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农民工劳动合同法内容(7篇)

最新农民工劳动合同法内容(7篇)

ID:987872

时间:2023-07-06 07:37:19

上传者:曹czj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合同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最新农民工劳动合同法内容(7篇)篇一

甲方: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

现住址: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

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___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止。

第二条 工作内容

1.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工作岗位,乙方的工作任务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甲方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调换乙方的工种或岗位。

第三条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在上岗或调换新岗位前应对乙方进行严格的岗前培训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

2.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3.甲方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4.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时有权拒绝执行。

5.团方安排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按国家规定对乙方进行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或者乙方已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四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甲方安排乙方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甲方应按国家规定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每周至少保证乙方休息一天。

3.在国家法定节日期间,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安排乙方休假。

第五条 劳动报酬

1.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甲方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将工资报酬支付给乙方本人,每月至少支付一次,也可委托银行发放。

2.甲方支付工资报酬的支付周期为______________,支付时间为_______支付标准为______________。

3.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报酬不得违背当地政府的最低工资规定。

4.甲方安排乙方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乙方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_______。

5.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的.,甲方必须按当地政府规定支付乙方停工津贴或生活费。

第六条 保险福利

1.甲乙双方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_______保险,甲方应及时为乙方办理参保手续、按时足额缴费。

双方解除、终止本合同后,甲方必须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

2.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和在职期间因工、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以及养老保险的待遇等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劳动纪律

1.甲方应当制定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得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乙方应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按法定条件办理,甲方应按规定为乙方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或相关证明。

第九条 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 违约责任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乙方造成损害、除如数支付损失数额外,还应加付25%的赔偿费用。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

(2)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

(5)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

第十一条 本合同双方各执一份,涂改或未经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 签订时间:_________

鉴证机关(盖章):_____ 鉴证人:(签章)___

新华社北京4月11日电(记者邹声文)劳动合同法草案3月20日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截至11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已收到有关意见8万多件。许多农民工结合自己的打工经历,就修改和完善劳动合同法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这个特殊群体的意见和建议,引起了高度关注。

王立涛还就法律草案提出了六点希望:一、望法律得到坚决执行,做到无缝覆盖;二、望解决普遍存在的超时、超强度劳动现象;三、望解决大多数人的各类保险问题,让企业懂得为工人买保险是必须的,就像交税一样;四、望解决劳动合同问题,让企业懂得签劳动合同是必须的,就像办执照一样;五、望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让广大工人都能按时足额拿到工资;六、望正式工人与农民工合二为一,所有劳动者在法律面前都一样平等得到保护。

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的300多名农民工,以集体形式提出建议:希望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同工同酬”。

他们在来信中表示,希望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够考虑我们的实际困难,把我们的意见写入法律中去”。

自1954年公布宪法草案征求意见以来,我国共公布了13部法律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去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物权法草案全文,今年又公布了劳动合同法草案全文,向社会征求意见,均引起强烈反响。

1.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法》

3.农民工劳动安全协议

4.农民工劳动雇佣合同

5.农民工劳动合同

6.劳动合同法(全文)

7.劳动合同法实务

8.劳动合同法解读

最新农民工劳动合同法内容(7篇)篇二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解读】本条是关于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规定

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就涉及到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问题。计算经济补偿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应得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及有关国家规定对工作年限及经济补偿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如劳动者甲自2008年在某企业工作,期间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一直工作到2012年。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计算的工作年限应从2008年算起,共四年。如果劳动者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多年,但间隔了一段时间,也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工作年限原则上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除外。总之,本条“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的规定,不能理解为连续几个合同的最后一个合同期限,原则上应连续计算。当然,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用人单位利用短期劳动长期用工的现象将会减少,这主要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措施,一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也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部1996年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前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和原有关国家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二、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延续了我国以往的做法。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授权,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颁布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了计算经济补偿时,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计算基数

计算经济补偿时,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关于一个月工资是劳动者本人月工资、本企业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还是当地月平均工资,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进行了讨论和研究,最后规定月工资是指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有以下考虑:第一,保持制度的延续性,原有规定有不足的,适当进行修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按照该规定,月平均工资在不同的情形下有不同的内容,这样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低收入劳动者的权益,但失之于设计过于复杂,不利于劳动者掌握。同时也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不同。因此,劳动合同法统一了月平均工资的内容,这样便于操作,一目了然。第二,讲究公平性,平衡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月平均工资为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比较长,最初的工资可能比最后的工资要低得多,考虑到物价等因素,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以最近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另一方面也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应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收入相适应。一般来说,某一岗位的工资受市场规律的调节,有的工作岗位的工资水平很高,有的工作岗位的工资水平较低。某一个地区,不同企业之间有着很大差别。如果规定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平均工资为标准,将对用人单位明显不公。

