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项目管理工作报告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项目管理工作报告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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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07 15:30:47

上传者:曹c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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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项目管理工作报告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移民安置项目建设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移民安置建设项目,是指经批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需要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 建设项目管理包括设计、招投标、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管理。项目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以及行业的相关规定。

(二)凡是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单个项目,都必须要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进行设计。

(三)项目建设必须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五)根据《金阳新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纪要(第32次)》,明确工程项目由所在村组织实施。

第五条 项目建设应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工作,并节约利用土地,尽量少占耕地。

第二章 项目管理权限及职责

第六条 建设项目权属单位或受权管理单位为该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工程负总责。各级移民管理机构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单位。移民管理机构应与项目法人签订项目建设协议,明确各方的责权和义务。

第七条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涉及的移民安置建设项目,在批准的投资限额内,其项目实施管理权限按照项目权属关系确定。选择后期扶持项目时应重点考虑增加移民经济收入的项目;解决移民温饱和生产生活中存在突出困难及问题的项目;移民特困户生活救济及脱贫解困的项目。项目的受益范围主要应考虑未享受现金直补到人的移民人口,不允许扩大范围。

第八条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建设项目,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在批准投资限额内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按项目变更要求逐级申报变更情况及权属关系,经区移民局、区财政局批准后联合出文向市移民局、市财政局申报;待市移民局、市财政局下文同意变更后方能实施;必须严格按程序报经审核批准后才能组织实施。

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第九条 移民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项目实施计划,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二)与项目法人签订项目建设包干协议;

(三)组织、参与项目的设计评审和项目验收工作;

(四)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开展项目建设资金审计工作。

第十条 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

(二)负责项目报批、编报项目建设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和财务报表;

(三)按规定及时办理工程价款的拨付与结算; (四)接受移民监督评估单位的检查和监督,并按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五)负责项目初步验收,组织编报项目竣工文件; (六)按协议处理项目建设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参与项目设计的评审;

(二)按行业有关规定监督建设项目的实施;

(三)组织、参与项目验收。

第三章 设计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按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项目勘测设计工作。项目设计应遵照审定批复的意见,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承担项目设计工作的设计单位对设计成果实行终身负责制。项目设计文件完成后,项目实施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评审,必要时上级移民管理机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水库设计单位派员参加。

未经评审批准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

第十三条 项目开工前,设计单位应按设计合同约定,向施工、工程监理、移民监督评估单位作设计技术交底工作,说明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委派设计代表常驻现场,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经审批的设计方案实施,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确需变更的,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施工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招标投标相关规定选择确定施工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接受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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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当详细核对设计文件,依据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对设计文件存在的问题以及施工中发现的勘测设计问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工程监理、移民监督评估、项目法人和移民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项目施工单位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确需分包的工程,应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并在签订的合同中约定。项目施工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负责。 第十九条 项目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编报各种报表和竣工文件。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质量终身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施工管理必须确保资金安全,在建设合同中明确付款方式,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进度拨款,项目竣工必须按规定留有保证金,办理好财务结算等相关事宜。

第五章 代建工程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地方政府管民生、项目业主管工程”的原则,对影响移民安置进度、事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的移民集中安置点、城集镇迁建、防护工程以及公路、桥梁、码头等主要专业项目的复建,可以采取“返包”代建方式,即由移民安置协议签订主体或地方政府、项目权属单位通过签订协议,委托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对工程项目进行总承包和代建,其项目投资依据审定投资由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或代建单位包干负责。 第二十三条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对代建项目建设的质量、投资、进度、安全、验收等负责。地方政府负责工程征地拆迁、质量监督和协调服务,为项目建设提供良好施工环境。 第二十四条 代建项目的审查、审批程序按本办法相应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代建项目的工程监理,由项目权属单位会同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按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担,同时接受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的监督评估。

第二十六条 代建项目建设完成后,按本办法相应规定及时组织验收、移交等工作。地方政府或项目权属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项目建设单位要尽快妥善处理。

第六章 监理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实行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执行项目建设有关规程规范,依据设计文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监理。

