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心得体会(优秀8篇)

最新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心得体会(优秀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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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5 08:50:21

上传者:QJ墨客 最新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心得体会(优秀8篇)

经典作品是人类智慧和审美的结晶,具有不朽的艺术魅力和深刻的思想内涵。在写作评论时,要尊重作品的独立性,避免将个人情感和偏见过多融入其中。经典音乐是音乐史上具有重要地位的作品或作曲家的作品,它们代表了音乐的高峰。

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篇一

学籍管理是一项非常细致的工作,具有极强的政策性,其贯穿学生从入学到毕业的整个学习过程。包括新生录取、新生核准、学生学习期间出现的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取消学籍、毕业和学籍档案管理等各个环节。从宏观上看,各系学籍管理工作是周而复始循环进行的;从局部看,它又是阶段性的繁杂细致的工作,需要按照其先后次序一项一项地实施。只有实现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

为了明确职责分工,规范业务流程,根据国家和省、市学籍管理政策的变更,我校完善和制定了《广州市机电高级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广州市机电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工作管理办法》和《广州市机电高级技工学校班级名称管理办法》等制度。成立了学籍管理中心,专职负责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业务。学籍管理中心配备了专职人员2名,同时各系配备了兼职管理人员6名。

为了让广大师生及时了解学籍的最新政策和变更,我校定期对各系学籍管理员进行培训;每学期开学初对全体班主任进行一次学籍政策宣讲并安排一次学籍政策主题班会课;同时新聘班主任上岗前进行学籍政策培训。把学籍政策及时的传达到相关的老师和全体学生。

为了把学籍管理工作抓实,我们强调了从严要求、贯彻文件精神,落实要求,做到动态管理。一是做好新生入学录取、新生核准工作,严把进口关。新生入学后,要求进行多次学籍信息核查、校对,核实无误后由学生在《学籍信息核查表》上签名确认。做到了不空注,不注双重学籍;做到按程序办事,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剔除,不弄虚作假。二是做好学生学习期间学籍信息变更及学籍异动的及时常态管理。每学期开学前两周,督促学生及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对于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未到校办理学籍注册的学生,严格按照学籍管理制度,督促班主任办理自动退学或开除学籍手续。在日常学籍管理过程中,要求学生按照学籍管理制度的要求,办理退学、休学、复学和转学等手续,并及时在校内学籍系统、市学籍系统和国家学籍系统进行学籍变更操作,确保各个学籍系统的数据与实际情况保持一致。

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篇二

某某矿务集团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

为强化依法治教,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籍管理,根据《某某省义务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新生入学

1、小学实行6周岁入学,一般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

2、小学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测试和选拔。初中新生凭《小学毕业证书》或《小学修业证书》报名入学。

3、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一律建在户口所在地。对于长期居住在矿区而户籍在非施教区的矿工子女,新生入学时可以建立学籍,并在学生电子档案生源中注明“流动人口”。

4、新生(含转入学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核对该生户籍姓名。在小学、初中段,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必须使用同一姓名,中途不得更改,确需更名的,应在新生入学一月内依法办理更名手续。在确认各项内容无误,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电子学籍档案,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即为学生身份证号码。本省内转学、借读等均不改变学籍号。

二、转学

1、转学条件:(1)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2)在本市内户口及家庭住址跨区迁移。(3)集团公司职工因工作、生活变动等原因其子女需转学的。(4)集团公司或办学单位招聘的职工子女以及在矿区经商、务工人员的子女。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可以转学。

2、转学手续:监护人持户籍、住址迁移证明、监护人工作调动证明或经商、务工证明,到迁入学校和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同意接收证明。(2)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同时需附转入地同意接收证明,户籍、住址、迁移或工作调动证明及复印件,学校审核签章,出具转学证明及学生电子档案,转学申请和附件与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3)报教育中心审批。(4)学生持转学证明及电子档案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