四、计算封顶

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有的意见认为有些高端劳动者,工资收入较高,谈判能力较强,在劳动关系中并不总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完全适用经济补偿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担太重,也体现不出经济补偿的性质和特点,建议劳动合同法作出调整。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目前最迫切的问题是如何更好的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低端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对于高端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市场调节并举的方式,保护其合法劳动权益。但考虑到我国还没有将劳动者区分不同群体,并适用不同法律的先例,在立法技术上也较难处理,因此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将高端劳动者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但在经济补偿部分对高端劳动者作了一定限制。即从工作年限和月工资基数两个方面作了限制,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另外,为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最新农民工劳动合同法内容(7篇)篇三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

最新农民工劳动合同法内容(7篇)篇四

1、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涉外合同诉讼管辖的其他规定,因合同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原则,世界各国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主要是考虑具体案件同本国必须具有某种联系因素或连结因素。由于各国强调的联系因素不同,从而形成了不同的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原则。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属地管辖权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住所地、居所地或事物的存在地等作为行使管辖权联系因素而形成的原则。具体说,在涉外民事诉讼中,诉讼当事人的住所、或其财产、或诉讼标的物、或产生争执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如其中有一个因素存在于一国境内或发生于一国境内,该国就取得对该案的司法管辖权。在这个原则中,通常是以被告的住所地为行使管辖权的根据,这就是“以原就被”的原则。

(2)属人管辖权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行使管辖权联系因素而形成的原则。目前,大部分实行属地管辖权原则的国家为了维护本国公民的利益,也开始以属人原则作为补充:凡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为本国人,其中一方居住在本国国内,本国法院可以藉此主张管辖权;在实行属人管辖权原则的国家,对于诉讼标的物在本国境内的案件,也开始行使管辖权。

(3)实际控制管辖权原则,主要是指英、美等国以“实际控制”或称“有效控制”作为行使管辖权的根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从立法精神看,基本上采取属地管辖权原则,并以属人管辖权和实际控制原则作为补充。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就体现了属地管辖权的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借鉴了“实际控制”原则中的合理因素,如争议的诉讼标的物或者被告可供扣押的财产在我国领域内,我国人民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它既考虑对物行使管辖权的地域连结因素,又考虑了对该物实际控制的因素。

3、应诉管辖。应诉管辖是指受诉法院对案件不一定有管辖权,但基于被告的应诉而确定了其对案件的管辖。这种管辖的确定原则与国内合同诉讼的管辖确定原则有很大不同。国内合同诉讼的管辖一般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当事人可以选择确定管辖。但在涉外诉讼中的应诉管辖与选择管辖不同,在国内诉讼中是不能实行的。应诉管辖的管辖法院不是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之前确定的,法院的管辖权也不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思表示而取得的,而是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对方当事人以应诉的方式自愿接受受诉法院管辖的制度。虽然应诉管辖不是当事人事先协议确定,也不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但是它同样是以当事人的意志为前提的,这种确定管辖的原则也是国际上公认的,我国民事诉讼法亦对此予以确认。

4、专属管辖。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专属管辖,是指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的法院。

(1)在我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2)在我国履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3)在我国履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最新农民工劳动合同法内容(7篇)篇五

单位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性别:

委托代理人:出生年月:

厂址:家庭住址:

所属区:

一、合同类别和合同期限

1、有固定期合同履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乙方必须为甲方服务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应即终止,如甲方工作(生产)需要在双方同意的条件下,应即续订合同。

2、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起,直至《暂行规定》中约定的条款发生时自行终止。其中乙方必须为甲方服务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岗位

1、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并参照乙方的工作技能或特长,经考核后择优上岗或安排适当的工作。上岗前应按照《上海竟成印刷厂岗位聘用实施办法》与所在部门签订上岗聘约。上岗聘约为本合同附件。

2、甲方因生产和工作需要或根据乙方的工作能力和表现情况,可调动乙方的工作部门工作岗位,在征求乙方意见时,如无特殊情况,乙方应以服从为原则。

3、双方有关岗位聘用、解聘等事中项按《上海竟成印刷厂岗位聘用实施办法》和《上海竟成印刷厂职工下岗待聘的暂行规定》办理。

三、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为乙方提供良好的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加强对职工的安全、卫生和劳动保护,并根据生产和实际工作需要发给乙方必要的劳防用品和保健营养待遇。同时,对女职工应酌情实行特殊保护。