第二十八条 移民监督评估单位必须跟踪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包括施工招投标、项目年度计划的制定、工程款支付、设计审查、设计变更、建设进度、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竣工验收等,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工作中对设计和施工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移民监督评估单位、项目法人和移民管理机构,并提出处理意见。 移民监督评估单位要对相关问题进行核实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责成项目实施单位进行整改,将处理情况上报委托单位。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原则上应依据工程监理单位签署的'意见拨付工程款,并报移民监督评估单位备案。

第七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工程结算,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遵循“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项目法人按审批权限报审批部门或主管部门同意后,成立工程验收委员会,依据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按相关程序和验收标准对项目施工质量、工期、投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档案管理等进行全面验收。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或验收提出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尽快办理移交管护等相关手续,及时交付使用。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应经工程竣工审计后方能办理,并按合同约定扣留足额的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及移民管理机构应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移民安置建设项目资料的收集、立卷和归档工作,做到一个项目一套档案。建设项目档案应包括工程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等各类合同,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工程变更、工程量计算、监理整改通知、进度款拨付、工程验收等各类资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金阳新区管理委员会责解释。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水库移民开发局,以利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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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工作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维护国家、集体和移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以下简称移民安置验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应当组织移民安置验收。移民安置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验收。

工程阶段性移民安置验收是指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含分期蓄水)等阶段的移民安置验收。

第五条 移民安置验收应当自下而上,按照自验、初验、终验的顺序组织进行。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

设、水库库底清理、移民资金使用管理、移民档案管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措施、建设用地手续办理等。

第八条 水利部负责全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的管理和监督。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验收组织

第九条 水利部主持验收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由水利部会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主持。其余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由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主持。 第十条 移民安置验收主持单位负责监督指导移民安置自验、初验工作,并组织移民安置终验。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会同项目法人负责组织移民安置初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移民安置自验。

移民安置工作仅涉及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的,移民安置初验可以与自验合并进行。

第十一条 移民安置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应当组织成立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由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项目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项目法人、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单位、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移民安置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代表担任。

第三章 验收条件

(四)水库库底清理工作已经完成;

(七)移民资金审计、稽察和阶段性验收提出的主要问题已基本解决;

(八)移民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已经完成,并满足完整、准确和系统性的要求。

(三)工矿企业搬迁或者处理工作已经完成;

(四)对专项设施的影响已经得到妥善处理;

(五)水库库底清理工作已经完成;

(六)应归档文件材料已经完成阶段性收集、整理工作。

(一)移民已经完成搬迁安置;

(二)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措施基本落实;

(三)城(集)镇迁建工作基本完成;

(四)工矿企业搬迁或者处理工作已经完成;

(五)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工作基本完成;

(六)库底清理工作已经完成;

(七)应归档文件材料已经完成阶段性收集、整理工作。

第四章 验收程序

第十五条 移民安置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会同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验收工作计划。移民安置验收工作计划应当对移民安置自验和初验工作做出安排,对移民安置终验工作提出建议。

移民安置验收工作计划应当报移民安置验收主持单位备案。 第十六条 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民安置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移民安置自验工作。

移民安置自验通过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自验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移民安置初验组织单位提出初验申请。

第十七条 移民安置初验组织单位在接到初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移民安置初验。

移民安置初验通过后,移民安置初验组织单位应当在初验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移民安置验收主持单位提出移民安置终验申请。

第十八条 移民安置验收主持单位自收到终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移民安置终验。

第十九条 验收委员会通过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形成移民安置验收报告。

移民安置验收报告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成员同意后通过。验收委员会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报告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协商确定。主任委员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第二十条 通过移民安置验收的,移民安置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应当在移民安置验收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移民安置验收报告印送有关单位。

未通过移民安置验收的,移民安置验收组织或者主持单位应当在移民安置验收不予通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不予通过验收的理由以及整改意见书面通知验收申请单位。验收申请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验收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二十一条 移民安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验收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按期妥善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验收组织单位。

第二十二条 因提交验收资料不真实而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移民安置验收组织单位应当撤销验收报告,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移民安置验收所需费用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水利项目管理工作报告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篇二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一)有关资质证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主要机构组成;

(四)主要人员、财务、设备状况;

(五)银行资信证明;

(六)企业近3年主要业绩;

(七)其他能证明履约能力的有效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或加盖单位印章的复印件,招标人审验后退回投标人。