3、转学时间:每学期初、末前后一周内由学校统一办理,无特殊情况,其余时间不予办理。

4、转学材料自开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过期作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三、借读

1、借读条件:(1)监护人出国、从事野外或流动性工作、支边、现役军人,其子女需投靠亲属的。(2)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需借读的。

2、借读手续:(1)由学生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提供接收学校同意借读的证明。(2)学校出具借读证明,审核签章,并将监护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与借读证明存根一并保存备查。(3)报教育中心审批。

3、办理时间:学期初、末一周内办理借读手续。

4、借读管理:(1)学籍: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借读学校。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保留学生电子学籍档案。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原校。(2)考核: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入学生电子档案。(3)收费:借读学校按照省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借读学生收取有关费用。(4)对借读生实行严格控制,任何人不得因学生成绩差而迫使或变相迫使学生外出借读。

四、休学和复学

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篇三

近年来,随着中外教育交流合作的不断发展,我校国际交流合作逐步扩大和深入,越来越多的在校学生赴境外参加国际会议、境外实习和参加志愿活动,对其开阔国际视野、了解不同文化、增加社会阅历具有积极意义。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学生赴国(境)外交流管理工作,保障学生利益,引导有关交流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和目前我校的有关做法,现制定《北京林业大学学生赴国(境)外交流管理暂行办法》。

(一)规定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户口在我校的全体学生(本、硕、博)赴国(境)外参加国际会议、国际比赛、合作研究、访问考察、培训、交换生、实习、志愿服务及演出、夏(冬)令营等交流活动的管理。

(二)管理部门和要求

北京林业大学学生赴国(境)外交流由我校外事、教务、学生管理部门共同管理。学生的学籍管理、经费标准按教务处和研究生院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出国(境)审批根据具体出国(境)类型由教务处、研究生院或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代表(港澳台办)审批。学生海外实习及志愿活动,境内外组织招募高校学生赴境外实习及志愿服务,必须与我校签署合作协议,承担相应责任。我校与之签订合作协议的部门要负责审查境内外合作组织资质,保障学生利益。未与学校签订合作协议的境内外组织及个人不得在校园内开展招募境外实习和志愿服务的活动或与此相关的宣传、推介活动。

校内学生社团、海外实习项目交流协会等学生组织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招募学生赴境外实习和志愿服务。

(三)申请程序

我校学生申请出国(境)交流根据出国(境)类型前往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或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下载相应申请表格,填写相关内容后按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的相关规定进行校内会签审批。申请须由学生本人征得家长的有效认可,在表中注明或另附书面情况说明(均须有学生家长签名)。学生擅自参加未经学校组织的境外实习或志愿活动所产生的问题应由其本人承担责任。

(四)出国(境)证件和签证(注)的办理

根据教育部教外综4号文“关于在校学生短期出国持用因私护照”的通知要求,凡在校学生,原则上均持用因私护照。持因私护照的在校学生出国签证由学生本人直接向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办理。申请赴港澳的由学生本人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港澳通行证及相应签注。

(五)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办)

二零一三年一月十日

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篇四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各地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全国联网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制订相关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本省(区、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学籍建立

第四条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第五条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六条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七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学籍基础信息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

第八条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逐步推进学籍档案电子化,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

第九条学生转学或在基础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学籍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二条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六条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七条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

第十八条省(区、市)直管学校、设区的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每学期书面告知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条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对学籍管理员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制订或完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篇五

第三十八条学生一般在被录取的专业学习完成学业,需要转专业学习的,应按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考核、批准后转入新专业所属学院进行学籍注册,并以转入专业为主修专业完成学业。

第三十九条转专业学生须修满转入学院(部)相应年级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四十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原录取学校学习者,须本人申请,原录取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并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予转学。

第四十一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门。

第四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已达到退学程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八章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三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因各种原因需要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的,可申请休学,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应征入伍者除外)。学生休学时限的计算以教务管理部门核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需停课,时间超过六周(含六周)的;