2、甲方根据企业生产和经济发展情况,不断提高和改善职工生活福利待遇,并提供必要的集体生活设施和娱乐场所。

3、甲方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对职工提供必要的专业技术培训和业务进修条件,并进行政治文件学习、安全生产和厂规厂纪教育等。

4、乙方有参加甲方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

5、乙方上岗后应按照甲方的生产和工作要求,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和操作规程,按质按量地完成各项规定的生产和工作任务,并接受甲方职能部门的有关考核。

6、乙方在合同期内,应树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主人翁精神风貌,维护企业声誉,爱护集体财产。

四、劳动报酬

1、甲方实行本企业的内部工资分配形式并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按照岗位的劳动技能高低、工作责任大小、劳动强度和劳动条件优劣情况,确定不同工种的劳动报酬,随着生产经营发展和经济效益增长情况,逐步提高乙方劳动报酬和有关福利待遇。

2、乙方工资、奖金、浮动工资、岗位工资、加班工资和相应的福利津贴等,仍按甲方现行的规定按月发放。

3、乙方在生产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特殊成绩的,甲方可给予必要的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或晋级工资。

五、福利待遇和劳动保险

1、在劳动合同期间,乙方仍享受统一规定的有关津贴,物价补贴、计划生育、住房补贴、养老保险、独生子女费以及法定的公休节假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和甲方规定的职工休假等。

2、在劳动合同期间内,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以及家属劳保待遇等仍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3、劳动合同期间,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有关待遇仍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政策和本单位规章制度执行。对乙方的停工医疗期按《上海竟成印刷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暂行规定》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4、被列入下岗待聘范围的人员,其各种待遇按照《上海竟成印刷厂下岗待聘的暂行规定》执行。

5、乙方到达离退休年龄,其离退休待遇仍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六、劳动纪律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间内必须自觉地遵守国家的有关法规法纪、遵守劳动纪律和甲方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如有违纪违章行为,甲方有权按有关厂规厂纪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

七、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即为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后可续订劳动合同。

2、合同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如发生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但必须办理变更手续。

3、职工到达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4、在劳动合同期间,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除属《上海竟成印刷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的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款之外,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5、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乙方如属《暂行规定》中第十六条规定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遇有《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7、乙方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遇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之一的,可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8、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乙方人员,甲方根据《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办理有关手续。

八、违约责任

1、在合同期内,甲方除《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乙方除《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外,均不得解除合同或自行离职,否则应支付违约金500元。

2、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除遇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外,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后果和责任大小,给对方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按有关规定或实际情况确定。

3、凡由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培训、学历学习、进修或分房的人员,其有离职、调动或违约时,均按《上海竟成印刷厂关于职工在服务期内离岗及违约赔偿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九、双方需要约定的有关条款

1、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2、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规定执行。甲乙双方需要修订或补充的,可协商修订补充。

十、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或企业调解不成三十日内,按规定向虹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此合同一式两份。企业和职工各执一份。

法定代表人(签章):(盖章或签名)

委托代表人(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日期:

年月日 年月日:

最新农民工劳动合同法内容(7篇)篇六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解读】本条是关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现实中有很多不按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由于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法律意识薄弱,或者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逃避应当履行的劳动合同义务,任意解除劳动关系,极大的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这种情况,本法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1.签订劳动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平等自愿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地位平等,应以平等身份签订劳动合同。自愿是指签订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本人的意愿,不得采取强加于人和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协商一致是指劳动合同的条款必须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

2.签订劳动合同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有些合同规定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子女;因工负伤协议“工伤自理”,甚至签订了生死合同等显失公平的内容,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这类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就成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合同。因此,在签订合同前,双方一定要认真审视每一项条款,就权利、义务及有关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有效合法的劳动合同。

3.合同内容要尽量全面。本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内容。分为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分,对于必备条款,合同必须写明,对于约定条款,可以双方当事人根据劳动关系的内容和需要来约定。合同内容要尽量全面,如果条款过于简单、原则,容易产生认识和理解上的分歧和矛盾。

4.合同的语言表达要明确、易懂。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它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责任和利益,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签订劳动合同时,在语言表达和用词上必须通俗易懂,尽量写明确,以免发生争议。

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协议,也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之分。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直接用书面文字形式表达和记载当事人经过协商而达成一致的协议。我国劳动法和本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严肃慎重、准确可靠、有据可查,一旦发生争议时,便于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也有利于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另外,书面劳动合同能够加强合同当事人的责任感,促使合同所规定的各项义务能够全面履行。与书面形式相对应的口头形式由于没有可以保存的文字依据,随意性大,容易发生纠纷,且难以举证,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未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

对于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没有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本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在现实中也有一种情况,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进入工作岗位之前,先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况,其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其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试用期、经济补偿金等,均从用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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