学校疫情报告人朱增文分别向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属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实现“日报告”“零报告”制度,报告内容见表。

小学疫情报告制度

卫生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院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1、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当地卫生院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搜集各种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2、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配合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搜集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疫情报告制度。

3、负责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维护和管理,疫情资料的报告、分析、利用与反馈;开展技术指导。

4、负责人员培训与指导,对下级卫生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1、卫生院防保科每天应进行疫情信息网络监控;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例异常增加、罕见传染病病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相关公共卫生信息,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业务科室及时提供传染病疫情信息。

2、疫情管理人员每日应分别登录系统进行审核确认与查重。

3、疫情工作人员必须24小时保持疫情电话通讯畅通,节假日将疫情报告电话转接办公室电话上,同时保证24小时信号通畅。

(三)传染病疫情报告的通报。

传染病疫情的通报与公布,按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试行)执行。

1、定期向上级卫生行政单位、政府和有关领导报告并通报本级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周边省份和地区传染病疫情等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传染病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2、发现甲类传染病、按甲类管理乙类传染病以及不明原因疾病爆发等未治愈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离开报告所在地时,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将该病人的相关信息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其到达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通报。

3、卫生院当辖区内发现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鼠疫、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炭疽、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黑热病、包虫病等)暴发、流行时,及时向辖区畜牧站报告(专报),并在疾病流行期间互相通报各有关疫情信息。

4、卫生院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专职人员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求每月对的疫情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主要内容有法定传染病监测分析、各类传染病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分析、报告及时性评价和重点提示五大部分。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时限及内容。

1、报告程序防保科接到电话、传真或在发现甲类及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其它乙类及丙类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时,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同时填写后,报相关部门。

2、报告内容主要报告内容有疫情发生基本情况(发生地点、波及范围、波及人数、可能传播途径等),疫情发生简要经过,当地卫生机构对疫情处理措施等。

3、报告时限从防保科接到疫情,报告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整个过程在1小时内完成。当辖区内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于2小时内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1)对甲类传染病和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卫生部规定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乙类传染病如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以及卫生部规定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人,应在2小时内完成网络直报。

(2)对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卫生部列入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列入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应在24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信息的录入报告。

3)对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应在24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信息的录入报告。

(五)调查。

卫生院接到甲类传染病、传染病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等的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接到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疫情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六)卫生院及有关科室和个人应遵照执行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用户与权限分配管理规程(试行)有关规定,分配给科室的疫情信息查询帐号及密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将负责人名单报信息管理科疫情室备案,如发现帐户和密码信息泄露,请立即报告疫情室,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否则,后果自负。

(七)根据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疫情资料对外公布须按有关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对外泄露疫情资料,如有违反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八)质量控制。

卫生院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应提出工作要求,部署工作任务,承担疫情资料收集、上报和反馈工作。对辖区内个体诊所和下级卫生所的疫情报告工作进行培训、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九)奖惩措施。

各级卫生医疗机构(个体诊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2、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流行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

4、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各责任报告单位对周末及节假日加班进行疫情报告、监测和分析的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排补休并给予补贴。

小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并做好安全工作,学校各部门要认真排查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和各种事故隐患,并逐一落实各项防患措施,对重点部位、易发事故的环节,更应做好安全防患工作,为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特制订此应急报告制度。

一、报告流程:

1、安全事故发生后,直接或相关责任人要按照“先口头,后书面”的原则,第一时间、及时迅速上报学校相关部门领导。

2、各部门责任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应视事故性质、情节、后果等,临机决断,是否立即向110、119报警和通知120医疗救护。同时,应立即将事故地点、时间、类别等事故有关信息通知学校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迅速调集力量,采取应急措施,积极组织施救。

二、安全事故的类别:

1、溺水、交通意外与人身伤害等报告制度;

2、实验室、微机室、体育课意外等报告制度;

3、防火、用电安全意外事故等报告制度;

4、饮食卫生安全意外事故等报告制度。

三、报告制度类别:

1、重大事故直接报告制度。重大事故即意外重大人身伤亡、集体或群发饮食中毒事件。当重大事故发生时,任何在现场的教职工都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学生,按照“谁在场,谁负责”的原则,可以直接向校长室报告,以便学校更及时、更有效采取应急救护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或加重,最大限度地保护师生的人身和生命安全。

2、一般事故部门报告制度。一般事故即一般偶发事故或较轻微事故。当一般事故发生时,直接或相关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及时迅速地报告给部门责任人,由部门责任人作出初步应急处理,再向校长室报告。

为确保学生在校安全,严格执行安全报告制度,使学校安全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根据《两江镇中小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

二、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按《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应当立即如实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三、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按事故的类别、性质向相关部门报告:

四、安全事故报告的必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其它应当报告的事项。

小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为加强本校安全事故报告管理,严防控制安全事故在学校内的发生,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切合本校实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为严防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本校设置吴勇、向吉运、向道辉、梁春波及各片小,村小负责人为报告人,由向万春副校长负责学校安全事故报告管理工作。

二、学校所有教职工,学生都是义务报告人,发现的安全事故要报告学校专兼职报告人员。

三、学校安全事故报告人要依法履行职责,一旦发现分管内的安全事故,要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并按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报告内容时限及方式。

零报告日报告制度范文

为认真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保证疫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传染病的科学管理,特制定传染病管理制度。

一、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为传染病责任报告人。

二、门诊医生诊治病人,必须登记门诊日志,要求登记项目准确、完整、字迹清楚。

三、责任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以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肺炭疽、传染性非典性肺炎、人感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时,城镇2小时内、农村于6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防疫站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发现乙类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城镇12小时内、农村24小时内;丙类传染病24小时内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四、责任报告人发现麻疹、白喉、百日咳、脊髓灰质炎、流脑、乙脑、伤寒及副伤寒、钩体、疟疾、出血热等我院重点管理的传染病及疑似病例,以最快方式报告疾控中心并配合检诊。

五、责任报告人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片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楚,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交医院指定的疫情管理人员。

六、诊治传染病病人时,要按规定作好消毒、隔离措施。

七、疫情管理人员要按规定作好疫情的收集报告工作,每月一次传染病漏报自查,做好门诊日志、疫情旬报、传染病花名册、自查统计、奖惩情况等资料并存档。

八、责任报告人、疫情管理人、医院负责人不履行职责,违反以上规定,按《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责任人不认真履行职责,一经查出,扣除当月工资100元,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甲类传染病为强制管理类传染病,包括(鼠疫和霍乱)。

2.《传染病防治法》还规定,(xxx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增减甲类和乙丙类传染病病种,以适应情况的变化。

3.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及个体开业医生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如实公布全国疫情并随时通报重大疫情,并可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疫情。

5.传染病的控制包括:

(1)控制传染源。(2)切断传播途径。(3)宣布疫区。(4)对尸体的处理。(5)药品生物制品等的供应。

6.解答)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1)对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人,炭疽中的肺炭疽病人,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末满擅自隔离治疗的,可以由xxx门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淋病、xxx病人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接受治疗。尚未治愈前,不得进入公共浴池、游泳池。(2)对除艾滋病人、肺炭疽病人以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病人,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3)对疑似甲类传染病病人,在明确诊断前,在指定的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在诊疗中发现甲类传染病的疑似病人,应当在两日内作出明确诊断。(4)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和亲密接触的人员,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疑似病人的污染场所,卫生防疫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应立即进行严格的卫生处理。(5)甲类传染病病人和病原携带者以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淋病、xxx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检疫、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及病原携带者,应当接受医学检查和防治措施。

7.切断传播途径:

为控制传染病爆发、流行,必要时当地政府可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批准,采取下列紧急措施:(1)限制或者停止集会、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员聚集的活动;(2)停工、停业、听课;(3)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4)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县级以上政府在接到报告时,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下级政府在上级政府作出决定前,必要时可临时采取第1,4项紧急措施,但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5)及时对易感人群进行预防接种。

8.宣布疫区:

甲类、乙类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在疫区内实行紧急措施,并可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行卫生检疫。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xxx决定。

9.对尸体的处理:

对于患鼠疫、霍乱和炭疽病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负责(消毒处理),处理后应当立即火化。

10.检测管理的对象:

根据《艾滋病检测管理的若干规定》,我国艾滋病检测管理的对象为已确诊的艾滋病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疑似艾滋病病人、或与艾滋病病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接触密切者。

11.检测管理措施:

卫生、医疗保健机构发现艾滋病病人时,应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并送其到指定的医疗单位接受治疗。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疑似艾滋病病人、以及与艾滋病病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接触密切者,可根据预防的需要,实施下列部分或全部措施:(1)留验;(2)限制活动范围;(3)医学观察;(4)定期或不定期访视。

12.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权益保护: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不受歧视,享有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社会福利;对检测发现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结果的确认属个人隐私,有关部门不得泄露。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为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提供医疗服务,被指定的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收拾,对其中经济特别困难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应报请当地政府协调解决费用。

13.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主要包括:

(1)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2)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3)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4)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和登记管理制度,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5)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邮寄医疗废物,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14.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主要包括:

(1)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并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2)应当在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3)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4)产生的污水、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疫情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各级医疗、防疫机构是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为疾病预防控制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信息,是为各级政府提供传染病发生、发展信息的重要渠道。

传染病疫情报告是为各级政府提供传染病发生、发展信息的重要渠道。只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传染病报告制度,并且保证其正常运转,才能保证信息的通畅。这是政府决策者准确掌握事件动态、及时正确进行决策与有关部门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重要前提。依据《中华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传染病信息报告工作管理规范》《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工作技术指南》制定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甲、乙、丙类及其它规定报告的传染病。

(1)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2)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人感染h7n9禽流感。

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手足口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4)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其他传染病、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水痘、森林脑炎、结核性胸膜炎、人感染猪链球菌、不明原因肺炎、不明原因、其它)。

(5)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

(6)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原因不明的传染病后、应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常规疫情报告(法定传染病报告),特殊疫情报告(暴发疫情、重大疫情、灾区疫情、新发现的传染病、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传染病菌中、毒种丢失的报告。

(1)甲、乙、丙类传染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报传染病告卡》的要求填报。报告卡统一用a4纸印制,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项目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填报人签名。

传染病报告病例分为实验室确诊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对鼠疫、霍乱、肺炭疽、脊髓灰质炎、艾滋病以及卫生部规定的其他传染病,按照规定报告病原携带者。

炭疽、病毒性肝炎、梅毒、疟疾、肺结核分型报告。炭疽分为肺炭疽、皮肤炭疽和未分型三类;病毒性肝炎分为甲型、乙型、丙型、戊型和未分型五类;梅毒分为一期、二期、三期、胎传、隐性五类;疟疾分为间日疟、恶性疟和未分型三类;肺结核分为涂阳、仅培阳、菌阴和未痰检四类。

未进行发病报告的死亡病例,在填写报告卡时,应同时填写发病日期(如发病日期不明,可填接诊日期)和死亡日期。

(2)传染病专项监测、专项调查信息的报告。

对于开展专项报告的传染病(性病、结核、艾滋病及hiv感染者),除专病报告机构外,其余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诊断病例同时进行网络直报。

(3)医务人员发现原因不明传染病或可疑的新发传染病后,应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立即电话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做好认真记录与调查核实。

(4)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接到任何单位和个人报告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后,要认真做好疫情记录,登记报告人、报告电话、报告事件、疫情发生时间、地点、发病人数、发病原因等。并立即电话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进行调查核实。

(5)传染病菌中、毒种丢失的报告。

传染病菌中、毒种丢失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内容之一,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后要在1小时内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5、报告程序与方式。

传染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实行首诊医生负责制,医院内诊断的传染病病例的报告卡由首诊医生负责填写,由医院预防保健科的专业人员负责进行网络直报。暴发疫情现场调查的院外传染病病例报告卡由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现场调查人员填写,并由疾控机构进行报告。

(1)乡镇卫生院与城镇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收集和报告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信息。有条件的实行网络直报,没有条件实行网络直报的,应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方式将传染病报告卡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要实行网络直报。要建立预防保健科,要有专人负责网络直报工作。