(二)一学期内请假缺课累计超过六周(含六周)的;

(三)学生怀孕、生育,暂时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生活的;

(四)应征入伍的;

(五)出国留学的;

(六)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的;

(七)因其他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四十五条休学时间以一学期为单位。每次申请不得超过一学年。学校每学期报到注册日受理本学期或本学年休学申请,学期中不再受理(因病休学、请假累计超过六周者除外);学期末受理下学期或下学年休学申请。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自行回校上课及参加考试。

第四十六条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学院(部)及有关部门同意,报教务管理部门批准。批准后一周内学生持学生证到教务管理部门办理休学手续;因特殊原因无法来校办理者,由学生所在学院(部)办理其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需继续休学的,须办理续休手续,续休手续的办理同休学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手续,作退学处理。

第四十七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学生休学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户口不迁出学校。

(二)学生因病休学期间或休学期间患病的,医疗费用按校医院规定执行。

(三)学生休学回家的往返路费自理。

(四)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予以保留学籍,其中,自费出国留学的,保留学籍一年;应征入伍的,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五)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注册生待遇。

(六)休学期间,学生对其行为自行负责。

(七)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情形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八条休学学生复学手续的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学注册期间持休学证明和相应证明文件向所在学院(部)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部)审核,教务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复学。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提交当地县级以上医院的病愈诊断证明书,由校医院体检复查合格,经学院(部)审核,教务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九章退学

第四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所取得的课程学分数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在校学习年限内,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或复学手续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凡因上述情形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的,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外,学生所在学院(部)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本人可提交书面的陈述和申辩材料),根据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并附有关材料,经院(部)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送教务管理部门审核、学生工作部门备案,报学校决定。

第五十一条对予以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退学决定书无法送达的,由学院(部)在校内公告,公告7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二条退学及注销学籍或因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退学须按规定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对退学学生,根据在校学习时间及完成学业情况,按本规定第十章相关规定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三)退学或因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无故逾期不办理手续的,注销学籍,不出具任何学历证明。

(四)凡注销学籍和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三条要求毕业的学生或拟提前毕业(指学习年限少于标准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在拟毕业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申请时要求所获得的课程学分不少于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总学分的70%。学生的毕业申请由所在学院(部)审核、汇总名单报教务管理部门,纳入正常毕业生计划。如有变更,须在春季学期初撤销申请。

第五十四条学生毕业时,须按其入学年级专业(转专业学生按转入年级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毕业资格审核,同时,由所在学院(部)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进行全面的考核鉴定。思想品德的考核,应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学生本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形式,由学院(部)根据学生实际表现作出相关鉴定。

第五十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考核结果达到毕业要求,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部)审核,学校批准,可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获得毕业资格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院(部)、校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七条已提出毕业申请但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给结业证书:

(二)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三)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的。

第五十八条结业学生应在结业后一年内回校重修。经重修合格者,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部)审核,报教务管理部门审批,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一年内不回校重修的,或重修不合格的,或一年内重修合格但未申请换领毕业证书的,或回校重修期间有作弊行为的,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一)毕业时,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所获学分数不符合结业要求的;

(二)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

第六十条肄业学生不得回校重修,不得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学生学习未满一学年退学的或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六十二条本科插班生、休学生、转学生、交换生、外国留学生的学习要求和学历学位申请与授予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须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十四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五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毁的,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需要补办证明者,须登报声明原证书作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原证书复印件、大一寸蓝底近照一张,经教务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补发证明。该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港澳台学生、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涉及的相关工作实施细则,由教务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10月13日颁发的《深圳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篇六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一般在被录取的专业学习完成学业,需要转专业学习的,应按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考核、批准后转入新专业所属学院进行学籍注册,并以转入专业为主修专业完成学业。