第三十三条 有资格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投标文件由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组成,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更正和补充,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勘察(测)设计投标文件须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商务文件

1、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与投标项目相关的资质证明;

3、费用报价及计算书;

5、近10年获奖情况;

(二)技术文件

1、对工程的认识;

2、勘察(测)设计工作大纲;

3、总进度计划;

4、项目管理及质量保证措施;

5、组织管理;

6、工程设计方案初步设想。

第三十五条 投标文件中的收费报价,应当符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以及《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应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报价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作必要澄清或者说明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招标文件中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投标人除按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外,可以根据项目和自身情况,同时提交有关修改设计、技术、合同条件的建议方案以及选择性报价,供招标人选用。 除招标人要求外,投标人在技术文件中不得指定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生产供应者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通知,备选投标文件等,都必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招标人在接收上述材料时,应检查其密封或签章是否完好,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回执。

第四十条 为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文件采用不署名方式,即除包装封套、附件按要求加盖投标人所在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外,其余不得有任何表明投标人身份的文字、标志和符号,但应在投标须知中提出明确要求。

第四十一条 2个以上勘察(测)设计单位可组成1个联合体,以1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项目的标。

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第四十二条 联合体中标的,应指定牵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但是,需要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者租借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以任何方式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代为签字盖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水利项目管理工作报告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篇三

监 理 工 作 报 告

×××小农水重点县项目监理部

年 月 日

一、工程概况 ×××小农水重点县项目建设的任务为: 二、监理规划

为了做好本期工程的施工监理工作,成立了有1名总监理工程师、2名监理工程师、1名监理员参加的“×××小农水重点县工程项目监理部”。结合本工程的设计要求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及国家现行有关规范、规定,编写了《工程监理规划》、《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为了更好的指导和监督现场监理人员全面实现监理目标,建立健全了监理“施工图会审及设计交底制度”、“施工组织设计审核制度”、“开工申请制度”“工程质量检验制度”、“施工现场紧急情况报告制度”、“工程验收制度”、“安全施工制度”和“监理人员守则”。

三、监理过程

依据国家颁布的有关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程、《×××工程设计》、及“监理合同”约定内容和建设单位授权范围,监理人员及时进驻工地,并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进行了设计图会审、控制点交桩。施工过程中对质量实行了“三控制”管理。

1、事前控制:在工程开工前,对施工单位资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准备进场机械等进行了审核控制。

2、事中控制:为确保施工质量能够得到有效控制,监理人员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进行了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项目的重点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实施了连续性的全过程检查、监督。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对基础开挖、坝身砌筑进行了旁站。主要检查了承包人在施工中所用的设备、材料及拌合料是否与批准的配比相符,检查了是否按照技术规范和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工艺进行施工,详细填写了监理旁站记录,并留取了照片。

对于工程中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监理人员检查了材料证明和产品合格证。

3、事后控制:每个单元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监理人员会同建设单位技术人员按照《水利水电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技术要求,对其质量情况进行了评定。

四、监理效果

1、经过监理人员对该工程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以及对本工程重要工序的施工质量控制和跟踪、旁站检测,工程内在质量和观感质量满足设计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标准。

2、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合理设计变更,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复核变更内容,并报设计部门进行了审核。

3、监理人员与参建各方积极配合,优化施工方案,加大施工力度,克服时间紧实际施工困难,在预定工期之内完成了施工任务。

4、“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施工安全是工程正常进展、节约工期、避免意外投资、保证质量的前提。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的不规范操作进行了及时纠正,将危险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使本期工程真正做到了“和谐施工、文明施工、安全施工”。

五、工程评价

在×××的精心组织和领导下;在×××的监督指导下,经过参建各方的共同努力,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得到了有效控制,圆满的完成了×××小农水重点县项目工程的施工任务。

感谢建设单位领导的支持和关心!感谢×××领导的指导和监督!同时感谢施工单位对监理工作的理解!