(3)交通、民航、厂(场)矿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非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报告方式、报告程序进行报告。

(4)部队、武警等部门的医疗卫生机构接诊地方居民传染病病人时,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向属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及时向属地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至代报单位。

小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学校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果断处置各类安全事故。

一是要使用最快的交通工具,在第一时间内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进行救护。在未送到医院或医务人员到来之前,应采取必要的自救互救措施,防止伤势恶化。

二是要采取必要手段保护好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

三是要采取有力措施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关闭校园。

二、学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确定责任,并迅速处理事故。

因学校过错造成事故的,由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因监护人过错或者学生自身原因造成事故的,由其监护人、学生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学校、学生和学生监护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过错造成事故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几方共同过错造成事故的,由各方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校正常活动中,由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学校安全事故应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协调下,由学校负责处理。

影响较大的事故,可由教育行政部门出面协调处理。涉及人数多、赔偿金额大、社会影响大的特大事故,应请当地政府统一协调解决。学校安全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等提出调解申请。调解不成功时,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四、学校安全事故的赔偿,应根据事故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责任不在校方的学校不承担赔偿,对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隋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责任不在校方并由责任人已经赔偿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因学校教职工责任导致学校安全事故的,学校赔偿后可向责任人员追偿。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治疗后能够继续在校学习的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在校学习的,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五、学校应设立安全工作专项经费,以保障学校安全工作和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赔偿。

专项经费纳入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学校应按照国家规定参加有关保险。有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可自行设立学校安全事故赔偿预备金。

六、学校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事故报告工作的通知》精神认真落实报告工作。

幼儿园“日报告零报告”制度报告制度集合

为了规范疫情报告工作,预防传染病及新冠肺炎病毒的发生,现根据*教秘【20xx】96号文件《**省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系列标准指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制度。

1、校长是新冠疫情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2、学校总务处、教务部承担责任报告人,主要负责学校疫情收集、核实、登记、报告和分析工作。

3、学校发生的各类传染病应及时填写《学校传染病报告卡》,在法定传染病报告时限内上报上级部门。

4、协助上级部门对学校发生的传染病等新冠肺炎病毒进行调查和处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传染病等新冠肺炎病毒的督促、检查。

5、负责组织开展对全体师生新冠肺炎病毒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6、每天对学校学员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

学校建立由学员到班主任、到学校报告人、到学校领导的发现、信息登记与报告制度。

(一)学校新冠肺炎监测。

学校建立学员晨检、午检、晚检制度;因病缺勤病因追。

查与登记制度。学校老师发现学员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新冠传染病病人以及因病缺勤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给学校领导。学校领导应及时进行排查,并将排查情况记录在学员因病缺勤、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患病及病因排查结果进行登记。

1、晨检、午检、晚检体温监测由班主任对早晨和中午晚辅到校的每个学员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学员出勤、健康状况。发现学员有早期症状(如发热、腹泻、呕吐等)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告知学校领导,学校领导要进行进一步排查,以确保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

2、对因病缺勤的学员,班主任应当了解学员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如有怀疑,要及时报告给学校领导。学校领导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追查学员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以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

(二)学校新冠肺炎报告。

根据“责任到人”原则,明确校园新冠肺炎疫情报告人和报告程序。

1、报告内容:

统计到和未统计到全校的教职工数和学生数,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多例相同症状不明原因死亡等有关情况。

2、报告程序和时限:

内部报告。

r教职员工向教务处张帮海主任报告再由张主任统计后向学校报告人张伟胜校长报告;。

r每班学生向班主任老师报告;。

r每班汇总后均向总务处黄永富主任报告再由黄主任统计后向学校报告人张伟胜校长报告。

外部报告。

r学校疫情报告人朱增文分别向属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属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实现“日报告”“零报告”制度,报告内容见表。

农村小学安全报告制度

为确保学生在校安全,严格执行安全报告制度,使学校安全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根据《两江镇中小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

二、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按《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应当立即如实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三、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按事故的类别、性质向相关部门报告:

四、安全事故报告的必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其它应当报告的事项。

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安全工作坚持做到“警钟常鸣”,确保师生人身,财产的安全和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为了使安全工作早发现及时排除隐患并做好报告工作,特制订庙滩镇小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如下:

一.切实做好学校校舍、危房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做到及时汇报,学校应同时向镇中心学校、镇政府和县教育局汇报,并即采取转移,封闭等措施。

二.凡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春游和集体外出活动等,应做好逐级汇报,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的一切责任自负。

三.遇到学校活动,上课和平时意外发生伤亡事故,应于事故发生时起一小时内向校长汇报,校长应在二小时内向镇中心学校、镇政府和县教育汇报,否则追究其当事人责任。

一、重大安全事件:如漏电起火等必须立急采取措施,自已没能力处理必须立刻报告。

二、遇有安全隐范必须组织人员消除解决或报告负责人。

三、每月有计划地组织人员排查。

四、组织学生学习安全知识,提高学生对安全知识的认识。

五、群策群力,搞好安全工作。

疫情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1.甲类传染病为强制管理类传染病,包括(鼠疫和霍乱)。

2.《传染病防治法》还规定,(国务院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情况增减甲类和乙丙类传染病病种,以适应情况的变化。

3.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及个体开业医生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4.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如实公布全国疫情并随时通报重大疫情,并可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疫情。

5.传染病的控制包括:

(1)控制传染源。(2)切断传播途径。(3)宣布疫区。(4)对尸体的处理。(5)药品生物制品等的供应。

6.解答)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1)隔离治疗甲类传染病患者和病原体携带者、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患者和炭疽中的肺炭疽患者。隔离期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擅自隔离治疗的,公安部门可以协助治疗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淋病、梅毒患者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接受治疗。治愈前不得进入公共浴池、游泳池。(2)对除艾滋病、肺炭疽病以外的乙类、丙类传染病患者,应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3)在明确诊断前,对疑似甲类传染病患者进行医学观察。在诊保健机构或者卫生防疫机构在诊疗中发现甲类传染病的疑似患者,应当在两日内作出明确诊断。(4)对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患者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者实施必要的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卫生防疫机构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对甲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或疑似患者的污染场所进行严格的卫生处理。(5)甲类传染病患者、病原体携带者以及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淋病和梅毒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检疫、医学检查和预防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患者和病原体携带者应接受医学检查和预防措施。

7.切断传播途径:

为控制传染病爆发、流行,必要时当地政府可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批准,采取下列紧急措施:(1)限制或者停止集会、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员聚集的活动;(2)停工、停业、听课;(3)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4)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县级以上政府在接到报告时,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下级政府在上级政府作出决定前,必要时可临时采取第1,4项紧急措施,但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5)及时对易感人群进行预防接种。

8.宣布疫区:

甲类、乙类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在疫区内实行紧急措施,并可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行卫生检疫。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9.对尸体的处理:

对于患鼠疫、霍乱和炭疽病死亡的病人尸体,由治疗病人的医疗单位负责(消毒处理),处理后应当立即火化。

10.检测管理的对象:

根据《艾滋病检测管理的若干规定》,我国艾滋病检测管理的对象为已确诊的艾滋病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疑似艾滋病病人、或与艾滋病病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接触密切者。

11.检测管理措施:

卫生、医疗保健机构发现艾滋病病人时,应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并送其到指定的医疗单位接受治疗。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疑似艾滋病病人、以及与艾滋病病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接触密切者,可根据预防的需要,实施下列部分或全部措施:(1)留验;(2)限制活动范围;(3)医学观察;(4)定期或不定期访视。

12.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权益保护: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不受歧视,享有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社会福利;对检测发现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结果的确认属个人隐私,有关部门不得泄露。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为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提供医疗服务,被指定的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收拾,对其中经济特别困难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应报请当地政府协调解决费用。

13.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主要包括:

(1)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2)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3)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4)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和登记管理制度,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5)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邮寄医疗废物,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14.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主要包括:

(1)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并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2)应当在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3)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4)产生的污水、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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