第三十九条 转专业学生须修满转入学院(部)相应年级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四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原录取学校学习者,须本人申请,原录取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并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予转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门。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已达到退学程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因各种原因需要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的,可申请休学,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应征入伍者除外)。学生休学时限的计算以教务管理部门核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需停课,时间超过六周(含六周)的;

(二)一学期内请假缺课累计超过六周(含六周)的;

(三)学生怀孕、生育,暂时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生活的;

(四)应征入伍的;

(五)出国留学的;

(六)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的;

(七)因其他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四十五条 休学时间以一学期为单位。每次申请不得超过一学年。学校每学期报到注册日受理本学期或本学年休学申请,学期中不再受理(因病休学、请假累计超过六周者除外);学期末受理下学期或下学年休学申请。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自行回校上课及参加考试。

第四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学院(部)及有关部门同意,报教务管理部门批准。批准后一周内学生持学生证到教务管理部门办理休学手续;因特殊原因无法来校办理者,由学生所在学院(部)办理其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需继续休学的,须办理续休手续,续休手续的办理同休学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手续,作退学处理。

第四十七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学生休学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户口不迁出学校。

(二)学生因病休学期间或休学期间患病的,医疗费用按校医院规定执行。

(三)学生休学回家的往返路费自理。

(四)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予以保留学籍,其中,自费出国留学的,保留学籍一年;应征入伍的,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五)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注册生待遇。

(六)休学期间,学生对其行为自行负责。

(七)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情形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八条 休学学生复学手续的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学期开学注册期间持休学证明和相应证明文件向所在学院(部)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部)审核,教务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复学。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提交当地县级以上医院的病愈诊断证明书,由校医院体检复查合格,经学院(部)审核,教务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九章 退 学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所取得的课程学分数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在校学习年限内,未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或复学手续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凡因上述情形对学生做出退学处理的,除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外,学生所在学院(部)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本人可提交书面的陈述和申辩材料),根据情况提出建议意见并附有关材料,经院(部)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送教务管理部门审核、学生工作部门备案,报学校决定。

第五十一条 对予以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退学决定书无法送达的,由学院(部)在校内公告,公告7日后,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二条 退学及注销学籍或因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退学须按规定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对退学学生,根据在校学习时间及完成学业情况,按本规定第十章相关规定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三)退学或因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无故逾期不办理手续的,注销学籍,不出具任何学历证明。

(四)凡注销学籍和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三条 要求毕业的学生或拟提前毕业(指学习年限少于标准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在拟毕业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申请时要求所获得的课程学分不少于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总学分的70%。学生的毕业申请由所在学院(部)审核、汇总名单报教务管理部门,纳入正常毕业生计划。如有变更,须在春季学期初撤销申请。

第五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须按其入学年级专业(转专业学生按转入年级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毕业资格审核,同时,由所在学院(部)对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等进行全面的考核鉴定。思想品德的考核,应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学生本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形式,由学院(部)根据学生实际表现作出相关鉴定。

第五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规定的学分,考核结果达到毕业要求,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部)审核,学校批准,可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获得毕业资格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院(部)、校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七条 已提出毕业申请但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给结业证书:

(二)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未达到毕业要求的;

(三)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的。

第五十八条 结业学生应在结业后一年内回校重修。经重修合格者,由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部)审核,报教务管理部门审批,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一年内不回校重修的,或重修不合格的,或一年内重修合格但未申请换领毕业证书的,或回校重修期间有作弊行为的,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作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一)毕业时,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所获学分数不符合结业要求的;

(二)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

第六十条 肄业学生不得回校重修,不得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学生学习未满一学年退学的或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六十二条 本科插班生、休学生、转学生、交换生、外国留学生的学习要求和学历学位申请与授予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须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毁的,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需要补办证明者,须登报声明原证书作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原证书复印件、大一寸蓝底近照一张,经教务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补发证明。该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港澳台学生、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涉及的相关工作实施细则,由教务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20xx年10月13日颁发的《深圳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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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篇七

