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交给谁 反担保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大全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交给谁 反担保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大全

ID:97885

时间:2023-04-20 10:10:13

上传者:曹c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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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交给谁 反担保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篇一

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书:0000000000

撤销财产保全申请书: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中国首家律师所)

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书:(填写地址)

xx有限责任公司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已由贵院受理(案号为xx法民xx初字第xx号),原告xx有限责任公司于年月日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申请人位于xx厂房及设备共计xx元。

贵院已于年月日作出裁定,查封了申请人的厂房及设备。

申请人现特向贵院申请解除对申请人厂房及设备的查封,申请人愿以现金人民币xx元作为担保,望贵院批准。

此致

敬礼!

xx法院

申请人:xx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交给谁 反担保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篇二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财产保全措施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2、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3、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财产保全裁定的;

4、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裁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申请人:xxx

住所地:xxx

委托代理人:xxx工作单位:xxxx

贵院xxx第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申请人xxx(财产);现申请人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在民事诉讼的判决作出以前,申请人并不一定败诉,因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应受法律的保护,申请人不应该承担因财产保全而带来的损失。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以顺利执行。申请人如果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就不会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因而,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综上,申请人愿意提供与保全财产等价值的货币作为担保,请求法院依法作出裁定,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此致

敬礼!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签字或盖章)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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