水利项目管理工作报告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篇四

接到文件后,及时组织单位所有干部职工召开了专题会议,认真传达学习了文件精神,切实领会了开展矛盾纠纷摸排调处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一步统一了干部职工思想,明确了主要工作任务。

成立了矛盾纠纷摸排调处稳控工作领导小组,并立即组织人员研究、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对摸排工作进行了分解,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了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做好矛盾纠纷摸排调处稳控工作,领导是关键。明确了单位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进行一次全覆盖、拉网式摸排,逐一建立工作台账确保工作落地落实。在排查过程中,有的群众不理解,不配合工作,工作组就耐心细致地为之讲解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认真听取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后得到了群众的有力配合。

总之,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摸调处稳控工作,把矛盾纠纷隐患解决在萌芽状态,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提高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确定社会政治稳定,在下一步的排查调处工作中将继续努力。

水利项目管理工作报告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篇五

按照上级要求,乡人民政府调整了20xx年防汛抗旱领导小组,制定了防汛工作预案及水库管理行政责任人等相关文件。落实了由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水利设施安全检查小组。要求利用15天时间,对全镇水利设施特别是小二型水库重点村,山坪塘及山洪灾害易发地段进行全面检查。

(一)已成水库:我乡村水库属除险加固整治工程于20xx年副坝整治完工,内外坡完整,大坝稳固,溢洪道畅通,放水设施流畅,目前水库蓄水在正常水位4米以下,水库运行正常大坝正常。主坝未整治,存在散漏,该水库已落实管理人员。

(二)未成水库:纸厂河水库,施工队伍正准备进场进行除险加固整治工程,目前蓄水容量少,能安全度汛,已落实管理人员。

(三)河道、场镇情况:通过河道禁止采砂一年来,辖区基本无公开采挖行为,但利用夜间采砂现象仍时有发生;无采砂船舶,场镇属于滑坡地带,汛期如遇特、大暴雨天气,滑坡、防汛形势较为严峻。但我乡已落实防汛预案和防汛撤离预警设施。

通过检查,各地落实情况较好。但也存在水库的防汛沙袋不足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检查组要求各责任单位迅速整改,要求在4月底前备好备足。同时强化了汛前监管职责,要求搞好预测预报,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保障通讯畅通,若遇险情,立即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项目实施村要加强建设质量监管,督促施工方按期、按质、按量完成纸厂河水库除险加固整治工程任务。

针对汛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乡水利设施安全检查小组提出如下建议。

1、加快未成水库(纸厂河)除险加固整治工程进度。

2、更加完善邓家河防洪堤工程项目建设。

3、争取上级配备一些防洪设施、设备。

水利项目管理工作报告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篇六

竣 工 验 收

监 理 工 作 报 告

内蒙古融力达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 月

1 东胜区敖包图中水拦蓄工程工程

竣 工 验 收

监 理 工 作 报 告

内蒙古融力达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 月

2 东胜区敖包图水库中水进水口瀑布工程

竣 工 验 收

监 理 工 作 报 告

内蒙古融力达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 月

3 东胜区油房渠中水输水工程

竣 工 验 收

监 理 工 作 报 告

内蒙古融力达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 月

责 任 表

批准:

审定:

审核:

编写:

水利项目管理工作报告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篇七

推动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法治、规范、科学化进程,为构建局安全生产工作的新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的有关决定,本着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的原则,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局年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预防为主”方针;坚持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的原则,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遏制和减少重、特大事故为重点,重基层,打基础,强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和标准体系,依靠科技进步,强化综合治理,加大执法力度,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转移到预防为主的轨道上来;建设好一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完善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逐步掌握安全生产主动权,促进经济的发展。

健全安全生产国家监察和单位自我约束的新机制,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基本实现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化、监督和管理科学化、教育和培训规范化、设施和设备现代化、咨询和服务社会化,力争使我局安全生产形势继续保持稳定,无大、小事故发生。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面实施和工作实际,制订《局安全保卫制度》等。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领导机构。

(三)按照职责分工。

(四)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快速处理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五)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制度。

水利项目管理工作报告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篇八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水利勘察(测)设计市场秩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勘察(测)设计的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工程的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是指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勘察(测)设计工作等;招标活动是指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的承包方的行为。

第三条 符合下列具体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的勘察(测)设计必须进行招标。

(一)具体范围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规模标准

1、勘察(测)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或紧急度汛的;

(三)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测)设计单位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不应受工程所属部门或所在地区的影响。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符合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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