一、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严格执行《深圳市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和《龙岗区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二、学校设立专门的学籍资料管理人员和学籍资料电脑管理员,负责处理学籍资料的整理、归类和输入电脑,进行数据处理。

三、学校设立一个独立的学籍资料档案室,该档案室是贮存各种学籍资料文件、各年级学生学籍档案的重要场所,任何人未经教导处领导或学籍资料管理员允许,不得翻阅各种文件和资料,以确保文件和资料的保密性。

四、所有学籍管理文件、资料的入档、保管、借出由管理人员负责,每学期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整理,以确保文件资料的系统、完整。

五、各种学籍管理文件、资料和学生档案资料原则不外借阅;需要借阅的文件、资料,应由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阅手续并按时归还。

六、各类学籍管理文件、资料应按类合理放置,做到整齐、易查找。如有丢失,应及时报告,并补回。

七、加强管理,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水、防虫等安全工作。

八、做好重要文件的__。

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篇八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

(3)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4)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5)师范院校(学校认为不宜学师范者除外)转入其他院校者;

(6)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4)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五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类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六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校可酌情给以补助;

(4)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七条学生困某种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二十八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3)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可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可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退学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2)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在一学年中不及格课程达到和超过所选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

(3)本科学生在同一个年级里须第二次留、降级者;

(5)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

(6)经复学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7)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8)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

(9)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10)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一条一学期旷课超过五十学时(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和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亦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二条退学学生,由学校审批。

第三十三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3)返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经过考试成绩及格者,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退学证明、肄业证书格式,由各校自行确定;

(4)取消学籍、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四条鉴定与考勤:

(3)对于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集体劳动,学生无故不参加者,每一天按旷课四学时计。

第三十五条教育与纪律:

(3)在校学生一般应是未婚者。学生如果在学习期间擅自结婚,则应办退学手续;

(4)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六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锻炼身体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

第三十七条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设置不同等级的奖学金等。“三好学生”的事迹材料可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八条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九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2)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国家刑律的各种犯罪分子;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小偷小摸、屡教不改,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

(5)违反学校纪律,情节极为严重者。

第四十一条学生犯有严重错误,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犯错误的学生,要进行说服教育。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四十三条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校审批,报省(市、自治区)主管高教部门备案。其中因有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和行为而给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经省(市、自治区)党委有关部门审批。

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均归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五条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不发给学历证明。

毕业

第四十六条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个方面。着重点放在对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作出评语。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走又红又专的道路。

第四十七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或修满学分,可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或毕业时的课程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门数者,先发给结业证书。在分配工作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补考(补作)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经补考(补作)仍不及格的课程以后不再补考(补作)。

第四十九条公共体育课重修或限期补考仍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

第五十条学生历年如有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规定留级门数者),学校应在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分期安排重新修读。修读不及格者,不准补考,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如无时间安排重修,可按下列办法处理:(1)毕业分配前再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不及格的课程以后不再补考;(2)毕业时发给结业证书,不及格的课程在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补考一次,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补考或补考不及格者,以后不再补考。

第五十一条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必修课(含指定选修课)学分或总学分的学生,毕业时作结业处理或延长修业期一年。

作结业处理的学生,不及格的课程按第四十八条和第五十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学生毕业后必须服从国家统一分配,按规定时间到所分配的单位报到。对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批评教育拒不服从分配,从学校公布分配名单之日起,逾期三个月不去报到者,经地方主管调配部门批准,由学校宣布取消分配资格,限期离校。

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颁布后,从1982级学生开始执行,其他在校各年级学生,亦应参照试行。

第五十四条我部下发的(78)教学字1275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和(79)教学字039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同时停止执行。过去已按《暂行规定》和《补充通知》执行和处理的事项,一律不再改变。

第五十五条各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对本办法如作原则变动,须报我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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